考量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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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抚养、赡养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父母子女抚养、赡养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父母子女抚养、赡养权的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父母子女抚养、赡养权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家庭和睦、维护亲情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通过对抚养权、赡养权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研究,探讨了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性质等问题,旨在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和谐关系。

关键词:父母子女,抚养权,赡养权,法律制度正文:一、抚养权的法律基础抚养权是指父母在家庭关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管理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监护权。

关于抚养权的行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其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宗旨。

同时,父母在争取抚养权时,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在法律和实际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听取和采纳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保护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并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行使抚养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代行。

二、赡养权的法律基础赡养权是指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等方面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有能力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

针对赡养权的行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老年人的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老年人。

如果老年人的子女不能履行赡养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

三、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情况的逐渐加剧,一些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赡养权的法律实践。

甲先生是某地农村的老年人,有一儿一女,未婚。

他生活贫困,身体状况较差,需要经常看病,但由于儿女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提供经济支持和照顾。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及支付对象1.1 抚养费的定义1.2 支付对象的确定第二条:抚养费的支付标准2.1 支付金额的确定2.2 支付金额的调整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1 定期支付3.2 一次性支付第四条:抚养费的支付时间4.1 首次支付时间4.2 后续支付时间第五条: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5.1 管理方式5.2 使用范围第六条:抚养费的监督6.1 监督方式6.2 监督机构第七条:抚养费的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八条:抚养费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条:抚养费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抚养费的终止10.1 终止条件10.2 终止后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12.1 解释权归属12.2 修改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四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4.1 违约情形14.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及支付对象1.1 抚养费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抚养费,是指甲方(父亲/母亲)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子女)支付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1.2 支付对象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为乙方(子女),如乙方年满18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甲方不再支付抚养费。

第二条:抚养费的支付标准2.1 支付金额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收入、乙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需要确定。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2.2 支付金额的调整:如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协商调整抚养费的支付金额。

调整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1 定期支付: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定期向乙方支付抚养费。

《2024年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范文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婚姻关系,我国在离婚制度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期,期间双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或诉讼,以帮助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缓解冲动离婚的情况。

该制度的设立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家庭稳定: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给孩子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让他们在冷静的状态下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

2. 保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冷静思考后,重新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保护婚姻关系。

3. 减少冲动离婚:现代社会节奏快,人们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冲动离婚的想法。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缓冲,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现状自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已在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实施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范围: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实施效果: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动离婚的情况,使更多夫妻在冷静思考后选择重新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该制度也提高了离婚登记的办理效率。

3. 存在问题: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冷静期的具体时长设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如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等。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冷静期时长设置不够合理:当前我国离婚冷静期时长的设置相对固定,未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夫妻情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这可能导致部分夫妻在冷静期内无法有效沟通、协商,或者冷静期过短导致双方未充分思考便再次进入离婚程序。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的反思与完善——兼议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张鸿巍;侯棋
【期刊名称】《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2(41)2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我国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酌定亦愈发要求依“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而来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行事。

然而,由“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量而来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歧义多变,如《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的规定。

本文建议,应基于“子女本位”主义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融合父母性别平等视角,综合考量符合该原则标准的诸多重要现实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研判。

【总页数】9页(P114-122)
【作者】张鸿巍;侯棋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也谈婚前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及婚后增值部分之归属——兼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11条
2.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南京市六家基层法院四年(2011-
2014年)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3.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规定的缺失与修正——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切入点4.也谈婚前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及婚后增值部分之归属——兼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11条5.动态系统论视角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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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婚抚养子女详细协议指南

2024年离婚抚养子女详细协议指南

2024年离婚抚养子女详细协议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子女的基本信息1.1 子女姓名1.2 子女性别1.3 子女出生日期第二条:抚养权归属2.1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2 抚养权归属的变更条件2.3 抚养权归属的变更程序第三条:抚养费用的承担3.1 抚养费用的标准3.2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第四条:子女的教育和培养4.1 教育费用的承担4.2 教育事项的决策权4.3 子女的教育培养计划第五条:子女的医疗保健5.1 医疗费用的承担5.2 医疗事项的决策权5.3 子女的医疗保险第六条:子女的探视权6.1 探视权的行使条件6.2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6.3 探视权的变更条件第七条:子女的监护权7.1 监护权的归属7.2 监护权的行使7.3 监护权的变更第八条:子女的财产权益8.1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8.2 子女的财产管理8.3 子女的财产分割第九条:父母的义务与责任9.1 父母的抚养义务9.2 父母的监护义务9.3 父母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的解决机构10.3 争议的解决费用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变更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的终止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解释原则12.2 适用法律的确定12.3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修改程序13.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合同的保管和复制14.3 合同的公开声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子女的基本信息1.1 子女姓名:在此合同中,被抚养子女的姓名应为X。

1.2 子女性别:被抚养子女的性别为X。

1.3 子女出生日期:被抚养子女的出生日期为年月日。

第二条:抚养权归属2.1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在判断子女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子女的年龄、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配偶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子女的意愿(指年龄稍大并能表达意愿的子女)、子女的生活习惯、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抚养等等。

然而,总的原则是:将抚养权授予一方是否有利于未来儿童的成长。

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定法律依据
第一种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种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种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共同走过一生的重要关系,而子女是婚姻的结晶和延续。

然而,在一些婚姻破裂的大环境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成为了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所了解。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与不合,他们决定离婚。

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他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

尽管李某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但王某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可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同时,李某被判定需要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案陈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共同育有一女。

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产生分歧。

陈某认为,他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女儿。

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女儿的亲生母亲,并且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女儿已经达到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年龄,并且女儿表达了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但陈某有访问权,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女儿保持联系。

案例三:刘某与杨某的离婚案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某认为他拥有更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子女。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比较擅长照顾孩子,能够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照顾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同时,为了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孩子一定时间的探视和假期的共同抚养权。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在当今社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离婚制度的研究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离婚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I. 离婚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离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自愿离婚”。

婚姻是自愿缔结的,所以离婚也应该是自愿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

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关系和睦、无争议、互相尊重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节省成本,可以避免涉及法院的审判程序。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关系面临重大困难或者不能自行解决问题时,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夫妻关系进行调查,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关系破裂、存在争议或者无法和平解决的情况。

II. 存在的问题然而,我国离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协议离婚中,由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往往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愿意离婚,导致离婚程序的延迟和纠纷的产生。

这给离婚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够灵活目前,我国的离婚制度主要采用“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划分。

但是,这种划分方式无法准确反映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

比如,对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的夫妻来说,使用过错离婚的标准来界定他们的关系是否应该解除并不合理。

III. 可能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离婚制度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向。

1. 强化家庭教育和婚姻辅导为了减少离婚的发生,我们应该注重家庭教育和婚姻辅导。

通过不断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

同时,为有需要的夫妻提供专业的婚姻辅导,帮助他们化解矛盾,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权的定义与范围1.1 抚养权的含义1.2 抚养权的范围第二条: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1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2.2 抚养权归属的证据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3.1 抚养费的金额3.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的支付时间第四条:抚养权的变更4.1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4.2 抚养权变更的程序第五条:父母的抚养责任5.1 父母的抚养义务5.2 父母的监护职责第六条:子女的权益保护6.1 子女的权益保障6.2 子女权益受损的处理第七条:抚养权的争议解决7.1 抚养权争议的解决方式7.2 抚养权争议的诉讼途径第八条:跨国抚养权的处理8.1 跨国抚养权的原则8.2 跨国抚养权的法律适用第九条:特殊情况的抚养权处理9.1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归属9.2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费支付第十条:抚养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0.1 抚养权协议的生效条件10.2 抚养权协议的终止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的途径13.2 争议解决的期限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14.2 双方共同认可的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权的定义与范围1.1 抚养权的含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所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子女成为有用的社会人。

1.2 抚养权的范围(1)提供生活所需,包括食物、衣物、居住场所等;(2)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心理健康等;(3)教育培养子女,包括基础教育、才艺培养、道德教育等;(4)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隐私权、人身安全等。

第二条: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1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抚养权的归属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同时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

《2024年离婚抚养权分配标准合同》

《2024年离婚抚养权分配标准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抚养权分配标准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1.2 合同主体1.3 合同效力第二条:抚养权分配2.1 抚养权定义2.2 抚养权分配原则2.3 抚养权变更条件第三条:抚养费用3.1 抚养费用标准3.2 抚养费用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用调整机制第四条:探望权4.1 探望权定义4.2 探望权行使方式4.3 探望权变更条件第五条:教育权5.1 教育权定义5.2 教育权行使方式5.3 教育权变更条件第六条:父母责任6.1 父母责任概述6.2 父母责任的履行6.3 父母责任免除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主体7.3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界定8.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8.3 违约责任免除条件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1 合同解除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抚养权处理第十条:合同的效力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无效条件10.3 合同效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11.1 合同变更条件11.2 合同补充内容11.3 合同变更和补充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2.1 合同解释原则12.2 适用法律12.3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和生效13.1 合同签署主体13.2 合同签署方式13.3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14.2 第三方权益保障14.3 合同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抚养权分配、抚养费用、探望权、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合同主体1.3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抚养权分配2.1 抚养权定义抚养权是指离婚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教育权、管理权等权利的总称。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分担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分担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分担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用分担问题往往成为焦点,不仅涉及到法律规定,也关乎着父母的责任和子女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子女的生活费用涵盖了多个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费用的分担并非简单的平均分配,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是有明确标准的。

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然而,法律规定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

在确定子女生活费用分担时,父母的经济状况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一方收入较高,而另一方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那么可能需要收入较高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费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收入低的一方就可以完全免除责任,因为抚养子女是双方共同的义务。

子女的实际需求也是不容忽视的。

比如,孩子如果有特殊的医疗需求或者参加了昂贵的课外培训,这些额外的费用可能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分担。

同时,孩子生活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也会影响费用的高低。

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孩子,其生活费用可能相对较高,而在农村地区,费用则相对较低。

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父母的抚养意愿和能力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有些父母虽然经济条件一般,但愿意为孩子付出更多,尽力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有些父母可能因为个人原因,对子女的抚养不够积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子女的权益。

另外,子女的年龄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年幼的孩子可能更多地需要生活上的照顾和费用支出,而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用可能会逐渐成为主要的支出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后子女生活费用的分担方式也多种多样。

有的父母选择一次性支付一笔较大的费用,以解决未来一段时间内子女的生活费用问题;有的则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固定的金额。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释义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释义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释义1. 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常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来进行裁决。

而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2. 第七十八条释义的背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部分,该解释共分五编,分别为婚姻家庭编、离婚编、财产编、子女抚养编和人身关系编。

第七十八条属于婚姻家庭编,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和具体适用。

3. 第七十八条释义的内容第七十八条释义主要围绕《婚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作出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抚养费共同承担的界定第七十八条首先对于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范围和标准常有争议,第七十八条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相关当事人在执行抚养费的过程中更加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2 抚养费共同承担的依据第七十八条其次对于抚养费共同承担的具体依据进行了说明,即根据父母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水平、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抚养费金额。

3.3 抚养费共同承担的方式第七十八条还对于抚养费共同承担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支付频次、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具体细则,以确保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的合理、有序执行。

4. 第七十八条释义的意义和作用第七十八条释义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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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与支付1.1 抚养费的定义1.2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1.3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第二条抚养费的调整2.1 抚养费的调整条件2.2 抚养费的调整程序2.3 抚养费的调整频率第三条抚养费的管理3.1 抚养费的管理原则3.2 抚养费的管理机构3.3 抚养费的管理方式第四条抚养费的使用范围4.1 抚养费的使用原则4.2 抚养费的使用限制4.3 抚养费的监督机制第五条抚养费的支付期限5.1 抚养费的支付起始时间5.2 抚养费的支付结束时间5.3 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期限调整第六条抚养费的逾期支付6.1 逾期支付的定义6.2 逾期支付的处罚措施6.3 逾期支付的解决方式第七条抚养费的暂停支付7.1 暂停支付的条件7.2 暂停支付的程序7.3 暂停支付的恢复第八条抚养费的终止支付8.1 终止支付的条件8.2 终止支付的程序8.3 终止支付后的处理方式第九条抚养费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9.3 争议解决的方式第十条抚养费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3 强制执行的后果第十一条抚养费的税务处理11.1 税务处理的原则11.2 税务处理的程序11.3 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抚养费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2.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三条抚养费的变更与解除13.1 变更的条件13.2 变更的程序13.3 解除的条件13.4 解除的程序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4.1 违约行为的定义14.2 违约行为的后果14.3 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与支付1.1 抚养费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抚养费,是指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离婚双方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

1.2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一、孩子抚养费标准2023是多少?一、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之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

二、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保护孩子成长环境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较新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根据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

若孩子满八周岁的,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八周岁孩子具有一定的判断力,需要尊重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会判处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然后进行抚养。

孩子如果已经是成年了的,那么孩子想跟着哪一方生活就可以跟着哪一方生活,同时如果孩子还在读书的,另一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而孩子抚养费标准一般就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收入高抚养费可能会相对支付高一点。

二、2023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案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刍议

离婚案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刍议

离婚案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刍议作者:林一青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含了三种原则,具体标准较为粗糙,不完全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而我国台湾地区及许多其他国家均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最高指导原则,并将该原则贯穿于具体标准制定的始终。

我国应借鉴先进经验,立足实际,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核心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

【关键词】子女最佳利益;直接抚养人;确定标准“闪婚”、“闪离”成为时下的新兴词汇,一向崇尚“家和万事兴”的古老中国,正遭遇着婚姻动荡的强烈冲击。

[1]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的不争事实警醒着国民,我国的家庭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离婚也许可以使夫妻双方从婚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获得自由与幸福,但是其之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却是一个隐性积累、不断变化的过程,很可能使未成年子女无法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造成心理上的阴影与困惑,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之路。

是故,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尽最大之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生活在良好的环境之下,得到最优的照顾与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绝大多数当事人离婚后分开居住,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系有效保护其利益之关键。

本文从一经典案例切入,结合司法实践就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指出相关法律规定之不合理和不完善性,阐释我国台湾地区在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问题上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我国当前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路径。

一、引例:屈某诉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屈某、刘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刘甲和一子刘乙,2007年3月7日双方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离婚时约定:屈某自愿放弃婚生子女刘甲、刘乙的抚养权,婚生子女均由刘某抚养,屈某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屈某对子女享有探视权,节假日期间刘甲、刘乙随屈某一同居住生活,如出现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解决等。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对夫妻双方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当事人离婚后,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孩子的意愿决定,在孩子的意愿不明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抚养人,协商不成或有异议时,由法院确定抚养人,可以给予以下原则:
1、孩子的双方父母应尽量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做出适当的决定,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2、如果孩子已经满14周岁,则应尊重孩子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3、法院应根据孩子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安全、心理、教育和财政等方面,以及双方父母负担能力等,在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杨莉莉【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且夫妻离婚后的抚养问题也呈现出来。

我国《婚姻法》的设置,是在彰显我国法制社会的同时,也能维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其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在此,本文针对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离婚;抚养制度;存在问题;完善途径【作者单位】杨莉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婚姻是维持一个家庭和睦、亲人友善、夫妻恩爱的纽带。

婚姻牵涉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两个方面,同时还涉及到双方今后的生活、子女抚养等各方面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的设置,除了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外,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翻遍各国的婚姻法律,几乎都规定了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要为没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提供帮助,使其能够在婚后拥有正常的生活。

而构建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使其在离婚后能够拥有正常的生活。

在此,本文从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实现价值、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不足以及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途径等三个方面出发,针对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做一些具体分析。

一、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实现价值家庭作为我国社会的基本构成因素,家庭分工、和睦不仅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还关系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发展。

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夫妻间的分工是维持整个家庭正常运作的根本因素。

一般状况下,夫妻在结婚后,本着“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女方都会选择在家庭里“相夫教子”,并由此放弃了自己的事业。

然而一旦自己的婚姻结束,自己将会很难在社会中重新立足,同时也会很难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

面对这样的局面,离婚抚养制度的制定,不仅能有效的平衡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同时还能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

因而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在我国《婚姻法》中,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在包括结婚自由的同时,也包括了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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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救助性扶养;补偿性扶养论文摘要:目前,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在我国以《婚姻法》第42条为核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为补充,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

但是,对于扶养之耍件、扶养的变更、救助性扶养的客体、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

因此,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离婚后的扶养属丁•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之一。

对于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给予帮助,在现代各国几乎都存在。

正如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

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因此,建立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的正常实现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

一、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伦理基础判断一个法律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法律所体现的人类自由程度的高低,即法律必须是良法;另一个则是法律为社会所接受的程度的高低,二者缺一不可。

”就扶养行为而言,它涉及扶养义务人的利益、受扶养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三方而的利益。

在扶养行为涉及的三方利益中,并不都是一致的。

“一般说来,人不可能离开他人和社会而独立地生存下去,而受扶养人和社会的生存利益,也可以最终归结于扶养义务人本人的生存利益。

”综观各国的扶养制度,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是大致相同,即都是与扶养权利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既然这些人与扶养权利人的关系密切,那么这些人就首先从扶养权利人参与创建的社会中获利,即这些人首先从与扶养权利人的交往中实现了社会性。

而且,这些人获得的利益要比与扶养权利人关系较远的人获得的利益要大的多。

因此,由首先获利且获利人较多的人帮助无力自存者即履行扶养义务,符合利害交换的原则,也体现了公正的价值。

总的来说,扶养行为是扶养义务人在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即受扶养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不得不牺牲自我利益以保全受扶养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是目的利他、手段害己的自我牺牲行为。

对于扶养制度,从善恶的性质分析,扶养行为虽然对扶养义务人是一种恶,但它是一种必要的恶。

扶养义务人为受扶养人提供扶养,虽然作出自我牺牲,S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但受扶养人因扶养义务人提供扶养获得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因扶养义务人提供扶养获得的利益要比扶养义务人失去的利益要大,符合社会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是道德的,本质上也是一种善;从人性基础看,扶养行为是一种利他害己的伦理行为,这种行为的原动力既有同情心,也有报恩心;从道德价值方面看,一方面,扶养行为作为一种由社会中某些成员履行帮助无力自存者义务的行为,满足了无力自存者的生存需要,保障了无力自存者的基本权利,符合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体现了社会公正价值;另一方面,扶养行为体现了善待无力自存者、爱无力自存者以及把无力自存者当人看的价值,是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的行为。

可见,扶养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基础。

二、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历史发展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历经漫长的演变。

旧制度的利弊,国民心理和法律负载的价值之转变,都在制度的演变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对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加以把握,对于吸收成功经验,避免失败教训是有益的。

唐朝以后,封建法律就明确规定“和离”这一离婚制度。

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生活补助的扶养协议,最早可以追朔到元代。

依据敦煌石窟发现的《放妻书》,夫妻和离时如果一方需要扶养,双方可以协商且双方的父母可以参与;扶养可以采取给付“衣粮”之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给付;扶养只持续一定时间。

清末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对离婚后的扶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911 年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第53条规定:“呈诉离者应归责于其夫者,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扶养与过错赔偿不分,但依据“妻以生计相当”,应含“扶养”因素。

另外,只有男子才负担扶养义务,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分不开。

新中国成立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1月26日)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4月8日)对离婚后的扶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以后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其特点是:只有女方经济能力不足时,男方才负担补充性义务,且以男方有能力为前提。

新中国成立后,在离婚的扶养方面,得到扶养的一方不再限干女方。

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特别强调用于帮助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不得以离婚后的扶养代替夫妻财产分割;用于帮助的个人财产包括住房。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1款明确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第2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

”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三、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不足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有助于消除人们对离婚后经济的顾虑,作为一种补救手段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制度自身的不足,又使其价值大打折扣。

(一)对“生活困难”的范围限制过窄依据婚姻法第42条的理解,给予帮助的“生活困难”仅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包括可以预见的离婚后发生的困难,以致经济地位低下的一方其困难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现行法律只注重离婚时当事人的困难,而排斥离婚后的,甚至是可以预见到的困难,致使许多当事人都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更多的是在离婚后才会出现。

有的是因为婚前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年幼子女,照顾患病老人,支持另一方的工作而不好找,生活困难;有的是因为长期患病不能工作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离婚时靠分得的财产生活暂时是没什么问题,熟不知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昂贵的医疗费很快就会把积蓄花尽。

(二)“适当帮助”一词不恰当首先,对于“适当帮助”的性质,至今没有什么权威的解释。

许多人根据其表面意思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

”如果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则意味着可以给予帮助也可以不给予帮助,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的范畴,该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7条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并不符合“帮助”的范围。

所谓“帮助”是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

这种支援性物质支出在提供帮助一方的财产中不应当占过大的比例,以金钱等财产进行帮助的,比较容易理解,可以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帮助。

对于立法规定的以其“住房”等进行帮助是在我国现阶段也是应该的,但是应该帮到什么程度,与给予“适当帮助”的含义是否还匹配呢?该解释第27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帮助的最大限度,是生活困难者可以得到对方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住房作为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如果以房屋所有权进行帮助,一是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帮助”的含义,二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规定的漠视,对生活困难没有住房的一方,应以居住权予以帮助,居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临时居住权,可以是长期居住权。

(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适当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

何种情况下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这种经济帮助有哪些形式,帮助到什么程度,哪些财产可用于经济帮助,都无章可循。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7条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方式进行了说明,但是该解释本身也很模糊。

例如,以何种方式进行帮助,是临时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呢?帮助到何种程度,具体的参考因素有哪些?都没有规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帮助的客观标准,法官衡量是否给帮助时无据可依,单凭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较大,是否给予帮助,给多给少也只凭法官一句话,这不仅有损法律权威,造成司法权滥用,还可能因判决缺乏说服力使当事人不服,而拒不履行。

再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的参照因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衡量是否给予经济帮助,采取的何种形式或金额确定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只能在原则指导下S由裁量。

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就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扶养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实际运用少,受助者范围小,忽视了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时配偶一方对他方承担经济帮助的条件包括一方离婚时必须存在生活困难.,而另一方须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这里主要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其参考标准模糊且不合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7条规定来看,它是采用了绝对困难说,即必须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是以当事人能够生存为条件的,没有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时的生活水平、因婚姻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利益、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求职业或提高就业能力所需的培训与教育成本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这显然不切合实际,无法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二是,“离婚时”的限定过于短暂,立法的本意与实际需耍相比较仍显得苍白无力。

法律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时限性,立法只关注离婚时的困难,排斥可预见的离婚后困难,致使部分配偶的合理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四、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完善建言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主要规定在现行《婚姻法》第42条及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应该说该制度比较好的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况。

然而,以上规定的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与疏漏之处,立法的缺陷往往带来司法上的困惑与无所适从,因此很有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扶养的耍件婚姻法以“生活困难”作为“经济帮助”的要件。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1款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次,权利人无其他收入来源。

”可见,判断请求方是否属于“生活困难”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没有财产;二是不能就业或者不能适当就业。

没有财产且不能就业或者不能适当就业的原因较多,如抚养年幼子女、年龄、身体病残、需要接受培训或学习等。

这种判断标准简便、准确,为德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希腊、瑞典等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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