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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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一、概述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式将器械植入人体内的医疗器械。

为了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本制定了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办法,包括器械选择、使用操作、质量控制、不良事件报告等方面,以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原则1.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应根据医疗机构的专科临床用途、患者个体差异、手术操作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选择。

2. 医疗机构应制定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操作规范,明确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

3. 需要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手术操作应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4.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产品的选择、安装、调试、维护和维修等方面。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不良事件。

三、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1. 器械选择要求1.1 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和需求,选择具有合适尺寸、形状和性能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1.2 评估和选择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参考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1.3 对新研制或研制改进的、尚未列入产品标准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经过临床试用和评价后方可使用。

1.4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应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评估和决策。

2. 使用操作要求2.1 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技术,并完成相关培训。

2.2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3 操作记录应详细、准确,并保存备查。

2.4 对于尚未成熟或有争议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注意操作过程中的观察和记录,并及时报告和分析相关情况。

3. 质量控制要求3.1 医疗机构应从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建立供应商评估、认证和管理制度。

3.2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器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医疗机构应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规范手术操作流程,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植入材料和植入设备。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证书。

第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和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可控。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和采购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进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八条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要求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库房,并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植入手术操作流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植入手术操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务人员负责植入手术操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植入手术操作的场所和设备符合植入性医疗器械操作要求,并保证手术室的洁净度。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植入手术操作前,应当仔细核对患者的身份和手术部位,并做好术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植入手术操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正确植入。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植入手术的相关信息,包括手术时间、手术过程、手术结果等,并将其归档保存。

第四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患者植入手术后,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追踪系统,定期检查和评估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状况。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了解和掌握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最新知识和技术。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应遵循临床需求、安全有效和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和采购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和采购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

第七条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特定需求,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做出合理的选择。

第八条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采购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应当具备使用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检验。

第十条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合同应当明确内容、数量、价格、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和操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和操作规范,确保医务人员安全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后,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药品,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并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植入性医疗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四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定期的检测和评估,对不合格的器械及时处理和更换。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发现植入性医疗器械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医疗机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XX医院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得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就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得医疗器械(不含节育环)。

ﻫ第三条凡在本院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得科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务科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与本办法得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得监督检查。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得机构、人员与制度第五条设备科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得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得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ﻫ第六条设备科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得采购。

ﻫ第七条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得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常识。

第八条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与其它器械管理制度相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得购进第九条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得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与使用未经注册得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得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条临床科室与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得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应严格执行验证制度。

严格按规定索取、查验、核实并留存供货方及供应产品得有关资质证明,包括: ﻫ(一)供货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ﻫ(二)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ﻫ(三)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得委托授权书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得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资质备案登记表;(四)必要时还须索取相关植入性医疗器械现行有效得产品标准。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和信息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情况,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医疗器械的特点,合理选择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证制度,对供货方及供应商品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储存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合理储存,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确保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功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维护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四章维修与报废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流程和维修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功能。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XX医院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试行)》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或者留在体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不含节育环)。

第三条凡在本院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务科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第五条设备科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第六条设备科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第七条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第八条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与其它器械管理制度相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第九条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条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应严格执行验证制度。

严格按规定索取、查验、核实并留存供货方及供应产品的有关资质证明,包括:(一)供货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二)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三)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资质备案登记表;(四)必要时还须索取相关植入性医疗器械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一、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和购买1.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求、患者特点和医疗机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医疗机构应确保购买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操作和管理1.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操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且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操作。

2.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和污染风险。

3.进行手术植入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执行,并对手术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4.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追踪管理制度,对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追踪记录,包括产品型号、批号、生产日期、术后效果等信息。

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维护和保养1.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2.医疗机构应制定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维护计划,定期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巡检、清洁和消毒等操作,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3.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故障或损坏,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1.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制度,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记录和调查,以确保患者权益和安全。

3.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培训和教育1.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对相关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技能的提升。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培训活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培训。

六、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质量控制和评估1.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改进使用质量和效果。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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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八、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九、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十、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十一、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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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14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
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应严格执行验证制度。

严格按规定索取、查验、核实并留存供货方及供应产品的有关资质证明,包括:(一)供货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三)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资质备案登记表;
(四)必要时还须索取相关植入性医疗器械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索取留存的资质证明属复印件的,资质证明均应加盖供货方单位印章。

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应为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签名),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委托企业印章。

第十三条进入医疗机构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附有产品原出厂包装以及生产厂家或进口总代理商出具的中文说明书、合格证、包装标识。

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详实记录并妥善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从购进至使用各环节的情况和信息。

购进、验收、保管、复核、领用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到产品使用后3年,永久性植入的产品的记录应永久保存,确保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可全程追溯。

第十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验收内容为:销售发票、销售凭证上的供货单位应与资质证明相一致;产品包
装、说明书、标签、合格证应与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产品信息相一致;《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信息应与产品实物相一致。

第四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使用需要储备必要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专人保管,统一管理。

储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按产品储存条件,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做好保管养护。

第十七条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由临床使用科室向仓库领取。

仓库保管和科室领取人员应当进行出库复核和核对。

确需临床科室暂存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可以由临床科室向仓库领取后专柜暂存,但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临床科室领取后未使用的产品须连同原出厂包装返还仓库,验收合格后重新入库或作退货处理。

无菌包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破损或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不得重新验收、入库和使用。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合理、正确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事先告知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方案、医疗风险、应对措施、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经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切实尊重和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医疗权益。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与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注明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应当与病历一同保存。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得由非临床使用的医务人员代为填写。

相关记录应当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部门、手术室各保留1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都必须在手术相关记录中加贴由生产厂家或进口总代理商出具的该产品的合格
证、标签。

第二十三条植入医疗器械临床手术完成后,应及时主动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全部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

明细清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特征编码和产品追溯编码信息、数量、生产厂商和价格。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按照产品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植入安装。

无相应资格的医疗工作者不得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植入安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外请医师自行携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使用外请医师指定或接受捐赠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查验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质量可疑情形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产品,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信息管理技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追溯可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对使用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卫生行政部门。

因植入性医疗器械或可能因植入性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或患者死亡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不良事件发生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10日内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不良事件发生原因未查清前,医疗机构应对发生不良事
件的该批同规格型号库存产品,暂缓销售、使用,对剩余产品进行登记封存,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查明事件原因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事件的产品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用后销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手术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备查。

对国家法规规定不能保存或其它原因确实无法做到保存备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各种信息和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当随病历保存能够反映取出产品特征的照片。

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有争议的,应在病人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植入性医疗器械销毁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或临床使用中损坏、污染不能使用的,法规规定使用过可不保存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销毁的和临床使用时发现的不合格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十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本产品注册证限定内容不同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处罚。

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之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规定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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