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务员的“不服从”权利
论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作者:陈慧敏来源:《中文信息》2015年第11期摘要: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不服从,具有及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的公务员与国家是一种职务的委托关系。
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即使是公务员有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本文试从“不服从”的历史演进,不服从“违法命令和决定”的范围,公务员对违法命令不服从制度的建立来诠释。
关键词:公务员 ; ;违法命令 ; ;不服从 ; ;合法性 ; ;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1-0316-01一、“不服从”的历史演进英国是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
1870年6月,英国政府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标志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英国成为了资本主义世界第一个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产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公务员制度,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因果关系。
1.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1.1准备阶段(1984~1986):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
1.2决策阶段(1987~1988):党的十三大正式宣布,我国将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1.3试点阶段(1989~1993.9):组织六部、两市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公布并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完成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并完成了身份的转变,制定并实施公务员法和各项细则,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行政机构与人员。
1.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现在):我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公务员管理步入依法管理阶段。
试析公务员拒绝执行权
令 为 前 提 ; 脆 绝 执 行权 的行 使 属 于实 体 上 的 抵 抗 权 . ( 3 即公 务 员 对 上 级 的决 定 或 命 令 闲 实 体 违 法 , 可 以拒 绝 执 行 。 不 享 有 程 序 上 的 抵抗 权 ; )巨 执 行 权 的行 为 但 ({绝 4
方 式 通 常 是 不 作 为 , 即公 务 员 依 法 对 违 法 的决 定 或命 令消极地不予执行
是 公 务 员 的 责任 ,公 务 员 只有 依 法 执 行 职务 之 责 任 . 而
、
公 务 员拒 绝t, 杈 的 内涵 i l . 行
无 服 从 上 级 的 违 法 命 令 之 义 务 如 上 级 命 令 的 内容 违 法 , 务 员 对 其 有不 服从 之 义 务 ; 是相 对 服 从 。 种 态 公 三 此
从、 主要有 三种 不 同 态 度 : 是绝 对 服 从 。 种 态 度 坚 持 一 这 公 务 员制 度 的组 织原 则 . 为公 务 员 服 从 上级 是 一 个 法 认
程 序 , 实 践 中容 易 损 害 公 务 员 的权 益 。 者 以 为 ,公 在 笔 《 务 员 法 》 五 十 四条 “ 是 ” 第 但 的规 定 . 质 上 是 赋 予 公 务 实 员 在 面 对 违 法 的决 定 或 命令 时 . 以行 使 拒 绝 执 行 权 。 可 本 文 拟 对 这 一 权 利 的 内 涵 、 在 的法 理 根 据 、 使 的 要 存 行 件 及 其保 障等 相 关 问 题 进行 初 步 探 讨 。 以便 对我 国 的公 务 员 制 度 乃至 行 政 法 治 建设 有 所 助 益 。
一
律 原 则 。 于上 级 的命 令 , 要 属 于其 职 权 范 围 . 务 员 对 只 公 就 有 绝对 服从 的 义务 ,而 无 权 审 查命 令 内容 是 否 合 法 公 务 员若 拒 绝 执 行 上级 命 令 .这 个行 为本 身 就 违 法 : 二 是绝对不服扶。 种态度坚持法治原则 . 为遵守法律 此 认
论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
论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作者:郑舟来源:《商情》2014年第25期【摘要】公务员管理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机关运转的统一和效率。
所以,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
但是,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即使是公务员有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本文试从公务员服从与不服从的理论基础和应该进行的立法改进等方面来论述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
【关键词】公务员管理服从不服从一、公务员服从的理论基础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确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首长负责制。
这个体制的重要特征是:建立起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责任明确,事权集中,以保证行动果断迅速,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这个行政领导体制虽然不同于军事领导体制,不要求下级像军人一样无条件地服从上级,但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仍然是这个体制的基本要求。
在这一体制下,下级的执法行为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接受上级的领导,通过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去执行法律。
这一管理体制成为公务员绝对服从最有力的基础和保障。
二、公务员不服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公务员不服从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具有保障人民利益、实现法治、体现公务良知、制止上级违法、防止权力滥用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公务员是否有权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涉及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公务员是否有权审查判断上级的命令?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因为如果否定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审查判断权,那么,他无疑就无权不服从违法命令,但是“认为上司的命令是绝对的,不问曲直是非必须服从,这在现代化的、以自觉的人们为主体的组织中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公务员对上级服从义务的理解上,必须以职务服从为依据,而在职务面前,公务员应当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
公务员的权力如何使用
公务员的权力如何使用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权力,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公务员权力的行使是需要合理规范的,不当的权力使用可能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公务员应当遵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正确行使权力,为社会公众谋福利。
一、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公务员的权力行使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指的是权力行使必须建立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
公正性指的是权力行使应当公正无私,不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对于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公务员需要具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判断能力,同时坚守职业道德,不受私人利益的干扰,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权力的责任与约束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约束。
责任包括对权力行使后果的承担以及对职责的履行。
约束是指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和职业行为准则,不以权力谋取私利,不滥用职权。
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时刻保持严于律己的原则,不将职权用于非法私利获取。
三、权力的透明和监督公务员的权力行使应当具有透明性和监督机制。
透明性是指公务员的权力行使应当对公众公开、明晰,避免不当地利用权力获得私人利益。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对公务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务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制的建设,并主动接受监督,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权力的廉洁和廉政建设公务员权力的使用需要坚守廉洁的原则,参与廉政建设。
廉洁是指公务员在权力行使中杜绝任何形式的贪污、受贿和腐败行为,做到清正廉洁。
廉政建设是指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廉洁行政体系建设,并通过推动反腐败工作,构建清廉政治生态。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廉洁教育,增强廉洁意识,从自己做起,积极参与廉政建设。
五、权力的高效和服务公务员权力行使应当追求高效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
公务员应舍小家,顾大家,高效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公众获得更好的体验和满意度。
对公务员“不服从”权利的思考
对公务员“不服从”权利的思考摘要:《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对于上级违法命令有不服从的权利,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依法行政和落实公共责任显然具有价值优先性和正当性,然而实际的操作往往很难把握,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从实践层面落实这一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不服从;正当性,实践可行性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乃公务员的基本义务,这是保持政令畅通和行政管理高效率的必然要求。
但是若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错误的甚至违法的,公务员是否也应该予以执行呢?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对上级的违法决定有不服从的权利:“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起《公务员法(草案)》里的“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定,五十四条显然更加合理、适当,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保证政令畅通与维护法制的尊严、抵制克服官僚主义两方面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
一、对公务员不服从权利之正当性的思考首先,公务员的不服从是公务员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一直都是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和公务员的最高价值目标。
“公共行政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确保公共行政管理者能够代表并回应民众利益,否则民主制度便可能无以为继。
”“行政人员不是简单地为自我实现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为公民服务,他们是公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
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你选择了公务员这一职业就必须准备为公众利益而献身。
”因此,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一种精神信仰和追求,从而成为指导行政行为的内在而根本的精神动力。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不服从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惩处。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有时会出现不服从的行为,这个问题意义重大,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将从不服从的定义、原因、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不服从的定义不服从是指一个人对命令、指示或规定表现出不遵从、反抗或抵制的行为。
在公务员的工作中,不服从一般指公务员不按上级领导的指示或规定行事,而采取与领导意见相悖的行为。
不服从既有口头的不服从,也有行动上的不服从。
在公务员工作中,不服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执行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或指令,擅自调整工作流程或任务进度,私自泄露机密信息等。
二、不服从的原因1. 个人原因公务员不服从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个人原因是其主要的因素之一。
有些公务员可能对上级领导不满意,或是对工作任务产生疑虑,不认同领导决策等。
有些公务员觉得自己的工作条件差,薪金低,工作压力大,于是采取不服从的行为。
2. 组织原因很多情况下,不服从也有可能是组织原因。
例如,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面临不公正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赞赏和认可,或是领导不作为,工作环境不适宜等等。
这些因素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服从行为的出现。
3. 社会原因此外,社会原因也是导致公务员不服从的原因之一。
例如,一些公共舆论可能对政策产生强烈的反感,这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执行效果,导致部分公务员采取不服从的行为。
三、不服从的后果公务员不服从的行为有可能会对整个工作体系造成严重的后果。
例如,公务员不服从指令或规定可能会导致任务无法完成,这样一来就可能会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导致政府不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不服从还可能会对整个工作团队形成危机,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合作。
四、防范不服从的措施为了避免不服从行为的发生,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建设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公务员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
其次,针对个人原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加强管理对员工的引导和教育等等。
浅议我国公务员的“不服从”
的发布和执行成 为一种普遍现象 , 那么对于宪法制度来说, 它 级负责。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 , 如刑讯逼供 、 盗窃 、 故 的后 果将是灾难性的。 1 . 3 公 务员存在 的意义 意伤害等会对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 法权益造成严重损 害的决 定或命令 , 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 , 并且不承担不服从的责任;
1 . 2 服 从 是 稳 定 宪 法 制度 的 需要
误的, 可 以向上级提 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
公务员是国家宪法 、 法 律的具体贯彻、 执行者 。为 了保证 上级不改变 该决定或者命令 , 或要求立 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 国家法律得到迅速 、 高效和统一地执行 , 法律对行政管理体制 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 执行的后果 由上级负责 , 公务员不承
这也就导致 了许 多的决定和 命令 是错误 、 违法 的。并 良 好业务能力 。 由此可 以看 出, 一名公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 中 同决定, 合法 , 较为优秀的人, 因此这也就决定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机关毫无 且也没相关法 条规定所 作出的决定或命令要确保正确、 致使决定和命令的正确 、 合法性得不到法律保 障。 思想 的工具, 而是具有独立思维和判 断能力的人, 其具有 明辨
1 . 1 性原 则 的要 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 不得与 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 而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 员, 是行
政行 为的具体执行者 , 与普通公 民的重要区别是他行使职权、 或者命令 以及相关责任 问题有以下体现: 第一, 公务员所服从、
履行职责 。 由于行政职权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 并且有国家 执行 的是上级依法作 出的决定或者命令 。 《 公务员法》 第l 2 条 强制力保障实施 , 如果对行政职权 的行使不加 以法律规范, 那 规定 , 公务员应“ 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 么就极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 若 公务员绝对服从上级 , 执 出的决定和命令 ” , 第5 3条规定 , 公务员不得“ 拒绝执行上级
论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命令
论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命令.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原则,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是权利。
对于正确的命令,公务员应该无条件的服从,但是明知道是错误的命令却不提出异议,一味地讨好上司只知道盲从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明知道上级的错误命令仍要执行,可能给国家和人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例如2002年,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根据福州市委(1999)9号文件和福州市政府《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财政所是财政局的派出机构)。
这27家企业倒闭后,财政周转金尚有745.8万元未能收回。
长乐市人民法院认为,《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而王凯锋身为财政局局长,应当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本案曾在2002年引起轩然大波,它凸显了这样一个悖论——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打架时,执行政策的人却成了“替罪羊”(福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文件违反《担保法》在先,王凯锋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在后)。
违法性的判断是公务员不服从行为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公务员对自己执行公务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轻重的决定条件。
公务员必须坚决严格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公共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存在的历史使命所决定,但同时这也要求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之前,对之进行合法性的鉴别。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为官不为的心得体会标准版本
为官不为的心得体会标准版本作为一名公务员,担任公职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然而,有些公务员却过于看重个人利益,忽略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在我的官场生涯中,通过亲身体验和观察,我深切体会到了“为官不为”的危害,同时也总结出以下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即为人民服务。
我们的角色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因此,我们不能只关心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而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时刻以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积极主动地为人民服务,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其次,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品德修养。
为官不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公务员对职业道德缺乏认识和尊重,没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作为公务员,我们是国家和人民的形象代表,在工作中应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同时,我们要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做到守正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第三,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在工作中,我们应该主动担起责任和义务,积极承担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要敢于担当起工作任务,勇于面对压力和困难,并且能够及时解决问题,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和支持。
此外,我们还应该在工作中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积极参与决策和推动工作的进展,为地方和人民的利益发声,推动事业的发展。
第四,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保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对于为官不为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务员自觉接受监督不够,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
作为公务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行,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
同时,我们还应该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考核,做到阳光执政,公开透明。
最后,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注重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当然 这种自由 并
非为所欲为 , 与自由 相对 应的 是责任 , 即 一旦 成为 公务 员 就意味着必须维护 现行法 律制 度 , 正确 贯彻 和实施 现行 法 律。在国家的行政管 理体 制中 , 上 下级之 间职 务的 层级 设 计也是以实现现行 的法律 制度 为宗旨 的。任 何上级 首长 发 布的命令都必须以 现行的 法律 制度为 依据 和界 限 , 而一 旦 超越这一依据和界限 , 也就超越了下级 公务员的职 责范围 , 这时如果公务员服 从违法 命令 , 实 际上 是违 背其作 为公 务 员的理性选 择 , 既不 利于 维护 现行的 法律 制度 , 也 不可 能 实现其个人价值。公务 员对 违法命 令的 不服 从具有 理论 上 的合理性 , 但是 , 在实 践中存 在一 个问题 即下 级公 务员 对 上级命令的 不服 从 , 只能 界定 在对违 法命 令的不 服从 , 那 么 , 下级要确定上级 命令 是否 违法 , 下级 首先 应当 有一 个 判断 , 这就涉及一个 问题 , 即 下级 是否有 权审 查判 断上 级 的命令 ? 回 答应当 是肯 定的。对 此问题 如果 否定 的话 , 公 务员对违法命令的 不服从 就缺 乏现实 的可 能性。现 代法 治 国家行政法治的要 求虽然 各国 各有不 同 , 但 有一点 是相 同 的即行政行 为要 有法 律依据 , 无法律 则无 行政 , 而 且行 政 机关必须以自己的 行为保 证法 律的实 施 , 这 里的法 律或 者 是以制定法的方式 公开发 布 , 或者 是以 判例 或一定 的标 准 昭示天下 [ 6] , 这是 法律面 前人 人平等 的前 提 , 也是 公务 员 审查判断上级命令 是否违 法的 前提。公 务员 首先应 当是 一 个人而非机器 , 作为一 个理 性的人 他应 当是 社会活 动的 主 体而非客体 , 作为社 会活 动的 主体 , 他应 当具 有独 立的 人 格 , 表现为 自觉且独立的思考和判 断 , 这是现代人 的本质。 如果要求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绝对服从 , 而不加以审 查判断 , 无疑于使公 务员 丧失 人的本 质 , 没有 了人 的本质 , 公务 员 则只能是机 器 , 沦为 社会 活动 的客体 , 这 将使 法律 面前 人 人平等的民主制度 成为摆 设而 毫无意 义。从 以上理 论分 析 人们可以得出这样 的结论 : 公务员 有权 审查 判断上 级的 命 令是否 违法 , 并有 权 拒绝 执行 违 法命 令。 但是 在 现实 中 ,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公务员对上级违 法命令有权 不服从 , 导致公务员面对违法命令陷入服从还是 不服从的两 难困境。 如果选择服从 , 那么将有违法治原则和 公务员的职 业道德 , 但是如果不 服从 则又 有以下 问题 需要解 决 : 第一 , 公务 员 将通过什么 渠道 和 途径 对上 级 的违 法命 令 不服 从 ; 第 二 , 由于公务员 的不服从引 起的 法律后 果应 由谁 承担相 应的 法 律责任 ; 第 三 , 公务员 不服 从的 事后权 利保 障问 题。而 目 前由于上述问题没 有解决 , 导致在 实践 中公 务员很 难选 择 对违法命令不服从 , 他 们大 都选择 即使 知道 是明显 的违 法 命令也无条 件服 从。于是 , 就 出现 了政策 与法 律相 抵触 时 法律责任由 谁承 担的 问题。如 果由上 级承 担 , 显然 不符 合 现行法律的有关规 定 , 现行 法律追 究行 政机 关违法 行为 的 责任的原则 是谁作出行 政行 为谁就 是行 政复 议或行 政诉 讼 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 即谁作出行政行 为谁承担法 律责任 ; 如果由下级负责 , 下级 只是 一个执 行命 令的 机关而 非决 定 ( 28 (
【word】 两难困境:公务员服从义务与抗命权的现实冲突
【word】两难困境:公务员服从义务与抗命权的现实冲突两难困境:公务员服从义务与抗命权的现实冲突主题研讨:行政新探索两难困境:公务员服从义务与抗命权的现实冲突王少泉内容提要:从近年国内出现的公务员抗命案例中可以发现:公务员服从义务与抗命权之间存在现实冲突;当上级决定,命令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下级公务员面临着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探究这种两难困境的成因及解决途径,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对公务员的服从义务与抗命权进行界定,对抗命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了出现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原因,并从制度,公务员和公众三个层面提出解决这种两难困境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之后,公务员的抗命权成为热议话题,一些学者针对国内出现的公务员抗命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独到见解,但未具体分析某些问题:公务员的抗命有哪些类型?当上级决定,命令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下级公务员面临着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其成因是什么?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途径有哪些?本文试图探讨上述问题.一,服从义务与抗命权的涵义及类型(一)服从义务与抗命权的理论意涵“服从法律,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的的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换言之,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之服从是在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一18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规定使公务员面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拥有了抗命权.(二)抗命的类型1.从抗命正当与否来划分:正当抗命,指公务员抗拒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不正当抗命,指下级公务员抗拒上级正确的决定,命令. 2.从公务员是否出于个人意愿进行抗命来划分:自愿抗命,指上级下达决定,命令之后,下级公务员在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进行抗命.胁从抗命,指上级下达决定,命令之后,下级公务员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进行抗命.3.从抗命人数来划分:个人抗命,指进行抗命的公务员仅一人;集体抗命,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进行的抗命.二,抗命案例的分析美国着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实践中,行政责任冲突最常见的三种形式是: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如果两种权力对行政人员的行为要求是不相容的,那么他们就会面临行政伦理困境. 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有两种角色冲突会使公共行政人员陷入伦理困境,一种是内部角色与外部角色的冲突:行政人员角色与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角色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内部角色与内部角色的冲突:行政角色组成部分之间的冲突.在利益冲突问题上,从本质上来看,行政人员面临利益与职责,私人生活禀性与公共角色义务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实际行政工作中,当行政人员体验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时,他们就面临着伦理困境.这三种冲突是行政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源.本文根据库珀的观点对两个抗命案例进行分析,第一个案例中公务员独自进行正当抗命但未成功;第二个案例中公务员集体进行不正当抗命且取得成功. 这两个案例是典型的抗命案例,具有分析价值.(一)利益冲突的案例1.案例介绍2005年6月18日上午10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境内西江水位突破17.3米的警戒水位,随后急剧上涨.21日,梧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紧急防汛预案,当时做出的决策是:河东堤不加高,让其自然漫堤,同时严防死守河西堤.河西是新城区,河东是老城区;河西工业产值占全市六成以上,河东商贸额占全市八成;河西13.8万人,河东12万人.弃守河东的决策,遭到了市水利局局长何某的反对(何某是梧州唯一曾在加拿大学过防洪的官员),何某认为:”加高河东堤防是守得住的,不应弃守.”他立即被停职.梧州市委在停职通知中称:”何某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抗洪救灾指令不坚决,贻误战机,经研究决定,停止其梧州市水利局局长的职务.”6月23日,洪水令梧州65个乡镇中的54个乡镇受灾,其中26个城镇受淹.受灾人口124.33万人,倒塌房屋49880间,倒塌学校57问,大批工厂停工,全市中小学生停课.直接经济损失3O多亿元,而2004年市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为56亿元.2.案例分析何某面临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遇到利益冲突.”库珀把作为行政伦理困境之产生根源的利益冲突界定为我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发生的冲突.”“这一案例涉及三种利益:公共利益,官僚组织的利益和公务员个人利益.公务员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当上级的决定,命令会危害公共利益时,公务员应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抗命.”当何某认为上级的决定不正确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抗命,此举会危害到官僚组织的利益与何某的个人利益,这就出现了库珀指出的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何某所进行的抗命是正确的,原因在于:”从客观角度来说,公共行政人员既要对自己的上级负责也要主题研讨:行政新探索对公民负责,对前者的责任是最直接的和常规的,但对后者的责任是终极性的和更为重要的.”他进行抗命之后,官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对他进行惩戒并继续执行错误的决定,这一举措使公共利益与何某的个人利益都受到损害.(二)权力冲突的案例1.案例介绍云南省A县于2007年初进行县领导的换届选举,市党委计划安排一位邻县的副县长到此县担任县长,但A县一位2002年上任的副县长对此表示不服从,此人纠集一批党羽并胁迫一些公务员进行集体抗命,市党委被迫将这位A县的副县长列为县长候选人,在其党羽的协助下此人顺利当选A县县长.2010年,此人被查出在他担任A县副县长,县长期间有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已将此人双规,其已”吐赃” 100万元.目前,此案依然在调查之中,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所有进行抗命的A县公务员都将受到惩处.2.案例分析库珀指出,权力冲突是产生行政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一.”在权力冲突中,我们面临的是:由两种矛盾的权力资源所带来的两种不同的客观责任之间的冲突.”…公务员面临的难题是:”你的上级给你的指令与你从上级的上司那里得到的指令相冲突.”这一案例中,A 县原副县长的党羽及被胁迫的公务员面临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遇到权力冲突.A县原副县长决定抗命时,A县的公务员会陷入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A县的公务员如果选择跟从A县的原副县长抗拒市党委的命令,上级部门最终将追究抗命者的责任; A县的公务员如果选择服从市党委的命令,A县的原副县长无论是否抗命成功,他都会对那些服从市党委命令的公务员进行打击报复.他们的任何一种选择都同时具有服从与抗命双重性质:选择服从A县的原副县长等同于抗拒市党委的命令;选择服从市党委的命令等同于抗拒A县的原副县长的命令.从以上两个案例可知:当上级命令,决定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下级公务员选择服从或抗命都有可能受到惩戒,这是一种两难困境.分析这一困境的成因并探求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三,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成因德国心理学家勒温曾提出个人心理冲突的四种模一19—主题研讨:行政新探索式,其中一种是:”双避式冲突,又称负负冲突,即个人同时面临两个具有危害性的事情,它们又可能引起相差不大的不良后果,而个体又只能摆脱其中之一.” 这就是两难困境,据此,将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界定为:当上级命令,决定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下级公务员必须选择服从或抗命,但这两种选择都有可能导致下级公务员受到惩处.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成因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抗命公务员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在行政伦理中,道德惩处的纽伦堡原则(“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之命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和道德提倡的揭发机制(“对于具有道德良心和正义感而违背组织政策去坚持伦理标准的组织成员的保护.”“) 十分重要,公务员法已对前者此加以具体化,但未对后者加以具体化,即对正当抗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不健全,这会导致当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下级公务员会面临两难困境:选择服从,必须承担政策失误引发的责任;选择抗命,无论成功与否,抗命是否正确,公务员都可能受到惩戒——选择抗命但失败,会受到惩戒;选择抗命且成功,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却破坏了组织的权威体系和组织的权力运行,使抗命者被排斥在组织之外,甚至会因为抗命而遭到打击报复.2.缺乏健全的抗命程序.公务员应该积极履行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进行抗命这一义务,而且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目前,公务员法仅仅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以及”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进行抗命”的权利,尚未对抗命应该遵循的法律程序作出规定,这导致公务员面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即使他们知道应该进行抗命,也会因为没有健全的抗命程序而陷入两难困境:选择服从, 将承担政策失误引发的责任;选择抗命.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种自己认为合适的抗命程序,不当的抗命程序将直接导致自己受到惩处.(二)公务员自身面l临的问题1.下级公务员难以准确判断上级的决策.公务员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准确判断, 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政执行中,”公务员应当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一2O一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 要毫不犹豫的站在宪法和法律一边.”?然而,并非所有公务员都熟习法律条文,他们在执行上级的决定, 命令时,很难判断这些决定,命令是否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这是导致两难困境出现的原因之一.2.公务员的利益抉择.有学者认为,”利益冲突指的就是个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间的冲突”本文中利益冲突指的是官僚组织的利益,公共利益及公务员自身的利益这三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当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如果下级公务员选择服从, 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官僚组织的利益得到保障,下级公务员的自身利益是否受损取决于相关部门和公众是否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下级公务员选择抗命并且成功,公共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官僚组织的利益会受损,他们的自身利益是否受损取决于是否受到上级和同事的排挤.如果抗命失败,官僚组织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下级公务员的自身利益也将受损.公务员必须在这三种利益中作出艰难抉择.3.公务员的角色冲突.公务员扮演着不同角色,在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对上级,下属的行为,公民负责.”首先,公共行政人员最为直接地对他们组织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或相互之间业已达成一致的目标任务,也要为他们的下属的行为负责.……最后,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他们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其中,第一条十分重要:”遵守你所供职的组织的等级职责制度,即对组织的上级负责和为下属的行为负责, 这种责任与对法律负责一样,都是最重要的客观责任.”可见:角色冲突也是导致两难困境出现的原因之一.(三)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1.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规范的公共行政伦理必须重视公民角色并且将公共行政人员视为必须定期与公民保持联系的职业受托公民.”?公众对政策的态度常常能够左右政策的结局:当上级下达的决定,命令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如果公务员选择抗命但没有赢得公众的支持,抗命很可能失败;如果他们赢得公众对抗命的支持,抗命成功的可能性很大.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会导致下级公务员面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陷入服从与抗命的两难困境.2.官僚文化的影响.”组织文化对组织成员的行为有很大影响,它们甚至可以使组织成员的行为偏离乃至背离管理者的正式规则,章程,程序等正式制度.” 当代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职务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与此相反,封建社会的官吏上下级关系建立在封建伦理的基础上,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我国的公务员系统明显受到封建官僚文化的影响,公务员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时,按照惯例只会选择服从,他们所忠诚的是上级而非法律. 四,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解决途径库珀认为,行政伦理困境的传统应对方法主要有两种: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所谓外部控制,是指从公务员自身外部强行对公务员个人的伦理越轨行为实施的控制因素.”“所谓内部控制,是试图通过培训和职业性社会化过程来培养和强化公务员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准则,以建立一种内部控制机制来保证公共组织中的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而防止公务员出现伦理越轨行为.”根据这一理论,笔者认为,解决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的途径主要有:(一)完善对抗命公务员的保障机制,健全抗命程序.外部控制的常见方式是:”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颁布新的制度,重新安排组织构成或建立新的组织.”当前,我国针对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在外部控制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完善对抗命公务员的保障机制.构建完善的道德提倡的揭发机制对正当抗命者加以保护,公务员才敢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进行而抗拒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设立专门的申诉机关,并保障该机关的中立,权威;完善申诉的具体法律程序;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制度;建立再申诉制度.2.健全抗命程序.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抗命的程序.可以将公务员的抗命程序分为: 一般情况下的抗命程序,指在并非紧急的情况下,公务员面对上级的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 应该在合理的时限内书面向上级提出意见与建议,上级在接到下级的书面建议后应该在合理时限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下的抗命程序:指在紧急情况下,公务主题研讨:行政新探索员面对上级的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 应该不执行或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命令,而后通过书面或其它更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提出意见与建议,上级必须及时做出答复.在这两种抗命程序中,如果上级对下级的意见与建议未做出答复,则下级有权不执行该决定,命令.(二)提高公务员素质,追究不当抗命者的责任“内部机制是由一系列公务员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而且它们想要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伦理规范的行为.”在内部控制方面,我国应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提高公务员素质,增强其判断政策的能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信念.”优良的内在品质可以为公共行政人员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持续性的指导.”与此相联系,我国应该让公务员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系统学习,熟习法律条文之后,公务员能够增强判断上级决定,命令正误的能力;还要加强对公务员进行的行政伦理方面的教育,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人民赋权的观念,增强其道德良心和正义感.做到这两点之后,公务员才能够准确判断上级的决定,命令,并且在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与公共利益相悖时,为了扞卫公共利益而进行抗命.2.追究不当抗命者的责任.不正当抗命会危害公共利益和组织利益.当前,必须完善追究不当抗命者的责任的制度,此举能够促使公务员在面对上级的决定,命令时认真考虑自己应该做出什么样的举措,从而减少下级公务员对上级正确的决定,命令的误判, 并威慑为了一己之私而试图弃公共利益和官僚组织利益于不顾的公务员.(三)扩大信息自由度和公众的政治参与度,出现抗命时注意三方的协商“在实现和保持行政责任的过程中,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增强公共行政人员的公众意识,而且还有助于澄清和明确法律和政策的意图.”与此联系,我国应该: 1.扩大信息自由度和公众的政治参与度.公务员抗命成功与否与一国的信息自由度和政治参与度的高低密切相关.面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 命令时,公务员的最佳选择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披露内部消息,引起公众对此的关注,进而形成对上级决定,命令的不利舆论,最终赢得公众对抗命的信任与支持.换言之,让公众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与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相关的信息,而且能够真正影响政府一21—主题研讨:行政新探索的决策,公务员的正当抗命才有可能在公众的支持下取得成功.2.出现抗命时注意三方的协商.抗命出现之后,上级和抗命的公务员都应该对己方的决定进行再思考,并进行上下级,公众三方之间的协商,积极征询公众对这些决定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之后做出最好的决定.出现公共危机时,如果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 命令进行抗命,上级可以花最少的时间听取下级的建议,如果上级坚持认为己方做出的决定,命令是正确的,那么,就可以强制下级执行该决定,命令,若下级继续抗命,则对其进行行政惩处;如果事后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存在一般错误时,应该追究上级的责任,并保障进行抗命的公务员的利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浓厚,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官员的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赋予公务员面对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进行抗命的权力.当前,公务员常常面临服从与抗命两难困境,解决这一困境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文中所述的解决这一困境的举措得到实施之后,当上级违法或存在一般错误的决定,命令时,下级公务员不必再担心会因为抗命而受到惩戒, 他们可以勇敢地为了扞卫公共利益而进行抗命,为有效地减少政策失误做出努力,从而实现提高公众对政府满意度的目的.(王少泉,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8级在读硕士)参考文献:[1]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215.[2]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6.[3]王刚.局长”抗命”与梧州弃守[N].中国新闻周刊, 2O05—07—04.[4]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6.[5]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7.[6]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一22一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84.[7]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6.[8]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7.[9]竺乾威,邱柏生,顾丽梅.组织行为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62.[10]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49—550.[1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50.[12]张金玲.绝对服从和政治文明背道而驰[N].南方周末,2004—12—23.[13]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43.[14]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64—65,[15]特里?L?库伯[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67.[16]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2.[17]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1.[18]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7.[19]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8.[2O]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7.[21]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8.[22]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M].北京:中。
公务员不服从行为的适度与保障
作者: 刘金荣
作者机构: 淮安行政学院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年卷期: 2010年 第34期
主题词: 公务员 违法命令 不服从 行为适度 权利保障
摘要: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不服从,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上下级之间是法律意义上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管理中,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基本要求,不服从是例外,只有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才可以不服从,公务员在行使不服从的权利时,应当掌握分寸与适度,同时,国家要建立与完善公务员不服从的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公务员不服从的有效实施。
公务员违纪之痛我自负责
公务员违纪之痛我自负责公务员违纪之痛公务员作为国家事务的执行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然而,近年来公务员违纪问题频发,给国家形象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从公务员违纪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公务员违纪的原因1.权力滥用一些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滥用权力,以谋求不正当的私利。
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徇私舞弊等行为。
权力的过度集中和监管的不力都是滋生权力滥用的原因。
2.利益驱动贪污腐败是公务员违纪的主要表现之一。
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不顾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侵蚀了政府的公信力。
觊觎巨额的财富成为一些公务员背弃职责的诱因。
3.制度漏洞公务员违纪还与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关系。
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导致一些公务员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使得违纪行为屡禁不止。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违纪行为不易被发现和纠正。
二、公务员违纪的影响1.社会不信任公务员作为政府的代表,如果频繁地出现违纪行为,将严重损害公众对政府和公务员的信任。
这也会引发公众的不满情绪,甚至对国家治理体系产生怀疑。
2.阻碍改革进程公务员违纪行为的存在,使得一些政策和改革无法顺利推进。
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扰乱了政府的正常运转,使改革进程更加困难。
3.损害公共利益公务员违纪行为的结果不仅仅影响到公务员自身,更直接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利益。
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性,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应对公务员违纪问题的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构建起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
设立严格的监察部门,实施对公务员的权力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惩治违纪行为。
2.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教育力度,培养公务员遵纪守法、忠诚敬业的精神风貌。
同时,加强法治意识的教育,提高公务员法律法规意识,降低违纪风险。
3.加强制度建设公务员制度建设是防止违纪问题发生的基础。
行政不服从的根源权力过度集中与滥用
行政不服从的根源权力过度集中与滥用行政不服从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宪法规定的情况。
它可能表现为政府机构无视法庭裁决、违反国际协议、滥用权力,或者其他不合法行为。
在深入探讨行政不服从的根源时,我们必须聚焦于权力过度集中与滥用这一核心问题。
本文将探讨权力过度集中与滥用是如何导致行政不服从的,以及其可能的后果。
## 权力过度集中权力过度集中是行政不服从的一个主要根源。
当政府机构或高级官员集中过多的权力,他们可能会忽视法律法规,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现象在一些国家尤为突出,尤其是那些缺乏制衡机制的地方。
权力过度集中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不受监督,从而滋生了行政不服从的土壤。
在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下,政府机构通常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监督。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因为没有人能有效制止或制衡政府机构的行为。
例如,一位拥有绝对权力的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而没有人能够制止他。
这种情况下,行政不服从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 滥用权力权力滥用是另一个导致行政不服从的根源。
政府官员或机构滥用他们的权力,可能是为了追求个人或政治目标,而不是遵守法律法规。
滥用权力可能包括恶意起诉、非法拘禁、打压政治异议,以及其他不当行为。
滥用权力通常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而发生的。
当政府机构拥有绝对权力时,他们往往不受约束,可以随意行事。
这种情况下,行政不服从变得更加普遍,因为没有人能够制止官员的滥用行为。
## 后果行政不服从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首先,它破坏了法治原则,削弱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当公众看到政府或政府机构不遵守法律,他们可能会感到失望和愤怒。
这种失去信任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
其次,行政不服从可能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滥用权力时,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
这种侵犯可能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行政不服从还可能导致国际纷争。
当国家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协议时,它可能引发国际争端,甚至导致外交紧张局势。
论公共行政人员不服从的道德责任
作者: 王群会[1,2] 龚群[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2]人民日报社,北京100733
出版物刊名: 兰州学刊
页码: 111-114页
主题词: 公共行政人员 不服从 道德责任
摘要:公共行政人员的不服从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
公共行政人员不服从的客观道德基础在于公民与公共行政人员之间终极性的委托一代理关系。
作为代理人的公共行政人员对公民利益在道义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是其不服从的道德责任的主观基础。
正是作为自主的个体,公共行政人员才有能力承担道德责任的要求。
最后,公共行政人员不服从的表达必须符合正当性和程序性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证明。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在总体上肯定公务员有权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基础上,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比如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公务员如何对待违法的抽象命令、内部命令和审查的标准、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
本文将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作了详细的分类,针对不同的分类应区别对待,在分析了不服从违法命令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公务员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于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提出应该明确审查标准,确立相应的责任分配和证明途径,加强对公务员履行职务的保障,实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关键词:违法命令不服从内部命令外部命令职务保障《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现行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对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的争论依然存在,拒绝执行违法命令的范围、如何拒绝执行违法命令以及执行了违法命令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一个详细的探讨,以期得到学界同仁之回应。
一问题的争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合法命令固然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是,一旦上级命令与法律相违背,公务员是否必须服从以及如何作出处理,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此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①:(1)绝对服从说。
此说认为下级对上级长官发出的命令不管是否违法,都应当绝对服从,这是由行政机关以上率下、层层节制的特点决定的。
如果下级可以审查上级的行政命令是否违法,就可能造成公务员借口上级命令不合法,任意取舍,以至紊乱行政秩序的后果。
而且,上级命令是否合法,属于法律解释的范围,与其信任下级的判断解释,给予其任意取舍之权,还不如信任上级命令发布者之判断解释,以免影响行政指挥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 的探 讨 。
[ 关键词 ]公务员法 ; 不服从 ; 违 法命令 , 程序 , 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0 . 0 [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8 - 5 8 2 3 ( 2 0 1 3 ) 1 2 - 0 1 4 9 - 0 2 [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9—1 4
务员法》 第 五 十 四条 又赋予 了公 务员 必须 执 行决 定 和 再次 , 不 服从体 现 的行政 法 价值 。确 立 公务 员 对 命令 的例 外情 形 。该 条 规 定 , “ 公 务 员 执 行 公 务 时对 上 级命令 的服 从 与执行 , 目的在 于确保 管 理 活 动 的有
相应 的责 任 。 ” 由此 可 见 , 我 国《 公 务 员法 》 规 定 服 条 对 “ 不 服从 ” 的 规定 充 分 地 体 现 了行 政 活 动最 根 本 从上 级命 令是 原则 , 不 服从 是例 外 。 首先 , 公务 员服从 上级 的命 令 和决 定 是高 效 快速 的实现公 共管 理 的首 要条 件 , 这 是公 共 权 力 所应具 有 的要求 即合法 性原 则 。
虽然 我 国《 公务 员法 》 规定公 务员有 “ 服 从和执行 当一个 “ 公仆 ” 背离公 共意 志仅凭 个人 意愿 行 动时 , 其 上 级依法 作 出 的决定 和 命 令 ” 的义 务 , 且 五 十三 条规 仅 仅是 一个普 通人 , 并无 任何 权 力要 求下 级 对其 进 行
定“ 公务 员不得拒绝 执行上级依法作 出的决定 和命 服从 , 因为 下级 除 服 从 社会 公 共 意 志外 , 并无 其 他 服 令。 ” … 但是 为 了切实保 障公 务员 “ 权 为 民所用 ” , 《 公 从 的义 务 。
第2 9卷
V o l _ 2 9
第 1 2期
No . 1 2
兰 州教 育学 院学报
- 『 0UR N A L OF L AN Z HOU I NS T I T U T E OF E DUC A T I O N
2 0 1 3年 1 2月
De c .2 01 3
浅论公务员的“ 不服 从 ” 权 利
杨 雅 婷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 1 0 0 7 1 )
[ 摘
要 ]《 公务 员法》 在《 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 基础上 , 为适应社会发展 的新形 势 , 吸 收 了我 国人 事制度 改革的新 成
果, 其 中最大的亮点莫过 于第五十四条赋予公务 员对上 级违 法决定和命令 的“ 不服从” 的权利 。为 了使公务 员正确 实 施 不服从行 为, 最大限度地 实现立法意 图, 本 文拟 对公务 员不服从 上级违法 决定和命令的行 为特征 及相 关问题进行 粗
此, 在绝对 服从 上级命 令 的前提 下赋 予 公 务员 不 服从 判 断 。
的权 利是对 公 民权利 从源 头上 进行 保 护 , 是维 护 法律
的权 威 。
( 一) 判 断作 出行政 决 定和命令 的 主体是 否违 法 决定或 命令 的发 布 者不 具 备 法定 的资格 , 主 要表
一
、
“ 不服 从” 的理论 基础及 价值 现 系, 下 级仅仅 对上 级合法 而非 违 法 的决定 和 命令 有 服
从“ 不服从 ” 的历 史 演进 和现 代 民 主政 治 与 现代 从义务 , 并且对其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下级还有提出意
公共 行政 的发 展历程 看 , 确认 并 赋予公 务员 “ 不服 从 ” 见 的义 务 。作 为上 级领 导如果 他 自己违 反 法律 , 他 就 的权 利是 社会 发展进 步 的必然 , 它 的 出现 具有 充 分 的 没 有要 求别人 服从 的权 利 , 而 且 他之 所 以能 够要 求 别 理论 基 础 , 亦体 现 了行 政法 学 的价值取 向 。 人 服从 不外 因为他 是被 赋予 法律 权 利 的公 仆 。 由此 ,
二、 不服 从“ 违 法命 令和 决定 ” 的范 围
公 务员 独 立 、 健 全 的判 断是 正 确 执 行 命 令 的 需
的特 点 , 符 合其 承载 和背 负 的历 史 使命 。对 于公共 管 要 。而正确的判断违法命令和决定也是正确行使 理进 行有 层级 的指 挥 及 服从 活动 是 社 会 管 理 的必 要 “ 不服从 ” 这一 权利 的前提 。
于 上级 的决定 或命令 认 为确有 错 误的 , 可 以 向上 级提 序性 、 实现 高效 行 政 原 则 。在 行 政 活 动 中 , 高 效 便 民
出改 正或 撤 销 的 意见 ; 上 级 不 改变 或 要 求 执行 的 , 下 原则、 合法性原则 以及合理性原则 等大体上是 统一
级 应 当执 行 , 但 后 果 由上 级 负 责 ; 而对 于 明显 违法 的 的 , 但 在 具 体场 合 具 体 时 间下 亦 会 产生 矛 盾 , 因此 在 决定 或命 令 , 例 如 上 级 下 令 下级 在 行 政 执 法 中殴 打 运 用行 政法原 则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时 就必 须 权 衡 各 方 面 “ 不 听话 ” 的行政 相对人 , 下 级执行 了则应 当依法 承担 的利益 大小 , 以期最 大 限度地 维 护公 共 利益 。五 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