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者:徐秀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的凭证,雷同于支票的结算,没有优越性和方便性可言,也不会受到广大客户和商户的青睐。
因而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贷或透支功能,既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可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
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
因此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遏制和打击该种犯罪。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限额;透支期限信用卡作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凭证,因其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便赢得我国消费者普遍欢迎.1985年3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卡专营公司——珠海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中行信用卡,从而填补了国内信用卡的空白。
随着金融活动日趋频繁,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发行具有特色的信用卡。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也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对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这里所说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贷款。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透支”的行为,必须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一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等制定的。
通常情况下,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较高,因为银行涉及的资金较大,所以一般会对金额较小的案件进行内部调解或行政处理,而较大金额的案件则会被移交给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具体的涉案金额标准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件涉案金额标准范例:
1. 对于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一般在一定数额以上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例如,在中国,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合计约3000美元)才会构成犯罪。
2. 对于信用卡盗刷案件,涉案金额一般较低,通常在几百至几千美元之间。
3. 对于银行内部职员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一般会较高,因为他们接触到的资金量较大。
对于侵占、挪用或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可能达到数百万元或数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案件涉案金额标准范例,实际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银行业内的案件涉案金额标准还可能因国家、地区、案件性质和法律法规等因素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作者:顾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的手法、期限和数额的认定以及对“催收不还”的界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出法律界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出规定限额,同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未进行偿还相关金额的行为。
简单来讲,合法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而进行的不合法的透支行为。
一、恶意透支的手法(一)持卡人利用现有无效真卡在非发卡区域进行高额透支等行为,部分持卡人所持“黑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本行黑名单(止付名单),但是由于在异地各特约商户接到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异地透支交易作案。
(二)合法持卡人利用现有有效真卡在极短时间内,在不同区域多次进行发卡银行授予的最高金额提取,进而在多次领取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巨额后逃逸。
因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因此只要交易在各特约商户的限额内,那么其职能对消费信用卡的签名及信用卡是否有效与真实进行判别,对该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及交易次数则无从查起。
通过这一点,不法分子利用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了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持卡人利用现有真卡伙同他人在非发卡银行区域进行大额金额透支,通常来讲,如果持卡人独自作案,无论其使用的信用卡是否有效,都可以为相关部门轻易抓获,而对于不法份子而言,常使用新的作案手段,采取多人作案、相互伙同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
譬如说,台湾等地的一些不法份子,就经常使用多人作案的手段在大陆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将已持有卡交于第三者,第三者在得到卡后到内地消费,进而造成信用卡超出银行规定限额透支。
而在1-2个月后,当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受到银行账单时,就可以以未离境为由谎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透支。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需要注 意三个 问题 :( )关于第 2项 “ 1 肆意 挥霍 透支 资金 ,无 法 归还 的 ”情形 ,实践 中有
的行 为人 在挥霍 之 时确 实是 基于对 自身财 力 的 自信 ,只 是在 到期 还款之 前 发生 了破 产等无
法预 见 的意外情 况 ,导致 透 支款项 无 法归还 ,此 时应 结合案情 ,综合评 价 行为人 的主观 心
态 ,不宜 直接 认定 为 “以非 法 占有 之 目的” 2 关 于第 3项 “ 支后逃 匿 、改变联 系方式 , 。( ) 透
逃 避银 行 催收 的 ”情 形 ,是 必须 同 时具有逃 匿、改变 联 系方 式 的行为 ,还 是仅 具有 其 中之
一
即可 ?我们 以为 ,关 键在 于行 为人 的 “ 匿 ”行 为 , 因为改变 联 系方 式只是 行 为人逃 避 逃
了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的困境 。
一
、
关于 “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的认 定 问题
“ 意透支 型 ”信用 卡诈 骗犯 罪在 主观 上 必须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这 是区别 于 “ 恶 善意
透 支 ”的关键 。《 高解 释 》第 6条第 2款 明确 了恶意 透支 “ 两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的六种 情形 , 其 中还 设置 了 “ 兜底 ”条款 ( 6项 ) 第 ,使得 对犯 罪主 观 故意 的界定 更加科 学 、合 理 。这里
《 犯罪研 究》2 1 0 2年第 5期
检察官论坛
“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犯罪 法律适用 问题 的若 干思考
闸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诉 科
司法 实践 中 ,信 用 卡诈骗 犯 罪 以 “ 意透支 型 ”居 多 。“ 高 ”于 2 0 恶 两 0 9年 1 2月 1 6日
信用卡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一、信用卡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网络诈骗罪判几年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法律界定
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法律界定2013-05-28来源:为你辩护网浏览次数:241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呢?《刑法》第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生效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可见,衡量透支行为超过规定限额的标准是5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标准是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以5000元作为恶意透支犯罪的起点,笔者持不同意见:1、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起点的规定是以1996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为参考的。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持卡人透支限额为普通卡5000元,金卡1万元。
随着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施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失效,以5000元为标准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2、信用卡诈骗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1997年新刑法将其纳入。
新刑法施行后并没有就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起点做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实践中能沿用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一法律适用的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个人卡单笔透支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认定——兼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最新司法解释
彭 少辉 口 曹余 曦伫
【 摘
要 】 正确认定恶意透支, 注意以下问题 : 要 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 发卡
行 催 收行 为 的界 定、 恶意 透 支的 数额标 准、 意透 支主体 的确 定及 “ 法 占有 为 目 恶 非
的”的表现 等。最新 相 关司法解释 细化 了恶 意透 支行 为的认 定标 准, 诸 多要 素上 在
权利而非动辄诉诸法律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将实践中存在的有的持卡人由于搬迁或 出差 , “ 没有收到银行的账单 、 催收文书, 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排除在外 , 这样既能控制打击面, 避免将没有非法 占有 为 目的的持 卡人纳入 刑法 打击 范 围 , 又便于 司法机 关从程 序上 和条件 上认定 恶意透 支” 6 。【 2 司法解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解释 》 “ 中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已偿还
一
致 的: 即证 明持卡 人具 有非 法 占有 银行 资金 的 目的 , 观上存 在恶 意透 支 的行 为 。这 是一个 “ 客 限制条
件 ” 目的为排 除 因为没有 收 到银行 的催款 通知 或者 其他催 款文 书 , , 而没 有按 照归还 的行 为 , 持卡人 没有
接 到有关 通知 或者 文书 , 了一定 的期 限没有 归 还 的 , 过 不属 于 “ 恶意 透支 ” 旨在 限制 银行 , 积极 主张 。 要
有 了新 的规 定 , 但在 数额 标 准等方 面也带来 了一 些新 的问题 , 值得进 一 步讨 论。
【 关键词 】 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 恶意透支 问题 已成为信用 卡问题 中最 普遍 、 覆盖 面最广 的问题 。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高人 民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有 的意图也 是 显 而 易见 的 。第 四种 恶 意透 支 的情 形 ,《 刑法 》 明确规 定 了恶 意透 支 的定义 : “ 款 前
所称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并且经 发卡银行 催 收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此处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应 当是 法律对此罪名在此种行为下 的主观 目的
的数额认定上 ,前三种诈骗行 为与恶意透支行为分 别采用 了不 同的起刑标 准 ,刑法对 以恶意透支行为
做 出的提示性条款 。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
[ 收稿 日 ]2 1 一 3 0 期 01 O — 1 [ 作者简介 ]赵文一 ,中国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
5 9
进行信 用卡诈 骗采取了较之其他三种更 为宽容 的态 度 ,在 入罪的规模上进行 了限制 。
2 1 年第 2期 01
武 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2 0l o
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赵 文 一
( 中国政 法大 学,北京
[ 摘
10 3 ) 0 0 8
要 ] 《 法》 第 16条规定 了信 用卡诈骗 罪 ,其 中第一 款第 4项 、第二 款对 恶意 透 支做 出了规 定和定 刑 9 义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 ,也 对 恶意透支进
以及 与 整个罪 名 的逻辑 关 系
( ) 恶意透 支信 用卡 与其他信 用卡 诈骗行 为 一
的 关 系
1 .在 犯罪构 成 上 的逻 辑 关 系 。我 国 《 法》 刑 第 16条规定 的信用 卡诈 骗罪的客 观行 为包 括 :使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入罪标准的实证研究
几元、 几 十元 , 是 否也认 定为恶 意透支 的起算 点?第二 , 第一笔 未
对“ 本金 ” 的计算 方 式无 可厚 非 , 但是, 触犯 刑法 应受 刑罚 处罚 的 正 常归还 的欠 款 如何计 算 ?持卡 人可 能是 正常透 支后 产 生恶意
恶意 透支 的数 额并 不 能直接 以银 行 的出具 的数 额为准 : 第一 , 从 不 再正常 归还 , 也可 能是 在透支 时就 产生 了恶 意 。 持 卡人 出现第
立法 角度 说 , 上 述 司法解 释第 6条第 4 款规定, “ 恶 意透 支 的数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笔没有 正常 归还 时 , 其 未归还 的数 额可 能也 是恶意 透支 。 那么
额, 是指 持卡人 拒 不归 还 的数额 或者 尚未归 还 的数额 。 不 包括 复 这 个透支 数额 是 多少 , 就 需要 审查此 前的账 户 明细 , 第一 笔未 正
2 0 1 2年度 ,司法 实 践中涌现 大 量 的恶意透 支案 件 。随着 两 也是造 成信用 卡恶 意透支 频发 的原 因之一 。
高2 0 0 9 年1 2月 3日《 关于 办理妨 害信 用卡 管理刑 事案 件具体 应
( 二) 恶意透支数额的起算点存有争议 , 也直接影响了数额的
实 务中第 一种 做法是 从开 卡后第 一笔 交 易起 算 , 透支取 现 、 消 费的数 额减去还 款数额 即是恶 意透支 的数额 , 但 这种做法 在法
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发符合司法解释的本金计算软件以与发卡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如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规解决目前棘手的逐笔人工计算带来的效率问题目前很多案件涉定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310预借现金交易金及嫌疑人的十几张信用卡账户明细清单动辄几十页而实务中额13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8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人工计算至少需要两遍
解读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
系 ,不 能 认 定为 犯 罪 。关于 “ 收 通知 起 催 5 月 内仍 不 归还 ”规 定 为犯 罪行 为不 严 个
四 、怎样理解恶意透支
我们 认 为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 司法解 释 确 存 在 不 严谨 的 问题 ,表现 为 两 个 方 面:第
一
二 、分歧
一
种 观 点 认 为犯 罪嫌 疑 人 蒋 某 某 的行 谨 ,也 不 科 学 。
维普资讯
一
、
案情简介
犯 罪嫌 疑 人 蒋 某 某 于 2 0 年 8 0 5 月在 中
国工商银行重庆市 分行沙坪 坝支行 申请办
理 了 牡 丹 贷 记 卡 , 明知 自 己卡 上 无存 一 后
款 但 仍 从 2 0 年 9月至 1 05 1月期 间 ,共 十
或者” 任何 一个 条件达到都构 在 允 许 范 围外 另行 透 支 ,但 这 种 “ , 另外 透 释 全 文 为:“ 恶意 透 支 ”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者”…… “ 是
占有 为 目的 ,或 者 明知 无 力偿 还 ,透 支数 成 恶意 透 支 ,而不 需要 两者 同 时 具 备 ,因
才未 能 及 时归 还 ,认 定 为犯 罪有 些 冤枉 。
的 行 为是 犯 罪行 为 , 释 上 前 后 用 了两 个 解
解读信 用卡诈骗 案 “ 恶意透 支 "的司法认定
刘 斌 崔 进
余次 使 用此 卡 从 自动取 款 机 上提 取 现 金 和
使 用此 卡 进 行 消 费 , 计八 千 余 元 。2 0 合 04 年1 月起 发卡 银 行 多次 对 其 催 收 但 蒋 某 某 仍 不 归还 。2 0 年 6月,银 行 向 公安 机 关 04 报 案 , 某 某在 公 安 机 关侦 办此 案过 程 中 蒋 退 还 了透 支 的 本 金 和 由此 产 生 的 利 息 , 2 0年 8 04 月公 安 机 关将 于 “ 自收 到 发卡 银 行 催 收 通知 起 5 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1995年4月20日高检会〔1995〕11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
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构成 信用 卡 诈骗 罪 。原 因有 以下两 点 : 首 先 , 卡银 行 系 与持 卡人 签订 的相 关合 同 , 发 银行 系基 于对 持 卡人信 用 的认 可而 与 其 发生 各种 债权 债务 关系 , 且根 据 《 而 银 行 卡业务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 , 银行 卡仅 限于 持卡人本 人使用 , 得 不 出租 和转 借 , 因此 , 持卡 人应 对借 卡人 的恶意 透支 行为 负责 , 由此
罪 作 出 了相应 规 定 , 中第 一款 第 四项 、 二款 对 恶意 透支 做 出 定 期限 的 , 否认 定 为恶 意 透支 的主 体 。生活 中 , 能会存 在大 其 第 能 可
了规 定和 定义 , 最高 人 民法院 “ 在 关于 审理 诈骗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量 的合法 持有人 将信 用 卡借 予亲 属或 朋友使 用的情 况 , 而对 于借 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中 也对 恶 意透支 进 行 了更 为具 体 的司法 卡人 透支 消 费 , 过规 定 限额 或 期 限的 , 超 是应 该追 究借 卡人 的恶 解 释 。但 即便 如 此 , 司法 实践 中 , “ 在 对 恶意 透支 型 ” 罪 的认 定 意透 支 责任 还 是认 定 持有 人 构 成信 用卡 诈骗 罪或 者 同时追 究 两 犯 还 是存 在一 些模 棱两 可 的问题 , 文 旨在 对这 些 问题 进行梳 理研 人 的共 同故 意犯 罪 的刑 事 责任 。 本 本文认 为 , 不能 单独认 定借 卡人 究 并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因此 , 如果 借卡 人 对信 用 卡进行 恶 意透 支 , 卡银行 对持 卡 发
持 超过 规定 期 限透支 的 , 适用刑 法第 一百 九十 六条 的第 一款或 第 人 进行 催 收后三个 月内 , 卡 人仍 不予 归还的应 构成信 用卡 诈骗 应 三款 , 不 能 同时适 用第 四款 。 而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恶意透支
信⽤卡诈骗罪⽴案标准恶意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是信⽤卡诈骗的⾏为表现之⼀,恶意透⽀信⽤卡达到⼀定数额的,就会构成信⽤卡诈骗罪,那么恶意透⽀信⽤卡诈骗罪⽴案的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信⽤卡诈骗罪⽴案标准恶意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信⽤卡,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信⽤卡诈骗罪,即诈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的资⾦,⽆法归还的;(三)透⽀后逃匿、改变联系⽅式,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为。
恶意透⽀,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
恶意透⽀的数额,是指在第⼀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续费等发卡银⾏收取的费⽤。
恶意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案后⼈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数额较⼤,在公安机关⽴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信⽤卡,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信⽤卡诈骗罪,即诈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
反之 , 如 果其透 支仅 用于 正 常经营 活 动 , 购 买生 活消 费 品 用卡类 犯罪 的案件 立案 数猛 增 , 其 中恶 意透支 型信用 卡诈 骗案件 故意 ; 在司 法实 际 中往 往 有矫 枉过 正之 嫌 。 《 刑 法》 第 一百九 十六 条第 等 , 则很 难认 定 。 3 、 透支 后 的行为表 现 。具有 非法 占有 故 意 的恶意透 支往 往 二款 规定 , 恶 意透 支信 用 卡是 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超过
பைடு நூலகம்
害信 用卡 管理 罪” 和“ 窃取 、 收买、 非法 提供 信 用卡 信息 罪” , 修 改 透支 时的 资产状 况来判 断的 , 即持卡 人是 否具有 可支配 的用 于还 如 是否 在银 行有 存款 , 是否 有股 票 、 债券 等有 价证券 , 了信 用卡 诈骗 罪 的规定 。2 0 0 9年 l 0月 l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最 款 的资产 , 是否 有可 预 期的债 权 , 如 果持 卡人 具有 可实现 还 款 的资产 , 则 银 高人 民检 察院 在听 取 公安 、 检察、 法 院、 人 民银 行 、 银联 等有 关部
二、 对恶 意透 支数额 的认 定
《 解释》 第六 条第 四款规 定恶意 透支 的数额 , 是指 在第一 款规
是信用卡本身有额度 限制, 透支金额可控。因此 , 对恶意透支型 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 括复 利 、 滞纳 金 、 手 续 费等发 卡银 行收 取 的费用 。 实践 中 , 银行 在 信用 卡诈 骗案件 审 查逮 捕应 严格 证据 证 明标 准和 逮捕 标准 。
主观 是否 具有非 法 占有 故意 的推断 依据之 一 , 信 用卡诈 骗亦 不例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实 践 中的案 件 千 差 万 别 , 要 法 官 根据 一 个 具 况 , 需 即行 为人 在透 支时确 实没 有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 而 体 案件 的各 种证据 综合 判 断 。司法解 释 现在 对一 些 是希望 通过 违法 犯 罪 活 动获 取 更 多 资 金 后 , 归 还 再 犯 罪 目的 明确 规 定 应 当根 据 哪 些 外 在 行 为 进 行 认 所透支 的资金 。作 为 一 种事 实 认 定 方 法 , 论 的得 推
了法 官 的事 实 认 定 权 , 时 也 有 客 观 归 罪 的嫌 疑 。 同 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可 能性 , 如果 仅 仅 根 据 此 外 但 在行 为就 认定 其 必 然存 在 非 法 占有 目的 , 然 是 不 显
的”“ 、 经银 行 催 收 仍 不 还 ” 数 额 认 定 等 问题 。 和
[ 关键词 ] 恶意透支; 非法 占有 ; 催收 ; 数额认 定 [ 中图分类号 ] D 2 .5 [ 94 3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 17 0 5 (0 2 0 07 0 6 3— 7 5 2 1 )2— 0 6— 4
一
“ 法 占有 目的” 非 的认 定
应该更 多 的采取 “ 建议 性 ” 者是 “ 以” 的规 定 。 或 可 性 ( ) 解释 》 二 《 有关 规定 的充分 性
《 释》 6条第 2款 列举 了“ 解 第 明知没 有还 款 能
力而 大 量 透支 , 法 归 还 ” 6种行 为 方式 , 规 定 无 等 并
一
《 释》 解 存在 的 另外 一个 问题 是 , 仅 根 据其 中 仅
些行 为认定 行 为 人具 有 犯 罪 的 目的 , 否 具有 充 是 行 为人 实施 了所 列 6种 行 为之 一 的 , 应 当认 定 其 分性 。根据第 6条 的有 关 规 定 , 据 其 中一 些外 在 就 根 具有 “ 法 占有 目的” 非 。根据 该 司 法解 释 , 为人 实 行 为 , 实可 以推论 出行 为人具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行 确 行 了上述 行 为之 一 , 院就 应 当 而非 可 以认 定 其 具 但 是也 有一些 外在 行为很 难推论 出行 为人 具有 该 目 法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即在 这 种 情况 下 法 官几 乎 没 有 的 。例 如行 为人 “ 使用 透 支 的 资 金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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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跃辉、崔华伟、王焯蓓:“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应否包含利息与分期付款金额”,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0期。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文/杨会新对于任何财产性犯罪来说,数额的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以一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刑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额,才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
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
本文将要讨论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即属于此种类型。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
《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恶意透支1万元作为起刑点,以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同时,《解释》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基本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方法。
但是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仍然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于透支利息是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
这个问题直接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依照银行行规,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
如恶意透支本金9000元,一年后利息高达1600余元,此时透支利息是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将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是否达到1万元的起刑点,是否构成犯罪。
而对于恶意透支本金90000元的,一年后利息将高达16000余元,此时透支利息是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将关系到犯罪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直接影响到在哪一个刑罚幅度内量刑。
《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否包括利息规定不明,而该问题又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文拟运用法律解释学,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一、文理解释:复利是指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何为复利,在法律上并无规定,通常的理解有三种:一是将复利理解为一种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二是狭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指利息所生的利息,而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
如有人认为“银行就恶意透支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出具的信用卡账单上显示的利息都是包含复利的,致使法院在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时,无法准确厘清利息和复利,只好一概不予认定。
”①其中的复利便是狭义的。
三是广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指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即除了包括狭义的复利外,还包括本金所生利息。
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此处的复利与单利并列,显然是一种广义的复利,否则贷记卡的利息将低于准贷记卡的利息。
另据1999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21条分别针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做出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以下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其中的复利也是广义上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成为我们理解复利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在《解释》将复利排除出犯罪数额后讨论犯罪数额是否包括利息(即单利),其实是将复利做了狭义的理解。
而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采广义复利的话,《解释》将复利排除出犯罪数额,即是将利息(即单利)和狭义的复利一并排除。
据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不应包括利息。
二、体系解释:犯罪所得是司法文件中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贯标准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用论理解释方法。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我们在对复利进行文理解释的同时再寻求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在于通过体系解释的结论来进一步佐证文理解释的结论。
体系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
①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的理解,也不应局限于某个条文或者某一个规范性文件。
每个条文或者规范性文件都有其发展演进的渊源,将其放在整个过程中去考查,方能有更准确的把握,也才能实现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
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均采用了实际获取数额的标准。
事实上,在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之前,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把包括恶意透支在内的滥用信用卡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早在198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注意“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沿用了上述规定:“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2008年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第2条则明确规定,“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另外,对一般信用卡诈骗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通常也以实际使用的信用卡内金额作为犯罪数额,而不包括利息。
鉴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行为,在犯罪数额认定方法上应当与诈骗罪类罪保持一致,以行为人实际获取数额为准,而不应包括利息,否则将导致各司法文件之间的冲突,在信用卡诈骗罪内部、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诈骗类犯罪之间出现明显的量刑失衡。
三、历史解释: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认定采取审慎的态度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要适应当时的历史背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
恶意透支行为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行为方式,它与贷记卡本身拥有的基本功能———透支,具有密切的关联。
透支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行为。
普通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并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通过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贷款。
而主要以个人为主体的信用卡持卡人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时,却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似有刑事处罚过度延伸之嫌。
鉴于此种背景,刑法及《解释》在作出相关规定时,充分考虑了当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广大持卡人的切身利益,对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进行了严格限定,既①王跃辉、崔华伟、王焯蓓:“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应否包含利息与分期付款金额”,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0期。
②毛玲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实务问题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期。
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持卡人予以刑事制裁,又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避免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故《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严格限定:一是对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增加了“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的限制条件,以防止打击范围的随意扩大;二是明确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等6种情形,以排除一些非恶意透支的情形;三是规定了更高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控制打击范围。
对于实践中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持卡人只需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按规定还本付息,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对《解释》第6条规定的“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进行解释时,应当同样采取对恶意透支审慎入罪、慎用刑罚的态度。
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不包括利息的观点,显然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认定采取审慎态度是一致的。
而将利息计入,甚至不区分利息与复利、手续费一概计入犯罪数额的做法,则有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量刑过重之嫌。
四、目的解释:刑法的首要功能和目的是惩罚犯罪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学理上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二是“所得说”,认为诈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三是“交付说”,认为诈骗数额是受害方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四是“侵害说”,认为诈骗数额不一定是自己的所得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实际损失价值额;五是“双重标准说”,认为诈骗犯罪的不同形态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不同的标准,即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而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财物数额。
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主观说”及“双重标准说”均不适用。
恶意透支的数额均在信用额度之内,而信用额度是在办卡之时银行授予的,并且显示在信用卡账户中,可以说银行在办卡之时就将信用额度内的透支权交付给了持卡人。
按照“交付说”,犯罪数额将以信用额度为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交付说”也不适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在理论和实践中,“侵害说”的支持者较多,如有人认为利息与本金是相伴相生的,恶意透支使银行损失的不仅是本金,而且还有利息。
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
①还有人认为,对于银行而言,利息收入是银行的利润来源,如果数额的计算不包括利息收入,显然是忽视了对银行正当利益的保护。
②依“侵害说”,银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除了本金之外,还应包括手续费,因为手续费反映的是银行办理业务时必要的成本支出,而间接损失除利息外还应包括复利,因为无论利息还是复利都是在信用卡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属于银行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