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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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25
•【字号】苏建函质安[2013]856号
•【施行日期】201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13〕85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和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加强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规定》的指导,确保《规定》贯彻执行到位,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地、州、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巡查由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检工程;抽查按照监督机构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按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资质证书;(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查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工程概况表;(四)外省区企业进疆备案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0]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 3 -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函[2010]59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
贯彻实施好《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
要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系统学习《规定》内容,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质[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11年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质[2011]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分别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庆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前期统筹预控管理(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
严禁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具体技术措施,根据技术措施测算确定要求工期,并按照规定列支相应费用。
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三)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标准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标准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躲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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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
贯彻实施好《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
要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系统学习《规定》内容,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定》,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要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规定,增强《规定》可操作性。
各地要依法对本地区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在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创新,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要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
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管理,加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信用档案,认真执行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及时公布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等规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要按照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定位和经费保障工作,特别是仍没有落实工作经费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编制、财政部门的沟通,抓紧解决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的问题。
要严格执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条件的规定,加强考核管理,确保队伍基本素质。
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要逐步健全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强化责任追究,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