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当事人不服该行为可以向具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因此,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案件范围,即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行为范围行政复议范围首先涉及到的是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程序和权限,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产生的具体的,具有个别性的,制约性的,强制性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某种特定权益或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审批营业执照、发放建筑许可证等。
2.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行政奖励行为:行政机关奖励和奖金给予个人或者单位,以鼓励其在特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4.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比如撤销或确认某项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5.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采取征收等措施,以实施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非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如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1.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2.地方行政机关:地市一级行政机关,市辖区、县级行政机关。
3.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条件限制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还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即行政复议适用的条件和限制。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和限制:1.当事人资格: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行政行为直接关系人,即作为请求行政对待的对象,能够直接享受、遭受行政行为后果的主体。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具有及时、简捷、低成本等特点,是一种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安排。
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是确定行政复议实施的基本依据。
一、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的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奖励、行政裁定等,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处置。
例如,一家企业的申请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拒绝,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不作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
例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给予公民医疗补助的决定,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二、适用条件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复议申请人资格和复议时限。
1. 复议申请人资格复议申请人资格是行政复议实施的前提条件,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受到行政行为直接侵权或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到行政行为间接侵权或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本人或者当事人请求行政复议的。
(3)与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密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复议时限复议时限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一般来说,复议时限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者收到行政机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逾期申请的复议将被视为无效。
但根据不同情况,复议时限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行政强制、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下,复议时限可以适当缩短。
申请行政复议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复议理由,以支持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复议,适用于受到行政行为侵权或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与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密切的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日益庞大,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特点。
那么,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什么是行政复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作出审查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更加简便、迅速,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复核,并依法对其作出纠正决定。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范围。
那么,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复核。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内容。
例如,某市民申请营业执照时被拒绝,他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这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纠正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核并不相当于对所有行政行为的初审,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复核。
例如:1.处于司法争议中的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诉讼,且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行为。
2.涉及行政机关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归还款项、处分土地财产等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税收的征收、退税、减免等方面的行政行为。
4.审计行政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行政复议机关首先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但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还包括诉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包括其他法定主体。
行政复议的流程了解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其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
它们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性质、受理机关、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从性质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受理机关方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上,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通常,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有着严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并且要遵循一系列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在审查范围上,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纠正。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20年的时间,让行政复议法在不断的实践和检验中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文将对比2024年和之前版本的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变化进行分析探讨。
一、审查范围的扩大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审查的范围主要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审查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审查的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审查。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行政复议实践的总结和反思,也体现了社会对行政复议更加全面公正的期待。
二、申请条件的放宽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有诸多限制,比如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较高,对申请的时限和方式也有所限制。
而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申请条件得到了放宽,不再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太多限制,同时也放宽了申请的时限和方式,使更多的人可以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对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和规范化。
在之前的版本中,行政复议的程序较为繁琐,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的程序得到了简化,同时也对程序进行了规范化。
例如,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使整个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四、调解机制的加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加强了调解机制的设置和运用。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于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机制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和安排,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对调解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调解机制的加强,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还可以缓解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的完善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进行了完善。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和要求,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简述行政复议的范围
简述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许可和批准: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许可和批准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行为,如建设项目许可、工商注册、医疗机构批准等。
2. 行政处罚: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3. 行政裁决: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如仲裁、裁定等。
4. 行政征收: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财产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征用房屋等。
5. 行政奖励和补偿: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奖励和补偿的行政行为,如勋章颁发、抚恤金发放等。
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涵盖行政行为的不当和违法问题,通过复议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并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具体的个别行为,包括批准、审批、执法、裁定、处罚等。
行政许可:涉及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建设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决定。
如果对行政许可的批准、修改、延续、撤销等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如罚款、罚款、吊销执照等。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裁决不服的情况。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管理的争议或案件作出的具体决定,如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确认决定等。
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情况。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行政行为的效力而采取的直接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拘留等。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哪一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______A、行政机关发布了禁止燃放的决定B、行政机关对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决定C、行政机关撤销其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D、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正确回答B答案分析【考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确定土地、矿产、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件,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有关事项的,由行政机关决定。
(九)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义务的;(十)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依法缴纳,但未依法处理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违法的,可以在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复议。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一)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规定不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委的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拟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拟,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展比拟,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XX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XX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分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那么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观察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
B,假设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说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7、 XX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局部行政确认,局部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区别简答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 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3. 提起期限:行政复议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对提起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4. 结果效力:行政复议一般不用进行现场开庭,很多时候书面审理。
而行政诉讼以开庭为原则。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二审。
5. 性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救济,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属于外部的救济。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两者各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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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范围 -回复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范围-回复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方式进行的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对外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外部个体的行为。
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内部行政行为和对外行政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是它们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分工、权责、薪酬、考核等与公务员职务相关的事务。
这些行为多是管理性质的,不直接对外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也常常用于拯救外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即使是内部行政行为,也不是完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
如果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他们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那么,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行政复议只适用于行政行为,不适用于立法和司法行为。
它主要聚焦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及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
如果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或程序外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该行为或纠正其非法之处。
2.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如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否具备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等。
如果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错误、不合理或滥用职权等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予以纠正。
3. 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益的影响。
行政复议还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影响进行审查,如是否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限制了申请人的自由权利,是否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等。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但是,纳入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除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
这是考虑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高,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范围只能是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行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正文: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1.2 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项处理未依法作出答复或拒绝受理,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1.3 行政机关的无理故意拖延和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无理拖延办事和非法限制自由等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恢复合法权益。
1.4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2.2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未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3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提起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2.4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1. 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的一些应知应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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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一、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诉讼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审查的形式在原则上是采取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审查二、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
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没有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审查内容有哪些
行政复议审查内容有哪些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属于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还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具体范围。
(2)不属于受案范围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还应当指出的是,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条件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5、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经济纠纷】经济纠纷中⾏政复议的介绍
⾏政复议
⼀、⾏政复议概述
(⼀)概念
⾏政复议是指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机关对原具体⾏政⾏为依法进⾏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特征
1.⾏政复议是针对⾏政机关的法律⾏为,⽽不是针对国家⾏政机关;
2.⾏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政⾏为;
3.是针对原具体⾏政⾏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的,可以申请⾏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的10类具体⾏政⾏为
1、⾏政处罚案件;
2、⾏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许可证管理案件;
4、⾏政确认权案件;
5、侵犯法定经营⾃主权案
件;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政许可案件;9、不履⾏法定职责案件;10、.⾏政给付案件。
⾏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具体⾏政⾏为
1、⾏政处分或其他⼈事处理决定;
2、⾏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政调解、⾏政仲裁及对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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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审查范围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制度,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
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2)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没有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对此,各方面的意见争论比较大,归纳起来有赞成纳入和不赞成纳入的两种意见。
赞成纳入的,其理由是:第一,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排出在复议范围外,不符合民主法制发展的方向。
行政复议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它也是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应该给公民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的范围广、涉及的对象多,一旦违法,会造成重大的危害。
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虽然存在,但缺少程序,实际工作中抽象行政行为通过监督机制被撤销的很少,许多抽象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问题没能得到纠正,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无门。
第二,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也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排斥在行政复议之外。
如果不是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问题,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不应当排除行政复议审查之外。
第三,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困难,可以先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复议范围。
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附带性审查制度。
不赞成纳入的,其理由是:第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条件还不成熟。
有关收费、审批、发证等方面的实体法和更高层次的程序法以及立法法都还没有出台,无法判断抽象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也无法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的冲突问题。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行机制比较健全,因此,没必要纳入。
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由立法法规范,通过立法行为可以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其针对的不是特指的对象,只能符合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而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不可能一点意见没有,如果允许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该抽象行政行为就很难出台或者很难执行。
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之外的渠道解决。
第三,行政复议法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
行政诉讼法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如果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就面临着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而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不予受理的。
实践中很难操作。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讨论,觉得将抽象行政行为全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涉及的问题太复杂,短期内很难论证清楚。
但允许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是必要的,单靠行政机关一种渠道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不够,还应给申请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启动审查的机会。
因此,最后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作出的,发现其违法,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2.适当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只发生在自由裁量的行为之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之中。
行政机关的羁束行为客观上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没有选择的可能性。
在我国,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规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行政目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有选择的进行自由裁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运用自由裁量极必须合理。
不合理、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一般来说,有权利赋予不当与义务科以不当两类之分。
权利赋予不当又包括权利赋予对象不当和权利赋予量不当,如: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当行政机关可以将出口配额批给甲,也可以批给乙时,必须作出合理的决定,假如甲的条件明显不如乙的条件,而行政机关却将该出口配额批给了甲,就属权利赋予对象不当。
权利赋予量不当是从数量上反映出的自由裁量不当,如行政机关对甲、乙、丙发放的救济金在100—1000元之内均为合法,但丙的经济条件明显好于甲、乙,而行政机关却给丙发放最高的救济金1000元,显然属于赋予量不当。
义务科以不当,同样有义务科以对象不当和义务科以量不当之分。
(2)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以合法为前提。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就不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
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例如:合法的罚款幅度是200元,行政机关在同类案件中对情节轻微的处200元罚款,而对情节较重的处10元罚款,则显属不当。
如果罚款超出合法幅度200元,无论是罚款201元,还是罚款300元则都属违法,不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不审查。
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职能分工和法律规定,分别享有行政权和司法权,他们都有各自活动的领域,因此,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正常行政活动,则应该为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个人所尊重。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幅度或者限度之内,选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的职权,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监督、审查、变更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所以应当具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审查权;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否适当、合理,行政机关最有条件判断,所以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最为合适。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对于被申请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变更的处理决定。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和刑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具有许多特殊性。
对于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点陌生。
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且大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法相关法律困惑,可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
来源:(行政复议审查范围/w/xz/188846.html)精彩推荐: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w/xz/298843.html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w/xz/298842.html印发《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w/xz/298841.html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w/xz/298840.html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xz/298838.html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w/xz/298837.html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工作衔接的思考/w/xz/298836.html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w/xz/298832.html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w/xz/298831.html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w/xz/298830.html 征求《三级中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细则》修改意见的函/w/xz/298829.html印发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w/xz/298827.html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w/xz/298826.html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面临司法审查/w/xz/298825.html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w/xz/298821.html废止《土壤中铀的测定三烷基氧膦萃取/w/xz/298820.html印发《保亭县经济适用房销售及租赁实施细则》的通知/w/xz/298819.html 开展2017年度工程系列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w/xz/298818.html科技支撑计划‘城市火灾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牵头承担/w/xz/298816.html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2017最新)/w/xz/298815.html行政拘留/w/xz/298814.html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w/xz/298810.html印发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的通知/w/xz/298809.html做好2017年各运动项目市级体育竞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w/xz/298808.html 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w/xz/298807.html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7最新)/w/xz/298805.html组织开展解决部分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w/xz/298804.html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应当回避/w/xz/298803.html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w/xz/298799.html同意调整花蒋路道路工程建设计划的批复/w/xz/298798.html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w/xz/298797.html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xz/298796.html 印发《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w/xz/298794.html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w/xz/298793.html法律援助/w/xz/298792.html印发《湖南省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评价考核细则》的通知/w/xz/298788.html印发《毕节地区社会消防工作规则》的通知/w/xz/298787.html印发传染病及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w/xz/298786.html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的批复/w/xz/298785.html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w/xz/298783.html印发《2017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w/xz/298782.html山泉派出所及时处理治安案件/w/xz/298781.html印发《巴中市光彩事业捐赠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w/xz/298777.html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w/xz/298776.html印发《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实施细则》的通知/w/xz/298775.html 做好2017年度工资基金年审工作的通知/w/xz/298774.html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w/xz/298772.html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w/xz/298771.html贵港公安局开拓治安调解新局面/w/xz/298770.html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w/xz/298766.html印发兰州市第五届黄河风情文化周暨第二届中国·兰州水车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w/xz/298765.html实施《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w/xz/298764.html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7最新)/w/xz/298763.html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w/xz/298761.html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的批复/w/xz/298760.html关于规范我省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2017年最新版)/w/xz/298759.html 南昌海关公告2017年第8号/w/xz/298755.html印发《中卫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w/xz/298754.html 印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的通知/w/xz/298753.html组织科技代表团赴西安参加浙陕科技合作交流大会的通知/w/xz/298752.html 中北影城改扩建‘中港演艺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w/xz/298750.html印发《二连浩特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w/xz/298749.html一次次踹掉护栏踹BRT护栏者被处治安处罚/w/xz/298748.html印发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w/xz/298744.html报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w/xz/298743.html印发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w/xz/298742.html 设立重庆广播电视大学九龙坡分校的批复/w/xz/298741.html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实施意见/w/xz/298739.html进一步落实增资政策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w/xz/298738.html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w/xz/298737.html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w/xz/298733.html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w/xz/298732.html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17最新)/w/xz/298731.html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w/xz/298730.html发放第十批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和收回部分单位许可证的通知/w/xz/298728.html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意见的通知/w/xz/298727.html《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w/xz/298726.html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w/xz/298722.html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w/xz/298721.html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w/xz/298720.html公布营养指导师等八个职业培训项目的通知/w/xz/298719.html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w/xz/298717.html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w/xz/298716.html被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人民警察可当场收缴罚款/w/xz/298715.html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w/xz/298711.html 开展以西瓜摊整治为重点的夏季乱设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w/xz/298710.html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w/xz/298709.html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w/xz/298708.html印发《中医药标准(2017最新)/w/xz/298706.html明确平江县安定镇为市级重点镇的通知/w/xz/298705.html违规吸烟,当场处罚/w/xz/298704.html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的通知/w/xz/298700.html印发《宜昌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w/xz/298699.html开展火电机组脱硫情况调查的通知/w/xz/298698.html征集中德生产技术领域合作项目的通知/w/xz/298697.html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w/xz/298695.html 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w/xz/298694.html治安案件公开处理/w/xz/298693.html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循环经济展的通知/w/xz/298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