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井防尘区域重新划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1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何源,************;电子邮箱:***************。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修订情况说明3.条文对照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12月6日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和煤矿上一级法人企业统称为煤矿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包府办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有效、全面完成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 41号)和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概况包头市境内煤矿床主要分布于西起鸡毛窑子普查区,东至黑土坝普查区一带,主要赋存有侏罗纪和石炭二叠纪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自燃类,多年来五当沟至康卜一线矿地下有火区。
近年来由于煤矿相继关闭,产生了大量废弃矿井和地表沉陷区,残留煤柱及煤层露头经长期氧化出现了自燃现象和自燃迹象,主要分布在大青山煤田的李家沟、井子沟、毛忽太、公忽洞、同盛茂、白狐沟东、大炭壕黄合窑湾、二道沟、五当沟、白草沟等地区。
全市现查明的煤田(煤矿)火区和有自燃迹象的潜伏火区共14处,按矿权设置划分,其中有矿权的4处,无矿权的10处,火区面积近50万平方米。
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规定
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规定采掘工作面是矿井中生产煤炭或其他矿石的重要区域,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是保障工作面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
以下是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的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规定:1. 采掘工作面应采取湿法采煤或喷雾降尘等有效措施,控制尘埃的产生和扩散,保持工作面空气的清洁。
2. 采用湿法采煤时,应控制喷水量和喷雾角度,确保喷水达到煤层和煤矸石表面,有效降低尘埃。
3. 采用喷雾降尘时,应配置合适的喷雾设备,根据工作面情况调整喷雾角度和喷雾范围,并定期更换喷嘴,保证喷雾效果。
4. 采用风切割采煤时,应通过加装风切割机尘罩、防尘帘等措施,减少尘埃产生,并配置有效的尘埃收集装置,确保粉尘不外溢。
5. 在采掘工作面使用机械运输装置时,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防止尘埃堆积和散发。
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规定:1. 采煤工作面应按照矿井瓦斯等级划分,采取相应的瓦斯抽放措施,及时将瓦斯排出工作面,降低瓦斯浓度。
2. 瓦斯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瓦斯抽放效果。
3. 采掘工作面应配置瓦斯检测仪器,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一旦超过安全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面的安全。
4. 工作面应配置瓦斯抽放管网,确保瓦斯抽放通畅。
并定期对管网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堵塞和泄漏。
三、采掘工作面的上隅角管理规定:1. 上隅角是采矿工作面与煤壁之间的角度,应保持在安全范围内,避免上隅角失稳导致坍塌事故。
2. 初次开采或重新开采工作面前,应对上隅角进行测量,确定稳定性,必要时加固,确保安全稳定。
3. 工作面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查上隅角,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转移工作面,防止事故的发生。
4. 上隅角管理应与采煤进度和工作面停采的计划相结合,合理安排煤壁支护,保证上隅角的稳定性。
以上是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的规定。
在实践中,还需要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持续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防尘措施
四老沟矿综合防尘措施防尘区2012年1月1日审批人签字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监站:技术科:防尘区长:编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矿井综合防尘的规定,为消除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防尘措施。
一、成立防尘组织机构组长:王建斌副组长:郭毅强安全负责人:柴润成生产负责人:张晓宇技术负责人:张培军丁慧宇尚建国成员:叶世泰、高松、张家华、张志刚、崔名、刘喜军等副队和班组长二、具体措施:1、防尘区负责编制专门防尘安全技术措施,按标准要求设置好防尘设施。
采煤、机电、掘进等各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粉尘防治工作负责。
重点是:各部门必须管好、用好其管辖区内的防尘设施。
2、①井下1070电车大巷、各个盘区回风巷各点的防尘、防爆设施的设置、挪移、维修等工作由防尘区负责,各个盘区的轨道巷管路由防尘区维护。
其他各地点防尘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由其责任区队组负责,并附有看护责任。
②当各地点的防尘设施(如:供水管路及三通、闸阀、连接过道的软管等)需要更换或出现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负责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矿调度室或负责单位。
③当供水水压、流量不稳定或水压、流量不符合要求时,由防尘区负责调整水压和流量。
④井下各采掘、喷浆、巷修和其它作业地点供水防尘管路及其附属的闸阀、三通的延接和安设由各单位负责。
⑤井下所有地点的防尘设施由防尘区防尘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维护,采掘地点每班不少于两次,行人较少的巷道每星期不少于两次。
⑥粉尘防治责任区的划分(冲刷巷道的具体使用)各采面(即进风侧20米和回风侧120米范围内)和各掘进工作面从局扇住里的煤尘清洗工作,由防尘区负责定期进行洗(扫)尘,生产矿井将煤尘管理和洗尘安全措施编入作业规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减少和降低产尘量。
综采队防尘措施:一、回风巷超前支护20m至工作面,前顺槽至工作面范围的防治粉尘工作由采煤队负责(主要是正确使用转载机处的喷雾和巷道积尘的清(扫)洗)。
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规定
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规定采掘工作面是煤矿采煤作业的核心区域,其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至关重要。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保障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和环境。
1. 防尘措施煤矿采掘工作面产生大量煤尘,对工人的健康和作业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防尘是采煤作业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采掘工作面防尘的具体规定如下:1.1 煤矿必须建立防尘设施,包括喷淋装置、尘雾防治系统等,以有效降低煤尘浓度。
1.2 工作面必须配备灰尘浓度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测量和记录。
1.3 严禁在工作面使用明火,以防止煤尘爆炸的发生。
1.4 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畅通,保证新风的流动,及时清除积尘,防止积尘引发火灾和爆炸。
2. 瓦斯治理瓦斯是煤矿中的一种有毒有害气体,对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的规定如下:2.1 矿井必须配备瓦斯检测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确保工作面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
2.2 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定期的瓦斯抽放和通风处理,将积累的瓦斯排出矿井。
2.3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泄漏的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瓦斯泄漏,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对。
3. 上隅角管理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是矿井中的一个重要区域,也是事故易发区域。
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上隅角的管理规定如下:3.1 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保持干燥,严禁出现滴水、渗水等现象。
3.2 煤矿必须加强对上隅角的监测,包括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参数的检测,并进行记录。
3.3 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
以上是针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环境,保障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井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矿井安全高效运营的目标。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矿井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落实我矿粉尘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预防粉尘堆积,杜绝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本着谁污染谁治理、齐抓共管的原则,特对各单位的防尘工作责任制及责任区域进行了划分,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矿成立粉尘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长:副主任:成员:通防科设防尘班,按有关规定配齐人员。
矿采煤、掘进、机运工区等单位也必须设臵专职防尘人员,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粉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二、明确职责1、通防科:负责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上、下山)以及主、副斜井和总回斜井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粉尘清扫、巷道冲刷;负责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段以外巷道的粉尘清扫、冲刷,负责开掘巷道口以外各运输巷(包括其它运输巷)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粉尘清扫、巷道冲刷;负责对井下主要大巷的刷白;负责对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负责风流进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的安装、维护工作;负责煤层注水等工作。
2、掘进工区:负责开掘巷道内的综合防尘工作。
包括防尘管路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巷道内粉尘清扫、冲洗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转载点喷雾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3、采煤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防尘管路、转载点喷雾、风流进化水幕等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维护;负责采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段和采煤工作面的综合防尘,以及采面进、回风巷底板煤尘的清扫。
负责采面短壁煤层注水打眼等工作。
4、机运工区:负责对辖区内包括井上运煤系统在内的所有产尘点防尘设臵的安装、使用、维护、煤尘清扫;负责各机电设备硐室粉尘清扫工作,运输系统底板浮煤的清理等工作。
三、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刷沉积煤尘,定期对主要大巷刷白。
具体规定如下:1、采煤工作面及超前支护段20米范围内每班由采煤工区负责冲刷一次,20米范围外每天由防尘班专职防尘人员冲刷一次。
2、开掘巷道每班由掘进工区负责冲刷。
3、开掘巷道口以外各运输巷(包括其它运输巷)每3天由防尘班专职防尘人员冲刷一次。
矿井综合防尘责任区划分
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综合防尘责任区划分根据我矿文明生产管理责任区域的重新划分,为夯实我矿综合防尘基础,加强矿井粉尘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煤尘的危害,防止发生煤尘事故,推进煤尘治理工作,根据我矿文明生产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要求现决定对我矿防尘责任区域进行重新划分。
一、矿井综合防尘区域划分组织机构组长:连月照副组长:李云义董志成成员:徐立军郝矿生方辉唐建民张凡坡张国栋任继广乔增祥成学敏杨晓鹏张义姚泽荣白立冬高俊杰邹从杰程建河龙宗堂李福运赵永生吴军李丕同孙燕胜二、工作要求:1、井下各地点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并且保持矿井水量充足。
2、防尘用水管路应到达所有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煤仓放。
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容易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在防尘管路中根据实际情况皮带巷、轨道巷、回风巷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掘进工作面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每隔100米安设两个三通及阀门。
3、洗尘顺序应由顶板至两帮和底板,积尘必须全部进行冲洗或清扫。
4、井下各地点的洗尘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冲洗或清扫。
5、放炮前后,必须设置专人使用软胶管,沿巷道由外向里进行洗尘工作(距迎头20米范围内),不得留有死角。
6、认真执行定期冲洗清扫积尘制度,其洒水的湿润程度以风吹不动、震动不起为准。
所有清扫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好冲刷记录。
巷道积尘比较严重的地点可适当增加清扫频率和范围。
三、各区队责任区域划分根据我矿责任区域的重新划分,各队组负责的防尘范围如下:1、皮带队综合防尘责任区域:主斜井、9+10号层集中带式输送机大巷至风门外、煤仓通道、2号煤仓上口及上口周围20米范围、9+10号层南翼带式输送机大巷、9+10号层南翼联巷至风门处、9+10号层南翼一区带式输送机大巷、9+10号层南翼二区带式输送机大巷、9+10号层南翼一区二联巷、9+10号层南翼一区带式输送机大巷与南翼二区车场联巷、S9201运输顺槽一部皮带。
(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煤矿防尘管理制度
综掘五区防尘管理制度为提高工区矿井粉尘治理工作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矿井作业环境,降低粉尘浓度,杜绝煤尘堆积,消灭煤尘事故,防止职业病的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区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综掘五区防尘管理制度。
一、粉尘治理领导机构及职责:1、组织机构组长:娄东利副组长:刘加利成员:张仁伟、曹有勋、尚昌平、杨洪伟、秦德义、董联合、祝清忠、高进之、杨翰武、宋瑞清2、机构成员工作职责:组长娄东利:是工区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刘加利: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安全监督工作;成员张仁伟:综合防尘工作的具体实施人。
成员曹有勋:负责防尘技术管理工作;协助副组长做好粉尘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防尘等相关措施及制度;成员董联合:协助副组长负责矿井粉尘治理措施执行情况的安全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员尚昌平、杨洪伟、秦德义:负责与粉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成员高进之:负责按国家行业标准购臵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成员祝清忠:负责粉尘治理措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及尘肺病诊断,负责工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员杨翰武、宋瑞清:负责设施设臵(包括防尘管路、防尘安全设施、隔爆水袋)、施工管理及维护管理工作;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各巷道定期进行灭尘工作,使各点粉尘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以下;负责配备本连队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发放、使用和管理;二、防尘设施的设置1、要求掘进机内外喷雾完好,且掘进时喷雾常开,能保证正常使用。
2、在转载机尾以外5米设臵一道移动式净化水幕,外距此道净化水幕20-30m处再设臵一道净化水幕。
掘进时随工作面推移而净化水幕向工作面移动且保持正常使用。
3、综掘面距掘面正头50-100m范围内由施工连队负责设臵两道全断面牢固可靠的捕尘网,随工作面推进而推移。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制订《云顶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2 、本细则和办法适应于矿属有关科室区队。
二、“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1、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安检部、生产技术科、信息科、机电科、机电队、通修队、采掘各队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2、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任副组长,组员由通风科长、安检科长、及相关科室区队正职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 业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通风科长担任。
成员由通风科人员及安检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等分管及技术人员组成。
3、矿总工每月负责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月“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安全副矿长负责催促科室和采掘区队、辅助单位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对井下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4、在调度会上,通风科应负责汇报近几天“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存在隐患,注意事项。
5、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大检查,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的一票否决权。
评比结果纳入矿结构工资和资金分配考核。
6、通风队队长(1)在总工程师、通风科等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2)为采、掘、机、运各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检查催促其在管辖范围内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解决浮现危(wei)险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
标准33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地点设置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地点设置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地点的选择原则和布置方式。
本标准使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技术规范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 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2 呼吸带作业人员鼻子前方半径为30cm的半球区。
3.3 测尘点受粉尘污染的作业场所中按规定进行监测的地点。
4 测尘点的选择4.1 测尘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生产区域及接尘人员经常活动的范围内。
4.2 采样位置应设在粉尘悬浮比较均匀地区的接尘人员呼吸带(一般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1.5米处的作业人员地带)。
4.3 采样位置应在工人作业地点的下风侧。
4.4 移动式产尘地点的采样位置应位于生产作业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地点,有条件应将采样器架设在移动设备上。
5 侧尘点的布置5.1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割煤、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司机移架、放顶煤、工作面多工序作业及其他测点。
5.2 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抽出式通风、打眼、放炮作业、人工或机械装煤(岩)、打眼装岩同时作业及其它测点。
5.3 锚喷作业打锚杆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等测点。
5.4 转载点每个转载点作为一个测点。
5.5 其他地点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硐室可单独作为一个测点。
5.6 煤矿井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对各测点及其粉尘浓度按附录B进行汇总。
6 测尘点合格率计算测尘点合格率按式(1)计算X=(M/N)*100%式中:N——实测粉尘点数,单位为个;M——合格粉尘测点数,单位为个。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附录B矿井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9.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n。
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2015年9月22日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年9月)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二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三节采掘机械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六节防止坠落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第三节井下爆破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全监控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第四编露天煤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钻孔爆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钻孔第三节爆破第三章采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第三节破碎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第五节拉斗铲作业第四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二节公路运输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五章排土第六章边坡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防治水第二节防灭火第八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七节照明和通信第九章设备检修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二章粉尘防治第三章热害防治第四章噪声防治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安全避险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五章救援指挥第六章灾变处理附则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项目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7、对在生产上存在严重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头、面,必须停产整顿,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地点强行作业的,给予队长撤职处分;出现伤亡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程(措施)的管理
加强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等工作的管理,保证作业规程(措施)具有针对性,并贯彻落实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2、审批
(1)各类作业规程(措施)至少在开工前2—5日提交审批,不得无故拖延。
(2)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必须执行会审制度,由项目部审批后,报上级审批。
(3)项目部参加会审签字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4)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必须参加会审。
(8)若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复工前必须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巷修及生产准备施工措施使用期超过一个月应进行复审;巷修及生产准备工程中途停工超过七日,复工前应对原措施进行复审。
15、各种电气开关及电煤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等电气保护失灵,每台罚维护单位2000元,维护责任者200元;
16、风电、瓦斯电联锁失灵,罚维护单位2000元,责任者200元;
17、接地系统断网或未接地,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者100元,接地螺栓严重锈饰、接
地棒未打入地下或安装位置不合理,辅助接地距离小于5米,接地截面不符合规定,未使用接线鼻子等,每台(处)罚责任者50元;
(7)对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及刷扩、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巷道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8)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必须规范署名。作业规程(措施)名称为:施工(作业)地点+施工(作业)名称+“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8)编制作业规程(措施)前,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确定施工方案,熟悉施工环境,保证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具有针对性。
“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制度
某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矿安全生产,落实安全层次化管理,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有效进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2020版)以及《某某某能源公司井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版)》(某某某新〔2022〕459号)管理规定,结合某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是指根据矿现有采掘工程巷布局,对井下各条巷道及作业地点,进行区域划分和责任落实,规定了“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及监督检查业务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范业务内容由通风队牵头组织制定,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修订一次,“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发生变动调整时,需对本制度重新修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宽沟煤矿矿属各科队。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分管安全副矿长、分管生产副矿长、分管机电副矿长、安全总监、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防治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队、安全环保部、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地测防治水办公室、冲击地压防治办公室、综采队、灾害防治队、机运队、快掘二队、综掘二队、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等科队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队,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队队长担任,负责“一通三防”区域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是通风队业务员以上管理人员,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一通三防”区域化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组长职责: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中关于“一通三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建立健全通风工作管理机构,对矿井的通风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通风工作所需的资金、设备设施及材料及时到位。
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
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井下作业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作业的部门和岗位,包括井下矿工、巷道施工及维修人员等。
三、井下通风管理1. 井下通风系统应依据井下作业区域大小、气体浓度情况进行设计,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矿井通风系统应每日进行运行检查,确保通风设备运转正常。
3. 井下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前,必须确认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并检查通风设备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 井下通风系统的管道、风机等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井下通风系统应配备应急备用设备,以备在主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换,保证通风系统的连续运行。
6. 井下作业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禁止堆放杂物和堵塞通风道路。
7.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通风系统不正常运行或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报告相关负责人,并暂停作业等待处理。
四、井下防尘管理1. 矿井应定期进行防尘设备的巡检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有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
2. 井下作业人员使用防尘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并进行定期检修。
3. 井下作业区域应定期清理并保持干净,防止积尘和粉尘产生。
4. 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矿石开采和巷道施工时,应采取防尘措施,如喷洒湿润剂、使用吸尘设备等。
5. 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应优先考虑选择低尘或无尘作业工艺,并采取有效的控尘措施。
6. 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7.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粉尘超标或存在其他防尘问题,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 新入职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岗位培训,包括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知识的学习。
2. 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井下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紧急救援知识,并参与相关演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株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二○○七年一月四日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为规范矿山管理,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重点,对矿山企业依法占有的矿产资源以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逐步形成以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为株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合原则(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
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
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
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晋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煤矿矿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闭煤矿矿井目标及任务(一)总体目标和要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内容,是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迫切需要和战略举措。
为了如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有关问题,确定关闭重点和目标,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把关闭矿井工作做实做好。
按照国务院部署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底,我省煤矿总数要压减到2500个。
今后,全省各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都要按照这一既定目标安排部署,确保完成关井任务。
(二)阶段任务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把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并下达了各阶段的关井任务指标,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要按照这一部署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全省已关闭煤矿矿井1156座,完成上级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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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硫磺沟煤矿矿井防尘及其它通防设施
区域划分的通知
分公司各科室、各科队: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矿井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
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具体职责划分
采煤队(CM):主要负责范围为:(4-5)02工作面、两顺槽、(4-5)02轨顺甩车场、(4-5)02皮顺甩车场。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两顺槽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全断面喷雾、工作面各转载点喷雾、支架喷雾及采煤机喷雾。
2、负责工作面全面防尘,巷道内严禁堆积浮煤及杂物。
3、采煤队负责管理(4-5)02轨顺车场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卫生、车场内严禁堆放杂物及物料。
通防科(队)(TF):主要负责范围为: (4-5)02专用回风巷、临时水仓回风侧以上、(4-5)02材料斜巷、(4-5)02皮顺联络巷、总回风。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的全断面喷雾。
2、负责以上地点巷道内的全面防尘,监管矿井各地点的防尘情况及喷雾使用情况。
3、通防科(队)负责管理(4-5)02专用回风巷、(9-15)上04专用回风巷、总回风(行人通道)、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卫生及风门前后严禁堆放杂物及物料。
机电队(JD):主要负责范围为:主井筒、煤仓联络巷、主暗斜井、主风井联络巷、轨下与主井联络巷、煤仓回风巷、水泵房、变电所。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的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
2、负责各地点巷道内全面防尘,巷道内严禁堆积浮煤及杂物。
3、负责管理主风井联络巷、轨下与主井联络巷、煤仓回风巷、煤仓联络巷,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卫生,风门前后5米内严禁堆放杂物及物料。
运输队(YS):副井、副井925运输大巷、副暗斜井、副井延伸段、副井850延伸段。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的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
2、负责各地点巷道内全面防尘,巷道内严禁堆积浮煤及杂物。
抽采队(CC):主要负责范围为:后期工艺联络巷、W(9-15)102甩车场、W (9-15)101甩车场、(9-15)上04专用回风巷。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全断面喷雾。
2、负责管理后期工艺联络巷、101车场、102车场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卫生,风门前后5米内严禁堆积杂物及物料。
掘进一队(J1):主要负责范围为: (4-5)04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4-5)04轨道顺槽专用回风巷、(4-5)04轨顺联络巷、主暗斜井延伸掘进工作面。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及掘进机喷雾。
2、负责各地点巷道内全面防尘(从风机安装地点到施工地点的巷道全面防尘),巷道内严禁堆积浮煤及杂物。
3、负责管理(4-5)04轨道顺槽专用回风巷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卫生,风门前后5米内严禁堆积杂物及物料。
掘进三队(J3):主要负责范围为:(4-5)04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副暗斜井与集中回风上山联络巷、回风上山延伸段、临时水仓回风侧以下。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全断面喷雾及各转载点喷雾。
2、负责各地点巷道内全面防尘(从风机安装地点到施工地点的巷道全面防尘),巷道内严禁堆积浮煤及杂物。
掘进四队(J4):主要负责范围为:副井延伸掘进工作面、(4-5)01甩车场、(4-5)01回风顺槽联络巷。
具体业务:
1、负责使用、维护防尘管路及以上地点巷道内全断面喷雾及各转载点喷雾。
2、负责各地点巷道内全面防尘(从风机安装地点到施工地点的巷道全面防尘),巷道内严禁堆积浮煤及杂物。
3、负责管理(4-5)01车场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卫生、风门前后5米内严禁堆积杂物及物料。
二、防尘周期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1、炮掘工作面坚持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粉尘成糊状。
2、放炮使用水泡泥,一个水泡泥容积不小于20ml,现场有灌水泡泥设施。
3、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尘,30m以外巷道由每三天冲尘一次,不得出现积尘。
4、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无堵塞,水压在1.0Mpa以上,雾化程度高,工作面坚持湿式打眼。
掘进工作面每天防尘一次。
5、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100m范围内及移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煤队每班进行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以外的回风巷、进风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6、其他回风巷每三天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防尘。
7、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进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
8、如上级部门检查,必须在检查前一天对分管范围内进行全面防尘一次。
三、全断面喷雾、转载点喷雾及其它喷雾的安装标准:
1、采煤面两顺槽要安设全断面喷雾,距轨道顺槽开口以里100-200m安设一道全断面喷雾;运输顺槽距转载破碎机150m处安设一个全断面喷雾,并要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全断面形状与巷道形状一致,全断面喷雾喷嘴为4个,水幕采用红漆进行防锈处理。
2、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要求喷嘴完好,无堵塞,水压达到1.0Mpa 以上,雾化程度高。
3、液压支架架前应安装手动喷雾系统,综放面放煤口必须有手动喷雾装置。
4、各转载点应安设转载喷雾,要求喷嘴完好,无堵塞,雾化程度高,各转载点喷雾要进行固定,离落煤点高度不大于1.0-1.5m,每个转载点喷雾的喷嘴均为两个,转载点喷雾采用红漆进行防锈处理。
5、各地点防尘管路吊挂完好,接头不漏水,皮带巷每50m设一处三通阀门,其他地点管路每100m设一处三通阀门。
6、加强个体防护,采煤工、放煤工、支架工、皮带司机等应佩戴防尘口罩。
7、每个掘进工作面设置两套全断面喷雾,水幕形状与巷道形状一致,水幕喷嘴为4个,水幕采用红漆进行防锈处理。
掘进巷道第一道全断面喷雾设置巷道开口的10到15m处,第二道设在距工作面迎头的20到50m处,此道喷雾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及时移设,全断面形状与巷道形状一致。
四、检查方法:
综合防尘检查及其它通防设施的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检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
五、处理规定:
1、煤机割煤时采煤机内外喷雾不正常,工作面回风侧20米范围内未开启架间喷雾、工作面回风喷雾不完好、不使用,通防科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罚责任单位300元,处罚主要责任人100元。
转载点、工作面架间喷雾、巷道防尘水幕损坏1处,不及时修复,罚责任单位300元,对责任主管领导处罚100元。
2、掘进工作面(机掘、炮掘),按工序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不冲刷或冲尘质量不合格者,罚责任单位及跟班队长各罚300元,对责任主管领导处罚1 00元。
3、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漏冲罚责任单位3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罚100元。
4、严格矿井综合防尘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井下所有巷道每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对责任主管领导处罚200元。
发现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逾期不及时整改的将对业务单位加倍处罚。
5、不按规定安装全断面喷雾、转载点喷雾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罚500元。
6、发现分管范围内风门前后5m范围内有杂物或物料的,对分管单位处罚5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罚100元,如分管单位分管范围内风门前后5m 范围内有其它单位的杂物或物料的,可对责任单位按照本规定处理。
7、发现分管范围内防尘管路有漏水现象的,未能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罚100元。
8、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各科室分管范围内防尘不彻底、防尘管路有漏水、全断面喷雾、转载点喷雾不能够正常使用的,风门前后有杂物或物料的,所有考核结果全由责任单位承担。
该通知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要对各自防尘区域进行一次全面冲尘,以后按照规定周期对各自防尘区域进行冲尘。
硫磺沟煤矿通防科
20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