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3〕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门窗是建筑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实际效果和室内环境品质有着重要影响。为了规范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行为,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门窗生产制造管理,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及部品质量
(一)建筑节能门窗组装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设备自动化水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组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组装生产建筑节能门窗,不得使用已被国家及本市禁用的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和五金配件等部品,不得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节能门窗。
(二)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型材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采用劣质原材料,不得仿冒生产其他单位或品牌的型材。同时,应规范型材生产供应行为,加强型材包装及保护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要求在包装及保护膜中详细标明型材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在供应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装饰门窗用型材冒充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11
•【字号】渝建发[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筑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且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应重新报批。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送原施工图审查
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24
•【字号】渝建发[2013]98号
•【施行日期】2013.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
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发〔2013〕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市城乡建委组织修订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以下简称“《标准》”),将于近期实施,现就我市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2013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执行《标准》。2013年12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
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含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Ⅰ类地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Ⅰ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2019年整理】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
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
1、法规、规范性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重庆市建筑节能 条例》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2筑决0节定08能》年工1作月纳1日入起了施依行法,治将理我的市轨建道。
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
重庆市建筑节能的管理要求
3、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
➢ 设计阶段 ➢ 对规划方案提出的要求
➢ 设计单位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 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 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 要求。(《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 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基本规定
➢ “四新技术”的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 门的施工技术方案。(目的在于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 应用到工程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3.26
•【字号】渝建发[2013]34号
•【施行日期】2013.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促进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民生,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
目前,城镇节能建筑仅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3%,非节能建筑中约70%以上为既有居住建筑。重庆地区非节能的居住建筑普遍缺乏节能措施,室内舒适性较差,
特别在大力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仅可提升建筑用能效率,显著改善室内热环境,更好地惠及民生,还对提高建设领域生态文明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意义重大。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均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出了具体要求,列入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因此,各区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1.23
•【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3日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
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渝建标〔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50-255-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55-2017同时废止。其中,第1.0.4条为强制性条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0645-2022,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2020〕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
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方式
(一)调整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均可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自2020年2月1日起,不再受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申请,《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9号)同时废止。已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
性能认定的,在有效期结束后自然失效。
(二)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督促民用建筑项目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项目能效测评及联合验收重点核查内容,切实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效果。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RR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2008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2008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于2008年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节能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升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一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首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外墙保温、门窗设计、日光利用、照明设计、空调设计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建筑设计应采用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形式,使得建筑材料的热传导系数降至最低,从而减少能源损耗。外墙保温方面,要求在保温层表面必须进行外饰面处理,以减少建筑外墙的能量损失。门窗设计要求采用低能耗材料,具备优良的隔热和密封性能,减少冷热能传输。日光利用方面,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对室内照明的需求。照明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灯具和灯光控制系统,合理配置照明设备,以减少电能消耗。空调设计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空调设备,并结合建筑的动态热环境需求,实现能耗的最优控制。
这一标准的实施效果显著。首先,在建筑设计方面,通过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形式,使得建筑材料的热传导系数明显降低,从而减少了
能源损耗。此外,外墙保温的要求依靠保温层的设置和外饰面的处理,有效地减少了建筑外墙的能量损失。门窗设计中使用低能耗材料和优
良的隔热密封性能,也大大降低了冷热能传输。在日光利用和照明设
计方面,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采用节能灯具、灯光控制系统,进一步减
少了照明设备的电能消耗。最后,在空调设计方面,采用高效节能的
空调设备,并结合建筑的动态热环境需求实现最优控制,实现了空调
能耗的大幅度降低。
根据相关数据的统计,实施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后,能源消耗减少了显著的比例。通过建筑设计和外墙保温的改善,能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
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4
•【字号】渝建绿建〔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
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
渝建绿建〔20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和《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如期完成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目标,现结合《重庆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对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明确标准执行范围及要求
1、自2021年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备案证》的超高层建筑应满足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2、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加主城都市区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取得《企业投资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重庆市建筑节能变更程序
重庆市建筑节能变更程序
【实用版】
目录
一、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
二、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三、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建筑节能条例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五、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效果
正文
一、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 2007 年 11 月 23 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重庆市在建筑节能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节能技术和手段,降低建筑的能耗,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建筑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建筑节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共分为七章,主要包括总则、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建筑节能施工和监理、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评估和监管、法律责任等环节。条例明确了建筑节能的目标、原则、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的职责,并规定了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节能条例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对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推动了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转型,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其次,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应用,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最后,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提高了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程度,提高了人们的节能意识,对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摘要:
一、引言
二、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概述
1.节能设计的重要性
2.标准的主要内容
3.适用范围
三、具体节能设计措施
1.建筑外墙保温设计
2.屋顶绿化与遮阳设计
3.门窗设计与选材
4.节能照明设计
四、节能建筑设计案例分析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的加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逐渐成为建筑设计的重要课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文将围绕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探讨如何在设计过程中充分体现节能、环保、可持续的理念。
二、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概述
1.节能设计的重要性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不仅可以降低能耗,减少运行成本,还能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符合节能标准的公共建筑能够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标准的主要内容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外墙保温设计:要求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降低热量传输。
(2)屋顶绿化与遮阳设计:提倡屋顶绿化,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对建筑物的热量增加;设置合理的遮阳设施,减少室内空调使用。
(3)门窗设计与选材:要求门窗具有较高的保温性能和较低的传热系数,合理选材以降低热量损失。
(4)节能照明设计:采用高效照明设备,合理布局照明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3.适用范围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类型。
三、具体节能设计措施
1.建筑外墙保温设计:在外墙施工过程中,采用保温材料进行填充,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同时,合理选择保温材料,确保其防火性能和安全性能。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的加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已成为我国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重庆作为一座山城,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更具挑战性。本文将对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提供参考。
二、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概述
1.节能设计目标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包括:
(1)满足建筑室内环境质量要求;
(2)降低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能耗;
(3)提高建筑照明、热水与设备用电能效;
(4)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2.节能设计原则
(1)适应性:根据重庆地域特点,气候条件及建筑功能,制定合理的节能设计方案;
(2)系统性:从建筑整体出发,考虑各部位之间的节能关系,形成完整的节能体系;
(3)经济性:在保证建筑质量与功能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环保性:减少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建筑。
3.节能设计要求
(1)建筑外形设计:采用有利于节能的外形,减小建筑表面的热损失;
(2)建筑材料选择:选用高性能、低导热的建筑材料,降低建筑热量损失;
(3)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提高室内环境质量,降低能耗;
(4)建筑通风、采光与绿化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采光,提高绿化面积,降低建筑能耗。
三、节能设计措施
1.建筑外形设计:采用有利于节能的平面布局和立面形式,减小建筑表面的热损失。
2.建筑材料选择:选用高性能、低导热的建筑材料,降低建筑热量损失。
3.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提高室内环境质量,降低能耗。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3]2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
实施意见
正文: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节能工作,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现就做好全市2013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节能。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8%以上。各区县应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等,因地制宜抓好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农村建筑节能示范。
(二)绿色建筑。自2013年起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公共建筑率先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区县应培育建设5个以上的绿色建筑并通过评价标识;鼓励各区县培育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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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
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