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闽交人【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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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闽政办[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交通运输业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运输部门。

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高质量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运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5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定位之一:“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

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根据战略定位,福建省抓住机遇,加强“突破两点”和重点发展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以港口为依托,加强港城互动、港区互动,延伸海西港口腹地,推进“三纵六横九环”海峡铁路网和“三纵八横”高速公路建设、“二纵二横”国道、“八纵九横”省道改造,到2020年,海西高速公路和铁路将分别达到6000公里以上,形成以福州、厦门的港口、机场为枢纽,以铁路为骨架,以公路为网络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1.03•【字号】闽交办发明电〔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省交通运输集团:为加强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汽车运输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厅2009年度培训计划,经研究定于2009年11月24日在福州举办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运输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车辆管理技术人员等。

二、培训内容聘请长安大学张校贵教授做高速公路安全驾驶操作技术、《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事故预防心理学、影响汽车油耗的主要因素及节油途径知识讲座;聘请福州市公安局林为众做机动车与驾驶人的管理专题讲座等。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日期:11月24日报到,11月25日-27日培训学习。

培训地点:福州台江长乐南路18号(排尾路中段)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闽运培训中心。

四、其它1、本培训班由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和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承办。

2、请各单位将报名回执表于11月20日前传真至联系人。

3、学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4、联系电话:*************、83285829(传真)联系人:丁申:136****9121邱建华:136****2875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培训班回执表填报单位:。

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

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

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计划表的通知本校各单位:为加强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莆院人[2008]3号)有关规定,请各单位于2008年4月30前,将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计划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

未列入攻读计划者,一般不予以审批。

附:2008-2009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计划表莆田学院人事处2008年4月8日莆田学院文件莆院人[2008]3号关于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本校各单位:《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人事师资管理攻读学位通知校内发送:校领导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加强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莆田学院关于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管理办法》(莆学[2003]66号)及《关于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莆院人[2005]10号)进行修订。

具体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第一章报考条件和有关要求第一条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条教师报考专业必须符合院系(部)、学校培养计划,原则上只能报考本人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

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管理干部应报考与现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若经批准今后调往院系(部)担任专任教师的干部也可报考相应专业。

鼓励教职工报考攻读学校紧缺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原则上只允许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若经批准到国(境)外留学的人员可允许脱产学习。

第四条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职工,应争取三至五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闽政办[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加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闽人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函〔2008〕96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2007-2010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现就200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和参加其他学历学位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报名推荐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和学历教育,报考前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的要求,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为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今年我厅推荐以下在职硕士学位和其他学历教育项目,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择参加,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报考符合要求的其他高校的相关专业:(一)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一;(二)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二;(三)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远程学历教育。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闽交规函〔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吴思旺、李捷增、雷奶铭代表:《关于支持民营码头业参与海洋经济建设的建议》(第1435号)由我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民营企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积极推动民营码头业参与海洋经济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商业码头、渔港、航道、疏港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省沿海港口已有上百个码头由民营企业开发或参股投资建设,有多个渔港由民营企业开发。

为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

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各类港口经营主体合作,互相参股、联营,做大做强;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持。

针对民营码头企业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对民营码头企业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用好用足港航扶持政策,推动港航高质量发展。

同时,鼓励各地探索渔港经营性开发,多模式促进渔港和配套建设项目。

感谢你们对我省港口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兴湖联系人:张运东联系电话:*************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17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闽交建函〔2015〕5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闽交建函〔2015〕5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闽交建函〔2015〕58号罗群荣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南平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省上统筹拨付力度的建议》(第1554号)收悉。

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涉及我厅职责事项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我省现行国省道等专养公路养路费分配办法于1992年经省政府“闽政〔1992〕综338号”文批准实施,实行比例分成包干:福州、厦门两市按省、市4:6分成,其余地(市)按省、市2:8分成。

2009年费税改革后,燃油税返回养护资金仍暂按该比例分成各地包干使用。

该分配办法大致考虑了山区沿海公路养护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因素。

为倾斜支持南平等山区地市,我厅每年从省级分成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用于专项补助山区地市开展国省道危桥改造、路面改造维修、安保工程等养护大中修实施工作,并提高了补助标准。

这些支持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山区地市养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对改善提高山区公路养管水平、确保山区公路畅通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随着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和公众出行需求的不断提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艰巨。

当前我省国省道等专养公路约1.45万公里,按规定测算每年需约40亿元才能基本满足需求。

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加快发展,公路建设投资逐年增大,新建成需养护的高等级公路里程不断增加,每年燃油税六费返还资金远不能满足全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需求,导致养护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不仅南平等山区不足,沿海也同样不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闽交建函〔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38号建议的答复雷金梅、吴思旺、钟冬季、郭玮韡、缪亚扬代表:《关于完善公路养护体制促进福建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438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一、关于调整养护资金分配政策事宜根据交通运输部《养护预算编制导则》,我厅已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普通国省道管养里程、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类型、使用年限以及沿线桥隧、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等因素,编制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预算指标,综合测算各地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资金需求。

目前日常养护预算指标已初步编制完成并组织专家审查,待进一步完善后印发执行。

后续我厅还将积极协调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预算指标科学合理原则,力争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养护资金管理政策,加大宁德等山区地市日常养护资金投入,合力保障山区地市基本养护需求。

二、关于完善普通公路养护体制事宜一是积极健全养护财政事权。

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闽政办〔2020〕52号)明确,普通国道养护管理除中央承担事权及支出责任外,其余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普通省道养护管理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地市的财政事权划分,是遵循、参照中央与各省份的划分方案进行制定,省级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需要与省级财力相适应,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主要通过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明确,2021年省财政厅已会同我厅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在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专项中明确了普通国省道养护各类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对包括宁德在内的有关地市给予最高标准支持。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6号雷琴钦代表:《关于助力远洋海产品在三沙港上岸的建议》(第1831号)由我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关以及宁德市政府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宁德市霞浦县三沙镇是我国著名的闽东渔场所在地,也是沿海发展带上重要的节点城镇,三沙镇口岸是我省最早开放的四个对台贸易口岸之一。

我们将积极支持霞浦县及有关企业,共同推动三沙港扩大开放,实现远洋海产品在三沙港上岸。

一、优化提升三沙渔港商港规划定位,服务霞浦海洋经济发展。

我厅支持三沙港口发展,在福州港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积极向交通运输部和生态环境部沟通汇报,成功保留了三沙港口岸线规划,为三沙口岸扩大开放和未来港口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

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充分考虑当地渔业产业发展和防灾减灾等方面需求基础上,合理编制霞浦渔港建设规划,积极向农业农村部争取,将“三沙湾渔港经济区”项目列入农业农村部“十四五”期间重点支持建设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名录》,2023年完成三沙中心渔港工程的竣工验收,为创建三沙湾渔港经济区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支持三沙码头提级改造,改善港口物流设施条件。

三沙镇已建有3000吨级通用杂货码头,三沙中心渔港码头于2023年竣工验收,对三沙镇渔业生产、货物运输、对台贸易发挥着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近年来,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对三沙港口码头基础设施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厅积极加快推进三沙3000吨码头提级改造,进一步改善三沙港口基础设施条件。

目前,项目业主已向我厅申请推进码头提级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步伐,努力提高研究生选拔培养质量,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紧缺型人才。

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已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基础上,增加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5万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调整优化研究生招生类型结构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是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是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的重要举措,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加大研究生培养类型和培养模式改革的力度,统筹规划好学术型和应用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增加符合我国产业结构特点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比重,加快建立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研究生教育机制。

二、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招生计划落实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高校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2009年新增加的招生计划中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安排2.8万名,地方所属院校安排2.2万名,主要用于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艺术硕士以及工程硕士的项目管理和软件工程、体育硕士的竞赛组织、教育硕士的教育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和少数不适宜应届本科毕业生就读的专业学位外,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设臵的专业学位(代码表见附件1),均可招收这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同时,为积极配合政法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该项计划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面向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暂称为“法律硕士(法学)”)招生,从报考法学专业(专业代码0301)的考生中调剂录取。

现将计划印发你们(各有关院校计划安排数量见附件2),请各招生单位在统筹考虑本单位办学资源、办学水平、学科布局和生源等因素基础上,做好分专业(领域)招生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的通知-闽交人〔2015〕30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的通知-闽交人〔2015〕30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闽交人〔2015〕30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设立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等事项的批复》(闽委编办〔2014〕20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为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正处级。

主要职责: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协调等工作,承担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继续教育、交通系统人才交流服务等工作。

经费渠道为自给。

原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和省交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现有在编人员整体划入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其中,原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现有在编人员的原财政核补事业身份不变,有关职级待遇等问题按闽委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认真做好原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和省交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机构撤销和法人注销,以及新机构的法人登记和人员入编等相关工作。

同时,做好中心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的报批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2月28日——结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299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299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29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闽交运函〔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299号提案的答复闽交运函〔2023〕40号杨希龙委员:《关于解决产业工人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到福建定居的建议》(20231299号)由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分办。

现就涉及我厅的“开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与市区、生活区的公交通勤线路”事项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支持力度,聚焦产业工人生活通行便利,因地制宜开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常规通勤公交线路,普遍实行低票价或优惠票价政策,努力满足产业工人出行需求。

截至目前,全省开通途经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周边的城市公交线路1213条,日均客运量125万人次,其中公交通勤专线156条,投入320辆公交车,日均运输客运量达1.2万人次。

下一阶段,我厅将进一步吸收您的建议内容,督促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工作摸排,深入了解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周边的公交线路运行情况,准确掌握产业工人出行需求和上下班客流特点,通过新增、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合理的设置公交运行班次等措施,发展常态化公交通勤服务,更好地为产业工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的公交服务。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领导署名:李兴湖联系人:朱翔联系电话:*************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6月2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闽政[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做好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20多万人,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占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一半以上。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200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获得良好的就业服务。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一)进一步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

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省和设区市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要确保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岗位比例不低于7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9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9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9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闽交规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97号建议的答复王波、傅琇玫、廖丽芸代表:《关于对龙岩老区苏区省道、农村公路补助予以特殊支持的建议》(第1297号)由我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按照我厅与省财政厅2021年12月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五”期,我省省道和农村公路的省级补助标准,根据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分档,划分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转移支付补助第一档和第二档县(市、区)”、“转移支付补助第三档和第四档县(市、区)”三档进行补助。

龙岩市7个县(市、区)中,武平、长汀、连城3个县属于“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永定、上杭县、漳平3个县(市、区)属于“转移支付补助第一档和第二档县(市、区)”,新罗区属于“转移支付补助第三档和第四档县(市、区)”,我们分别按相应档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同时,龙岩7个县(市、区)均为原中央苏区县,我们还给予补助标准普通省道上浮10%、农村公路上浮20%的倾斜扶持。

2021-2022年,省级共下达龙岩市省道和农村公路补助资金3.26亿元,占全省总额的15.4%,超全省平均值11.1%约4.3个百分点。

下阶段,我们将充分考虑包括龙岩在内的苏区老区实际困难,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发展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进一步积极加大对苏区老区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领导署名:李兴湖联系人:彭旭青联系电话:*************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12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财函〔2015〕31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财函〔2015〕31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财函〔2015〕31号张上进等代表:你们提出的省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顺昌全面享受苏区县政策的建议》(第1051号建议)收悉。

我厅高度重视,现将分办情况答复如下: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补助问题2009年2月21日,我省一次性撤消了境内120个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取消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取消收费后,中央财政每年预拨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补助资金,我厅在收到省财政转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都及时拨付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规定,我省作为东部省份,只补助债务总额40%的专项资金(中部省份50%、西部省份60%)。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的精神,我厅多次配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赴京汇报,请求中央财政对我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县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参照西部、中部地区政策给予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认定,您所提的顺昌县属革命老区县)。

经积极争取,财政部已初步表态在分配二级公路债务中央补助资金时,将对我省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予以适当倾斜。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我省高校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我省高校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我省高校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闽委教宣[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我省高校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闽委教宣〔2006〕19号)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2005]22号)以及全国、全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辅导员思想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学位学历层次,推进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我厅委托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举办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每期40人,今年举办第一期。

现就2006年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对象及条件。

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报考条件:1、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2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2、愿意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3、与所在高校签订学成后在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服务至少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

二、单独开设课程。

根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开设相关课程,对辅导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教育和训练。

三、报名方法和时间。

各校人事部门在组织报名时,须按“资格审查表”(附件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于2006年5月20日之前将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审核(联系人:谢秋运,电话:0591-********,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闽交运函〔2022〕92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徐文平、王新宇、刘赟、邱健等代表:《关于扶持民营航运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392号)由我厅会同福建海事局和福建银保监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关于积极发挥银行在航运物流发展中的作用事宜近年来,我省持续引导银行积极对接海洋航运产业资金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助推福建省海洋产业发展壮大、转型升级。

一是加大海洋航运产业资金支持。

加大银行对省内海洋航运经济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和项目、重点创新平台的信贷支持力度。

福建海峡银行制定《福州地区海洋产业对公资产业务规划》等文件,明确涉海统计口径、营销导向、计划目标和重点发展方向,在信贷规模、资产定价和审批授权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银行业机构(不含厦门)海洋经济相关产业贷款余额超过1000亿元,覆盖我省海洋经济主要产业,其中支持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相关贷款余额400.21亿元,同比增长16.71%。

二是鼓励创新海洋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创新推广船舶按揭贷款,支持航运企业向“规模化、大吨位”方向发展,帮助企业发展“大、特、新”船舶,淘汰“老、旧、小”船舶,解决购置船舶融资难题。

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银行业机构(不含厦门)船舶抵押贷款余额82.47亿元,同比增长10.43%。

创新融资担保模式,中行省分行创新现代海洋产业助保贷,依托省财政风险补偿金,构建政银企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帮助海洋中小企业降低了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三是加大涉海保险保障力度。

积极开展船舶建造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等各类船舶保险险种,有力支持航运工作,促进福建省海上贸易发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干部“一岗双责”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干部“一岗双责”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干部“一岗双责”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闽交办发明电〔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干部“一岗双责”培训班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省交通质监站: 交通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是交通行业永恒的主题。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行政问责规定”和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厅决定举办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干部“一岗双责”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省交通质监站领导及安全部门负责人,部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具体培训名额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一)学习“党政领导行政问责规定”和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三)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预案制定、完善和演练,应急装备与设施,应急处理,应急救助等)。

三、培训方式培训班将邀请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主讲。

培训以讲座、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和地点时间:2009年8月26日下午报到;27日培训。

地点:省交通厅教育培训基地(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3号楼。

五、有关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按通知要求安排好参训人员,确保本系统、本单位培训任务完成。

参训的县(市、区)交通局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安排。

培训结束后将颁发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请准备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1张并于参训时提交,以办理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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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厅党组的要求,为提升交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以
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三大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用几年时间培养若干名博士研究生和一定数量硕士研究生。

充分发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一支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学术造诣、有活力、有创新能力的科技攻关人才队伍。

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一支由科研高层人才、中层管理技术骨干和大量熟悉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学用一致的梯级交通人才队伍,从而优化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持。

三、具体措施
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报考与交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参加学习的,由个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单位推荐,经厅人事处审核后,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录取后报厅科教处备案。

上述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指经国家统考或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GCT)正式录取的,并完成全部课程和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相应学位或毕业的。

2、在职人员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各单位尽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条件;职工本人也要科学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避免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所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的培养费按规定给予报销或提供支持。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省厅从科教专项经费中拨专款用于学习补助,给予:
获硕士学位的补助5000元;
获硕士学位并取得研究生毕业证的补助8000元;
获博士学位的补助20000元。

5、鼓励和支持硕士、博士研究生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政策、规划的起草、制定、修订和重点项目的开发研究。

鼓励和支持博士参加国内和国际上高层次的技术研讨活动,加强联系,取长补短,提升科技素养。

逐步建立福建交通硕士、博士联络服务平台,提供活动与联络场所,加强协作,形成团队。

6、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结合交通建设与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立项研究,可按《福建省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办法》申报科研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对入选项目提供课题经费补助。

所在单位对经批准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入选项目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7、本意见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获学位或毕业的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中共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研究生可参照本意见实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在职学习研究生意见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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