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闽交人【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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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厅党组的要求,为提升交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以

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三大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用几年时间培养若干名博士研究生和一定数量硕士研究生。充分发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一支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学术造诣、有活力、有创新能力的科技攻关人才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一支由科研高层人才、中层管理技术骨干和大量熟悉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学用一致的梯级交通人才队伍,从而优化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持。

三、具体措施

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报考与交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习的,由个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单位推荐,经厅人事处审核后,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录取后报厅科教处备案。

上述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指经国家统考或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GCT)正式录取的,并完成全部课程和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相应学位或毕业的。

2、在职人员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各单位尽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条件;职工本人也要科学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避免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所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的培养费按规定给予报销或提供支持。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省厅从科教专项经费中拨专款用于学习补助,给予:

获硕士学位的补助5000元;

获硕士学位并取得研究生毕业证的补助8000元;

获博士学位的补助20000元。

5、鼓励和支持硕士、博士研究生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政策、规划的起草、制定、修订和重点项目的开发研究。鼓励和支持博士参加国内和国际上高层次的技术研讨活动,加强联系,取长补短,提升科技素养。逐步建立福建交通硕士、博士联络服务平台,提供活动与联络场所,加强协作,形成团队。

6、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结合交通建设与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立项研究,可按《福建省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办法》申报科研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对入选项目提供课题经费补助。所在单位对经批准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入选项目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7、本意见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获学位或毕业的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中共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研究生可参照本意见实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在职学习研究生意见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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