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 第三章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京国土房管法[2003]566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京国土房管法[2003]5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是从当前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加强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办法》的公XXX实施,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对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政策界限,确保将《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市局也将适时组织有关的培训工作。
二、《办法》在适用范围、拆迁管理、补偿安置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意见、补偿计算规则及规范等有关文件,市局即将印发,与《办法》同步施行。
三、《办法》规定的拆迁管理制度,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相同的内容。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在拆迁管理上要严格依法行政,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办法》确定的房、地分开补偿原则,突出了以对土地的补偿为主,以适应土地市场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宅基地上房屋存在的问题。
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宅基地上房屋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95号,1999年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95号(1999年2月5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公益,保证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到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存入拆迁补偿所需资金。
二、城、近郊区存储拆迁补偿指定银行暂定为:(一)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方庄);(二)中国投资银行安定门支行;(三)中国工商银行东城区支行王府井分理处;(四)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百万庄分理处。
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储银行由各区县房地局根据便于拆迁当事人存取和便于拆迁管理的原则,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指定,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市、区县房地局可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对指定银行进行适当调整。
三、拆迁人存入拆迁补偿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出具存款证明。
拆迁补偿存款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拆迁人提交房地局,一联由经办银行留存备查,一联由拆迁人留存。
四、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出具拆迁补偿存款证明。
区县房地局应当根据拆迁地点、拆迁量,以及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房屋等情况,对补偿的充足率进行审核。
区县房地局认为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款不足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制作补偿清单,经区县房地局核定后,与经办银行根据补偿清单协商补偿款划款及支付有关事宜。
六、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付给被拆迁人补偿款。
被拆迁人领取补偿款,应当与拆迁人填写领款赁证,并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七、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及时补足。
拆迁结案后,拆迁补偿款有结余的,经办银行应当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房地局出具的结案证明,将余款转到拆迁人的帐户内。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生效日期:2001年12月19日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
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房管局备案。
是我国的⾸都,⼀直是我国的⼀个焦点。
房屋拆迁后,北京市民⽇后的安置⼯作是什么重要的。
相信⼴⼤北京朋友们对于北京市规则及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分需要了解。
那么,接下来就由⼩编为⼤家解答这个问题。
⼀、安置补偿规则及标准征收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民政府报市⼈民政府批准,在统⼀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批宅基地⾃建的补偿⽅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积计算:(1) ⼈均合法产权⾯积⼩于50平⽅⽶的,按50平⽅⽶认定产权⾯积。
对⼈均不⾜50平⽅⽶的部分,已建成⽆合法批建⼿续房屋的,按⼈均50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等)重置价缴款后,按⼈均50平⽅⽶予以补偿安置。
⼈均不⾜50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补⼀”、不补差价计算。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的总⾯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积最⼩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款。
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
2、实⾏货币补偿的,⼈均50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均价补偿,⾼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均50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选择部分实⾏产权调换、部分实⾏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积减去安置房⾯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均50平⽅⽶。
4、批宅基地⾃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地住宅经批准采⽤批宅基地⾃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年3月5日)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为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现就涉及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配偶属于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发放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属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货币化的,须先行发放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非因个人原因不能搬出的,且承租人与其配偶属于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所在单位应按新增租金的80%发给提租补贴,提租补贴资金总额不能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机关、事业单位发给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和提租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1234号文件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1234号文件
一、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保证住户合理维权,确保拆迁支付
赔偿款计算公正、公平,根据房地产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以期加快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保护住户合法权益。
二、定义
1.拆迁评估:指拆迁当事人对拆迁建设工程影响的房屋、土地及其他
相关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利益关系,确定其市
场价值的有关工作。
2.拆迁当事人:指因拆迁建设工程受影响的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产
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
三、评估标准
1.评估依据:赔偿款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已审定的有关政策、住房价
格的实际行情价格、区域性住房建筑及拆迁项目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赔偿
款应按照当地市场价格、交易价格或参照同类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择优受理并组织拆迁
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组建以政府或机构指定的专职评估师为主的专业评估
队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评估程序:拆迁评估的主要程序有专业技术评估、公民参与及其他
有关事项。
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
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宅基地是指城镇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用于建房居住的土地,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宅基地实际利用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具体来说,宅基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宅基地实际利用价值确定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帮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后有一个过渡期安置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则是指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其次,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经过政府部门合法程序审批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核算,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征收范围、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再次,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告,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程序。
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政府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征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合法合规。
最后,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的平衡。
在城市建设中,宅基地的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但政府会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总之,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的平衡。
政府会根据市场价格、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8.04•【字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施行日期】200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四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发布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分类类别:征地拆迁文号:京国土房屋拆字〔2001〕1234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
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4、[用地批准文件]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市房地局: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号
三、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新《办法》要求重新核定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拆迁单位现有资金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 2003年12月31日以前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照新《办法》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拆迁资质。
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逐步建立和推行拆迁单位项目考核制度,动态掌握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执行拆 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市局。
五、市国土房管局逐步建立全市拆迁单位信息查询和信用管理系统,将拆迁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
第四条 〔资质管理制度〕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 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2]1167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12月27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67号)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调整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国土房管拆字〔2002〕87)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规定,我局制定并公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2001〕)1234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规则》)。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应当按照《拆迁评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所确定的《北京市基准地价表》,是建设单位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评估确定宗地出让、转让价格时参照执行的标准。
三、《拆迁评估规则》是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最近公布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是2002年1月1日,二者有关基准地价水平的规定是基于同一时期的情况确定的,是一致的。
其中,居住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准地价,是指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种居住类型在内的区域平均地价水平。
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水平,是在同一时期居住类型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基准地价规定的幅度内,基于被拆迁的普通住宅用地类型确定的。
此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
1 / 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使我市廉租住房政策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危改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危改拆迁地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05号)及《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10号)精神,现对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款,如领取拆迁补偿款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拆迁地区廉租家庭的配租实施方式廉租家庭将应得拆迁补偿款委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廉租家庭的条件分别实行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
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廉租家庭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安置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
(一)拆迁补偿款交纳的数额拆迁补偿款交纳数额根据配租家庭人口比例确定。
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一致时,配租家庭应将拆迁补偿款全部交纳;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不一致时,按配租家庭人口占拆迁人口的比例交纳。
(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差额面积标准(10平方米申请家庭拆迁前的原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核发补贴租金;配租家庭也可申请全额补贴,其差额部分从该家庭交纳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 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 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