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本《宋刑统》校勘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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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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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宋刑统建隆重定刑统又名《宋刑统》窦仪撰卷一名例律【二门】律条六并疏令格敕条八五刑十恶五刑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笞刑五一十赎铜一斤二十赎铜二斤三十赎铜三斤四十赎铜四斤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而律学者云笞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卽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身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髠钳为城旦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卽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形骞试惑仔涛逋秸戎嘧即?杖刑五六十赎铜六斤七十赎铜七斤八十赎铜八斤九十赎铜九斤一百赎铜十斤【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朴原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曅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隋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条其今常行杖制????????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不得过九分小头径不得过九分依此行用【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今时杖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至死者具事由闻奏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岛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卽其义也????????????敕尚书都省??????????月十六日奉圣旨徒流笞杖刑名应合该除免当赎上请外据法书轻重等第用常行杖施行令臣等详定可否奏闻俾官吏之依凭绝刑名之出入立兹定制始自圣朝臣等参详伏请宣下法司颁行天下者奉敕宜依仍付所司遍下诸道州府者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昃黾拐仁 ?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卽古大辟之刑是也【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髠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准】唐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释曰恶逆以上四等罪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准】狱官令诸伤损于人及诬告得罪其人应合赎者??被告及伤损之家卽两人相犯得罪????????? ?条请????????六十日徒限五????????????若无故过限???????????诉据理不移前?????????????月八日敕节文其赎铜每???????????? 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为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恭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惟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一曰谋反【议曰】案公羊傅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注云谓谋危社稷【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卽神安神宁卽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二曰谋大逆【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反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卽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三曰谋叛【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四曰恶逆【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鸱其心爱恭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注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注云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卽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周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祖亦同也【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是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卽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卽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在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者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逆以上者州县是???????????事参军纠察闻???????????有犯恶逆以上罪者今后刺史以上附表自劾以敦风教责与不责并听敕裁五曰不道【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注云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惟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注云造畜蛊毒厌魅【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刀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卽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六曰大不恭【议曰】礼者恭之本恭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恭之心故曰大不恭注云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只神州宗庙等为大祀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帪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恭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计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注云盗及伪造御宝【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壐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壐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壐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注云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闲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注云若造御膳误犯食禁【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三珍所司特宜恭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卽是不恭注云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卽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违卽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恭注云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惟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注云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恭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又令所司差遣者是也七曰不孝【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注云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咒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惟诅求爱媚始入此条【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然厌魅咒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答曰】厌咒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咒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咒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注云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注云若供养有阙【议曰】礼云孝子之养其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飮食而奉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注】而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注云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卽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注云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卽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其诈称始死者非八曰不睦【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人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注云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周亲尊长等杀讫卽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释曰卖了为售注云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惟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九曰不义【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注云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注云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注云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古及改嫁【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卽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十曰内乱【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注云谓奸小功以上亲【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注云父祖妾及与和者【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胜亦是及与和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卷二名例律【四门】律条十六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二八议请减赎犯罪事发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一曰议亲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叶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注云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大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注云皇后小功以上亲【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二曰议故注云谓故旧【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三曰议贤注云谓有大德行【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四曰议能注云谓有大才业【议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五曰议功注云谓有大功勋【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营?????????救艰难铭功太常者六曰议贵注云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议曰】依令有主掌者为职事官无主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七曰议勤注云谓有大勤劳【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八曰议宾注云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娑笥套鹣鸵参粑渫蹩松谭庀暮笫现笥阼椒馍淌戏庀乱甲置砘涓奈讨笥谒稳艚裰芎蠼楣搴筢@公并为国宾者诸八议者犯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已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疏】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注云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议曰】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请减赎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疏】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也又云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议曰】八议之人荫及周以上亲及孙入请周亲释曰周亲具在假宁令后五服制度令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之类又例云称周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疑是嫡孙故别言孙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周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又云若官爵五品以上犯罪死者上请【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注云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未得并从减法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疏议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宫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卽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其于周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疏】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议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以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罪以下并听赎又云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又云其加役流【议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宏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又云反逆缘。

唐律疏义与宋刑统

唐律疏义与宋刑统

《唐律》的渊源唐律的渊源甚为久远,某些内容可以直接追溯到西周的吕刑或更早的上古之法。

但是,如果就总体而言,则当推产生周、秦之际的法经为第一祖本。

根据《左传》、《国语》及《史记》等史籍的记述,春秋末年,各诸侯国为了保护新兴的封建制,纷纷制定和公布刑法,称为刑书。

唐律是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封建法典相承发展的结果。

《法经》、《九章律》、《泰始律》、《北齐律》,集南北朝诸律之大成的隋《开皇律》五者对《唐律》的孕育最具关键意义。

《旧唐书·刑法志》即有唐开国之初,宣布废除隋大业律令,采用开皇律为底本编撰唐律。

《唐律》的编撰唐律的编撰始于唐高祖武德,定于唐太宗贞观,从唐高宗永徽起至唐宪宗元和间有曾多次修改、刊正,仅明诏颁行并为史志所收录者即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垂拱律》、《开元律》五部。

见诸史书的大大小小的修改有不下13次之多,《唐律》终唐一世都在行用。

唐高祖夺取政权后,废除大业律令,暂用隋开皇律令,颁布了五十三条新格对开皇律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变通。

同时命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前后历时六年,参加撰著者续有增加,至武德七年(六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勒成奏上,同年四月一日颁布实施,这就是武德律。

武德律在唐律的编纂史上具有开创意义。

选定隋开皇律作为底本,加以删改,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正确的基础。

唐太宗即位之初,即命长孙无忌与房玄龄等人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改为断趾,后又诏令房玄龄与裴弘献等人全面检讨武德律,重加删定,前后历时十年,至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始告完成,奏上颁行,这就是贞观律。

贞观律对武德律所做的调整和删改,确立了独特的风格。

永徽元年(公元六五0年),唐高宗诏令长孙无忌等人删定律令格式之不便者,前后历时二年,至于永徽二年(六五一年)闰九月十四日毕,勒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这就是永徽律。

永徽律系贞观律略加删改而成,删改的幅度虽然不大,但也涉及内容的改定而不仅限于文字上小有改变。

宋本

宋本

• 還有唐代李翰編撰的兒童啟蒙課本《蒙 求》,新發現的遼版是該書現存最早的版 本,也是目前僅存的除佛經以外的遼刻本 圖書。
•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八《壽隆年號 誤》中說‚遼人謹于避諱‛,這在新發現 的遼刻本中得到瞭證實。 • 1、在61件雕版印刷品中,有7件是避帝諱 的。其中光字避遼太祖耶律德光諱;明字 避穆宗耶律璟諱,因為他后來改名為明; 賢字避遼景宗耶律賢諱,因為他小字明扆, 故亦諱明。真字避遼興宗耶律宗真諱。
• 从引文中可以看出北宋国子监刻书,委著 名书法家写样,经过专家反复校勘,才付 雕版。国子监这样做当然会对宋代刻书事 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 (2)宋代的家刻本也非常的注重校勘。 • 清钱泰吉《甘泉乡人稿》卷七《曝书杂记》云: “宋岳倦翁刊九经三传,以家塾所藏诸刻,并兴 国于氏、建安余仁仲本,凡二十本。又以越中旧 本注疏,建本有音释注疏,蜀注疏合二十三本, 专属本经名士,反复参订,始命良工入梓。其所 撰《相台书塾刊正九经三传沿革例》于书本、字 画、注文、音释、句读、脱简、考异皆罗列条目, 详审精确,不可不家置一编也。”
• 這乃是從文物的角度來肯定宋本書的價值。 也是我們所贊同的。宋本情況及其可貴之 處大體如此。
四 遼、金、元本
• 1、關于遼本 • 1974年7月28日,國家文物局等單位在山西 應縣佛宮寺木塔內釋迦塑像中發現了遼代 珍貴文物160件,其中有遼刻經47件;寫經、 雜抄共30件;刻書與雜刻8件;繪畫、版刻 印刷佛像7件。這批遼代文獻的發現,使我 們窺見遼刻本的大概。
• 一般認為魚尾都刻在版心,是供摺葉用的, 而《燕臺大憫忠寺新雕諸雜贊一策》中的 兩個魚尾不在版心而被分別刻在兩行乌絲 欄中,其作用是為了醒目和美觀。《燕臺 大憫忠寺新雕諸雜贊一策》係細黑口,這 對我們研究細黑口產生的時間頗有參考價 值。

宋刑统

宋刑统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编辑本段制定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

并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

编辑本段内文《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於律文之後,与之并行。

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

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编辑本段修改《宋刑统》自颁布以後,虽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供参考)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供参考)

一、单顷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夏代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 A. 尧B.禹 C. 启D. 周公2.我国古代赎刑最先出此刻( A )。

A. 夏代 B.商朝 C. 西周 D.举朝3. 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 A. 赵鞅B.叔向 C. 郑驷颛 D. 子产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

A.仆区法 B. 法经 C. 秦律 D. 盗法5.菜朝一种以极竭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 A. 定永 B. 醢 C. 皋酋 D. 具五刑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

A.《九章律》B.魏律 C. 察律D.唐律7.清朝每一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 ).A.秋申 B. 大审 C. 热审D.朝审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 ). A. 君上大权 B.国会 C. 总理D.臣民权利义务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那么、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 ). A 德国人B. 俄罗斯人C. 英国人D.日本人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C ).A.刑部 B. 大理寺 C. 法部D.大理院1.“昏、贼、贼,杀”是夏代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D )”。

A.昏B、杀C.墨D.贼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那么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 )。

A、周公B、吕侯C.李悝D.邓析3.我国古代第一次发布的成文法是在( B )。

A、竹简上B、鼎上C、纸上D.帛上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 A )。

A、取息过率B、券书C、文券D.散估5、明律规定,关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假设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 B )。

A、一等B、二等C.三等D,四等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先规定在( A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 )。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 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 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及解析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
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 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 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 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 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
(20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 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2008四川)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谷稍 ,夺 收其 其权 精, 兵制 。其 赵 钱 普
——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 《宋刑统》的编撰,太 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 印,颁行天下”,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 印行的法典。
历年司考真题
(2012)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 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 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百年来《宋刑统》研究述评

百年来《宋刑统》研究述评

百年来《宋刑统》研究述评作者:张荣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宋刑统》详名为《宋建隆重祥定刑统》,于北宋建隆四年颁布施行,是宋朝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刊版印行的第一部封建律典。

本文整理了近百年来针对《宋刑统》的研究状况,对其做出初步总结工作,以期更加全面地研究《宋刑统》。

关键词:《宋刑统》;立法特点;体例;折杖法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48-02作者简介:张荣(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一直以来都存在一种对于《宋刑统》的评价,即《宋刑统》实乃《唐律疏议》的翻版。

而近百年来对于《宋刑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前者并非简单的只是后者的翻版,此种结论实在缺乏考证。

本文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整理出《宋刑统》的研究状况:一、《宋刑统》的整理成果《宋刑统》共有十二篇内容,这一点继承了唐律,并在其中加入了敕令格式的内容。

在总结研究成果之前应该了解目前对于《宋刑统》原文都有哪些版本和点校本。

最早的点校版本是吴翊如的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后又有薛梅卿在原点校本基础之上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使《宋刑统》的校勘工作更加细致。

随后有魏殿金先生《点校本补正十五则》(齐鲁学刊2002年)对于《宋刑统》点校的不同意见。

二、《宋刑统》的编纂体例“1935年,任启珊发表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考略》(《社会科学论丛季刊》第2卷第2期),对《宋刑统》的名称、版本、编纂经过编纂体例以及与《宋刑统》相关的著作等问题做了考证。

这是学术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宋刑统》所做的基本研究。

”[1]从编纂体例上看《宋刑统》有期独创之处,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提出在体例上它的创新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以“刑统”命名的封建帝国仅有宋朝一朝;其二,令格式敕合编的体例开启了大元通制、大明律例、大清律例合编的体裁的先河,并新增起请条和汇总“余条准此”。

江苏地区图书馆珍贵古籍赏鉴(2):宋刻本2种及元刻本7种

江苏地区图书馆珍贵古籍赏鉴(2):宋刻本2种及元刻本7种

江苏地区图书馆珍贵古籍赏鉴(2):宋刻本2种及元刻本7种•下面的内容汇总自微信公号“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欣赏”,第一期内容看这里:•本期内容有2部宋刻本和多部元刻本,此外还有1部稿本,殊为难得。

宋刻本《龙川略志》苏辙,字子由,晚号颍滨遗老,官至尚书右丞,为唐宋古文八大家之一。

此书为其贬谪循州龙川时所作杂记,由其子苏远(一作逊)笔录成书。

《略志》记其平生亲历,而《别志》则记其所闻,多关政事。

此部宋刻《略志》与《别志》卷数,与南宋初晁公武所编《郡斋读书志》著录相合,应为早期传本,其中《略志》较之宋刻丛书《百川学海》所收《苏黄门龙川略志》十卷本为优,而《别志》则未见有其它宋刻流传。

今通行本《别志》为明刻丛书《稗海》的传本,故宋刻《别志》久已罕见。

此部为二志合璧,完整流传至今,孤本仅存,甚为可贵。

全书雕版工整,字体方正,页面栏线清晰,当属初印。

曾为康熙年间江宁织造曹寅收藏。

龙川略志六卷别志四卷,宋苏辙撰,宋刻本,曹元忠跋。

南京图书馆藏。

元刻本《文章正宗》真德秀(1178-1235),字景元,后更景希,学者称西山先生。

宋建宁浦城(今属福建)人。

官至参知政事。

学术承继朱熹,倡尊理学,著述宏富。

有《大学衍义》《四书集编》等。

是书为一部文选集,约成于宋宁宗末理宗初,所选为先秦至唐末之作,分辞令、议论、叙事、诗歌四类。

编选以理为宗,突显理学扶名教、正人心的政治教化功能。

持论谨严,为明清科举必读书。

此元刻明修本,行格疏朗,字体古朴端庄,曾为晚清大吏许应躁收藏。

文章正宗二十四卷,宋真德秀辑,元至正元年(1341)高仲文刻明修本(卷十三至十八配清抄本),存十九卷(一、三至二十)。

扬州市图书馆藏。

元刻本《金陵新志》张铉,字用鼎。

元陕西人。

曾为奉元路学古书院山长,后任教于集庆路儒学。

学问以博雅称。

元至正三年(1343)受聘主持修纂《金陵新志》。

是志所载涉及元代集庆路所领溧水、溧阳二州及江宁、上元、句容三县,体例沿袭宋景定《建康志》。

重新估评《宋刑统》

重新估评《宋刑统》

重新估评《宋刑统》重新估评《宋刑统》【作者】薛梅卿【作者简介】薛梅卿,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监狱史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致力于宋代法制、明清狱制的研究。

著和主编有《中国法制史稿》、《中国监狱史》、《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等书。

[内容提要] 有感于宋代法制研究中存在对《宋刑统》研究不足、认识偏误或低估其价值的倾向,本文提出重新估评中华法系一代律典《宋刑统》的个人见解,并以大量史实论证了这部法典富有时代气息的发展“终宋用之不改”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国内外封建法制建设的影响,在肯定《宋刑统》的历史价值、地位和意义方面注入新意。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颁行的《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有宋一代编律立法上的重要法典,居于宋朝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地位,对于两宋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运作功能几达300余年,内外立法影响颇为深远,不仅是“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1)]的一部大法,而且也是中华法系中后期发展中的一代律典。

然而。

因前有散佚较久,《四库全书总目》未曾收录这部典籍的潜在障碍,后有“唐律翻版”、“以敕代律,律实则无所用”之说的长期流传,致使对《宋刑统》乃至宋代法制的研究陷入低谷而不起,也给有关《宋刑统》的评价,即对其实施运用及历史影响的认识带来了偏误。

因此,笔者认为,重新估评《宋刑统》的价值,还其应有的历史地位是宋代法制研究中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一项工作。

本人结合教学专题研究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现将浅见整理于此,就教于方家。

一、律典“贯彼旧章”北宋大臣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在《进刑统表》中已明其渊源:“伏以刑统,前朝创始,辟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

”[(2)]公布了《宋刑统》既有本朝新定的法律条文,还有《唐律疏议》、《后周刑统》的旧章主体的内容构架。

近人刘承干在获得《宋刑统》抄本之后,校刻刊行了此书(简称嘉业堂本),并进行了同《唐律疏议》逐条比勘、考正的工程,完成了精详的《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

浅谈宋朝所有权法的特点二是遗失物的取得《宋刑统?杂律》称阑遗物,其卷二十七地内得宿

浅谈宋朝所有权法的特点二是遗失物的取得《宋刑统?杂律》称阑遗物,其卷二十七地内得宿

浅谈宋朝所有权法的特点摘要:两宋的法律高度发达,其《宋刑统》包含了法律的方方面面。

由于时间精力学识有限,本文简要从其体现出来的所有权法入手,宋代所有权法包含土地所有权,物权和典权三方面,本文就从宋代所有权法发展的背景及其类型等综合分析得出其所有权法的特点,为我们更深入了解两宋的法律奠定基础。

关键词:《宋刑统》所有权两宋可以说是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然而其却在中国的历史上维持三百多年之久,其主要原因不得不归于其高度发达的法律。

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占有土地制度,转变为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的制度。

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产生的地主阶级需要新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思想统治。

宋学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了,成为占两宋三百多年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

其儒学经典,佛学,道教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

从遗留下来的《宋刑统》可以看出,其包含了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经济法律,健全的司法制度等。

《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七月完成的,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幕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以下就简要从所有权法发生的背景,类型等作简要分析,从中反映出所有权法的特点。

(一)宋朝所有权法发展的背景宋朝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朝代。

在经济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繁荣,从法制史角度来看,发展也十分迅速。

宋朝在民商事立法上有所成就,出现了大量前朝没有的民商事立法,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民商法律发达,适应于社会需要,促进了经济繁荣宋朝在五代十国后立国,处在了中国社会二百年动荡之后的又一个大变革末的综合、结果、收获时期。

在民商事法律方面,宋朝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改变了旧有的身份依附制度,使更多的普通百姓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在土地制度上“不立田制”不抑兼并”,“许民请佃为永业”;在商品生产上,改变了几千年来的抑商制度,鼓励贸易。

“与社会的发展及经济的繁荣相适应,宋代的民商法律呈现出如下的特点:(1)宋代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民事立法多以单行的法规形式出现,且在物权、债负、婚姻、财产继承诸方面,比唐律更加完善。

《唐律疏议》演变史略

《唐律疏议》演变史略

《唐律疏议》演变史略岳纯之【摘要】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期刊名称】《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12)002【总页数】7页(P68-74)【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宋刑统》【作者】岳纯之【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42《唐律疏议》是唐朝著名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关于这部法典的制作年代,学术界已经纷扰多年,近年我也就此发表了《仁井田陞等〈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及其在中国的学术影响》《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① 两篇文章分别发表于《史林》2010年第5期和《敦煌研究》2011年第4期。

两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探讨。

本文则是在这两文基础上对《唐律疏议》演变过程的描述,同时也是对《唐律疏议》制作年代的进一步回答。

一、《唐律疏议》的初步形成作为一部法典,《唐律疏议》与古今中外的其他法典相比是有其鲜明特色的,这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是法条的有规则排列,同时也是法条解释的集合,这种法条与法条解释的集成就构成了《唐律疏议》与众不同的最大特点。

《唐律疏议》的最初形成是在唐高宗时期,当时唐朝已经有过三部法典,一是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该律“大略以开皇为准”,“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② [晋]刘昫等:《旧唐书》卷50《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刑统赋》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刑统赋》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刑统赋》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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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刑法》整理与

《宋会要辑稿·刑法》整理与

刑法罪名与刑罚
罪名
宋代刑法罪名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伪造文书、不孝顺父母等,罪名种类繁多,且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 的不同,罪名的轻重程度也有所不同。
刑罚
宋代刑罚体系完备,包括死刑、流放、徒刑、杖刑、鞭刑等,对于某些特定犯罪,如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还 规定了特别的刑罚措施。
刑法实践与案例
实践
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宋会要辑稿·刑法》所体现的刑法思想和 制度,对现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仍具有重要 的启示作用,为现代刑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
对现代刑法的贡献
提供历史借鉴
《宋会要辑稿·刑法》所收录的资料,为现 代刑法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为现 代刑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促进学术研究
校勘与订正
对《宋会要辑稿·刑法》进 行校勘,纠正其中的错别 字、错误标点等,确保文 本的准确性。
注释与解读
为《宋会要辑稿·刑法》中 的难点和关键点添加注释 ,帮助读者理解其背景、 意义和内涵。
整理过程与成果
过程
对《宋会要辑稿·刑法》进行逐页扫 描,将其转化为电子文本;对文本进 行校勘、订正和注释;最后整理成统 一的格式和排版。
促进学科交叉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对《宋会要辑稿·刑法》的研究 ,可以促进学科交叉,推动相关学 科的发展。
社会价值
弘扬法治精神
通过对《宋会要辑稿·刑法 》的研究,可以弘扬法治 精神,为现代社会建设提 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对《宋会要辑稿·刑法 》的研究,可以推动社会 进步,为现代社会的发展 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宋代刑法实践注重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强调审案公正、证据确凿、量刑合理等方面,同时注重对罪 犯的改造和教化。

宋代法制史

宋代法制史

宋代法制在主要法典与基本法律制度 的设置方面承唐之旧,因应社会发展 变化,在具体法律规范和一些司法原 则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变化。其中 皇权体制的设置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 位、占有土地的制度,转变为主要经由科 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 地。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势必 推动意识形态发生相应的变革。地主阶级 需要新的理论以维护其新的社会关系和政 治思想统治。
无论中央和地方,均行分权制,随之机构 重叠日益严重,官员也就越设越多。所以 有宋一代,疆域虽远不及唐,而官吏之数 为唐的两倍多。而且行政机构重叠、体制 繁紊又总统于皇帝,显示了封建社会后期 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两宋的行政体制正处在由唐向元、明、清过渡 这一历史时期,使得有宋一代行政律法十分庞 杂。历朝均对行政律法有所编纂,如至今尚可 见到的《吏部七司法》残卷及《景定吏部条例》 等,但终宋之世却没有一部象《唐六典》或明 清《会典》那样的集一代行政法之大全者。
宋学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并成为两宋三 百多年间及以后元、明、清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思 想学说。而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 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 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二是 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主要是 太极和阴阳学说。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 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 反映。
此外,对司法官吏明定“以三年为任”, 以避免其因频繁调动而“决词讼则鲜肯究 心,视公局则犹同传舍,簿书案牍,首尾 罕详,吏缘为奸,民受其弊”的恶果。
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 嘉”功利学派的影响,所谓“乾淳诸老既殁, 学术之会总为朱陆二派,而水心龂龂其间,遂 称鼎足”。程朱理学强调和论证的“理”,其 时主要不是用以解释宇宙,而是用以说明现存 的社会秩序。二程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 理”,“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 到朱熹更明确地说:“礼字,法字,实理字。” 认为“正风俗而防祸乱”必须以“礼律之文” 为根本。

重新估评《宋刑统》

重新估评《宋刑统》

重新估评《宋刑统》重新估评《宋刑统》【作者】薛梅卿【作者简介】薛梅卿,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监狱史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致力于宋代法制、明清狱制的研究。

著和主编有《中国法制史稿》、《中国监狱史》、《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等书。

[内容提要] 有感于宋代法制研究中存在对《宋刑统》研究不足、认识偏误或低估其价值的倾向,本文提出重新估评中华法系一代律典《宋刑统》的个人见解,并以大量史实论证了这部法典富有时代气息的发展“终宋用之不改”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国内外封建法制建设的影响,在肯定《宋刑统》的历史价值、地位和意义方面注入新意。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颁行的《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有宋一代编律立法上的重要法典,居于宋朝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地位,对于两宋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运作功能几达300余年,内外立法影响颇为深远,不仅是“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1)]的一部大法,而且也是中华法系中后期发展中的一代律典。

然而。

因前有散佚较久,《四库全书总目》未曾收录这部典籍的潜在障碍,后有“唐律翻版”、“以敕代律,律实则无所用”之说的长期流传,致使对《宋刑统》乃至宋代法制的研究陷入低谷而不起,也给有关《宋刑统》的评价,即对其实施运用及历史影响的认识带来了偏误。

因此,笔者认为,重新估评《宋刑统》的价值,还其应有的历史地位是宋代法制研究中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一项工作。

本人结合教学专题研究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现将浅见整理于此,就教于方家。

一、律典“贯彼旧章”北宋大臣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在《进刑统表》中已明其渊源:“伏以刑统,前朝创始,辟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

”[(2)]公布了《宋刑统》既有本朝新定的法律条文,还有《唐律疏议》、《后周刑统》的旧章主体的内容构架。

近人刘承干在获得《宋刑统》抄本之后,校刻刊行了此书(简称嘉业堂本),并进行了同《唐律疏议》逐条比勘、考正的工程,完成了精详的《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宋朝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宋朝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宋朝一、立法概况(一).《宋刑统》又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12篇502条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于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

律后附有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

《宋刑统》是中国历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二)主要法律形式1、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把众多的敕整理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行,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是宋朝最重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作用和意义: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敕的灵活性。

但因为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造成以敕代律,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2、编例①指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经过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

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②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

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其地位业日趋重要,甚至“引例破法”3、条法事类是宋朝的创新南宋开始出现,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等,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叫《淳熙条法事类》。

保存下来的有《庆元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一)刑罚制度:宋朝在引用隋唐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刑罚开始趋重,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流刑折为脊杖流刑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配役三年2、刺配刑: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设此刑之初衷,是宽待死刑之意,后被滥用。

3、凌迟刑:以利刃残骸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首用于五代,宋成为法定刑。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二)重法地法:对某些地区的盗贼判处重刑。

①北宋时,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

②英宗时,强调法的追溯力,株连亲属并籍没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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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例。
这段话 中的“ 假非十恶” , 明抄本作 “ 假犯 十恶” , 法制局本、 嘉业 堂本均Hale Waihona Puke 据岱南 阁本《 唐律疏议》 改作
“ 假非犯 十 恶” 或“ 假非 十 恶 ” 。按 同条 疏 议 , 在 前 面 已经 规 定 “ 若 犯 非 十恶 , 流罪 以 下 , 听 用赎 论 ” , 如 果作
《 内外服制通释》 卷二 《 五服提要》 , “ 小功 尊 , 谓从祖祖父母 、 姑、 从祖 伯叔父母 、 姑、 外祖父母 、 舅、 从母 之 类” , 与滋贺之说正同。《 内外服制通释》 一书中的不少 内容系直接抄 自《 宋刑统》 , 宜从之。
2 . 卷 一《 名 例律 》 十恶 条疏议 : 特 标篇首 , 以为 明诫 。
作者简 介 : 岳纯之 , 历 史学博 士,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天津 3 0 0 0 7 1 ) 。 基金项 目 : 2 0 1 3年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后期 资助项 目“ 《 宋刑统》 校证” 的阶段性 成果之 一( 项 目编号 : 1 3 F F X 0 1 5 ) 。
【 AN zHoU XUE KA N
■ 法 律 史
通行本 《 宋刑统》 校勘拾 零
岳 纯之

要 目前 学界通行的《 宋刑统》 是 昊翊如 点校 的中华书局 版《 宋刑统》 和 薛梅卿点校的法律 出版社版《 宋刑
统》 。尽 管已经有人对之做过补正 , 但仍存在 大量缺讹脱衍 , 如将“ 从祖祖 父母 ” 误作 “ 从祖 父母 ” , 将“ 假犯 十恶” 误
子” 后脱漏 了一“ 孙” 字, 因为前 面都 是 “ 父祖” 、 “ 子孙” 对称 , 既 然前 文 是 “ 父 祖 除 名之 后 事 发 ” , 后 文 自然是
作“ 假犯 十 恶 ” 不误 。
4 . 卷二《 名例律》 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条疏议 : 有荫犯罪 , 无荫事发者 , 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 罪 , 父祖
除名之后 事发 , 亦 得依七 品 子听赎 。
这段文字存在两个问题 , 第一 , 在“ 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 ” 后可能脱漏 了一“ 徒” 字, 因为父祖有或曾 有七品官, 子孙犯流以下罪方可听赎 , 如果是死罪则不得 听赎 , 《 养老律》 即有“ 徒” 字。第二 , “ 亦得依七 品
之校勘 , 能 有 助 于 对《 宋刑统》 的认识和利用 。
关键词
《 宋刑 统》; 通行 本; 法制局本 ; 嘉业 堂本 ; 明抄本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5—3 4 9 2 ( 2 0 1 5 ) 0 6— 0 0 9 8— 0 8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9
“ 假非犯十恶” 或“ 假非十恶” 的话将前后重复。刘俊文认为 , “ 五品以上妾取子孙及余亲属荫 , 其身份即改变 为应议请减人 , 故得依赎章 , 虽犯十恶亦听赎也” 『 3 ] , 言之有理 。又查 E t 本《 养老律》 五位 以上妾条 , 作“ 假犯 八虐” 。唐宋律中的十恶 , 《 养老律》 一律改为八虐 , 则此处 “ 假犯八虐” , 实即“ 假犯 十恶” , 亦足证 明抄本
若当探行之处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谓上条阑入及越垣守卫不觉减二等注云守卫谓持时专当者行夜主司不觉犯法在这段话中宫内宫外行夜似乎是呼应律文中的宫内外行夜但从整段文字来看并非如此它后面紧接着的是并置铺持更而持更者系守卫者不是行夜者正是因此宫内宫外行夜一语中的行字应为衍文
确叫 警删 2 0 1 5 . 0 6
按明抄本《 宋刑统》 , 其 中的“ 明诫” 作“ 炯诫” , 查《 唐律释文》 , 也是作 “ 炯诫 ” 。《 唐律疏议》 作“ 明诫 ” 应 是后来所改 , 法制局本、 嘉业堂本不知, 遂误改从《 唐律疏议》 , 通行本则又承其误 。 3 . 卷二《 名例律》 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条疏议 : 五品以上之官 , 是为通贵 , 妾之犯罪 , 不可配决。若犯非 十恶, 流罪以下 , 听用赎论 。其赎条 内不合赎者 , 亦不在赎 限。若妾 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 , 假非十恶 , 听依
《 宋刑统》 是著名宋代法典, 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作。 目前学界通行的《 宋刑统》 是吴翊如点校的中 华书局版《 宋刑统》 ( 下称中华版) 和薛梅卿点校的法律 出版社版《 宋刑统》 ( 下称法律版 ) 。对通行本《 宋刑
统》 ( 下 称通 行本 ) , 魏殿 金先 生 曾发表 《 点校 本 ( 宋刑统) 补 正 十五 则 》 一 文 予 以补 正 , 但 仍存 在 大 量 缺讹
作“ 假 非十恶” , 将“ 在 私度 关者条 ” 误作“ 在私官度 开者 条” , 将“ 长八 尺以上 、 一丈二 尺以 下” 误作 “ 长八 寸 以上 、 一
尺二寸 以下” , 将“ 一品青油醺通撼” 一语后的 注音 词“ 虚偃” 误作 正文 , 等等。利 用明抄本《 宋刑 统》 及 其他著作 对
脱衍等。正是因此, 我在魏文基础上 , 又利用明抄本《 宋刑统》 ( 下称 明抄本 ) 及其他著作 , 做 了进一步校勘 , 兹将部分成果辑为一文, 公诸学界 , 希望能有助于对《 宋刑统》 的认识和利用。通行本《 宋刑统》 都是 以嘉业
堂本 《 宋刑 统》 ( 下称嘉 业堂 本 ) 为底本 , 校 以法制 局本 《 宋刑 统》 ( 下 称法 制局 本 ) 而成书, 其 点校 者并 没 有 看 到作 为法 制局本 、 嘉业 堂本 底本 的 明抄 本 , 正是 因此 , 我们 在 补充 、 校 勘通 行 本 时 , 将 不 得不 经 常 直接 回溯 嘉 业堂 本和法 制局 本 , 因为 只有这 样才 能正本 清源 , 将 有关 问题 说 清楚 。由于 中华 版 和法 律 版 , 除标 点 有 所不 同外 , 内容 几乎 全 同 , 因此 , 文 中凡引 自其 书 中的文字 , 如无 特殊 情况 , 将不再 注 明版本 。 1 . 卷一 《 名 例律》 十恶条 疏议 : 小 功尊属 者 , 谓 从祖 父母 、 姑, 从 祖伯 叔父母 、 姑, 外祖 父母 、 舅、 姨之 类 。 这段 文字 中的 “ 从 祖父母 ” , 日本学 者滋 贺秀 三认 为 , 按 照唐宋 服制 , 应作 “ 从祖 祖父 母 ” l 2 J 。按宋 人 车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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