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权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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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刑律法典,是继唐代《唐律疏议》之后的官方正式刑法文本,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部规模较大的刑律法典。

它是通过对宋代律令的编纂和整理而形成的,于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颁行。

《宋刑统》全文共计七卷,包括刑狱、罚、志、考、抚、国、兵等部分,涉及了宋代刑法体系的各个方面。

《宋刑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内容系统完备《宋刑统》系统完备地收录了宋代刑法的各项规定。

它对犯罪罪责的认定、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而全面的阐述。

尤其是在分类上,《宋刑统》将犯罪罪责划分为刑狱、罚、志、考、抚、国、兵七个部分,涵盖了刑罚体系、狱讼体制与程序、囚禁、奖罚考核、狱政、国防刑罚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很高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二、言简意赅三、注重实效《宋刑统》注重实效,对于刑罚的具体规定,力求切实可行。

它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精确地设定了对应的刑罚。

同时,还规定了刑期和调动犯罪地点的具体要求,以保证刑罚能够真正起到预防和惩罚的作用。

《宋刑统》通过对人身刑的适用规定、财产刑的设定等,进一步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四、时代特色鲜明《宋刑统》在刑法思想上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色。

它明确强调了刑罚的限度和减轻的原则,提倡不滥杀生,而是从入罪情节和刑罚标准上都相对克制,注重对犯人的教育和感化。

例如,《宋刑统》规定,凡有轻罪率先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以此鼓励犯罪分子的悔过改过。

同时,《宋刑统》对于对于女性、儿童、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也有特殊保护,使得刑罚更加人性化和合理。

总的来说,《宋刑统》是一部内容系统完备、言简意赅、注重实效、体现时代特色的刑律法典。

它对宋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犯罪与刑罚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观念和刑罚思想。

在这个时期,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相对完备,既遵循严格的惩罚原则,也充分考虑了人性与法治的平衡。

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在宋朝,犯罪的定义主要基于《官刑条》和《宋刑统》,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被分为轻罪、重罪和死罪三个层次。

轻罪包括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盗窃、寻衅滋事等。

对于这类犯罪,宋朝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款、笞打等。

重罪则是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故意伤害、奸淫妇女等。

对于重罪,一般采取鞭笞、剃光头、流放等刑罚进行处罚。

死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如谋反、杀人放火等。

对于死罪,宋朝律法规定了多种处罚方式,包括斩首、凌迟、绞刑等,以示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

二、审判程序和司法制度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确凿。

在审判过程中,一般分为三个环节:侦查、公审和定案。

侦查阶段主要由官员负责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并进行调查。

他们会进行询问嫌疑人、听取证人证言等手段,以确定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公审阶段是在法庭上进行的。

在公审过程中,被告人会被带到法庭上受审,法官会对案件进行阐述,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申诉。

定案阶段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和判决具体刑罚的环节。

在该阶段,法官会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案情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作出最终的判决。

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涵盖了官府、官府辖下的地方政权和一些地方自治组织。

这种多层次的司法体系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犯罪行为的有效应对。

三、刑罚的执行和改革宋朝的刑罚执行体现了法治与人道主义的思想。

刑罚的执行具体分为公刑和私刑两种形式。

公刑是指由官方进行的刑罚,如砍头、绞刑等。

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公开、正式,旨在明确表达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私刑是指由个人或私人团体进行的刑罚,比如私刑,如打、打击等。

私刑相对不正规且易滥用,因此宋朝当局对私刑有所限制并进行淡化。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宋刑统

宋刑统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编辑本段制定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

并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

编辑本段内文《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於律文之後,与之并行。

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

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编辑本段修改《宋刑统》自颁布以後,虽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宋朝法律制度是指在公元960年至1279年期间,中国历史上由三个不同的朝代所统治的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北宋朝、南宋朝和中统一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法典、法官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体系宋朝法律体系建立在对唐朝和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由《宋刑统》和《庆历新刑统》两部刑法组成,民法由《宋律》和《建炎律纲》两部民法组成,宪法由《宋神宗正位律》和《徽宗明辨律》两部宪法组成。

二、法典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多次出现了多部法律典籍。

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宋律》和《宋刑统》。

《宋律》是北宋制定的一部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的典籍,于宋仁宗时期制定,内容十分详尽。

《宋刑统》是继《辨异录》之后宋徽宗制定的刑法典籍,该法典一共规定有623条法律条文,内容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叛等各类刑事犯罪。

三、法官宋朝设立了严格的法官制度。

法官分为审判官和办案官两类。

审判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办案官则负责主持法庭并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由朝廷任命,根据案件的大小和性质分为不同级别的法官。

审判官通常由功臣子弟和科举考试的合格者担任,而办案官主要由朝廷派遣的官员担任。

四、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前、审中和审后的程序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审前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准备案件的审理。

审中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判。

审后程序包括判决和执行,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执行。

总体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法典丰富,法官制度健全,司法程序规范。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腐败和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法律讲堂文史大宋案例(3篇)

法律讲堂文史大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同时也是法制相对完善的时期。

今天,我们就从几个典型的宋代法律案例入手,探讨大宋的法律制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期。

宋朝时期,封建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

宋朝的法律体系以《宋刑统》为核心,同时借鉴了唐、五代等前朝的法律制度。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苏轼“乌台诗案”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

他在任杭州知府期间,因一首诗《和子由渑池怀旧》而引发“乌台诗案”。

案情简介:苏轼在诗中提到“乌台”,意指乌台监狱,暗讽当时政治黑暗。

此诗被政敌举报,苏轼被捕入狱。

在狱中,苏轼备受折磨,甚至险些丧命。

后经多方营救,苏轼得以出狱,但被贬至黄州。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文字狱现象。

苏轼虽无罪,但因其诗中涉及敏感话题,被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

此案也暴露出宋代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 案例二:杨六郎“打虎上山”杨六郎,名延昭,是北宋名将杨业的儿子。

在杨家将系列故事中,杨六郎以武艺高强、忠诚勇敢著称。

其中,“打虎上山”一节,讲述了杨六郎在民间传说的故事。

案情简介:杨六郎在山上打虎时,误伤了一位村民。

村民状告杨六郎,要求赔偿。

杨六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宋刑统》,杨六郎误伤村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杨六郎在民间传说中具有英雄形象,其行为被视为正义之举。

此案也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民间纠纷时的灵活性。

3. 案例三:包拯“断案如神”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清官,以断案公正、刚正不阿著称。

其中,“包拯断案”一节,讲述了包拯审理案件的故事。

案情简介:包拯在审理一起杀人案时,通过细心观察、严谨推理,最终将凶手绳之以法。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侦查、审判程序。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是南宋时期颁布的刑律,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强调严格执行:《宋刑统》规定了很多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强调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2. 重视宽容和人道主义:虽然《宋刑统》执行严格,但也强调要注意宽容和人道主义,即要照顾到犯罪者的人权和尊严,尽量减轻其刑罚。

3. 体现儒家思想:《宋刑统》体现了儒家的思想,注重道德教育和德治,强调要通过刑罚教育和惩戒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4. 突出地方特色:《宋刑统》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域特色和风俗习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5. 反映封建社会特点:《宋刑统》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如重视家族观念、男尊女卑等,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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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估评《宋刑统》

重新估评《宋刑统》

重新估评《宋刑统》重新估评《宋刑统》重新估评《宋刑统》【作者】薛梅卿【作者简介】薛梅卿,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监狱史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致力于宋代法制、明清狱制的研究。

著和主编有《中国法制史稿》、《中国监狱史》、《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等书。

[内容提要] 有感于宋代法制研究中存在对《宋刑统》研究不足、认识偏误或低估其价值的倾向,本文提出重新估评中华法系一代律典《宋刑统》的个人见解,并以大量史实论证了这部法典富有时代气息的发展“终宋用之不改”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国内外封建法制建设的影响,在肯定《宋刑统》的历史价值、地位和意义方面注入新意。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颁行的《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有宋一代编律立法上的重要法典,居于宋朝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地位,对于两宋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运作功能几达300余年,内外立法影响颇为深远,不仅是“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1)]的一部大法,而且也是中华法系中后期发展中的一代律典。

然而。

因前有散佚较久,《四库全书总目》未曾收录这部典籍的潜在障碍,后有“唐律翻版”、“以敕代律,律实则无所用”之说的长期流传,致使对《宋刑统》乃至宋代法制的研究陷入低谷而不起,也给有关《宋刑统》的评价,即对其实施运用及历史影响的认识带来了偏误。

因此,笔者认为,重新估评《宋刑统》的价值,还其应有的历史地位是宋代法制研究中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一项工作。

本人结合教学专题研究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现将浅见整理于此,就教于方家。

一、律典“贯彼旧章”北宋大臣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在《进刑统表》中已明其渊源:“伏以刑统,前朝创始,辟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

”[(2)]公布了《宋刑统》既有本朝新定的法律条文,还有《唐律疏议》、《后周刑统》的旧章主体的内容构架。

近人刘承干在获得《宋刑统》抄本之后,校刻刊行了此书(简称嘉业堂本),并进行了同《唐律疏议》逐条比勘、考正的工程,完成了精详的《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960年至1279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1127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

第一节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

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

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

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

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

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当时将全国分为15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

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

对于禁军,宋朝也采取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军权旁落。

(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

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

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

”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

”二、《宋刑统》963年(建隆4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简称《宋刑统》。

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12篇分为213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5门,多则斗讼、杂律26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

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170多条。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是指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

它是在秦刑、汉刑和唐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改革之处。

首先,宋刑统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

意即在刑罚执行时,倡导从轻从快,并推行以罚代禁、罚金代徒刑等比较轻的刑罚手段,以减轻犯罪者的刑罚程度。

这一改革措施,体现了宋代社会对人文关怀的一面。

其次,宋刑统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北宋时代,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院体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宋刑统对刑罚的大小、种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让犯罪者受到公平的惩罚。

此外,宋刑统特别注重刑罚的教化作用。

它试图通过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明白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刑罚的行使获得悔过和挽回的机会。

这大大提高了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定。

最后,宋刑统也注重了与罪犯位置的区别对待和阶级差别的体现。

在宋代,对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施以的刑罚不同。

对士人和名流,一般采取轻刑手段并注重体面居住环境,以免影响其尊严和形象;对平民百姓,则较为严厉。

总而言之,宋刑统是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它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教化作用,同时也注
重对罪犯地位和阶级差别的区别对待。

这一刑罚制度的实行,为当时的社会秩序和人文关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首先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后传至唐代,被广泛应用于宋代,因此得名宋刑统。

宋刑统的特点是刑罚严厉,具有威慑力。

宋代的政治制度相对稳定,但社会上还是存在不少的犯罪活动。

宋刑统因其严格的执行而使得犯罪大幅度减少,成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的一把利器,也为后来的明清以及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宋刑统对各种罪犯,不同于古代其他的刑法制度。

严格规定罪犯的犯罪性质和罪行程度,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罚形式丰富,不仅包括了鞭刑、笞刑、杖刑等体罚,还包括了穿细针、割耳朵、剃光头等残忍的刑罚。

总之,宋刑统的特点是刑罚严格、执行严厉、有威慑力,并对罪犯的犯罪性质和罪行程度有严格规定,刑罚形式也比较丰富。

封建社会的法律案例(3篇)

封建社会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在这个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对盗贼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本文将以宋代的一起“盗贼案”为例,探讨封建社会的法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公元1127年,宋徽宗年间,某地发生一起盗贼案。

案发当晚,盗贼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潜入某富豪家中,意图盗取金银财宝。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三人被富豪家中的守卫发现,发生激烈搏斗。

最终,守卫将三人制服,并将他们扭送至官府。

2. 官府调查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平日游手好闲,惯于偷盗。

此次盗窃,三人共盗得金银财宝若干。

在审讯过程中,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审判结果根据宋代法律,盗窃罪属于重罪,需严惩不贷。

官府依法对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进行审判。

经审理,官府判决如下:(1)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对三人所盗得的金银财宝,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3)对富豪家中的守卫给予奖励,以表彰其勇敢维护家园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宋代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较为详细。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盗窃罪分为“窃盗”、“强盗”和“盗窃”三种。

其中,“窃盗”指偷窃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强盗”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盗窃”则介于两者之间。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属于“强盗”,依法应受到严惩。

2. 刑罚执行宋代对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厉。

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被判处死刑,体现了宋代法律对盗窃罪的严厉打击。

此外,宋代法律还规定了罚金、流放等刑罚,以惩戒犯罪分子。

3. 法律效果本案的审判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宋代法律对盗窃罪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使民众认识到盗窃行为的严重性。

此外,对富豪家中的守卫给予奖励,也鼓励了民众积极维护家园安全。

四、结论宋代“盗贼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封建社会法律案例。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宋代法律对盗窃罪的严厉打击,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

宋刑统的内容和意义

宋刑统的内容和意义

宋刑统的内容和意义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种体系,流传于宋代(960年-1279年),又称为"律疏之别"。

它是在《大宋律疏》的基础上进行了整理和补充。

宋刑统主要包括律之内容和纲之内容。

律之内容是指宋代刑法的具体条文,主要涵盖了刑罚、诉讼程序、证据、刑律应用等方面。

宋刑统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相应的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分别根据轻重程度划分成不同的等级,确保了刑罚的公平性和适用性。

此外,宋刑统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禁止,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纲之内容则是对各种罪行进行综合归类,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刑法分类体系。

通过纲之内容的整理,宋刑统使得刑法体系更加有机、系统化,便于司法实践的应用和执行。

宋刑统的意义在于它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对于刑罚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更加完善,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并且尊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宋刑统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后来的刑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总之,宋刑统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内容丰富细致,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对我国刑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刑统的赎刑制度

宋刑统的赎刑制度

宋刑统的赎刑制度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刑法制度也有一定的特点。

宋朝的赎刑制度是其中之一。

宋朝的赎刑制度是指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罚金来免除刑罚的制度。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宋朝刑法规定了具体的赎刑数额,犯罪者或其家属可以按照规定的数额支付罚金,从而避免刑罚的执行。

赎刑制度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调整。

当时的刑罚不仅包括死刑、鞭刑等肉刑,还包括了流放、徒刑等,这些刑罚对家庭和个人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赎刑制度对于犯罪者和家庭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避罚手段。

不过,赎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赎刑制度可能会引发滥赎,即一些富有的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高额的赎金来逃避应有的刑罚,这可能导致刑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赎刑制度也可能造成社会不平等,因为只有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才能够支付罚金,贫民和无产阶级可能无法从中受益。

总体来说,宋朝的赎刑制度是一种权衡利弊的刑法制度,既有其灵活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宋刑统的名词解释

宋刑统的名词解释

宋刑统的名词解释
宋刑统是指中国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它是在宋朝初期由官员宋慈所制定的,主要涵盖了刑法、诉讼、刑律、官律等方面的内容。

在宋刑统中,法律条文的制定更加精细、全面,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刑统中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轻罪、重罪、流放、囚禁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此外,宋刑统中的诉讼制度也很有特色。

宋慈提出了“明断”、“慎终追远”等主张,使得司法机关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注重公正和正义。

除了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和创新外,宋刑统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成熟和繁荣,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一、直接刑罚:
1、判处死刑: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

2、连环枷:指把犯人系在一枝木枷上反复折叠,用以加重刑罚。

3、鞭刑:指用鞭子抽打犯人身体以拷问犯人和惩罚犯人的刑罚形式。

4、破土:指将犯人掘入泥土中,以免犯人被搜获。

5、放马:指将犯人绑在马背上,用马去拉犯人,以便加重刑罚。

6、革职:指朝廷令人官职被撤销,失去当任职位的刑罚。

二、行政处罚:
1、废除企业:指罚杀企业的产权,将它的资产归还清算,由政府代管。

2、取消驻军:指罚杀某国驻军,撤回该国士兵的任务。

3、罚款:指要求有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处罚。

4、没收财物:指从犯罪嫌疑人手中没收一定金额的财物或财产的处罚。

5、公开曝光:指要求有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以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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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解决系列《宋朝的重要考点》

茶余饭后解决系列《宋朝的重要考点》

茶余饭后解决系列《宋朝的重要考点》一、《宋刑统》的编纂及特点【五星级考点】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同年七月完成,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制裁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

“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宋刑统》共30卷,十二篇,502条。

《宋刑统》的结构特点一是和《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二、分析题:神宗变法时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据此分析评价宋朝敕之地位及编敕活动。

【参考答案】(1)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

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频繁的立法活动,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政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敕的内容主要是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2)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规定凡新登基的皇帝或每次改年号都要编敕。

不仅朝廷编敕,地方司、路、州、县也要编敕。

重要的编敕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大众祥符编敕》。

(3)至宋仁宗时期,由于“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的局面。

神宗变法后,更是提高了敕的地位,“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至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醇熙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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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二卷名例律
(一)八议制度
1、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1,师范人伦者
2、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谓能斩将旌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
营救艰难,銘功太常者。

3、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4、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
险难者。

5、“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按照其所犯罪行为原本情况议
定罪名,举出定刑所根据的法律,而不正式决定刑罚,奏请皇帝裁决。

6、“流罪已下减一等”。

流罪以下,犯状既轻,对此八议之人,所司依律减讫,
自当依照常规处断。

(二)请、减、赎
《宋刑统》“请减赎”虽然单列一门,但从其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来看,实为八议的从属条文,乃八议特权人物在刑罚上的特殊优遇。

1、“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2以上亲及孙3,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2、“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

官爵五品以上系指文武职事官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有犯死罪者,皆须上请。

3、“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

”指不是因为犯罪而被解职,依法应当入议、请、减、赎及荫亲属者,并与现任官一样待遇,不因去官而不同;赠官乃死而加赠的官,并同正官。

(三)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1、“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各解流外任。


2、“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三卷名例律
(一)诬告比徒
1、“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

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流外官不用此律。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

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

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1)比者,案同类事例比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据其疏议讲,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即等级)比徒,从宽发落。

但流外之职,品秩卑微,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

故云“不用此律”。

由此可见,《宋刑统》中的比制,乃是对其高官犯罪的一种优遇。

1意喻整治国政,常指宰相辅帝治国
2周亲包括: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曾、高也同。

子孙之妇亦同周亲,曾、玄孙之妇则不属周亲。

3孙包括:嫡孙、众孙皆是,曾、玄孙亦同。

(2)此条可以看出,宋朝形制中的诬告比徒,主要是用之于防止诬官,以加强其对封建官吏的法律保护。

五卷名例律
(一)同职犯罪
1、“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错误发生在谁手下就以谁为首,四从都要对错误的处断负责。

(二)公事失错自举
1、“诸公事失错自觉者,原其罪。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

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其官文书稽程4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1)公事失错是说因公发生差错而致罪,并无私曲之情。

在其事未经揭发前,而觉举的,所错之罪得免。

(2)刑罚已经处决的,不用此律,即使官司自觉举,不在免罪之列,各依失入法科罪论刑。

(3)公案文书有其特殊规定。

官人自觉举纠,并得全免其罪。

只有主典不能免。

主典自举的,并减二等。

4公案文书律定时限,宋制: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案件辩定后三十日程,制成相应文书,滞误行程时限者,就叫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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