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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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审判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

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

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

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

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

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

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

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

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D925.2:A:1673-0992(2010)10-190-02摘要: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

关键词:翻供;公诉;律师;证据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

以往实践中,公诉人对于被告当庭翻供习惯于请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等措施,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颁布实施,新形势下公诉人应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呢?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我们来具谈分析一下。

一、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事由尽管不同案件被告当庭翻供的理由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一)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为由翻供。

刑讯逼供已成为当庭翻供的一项重要辩解理由,尤其是在直接证据较少的行受贿等案件中。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随着被告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也知道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在审判定罪量刑的最后阶段,被告人希望通过翻供改变自己的命运。

有的称侦查人员体罚他,有的称侦查人员辱骂威胁他,有的称侦查人员精神折磨他等,称自己最后实在受不了,就瞎说的、乱编的、或者安侦查人员意思讲的,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

(二)因取证、固证的瑕疵而翻供。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深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怀疑。

程序性瑕疵的后果轻则导致部分情节不能得到证实,重则导致关键性环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疑案”。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作者:黄文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回应。

依据该规定,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而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给案件的办理加大了难度。

关键词审查逮捕翻供应对措施作者简介:黄文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19-02一、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一)主体特点一是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诈骗案、强奸案,这些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

以强奸案为例,很多时候直接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称被害人是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翻供的比例较高,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心特点,对所犯罪行严重性认识不足,同时法律知识贫乏,往往走进了看守所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三是惯犯、累犯,对比初犯、偶犯,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有“几进宫”的经历,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经验,希望利用翻供来逃避刑罚;四是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犯罪行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犯罪嫌疑人经常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孤注一掷为自己开脱。

(二)具体内容翻供的具体内容体现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推翻有罪供述的部分内容,有的会推翻全部内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一般在无关痛痒的情节上如实供述,而对于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上则拒不承认,而且在翻供时能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

(三)详细理由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侦查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逼迫他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如侦查人员对他殴打,如侦查人员欺骗他说这不是什么大事,只要承认了马上就让回家;二是侦查人员制作笔录后,并没有让他阅读核实就直接签名按捺,笔录内容并不是他陈述的内容;三是在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告诉他权利和义务;四是犯罪事实并非他所为,在替别人顶罪;五是当时作制作笔录时信口开河,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翻供原因及对策论文

翻供原因及对策论文

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摘要:翻供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的司法活动,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对翻供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沉默权,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程度,加强监管等途径,可以达到预防或减少翻供现象的目的。

关键词:翻供;控制;人权;公正一、什么是翻供翻供,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定或改变先前所作的犯罪供述或辩解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翻供在侦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翻供以原供的存在为前提,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内容是针对原供所作的供述或辩解,可能会涉及到定罪量刑的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其中自行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论以何种理由、基于什么原因而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有罪、罪重的供述,均应当被视为行使辩护权。

但根据惩罚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相适应的法律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当行使(滥用)辩护权情况下,应当承担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进行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翻供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主观方面的原因1.基于畏罪心理引发翻供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被拘押、审讯后由于所处恶劣环境的影响,摄于刑罚的威慑力,害怕一旦被定罪后,长期人身自由的丧失以及前途命运从此的改变,又或者看到别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判重罪,而产生孤立无助、惶恐不安的心理。

在这恐惧被定罪的心理的影响下,犯罪人希望逃避刑罚而进行了推翻先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行为。

2.基于侥幸心理引发翻供行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刚开始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司法机关未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所以铤而走险,在被审讯的时候,三箴其口,隐瞒罪行或者左右而言其他,以期能够脱罪而不受刑法处罚。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不人道的取证方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国内法律界,都对刑讯逼供表示强烈谴责。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制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一、刑讯逼供的定义及历史背景刑讯逼供是指在审讯中,刑警或办案人员对嫌犯使用非正当手段、采取虐待、折磨的方式强迫嫌犯供认自己犯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审讯方式,那时的审讯往往没有法律保障,审讯者可以随意使用酷刑等手段来逼取嫌犯的口供。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刑讯逼供行为逐渐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及现状1. 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是对疑犯或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违反了被告人的隐私权、尊严权和自由权。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嫌犯受到拷打、虐待等非正当手段,被迫供认冤罪,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3. 破坏公信力: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使人民的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大打折扣。

然而,尽管刑讯逼供问题广受诟病,但在某些地区和一些极端情况下,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因为一些意识落后、法治观念不健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一些国家或地区仍然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证据,这就需要强化刑讯逼供问题的法律制约。

三、法律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制约1. 国内法律制约: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例如,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方法取得口供或者证人证言。

”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刑讯逼供提供了依据。

2. 国际法制约:国际人权法也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受酷刑,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

”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也将刑讯逼供作为认定证据的不可靠因素,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

四、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1. 法律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标签: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常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发生这种结果,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问题探讨

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问题探讨
被告人等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这并不表明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属于被告方被告方只需要提供证明非法行为存在的讯息这时被告方的证明不必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就算完成了举证的任务
2 . 控 方证 明 不存 在 刑 讯 逼 供 :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刑讯 逼供 的举 证 责 任
刑讯逼供是指 国家司法 工作 人员 对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使 用 肉刑 、 变相使用 肉刑或对其进 行精神折磨 以逼取 口供 的非人 道行 为 。这是一种有违人权 的取证 方法 , 是一项令 世界各 国司法界 头
处理等 。这 些具体规 定有 助于 帮助 法官 统 一裁 判 , 实现 法律 的公 平公 正 。本 文将 结合现 行刑事 诉讼 法和 两 个证 据规 定 来探 讨 两 个 问题 : 刑
讯逼供 的举证 责任 与 以刑 讯逼供 为 由的翻供 审 查判断 问题 。 【 关键词 】 刑讯 逼供 ; 举证 ; 翻供
了两个证 据规 定的 相关规 定 , 并 明确 规 定 了采 用刑 讯逼 供 等 非法 方 法 搜 集证据 的排 除程序 , 包括 程序 的启动 , 法庭 的审查 , 证 明责任 , 法庭 的
在刑事诉讼 中. 举证责任 由公诉方或 自诉人承 担, 这并 不意 味 着被告 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承担任何举证 责任 。 刑诉法第五 十六条规定 : “ 当事人及 其辩护人 、 诉讼代 理人 有 权 申请人 民法 院对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 法予 以排 除。申请 排 除以非 法方法收集 的证 据的 , 应 当提供相 关线索或者 材料 。 ” 被 告 人等提 出被告 人审判前供述是 非法取得 的, 法庭应 当要求 其提供 涉嫌非法取证 的人员 、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 这并不表 明刑讯 逼供的证 明责任 属于被告方 , 被告方 只需 要提供 证明非法行为存 在的讯息 , 这时被告方 的证 明不必达 到证 据确实 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 而只要 能够证 明存在 刑讯 逼供 的

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

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

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1、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笔者以为,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

1.彻底抛弃传统家族——国家本位的法律思想,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来取代,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它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包括尽早的聘请律师,平时多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等。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确实保证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应将其与其他一般人以相同的态度对待。

与之相适应的是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中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自己有罪。

”但同时,中国刑诉法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98条第1款也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沉默权。

建议中国法律在明确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也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其次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将其明确在刑诉法中,并明确不同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

具体包括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无条件排除和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法律效力的评断。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当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地发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那么在我国刑讯逼供如此难以根绝其根源何在?它又有什么危害呢?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又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特征,产生根源,社会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和特征1、刑讯逼供的概念2、刑讯逼供的特征(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1、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不是静止的仅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刑讯逼供也不例外。

2、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根源(1)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警力严重不足,侦查设备、技术跟不上办案的发展需要(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4)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5)“无罪推定”原则的不确立3、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3)部分办案人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三、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刑讯逼供损害司法公正2、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3、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4、刑讯逼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5、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实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2、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3、加强执法售货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根本。

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为总称。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被告⼈翻供、证⼈翻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 被告⼈供述和证⼈证⾔都属⾔词证据,都有明确的意思表⽰,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能使办案⼈员很容易了解。

特别是⾃⼰⽿闻⽬睹案件事实⽽且⼜能如实陈述的⼈提供的⾔词证据,更具有较强的证明⼒。

但是由于它们的形成是经过⼈的陈述形式表达出来的,其形成必须经过反映(感受)、储存(记忆)、再现(陈述)的过程,由于中间介⼊了⼈为的因素,因此其客观性常常受到陈述者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被告⼈翻供的原因 1、畏罪⼼理的存在⽽产⽣对法庭的抗拒 由于被告⼈对⾃⼰的犯罪⾏为是最清楚的,所以其供述可能是最真实、最全⾯、最具体的证据之⼀。

但是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供的真实成分与虚假成分常常是并存的。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由于被告⼈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理防线准备不⾜,并且刚到⼀个新的环境,⼀般都能如实、客观地交代⾃⼰的犯罪事实。

但被羁押⼀段时间后,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被判以重刑,此时便不想再与执法机关合作,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搏,于是在开庭审理时⼀反常态,以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的。

这样他们就会有意避重就轻,如将故意杀⼈⾏为说成是“由于不⼩⼼⽽失⼿”的过失杀⼈⾏为,将故意伤害⾏为辩解成“误伤”或“正当防卫”⾏为等等。

其最终的⽬的,就是为了减轻罪责、逃避惩罚,选择对⾃⼰最有利的结果取向。

2、侥幸⼼理的影响致使当庭翻供 侥幸是指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的情绪体验。

侥幸⼼理是被告⼈为逃避法律追究⽽具有不切实际的想法和⾏为的⼼理过程。

翻供是被告⼈侥幸⼼理的⼀种表现形式。

通常被告⼈归案后都能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但后来考虑到⾃⼰犯罪事实所涉及到的⼀些物证没被提取或赃物没有被追回,加上⼜缺乏必要的⼈证,就以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有罪的证据,便产⽣了侥幸⼼理,反正不承认就⽆法定案。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作者:张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性为出发点,提出了良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当事人执法机关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张志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76-02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现根据调查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严重危害及预防措施略陈管见。

一、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深受传统的刑事诉讼办案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历史上封建社会的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毫无地位可言。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基础,历史上封建社会的立法中,符合既定前提条件的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法的,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必要的。

随着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成为衡量刑诉法是否为“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现行刑诉立法顺应潮流,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犯罪权利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深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办案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成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地位和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促使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特权心理,从而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深层制度原因。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行政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最近开庭审理的谢亚龙案,因谢亚龙数次翻供引起社会关注。

谢亚龙称受到刑讯逼供而做了有罪供述。

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又一次引起广泛讨论。

本文试对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刑诉法的修改简要阐述防范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沉默权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近十年来,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不断被媒体曝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来一些司法解释及规定,用于防范刑讯逼供。

虽然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一、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及制度原因。

(一)历史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与封建思想对整个民族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的构建有巨大的影响。

封建社会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

国家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

因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侦查与审判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所以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对现代社会侦查人员办案有负面影响。

(二)社会原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

在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冲突加剧,犯罪率不断升高。

为了打击与控制犯罪,政府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手段。

人民痛恨犯罪,且没有得到及时的思想引导,有罪推定的思想泛滥。

社会转型时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都不能尽快适应社会的变化,难免出现一些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的现象,刑讯逼供便是如此。

(三)制度原因刑诉法修订之前并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当中当然也并未遵从这一原则。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21 0 1年 9月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fS a x oic n a ntuefrAd nsrtr o ra h n iP l isa dL w Isi t o miit os o t t a
S p. 2 1 e t , 01 Vo . 4 No 3 12 .
足为 怪 了。笔 者认 为可 以从 以下 三个 方面 分析 犯罪
( ) 二 侦查人 员的 自身原 因 1刑 讯 逼 供 、 供等 非 法 手段 致 使 犯 罪嫌 疑 人 . 诱 翻供 。犯 罪事 实发 生 后 , 查 人 员 不 愿做 深 入 细 致 侦 的调 查取证 工 作 , 为获取 口供 不惜 采取 刑讯 逼供 、 诱 供等 非法 手段 致使 犯罪 嫌疑 人违 心供 认罪 行或 夸大 案件 数额 。这 种 方 法 或 许 可 以 使 某 些 案 件 得 以侦 破 , 却极 易造 成无 辜者 的蒙 冤受 屈 , 但 一旦 案件进 入 审查 起诉 或庭 审 阶段时 , 便会 发 生翻供 。
收 稿 日期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 2 2 1 — 6— 0
容易受到他人指使 、 威胁进 而翻供 ; 不应刑拘 、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 、 逮捕 , 使其对 党的政策 、 国
家 的法律 失去 信心 , 生抗 拒心 理进 而翻 供 。 产 3 案件 久 拖不决 、 复退 查 。司法 实践 证实 , . 反 翻 供 的概率 与从 侦查 到审 判 所拖 延 的时 间成 正 比。2 _ 即 时 间 拖 得越 长 , 翻供 的可 能 性 越 大 。 些 案 件 由 有
源的极 大浪费。侦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 通过 完善 司法制度、 教育帮助犯 罪嫌疑人等手段减少翻
供 的发 生。

新刑诉法下翻供的认定和预防

新刑诉法下翻供的认定和预防

新刑诉法下翻供的认定和预防【摘要】本文对翻供现象产生的原因,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侦查期间预防翻供的对策进行探讨,目的是更好地对新刑诉法下翻供予以认定和预防,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新刑诉法;翻供;认定;预防一、背景4月24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审理时突然翻供,进而声称自己被辽宁警方专案组刑讯逼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当前司法实践中,翻供现象普遍、翻供率高,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为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或是为了掩盖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司法丑恶现象,司法人员往往将翻供置之不理,这间接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极大损害了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本文借新刑诉法学习宣传之际,试对翻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审查判断及其预防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翻供,英文为withdraw a confession,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

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二、翻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一)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翻证的诱因审讯环节不严谨和程序漏洞;证据漏洞;单一证据现象;程序的变化;法律缺陷。

(二)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翻证的原因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

具体原因有: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侦查取证不合法、不全面、不细致,给被告人翻供创造了机会等。

侦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时只注重侦查手段不重视取证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如对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多数被告人以此认为侦察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获取的口供不合法或是逼供、诱供而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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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7 1 07 月 日起施 行 的最高 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和关 于 办理 死刑 案件 审查 判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 以下简 称两个 规定 )确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排除规 则 ,为 刑 事 司法提供 了有 利保 障 。但 两个 规定在 侦查 、审查起 诉 阶段排 除非 法证据 方 面仍采 用概 括 陛规定 ,这 又 给在侦 查 和审查 起诉 阶段 如何适 用两 个规定 排 除非法 证据 , 固定合 法证据 形成 压力 。 在办 案实践 中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终结 后 的审查 起诉 阶段 ,往 往 以曾经受 到侦 查人 员刑 讯逼 供 为 由翻供 时有发 生 。 由于证据 规则 的粗疏 、侦 查讯 问缺 乏有 效监 督等 原 因 ,加 之办 案人 员对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问题认 识 不一致 ,直接 影响 了审 查起 诉 、 提起公诉 和 审判 程序 的顺 利进行 。因此 对该 类翻 供 问题如 何应 对 一直是 个难 题 ,笔者 仅结合 办案 实践 谈谈个 人 观点 :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的特 点及原 因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推 翻其 先前 向侦 查人 员所作 的有 罪供 述 , 出无罪 或罪轻 的辩 解 。 提 出现这一 现 象的 原因在 于 :一方 面 ,不可 否认 的是 ,现 实 中确 实存 在个 别 侦查人 员违 反有 关严 禁刑 讯逼 供 的规定 ,在 个别 案 件 侦查 中违 法取 证 ;另 一方 面 ,有些 犯罪 嫌疑人 想 推 翻侦查 机 关之 前合 法取 得 的供述 ,以刑讯 逼供 为借 口的确是 一个 众所 周 知且 唾手 可得 的理 由 ,同时 在审 查起诉 中以刑 讯逼 供 为借 口, 不仅 没有 与 侦查机关 办 案人 员正 面对质 的压力 ,还 可 以凭借 侦 查机 关在 人们 心 中的某 些个 别负 面印 象博 取 同情 甚 至支 持 。这 些特 点决 定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提 出的 以刑 讯 逼供 为理 由 的翻供 ,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确 为公 诉人 员带来 不少 困惑 。由于 犯罪 嫌疑人 口供 来源 的特殊 性决 定 其既 可能具 有真 实性 ,又可 能具 有虚假 性 。其特点 可概 括 四个 方 面的情 形 : ( )不存 在刑讯 逼供 ,也 没有 翻供依 据 的翻供 一 犯 罪事 实是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本来 不存 在刑 讯 逼供 ,也 不 存在 以往其 供述 是虚 假 的 ,只是犯 罪嫌 疑人 为逃 避罪 责 以受 到 刑 讯逼 供为 借 口 ,推 翻原来 有 罪供 述 ,分析 其 翻供 动机 ,主要 是 在侦 查 阶段希 望通 过认 罪供述 ,得到 司法 人员 同情 和被 害人
法 制 论 坛
论审查起 诉盼段犯罪嫌 疑人以  ̄ i霄供 为由翻供昀原 Uf l
因及劝策
付 宝雨 / 宁 省 义 县人 民检 察 院 辽
[ 要 ]在检察 机关审查起诉 阶段,犯罪嫌疑人 以其遭受刑讯逼供为 由而翻供 的情形 大量存在 ,由于审查 、鉴别 的难度较 大,从 摘
而增 加了公诉人 案件 审理 的复杂性,如何应对,则成为摆 在每个公诉人面前 的一道难题 。笔者从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 审查起诉 阶段翻供 的 原 因和特点入手,进 而提 出应对 以刑讯逼供为理 由的翻供的对策,以更好的提高公 诉的质 量和效率。 [关键词 ] ,争 取从 宽处 罚 ,但案 件一 经进 入 审查起 诉 阶段 ,其心 理 就发 生 了变化 ,认 为反 正都 得送 到法 庭 ,还不 如狡辩 一 下 , 拖 延时 间 ,以争 得 时机 。同 时在审 查起 诉 阶段 ,由于律 师 的全 面 介入 ,往 往会 发现 证据 体 系的缺 陷 ,出于 侥幸 心理 为逃 避罪 责 而翻供 。 ( )不存 在刑 讯逼供 ,但有 其他 翻供依 据 ,却 以刑讯 逼 二 供 为 由的翻供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阶段 , 没有遭 到侦 查人 员的刑 讯逼供 , 并 但其 在 侦查 阶段 的供述 ,却 与 其他证 据有 矛盾 ,这 主要 是侦查 人 员在讯 问 过程 当 中的疏漏 造 成 的 ,案件 一经 进入 审查 起诉 阶 段 ,面对 检察 人员 的讯 问和 复核 ,有 的犯 罪嫌 疑人 就产 生 了利 用矛 盾蒙 混过 关 的侥幸 心理 ,以遭 到刑讯 逼供 为 由 ,全 盘推 翻 以前 的有 罪供 述 。 ( ) 三 不存 在刑 讯逼 供 ,但 前供 虚假 此 类情 形 多发 生在 有亲 属关 系 的共 犯 当 中 ,多 人共 同实施 了犯 罪 ,却 由一人 全部 揽下 ,或 者一人 实 施 了全部 犯罪 ,为 了 分 散责 任 ,多人承 担罪 责 。 这是 犯罪 嫌疑 人 的主观行 为造成 的 , 但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犯 罪嫌 疑人 既要 澄清 一部 分事 实 ,又 要继 续 混淆 一部 分事 实 ,于是 就编造 了遭 到刑讯 逼供 或诱供 。 ( )确实存 在刑 讯逼供 ,有 理 翻供 四 案 件 的事 实并非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其在 侦查 阶段 的有 罪供 述 ,是 在刑 讯逼 供外 力影 响下 做 出的 ,案件进 入 审查起 诉 阶段 后 ,犯 罪嫌 疑人 翻供 。对 此 ,检察 人员 应 当在认 真听 取犯 罪嫌 疑 人辩 解 的同 时 ,仔 细分 析判 断证 据 ,排 除非法 口供 ,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办案 中的偏差 ,从 而防止 冤假 错案 。 二 抑制和 驳斥 以刑 讯逼供 为 由翻供 的对 策 鉴 于上述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的成 因及 特点 ,使得 庭前 预 知 和在 准备充 分 的情 况下 有效地 抑 制和驳 斥成 为 可能 。大体 可 从两 个方 面人 手 : ( ) 别情形 ,准确取 舍犯 罪嫌疑 人 口供 一 分 1 、完 全可 以不 予采信 犯罪 嫌疑人 供述 犯 罪 嫌疑 人提 出刑 讯逼 供 为理 由的 翻供 ,其 目的无 非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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