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原因及对策
对有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对有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引言: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议题,这些人因其过去的犯罪行为面临较高的警察监控和道德压力。
然而,由于一系列环境、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他们仍然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
本文将分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减少前科劣迹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一、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1.1社会边缘化:前科劣迹人员由于之前的犯罪行为,往往被社会边缘化,难以获得正常的工作机会和生活资源。
这种经济和社会压力可能导致他们重新求助于犯罪手段。
1.2教育和职业技能匮乏:一些前科劣迹人员可能因早期辍学、没有职业技能以及缺乏相关培训机会而无法融入正常的就业市场,这使他们陷入失业和经济困境,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1.3不良环境:前科劣迹人员可能因低收入区、贫民窟和暴力环境中成长,这些环境缺乏积极的社会支持和正面榜样,导致他们重新回归犯罪。
二、对策:2.1社会援助和重新融入:为前科劣迹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包括提供住房、就业培训和教育资源等,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增加他们求职和生活的机会,从而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
2.2正面榜样和心理辅导:提供正面榜样和心理辅导,帮助前科劣迹人员在心理上重建信心,并明确新生活的目标和方式。
同时,社会应提供适当的心理治疗和帮助,帮助他们克服内心深处的不良冲动。
2.3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对于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管和惩罚应更加严格,建立完善的警察监控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以打击再次犯罪行为。
此外,政府和社区应加强对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确保他们无法再次滑入犯罪势力的圈子。
三、社会参与和预防:3.1社会教育宣传:社会应加强对犯罪、反社会行为和法律的宣传,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犯罪的警惕性,从而减少前科劣迹人员的作案机会。
3.2建立健全的社区机制: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网络,加强社区安全巡逻和社会参与,提高前科劣迹人员所在社区的安全水平,减少犯罪的诱因。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审判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
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
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
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
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
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
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
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
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翻供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翻供现象较为常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从翻供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翻供的原因、表现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被告人的供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证据。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翻供,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困难。
因此,研究翻供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翻供的法律后果1. 影响案件审理进程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进程缓慢,甚至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
一方面,翻供使得原供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法官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原供述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真相。
2. 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
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原供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使得原供述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得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 影响被告人权益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权益受到侵害。
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因无法提供真实供述而受到冤枉;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因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4. 影响司法公信力翻供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
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三、翻供的原因及表现1. 原因(1)被告人自身因素:如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模糊等。
(2)外部因素:如律师、家属、同监犯等人的影响。
(3)司法机关因素: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瑕疵。
2. 表现(1)翻供内容:包括翻供供述内容、翻供供述时间、翻供供述方式等。
(2)翻供动机:包括自认罪、争取从轻处罚、逃避法律制裁等。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作者:白冰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4期〔摘要〕在对被告人阅卷权的争论中,实务人士担忧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翻供恐惧症”在刑事司法中有普遍的现实表现:竭力寻求限制翻供发生的对策,赋予翻供畸高的代价,有意忽视翻供对案件审理的价值。
“翻供恐惧症”的原因主要包括: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口供中心主义产生的负面影响,庭审缺乏实质性内容。
破解“翻供恐惧症”,应当确立尊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决定翻供与否的观念;充分发挥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应对翻供的作用;提升刑事侦查水平,摆脱对口供的片面依赖;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削弱被告人翻供的消极后果。
〔关键词〕翻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4-0120-09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该条款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自此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在笔者看来,针对该条款的争论,主要聚焦在是否认同被告人有阅卷权这一问题上。
主张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论者指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正当性在于:被告人是辩护权的行使者;阅卷权是被告人参与举证和质证活动的程序保障;阅卷权是被告人获悉起诉罪名和理由的应有之义;阅卷权是被告人与律师协调辩护思路的保证〔1 〕。
律师界也有人士认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知悉权、有利于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国际惯例〔2 〕。
然而,有些实务界人士却表示出自己的担忧。
有检察官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知悉全部犯罪证据,有可能对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指控证据予以销毁、隐匿,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辩解、否认,甚至出现伪造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一些侦查人员也对此有类似的担忧。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论者指出,“告诉案内相关证据违反证据保密原则,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会导致不正常翻供”,“在案证据状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想获悉的内容,也是决定其是否交代、交代到什么程度、交代后是否翻供的最主要依据” 〔3 〕。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作者:黄文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回应。
依据该规定,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而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给案件的办理加大了难度。
关键词审查逮捕翻供应对措施作者简介:黄文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19-02一、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一)主体特点一是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诈骗案、强奸案,这些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
以强奸案为例,很多时候直接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称被害人是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翻供的比例较高,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心特点,对所犯罪行严重性认识不足,同时法律知识贫乏,往往走进了看守所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三是惯犯、累犯,对比初犯、偶犯,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有“几进宫”的经历,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经验,希望利用翻供来逃避刑罚;四是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犯罪行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犯罪嫌疑人经常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孤注一掷为自己开脱。
(二)具体内容翻供的具体内容体现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推翻有罪供述的部分内容,有的会推翻全部内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一般在无关痛痒的情节上如实供述,而对于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上则拒不承认,而且在翻供时能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
(三)详细理由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侦查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逼迫他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如侦查人员对他殴打,如侦查人员欺骗他说这不是什么大事,只要承认了马上就让回家;二是侦查人员制作笔录后,并没有让他阅读核实就直接签名按捺,笔录内容并不是他陈述的内容;三是在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告诉他权利和义务;四是犯罪事实并非他所为,在替别人顶罪;五是当时作制作笔录时信口开河,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十分严重的问题了。
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
在近几年的办案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突破时候和立案初的讯问时候,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的进程。
比如20XX年的孙某涉嫌受贿案、何某涉嫌受贿案、20XX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列窝案、20XX年的李某涉嫌受贿案,等等。
由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和案值,也给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认真分析。
通过办案实践的剖析,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一、畏罪的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因而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
但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后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
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李某在初查突审阶段和立案的初期侦查阶段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但当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的后期和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也迫于家属的压力,在讯问当中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二、侥幸的心理。
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侦查过程和新的诉讼阶段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或者认为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改变,因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
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导读: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等。
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其目的往往比较一致,即通过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
一、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1.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犯罪事件发生后,捕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些侦查人员因存在不正当的求功心理,而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认。
这种方法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己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便会发生翻供。
2.家属、ls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有的被告人在被羁押后刚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具有对付侦查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通过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ls,将外面的情况向被告人通风报信,从而使被告人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而翻供。
笔者办理过的刘某受贿案,起初刘某交待了在某酒店收受王某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余元,王某送项链的原因是因刘某曾向其提供贷款。
但当被告人得知王某已去国外继承遗产,侦查人员未能提取行贿人证言的情况下,便矢口否认受贿的事实,进而全部翻供。
3.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有些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为了使朋友免受处罚,或在共同犯罪中为让其他同案犯减轻罪行,而把犯罪行为一人揽下。
但当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略有知晓,了解到自己顶替罪行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后果后,便推翻原来的供述,而作出真实的供述。
4.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一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旦被司法机关捕获,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作者:阳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十八大以来,更多有关官员贪污受贿被查处的消息见诸报端,这一方面说明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贪污受贿现象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相比于贪污、失职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受贿犯罪证据具有较强的闭合性。
在实践中,如何获取犯罪主体的供述,如何减少甚至杜绝“翻供”,是能否有效查处受贿案件的关键。
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减少翻供,更好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配套法规,贯彻落实“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司法政策、转变“金额论”的量刑理念、降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和转移证明责任等相关立法建议,希望为减少受贿案件的翻供率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受贿翻供立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者简介:阳平,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方向:反腐败和刑事诉讼、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59-02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口供)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受贿犯罪的特殊性,受贿案件重要证据线索来源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供述,没有他们的口供难以对其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由于口供是他们能否被定罪、量刑轻与重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他们今后的人生命运,因此他们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口供,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使然。
目前,国内受贿案件的翻供率普遍在7成以上。
受贿案件翻供率居高不下,除了行为人逃避惩罚的本能所致外,还有哪些原因?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从执法机关获取证据能力不足、对口供过于依赖、刑讯逼供严重等执法层面来分析翻供的原因。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完善有关。
因此,本文拟从立法角度阐述受贿案件翻供的原因。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20 年 7 1 07 月 日起施 行 的最高 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和关 于 办理 死刑 案件 审查 判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 以下简 称两个 规定 )确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排除规 则 ,为 刑 事 司法提供 了有 利保 障 。但 两个 规定在 侦查 、审查起 诉 阶段排 除非 法证据 方 面仍采 用概 括 陛规定 ,这 又 给在侦 查 和审查 起诉 阶段 如何适 用两 个规定 排 除非法 证据 , 固定合 法证据 形成 压力 。 在办 案实践 中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终结 后 的审查 起诉 阶段 ,往 往 以曾经受 到侦 查人 员刑 讯逼 供 为 由翻供 时有发 生 。 由于证据 规则 的粗疏 、侦 查讯 问缺 乏有 效监 督等 原 因 ,加 之办 案人 员对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问题认 识 不一致 ,直接 影响 了审 查起 诉 、 提起公诉 和 审判 程序 的顺 利进行 。因此 对该 类翻 供 问题如 何应 对 一直是 个难 题 ,笔者 仅结合 办案 实践 谈谈个 人 观点 :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的特 点及原 因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推 翻其 先前 向侦 查人 员所作 的有 罪供 述 , 出无罪 或罪轻 的辩 解 。 提 出现这一 现 象的 原因在 于 :一方 面 ,不可 否认 的是 ,现 实 中确 实存 在个 别 侦查人 员违 反有 关严 禁刑 讯逼 供 的规定 ,在 个别 案 件 侦查 中违 法取 证 ;另 一方 面 ,有些 犯罪 嫌疑人 想 推 翻侦查 机 关之 前合 法取 得 的供述 ,以刑讯 逼供 为借 口的确是 一个 众所 周 知且 唾手 可得 的理 由 ,同时 在审 查起诉 中以刑 讯逼 供 为借 口, 不仅 没有 与 侦查机关 办 案人 员正 面对质 的压力 ,还 可 以凭借 侦 查机 关在 人们 心 中的某 些个 别负 面印 象博 取 同情 甚 至支 持 。这 些特 点决 定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提 出的 以刑 讯 逼供 为理 由 的翻供 ,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确 为公 诉人 员带来 不少 困惑 。由于 犯罪 嫌疑人 口供 来源 的特殊 性决 定 其既 可能具 有真 实性 ,又可 能具 有虚假 性 。其特点 可概 括 四个 方 面的情 形 : ( )不存 在刑讯 逼供 ,也 没有 翻供依 据 的翻供 一 犯 罪事 实是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本来 不存 在刑 讯 逼供 ,也 不 存在 以往其 供述 是虚 假 的 ,只是犯 罪嫌 疑人 为逃 避罪 责 以受 到 刑 讯逼 供为 借 口 ,推 翻原来 有 罪供 述 ,分析 其 翻供 动机 ,主要 是 在侦 查 阶段希 望通 过认 罪供述 ,得到 司法 人员 同情 和被 害人
翻供原因及对策论文
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摘要:翻供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的司法活动,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对翻供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沉默权,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程度,加强监管等途径,可以达到预防或减少翻供现象的目的。
关键词:翻供;控制;人权;公正一、什么是翻供翻供,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定或改变先前所作的犯罪供述或辩解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翻供在侦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翻供以原供的存在为前提,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内容是针对原供所作的供述或辩解,可能会涉及到定罪量刑的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其中自行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论以何种理由、基于什么原因而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有罪、罪重的供述,均应当被视为行使辩护权。
但根据惩罚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相适应的法律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当行使(滥用)辩护权情况下,应当承担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进行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翻供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主观方面的原因1.基于畏罪心理引发翻供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被拘押、审讯后由于所处恶劣环境的影响,摄于刑罚的威慑力,害怕一旦被定罪后,长期人身自由的丧失以及前途命运从此的改变,又或者看到别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判重罪,而产生孤立无助、惶恐不安的心理。
在这恐惧被定罪的心理的影响下,犯罪人希望逃避刑罚而进行了推翻先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行为。
2.基于侥幸心理引发翻供行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刚开始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司法机关未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所以铤而走险,在被审讯的时候,三箴其口,隐瞒罪行或者左右而言其他,以期能够脱罪而不受刑法处罚。
浅谈行受贿犯罪案件翻供现象及应对措施
浅谈行受贿犯罪案件翻供现象及应对措施作者:杜华秋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翻供是行受贿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类现象,行受贿案件定罪量刑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如何取得较为稳定的言词证据就是行受贿案件侦破的关键。
本文旨在通过对翻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作简单的分析,以期能对检察机关侦破该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行受贿犯罪;口供;证据固定中图分类号:D924.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4-01作者简介:杜华秋(1990-),男,四川南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行受贿犯罪是典型的对向犯类型犯罪,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向行为才能构成此类犯罪。
当前,大多数行受贿犯罪所具有的普遍特点是:请托人与受贿人之间单线联系,贿赂现场无第三人、贿赂方式通常为现金,另一方面现金的高度流通性决定了其作为物证在客观上极易灭失,并且来源和去向难以查明。
行受贿犯罪高度依赖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
因此,审讯中突破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侦破关键环节。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做的认罪供述。
翻供现象在行受贿犯罪案件的办理中经常出现。
翻供现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是迫于各类压力不得已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但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企图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本文着重探讨第二类翻供现象。
在笔者了解过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共交代两次受贿行为,其中一次受贿金额为四万元,另一次受贿金额为二十万元。
犯罪嫌疑人来到检察院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推翻了关于收受二十万元贿赂的有罪供述,但是对于受贿金额四万元的受贿行为予以承认。
次日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对于两次受贿犯罪均予以否认。
该犯罪嫌疑人辩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单位纪检部门的压力之下迫于无奈作出的,不是客观真实的。
法律教授当场翻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着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一些法律专家、教授在法庭上突然翻供,导致案件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教授当场翻供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警方抓获。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认为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聘请了一位著名法律教授担任辩护人。
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教授为王某进行了无罪辩护。
然而,在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律教授突然翻供,承认王某有罪。
这一突变让法庭陷入混乱,最终导致王某被判无罪。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教授翻供的原因(1)利益驱动:法律教授可能因收取王某高额律师费,而在庭审过程中受到利益驱动,故意翻供。
(2)心理压力:面对强大的证据压力,法律教授可能产生心理压力,导致翻供。
(3)个人品质:部分法律教授可能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为追求个人名誉和利益,不惜翻供。
2. 翻供对案件的影响(1)误导法庭:法律教授翻供可能导致法庭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损害当事人权益:翻供可能导致无辜当事人受到冤枉,损害其合法权益。
(3)破坏司法公信力:翻供行为可能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建议与对策1.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1)提高法律教授的职业道德素养,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2)加强对法律教授的职业道德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完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制度,确保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2)加强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监管,防止律师滥用辩护权利。
3. 强化证据审查(1)法庭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对涉嫌翻供的法律教授,应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滥用辩护权利。
4. 提高法官素质(1)加强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提高其审判水平。
(2)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五、结论法律教授当场翻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案件审理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影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这种情况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翻供的定义及其影响翻供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原本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后来改变了自己的供述,否认了自己的罪行或指控别人犯罪的行为。
翻供行为对刑事审判有着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法庭秩序:翻供者的出现会导致法庭秩序混乱,容易导致庭审进展受挫,从而延长了审判的时间。
2. 影响证据的可信度:翻供者的供述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容易让人对案件的真相产生怀疑。
3. 延长审判时间:翻供者的出现需要重新收集、调查证据;同时,翻供也需要重新审查之前的证据,这些操作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 影响社会舆论:翻供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往往会被媒体广泛报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满。
二、翻供的原因翻供往往是由某些原因引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受到威胁:翻供者可能受到家庭成员、帮派组织甚至警察的恐吓威胁,从而不得不翻供。
2. 受到利诱:翻供者可能会得到从轻判决或者免罪金等好处,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选择翻供。
3. 内心矛盾:有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供述时,会因为内心的矛盾而改变自己的供述。
4. 受到审讯压力:有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审讯的压力,比如威逼利诱、长时间的审讯等,导致改变自己的供述。
三、法律的对翻供的制度翻供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因为它会对刑事审判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现行的法律对翻供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制度规定。
1. 翻供者的证言不可作为定罪的有力证据。
2.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翻供者而言,改口供的效力是有限的。
即如果被告人已经投案自首,或者被抓现行,即使后来出现了翻供,也不会影响定罪。
3. 法律还规定,对于被胁迫、被威胁、被利诱的翻供者,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豁免责任。
4. 对于有翻供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积极地调查真相,排查假证等,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
浅谈被告人“翻供”及其法律规制
浅谈被告人“翻供”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所谓被告人“翻供”,是指被告人在前一诉讼环节已经全部承认或者部分承认于己不利的犯罪事实,在后一诉讼环节中又予以否认的现象。
“翻供”对被告人而言是一种权利,但是对公诉人而言却是指控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这种出其不意的变化足以打乱公诉人的指控计划和法庭的整体安排,加上立法本身的不健全,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庭都缺少可资利用的制度手段,遂使这种现象演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关键词]被告人;翻供;侦查;缺陷一、被告人“翻供”的相关理论问题翻供现象在全世界都存在,只要不是由于制度缺陷而人为地增加翻供率,翻供也算是一种正常现象。
本文主要从英美证据理论出发阐述与被告人“翻供”相关的理论问题。
“翻供”意味着被告人就主要犯罪事实前后作过至少两次陈述,后一陈述由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作出,其证据地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前一陈述是被告人(当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针对侦查主体的讯问作出的,其表现形式是讯问笔录或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的供述。
在英美国家,以讯问笔录或者供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有罪陈述要取得合法证据的身份,必须要越过两个制度性门槛:第一个门槛是传闻规则。
[1]传闻规则要求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当庭提供证言,否则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该规则,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书面供述构成传闻,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但是,法庭外的书面供述却极其特殊:从内容上看,书面供述显然损害的是陈述者自身的利益,英国普通法认为正常人一般不会作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除非陈述的是事实,因此这种陈述的可靠性是值得信赖的;从诉讼权利的角度看,被告人本人即为原陈述人,因此不涉及交叉询问权的问题。
第二个门槛是口供任意性规则。
因为书面口供之所以能够成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是考虑到陈述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很可能是基于讲真话的动机,但是也有一种现实的危险足以摧毁这种理论: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基于此种动机,而是威胁、恐惧、不现实的许诺等等不正当手段的结果,那么口供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
公诉人如何应对翻供现象
公诉人如何应对翻供现象近几年来,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案件正常诉讼,困绕公诉工作的一个重大问题。
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纠正翻供现象,是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惩罚犯罪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当前翻供现象的主要特点当前翻供现象较以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翻供现象,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职务犯罪案件翻供居多。
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且多为智能化犯罪,隐蔽性强,主体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具有一定职务,过去高高在上的”公仆”沦为被查处的对象后,往往表现出更为强烈的逃避侦查,规避惩罚的心理特征,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后推翻在侦查阶段把赃款装入个人腰包的供述,辩称赃款用于单位不便于入帐,不便于公开的费用支出,用于跟上级领导联络感情等。
2、罪行严重的犯罪案件翻供居多。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证据面前,大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当其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将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甚至被剥夺生命时,为逃避严惩,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或者只供认部分较轻微的犯罪事实。
如把故意杀人说成故意伤害。
3、流窜作案犯罪案件翻供居多。
流窜作案的犯罪案件侦查难度较大,短时内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案件证据不充分的时机,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辩称原来的供述是虚假的,企图以此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规避惩罚。
4、有辩护人的案件翻供多。
辩护人特别是职业道德较差的律师介入诉讼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惩罚的心理更为强烈,在辩护人的怂恿甚至教唆下,推翻原来有罪供述,有的甚至通过辩护人内外联络,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5、有包庇伪证的案件翻供者较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得知他人的包庇、伪证行为后,往往也会心有灵犀地与包庇伪证者配合,辩称原供述错误需要更正,推翻原供述。
如韩某抢劫一案中,韩某在法庭上得知其母等人为其提供的作案时不满18周岁的证据后,突然当庭推翻过去多次作案时已满18周岁的供述,辩称过去记错了自己的出生日期,称自己作案时不满18周岁,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
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一)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素1、惧怕受处罚。
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大都身居高官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旦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腐败堕落,导致犯罪。
同时,他们也明白,如果自己的罪行暴露,不但要丢乌纱帽,饭碗保不住,甚至会进监狱。
因此。
检察机关查处时,他们总是歌功颂德,表白自己如何清廉,或避重就轻、想方设法回避实质问题。
还有部分嫌疑人自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大,影响恶劣,即使坦白交待,依据法律也会严厉处罚,还不如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拒不认罪。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看,这部分人有上升的趋势。
如我们县院在2000年办案中遇到拒不认罪的二人,2001年三人,2002年至今遇到七人。
成为我们办案的一个难点。
2、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个问法,就是不开口,消磨时间,盼着放回再找对策,加之我们初查的局限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3、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顾虑。
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本来是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坦白交待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严重者,坦白交待虽仍会定罪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却误解为“坦白从宽,牢底座穿”,并以此歪理到案后假话连篇,不愿意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为总称。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被告⼈翻供、证⼈翻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 被告⼈供述和证⼈证⾔都属⾔词证据,都有明确的意思表⽰,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能使办案⼈员很容易了解。
特别是⾃⼰⽿闻⽬睹案件事实⽽且⼜能如实陈述的⼈提供的⾔词证据,更具有较强的证明⼒。
但是由于它们的形成是经过⼈的陈述形式表达出来的,其形成必须经过反映(感受)、储存(记忆)、再现(陈述)的过程,由于中间介⼊了⼈为的因素,因此其客观性常常受到陈述者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被告⼈翻供的原因 1、畏罪⼼理的存在⽽产⽣对法庭的抗拒 由于被告⼈对⾃⼰的犯罪⾏为是最清楚的,所以其供述可能是最真实、最全⾯、最具体的证据之⼀。
但是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供的真实成分与虚假成分常常是并存的。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由于被告⼈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理防线准备不⾜,并且刚到⼀个新的环境,⼀般都能如实、客观地交代⾃⼰的犯罪事实。
但被羁押⼀段时间后,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被判以重刑,此时便不想再与执法机关合作,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搏,于是在开庭审理时⼀反常态,以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的。
这样他们就会有意避重就轻,如将故意杀⼈⾏为说成是“由于不⼩⼼⽽失⼿”的过失杀⼈⾏为,将故意伤害⾏为辩解成“误伤”或“正当防卫”⾏为等等。
其最终的⽬的,就是为了减轻罪责、逃避惩罚,选择对⾃⼰最有利的结果取向。
2、侥幸⼼理的影响致使当庭翻供 侥幸是指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的情绪体验。
侥幸⼼理是被告⼈为逃避法律追究⽽具有不切实际的想法和⾏为的⼼理过程。
翻供是被告⼈侥幸⼼理的⼀种表现形式。
通常被告⼈归案后都能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但后来考虑到⾃⼰犯罪事实所涉及到的⼀些物证没被提取或赃物没有被追回,加上⼜缺乏必要的⼈证,就以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有罪的证据,便产⽣了侥幸⼼理,反正不承认就⽆法定案。
应对翻供问题探讨_翻供什么意思
应对翻供问题探讨_翻供什么意思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
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此现象有上升的趋势。
它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的。
翻供就其本身而言,仍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表现形式。
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又加以翻供。
但无论如何其目的往往比较一致,即通过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并提出对自己的有利或更有利的供述。
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
翻供是否能够成立,其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证据的有效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相关性、程序合法性。
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则翻供的内容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
由此可见,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
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会出于不同的原因而翻供。
故而就产生翻供形式的多样性。
较常见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fS a x oic n a ntuefrAd nsrtr o ra h n iP l isa dL w Isi t o miit os o t t a
S p. 2 1 e t , 01 Vo . 4 No 3 12 .
足为 怪 了。笔 者认 为可 以从 以下 三个 方面 分析 犯罪
( ) 二 侦查人 员的 自身原 因 1刑 讯 逼 供 、 供等 非 法 手段 致 使 犯 罪嫌 疑 人 . 诱 翻供 。犯 罪事 实发 生 后 , 查 人 员 不 愿做 深 入 细 致 侦 的调 查取证 工 作 , 为获取 口供 不惜 采取 刑讯 逼供 、 诱 供等 非法 手段 致使 犯罪 嫌疑 人违 心供 认罪 行或 夸大 案件 数额 。这 种 方 法 或 许 可 以 使 某 些 案 件 得 以侦 破 , 却极 易造 成无 辜者 的蒙 冤受 屈 , 但 一旦 案件进 入 审查 起诉 或庭 审 阶段时 , 便会 发 生翻供 。
收 稿 日期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 2 2 1 — 6— 0
容易受到他人指使 、 威胁进 而翻供 ; 不应刑拘 、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 、 逮捕 , 使其对 党的政策 、 国
家 的法律 失去 信心 , 生抗 拒心 理进 而翻 供 。 产 3 案件 久 拖不决 、 复退 查 。司法 实践 证实 , . 反 翻 供 的概率 与从 侦查 到审 判 所拖 延 的时 间成 正 比。2 _ 即 时 间 拖 得越 长 , 翻供 的可 能 性 越 大 。 些 案 件 由 有
源的极 大浪费。侦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 通过 完善 司法制度、 教育帮助犯 罪嫌疑人等手段减少翻
供 的发 生。
侵财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侦查对策
名侦查人员 , 在侦查 环节 中要换位思考 , 超前预
测, 设计 出应 对嫌 疑人 E后 可 能 翻供 的各 种行 之 有 t 效 的措施 、 策 , 实 提 高侵 财 案 件 的 质量 , 力 使 对 切 努 这类 案件 立得 下 、 捕得 牢 、 得 出 、 诉 判得 了。
一
、
做 好思 想教 育 。 消嫌疑 人翻供 的想法 打
疑人 日后 可 能翻 供 的具体 情形设 计 出相应 的侦 查对 策 , 以切 实提 高侵 财案件 的 办案 质量 。 关键 词 : 财案件 ; 侵 翻供 ; 三堵 四牢 ; 生证据 再
中图分类号 :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39 (00 0 04 0 97 09— 12 2 1 )1— 03— 3
侵 财案件 犯罪 嫌疑人 翻供 的侦 查对 策
宋海 军
( 南公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 河 河南 郑 州 400 ) 50 2
摘
要 : 供作 为犯 罪嫌疑人 或被 告人 逃避 法律 制 裁的 常见 表现 形 式 , 常会 导致 案 情复 杂 化 , 翻 常 尤其 是
在侵 财和 职务犯 罪案件 中表现得 更 为 突 出。对 此 , 查人 员要 做 到换 位 思考 , 前预 测 , 对侵 财 型犯 罪 嫌 侦 超 针
其合法的权益 , 关心其健康状况 , 使嫌疑人切实感受 到现代司法的人性 、 理性和文明, 使嫌疑人不仅从办 案人员的态度和办案方式上找不到翻供 的理由, 而 且从 内心 深处 真正悔 悟 , 罪服 法 。 认
2 讲究 思想 教 育 的 客观 性 、 面 性 、 . 全 艺术 性 , 增 强教 育 的效 果 。对 嫌 疑人 进 行 思想 教 育 的 目的 , 就 是促其 转变 消极 思想 为积 极 思想 , 端正 其 认 罪 的态 度 。要 达 到 这一 目的 , 切忌 老 套路 , 避 公式 化 、 力 死 板化 , 而要根 据嫌 疑 人 的个 性 心 理 、 知识 水 平 、 会 社 经 验 、 行轻 重等 情 况 , 罪 以客观 地 、 针 对性 地 采 取 有 灵 活多 样 、 生动活 泼甚 至有艺 术性 的思想 教育 方式 、 方 法 , 动其 心 、 其灵 魂 。 因此 , 犯罪 嫌 疑人 开 打 触 对 展 思想教 育 , 不仅要 讲 清 坦 白可 以依 法 得 到从 轻 处 理, 还应 当讲 明犯罪 必须 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其 心理 使 上产 生负 罪感 ; 不仅 要讲清 口供 对认定 犯罪 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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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2018年9月Sept.2018第18卷第3期Vol.18No.3翻供在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在诉讼各个阶段中都可能出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先前所作的供述的否认。
从诉讼进程来说,翻供分为庭前翻供和庭审翻供。
从形式来说,翻供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惩罚,出于畏罪、侥幸心理而否认自己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或因替人顶罪而更改之前所作的无罪、罪轻的供述;或因自身记忆混乱更改部分供述或者因遭受刑讯逼供而翻供。
作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更具直接性,只要其供述内容真实、客观,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使用。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就会影响诉讼进程。
翻供内容有真有假,据实翻供有利于推动案件办理进程,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公正,恶意翻供则会增加司法成本。
从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文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翻供,相反翻供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体现,只要供述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便可以作为言辞证据来使用。
[1]翻供,并非都是犯罪嫌疑人恶意为之,有的翻供源于供述人记忆模糊。
司法机关应当理性看待翻供,这于维护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翻供对司法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正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可能是据实翻供,即之前所供述的内容并不符实。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内容的真伪时,将搜集到的案件其他证据与供述内容进行比较,进一步了解案情、补充侦查,以及时纠正侦查、审判阶段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有利于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破案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操作。
通过对翻供的审查可以及时纠正错误,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培养其法治思维习惯。
侦查人员在应对恶意翻供时,通过运用案件相关的线索、证据,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斗智斗勇过程中,可以磨炼侦查人员的思维辨析能力,有利于提升侦查人员侦查素质。
3.有利于诉讼制度的完善。
翻供的频繁出现能让相关研究人员重视“翻供”,分析翻供产生的不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从制度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原因及对策刘黎明1俞青青2(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99;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翻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是普遍原因。
从唯物辩证法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理性看待翻供所带来的影响。
既看到其积极有利的一面,如维护司法公正、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又看到其消极的一面,如阻碍诉讼进程、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根据翻供产生的不同原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严禁刑讯逼供、转变侦查观念、提高办案质量,完善讯问监督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刑讯逼供;侦查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18)03-0009-04作者简介:刘黎明(1967-),男,四川开江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
俞青青(1995-),女,四川富顺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8-08-04【侦查研究】层面减少翻供的发生。
(二)消极影响1.降低诉讼效率,影响诉讼进程。
翻供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推翻了之前所作供述,原先构建的证据体系被打破,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来佐证,这使侦查周期延长,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
2.不能对犯罪进行有力打击。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仍然青睐口供并依靠口供来完善相关证据。
在诉讼阶段后期,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推翻了先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原口供就失去了证明价值,无法作为断案的依据,而此时再追寻其他有力证据就可能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因而犯罪行为人就可能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或惩罚过轻,不能对犯罪进行有力打击,惩罚犯罪的目的没有实现。
3.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应然具有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良好形象。
但翻供频繁发生,冤假错案不断发现,会让广大民众对公安机关的正义形象产生质疑,民众可能不再信任公安机关,隔阂一旦产生,公安机关就会逐渐丧失群众基础,公安工作也难于正常开展。
二、翻供的原因(一)外界因素的影响1.由刑讯逼供引发的翻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是一种极端手段,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的对象只是嫌疑人,而不一定是真正的作案人。
一旦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自愿供述,那么口供中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犯罪嫌疑人一旦脱离了被逼供、诱供的环境,可以自由进行表述时,就会推翻之前所作的不实供述。
无辜者尤为突出。
例如云南卢荣新奸杀案。
2012年9月10日,云南省某县一名村妇被人杀害,警方在犯罪现场获取的一把锄头上提取到卢荣新的DNA,这把锄头是被害人当天干农活时使用的,因此警方锁定卢荣新为犯罪作案人,并采取车轮战术进行审讯,不让他休息,不让他喝水,长达50多个小时的逼供让卢荣新签下了有罪供述的笔录。
一审判决后,卢荣新立即翻供,提出上诉。
根据审判程序,卢荣新的上诉案件被转送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警方审讯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卢荣新做过8次供述,只有一次有罪供述。
这次有罪供述的录像资料只有图像,没有声音,警方解释是设备出了故障。
此外,卢荣新被讯问的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都是在公安局办案中心完成的而不是看守所,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为揭露真相,检察院重新展开调查,对被害人的下身提取物重新作了鉴定,发现了新的DNA样本,经比对,该样本属于卢荣新同村男青年洪树华。
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证明卢荣新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宣判卢荣新无罪。
2.亲友、律师的诱导。
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行为举止都会受到周围社会关系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也会考虑惩罚后果对自己家人产生的影响。
亲友的劝说在某些情况下会使犯罪嫌疑人坦白罪行,推动办案的进程;如果亲友劝说犯罪嫌疑人少说或者不说,则会干扰诉讼活动、阻碍案件办理进程。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正当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一些职业道德不良的律师,与犯罪行为人会见时,可能会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律师能为其提供帮助,这类犯罪主体面临着权利、自由、地位的丧失,有较强的求生欲望,对律师有依赖感,两者只要形成同盟关系就不易被打破。
在这种情形下,受少数无职业道德的律师影响,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保护的需要,就会推翻之前所作供述。
3.监管不当引起的翻供。
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想尽办法将惩罚降到最低,寻找机会串供、翻供。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并没有与外界完全隔绝,亲友或律师可以为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在共同犯罪中,若监管力度不足,同案犯之间可能会交流信息,串供、翻供的几率大大增加;加之在押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更会促使他们推翻以前的供述。
(二)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因素1.受畏罪、侥幸心理支配而翻供。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产生的逃避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大多有较强的恐惧心理,加上并不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在“坦白从宽”的感召之下,一般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当他冷静下来之后,出于对法律制裁的畏惧,就会对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感到后悔,因而翻供,以期待逃避惩罚。
此外,心理学研究表明,侥幸心理是人的本能意识,一些存在投机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侦查人员周旋中,如果得知关键证据并没有被发现,或者缺少人证,证据链并不完整,于是就翻供。
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比较高或者有靠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或他人的庇护来逃避惩罚。
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翻供,从心理学角度看,畏罪、侥幸心理是重要因素。
2.替人顶罪而翻供。
替人顶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自愿顶罪,在共同犯罪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形,整个犯罪过程、犯罪时间、犯罪地点、被害人情况等彼此都很清楚,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情义”而包庇他人;有的买“顶包”,自愿承担全部罪行。
但当他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或彼此之间有利益冲突后,就会后悔之前的包庇行为,选择翻供。
二是被迫顶罪,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通过“抓把柄”“扣人质”等方式胁迫对方为自己顶罪。
当顶罪的一方脱离了被胁迫的环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再有所顾忌时,就会选择翻供。
3.因记忆或认知错误而翻供。
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可能是惊慌恐惧的,在对事物的认知上可能存在偏差,不能一次完整交代犯罪过程,随着对事件的深入了解,他们可能会发现之前所作供述中有因为自己的认知错误而出现的不实供述,于是会推翻之前的全部或部分供述。
(三)法律规定的瑕疵犯罪嫌疑人除了因受到外界、自身因素的影响而翻供,也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让其有机会钻法律漏洞。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法定情节。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坦白后,如何从轻减轻、从轻减轻多少,这种不明确性让犯罪嫌疑人无法从中看到如实供述能带给自己什么利益,对如实供述会有抵触情绪。
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会受到处罚,以什么方式处罚,是否会视为加重情节。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恶意翻供的情形加重处罚,但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会让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
在庭审判决之前,趋利避害的心理会让犯罪嫌疑人寻找机会翻供,以帮助自己逃避处罚。
三、翻供的应对措施(一)严禁刑讯逼供,确立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都有一定的任务量,破案率是其中一个指标。
若上级要求的破案率过高,就会增加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民警为追求破案率,完成工作目标,往往会忽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刑讯逼供随之而生。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我国也不例外。
但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仍然存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
刑讯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讯问手段,实际上是对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侵害,通过对人的身体施加摧残,对人的精神予以折磨,使人痛苦不堪、心理防线崩溃,无法做出正确、理智的判断,为让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得到解脱,只能根据侦查人员的引导来供述,侦查人员以此获得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