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应对策略(法制与社会)

合集下载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审判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

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

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

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

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

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

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

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

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办理起诉案件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推翻原供述,否认自己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被告人当庭翻供,增加了公诉人出庭难度,如果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不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的完成,还会影响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制服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当前公诉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鉴于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加以研究,与同仁商榷。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一)侦查工作疏忽,致使证据本身存在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该取的证据应及时取得,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否则会给被告人的翻供提供条件。

如袁某某盗窃一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没有接到任何报案的情况下,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在丹阳市珥陵镇一村名民家中盗窃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将其中的5千元借给同案犯丁某某买车。

经其指认找到了失主,失主也证实了家中确实少过3万元钱,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报案。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没能制作辨认笔录,对现场的指认也没有拍摄照片固定证据,致使被告人乘机翻供。

(二)律师介入,使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

少数律师在名利思想和不良动机支配下,置职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在会见被告人时,会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一旦得知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或有矛盾,或者自己的罪行比预想的要严重时,就可能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的驱使下翻供。

(三)监管部门管理不力,致使被告人串供后翻供。

由于被告人羁押场所看管不严,致使同案犯之间利用放风、劳动以及其它机会通过传纸条、打手势进行串供,订立功守同盟,造成几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同时翻供。

二、制服被告人翻供的对策(一)严格审查环节,充分做好庭前预测。

首先通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审查,吃透案件事实、情节,分析、判断各类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预测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况。

应该说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不是完全不可能预知的,大多数翻供都是有先兆的,有的在公诉人初次讯问被告人时,就已开始翻供,或者回答问题时不断试探公诉人,有了翻供的前兆,对此,公诉人应及时审查核实可能翻供事实的证据是否充足,若证据欠缺,应及时补充证据,全面固定和完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为制服被告人翻供打好基础。

翻供后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翻供后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即推翻先前陈述。

那么,翻供后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翻供的定义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对自己先前陈述的内容进行否认或部分否认的行为。

翻供可能是由于对先前陈述内容的误解、记忆模糊、受到外界影响等原因造成的。

二、翻供的法律后果1.影响案件审理翻供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使得案件事实变得复杂。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查明案件真相,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2.增加证据收集难度翻供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这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还可能导致部分证据灭失或无法收集到,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和起诉。

3.影响证人证言的采信翻供可能会使证人证言失去可信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因素。

翻供可能导致证人证言被排除或降低采信程度,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4.可能导致刑讯逼供为了证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侦查机关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这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5.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应当重新审查、核实证据。

如果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且原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其无罪。

但如果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翻供,提供虚假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影响判决结果翻供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变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判决。

如果翻供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法官可能会重新审视案件,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三、应对翻供的策略1.加强证据收集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浅述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述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述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已经交代的犯罪事实作部分或全部推翻,或者改变其原来的供述,重新作不实供述的行为。

贿赂案件因作案手段相当隐蔽、案情相对复杂、证据较为单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受环境、情绪、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翻供的情况。

近年来,由于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手法更为高明,心理准备更加充分,反侦查能力日渐提高,出现翻供的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翻供的面更广、程度加深。

遏制和制服翻供成为当前反贪查案工作的难点。

因此,全面分析掌握翻供原因,做好预防工作,采取有效对策,对制服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出现翻供的内在因素所谓内在因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时所产生的各种心理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翻供的主要有:1、自救心理。

自救是一种通过主观努力想方设法摆脱困境的过程。

自救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向检察机关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企求从宽处理,而仍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与外界隔绝之后,较普遍具有的心态。

向检察机关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畏罪、悔罪心理作用的结果,有相当一部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想通过交代问题,以求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从轻发落的心理要求。

一旦交代问题之后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得低落,后悔全盘招供,有的则庆幸自己的问题尚未被检察机关全部掌握或掌握甚少,在关押场所整天盘算如何翻供,如何扰乱侦查人员的视线,一有机会就力图通过翻供挽救自己的命运。

2、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恐惧法律惩罚的心理状态。

这种心理状态一般出现在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自知官司难逃,将要“坐牢”。

畏罪心理促使其推翻原来的交代,否认作案以逃避惩罚。

如把受贿说成是礼尚往来,劳务收入,或干脆全盘推翻等。

在畏罪心理作用下,犯罪嫌疑人抱着“搏一博”的念头,企图通过翻供侥幸逃脱法律追究。

3、松散心理。

一些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放回社会,约束力的相对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深,进而放松要求和改造。

浅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应对策略(法制与社会)

浅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应对策略(法制与社会)
一、翻供的含义 什么是翻供,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犯 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侦查、审查、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推翻或改变 其原来的供述; 有人认为是指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 其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亦有人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 犯罪及重罪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 上述定义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实质上大同小异,都认为翻 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 者全部推翻原来供述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对原来供述态度的转 变。 实际上,上述定义存在一定的弊端,所表述行为主体不全,或 行为发生诉讼阶段不明,或行为人翻供的对象范围过窄,未能全 面概括翻供的特点。本文认为比较全面的定义应为:翻供应当是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理由推翻或改变原来 部分、全部口供的行为。 因此,作为翻供行为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 发生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翻供有两种类型,一种是 推翻了原来的虚假的有罪的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的或罪轻 的真实供述,另一种是推翻了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 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前一种翻供是法律所允许的; 而后一种翻供,无疑是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 查难度,使案情变得更加复杂,而且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 事实的认定,甚至导致难以确认的疑案,相比之下,后者更具有研 究价值。本文所探讨的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推翻真实供述,代 之以虚假供述的翻供的相关问题。 二、翻供的原因 翻供问题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实践表 明: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认罪对其有利的时候,他们才会如 实供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趋利避害”的,只要他们 发现自己的供述可能对自己不利,就会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供述 直至翻供。 可见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的供述对自己不利 之时,才会作出翻供的选择。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自己的供述 不利于自己的认知的因素,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即内 因;也存在着大量的外部因素,即外因。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十分严重的问题了。

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

在近几年的办案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突破时候和立案初的讯问时候,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的进程。

比如20XX年的孙某涉嫌受贿案、何某涉嫌受贿案、20XX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列窝案、20XX年的李某涉嫌受贿案,等等。

由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和案值,也给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认真分析。

通过办案实践的剖析,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一、畏罪的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因而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

但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后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

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李某在初查突审阶段和立案的初期侦查阶段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但当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的后期和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也迫于家属的压力,在讯问当中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二、侥幸的心理。

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侦查过程和新的诉讼阶段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或者认为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改变,因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作者:阳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十八大以来,更多有关官员贪污受贿被查处的消息见诸报端,这一方面说明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贪污受贿现象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相比于贪污、失职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受贿犯罪证据具有较强的闭合性。

在实践中,如何获取犯罪主体的供述,如何减少甚至杜绝“翻供”,是能否有效查处受贿案件的关键。

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减少翻供,更好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配套法规,贯彻落实“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司法政策、转变“金额论”的量刑理念、降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和转移证明责任等相关立法建议,希望为减少受贿案件的翻供率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受贿翻供立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者简介:阳平,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方向:反腐败和刑事诉讼、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59-02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口供)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受贿犯罪的特殊性,受贿案件重要证据线索来源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供述,没有他们的口供难以对其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由于口供是他们能否被定罪、量刑轻与重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他们今后的人生命运,因此他们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口供,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使然。

目前,国内受贿案件的翻供率普遍在7成以上。

受贿案件翻供率居高不下,除了行为人逃避惩罚的本能所致外,还有哪些原因?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从执法机关获取证据能力不足、对口供过于依赖、刑讯逼供严重等执法层面来分析翻供的原因。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完善有关。

因此,本文拟从立法角度阐述受贿案件翻供的原因。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20 年 7 1 07 月 日起施 行 的最高 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和关 于 办理 死刑 案件 审查 判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 以下简 称两个 规定 )确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排除规 则 ,为 刑 事 司法提供 了有 利保 障 。但 两个 规定在 侦查 、审查起 诉 阶段排 除非 法证据 方 面仍采 用概 括 陛规定 ,这 又 给在侦 查 和审查 起诉 阶段 如何适 用两 个规定 排 除非法 证据 , 固定合 法证据 形成 压力 。 在办 案实践 中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终结 后 的审查 起诉 阶段 ,往 往 以曾经受 到侦 查人 员刑 讯逼 供 为 由翻供 时有发 生 。 由于证据 规则 的粗疏 、侦 查讯 问缺 乏有 效监 督等 原 因 ,加 之办 案人 员对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问题认 识 不一致 ,直接 影响 了审 查起 诉 、 提起公诉 和 审判 程序 的顺 利进行 。因此 对该 类翻 供 问题如 何应 对 一直是 个难 题 ,笔者 仅结合 办案 实践 谈谈个 人 观点 :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的特 点及原 因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推 翻其 先前 向侦 查人 员所作 的有 罪供 述 , 出无罪 或罪轻 的辩 解 。 提 出现这一 现 象的 原因在 于 :一方 面 ,不可 否认 的是 ,现 实 中确 实存 在个 别 侦查人 员违 反有 关严 禁刑 讯逼 供 的规定 ,在 个别 案 件 侦查 中违 法取 证 ;另 一方 面 ,有些 犯罪 嫌疑人 想 推 翻侦查 机 关之 前合 法取 得 的供述 ,以刑讯 逼供 为借 口的确是 一个 众所 周 知且 唾手 可得 的理 由 ,同时 在审 查起诉 中以刑 讯逼 供 为借 口, 不仅 没有 与 侦查机关 办 案人 员正 面对质 的压力 ,还 可 以凭借 侦 查机 关在 人们 心 中的某 些个 别负 面印 象博 取 同情 甚 至支 持 。这 些特 点决 定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提 出的 以刑 讯 逼供 为理 由 的翻供 ,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确 为公 诉人 员带来 不少 困惑 。由于 犯罪 嫌疑人 口供 来源 的特殊 性决 定 其既 可能具 有真 实性 ,又可 能具 有虚假 性 。其特点 可概 括 四个 方 面的情 形 : ( )不存 在刑讯 逼供 ,也 没有 翻供依 据 的翻供 一 犯 罪事 实是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本来 不存 在刑 讯 逼供 ,也 不 存在 以往其 供述 是虚 假 的 ,只是犯 罪嫌 疑人 为逃 避罪 责 以受 到 刑 讯逼 供为 借 口 ,推 翻原来 有 罪供 述 ,分析 其 翻供 动机 ,主要 是 在侦 查 阶段希 望通 过认 罪供述 ,得到 司法 人员 同情 和被 害人

翻供原因及对策论文

翻供原因及对策论文

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摘要:翻供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的司法活动,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对翻供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沉默权,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程度,加强监管等途径,可以达到预防或减少翻供现象的目的。

关键词:翻供;控制;人权;公正一、什么是翻供翻供,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定或改变先前所作的犯罪供述或辩解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翻供在侦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翻供以原供的存在为前提,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内容是针对原供所作的供述或辩解,可能会涉及到定罪量刑的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其中自行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论以何种理由、基于什么原因而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有罪、罪重的供述,均应当被视为行使辩护权。

但根据惩罚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相适应的法律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当行使(滥用)辩护权情况下,应当承担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进行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翻供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主观方面的原因1.基于畏罪心理引发翻供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被拘押、审讯后由于所处恶劣环境的影响,摄于刑罚的威慑力,害怕一旦被定罪后,长期人身自由的丧失以及前途命运从此的改变,又或者看到别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判重罪,而产生孤立无助、惶恐不安的心理。

在这恐惧被定罪的心理的影响下,犯罪人希望逃避刑罚而进行了推翻先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行为。

2.基于侥幸心理引发翻供行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刚开始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司法机关未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所以铤而走险,在被审讯的时候,三箴其口,隐瞒罪行或者左右而言其他,以期能够脱罪而不受刑法处罚。

反贪侦查翻供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反贪侦查翻供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反贪侦查翻供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作者:李建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案证据中的重要地位,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侥幸等心理常会作出翻供行为,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办案理念的进步,也使得翻供现象有增多趋势。

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对待不实翻供行为应认真分析原因,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提高证据质量,巧妙运用谋略等积极应对翻供现象。

关键词反贪侦查翻供职务犯罪作者简介:李建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32-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之一,对于定罪量刑和发现、收集、审查核实其他证据,都具有十分的作用。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职权的正当性为掩护所做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一般没有案发现场、被害人及目击证人,难于轻易被发现,侦查贪贿案件常常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确立进一步的侦查方向,收集并串联新的证据,因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事实上已成为反贪侦查搜集证据的根本,凸显其重要地位。

而口供作为言词证据,又具有失真率高、可变性强的特点,再加上趋利避害,逃避处罚是人的本能,所以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屡屡出现。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和法律知识都较丰富,其翻供对案件侦查的影响是不容小视的。

因此,作为一名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就应具有随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意识,能仔细分析其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对策。

一、翻供的原因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自身心理方面:一是畏罪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供认其犯罪事实以后,其思想活动并没有停止,他们会更注意用法律规范去衡量判断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己的罪行深重,即产生对即将坐牢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对即将坐牢所带来个人前途的毁灭、家庭破碎的恐惧,而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责而翻供。

浅谈受贿罪被告人翻供原因分析与对策

浅谈受贿罪被告人翻供原因分析与对策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浅谈受贿罪被告人翻供原因分析与对策郝肖天 郭 鹏 梁国武(47425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南阳)摘 要: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翻供行为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

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常以逼供、诱供、记忆有误等理由翻供,在审查起诉环节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认真做好出庭预案。

关键词:受贿罪;翻供;审查起诉;出庭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和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相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稳定对受贿犯罪的认定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重视并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证公诉案件质最意义重大。

一、受贿罪嫌疑人翻供的常见情形受贿案件一般发生较为隐秘,证实犯罪嫌疑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比较单薄,多为一对一的口供。

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诉讼环节的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容易发生反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口供变化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将受贿次数由多变少、受贿金额由大变小受贿犯罪是数额犯,定罪和量刑均建立在一定犯罪数额的基础上。

受贿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受贿次数和数额上翻供,仅供述部分受贿行为和数额,而否认其他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

行贿人也翻证,原来认定受贿事实的证据又比较单薄。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作疑罪从无处理,直接影响到公诉案件质量。

(二)赃款去向变化无常受贿款的去向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影响定罪量刑。

犯罪嫌疑人辩解将受贿款已及时退还给行贿人或用于单位开支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多。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查证,容易使案件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三)将受贿款辩解为借款或人情往来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将受贿行为辩解为借款,甚至是人情往来。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其遭受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的情形大量存在,由于审查、鉴别的难度较大,从而增加了公诉人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如何应对,则成为摆在每个公诉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笔者从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原因和特点入手,进而提出应对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的翻供的对策,以更好的提高公诉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刑讯逼供翻供原因对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有利保障。

但两个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汪据方面仍采用概括性规定,这又给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何适用两个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固定合法证据形成压力。

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以曾经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时有发生。

由于证据规则的粗疏、侦查讯问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加之办案人员对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问题认识不一致,直接影响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该类翻供问题如何应对一直是个难题,笔者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个人观点:一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特点及原因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推翻其先前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罪供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侦查人员违反有关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在个别案件侦查中违法取证;另一方面,有些犯罪嫌疑人想推翻侦查机关之前合法取得的供述,以刑讯逼供为借口的确是一个众所周知且唾手可得的理由,同时在审查起诉中以刑讯逼供为借口,不仅没有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正面对质的压力,还可以凭借侦查机关在人们心中的某些个别负面印象博取同情甚至支持。

这些特点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的翻供,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为公诉人员带来不少困惑。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季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19-01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

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庭审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一、客观对待翻供的存在办案人员要客观公正的对待被告人翻供,既不能简单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也不能因为被告人翻供就不敢认定。

1、坚持客观公正,防止先入为主办案人员要认真对待被告人翻供的理由。

有的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翻供,但凡事无绝对,也不排除被告人确实是被冤枉而作出的真实辩解。

被告人推翻原来作出的有罪供述,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有自已的理由,这些理由是否成立,是判断辩解真实与否的的重要标准。

而通过合理排除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既可以完善证据体系证明犯罪,也可以确保排除一起合理怀疑,做到不枉不纵。

2、坚持综合分析,防止偏听偏言判断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属于合理的辩解还是无理的狡辩,不能仅仅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认知来判断,而应该全面、细致的进行分析,如果完全听信被告人的辩解,可能会放纵犯罪,而仅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仅凭办案人员的内心确认,很可能出现偏差,错误追究他人的刑责,导致一错再错。

二、认真分析翻供的原因要制服被告人翻供,必须先弄清楚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这样才能对症下药,笔者认为,被告人翻供大体有以下几个情况:1、畏罪心理有些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但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思想上产生反复,想法设法翻供。

尤其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考虑到自己的命运在此一举,便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一搏,在法庭上全力推翻全部或者部分供述,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

2、侥幸心理在侦查阶段,通常被告人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应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经验,对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了进一步认识。

浅谈防止‘翻供’的措施和方法

浅谈防止‘翻供’的措施和方法

浅谈防止‘翻供’的措施和方法一、依法文明办案,从认识上预防翻供犯罪嫌疑人翻供除有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有些还与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有关。

实践证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仅可以有效地堵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而且也可以防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办案。

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从宽,从其认识上预防翻供。

一是针对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贪污腐败是普遍存在的心态,耐心地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法律理论和党的政策方针,告诉其一些有利于侦查的法律规定,如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定罪和处以刑罚等,并运用一些典型、深动、实际的案件,让他们知道逃避惩罚是不可能的,对抗侦查是不明智的。

二是对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从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可取保候审的就不拘留,不得不转为逮捕的,尽量缩短羁押期限,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感知办案人员的诚信。

三是在讯问时,多动脑子,多想办法,实事求是取证,不搞刑讯逼供、诱供和指供,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态度友善,用语文明,努力营造一个严肃而又和谐的氛围,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立、紧张和绝望的情绪。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既要认定合理的辩解,又要驳斥无理的狡辩。

要站在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角度去审视、推敲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认真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仔细审查判断供述和证言,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及时打消其翻供变证苗头。

二、全面收集证据,从证据上防止翻供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观印象的言语表达,受趋利避害心理的影响,很容易与客观真实相背离,导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

因此,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转变“重口供”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减弱对供述的依赖,不能将案件成败寄托在口供的变化与不变化上,而应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调查取证上,由过去单纯依赖口供转变为全面收集证据,注重从重视单个证据证明力转变为重视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全面收集证据,排除证据中不合理的矛盾点,充分证实犯罪。

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为总称。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被告⼈翻供、证⼈翻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 被告⼈供述和证⼈证⾔都属⾔词证据,都有明确的意思表⽰,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能使办案⼈员很容易了解。

特别是⾃⼰⽿闻⽬睹案件事实⽽且⼜能如实陈述的⼈提供的⾔词证据,更具有较强的证明⼒。

但是由于它们的形成是经过⼈的陈述形式表达出来的,其形成必须经过反映(感受)、储存(记忆)、再现(陈述)的过程,由于中间介⼊了⼈为的因素,因此其客观性常常受到陈述者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被告⼈翻供的原因 1、畏罪⼼理的存在⽽产⽣对法庭的抗拒 由于被告⼈对⾃⼰的犯罪⾏为是最清楚的,所以其供述可能是最真实、最全⾯、最具体的证据之⼀。

但是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供的真实成分与虚假成分常常是并存的。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由于被告⼈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理防线准备不⾜,并且刚到⼀个新的环境,⼀般都能如实、客观地交代⾃⼰的犯罪事实。

但被羁押⼀段时间后,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被判以重刑,此时便不想再与执法机关合作,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搏,于是在开庭审理时⼀反常态,以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的。

这样他们就会有意避重就轻,如将故意杀⼈⾏为说成是“由于不⼩⼼⽽失⼿”的过失杀⼈⾏为,将故意伤害⾏为辩解成“误伤”或“正当防卫”⾏为等等。

其最终的⽬的,就是为了减轻罪责、逃避惩罚,选择对⾃⼰最有利的结果取向。

2、侥幸⼼理的影响致使当庭翻供 侥幸是指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的情绪体验。

侥幸⼼理是被告⼈为逃避法律追究⽽具有不切实际的想法和⾏为的⼼理过程。

翻供是被告⼈侥幸⼼理的⼀种表现形式。

通常被告⼈归案后都能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但后来考虑到⾃⼰犯罪事实所涉及到的⼀些物证没被提取或赃物没有被追回,加上⼜缺乏必要的⼈证,就以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有罪的证据,便产⽣了侥幸⼼理,反正不承认就⽆法定案。

刑事案件庭审中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

刑事案件庭审中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

刑事案件庭审中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审判员往往对被告人的翻供置之不理,或者不加区分地持否定态度。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纵容了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错失了根据翻供中的线索查明案件真相的机会,从而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当庭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所形成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形式,审判员应当客观看待当庭翻供现象。

笔者旨在通过分析庭审中控辩双方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当庭翻供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当庭翻供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法,实现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结合。

一、翻供的概念、类型(一)翻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

(二)翻供的类型1、避重就轻型。

犯罪嫌疑人在归案之初尚能如实供述罪行,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权衡或被羁押入看守所受他人教唆后,在庭审中为减轻或逃避刑事责任而翻供。

2、完全否认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内容可能是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与原供述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原供述被犯罪嫌疑人在法庭的翻供彻底否定。

3、部分承认部分否认型。

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的部分内容或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供认,法庭审理阶段翻供。

二、刑事案件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1、心存侥幸心理。

新形势下,刑事犯罪呈现高智能、高隐蔽性等特点,加之犯罪嫌疑人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心存侥幸心理,故而翻供。

误认为其罪行隐蔽,法庭审理不清难以定案,就得放人。

2、个别案件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明确表示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

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观念影响下(在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部分地区缺乏控辩式的观念,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在我国部分地区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口供本位转为物证本位”等原则势在必行。

浅谈贿赂案件中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贿赂案件中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贿赂案件中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朱坚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贿赂案件主要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相比一般案件容易出现恶意翻供的现象,如何应对恶意翻供已然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分析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从而提出侦查阶段应对恶意翻供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案件恶意翻供再生证据作者简介:朱坚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73—02翻供翻证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证言的行为,包括无罪者的翻供、为无罪者的翻证和有罪者的翻供、为有罪者的翻证两种。

前者是合法、正当的,是保护正常权益的善意翻供;后者是不合法、非正当的,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恶意翻供。

所谓贿赂案件,是指职务犯罪案件中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的案件,如行贿、受贿案件。

在贿赂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于各种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恶意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分析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如何防止其恶意翻供,是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表现形式(一)针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恶意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礼尚往来或托人买东西为名,把行、受贿行为辩称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辩称为托人买物品,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李某涉嫌行贿案,李某正是将其行贿行为辩解为受贿人买冬虫草,并称已然收到受贿人所购买的冬虫草;以公务消费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财物,本人不知悉情况”为由,推脱罪责等等。

(二)针对证据获取的形式进行恶意翻供在贿赂案件中,针对证据获取的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针对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费尽心思,寻找借口,从而试图推翻证据获取形式的合法性。

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研究

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研究

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研究作者:刘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审查逮捕环节中,检察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对于此类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展开研究,可以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重视,探究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应对,更好地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

关键词审查逮捕翻供原因及对策作者简介:刘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级助理检察员,刑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5-02对于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可以作为一类法定的证据形式进行使用。

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逮捕环节检察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明确规定,青岛地区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在时间短、案件多、人员少的现实状况下,仍做到“每案必提、每人必问”。

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进行供述或者辩解。

在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做出与在侦查机关完全不同的供述或者辩解,以至于推翻侦查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定性认定。

针对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翻供的情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能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吻合。

部分犯罪嫌疑人会就案件部分事实进行辩解,这其中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就案件部分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一种是就案件的关键内容进行辩解,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少数犯罪嫌疑人会就案件的全部事实完全不予供认,全面推翻其在公安机关承认的犯罪事实、做过的有罪供述。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做过有罪供述,却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过程中,对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内容进行辩解、或者完全推翻原有供述而作无罪辩解的情形,可以称之为“翻供”。

法律讲堂强盗头子翻供(2篇)

法律讲堂强盗头子翻供(2篇)

第1篇导语:近日,一起轰动一时的抢劫案中,强盗头子竟然翻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期法律讲堂将深入剖析此案,探讨翻供背后的真相以及法律对此的思考。

一、案情回顾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者损失惨重。

警方经过侦查,将涉嫌犯罪的强盗头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强盗头子交代了参与抢劫的事实,并指认了同案犯。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强盗头子却突然翻供,否认了之前的供述,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二、翻供背后的真相1. 强盗头子翻供的原因(1)刑讯逼供:在审讯过程中,强盗头子可能遭受了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心理因素:强盗头子可能因为心理压力、恐惧等原因,选择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3)同案犯的威胁:强盗头子可能受到同案犯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选择翻供。

2. 翻供的后果(1)影响案件审理:强盗头子的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困难,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2)损害司法权威:翻供事件可能损害司法权威,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三、法律对此的思考1. 加强侦查工作,防止刑讯逼供(1)完善侦查制度:建立健全侦查制度,规范侦查程序,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

(2)加强侦查人员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2.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1)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在审讯过程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威胁等手段。

(2)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完善证据制度,提高案件质量(1)强化证据审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完善证人制度: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鼓励证人作证,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四、总结强盗头子翻供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加强侦查工作,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完善证据制度,提高案件质量。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下转第 82 页)
◆法律经纬
2011 · 06(上)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 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 成的资产。具体来讲,“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违规收费、 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 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 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笔者认为,“小金 库”的会计资料同样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理由如下:
◆法律经纬
2011 · 06(上)
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做了系 统规定,口供作为证据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在目前的侦查实践 中,有些侦查人员的取证水平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 差距,一是过分看重口供,证据体系意识不够,把口供看成是证据 之王,在侦查过程中一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获取有罪供述的口 供后,就忽略了全面搜集证据,特别是重要证据的收集。在其他重 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及其他辅助证据就认定 案件证据充分,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成为可能。而且,如果 忽略对于其他的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就会错失收集证据的良 机,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由于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 法确认,虽然侦查机关可能提取了某些间接证据,并且确定其有 重大的嫌疑,但是被提取的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 而在客观上无法完全确认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会使得侦查机关 陷入及其被动的境地。
疑人最初提供的口供很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利的影响,基于趋 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供,根据其掌握的案情 情况进行重新的,有利于自己的供述。
5.他人的教唆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刚被羁押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 具备对付侦查讯问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家属通过各种手段将外面的情况向犯罪 嫌疑人通风报信,甚至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翻证,为犯罪嫌疑人翻 供提供契机;另一方面,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被羁押 在看守所,那里鱼龙混杂,一些累犯、惯犯处于所谓“哥们义气”, 会向犯罪嫌疑人传述翻供的“好处”和“方法”,加上犯罪嫌疑人本 身趋利避害的心理,翻供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此外,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制度,原本用以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的对待,但是现在的律师队伍混杂,有极少 数业务不精、素质不高,专靠拉关系走后门,用不正当的手段打赢 官司的“诉棍”人物,他们利用辩护人制度的漏洞及其特殊的身 份,极力歪曲案件事实,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到蒙混过关的希 望,引诱、怂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了他 们的教唆之后对法律、政策产生不信任,对原先的真实供述感到 后悔,继而选择翻供。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多种多样,上述 分析只是对翻供原因的一个大致分析,无法涵盖所有可能。 三、翻供的相关对策 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就可 以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讯问中翻供现象的出 现。 (一)正确对待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侦查讯问是为了确定案情事实, 为审判提供事实依据,因而在侦查讯问中对口供的态度也应该参 照该法条,即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但不是也 不应该是唯一证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既要 注意口供的获取,也要注意全面搜集其他证据, 特别是搜集重要 证据,使得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从客观上 完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根本上动摇犯罪嫌疑人翻供 的基础。 (二)运用科学的讯问手段 1.讯问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的讯问,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 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刑讯逼供,不得指供诱供。”这既是对 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犯罪嫌疑 人利用被打或被骗为把柄, 在关键时翻供, 并将责任推置于侦查 人员身上。 2.注意讯问内容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不能轻易透露的事实 和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通过与侦查人员的交流了解到相关的 案件情况的变化,为其翻供提供便利。例如在同案犯尚未抓获、 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侦查人员仅掌握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一 旦讯问人员在不恰当的时候流露出来,或者将同案犯交代的口 供、相关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不一致的地方告诉犯罪嫌
2011 · 06(上)
◆法律经纬
浅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应对策略
雷越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文通过分析致使犯罪嫌疑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翻供的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以有效地减少讯问中翻供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翻供 讯问 犯罪嫌疑人
作者简介:雷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一、翻供的含义 什么是翻供,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犯 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侦查、审查、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推翻或改变 其原来的供述; 有人认为是指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 其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亦有人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 犯罪及重罪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 上述定义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实质上大同小异,都认为翻 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 者全部推翻原来供述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对原来供述态度的转 变。 实际上,上述定义存在一定的弊端,所表述行为主体不全,或 行为发生诉讼阶段不明,或行为人翻供的对象范围过窄,未能全 面概括翻供的特点。本文认为比较全面的定义应为:翻供应当是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理由推翻或改变原来 部分、全部口供的行为。 因此,作为翻供行为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 发生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翻供有两种类型,一种是 推翻了原来的虚假的有罪的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的或罪轻 的真实供述,另一种是推翻了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 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前一种翻供是法律所允许的; 而后一种翻供,无疑是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 查难度,使案情变得更加复杂,而且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 事实的认定,甚至导致难以确认的疑案,相比之下,后者更具有研 究价值。本文所探讨的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推翻真实供述,代 之以虚假供述的翻供的相关问题。 二、翻供的原因 翻供问题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实践表 明: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认罪对其有利的时候,他们才会如 实供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趋利避害”的,只要他们 发现自己的供述可能对自己不利,就会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供述 直至翻供。 可见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的供述对自己不利 之时,才会作出翻供的选择。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自己的供述 不利于自己的认知的因素,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即内 因;也存在着大量的外部因素,即外因。
2.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 侦查人员作为讯问的主体,其讯问行为本身就会对犯罪嫌疑 人产生一定的刺激。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立功心切,基 于破案而又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采用简单粗暴的 工作方法,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 被屈打成招。这种方法虽然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 己的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 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导致冤假错案。在此情况下,如果无罪的被 问主体因无法忍受摧残和诱惑而作出有罪供述,在适时的时候就 会翻供,当然这种翻供是正当的。即使是有罪的被讯问主体可以 利用被打或被骗为把柄,在关键时翻供,将责任推置于侦查人员身 上。有的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结案,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向犯罪嫌 疑人许诺,如果怎样供述,就会被释放,不追究责任等,致使犯罪 嫌疑人做出不真实的口供。而当许诺并未实现时,犯罪嫌疑人就 极易翻供。有的侦查人员由于素质不高,往往导致不能有效地运 用讯问策略,由此使得犯罪嫌疑人容易掌握讯问底细,揣测到讯问 主体的心理,往往导致翻供的出现。 3.讯问环境的突变 讯问环境的突变也是容易诱使被问主体翻供的原因之一。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总是处于一种特定的环境之下,其知觉、认 知、判断所需要的信息量非常有限,讯问环境一旦发生变化,意味 着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新的信息并重新进行思维判断,这就增加 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在讯问过程中,有时为了侦查工作 的开展,可能需要变更讯问主体,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由于变更的 讯问主体之间其讯问语气、态度、气势、形象等方面很难一脉相承, 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有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认为有机 可乘,伺机翻供。另外,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或诉讼阶段的变化, 如拘传或拘留转为逮捕,非法获取案件材料和获悉案情,押解、羁 押犯罪嫌疑人共犯没有分押而串供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导致 翻供。 4.案情突变 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根 据自己对于案件的认识,选择交代一些有利于自己的犯罪事实, 形成一份口供。但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由于案情发生了突然 的变化,如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翻供或者死亡、被害人改变陈述、证 人改变证言、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丢失或者毁坏等等,由于犯罪嫌 疑人在羁押过程中难免会与外界进行一定的接触,因而很可能通 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相关案情的变化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9-03
司法实践中,口供往往作为一项重要证据,在对犯罪嫌疑人 定罪量刑时起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不仅会使得案情 变得扑朔迷离,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变得更加困难,增 加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量,而且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混乱与被 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因此,怎 样能够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值得深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