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应对策略(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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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最初提供的口供很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利的影响,基于趋 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供,根据其掌握的案情 情况进行重新的,有利于自己的供述。
5.他人的教唆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刚被羁押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 具备对付侦查讯问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家属通过各种手段将外面的情况向犯罪 嫌疑人通风报信,甚至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翻证,为犯罪嫌疑人翻 供提供契机;另一方面,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被羁押 在看守所,那里鱼龙混杂,一些累犯、惯犯处于所谓“哥们义气”, 会向犯罪嫌疑人传述翻供的“好处”和“方法”,加上犯罪嫌疑人本 身趋利避害的心理,翻供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此外,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制度,原本用以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的对待,但是现在的律师队伍混杂,有极少 数业务不精、素质不高,专靠拉关系走后门,用不正当的手段打赢 官司的“诉棍”人物,他们利用辩护人制度的漏洞及其特殊的身 份,极力歪曲案件事实,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到蒙混过关的希 望,引诱、怂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了他 们的教唆之后对法律、政策产生不信任,对原先的真实供述感到 后悔,继而选择翻供。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多种多样,上述 分析只是对翻供原因的一个大致分析,无法涵盖所有可能。 三、翻供的相关对策 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就可 以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讯问中翻供现象的出 现。 (一)正确对待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侦查讯问是为了确定案情事实, 为审判提供事实依据,因而在侦查讯问中对口供的态度也应该参 照该法条,即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但不是也 不应该是唯一证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既要 注意口供的获取,也要注意全面搜集其他证据, 特别是搜集重要 证据,使得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从客观上 完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根本上动摇犯罪嫌疑人翻供 的基础。 (二)运用科学的讯问手段 1.讯问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的讯问,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 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刑讯逼供,不得指供诱供。”这既是对 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犯罪嫌疑 人利用被打或被骗为把柄, 在关键时翻供, 并将责任推置于侦查 人员身上。 2.注意讯问内容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不能轻易透露的事实 和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通过与侦查人员的交流了解到相关的 案件情况的变化,为其翻供提供便利。例如在同案犯尚未抓获、 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侦查人员仅掌握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一 旦讯问人员在不恰当的时候流露出来,或者将同案犯交代的口 供、相关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不一致的地方告诉犯罪嫌
◆法律经纬
2011 · 06(上)
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做了系 统规定,口供作为证据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在目前的侦查实践 中,有些侦查人员的取证水平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 差距,一是过分看重口供,证据体系意识不够,把口供看成是证据 之王,在侦查过程中一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获取有罪供述的口 供后,就忽略了全面搜集证据,特别是重要证据的收集。在其他重 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及其他辅助证据就认定 案件证据充分,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成为可能。而且,如果 忽略对于其他的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就会错失收集证据的良 机,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由于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 法确认,虽然侦查机关可能提取了某些间接证据,并且确定其有 重大的嫌疑,但是被提取的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 而在客观上无法完全确认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会使得侦查机关 陷入及其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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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பைடு நூலகம்
2011 · 06(上)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 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 成的资产。具体来讲,“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违规收费、 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 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 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笔者认为,“小金 库”的会计资料同样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理由如下: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9-03
司法实践中,口供往往作为一项重要证据,在对犯罪嫌疑人 定罪量刑时起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不仅会使得案情 变得扑朔迷离,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变得更加困难,增 加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量,而且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混乱与被 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因此,怎 样能够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值得深思。
2011 · 06(上)
◆法律经纬
浅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应对策略
雷越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文通过分析致使犯罪嫌疑人
翻供的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以有效地减少讯问中翻供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翻供 讯问 犯罪嫌疑人
作者简介:雷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一)内因 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因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因 素,具体而言,包括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 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般心理现象, 是因为罪责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量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刺 激而形成的。犯罪嫌疑人自被拘押之日起,由于社会地位和环境 的根本改变,其心理状态便从实施犯罪前后的心理转变为受到拘 押、审讯时的心理状态。就犯罪嫌疑人而言,一方面要面临失去 前途、自由、职务。名誉。地位甚至家庭等的危险,另一方面还可 能承担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些因素,必然在犯罪嫌疑人 的身上造成孤独无援、惊恐不安、心绪紊乱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复杂心理现象。这时候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出现逃避心理,在供 述中,或多或少的避重就轻地交代罪行。即使事先已经如实供 述,在畏罪心理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也很可能为逃避或减轻刑 罚而推翻原供。 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 信感。是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暴露程度和案件结局的 一种认知心理状态。 对于一些累犯、惯犯而言,侥幸心理一般不是在被拘捕或者 讯问后才产生的,一般在形成犯罪动机或者犯罪时就已经存在。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侥幸心理,是其犯罪侥幸心理的继续 和演化。 而对于初犯或者心理素质较差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在实 施犯罪行为后,一旦被司法机关捕获,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 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当他们被羁押后,经过一段时 间适应期,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的应付经验,加之期间通 过各种机会或手段串供或打听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会 产生变化。 他们或者因为自恃犯罪手法高明,没有留下痕迹;或者盲目 相信攻守同盟,认为同伙不会出卖自己;或者藐视侦查机关的侦 破能力;或者过去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却侥幸逃过责任追究,认为 此次犯罪同样可以侥幸过关;或者认为自己掌握了有效的反侦 查、反讯问的手段等。在这些原因的诱导下,犯罪嫌疑人滋生了 侥幸的心理,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进行翻供。 (二)外因 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除了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心理因素 之外,还因为各种外部因素的刺激: 1.侦查机关过于重视口供
2.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 侦查人员作为讯问的主体,其讯问行为本身就会对犯罪嫌疑 人产生一定的刺激。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立功心切,基 于破案而又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采用简单粗暴的 工作方法,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 被屈打成招。这种方法虽然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 己的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 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导致冤假错案。在此情况下,如果无罪的被 问主体因无法忍受摧残和诱惑而作出有罪供述,在适时的时候就 会翻供,当然这种翻供是正当的。即使是有罪的被讯问主体可以 利用被打或被骗为把柄,在关键时翻供,将责任推置于侦查人员身 上。有的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结案,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向犯罪嫌 疑人许诺,如果怎样供述,就会被释放,不追究责任等,致使犯罪 嫌疑人做出不真实的口供。而当许诺并未实现时,犯罪嫌疑人就 极易翻供。有的侦查人员由于素质不高,往往导致不能有效地运 用讯问策略,由此使得犯罪嫌疑人容易掌握讯问底细,揣测到讯问 主体的心理,往往导致翻供的出现。 3.讯问环境的突变 讯问环境的突变也是容易诱使被问主体翻供的原因之一。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总是处于一种特定的环境之下,其知觉、认 知、判断所需要的信息量非常有限,讯问环境一旦发生变化,意味 着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新的信息并重新进行思维判断,这就增加 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在讯问过程中,有时为了侦查工作 的开展,可能需要变更讯问主体,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由于变更的 讯问主体之间其讯问语气、态度、气势、形象等方面很难一脉相承, 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有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认为有机 可乘,伺机翻供。另外,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或诉讼阶段的变化, 如拘传或拘留转为逮捕,非法获取案件材料和获悉案情,押解、羁 押犯罪嫌疑人共犯没有分押而串供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导致 翻供。 4.案情突变 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根 据自己对于案件的认识,选择交代一些有利于自己的犯罪事实, 形成一份口供。但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由于案情发生了突然 的变化,如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翻供或者死亡、被害人改变陈述、证 人改变证言、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丢失或者毁坏等等,由于犯罪嫌 疑人在羁押过程中难免会与外界进行一定的接触,因而很可能通 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相关案情的变化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
一、翻供的含义 什么是翻供,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犯 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侦查、审查、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推翻或改变 其原来的供述; 有人认为是指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 其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亦有人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 犯罪及重罪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 上述定义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实质上大同小异,都认为翻 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 者全部推翻原来供述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对原来供述态度的转 变。 实际上,上述定义存在一定的弊端,所表述行为主体不全,或 行为发生诉讼阶段不明,或行为人翻供的对象范围过窄,未能全 面概括翻供的特点。本文认为比较全面的定义应为:翻供应当是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理由推翻或改变原来 部分、全部口供的行为。 因此,作为翻供行为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 发生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翻供有两种类型,一种是 推翻了原来的虚假的有罪的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的或罪轻 的真实供述,另一种是推翻了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 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前一种翻供是法律所允许的; 而后一种翻供,无疑是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 查难度,使案情变得更加复杂,而且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 事实的认定,甚至导致难以确认的疑案,相比之下,后者更具有研 究价值。本文所探讨的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推翻真实供述,代 之以虚假供述的翻供的相关问题。 二、翻供的原因 翻供问题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实践表 明: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认罪对其有利的时候,他们才会如 实供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趋利避害”的,只要他们 发现自己的供述可能对自己不利,就会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供述 直至翻供。 可见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的供述对自己不利 之时,才会作出翻供的选择。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自己的供述 不利于自己的认知的因素,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即内 因;也存在着大量的外部因素,即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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