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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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起请条”

《宋刑统》“起请条”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敕令和 规定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可以根 据敕令和规定的性质分为行政命令、 法规等;也可以根据敕令和规定的范 围分为全国性的、地方性的等。
要点三
敕令和规定的执行情 况监督
为了保障这些敕令和规定的执行,通 常会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反 敕令和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 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流放等。
诈骗罪
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处以 徒刑或流放。
强盗罪
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处以死 刑或流放。
03
令格篇Biblioteka 官员任职、考绩、奖惩的相关规定
官员选拔
宋代官员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 试、门荫入仕等途径,其中科
举考试是最主要的途径。
考绩制度
宋代实行考绩制度,对官员进 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
行奖惩。
谋大逆
指毁坏皇帝宗庙、祖墓或 宫殿,处以死刑。
谋叛
指背叛朝廷,投靠外国或 境外势力,处以死刑。
官员犯罪的量刑标准
官员犯公罪
指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犯下的罪行,可减轻处罚,但不得 逃脱惩罚。
官员犯私罪
指官员因个人原因犯下的罪行,与公罪相比,处罚更重。
侵犯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罪
根据盗窃金额的多少,分别处 以不同的刑罚,如杖责、徒刑
《宋刑统》“起请条”
2023-11-05
目录
• 总则 • 律法篇 • 令格篇 • 格敕篇 • 公式篇
01
总则
“起请条”的定义与历史背景
“起请条”是指宋代时期在《宋刑统》中规定的,对律文进行解释说明及提出相 关请示的条例。
历史背景: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时期之一,而《宋刑统》则是 其重要的法律文献之一,对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1-14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1-14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一答案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将“法”改为“律”,是在( C )C.战国时期的秦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D )条。

D.三千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B )A.习惯B.战争运动员令C.祭祀D.礼仪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 D )A.昏B.墨C.贼D.杀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 C )”。

A.昏B.墨C.贼D.杀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BC )B.公正、不偏不倚C.限制、强制2.夏朝的监狱叫(ABC )A.圜土B.夏台C.均台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ABC )A.昏B.墨C.贼D.杀4.据东汉郑玄述,夏刑除墨外,还有(ABCD )A.大辟B.膑C.宫D.劓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AB )A.禹刑B.甘誓C.汤刑D.汤诰四.简答题(每小题12.5分,共25分)1.禹刑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2.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二答案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

4.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刑名从商”5.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醢。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

2、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宋朝立法概况1编定宋刑统

宋朝立法概况1编定宋刑统
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可依法逐级 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制度”。但规定判决三年以上 的案件不准理雪。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在成吉思汗时期,曾在蒙习惯法的基础上,制 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称为《大札撒》. “札 撒”,即法令之意。
元世祖忽必烈在建元前于制定法律的同时,宣布 采用金朝的《泰和律》。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时的严刑 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 行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刑外,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3 、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 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 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刺配是指将杖 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 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 等。
依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 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
(2)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目的是为使 “生杀之权出于上” 。
(3)规定了诉讼时限 宋朝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务限法”。即
根据农务、农时来规定民事案件起诉、受理、断遣的时限。 具体的做法是:民间关于田宅、婚姻、钱绩等纠纷必须于 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 三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 规定了“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大理寺审 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 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 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七日,小事限十日。如超过限期 则给以处罚。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卬,颁行天下”,成为历第一部刊卬颁行的法典。

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相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

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 H,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木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己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是指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

它是在秦刑、汉刑和唐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改革之处。

首先,宋刑统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

意即在刑罚执行时,倡导从轻从快,并推行以罚代禁、罚金代徒刑等比较轻的刑罚手段,以减轻犯罪者的刑罚程度。

这一改革措施,体现了宋代社会对人文关怀的一面。

其次,宋刑统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北宋时代,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院体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宋刑统对刑罚的大小、种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让犯罪者受到公平的惩罚。

此外,宋刑统特别注重刑罚的教化作用。

它试图通过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明白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刑罚的行使获得悔过和挽回的机会。

这大大提高了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定。

最后,宋刑统也注重了与罪犯位置的区别对待和阶级差别的体现。

在宋代,对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施以的刑罚不同。

对士人和名流,一般采取轻刑手段并注重体面居住环境,以免影响其尊严和形象;对平民百姓,则较为严厉。

总而言之,宋刑统是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它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教化作用,同时也注
重对罪犯地位和阶级差别的区别对待。

这一刑罚制度的实行,为当时的社会秩序和人文关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1-14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1-14答案
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 BC )
B.公正、不偏不倚 C.限制、 强制 2.夏朝的监狱叫( ABC ) A.圜土 B.夏台 C.均台 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 ABC ) A.昏 B.墨 C.贼 D.杀 4.据东汉郑玄述,夏刑除墨外,还有 (ABCD ) A.大辟 B.膑 C.宫 D.劓 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 AB ) A.禹刑 B.甘誓 C.汤刑 D.汤诰 四.简答题(每小题 12.5 分,共 25 分)
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C.周公 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
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
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
的是( ACD B)
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A.诰 B.礼 C.遗训
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
D.殷彝
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
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
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
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
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
2.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ABCD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
A.戮 B.炮烙 C.醢 hai 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田里
D.脯
不鬻 ”
3.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 ABCD
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 质剂 ,关

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傅别 。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5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5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5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

A.民主立法B.公正司法C.依法办事D.违法必究正确答案:C解析:现代意义上的法制要求法律能够有实际的效力,就需要人们依法办事。

2.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终止生效,是指法的效力的消灭。

在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和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来处理,旧法因此被默示终止。

本题的选项都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效力选择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是法的时间效力范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的事项效力范畴;“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法的空间效力范畴;“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法的层级效力。

3.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判决称为( )。

A.乞鞫B.读鞫C.鞫狱D.断狱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称审讯为鞫狱,判决为断狱,乞鞫则是上书复审的意思。

4.“重罪十条”最早规定在(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十恶大罪的沿革。

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奠定了基础,后世隋律、唐律都以具为蓝本。

5.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而成的法规,在法典编纂体例上被称作( )。

A.会典B.疏义C.律例D.刑统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形式。

刑统即刑律统类,最早出自唐朝的《大中刑律统类》,是一种法典编纂体例。

6.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五代十国与宋

五代十国与宋

五代十国一、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沿袭《大中刑律统类》。

2、后周《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是该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是以律为主,附议相关律、令、格、式、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制内容演变及特点:1、刑罚酷烈:(1)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

(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2)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三、司法制度:1、监狱管理:设立“病囚院”宋朝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所倡导的儒学吸收了佛、老两家的精要的儒学,成为后来的理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经济立法二、立法概况:1、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是宋代第一部、最基本的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体例效仿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与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宋刑统》特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形式规范性质的敕令,每条钱加“准”字,称准条。

(2)、篇下设门,将12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共213门。

“余条准此”条共有44条,集于一门,附于《明例律》后。

(判例)(3)、立“起请”条。

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字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区别:(1)、没有篇首的沿革史;(2)、“折杖法”的规定,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体现体恤原则。

2、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又称宣敕。

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出现“以敕代律”的趋势,编敕跟适合社会实际。

3、编例: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制约力;断例是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判的案例。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简述宋刑统

简述宋刑统

简述宋刑统《宋刑统》-正文宋代的主要法典。

宋初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见五代法规),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重新编定,于建隆四年(963)七月撰成,刊板印刷,颁行全国,即《宋刑统》。

全书连目录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令格式敕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宋刑统》是就《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其在形式、编排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两点:①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109条,增入制敕15条及臣等起请32条,又把律内余条准此条款共44条集中起来,附在名例的后面。

②《显德刑统》中的律疏不是唐律疏的全文,中有节略,《宋刑统》将律疏全部恢复。

窦仪等又从删除的令式宣敕和后来继续发布的敕令中选出仍需行用的106条,编成4卷,名曰新编敕,与刑统并行。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①变更了刑罚制度。

《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

它以臣等起请的方式规定:笞十、二十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决臀杖八,笞五十决臀杖十;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徒一年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徒二年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是其执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②增设了新的条目。

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条。

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

该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宋刑统的赎刑制度

宋刑统的赎刑制度

宋刑统的赎刑制度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刑法制度也有一定的特点。

宋朝的赎刑制度是其中之一。

宋朝的赎刑制度是指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罚金来免除刑罚的制度。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宋朝刑法规定了具体的赎刑数额,犯罪者或其家属可以按照规定的数额支付罚金,从而避免刑罚的执行。

赎刑制度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调整。

当时的刑罚不仅包括死刑、鞭刑等肉刑,还包括了流放、徒刑等,这些刑罚对家庭和个人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赎刑制度对于犯罪者和家庭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避罚手段。

不过,赎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赎刑制度可能会引发滥赎,即一些富有的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高额的赎金来逃避应有的刑罚,这可能导致刑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赎刑制度也可能造成社会不平等,因为只有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才能够支付罚金,贫民和无产阶级可能无法从中受益。

总体来说,宋朝的赎刑制度是一种权衡利弊的刑法制度,既有其灵活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简述宋刑统及其变化

简述宋刑统及其变化

简述宋刑统及其变化宋刑统是宋代司法制度的总体框架,规定了宋朝统治者对社会犯罪分子(包括贪官私贿、暴力犯罪者)施行惩罚的准则。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明确的一套法律体系,其制度深入社会,影响了十几个世纪。

宋刑统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源自金陵县礼部礼院,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五代十国时代的太平律,但形式和规范更多是来自宋代皇帝的改革。

宋刑统的主要规定有关犯罪的量刑原则,并以财产刑为主要的惩罚方式,其次是以死刑和脱革为主的裁判。

宋刑统以其公正、全面、谅解的思想和方法,使宋朝不仅建立起一套自己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为中国历史上的律体提供了宝贵的贡献。

宋刑统具有立法精神,对犯罪的量刑和惩罚都有非常精确的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例如,在宋刑统中致力于实现惩罚公正,强调改造和教育,将死刑限制在最重大的犯罪行为上,给有争议的案件提供了更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宋刑统虽然一直维持着其纲领完整性和法律精神,但也受到不同时代文化和政治环境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变化。

宋刑统在随着时代发展的过程中的变化主要有:(1)审判形式的改变。

宋刑统以查究和惩治犯罪者为准则,但宋代法院中存在着证据收集、审判过程和审判标准等方面的空白,使审判程序混乱。

因此,到了宋朝,审判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始采用法庭审判的形式,并规范了审判程序。

(2)量刑的变化。

宋刑统的量刑分为三级,分别是死刑、弹劾、逐官、罚金等,但宋代的量刑非常严厉,执行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因此,宋刑统的量刑发生了变化,其中重罚金的金额也减少了。

(3)赏罚制度的调整。

宋刑统以处罚为主,但由于当时宋代统治者缺乏经济实力,无法充分发挥其惩戒力。

因此,在宋朝,逐渐出现了赏罚并存的制度,取代了原有的严厉惩罚。

总之,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体系,其制度深入社会,影响了十几个世纪,为中国法治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受到不同时代文化和政治环境的影响,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论《宋刑统》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论《宋刑统》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论《宋刑统》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宋刑统》是中国宋代刑法最完备的解释性法律文件。

它由宋徽宗贞元十七年(1204年)制定,收录刑罚类九十八种,繁杂而全面。

它的形成反映了当时社会
复杂的法制环境。

宋刑统的形成,是在宋赵佶和邓浩加强宋刑法实施上所作出的一次贡献。

他们
注重实践价值,以消除他们在古今中外刑法经验和知识的思维厚度来准备宋宋刑统,以满足宋朝国家的不同管理需求。

当时取法广泛,可以从《两晋刑罪分解》、《元本刑罪分解簿》和《明实义陆刑论》中看到,准确而全面地反映了宋刑统的形成整体。

宋刑统的结构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刑律本纲、审定偏律、以及古今杂例附录。

其中,刑律本纲是其核心部分,汇集了刑法的精华;审定偏律是对各种细节的补充和完善;古今杂例附录包含了当今各种惯例,是今昔理论实践的联系。

同时,它还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判决所应使用的相应刑罚,反映了当时社会完善的法律观念。

宋刑统既是宋朝统治者维系政权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

它构
建了宋朝司法秩序的框架,实施了惩治犯罪和纠正行为的机制,极大地减少了当时江淮地区的社会矛盾,其影响力覆盖了整个中国北方。

宋刑统的制定,对中国司法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20210627005219)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20210627005219)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卬,颁行天下”,成为历第一部刊卬颁行的法典。

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相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

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 H,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木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己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是中国宋代最为重要的刑律法典之一,于宋哲宗宝祐六年(1254年)颁行。

该法典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着重规定刑罚,严格追求法律的执行。

《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各项罪行的具体罚则、证据标准、刑讯方法等,在实践中倡导了严格执法、不能偏私的司法审判原则,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确保了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

第二,注重调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宋刑统》不仅规定了刑法、刑律等法律制度,还强调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规定“凡情有道无则不读”,即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得惩治,以免法律与道德不符,引起社会不满。

第三,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备性。

《宋刑统》中不仅覆盖了刑法、司法和刑律,还保留了此前的刑书、刑统、刑诏和刑律四种制度,并将其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从而有效防止了制度上的混乱和重复,确保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注重依法保障人权。

《宋刑统》中明确规定,即使犯罪行为成立,也要依照法律程序判决,保障犯罪者的诉讼权利和人权,从而有效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和打压个人权利的现象。

第五,注重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沟通。

《宋刑统》中规定,司法官员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沟通,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建议,为公正和谐的司法和社会治安建设做出贡献。

这种实践体现了法律的超越性和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与共生。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1、《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所制。

共12卷,分为121门,1250条。

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3、《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等。

4、唐中后期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显得有些脱节。

但祖制不能改,统治者只好另辟蹊径,采取更灵活、更方便的立法方式——格后敕,以应付社会形势的快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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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

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编敕
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3、折杖法
“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4、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宋代广泛使用。

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5、刺配之法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

6、重法地法
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7、宋朝的典卖制度。

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

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

禁止“一物两典”。

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8、审刑院
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10、《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1.刑统
答案: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

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编敕
答案: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3.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4.凌迟
答案: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宋代广泛使用。

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5.刺配之法
答案: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

6.重法地法
答案: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7.宋朝的典卖制度。

答案: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

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

禁止“一物两典”。

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8.审刑院
答案: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答案: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10、《宋刑统》
答案: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11、《元典章》
答案:《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是当时元朝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共六十卷,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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