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王峰)
论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物 多样 性 ,持久 利用 其组 成 部分 以及 公 平合 理分 享 由利用 遗 传 资 源所 产 生 的 利 益 。 为达 到 这 一 目的 ,
重 要 的战 略资 源 ,也 突显 出其 商业上 现 实 的或 潜在
的 巨大经济 价 值 。 由于遗传 资 源在 全球 分 布 的不均 衡 。 已经 成为 发达 国 家与发 展 中国家 的利 益之 争 。 它 西 方 社会 利 用现代 知 识产权 制 ; 利 法 ; 式 ; 善 遗 专 模 完
中图 分 类 号 : 2 .2 D9 3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 0 0 0 — 0 5 0 1 0 — 3 8 2 1 )8 0 4 — 4
生物技 术 的飞 速发 展不 仅使 遗 传资 源 成为 一种
一
、
有关 遗传 资 源保 护的 国 际公 约
关 于 遗传 资源 的保 护 , 目前 国际上 最 重要 最 权
威 的公 约是 于 1 9 9 2年 在 巴西里 约 热 内卢 召 开 的 联
立 了利 益分 享 的原则 框 架 ,并 没有 提供 有效 的利益 分 享制 度设 计 ,也没 有 充分 反 映资 源所 有 者 的切 身 利 益 。C D也 未予 以明确 规定 在 何种 情形 下适 用事 B 先 知情 同意 .事 先知 情 同意 的最 低 或一 般要 件 以及
技术 和知识产 品以获取 市场 利益 的 同时 。 从制 度上 却
C D确立 了遗传 资源 的 国家 主权 、 先 知 情 同意 和 B 事
惠益 分享 三 项基本 原 则 。 国家主 权原 则 承认 各 国有 权 对 自己拥 有 的遗 传 资源 加 以管 理 和保 护 :知情 同 意原则 要 求 获取 、利用 遗 传资 源 之前须 使 相关 权利 人 或 者 主管 部 门知 情 , 获得 其 同意 ; 并 惠益 分享 原则 要 求 与资 源 提供者 公平 合 理地 分 享利用 遗 传 资源产 生 的利 益 。这 些原 则 的确 立改 变 了遗传 资 源为 公共 财 富 、 人 皆可 自由取 得和 利用 的观点 . 调 了各 国 人 强 以及拥 有 者 对遗 传 资源 享 有 的权 利 n。但该 公 约对 ] 生 物 多样性 保 护只 是原 则性 的规定 ,并 未 规定 各成
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李振2011307200823一、遗传资源及其重要性生物遗传资源是包含生物遗传功能材料和遗传信息的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是稳定生态平衡,促进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资源。
它不仅在科研中展现了无比的作用,也在商业生产中展现了惊人的价值,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争夺的重要目标。
我国是时间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因此,如何保护遗传资源,如何充分利用开发遗传资源是当前保护遗传资源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完善遗传资源法律体制成为当前保护遗传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这种材料,就是基因,它控制着生物的生命特征和表达方法,而遗传资源的核心就在于遗传信息。
遗传资源的载体,就是生物。
所以,保护遗传资源,核心是保护遗传信息,最根本就是要保护生物,保护生态环境。
生物遗传资源有重大价值,直接价值为人类提供了食物,作物,木材药物及其他重要原料,人类在遗传学方面的研究也开发了遗传资源的科学价值,我国的杂交水稻就说明了生物遗传资源蕴含的潜在巨大经济价值。
在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及其生物技术跨国公司主张,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其认为无论遗传资源是否位于一国范围之内,都属于“全球公域”,任何国家都可以自由获取。
从法律上看,他们主张遗传资源是无主物或人类共同财产或者人类共同遗产,但是都否认资源所在国的权利即主权权利。
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权威公约是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公约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为重要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条款。
对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保护的思考
对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保护的思考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丰富。
伴随着农业生物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我国在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保护上相对不足。
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思考:建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惠益分享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制度。
标签: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思考21世纪是生物科学的世纪,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或基因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很多国家由于缺乏开发利用的资金及技术,未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或未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及对策,出现了遗传资源的不当利用与掠夺,现实警示我们必须加紧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保护。
一、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基本考察分析《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第二条规定:“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定义中的“遗传功能单位”就是指基因,它控制着生命的各种特征。
由此可知,遗传资源的载体是遗传材料,核心在于遗传信息。
[1]对农业遗传资源的概念我国也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定义。
农业遗传资源一般是指狭义的、大农业范畴内的遗传资源,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或与农业相关性不大的遗传资源(如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
[2]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下定义。
生物主要分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而农业的范畴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因而,我把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定义为:在农业范畴内,能够通过人工培育的、具有可开发利用价值的、能够获得新的农产品的遗传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资源。
然而,给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下了定义,我们还应考虑是否把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范畴内。
首先,以张玉敏为代表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归结为一个外延更大的概念——具有商业价值信息,即“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第一篇: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及保护现状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地球上的各种有机种质,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等,具有遗传信息和生物活性的物质。
遗传资源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与利用,遗传资源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势在必行。
遗传资源的保护不仅关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也与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首先,遗传资源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基础。
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提供了食物、药物、建材等生活必需品。
动物资源则提供了肉类、奶类、皮革等丰富多样的产品。
此外,许多草药、中药材和生物制剂都是基于遗传资源进行研发和生产的,受益于这些资源的是千家万户。
其次,遗传资源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
科学家通过研究遗传资源,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深化对生物世界的认知,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遗传资源还为新药研发、农作物遗传改良、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保护遗传资源也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使命。
每个地区的遗传资源都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知识,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这些资源,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尽管我国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资源未充分认识的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对遗传资源重视不够,很多遗传资源的价值和潜力未被充分认识。
其次是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的问题。
一些开发者缺乏对遗传资源的正确认知,过度采集和滥用遗传资源,导致资源的过度损耗和退化。
再次是监管不严的问题。
在一些地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导致遗传资源的滥用和侵害行为难以得到制约。
此外,文化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我国的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遗传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全面了解遗传资源的分布、数量和潜力。
其次,建立健全遗传资源的保护体系,加强对资源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防止滥用和非法侵权行为。
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
2、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为促进动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世界各国于1992年在巴西缔结 了一个《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 CBD)。根据该公约,各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基因资源的管理,可以将基因 资源规定为财产,可以规定利用基因资源和与此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条件。 公约还特别规定,基因提供者享有知情权和利益共享权。如果他人利用有 关基因资源做出发明时,基因提供者有权知悉;如果他人就该发明获得专 利权或其他权利,则基因的提供者可以分享由此而产生的收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应对“生物剽窃”、确保遗传资源的惠益分 享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同时也为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履约对策提供 了灵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国也开始制定国 内立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最 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结标志着“自由获取”时代的结束。《公约》 生效10多年来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公约》确立的原则与框架已 经或者正在进行有关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立法。
二是这种规定会间接损害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 如果因为非法获取遗传资源而禁止授予专利权,就会使遗传资源提供 者也失去对专利技术进行惠益分享的可能,必然损害到遗传资源提供者的 利益。这种制度设计在惩罚非法获取遗传资源者的同时,也损害了遗传资 源提供者的利益,显然不是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最佳选择。 而且,专利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只在本国内有效。 如果我国规定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违法即不授予专利权,那么依赖没有合 法来源的遗传资源而产生的生物技术就不会到我国来申请专利,而选择在 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这样就会阻碍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
浅议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
任 何 人都 可 以免 费 使用 。 益 存 在 地域 、 利 种 族 的 区 分 ,遗传 资源 和传 统 知 识 也 就 存 在 地域 的特 性 。如 何 保 障 人 类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和共 享并 尊 重 遗 传 资 源 和 传 统 知 识 的 国 别 、种族 属性 是 各 国尤 其 是 很 多 作 为 遗 传 资 源 和传 统 知 识 提 供 国 的发 展 中国 家 亟待 解 决 的 问 题 。
利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主要 包括 1 9 年 颁 布 96 的《 生 动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1 9 年 的 《 野 、9 7 植
法 现 状
我国的《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 略纲 要 》 对 于 特 殊 领 域 的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提 出了 要 求 . 括 完 善 地 理 标 志保 护制 度 , 善 包 完 遗 传 资 源 的 保 护 、 发 和 利 用 制 度 , 立 开 建 健 全 传 统 知 识保 护制 度 ,加 强 民间 文 艺 保 护 , 进 民 间 文艺 发 展 等 。 中 的传 统 促 其 知 识 和 遗 传 资 源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客
我 国 是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的缔 约 国 , 在 特 殊 领 域 的 知识 产 权 的立 法 中 .要 按 照 公 约 的 要 求 并结 合我 国 的 国情 制 定 适 宜 实 际 情 况 的 法 律 法规 . 为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打 好 制 度 基 础 。 为 了加 强遗 传 资 源 的 保 护 , 理 有 序 地 开 发 利 用 遗传 资 源 , 合 我 国颁 布 了 一 系 列 关 于遗 传 资源 保 护 和
浅议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拥有着众多珍贵的遗传资源。
这些遗传资源是我国的独特财富,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有效的保护策略。
一、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意识到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
首先,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旨在规范和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其次,政府积极推进建设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系统。
此外,我国还与世界各国开展了遗传资源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然而,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重要的遗传资源受到了破坏和浪费。
另一方面,由于遗传资源分布广泛、种类繁多,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遗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一个难题。
过度开发和高强度利用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枯竭,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资源管理政策,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遗传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存在滞后和薄弱的问题。
由于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和分布广泛性,监管机构面临着管理难度大、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
此外,跨区域和跨部门合作也是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效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有效策略。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要完善保护遗传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其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需要加强遗传资源的监管,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论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之法律保护
论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之法律保护
何荣山 张才琴
[摘 要] 人类遗传资 源 知 情 权 的 保 护 在 我 国 还 比 较 薄 弱,法 律 规 定 不 足,存 在 保 护 不 力 的 问 题,
如不尽快完善,将导致我国珍贵的人类遗传资源严重流失,给国家和民族带来资源和经济上的巨大损 失。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关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严格规范人类遗传基因研究工作的程序和责 任,有效保护遗传基因提供者的知情权及人身安全,并使相关法律与之配套,建立受访者知情权保护 制度,设置双重许可制度、争端解决机制和惩戒措施。
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到各国对人类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许多研究人员认识 到,人类遗传资源中的遗传材料包含了特定基因的遗传信息,有正常信息,也有异常信息 (如 某种疾病信息)。研究人员对这些异常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得出相对应的治疗方法。这些异 常信息是各国争夺的重点和保护对象③ 。利用现代技术,人们可以将基因片段导入细菌体内,产 生一些蛋白质和酶,可以治疗疾病;基因片段还可以直接导入人体内治病。所以,带有异常信息 的基因在市场经济中将具有巨大价值,有望治疗高血压、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症、心脏病、艾滋 病、各种肿瘤等许多疾病。微软的创始人盖茨曾经预言,21世纪的世界首富将出自基因领域, 生物技术对人类的影响会超过计算机。1992年以来,美国生物技术产业开始飞速发展,与此相 关的收入不可估量,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越来越多。
最近几年,盗取我国遗传资源的事例频频发生,我们不得不比以往更加重视对我国人类遗传 资源的保护,尤其是对遗传基因提供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这方面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外许多研 究机构乘机严重侵犯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掠夺我国的遗传资源。我国是人口基因含量最大、遗传 基因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也是研究遗传基因项目提取遗传基因的最佳地点,但是,我国现在针对 基因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很少,强化法律规范,应该是我国现阶段对人类基因保护的重中之 重。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作者:李兴旺曹冬梅王璐杨峰平来源:《知识文库》2015年第20期当前全球对人类遗传资源重视度的提升,国家间对遗传资源的竞争也愈演愈烈。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为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新渠道,国际上已经把拥有遗传资源并掌握开发利用遗传资源的技术知识,作为评价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新指标。
如今,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上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对我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进行简要概述,为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新思路。
一、我国遗传资源简述遗传资源是取自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的具有遗传功能单位的器官、细胞、组织、基因组、DNA等遗传物质及遗传信息且同时具备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
遗传资源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它不仅需要现今获得者的管理及保护也需要后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传承保护。
遗传资源最主要的特点是其地方性,它依据于当地的风土人情、生态环境,与当地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息息相关。
作为遗传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及引进国,我国是遗传资源最充裕的国家之一。
幅源辽阔,气候环境复杂多样,山地高原为主,地势起伏大,这些都为我国遗传资源的孕育提拱了天然地理环境。
高等植物种类32200多种,位居世界第三,并且经济物种丰富,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的丰富程度在世界上遥遥领先。
野生动物种类众多,脊椎动物6000余种,兽类、鱼类、鸟类物种丰富。
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仍存在着较多问题,也遇到越来越多的难题。
(一)自然环境及人为因素对遗传资源的损坏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气候环境等造成我国遗传资源丧失严重。
我国机动捕捞船及专业捕鱼渔民众多,造成渔业捕捞严重超负荷,是我国海洋生物遗传资源严重衰退,生物物种多样性大大受损。
捕杀猎杀野生动物,缺乏管理规范,野生动物经济用途的增多,宠物饲养驯养动物的普及,都给我国禽畜遗传资源的保护设置了重重阻碍。
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国生物遗传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生物遗传资源,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但是,当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本文将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问题分析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缺乏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足。
例如,当前在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利用和交流方面,法律关于准入门槛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一些企业、科研机构在采集、开发和交流过程中存在侵权、不规范等问题,从而损害了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益。
执法手段不到位除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还需要有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去落实。
但是现实中,执法手段缺乏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效率的难度较大。
例如,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去实施并强化执法。
但是现实中,一些监管机构缺乏高效的协同配合,很多监管人员对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执法手段也不到位,从而导致执法效果差。
信息共享不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要构建一个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平台。
但是实际上,目前信息共享的不完善也是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例如,一些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采集、开发、交流过程中缺乏信息共享,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投入,极大浪费了资源。
同时在研究保护和管理中,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共享的缺失,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权威意见。
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生物遗传资源,必须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制定一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条例》,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范畴、管理机构、准入门槛、使用和保护规范等。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专门立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草案)》第26-30条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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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绪论随着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采集生物体的组织材料获得生物体遗传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科学研究,已经成为生命科学领域创新研究的重要手段。
人类的遗传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
现今世界上许多遗传疾病的攻克都是通过对遗传材料样本来进行研究进行的,掌握人类遗传资源是现代遗传医学、生物学发展的必须。
从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对基因授予专利以来,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专利开始大量出现,由于世界范围内生物技术的发展不均衡,许多生物技术发达国家开始深入到一些人类遗传资源丰富但是技术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集人类遗传材料样本,对所提取出的致病基因申请专利保护。
以“圈地运动”的形式掠夺他国遗传资源。
这种行为遭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争夺已经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这种科学研究行为是不符合国际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
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问题的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取的声明》、《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等国际声明和宣言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构建了人类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
我国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
人类遗传资源是以人类为基础的重要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维护和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我国制定了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
我国规定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法》,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自然遗传变异资源和人类自然遗传变异资源的产物。
我国规定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
管理者应当依法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损害,依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违反此类要求的行为。
我国规定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
管理者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促进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
我国规定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
管理者应当实施有效的监管,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利用过程中发生不当行为,保护人类遗传资源。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
管理者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思考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交换、国际交流、进出口以及利用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规范。
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确立鼓励利用的政策取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首次提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增加遗传资源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针对频繁发生的生物剽窃现象,1992年在发展中国家主导下国际社会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成为国际论坛的热点。
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相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经合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都成立了专家组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我国关于遗传资源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的影响下开始的。
国内法学界对于遗传资源问题,尤其是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尚不成熟。
一、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公约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为了适应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国际社会积极展开立法活动,有关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为核心议题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相继获得通过。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使之成为全球第一个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
该公约第8(j)条规定,依照国家法律,尊重、保存和维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在传统知识持有人参与利用下,公平分享利用所得惠益。
此外,该公约第10(c)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等也有相关规定。
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策略探讨
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策略探讨概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人类身体里的遗传物质,包括基因、细胞和组织等。
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对于推动科学研究和医疗进步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随之而来的遗传资源开放共享和商业化利用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因此,完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成为当务之急。
背景随着生物技术和医疗科学的迅猛发展,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然而,这种需求的增长也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的遗传资源共享的需求增加,对于科研和医疗方面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私人机构和公司试图将遗传资源变成商品,这可能导致资源的过度获取和不合理利用,使得遗传资源的保护变得迫在眉睫。
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当前,关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仍然较为不完善。
一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使用和共享。
然而,由于国际法律的立法进程缓慢,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和争议。
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实施力度不均衡,导致保护水平的不均一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类遗传资源。
完善策略1. 国际合作与协调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法律和标准,以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遗传资源。
建立国际组织或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各国的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
2. 立法和政策的完善各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确保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些法律和政策应明确规定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的权限和要求,并设立严格的惩罚措施以遏制遗传资源的滥用和非法使用。
此外,应推动开展科学研究,以更好地了解遗传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政策。
3. 公众参与与知情同意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关系到公众利益,公众应有权参与相关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开发方式。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人类遗传资源,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科学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障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建立健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保护人类遗传资源。
三、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护。
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的样本库,保存好样本信息和基因序列,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遗传资源被滥用和侵害。
四、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
积极推进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同时,强化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推动共同发展。
同时,加强对国际遗传资源
的保护和利用,维护国家和人类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只有加强管理、保护和利用,才能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李鹏
【期刊名称】《科技与企业》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近年来,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日益被人们认识,同时对
一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也提上日程。
虽然我国已初步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利用数据库等科技手段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但是在动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及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上仍存在诸多不足。
针对我国现今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从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开始,介绍了我国遗传资源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总页数】1页(P333-333)
【作者】李鹏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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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3.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4.生物遗传资源法律
保护的多元路径5.国外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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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一、引言人类遗传资源是指涉及人的生命特征、基因组、DNA等的物质和非物质财产,是人类进化历史的产物,具有重要的科学、医学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和实践三个方面来介绍中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二、法律体系中国依法建立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范了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利用和分享等方面的操作,保证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施的管理原则和措施,强调了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视。
条例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归属、保护范围、使用限制等内容,并对侵犯人类遗传资源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规定。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则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办法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分类管理、收集和保存、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三、政策支持中国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来支持和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发展。
首先,中国加强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存和利用的技术研发,提高了资源管理水平。
其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的共享与开放。
此外,中国还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以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实践经验中国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首先,中国建立了全面的遗传资源收集网络,通过协调各级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公共机构的力量,实现了遗传资源的广泛收集。
其次,中国加强了资源保存与共享,建立了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库,促进了遗传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此外,中国还注重遗传资源的保护,遵守伦理原则,防止遗传资源的滥用和非法交易。
总结中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法律体系、政策支持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
论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之法律保护
论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之法律保护
何荣山;张才琴
【期刊名称】《广东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人类遗传资源知情权的保护在我国还比较薄弱,法律规定不足,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如不尽快完善,将导致我国珍贵的人类遗传资源严重流失,给国家和民族带来资源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关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严格规范人类遗传基因研究工作的程序和责任,有效保护遗传基因提供者的知情权及人身安全,并使相关法律与之配套,建立受访者知情权保护制度,设置双重许可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和惩戒措施.
【总页数】8页(P238-245)
【作者】何荣山;张才琴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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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遗传资源的行政保护现状及对策的论文.doc
一、我国现行遗传资源行政保护的概况我国在不同时期根据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针对某种或某类具体遗产资源保护的系列法律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规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使得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尤其表现在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方面。
同时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新出现的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缺乏法律的规制,表现在缺乏对进出口遗传资源的具体管理规定。
在行政机关设置上,现行保护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设置了相应的行政机关。
农业部、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医药管理部门、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等都是现行我国保护遗传资源的行政机关,但不难发现,我国在设置保护遗传资源的行政机关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主体不明确,只是笼统的指出某一遗传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个行政机关,这就容易产生权力的灰色空间,出现争抢行政管理权和推卸责任现象。
另一方面,缺乏遗传资源行政机关的沟通机制,现行法律人多只规定了某一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少涉及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分工和协作。
二、完善我国遗传资源行政保护的建议由于遗传资源具有强外部性,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中融合了公共政策的多元价值,因此,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应坚持公法管制的前提下,实行有限的私法自治。
具体而言,加强遗传资源的行政保护应制定一部专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行政法规、明确统一的遗传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和鼓励支持社区行业协会发展。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行政法规《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保护本国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立了原则和框架,先后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
这些法律可以划分为既有法律修订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以及超国家立法模式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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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王峰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作为一国重要的战略物资,不仅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商业上的利用更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各国争夺的目标。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因其蕴含的巨大经济和生态价值而得到西方发达国家青睐,“生物剽窃”更是近来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和相关知识的主要手段,作为资源提供国的发展中国家不但蒙受资源流失还为此缴纳了不菲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保护资源提供国的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仍缺乏可资执行的具体机制。
因此,如何保护资源提供国的利益,规制和避免“生物剽窃”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由于生物技术通常是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获得各种独占权保护的,故目前国内外热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在专利制度中规范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过磋商,已将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确定为各国专利法协调的重要议题。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在其国内法中加入了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但是,总的来说,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仍处在起步阶段,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立法实践上,都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法律框架。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已对我国生效,我国必须履行上述三个条约的国际义务,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是我国目前考虑是否加入的国际条约,因此,笔者将在上述已加入的三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差距,及我国各国内法能否相互衔接的基础上,在兼顾考虑《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前提下,站在资源提供国方的立场检讨国内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一、完善遗传资源保护的专利制度。
凡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均应披露来源,来源于中国的遗传资源还应具备知情同意行政许可文件,以作为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TRIPS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当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公开遗传资源来源也符合TRIPS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披露遗传资源具有合法来源是专利权人(或者说“申请人” )向专利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因此,在专利申请中建立强制性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要求提供知情同意行政许可文件既是必须的,也是合法的。
由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通常是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而土著社区通常没有将相关的传统知识文献化,当生物剽窃者将生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直接或稍加改变后向采用相对新颖性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则该国家依法应当授予专利权。
显然,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助长了生物剽窃行为,侵害了资源提供国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对涉及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采用绝对新颖性的标准既保护其他资源提供国在我国的利益,我国遗传资源在其他国家的利益根据对等原则也才可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建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数据库,防止错误授予专利权;
按TRIPS的最低保护水平,保持我国现有生物专利客体范围不变。
我国在生物技术领域已经具有相当基础,但毕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在刺激科技创新、保护育种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依然十分显著。
植物品种专利具有极大的保护力度,可以说是生物科技公司获取超额利润的工具,对于我国这样大多数农民仍是把耕种作为谋生重要手段的国家而言,采用植物品种专利已经超越了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
因此,笔者认为,在较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我国应坚持立场,不应扩大我国生物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
二、完善遗传资源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是,在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程序却没有对新植物品种的父本、母本是否来自于中国、是否经我国主
管部门知情同意进行审查。
因此,为维护国家主权,落实知情同意原则,达到惠益分享的目的,应当考虑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建议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应披露其父本和母本的来源,凡父本或母本来源于中国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知情同意行政许可文件,作为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条件。
三、建议制订统一的《遗传资源保护法》,确定统一的主管机关,制定统一的遗传资源审批程序,这将有利于扭转当前立法上条块分立、管理混乱的局面。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繁多而凌乱,根据遗传资源客体的不同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并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
各主管部门条块分离、专业性差。
但是,遗传资源管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制定一部《遗传资源保护法》,规范所有遗传资源客体的管理、保护、开发,在该法中根据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原则、便利获取遗传资源原则,联系我国实际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
如:遗传资源的保护客体还应包括来自于动物、微生物的任何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建立统一的主管部门;确立“知情同意”的行政许可制度。
四、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配套措施,应在《刑法》中增设“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出口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将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刑法》并没相应罪名。
故建议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增加第四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笔者限于学力浅薄,文中定有不妥之处,笔者惟愿本文对我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建设性的制度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