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土地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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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

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

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

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申论修改)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申论修改)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近来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GDP总量也跃升到世界第二。

但我国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依旧很明显,可以说,城乡一体发展下解决“三农”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野蛮撤迁、暴力撤迁,偶见报端,而只有通过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才能使该问题得到解决。

我们看到:农民誓死保卫土地;政府盲目铲除农民麦田、果林;征地拆迁中警民冲突……这一幕幕痛心疾首的画面,让我们切身感受到被征地农民的无助,可以说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势在必行。

十八大上,“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

大会明确要求了必须通过改革征地制度,来提高农民入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预示着中国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人民利益,医治解决关注度最好的土地撤迁中暴露出的顽疾问题。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必须以农民利益为中心建立规范的征地制度。

我们看到,在土地征用中,农民对政府征收的土地缺乏知情权、表决权和否定权,农民根本没参与到土地流转的协商和谈判,导致农民土地收益严重受损。

因此,建立一个套完整的土地征收制度,既可让农民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也可以防止开发商滥用征地权,唯利是图,漠视失地农民的利益。

这就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征收制度,用制度规范土地征收过程,避免违规操作、暗箱操作;政府应转让实际在决策主体中,广纳民言、广聚民智,积极听取农民意见,一切为农民着想,切实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土地出让中的增值部分,解决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从农民实际利益出发,让农民加入到土地流转的商议中来。

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变“与民争利”为“为民谋利”实现被征地农民土地收益。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政府打破传统征地观念是重要环节。

我们看到,三亚市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出发入手,改变以往的老套思想,政府引导、群众主导,企业参与,仅用15天时间,完成了对全国出名的“城中村”拆迁工作。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土 地 征 用 制 度 的 决 定 因 素
我 国的经济发展 阶段 、行政法律制 度
以及产 权结 构在不 同时期 有着显 著差异 ,
在改革开放的后期 ,我 国经 济发展仍
然保 持了较高 的速度。我 国仍然 坚持 以城
市化 带动 工业化的发展途径 ,城市化 的进
而这些 因素 的决定 了相应 时期的土地征用 制度 。而这 些因素的变化也决定 了不 同时 期土地征 用制度 的改革 。 改 革开放前的土地征用制 度 改革开放前 , 我国农业 占GD P的比重 较高 , 工商业的发展受到 了一定 的限 制。 当 时的经济增长 目的是保 证农业和工业 的均
用制 度 的 差 异 以及 改 革 路 径 , 对 我 国 土地 征 用制 度 改革 的 必 然性 做 出 分析 , 并指 出这 种 必 然 性 是 由我 国 土 地 征 用
度的发展阶段。1 9 年至今 :土地征用制 8 9
化发展 ,政府 为推动城市发展投入 了大量
的人 力 物 力 。
得不到保证。对土地征 用制度进行新一轮
式 来保证 农 民的基 本生活。在法律和 制度
方面 ,国家更加 重视对 私有财 产的保 护 , 农 民对更 高征地补偿的要 求有 了部分理论
依据 。
用制度都存在一定 的适 用时期。某时期土 地征用制度仅仅 同该 时期 国家的发展形势 相适应 ,当形势发生 变化 后 ,这种适应性 也将消失 , 旧的制度将被新 的制度取代 。 所 以, 土地征用制度具有鲜 明的时代特征 , 土
偿标准 再分 配

的产权 制度也 在我 国逐 步确 立 ,联产承包 责任 制的推 广意味着我 国农 民获得 了土地 的部 分 国用被济 代后市初 历经于同 土制修两 地多场期 ,度建时 了 次经, 征起国 计

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改革前景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改革前景分析
三农论 坛
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缺 陷与改革前景分析
刘贵丰
( 中共 山东省委党校, 山东 2 0 2) 50 1
摘 要 :长期 以来 中国是依 靠行政 手段征 用农 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 而不是依 据 市场 手段从 农 民手 中购 买土地 。
农村 土地征 用制度存在 的最 大缺 陷是 补偿 标准远远低 于土地 市场价格 , 严重损 害农 民经济利益 。必须按 照市
改 革开放 以来特 别 是 2 0世 纪 9 0年 代 以来 中 国进入 了快速 工业 化和城镇 化 的历 史阶段 。 这 一过程 中, 在 城市
建设 、工业建设和其 它基 础设 施建 设等 非农 建设用 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需求 也随之大量增 加 ,每年 都有大 量 的农业用 地 转化为
非农业 用地 。 据中 国社科 院农村 发 展研究 所提供 的数据 , 从 19 20 , 国 占用耕 地 47 6万亩 用 于非 农建 9 o2年 全 3 设 。近几 年 , 中国非农 建 设 占用 耕 地每 年约 20万 ~ 0 5 30 万亩 ,如果按 人均 1 地推 算 ,那就 意味着 每年 大约有 亩 20万 ~0 5 30万农 民失去土 地 , 成失 地农 民。据 估计 , 变 目 前 中 国完 全 失 去 土 地 或 部 分 失 去 土 地 的 农 民 至 少 在 40 00万人 以上 。 中国实行 农村土地 集体 所有制 。 中华人 《
产值 的 6 1 。安置补 助 费, ~ 0倍 按照 需要安置 的农业人 口
数 计算 ,每 人 的补 助标 准为 该耕地被 征用前 3年平均年 产 值 的 6倍 。被征用 土地上 的附着 物和青 苗的补偿标 准,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规 定 。 补偿 总额不超过被 征用 前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探析
限 制 的 情 况 ,造 成 权 力 滥 用 。 据 调查 在 我 国现 有 的 征 地 中8 %以上 的征 地 都是 0 基于 商业 利 益 的 需 要 而 进行 的而 非 公 共
利益 。一 些 地 方 在 片面 追 求经 济 发 展 和
土 地 征 收 过程 中所 存 在 的 问 题应 该 得 到 高 度重视 ,并探 索相 关解 决 途径 。
土 地 征 用 关 系 到 农 民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权 益 ,立 法应 当通 过 进 一 步 健全 和完 善 , 保 障 农 民 的 土地 在 征 用 过 程 中 利益 免 遭
侵犯。
三 、土 地 征 用 程 序 不 规 范 、限 制 了 农 民 的参 与 权 。 政 府 在征 用农 村 土 地 的 方 案做 出后 , 由县级 以上 政 府 予 以公 告 并 组 织 实施 。 从 中 我 们可 以看 出在 土 地 被 征 用 的过 程 中农 民和 集体 被 剥 夺 了一 切 权 利 ,完全 处 于 任 人 宰 割 的地 位 ,从 土 地 征 用 的决 定 到 争 议 的 解 决 完全 听任 行 政 部 门 的 命令 ,土 地 征 用 方 案 和 安置 方案 均 在 批 准 之后 才公 告 ,这 时 农 民不 管有 何 理 由 ,都 不会 影 响征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此 外 。在 土地 征 用纠 纷 发 生 后 ,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 ,
“ 绩 工程 ” 的促 使 下 ,滥 用土 地 ,把 政 大 量 的农 用地 转 化 为 城 市 用地 和 工 业 用 地 ,造成 了土地 资源 的严 重浪 费 。 二 、农 民利 益 未 受 重视 。根 据 我 国
近些年 ,随着农民失地情况增多 ,
土 地 征 用 的 速 度 加快 ,政 府 与 人 民 之 间 的利 益 关 系越 来 越 紧张 ,同 时 。 由于 社 会 保 障缺 失 ,给 予 失地 农 民 的利 益 补 偿 不足 ,农 民再 就 业 困 难 ,加 上农 村 经 济 社会 发展 阻 力加 大 ,导 致 农 民 上访 事 件 和 干 群 冲 突事 件 ( 般 是 农 民跟 建设 单 一 位 发 生 冲 突 )日益 增 多 ,也 越 来 越 严 重 。 如 此 紧 张 的社 会 关 系 ,大 大 的 阻碍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发展权浅论——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为视角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发展权浅论——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为视角
维普资讯
第 2 O卷 第 5期 20 0 6年 9月







Vo O N0. 12 5 p.2 0 06
Jun l f h zo ntueo el lg ora ah uIsi t f c o y oZ t T mo
农 民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发 展 较 浅 论
征用土地 的 主体 范 围规 定 更 为 宽松 。土 地 法第 四十 三条 规
1社 会转型初期两种公有 土地所 有制基本平等 、
宪法第六条第 十条规 定了 国有 和农 民集 体所有 两种 土地
公有制 。民法通则第七 十四条将法 律规定 为集体所 有 的土地 和森林等列入集体所有 的财产 。分 别规定 由“ ” “ 镇) 村 或 乡( ” 两类农 民集 体所有 。《 土地 管理 法》 十条增 列 了“ 内两 个 第 村 以上农村集体经 济组 织 的农 民集 体” 为土 地 主体。这 一 时期 土地征用制度适用 的是《 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条 例》 将其 汲收 及 的 1 6 , 8 年《 9 年 1 8 土地 管理 法》 8 9 。基本 不存 在合法 的 土地使 用权流转 , 只存 在 土地 的计 划划 拨和 征用 。因此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土地权利及财 产是与 国有 土地 及土 地财产处 于平 等的法 律地位 。有关征地 及其农 民安置采 用的是 与计划经 济相 配套
条例规定 国有土 地使 用权 在 法定 范 围 内可 以 出让 。转 让 , 出
租 , 押. 第 四, 抵 .( 十八 , 四十五 条 ) … 一5 , 城 市房地 产 22 而《 9 管理 法》 1 5 第八条 规定 , 市规 划 区内集 体土地 经依法转 (9 ) 9 城 为国有土地后方 可有 偿 出让 。 当 时 , 引进 外资搞 活 市 J 为 场经济 , 布了《 颁 中外 合 资 经 外资 企业 法 》 其 中都 涉 及 到有 关 土 地 的使 用 规定 。如 《 , 《 合资 法》 第五 条… 1 啪。 同法实 施 条 例第 四十七 至 四十九第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对农民、农村和整个国家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探讨。

在我们先介绍了问题的背景,引起了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正文部分则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土地征用对农民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然后提出了改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督机制。

在总结了思考的收获,展望了未来,并呼吁共同努力建设美丽乡村。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引起更多人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关注,促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农民、影响、问题、原因、建议、监督机制、思考、展望、乡村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改革建议,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着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往往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征地过程中缺乏公正和公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往往无法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

不少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存在恶意低估土地价值的情况,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实际价值。

土地征用后的农民再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

很多被征用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得到合适的工作安置,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境。

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浅谈征地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影响

浅谈征地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影响
前言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的,直接关系着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补偿主要是以货币补偿的形式,一次性补偿给农民。单一补偿方式往往难以长期有效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1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
目前,政府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通过统一年产值、实施综合地价、完善征地程序等多种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但是,土地征收仍然存在征地范围界定不严和补偿标准单一的问题。
⑵非盈利性:被征收的土地只允许进行公共服务、建筑等项目,禁止进行盈利项目。
⑶正当性: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要全方位的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和权利,给他们足够的补偿。
2.2规范征地行为、细化和完善征地程序
为了解决土地征收制度中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听证制度,即在征地前进行风险评估,并举行听证会。政府需详细解释征地行为,使被征地农民能够了解土地的使用、面积、市场价格和相应的收入。
1.1征地范围界定不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2.4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地分配机制
征用农村土地后产生的土地增值收入,应当顾及三方分配机制。首先,计算土地的实际增值收入,然后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土地增值收入在各方之间的分配比例。在农民集体内部合理分配增值收入。
3通过对征地制度的改革,以使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公共征地:缩小范围和合理补偿。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制度的基础。因此,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政策基础是明确公共利益范围,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着农 民丧 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房屋所有权 以及对耕种 的庄稼 、 土 地上的其他 附着物 、 种植物等所有权 。 二 、完善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的
建 议
补偿。
失地农 民实行身份转 ‘ 农转非 ’再把他 ,
们 纳 入 城 市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范 围 , 对 农 民 是 进 行 再 结 构 化 , 之 融 入 新 的社 会 经 济 结 使
包 地流转和 土地开 发整理 新增加 的耕地 等 ,使 被 征 地 农 民有 必 要 的耕 作 土 地 , 继 续从事生产 。
参考文献:
1 沈 开举 . 收、 . 征 征用 与补偿 . 京: 北 法律 出版
社.067 2 0 :
的进 行估价、 补偿 。补 偿额度的计算应 当
按 照 在 不 低 于 国 家 统 计 部 门近 年 内 公 布
发 成 住 宅 区 、 业 区 , 么 这 一 类 补 偿 的 商 那
www. u n iu n h . o 管理观察 ‘ g a l a c ac r g n 总第 4 7期 0
之 没 有 相 应 的 生 存 技 艺 , 往 陷 入 孤 立 无 往
援的境遇 ,其 适应也 需要一个 很长 的过
程 。 以在 征 地 补 偿 的 中 就 必须 考 虑 这 一 所 必 要 因 素 , 而 解 决 他 们 在 失地 以后 遇 到 从 风 险 的 基 本 存 活 能 力 。 例 如 , 立 失 地 农 建
依 据 就 应 该 按 照 其 转 变 用 途 后 的 性 质 进
行补偿, 这一计算标准就应 当是 按照 市场
论农村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的完善
口 张 艳
( 定 市 地 产评 估 中 心 ,.l 保 定 保 ;'c -: -t J 0 15 ) 70 1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权 , 按 国 家规 定 的合 法程 序 进 行 。 须 根据 我 国 《 地 管 理法 》 其 《 施 条 例 》 土 及 实 的有 关 规定 . 用 土 地一 般 要 履 行 以下 程 序 : 征 () 1 申请 ;2 选 址 ;3 商 定 补 偿 安 置 方 () ()
案 ;4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 5 核 发 国 有 土地 () ()
根 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第4 条 ( ) 《 7 略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 例 》 6 ( )在 农 村 土 地征 第2 条 略 , 收 中确 立 公 平 补 偿 对 于 保 护 农 民权 益 、 规 范政 府 行 为 、 化 资 源配 置 、 护 社会 优 维
征 收补 偿 的方 式 是 指 在 征 收 补 偿 的 过 程 中 国 家对 遭 受 损 失 的农 民进 行 补 救 所 采 取 的各 种 形 式 。正 确 适 用 补 偿 的 方
等 保 护 。 当 开放 土地 一 级 市 场 . 政 府 适 让 成 为 这 一 市 场 上 起 监 督 作 用 的 中介 者 , 这 是 一 个 建 立 在 尊 重 历 史 和 承认 现实 的
基 础 上 的 制度 创 新 。
( ) 索 新 的 补偿 方式 5探 政 府 在 工 商 、 务 等方 面 , 以 出 台 税 可 相 应 的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失 地 农 民兴 办 城 乡第 三 产 业 和 自主 创 业 ,多 形式 开展 就 业 和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失 地农 民 的 劳动 技 能 和 再 就 业 能 力 。 允 许 农 民 以 土地 使 用 权 入 股 、租 赁 等 方 式 参 与 经 营性 项 目的 合 作 开 发 或 自行 开 发 经 营 。让被 征地 农 民能 长 期 分 享 土 地 的 增 值 收 益 。在 征 地 时 按 照 一 定 面 积 比 例 留 土 地 给 集 体 使 用, 由村 集体 用 这 部 分 土 地 发 展 二 、 产 三 业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以 更 好地 解 决 农

浅析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浅析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浅析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们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

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只有做好农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因此相关政府部门还要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对于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改革1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1无法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征收补偿的前提是保证被征收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从我省的具体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土地主要是用来扩大城市面积的,而城市附近的一些农民也不再是单纯地从土地上走出来的,在城市的郊区,很多农业用地已经被废弃。

城郊农民单靠务农获得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少。

通过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分析,征地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这些农民在征地后的生活质量不下降。

然而,虽然有部分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加入了社会保障,但由于没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保证他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因此他们不愿被征用。

1.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相对混乱新中国成立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多次,虽然政策上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在农村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十分混乱。

很多荒地现在变成了林地或者耕地,很多过去的林地或者耕地变成了荒地。

但这些却缺乏相关部门的登记和确认,在农村的土地使用中经常会出现村民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往往最后还得靠乡村干部进行矛盾化解。

还有一些现象是,乡村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侵占一些常年被弃用的土地,甚至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侵占农民们的耕地和林地。

1.3征地补偿指标不准确、不统一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土地征收进行补偿。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规则是:按照被征地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是以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为基础的,土地的年价值是计算补偿的指标。

但由于土地年产量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不同,不同地区的年产量差距稍大,因此没有很统一的指标。

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一般而言,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地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一种行为。

土地由于其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成为最普遍的被征用对象。

现代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制度。

就所有权而言,这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在民法上,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

征收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公共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灭。

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其所有者,它所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事实上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在土地征用的名义下,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立法上述及的土地征用实际上是一般所说的土地征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或无偿地征用或征收财产,这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由于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实施的土地权利转移。

因此,它是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为:1.公共目的性体现在国家征用(征收)的土地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公共事业所使用。

这是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

2.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基于公共目的而行使征用(征收)土地的权利高于其它一切土地权利,任何土地权利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土地征用权。

3.补偿性国家不是无偿取得原所有者的土地,而是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土地征用关系中并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

国家行使的征用权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征用土地的过程。

因此,一个国家所制定的如何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

二、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及问题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始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3无法确保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征用补偿的前提是要保证被征用地区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单从我省的具体情况分析可以得知,土地被征用主要是用于扩展城市区域,而城市附近的一些农民主要来源不再是单一的从土地上获取民们单一的从种地上获得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少。根据现征地补偿标准来分析,征地补偿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这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生活质量没有降低。可是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加入了社会保障,却没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确保生存及生活质量问题,因此不愿意被征用土地。
1.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征用补偿的指标不确切、不统一
土地在征用过程中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对征用土地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现在我国征地所依据的补偿规则是: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来用处进行补偿,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土地每年能够产生的价值就是计算补偿的一个指标。可是因为每年的土地产量的计算办法、计算的根据等不一样,不同地区的地的每年的产量差距略大,所以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指标。在实际的进行征地的过程中,一些征地企业一般都采用包干地价法,就是征用地的企业和被征用的地方进行沟通,确定征用的价格。可是这样会造成一个直接的后果:可能在同一地域、不同的期间、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价格差距很大,因此被征用地区的人对征地的价格预期不断升高,征地单位的征用难度也大大加强。
1.4补偿的金额少,农民损失大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明确的补偿规定,可是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性损失,间接性损失没有被纳入补偿的范围。除此之外,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的标准也很低。根据现在的补偿标准和农民的人均花费来讲,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最多只能够支持十五年以下的生活。所以对于一些依赖土地来获取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讲,土地被征用,就代表着他们失去了最稳定的生活来源。

浅谈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浅谈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民 蕾科技 而 瓣
实践 ・ 思考
浅 谈土地征 用制 度改革
孙 汉 泉
( 山市千山区土地征 用整理事务站 , 宁 鞍 山 l4 4 ) 鞍 辽 10 1
摘 要: 现行土地征 用制度在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方面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然而 按照现有的土地征用褂偿标准 , 农民所获得的 土地补偿非常有限, 不仅不能分享 上地增值 , 甚至连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保证。对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已势在必行 , 这一制度很大程 废 E 是计 划经济时代做法的延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 其弊端 日益凸显 , 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 , 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的重 大障碍,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 关键词 : 土地征 用; 制度 ; 改革 1 土地征用过多、 过滥。 失地问题严峻 依据《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 年至 2 1 年全国非农业建设 ,9 7 00 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2 5 万亩。然而, 19 年至 2 0 年就已占用了 1 5 90 仅 97 01 31 万亩 , 5 %。 占4 . 按照这一速度, 8 这个指标到 2 0 0 5年就要用完。 国土资源黻 布的O 1 .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 指出, 在严格控制的前提 下,0 0年至 2 3 20 0 0年的 3 O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超过 5 5 4 0万亩。 而且, 上述 用地数据都是合法审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数量, 还不包括违法征地的情形。 据卫星遥感资料, 前些年违法用地数量一般 占 用地总量的 2  ̄ 0 0 ̄3%以上, / 有 些地方甚至达到 8 % 0 。失地问题 已 相当严峻。 当土地征用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时, 政府会对该制度进行改革。改 革后的一段时期内, 土地征用制度能为经济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 , 随着 时间的推移, 该制度的优势将逐渐消失, 其弊端也将逐步体现并开始阻碍经

对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农技服务农民教育·187·2017,34(24)作者简介:吴艳(1978.9-)女,辽宁铁岭人,本科,铁岭市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公室,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管理对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吴 艳(铁岭市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公室,辽宁 铁岭112000)[摘要]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经营的基本基础以及劳动对象,在保证农民权益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是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征用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使得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就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问题解决的策略,旨在优化土地征用效果的同时,维护征地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现如今,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土地被国家大量的征用,使得农民权利受到威胁,因此必须要对征地农民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而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不利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维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优化土地征用的效果。

1土地征用的问题分析1.1土地征用权存在滥用判断土地征用权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只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才能够避免土地征用权利被滥用。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在实际征用中,公益性与商业性征地相混淆,与土地征用制度的本质不相适应。

土地规划权利是被政府行政部门掌握的,很多土地征用都是商业性的,为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常常征地,使得被征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1.2被征地人的权利地位不明确法律中对土地征用程序有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土地征用权利人集体土地成员等的权力地位并不明确,还要求其“不得妨碍和阻挠”[1]。

土地征用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并不消失。

而在实际征用中,由于被征地人的权利地位不明确,因此其利益维护也存在一定难度,土地征用成为了行政过程。

缺少权利制约,导致权力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不按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征地,以商业为目的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在公开高价拍卖获得土地增值收益,这就是行政权利滥用的情况,使得社会财产秩序被破坏,侵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

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思考

i¥l一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思考赖靖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理论科学【擅要】以土地征收征用为背景,借鉴国内外并结合自身国情试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提出一些可操作化的建议。

公共利益一经界定,将起到多方面重要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土地征收征用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盯卜-7597(2∞8)081们87一01一、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翻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十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但是目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却存在着很大的模糊和不足。

公共利益界定的缺位,是我国现行上地征收征用制度的重要缺陷之一。

二、土地征收征用中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

小J司国家和地区关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收或征用立法中,均以不同方式对公共利益做出规定,相对明确的概念界定以及司法过程中严格的程序保障。

为防止政府在上地征收中滥用公共利益,限制执法者任意扩张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尽可能详细的界定。

当然,借鉴并非生搬硬套,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且面临着重大的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转型,公共利益具体到我国国情必须做具体的分析。

此外,可将肯定式与否定式相结合,相对稳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和原则。

明确了公兆利益的界定方式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为公共利益划定相应的标准,制定相关原则,以使公共利益的界定可操作化。

笔者认为,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和原则:1.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条件。

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是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是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是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许多农民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成为了失地农民。

失去土地的农民面临就业与生活等诸多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然而依旧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

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实际上,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这导致了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的不合理,进而导致了失地农民问题的存在。

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分为征收款、安置补助金和改良费3个部分,其中征收款按照土地约定价格的3倍或4倍进行计算。

然而,由于土地的价格是由政府和评估机构约定的,往往与实际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而评估机构又往往受政府影响较大,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

征地补偿的不合理导致了部分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除此之外,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还会遭遇捆绑销售等问题。

因为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限制和误解导致一些农民受到了过度征收和迫切的安置。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能被迫接受捆绑销售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补偿。

安置补助金的不合理安置补助金是指政府针对被征收农民提供的安置资助。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农民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但在实际生活中,货币安置的款项往往不足以实现这些农民安置的需求。

因此,部分农民选择了实物安置,而政府则提供了各种“房子、建材、家电等”的实物安置补助。

然而,政府提供的实物安置补助往往出现了质量低劣、需要维修等问题,这给被征收农民带来了新的生活困扰。

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我国对于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多为行政法规和非正式法律,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

因此,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往往受到了监管和约束的不足,导致相应的官员往往会利用这种模糊法律地位以内容征地和安置问题,而行使不合法的权利,侵害农民的利益。

如何改善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制度,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为了解决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完善现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现行规定。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4篇)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4篇)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引言土地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基础。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土地征收征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规范化,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序的规范、公开透明以及农民权益的保障,探讨如何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在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方面,首先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1. 修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基础法律。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制度,需要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应明确土地征收征用的目的、程序和赔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整个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化的重要基石。

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土地产权稳定和权益保障,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

3. 完善农民土地产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需要完善农民土地产权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产权的真实、准确登记。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打击,严惩违法征收行为。

二、程序的规范土地征收征用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工作,必须依法程序进行。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征收征用的程序征收征用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包括征收公告、意见征求、征收决定、赔偿协商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加强征收征用的监督在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建立健全征收征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确保征收征用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3. 增加征收征用的公开透明度征收征用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并向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宣传解释,确保征收征用的公开透明。

三、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重要保障。

通过公开透明,可以增加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征地程序不规范
缺乏透明度
征地程序往往缺乏透明度,农民往往不了解征地的具体程序 和细节,导致农民对征地过程的参与度和满意度都不高。
缺乏公正性
征地过程中往往缺乏公正性,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偏袒开发商 ,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导致农民对征地过程的公正性产 生怀疑。
05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建议
提高补偿标准
3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征地相关信息, 增加征地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征地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01
建立征地纠纷调解机制,成立调解委员会,解决征地过程中出 现的纠纷问题。
02
对调解无果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纠纷
得到妥善处理。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尽力维护其合
案例二:某省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试点经验
总结词
改革试点经验成功,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详细描述
某省作为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通过推行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措施 ,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该省还加强了对土地征用的监 管,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某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成功实践
建立征地听证制度,给予农民充分的表达权和参与权。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组织听证会,邀请农民代表参与 讨论和表决,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06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农村土地征用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调解程序不规范,缺乏透明度,行政干预过多。
详细描述
某市一起农村土地征用纠纷案例中,调解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缺乏透明 度,并且行政干预过多。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也没有公示调解结果,导致农民对调解结果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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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现有的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现实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征地安置成为“三农”问题中的一个焦点。

在征地程序上,农民更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

近年来,因征地矛盾而激发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失地农民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都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

一、我国土地的征用制度
国家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总是需要进行经济建设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这就产生了对土地占用的需求;在国有土地存量不足或不适合的情况下,从其他土地所有者手中征用土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有了大量的土地关系,就要求有相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来进行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如今土地征用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农民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从实质上看不存在买卖关系,对于被征土
地的补偿标准是国家为补偿农民为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种确定标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并没有将被征用的土地视为一种商品。

再从我国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的征地目的,应该仅是针对公共利益用地而言;但由于我国法律中从未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而《土地管理法》中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二)集体产权主体模糊,农民参与性差
我国自建国以来,土地制度虽经一再改革,但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至今依然十分模糊,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也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农地集体产权的理解总的来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多元主体论”,认为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是多元的;一种是所谓的“缺失论”,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虚置或缺失的。

但不论是“多元”还是“缺失”,集体土地产权在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不能不引起我们极大关注。

集体所有权是一个总的概念,它是对多种多样的劳动权中集体组织各自享有财产所有权所做的概括。

《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村和乡(镇)三级所有,但是这样看来,究竟产权主体是谁、是哪一级集体、是哪一级
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明确。

每一级表面上看都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每一级又都不是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这就造成了土地名义上归集体内每个成员所有,但又不属于任何个体成员所有的局面。

从而导致在实际农地征用过程中,无论哪一级集体组织都不能完全代表农地产权的主体。

况且从很大程度上讲,乡、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本质上是一种带有行政意义的纵式垂直隶属关系,乡(镇)一级属于我国行政组织的基层设置,村一级组织是基层行政组织在村一级的派出机关,组又是村的延伸,是行政组织,不是经济组织。

因此找不到谁代表集体利益来真正关心土地,并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

这是滥占耕地和耕地荒芜的根源。

另外,由于这种集体产权多元化或被架空而实际虚置现象的存在,使得集体土地的“生杀大权”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把持,而他们在实际上就成了集体土地的“当家人”,成了其中一些人“寻租”的工具。

他们在征地时很容易向国家和用地单位讨价还价捞取资本、收受好处;同时,在发放补偿金时又擅自克扣挪用征地补偿款,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征地的透明度差,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被严重忽视,农民对土地具有天生的依赖感和亲切感,他们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但“征前不知情,征后不协商”却往往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辛勤劳作的土地一夜之间糊里糊涂丢失掉,这对农民来说不能不算是一种悲哀,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恐怕也应该是一个值得
广泛关注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
失地农民,是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出现的特殊群体。

据保守估计,我国失地农民目前已经达到近4000万;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250万到300万人的速度递增。

农民失地以后,就业问题就凸显出来。

这一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已经存在,当时各级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如安排失地农民进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使其成为工人,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失地人员的就业养老等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各级各类企业用人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府传统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凸现。

目前有关土地征用最详细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未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提出具体的措施。

但在实践中存在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但由于各种原因,例如补偿费用低、不合理花销或投资等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往往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却难以化解他们的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况且绝大多数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属“空白”,所以这些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必然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其中年龄较大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往往会成为“上岗无业、种地无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据有关资料表明,一般每征用1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

这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从目前的近4000万左右剧增至2030年的1.1亿。

有专家保守估计,这其中将有5000万以上的人口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而从动态看这个数字最高可达8000万。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这么庞大的数字绝对是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三、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让农民可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方面的影响是负面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要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但现实情况则是,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土地使用费就成了当地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旗号,以“低征”、“高卖”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并以此方式公开谋获暴利、“与民争利”,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曾指出,主要是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往往导致占用耕地越多,地方或部门收益越大的结果,而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低进高出”。

这种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往往刺激少数地方政府征地的积极性,十分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

因此应该探索使农民可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多种形式。


如,可以探索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部分为农民交纳医疗、养老保险等,具体操作方式应因地制宜,各地依据自身条件开拓新路以力保农民失地不失利。

(二)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其权能也只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包括处分权,即集体拥有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所有权。

至于为何受限制,如何受限制,理论界尚无定论,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极其模糊。

而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债权还是物权,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学理上对其性质归属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实践中各地对于农民权益的补偿做法不一。

对于土地拥有同样权利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征用中获得的补偿情况差别就很大,没能体现各地农民对土地同权同利的公平性。

今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权能和法律意义,以解决这种主体缺位、权能不明的问题,更好的维护土地对农民的公平权益,为失地农民进行保障安置创造法律基础。

完善征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重新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的权力和利益,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取!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将有赖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明确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基础上,明晰征地过程中的产权流转,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费,并对其进行科学分解。

因此,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研究将为建
立新型征地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妥善的农民失地安置方式
建立妥善的安置方式就是要探索妥当完善的就业服务系统和社会保障机制,寻找多种途径安置失地农民。

目前各地已探寻出各种安置办法,例如采取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等方法。

要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并无后顾之忧,应探索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多渠道、多样化的安置方式,设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设立“留用地”,提高支农资金,特别是探索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等方式。

积极拓宽就业模式,用地单位工程上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被征地农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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