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6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8、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9、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10、水土保持法(1991年)1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12、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13、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1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施行)1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通过)1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施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四)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就是说: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混为一谈。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该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
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一个新的里程碑。
89年12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最重要、基本的环境政策。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
和我国的"协调发展"涵义一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二)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1)物物相关律(2)相生相克律(3)能流物复律(4)负载定额律(5)协调稳定律(6)时空有宜律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法学概论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5】森林资源法 ☆ 1. 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 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关于合理采伐森林.防止森林和林地破坏的规定包括: (1)控制采伐量; (2)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3)对采伐方式进行规定; (4)采伐许可证制度。
【知识点 5】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1)“三建设三同步三统一”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4.公众参与的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公民环境权、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以及公民对 环境污染行为者的监督、检举和控告权。
【知识点 7】草原资源法 ☆ 1.草原主要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2.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合理放牧并进行草地封育; (2)建立草库仑; (3)严禁盲目开荒; (4)进行草地改良并建立人工草地。 3.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 关于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保障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2) 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3) 防止非牧业活动造成草原破坏。 (4) 草原鼠虫害和疫病的防治。 (5) 关于防止草原火灾的规定。
【知识点 3】水资源法 ☆ 1.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 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2.水资源保护的原则 (1) 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 业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环境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江劲主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环境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保加利亚、葡萄牙2、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美国3、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的方式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中国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自然资源《宪法》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是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18世纪——20世纪60年代)地域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环境问题的对策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2、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保护)(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妨害”与“相邻关系”2、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20世纪60年代)综合有计划控制污染、防治公害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方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秦律中的《田律》强调“以时禁发”唐律中的“杂律”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条文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发展时期198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时期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时期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2012年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五位一体”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3,王东升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绪论xuanyuanyangjie一、人类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1、按环境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最常用的分类)2、按环境的功能——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全球环境等。
4、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湖、河)、生物环境(森林、草原)、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二、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土壤、阳光、空气等)。
有限资源:1、可更新资源(再生资源)——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2、不可更新资源——煤、石油、金属、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太阳能、风能、海水等。
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2、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
四、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德国人伊。
海克尔于1866年提出)。
生态学任务——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生态系统的组成——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构成。
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能量来源于太阳;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进行;食物链各环节称为营养级)。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氮循环)五、第二环境问题分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污染。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最先兴起于西文工业发达国家。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法共分为九章,每章内容都涉及到不同的知识点。
下面将对每个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重点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本章重点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的管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
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本章主要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水体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本章规定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此外,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本章重点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源的管控、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监测要求。
第六章:生态保护与建设本章规定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
第七章: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章重点规定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保护和补偿机制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资源利用的限制和条件。
第八章: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环境监督的程序和方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2)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
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
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
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
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
(2)相生相克律
(3)能流物复律
(4)负载定额律
(5)协调稳定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我国基本环保法律,是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考虑。
本文将对《环保法》进行笔记。
一、《环保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保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污染防治:《环保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 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物种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等方面。
4.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保法》确定了保护资源、促进循环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的目标和原则。
5. 法律责任:《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其相关罚则规定,要求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和保护群众权益。
二、《环保法》的修订2014年,国家发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保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 增加了对“生态文明”的精确定义。
2. 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力度,强调了“先污染者先责任”原则,删去了过度放宽环境污染标准的内容。
3. 新增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企业环境责任。
4. 发展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增加了对“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环保法》的实施效果经过数年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显著成果,例如:1. 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环保法》强化了大气污染的管控,使大量重污染工业企业停产,黄标车淘汰,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2. 水质得到提升。
《环保法》要求水体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地加强治理污染水体、退役劣V类水厂,比如“全国十大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取得实质效果。
3.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二)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体有三类主张: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属性,应该全⾯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具体分析,防⽌简单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泛性和保护⽅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同⾃然的关系。
3、社会性 解决⼈同⾃然的⽭盾。
4、共同性 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类共同⾯临的问题。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活环境与⽣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⑴合理地利⽤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直接⽬的) ⑵建设⼀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民健康;(根本任务、⽴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 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民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概括和⽐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的分为两种: ⼀是基础的直接⽬标,即协调⼈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是最终的发展⽬标,包括保护⼈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的⼆元论”,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的,⾸先是保护⼈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就是建⽴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本、匈⽛利是⽬的⼀元论。
⽬的⼆元论时基于承认这样的重要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及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三)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制与⽴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义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属于⽴法范畴,因此必须依照宪法和⽴法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法进⾏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法机关即全国⼈⼤及其常委会⾏使国家⽴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政法规;省级或较⼤的市的地⽅⼈⼤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性法规;民族⾃治地⽅的⼈⼤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
除此以外,国务院各⾏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适⽤于本部门的⾏政规章。
省级或较⼤的市的地⽅⼈民政府也可以制定适⽤于本⾏政区域的地⽅⾏政规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制 ⽴法体制是国家对不同类型的⽴法在国家机关内部所作的⽴法权限划分⽽形成的。
我国的⽴法体制是由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政府规章等组成的⼆级多元体制。
⼆级多元体制是指我国专门的⽴法机关(⼈⼤及常委会)分为国家和地⽅两级;多元则是指除了⼈⼤及其常委会⽴法外,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政府等也在职权范围内享有依法制定具有⼀定约束⼒的规范性⽂件的权⼒。
1、全国⼈⼤及其常委会⾏使国家⽴法权 国家⽴法权分为全国⼈⼤⽴法和全国⼈⼤常委会⽴法两⼤类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环境⽅⾯的法规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务的各个领域,除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外,还有《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然保护区条例》、《防⽌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以及《基本农⽥保护条例》、《⼟地复垦规定》、《野⽣植物保护条例》。
环境资源法学习笔记
矿产资源法
开采制度
集体矿山与个体采矿
例题
58.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 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 20 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 年·卷一·96 题·不定项)58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森林分类
公益林
经营管理
商品林
经营管理
工程设施
经营方案
经营管理
采伐限额 遵守规定
采伐许可证
经营管理
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更新造林
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 采取措施。
提起诉讼
监督检查
审计监督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侵权责任 代为履行
附则
森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 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等。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制度
第一节 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生态保护制度
环保原则 特殊保护
(环境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1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 16:30:0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绪论环境的一般概念: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环境的区别。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
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
(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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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3)
第十章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一、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两级:国家级和地方级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