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木所有权纠纷的思考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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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四川“乌木之争”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作者:吴楠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一、案情回顾2012年年初,四川彭州挖出号称价值千万元的乌木并引发强烈关注。

不过,事件的焦点并非乌木本身,而是这些天价乌木的所有权之争。

挖到乌木的农民认为乌木应当归己所有,而当地政府确认为乌木应当收归国家。

那么,乌木的性质如何?所有权到底归个人还是国家?解决这两个问题是解决这件案件的关键。

二、乌木的性质乌木,又称阴沉木,其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对乌木的定性是认定本案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乌木是矿产资源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矿产资源下了如下定义:“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并且在该条例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列举了矿产资源的相关种类。

乌木并不在该列表之中。

乌木是由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的,这同地质作用似乎关系不大;此外,其主要价值是可以生产出装饰用工艺品和家具,还有可能会有诸如辟邪、药用之类的功用,但是无论怎么分析都与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大相径庭,故应当不属于矿产资源。

(二)乌木是文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各项受到保护的文物,乌木也不符合列举出的文物的标准,故《文物保护法》也不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三)乌木是天然孳息吗?《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彭州乌木案”的思考

对“彭州乌木案”的思考

护, 并在成都考古队专家 的指导下挖掘出 7 件大型乌木, 运 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 经鉴定 , 这批乌木树种为“ 金丝楠木” , 估计市场价值高达上千万元。吴高亮 自称发现者 , 认为乌 木 归 自己所有。 同年 7月, 彭州 市国资办正式答复吴高亮: 乌木归 国家所有 , 奖励发现者 7万元。 吴高亮提 出, 这批乌 木价值在 2 0 0 0万元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 奖励其 4 0 0万 元 。7月 2 6日, 吴高亮正式起诉通济镇政府 , 要求政府归 还 自己所发现的乌木 。 对于乌木到底属于 国家还 是吴高亮所有, 众说纷纭 。 笔者认 为, 要确定乌木的归属首先要确定乌木到底是属于
全先生认为, 埋藏物是隐藏于他物之中, 而其所有人不 明之 动产。。 虽然学者们 的说法不太相 同, 但其观点大体一致 , 可以归纳为 : 埋藏物须隐藏在其他物体中, 其所有人不明
确, 是动 产 。
材在缺氧 、 高压的状态下发生了质变 , 且乌木数量稀少, 为 不可再生资源 。 在乌木形成过程 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自然之 力, 几千年前几乎没有人会去特意埋下木材让其变成乌木。 如果只是单纯 的 “ 金丝楠木” ,价值相对就低很多。另外, “ 金丝楠木” 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属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 的范畴, 因此 , 可以推断 出乌木属于无主物, 应依据民 法原理和习惯规则 , 适用先 占取得制度 , 归先 占人所有 。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Ma V . 2 01 3 N O. 5 Se r . NO. 1 4 0
对“ 彭州 乌木案 " 的思考
钟 琴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成都 6 1 0 0 6 5 )

“乌木”归属案浅析

“乌木”归属案浅析
司法实践

z h i g ~ on 。
‘ i an di ’ …
“ 乌木” 归属案浅析
杨 丽敏
( 1 3 3 0 0 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摘 要 :2 0 1 2 年 2月 ,四川 彭州 农 民吴 高 亮在 自家 承包 地 发 现 天价 “ 乌 木 并 挖 掘 ,被 地方 政 府 强制 责 令 停 工并 拖 走 , 随后 宣称 乌木 属 于 国有 ,双 方 因 乌木 权 属 等 问题 引起 纠纷 。 由 于 乌木这 个 特 殊 的物 体 的 归属 问题 在 民法上 没有 确切 的法律 规 定 ,法律 界 各 方人 士 仁 者 见仁 智 者 见智 ,众说 纷 纭 。 因此 ,针 对 乌木 以及 类 似 乌木 的相 关 立法 ,就 显得 非 常重 要 ,可 以说 是 物 权法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的 重要部 分 。 笔者认 为 , 对 于 类似 “ 乌木 的事 物 ,应 当根 据 其 所 具有 的价值 ,分 为 大 宗和 小 型 的情 况分
别进行处理,这样不仅 可以避免纷争和社会 资源的浪费,还能 够 促进 资源 的可 持续 利用 ,更好 的实现 物权 法物 尽其 用 的宗 旨。 关键 词 : 乌木 案 情简介 ;处 理建议


“ 彭州乌木案”案情简 介
2 0 1 2 年2 月 的一 天 ,四川 省 彭州 市通 济镇 麻柳 村 一名 普通 货
终都 以失 败告 终 。
者认 为 ,该规 模 是相 对 可 期待 的效 益 或者 说 可 产生 的价 值 而 言中乌 木 的 价值 高 到 哪里 ,这也 正 是 为何 本 案 中争议 的是 七块 大 型 乌木 而 不是零 散小 块乌 木 的原 因 。 其次 ,法律不可能把所有世上所存在之物都规定详尽 ,必 然会 尽 可 能分 出几 大 门类 以期 较 有 效 地调 整 社 会关 系 。 比如 , 有了乌木 ,以后还会有 “ 神木 ”、 “ 奇石 ”等等 的出现 ,因 此 ,不 能 因 为某 一 未被 规 定 事 物 的 出现 就单 独 再 加 以讨 论 或 者 不断 修 改 和增 加 法律 条 文 规定 ,这 不 现 实也 必 然会 减 低 法律 的 适用 性 ,给社 会 和 人们 生 活 带来 一 定 的 负 面影 响 ,因为 不 能要 求每个 公 民都能 及 时地 了解最 详细 的法 律 。 再 次 ,如 此 价值 巨大 的乌 木 ,倘 若基 于先 占放 任 不 特 定 人 所有 ,尽 管保 护 了私权 ,但从 长 远 看 ,容 易 滋 生更 多 的纷争 , 甚 至造 成 某些 恶 性 事件 的发 生 ,反 而 不利 于 民法定 纷 止 争 的立 法 目的实现 。 综上所述 ,在对诸如本案 中的大型乌木的属性及处理上 ,

关于乌木法律归属的再思考

关于乌木法律归属的再思考

摘要:乌木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乌木的性质与归属仍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关于乌木性质与归属的几种观点的比较探讨,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提出了解决乌木归属争议的设想,以期平衡发现人、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乌木所有权;天然孳息;埋藏物;先占一、案情及争议介绍(一)案情介绍2012年1月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吴?{亮在当地发现了一根长达34米的乌木。

经鉴定,该批乌木为“金丝楠木”市场价值高达12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乌木归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该处理结果没有得到吴高亮的认可。

为此吴高亮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的结果都是驳回了吴高亮请求确认乌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乌木案已经落下帷幕,但是乌木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有权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归属,并且这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此笔者查阅有关的文献资料,关于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资源基本达成一致,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埋藏物、无主物、天然孳息三方面。

二、乌木的法律属性分析(一)乌木是否为埋藏物认为乌木是埋藏物。

持此观点主要是孙宪忠教授,认为乌木是埋藏物,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我国法律没有对埋藏物做出明确界定。

参照国外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所有埋藏或隐藏的对象,没有人能证明其有所有权,它是偶然被发现的,谓之埋藏物。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发现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人的物(即埋藏物),因发现而占有此物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一半归属于埋藏物埋藏所在的物的所有人。

我国学者对埋藏物的定义主要有:梁慧星先生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谁不能判明之不动产;王泽鉴先生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而不知属谁所有的动产;谢在全先生认为,埋藏物是隐藏于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之动产。

通过总结法德等国对埋藏物的特征以及我国学者的观点,埋藏物的特点如下:(1)埋藏物通常是动产;(2)应为埋藏之物,即包藏在其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直接观察到的物;(3)应为所有权不明的物。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乌木案的背景
中, 吴高亮认 为 , 乌木属 于天然孳息 , 是在他 的承
包地发现的 , 理应 由他取得 , 而通济镇地方政府则
认为, 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 国有。[ 1 1 2 8 3 - 2 8 5 媒体戏 近期 ( 2 0 1 3 年9 月) 消息称江西修水县农 民梁 称 “ 乌木 归属问题 ” , 成为法学界 的难题 。笔者认 财在东 山村 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 2 4 米、 直径 为 , 在彭州天价 乌木案中 , 原告吴高亮提起的是行 1 . 5 米、 重8 0 吨 的疑似乌木 。消息传出后 , 有人 预 政诉讼 , 四川பைடு நூலகம்I 省高 院维持 了一审判决 , 并未就乌木 测这根“ 乌木 ” 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 归属做出明确裁定。案件主要争议 的焦点在于乌 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 , 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 木 的权利归属和乌木国有化是否具有合法性两个 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问题 。在一般性 案件 中, 必须要解 决乌木权利 归 2 0 1 2 年2 月, 四川 彭州通济镇农 民吴 高亮 无 属 的法律依据 , 在法律法规尚不 明确的前提下 , 如 意 中在 自家承包地里 , 挖出了 7 根乌木 , 据专家鉴 何定性乌木的 自然属性和社会价值则尤为重要。

审判决 。
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 , 制作工艺品 、 佛像 、 护身符
乌木的价值来 自于乌木所形成的市场产业链 ,
尽 管 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维持 了一 审判决 , 挂件 。古人云: “ 家有乌木半方 , 胜过财宝一箱 。 ”
但是 围绕 “ 乌木” 所有权 的归 属争议 , 在 民间和法
定价 , 以可利用 的价值定价等等 , 要全方位考虑 ( 一 典》 第7 1 6 条第 2 项规定 :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 , 般2 0 0 0 - 8 万元/ 吨, 加工成艺术 品则无具体标准 , 任何人又不能证 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又纯为偶然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珍贵木材,在家具、建筑、雕刻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随着人们对乌木的需求不断增加,它的资源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1.乌木的产权乌木是自然资源的一种,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乌木的采伐、运输、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同时,乌木的采伐和运输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采伐乌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采伐行为的合法性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乌木资源不受滥砍滥伐的侵害。

2.乌木的使用权乌木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使用权则属于个人或企业。

在使用乌木时,应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合法的购买和使用,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在生产中使用乌木,更应注意产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3.乌木的保护权乌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乌木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同时也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

在乌木的保护方面,国家应树立全面、长远、科学的观念,制定全面的保护计划,加强检查和管理,确保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二、法律反思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提高监管的力度,加强乌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方面,应制定更加严格的乌木采伐和运输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插手采伐行为,保护乌木资源不被滥伐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乌木的交易和流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法的交易。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从立法上激励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通过立法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加强乌木的保护和研究,创新乌木的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人工林建设、稀缺物种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此推动乌木的科学、高效、可持续利用。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土地利用规划与审批
各级政府应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企业或个人使用土地需向政府申请审批。
04
类似案例比较分析
国内类似案例介绍
案例一
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河道中发现长势怪异的树木,挖掘后出售给木材经销商 。后经专家鉴定,这些树木为乌木。吴高亮因此被通济镇政府和村民小组起诉,要求其归还乌木,并 赔偿损失。
乌木的处置与争议
2012年7月
村民认为乌木应归个人所有,拒 绝将留存的30%交由政府。
2013年4月
政府对村民留存的乌木进行没收, 并由通济镇政府与四川天工文物公 司合作将乌木运往都江堰市进行异 地保护。
争议点
乌木的权属、挖掘后的利益分配、 异地保护的合法性等。
案件的终审判决
2014年7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乌木为国有财产,政府有权对其 进行处置,但村民的权益也需得到保 障,故对村民进行适当补偿。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确的法律适用。
所有权与发现权
在乌木案中,发现乌木的农民主 张所有权,但政府认为其是国有 资产。这涉及到发现权的归属问 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
规。
文物保护法完善
成都“乌木案”暴露出文物保护 法的不足,如对地下埋藏物的权 属和发现权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
善,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展望:文物保护与法律程序的未来发展
案例二
2010年,日本福岛县一位农民在清理自家农田时发现乌木。经过鉴定,该乌木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该农民因此 获得了艺术博物馆的奖励和媒体的关注。
案例比较分析与启示
所有权问题
奖励与补偿
在以上案例中,乌木的所有权问题均 存在争议。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案例 ,政府或相关机构都主张乌木为国家 所有或公共所有。但在具体实践中, 乌木的发现者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这表明在处理乌木案 件时,应充分考虑发现者的权益和利 益平衡。

彭州天价乌木案评析

彭州天价乌木案评析

对彭州乌木案的反思潘璠摘要:彭州乌木案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有政府有与民争利之嫌,然而,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需要从专业上来看待这个问题。

政府引用法规合不合理,村民占有乌木是否有法可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本文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入手的,第一主要是对乌木定性的问题;第二,通过我们国家现有法律来判断乌木到底属于谁说有;第三,对乌木案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乌木案无主物埋藏物占有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乌木,估计市价在几百万元左右。

其花费了7万多元进行勘验、开挖,但在挖掘过程中,镇政府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乌木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吴高亮认为在自家承包地挖掘的乌木应当对其具有所有权。

由此引发纠纷,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提出对本案的看法。

一、对本案进行法律上的评析(一)对乌木属于“什么物”对于本案应当明确争议焦点,政府一方的理由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吴高亮一方的理由是其在自己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理应他具有所有权,根据先占理论。

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是在实践中不能否认先占的存在,例如,甲以所有的意思对抛弃物的占有且不违法,应当承认甲原始取得对抛弃物的所有权。

对此,首先要弄清楚乌木到底是埋藏物还是无主物。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①埋藏是指将物埋藏于他人土地之中,无论是人为埋藏还是自然埋藏,都应当算埋藏物。

例如,在自家的地里发现的明代瓷器,属于埋藏物。

所谓无主物,是指不属于任何人,也未被任何人占有的物。

例如,河边的石头、被人丢弃的电脑等。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埋藏物和无主物没有很大的区分,但实际则不然,埋藏物是所有权人不明之物,只是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人是谁,而无主物是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没有一个①参见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天价乌木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天价乌木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天价 乌木 案案情 经过
2 0 1 2年 春 节 . 四川 省 彭 州市 村 民吴 高 亮 在 自己 的承 包 地 内发 现 一 批 乌 木 . 经鉴定该批乌木 价值千万 . 具 有 很 高 的 价
值 。随 后 当事 人 吴 高 亮 为 将 该 批 乌 木 归 于 自己所 有 。 雇 用 相 关 人 员 对 在 自家 承包 地 中的 乌 木进 行 了挖 掘 。 但 是 很 快 这 一
却 驳 回 了该 项 诉 讼 请 求 . 吴高亮不服 . 向 四川 省 高 院上 诉 。 但 最 终 四川 省 高 院还 是 驳 回了该 项 上 诉 请 求 . 维持原判 。
乌木 理 应 归 属 于 他 但 是 吴 高 亮 却 忽视 了一 个 最 为 重要 的问
题。 即 乌 木 究 竟 能 否 被 认定 为 天 然孳 息 天 然 孳 息 与 原 物 之 间 的关 系是 依 物 的用 法 而 产 生 的关 系 . 是 一 种 本 质 属 性 的 关 系, 并 非 产生 于偶 然 。 例 如果 树 与 果 实 的 关 系 、 母 羊 与小 羊 的 关 系就 是 原 物 与 天 然 孳 息 的关 系 。然 而 . 该 案 中乌 木 却 是 自 然形成的 . 其 并 不是 由土 地这 个 原 物基 于本 质 属性 产 生 的 . 因 此 土 地 与 乌 木 是 存在 一 种 偶 然 性 的 . 并 非 必 然 。因此 . 将 乌 木
相关情况. 从 而理 清本 案 的 争议 1 " - 1 题, 然 后 将 介 绍 案 件 当事 人 主 张 所 有 权 归属 于 自己所 有 的 不 合 理 之 处 , 最 后 针 对 案 件 中所 争 论 的 天价 鸟 木 的 所 有权 归属 问题 . 提 出相 关 的 完 善 建议 与 对 策 。 以期 能 促 进 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治 事 业 的发 展 。

乌木案案例分析

乌木案案例分析

2016级双学位邓淑斌
话题公有制
题目公有制该如何解读?
首先以新疆狗头金案和彭州天价乌木案为事件导读
提出问题1宪法规定的公有的都有什么2狗头金和乌木属于什么物在公有制中全民所有制中的何类别?需要上交给国家吗?
理论解读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也就算
全民所有。

●我认为狗头金应属于矿物属于全民所有制中的矿藏类别并且它是在矿区被人发现
非遗落品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不排除可能这块狗头金需上交并且这位发现者并无争抢之意。

●乌木案件乌木属于在地下未可知的物体属于民法中认定的所有人不知的埋藏物(查看
新闻时新闻解读中看到民法此条)乌木在本案中不是周围民众栽种在公有制中属于等自然资源宪法尚未明确表示乌木案这个涉及到所有权问题也是吴高亮一直上诉的原因乌木并非是在吴高亮以及他姐姐分配土地中被发现不是他们拥有所有权并且法院判决中说道所有人未知的埋藏物,隐藏物,应上交国家。

但由于吴高亮将乌木挖掘,国家可以予以奖励。

知识拓展
宪法对公有制是什么态度和地位?公有制分为哪几种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公有制的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还有什么组成?如何将这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进程呢?
名家论述
江泽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约翰·洛克(三百多年前英国哲学家):财产不可公有。

请老师指点提意见,谢谢。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珍贵的木材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乌木的权利归属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法律反思。

本文将探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乌木作为一种稀有的林木资源,其权利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乌木的权利归属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国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乌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乌木的产权进行把控,以确保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对乌木资源实行特殊管理制度,以确保乌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其次,乌木生长在土地上,其归属问题也涉及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上乌木的所有权,包括收获、销售等权利。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土地所有者并不了解乌木的价值,将其视为普通木材对待,导致乌木资源的浪费和滥伐。

最后,个人所有权是指个人在合法获得乌木资源后,享有的产权。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或继承等方式获得乌木资源的所有权,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然而,个人所有权也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一方面,乌木的价格昂贵,容易引发偷盗和非法交易,给个人所有权带来挑战。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所拥有的乌木资源,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二、法律反思针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乌木资源的管理和监控。

加强对乌木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库和监控体系,对乌木的产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加强对乌木采伐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以遏制乌木非法交易的现象。

其次,应加强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土地所有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乌木资源的认知和价值意识,引导其正确对待乌木资源,避免浪费和滥伐。

另外,应加强对个人所有权的保护。

建立健全的乌木资源维权机制,加大对乌木资源盗窃和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保护个人所有乌木资源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乌木权属纷争的反思

乌木权属纷争的反思

分析, 并提 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 以期对我 国的法制事业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关键词
作者 简介 : 张 光福 , 河北 经 贸大学研 究生 学 院, 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民商法
中图分 类号 : D9 2 3
正所 谓物 以稀 为贵 , 过去老 百姓之 间用蜂 窝煤 即可换 到的乌 木, 由于 消耗过 度而 导致 身价倍 增 , 于 是便 有 了今 日的四 川彭州 乌 木权 属之 争的 出现 。2 o 1 2年春 节 ,四川 彭州 农 民吴高亮 在 自 家 承包地 中发 现 了据 称价 值超过 1 2 0 0 万 元 的乌木 , 但 7月 3日,
则, 这 同时也反映出我国 目前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忽视。
法律 规定 过于笼 统 , 概念 过于模 糊 , 我 国 民法 通则 中只 是规
据 一般人 通常 的理解 , 埋藏物 是指埋 藏于地 下 的所 有人不 明 的动 定发 现者有 获得物质 奖励 的权利 , 但 对于如何 奖励 和奖励 多少却 产。 按照 其字 面 含义 , “ 埋” 和“ 藏” 似乎 必然 与人 有着 千丝万 缕 的 规定 的十分 模糊 , 这就 给予法 律实施 者 以相当 大 的调 控幅度 , 无 联系, 是 只有 人才 可 以完 成 的行 为 。 同时我 们也 可 以发现埋 藏物 论给 多给少 , 只要 我 给了就 行 。 但 是这 也很 可能给 当事 人造成 损 本来 属于 有主物 , 只不过 在其被 发现 的时候所 有人 处于不 明 的状 失 。相对 于政府 来说 , 老百姓 始终 处于 弱势地位 , 在遇 到这种 事

“ 植 物木 乃伊 ” 之 称 。由地 震 、 洪水 、 泥 石流 将地 上植 物生物 等全 明教授 认为, 乌 木的 归属应主 要看其被 发现 的土地是 归谁所有, 如 部 埋入 古河床 等低 洼处 。埋 入淤泥 中的部 分树木 , 在缺 氧 、 高压 果在集 体土地 上发现 的, 既不 属于 国家 专有 的矿 产 资源 , 又不属 于 状 态下 , 细菌等 微 生物 的作用 下 , 经长 达成 千上 万年 炭化 过程 形 所有 人不 明 的埋藏物 、 隐藏物 , 则应属 于土 地 的所 有人 即村集 体 成 乌木 , 故又称 “ 碳 化木 ” 。历代 都把乌 木用 作辟 之物 , 制作 的 所有 。但 对发现 人应 当给 予特别 的奖励 。 工 艺 品、 佛像 、 护 身符挂 件 。 古人 云 : “ 家有 乌木 半方 , 胜过 财宝 一 箱。 ”从这 一对乌 木 的定 义 中我 们可 以发 现 , 乌 木是 一种 自然形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环保知识普及
开展环保知识普及活动, 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 要性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 中实践环保。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 和教育,让公众了解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 意识。
完善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法规
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法规,明确 文物保护的范围、责任和措施,
为文物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在发现乌木后,个人应采取措施保护 现场,避免对乌木造成破坏。同时, 应等待文物部门人员到场进行处理。
对发现乌木者的奖励问题
奖励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发现文物并上交 国家的人员,国家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这是对发现 文物者的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文物保护的一种鼓励。
奖励的形式和标准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汇报人: 2024-01-08
目录
• 案件概述 • 法律问题分析 • 法律思考与建议 • 社会影响与反思 • 未来展望
01
案件概述
案件背景
01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 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 埋藏于地下的一根乌木,经鉴定 为乌木,价值不菲。
02
吴高亮认为该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将乌木挖掘出来后主动上交给 通济镇政府,并希望政府给予一 定的奖励。
对民间发现的重视与利用
乌木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政府 对民间发现的重视和利用。
政府鼓励民间发现并合理利用资 源,激发了民间创新和创业的活
力。
民间发现与政府资源相结合,推 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资
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05
未来展望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学校、社区和媒体等 多渠道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和 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乌木埋藏财产权财产权的法律意义应当在于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即使是政府也无权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干涉。

在第一段话中很好地体现了英国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而在第二段话中,中国政府的行为则有许多不当之处。

即便乌木应当属国家所有,但地方政府的强制挖掘行为损害了吴高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吴高亮无权拒绝挖掘行为,地方政府也应对吴高亮的损失予以补偿。

彭州天价乌木案,看似是一个小官司,其实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物权法的深层矛盾。

在我国,“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是惯例,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了“先占为主”的制度,由于和这种国际惯例相冲突,所以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只要是“无主物”,往往容易陷入是国有还是民有的纠纷。

事实上,目前大量的民间挖掘、类似买卖乌木的行为已成经济活动的常态,如果都按照惯例将“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抓小放大”、“与民争利”的质疑当中。

四、对于完善我国发现埋藏物规定的建议结合乌木案,我国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立法者把埋藏物和遗失物的界限模糊化,使立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这也是无法妥当处理乌木案争议的原因之一;(2)吴高亮和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源于对国家立法主义的不认同,也即凡是法律规定不归个人所有的物品均属国家所有的立法规则容易导致不稳定的社会状况。

过度扩大国家的利益范围,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的价值缺失,也容易让群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3)《物权法》将无主物和所有人不明财产规定为“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也是不现实的。

此外,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先占制度,造成了此类纠纷处理时的种种困境。

先占制度作为原始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国立法者综合国情考虑,优先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进行保护,但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未来立法必须对先占制度有所体现。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发现者是否有义务通知所有权人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义务通知所有 权人。如果无法通知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放弃领取奖励,则奖励归发现者所有。
发现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 方政府有权参与分配。通常地方政府会从奖励中获得一定比 例的分成,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
地方政府是否有义务提供协助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 方政府有义务提供协助。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 障,如提供安全保障、交通和通讯保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
目前关于发现埋藏物和文物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特别是对于乌木这种特殊物品的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
乌木是否属于文物
乌木是否属于文物也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乌木被认定为文物,则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应当将文物上交国家,由国家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
发现者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发现者是否有权获得奖励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权获得适当的 奖励。奖励的数额通常取决于发现物品的价值和贡献程度。
尊重发现者的权益
在保护乌木的同时,应当尊重发现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 识产权、隐私权等。
完善发现者权益保障制度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发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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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地方政府应加大文化遗产 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 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 识。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近日,成都“乌木案”在社交网络上广泛传播,在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法律讨论。

面对这一案件,我们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思考,明确法律职责,保障社会安全和人身权益。

首先,我们应当深刻理解行政监管职责的重要性。

在“乌木案”中,涉事商家被指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黑色素染料,这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尽快介入,采取制止措施,并展开专项调查,查明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我们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范畴。

在本案中,商家使用有害染料涉嫌违法行为,应依法追责。

同时,产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有害产品的发现和整治也需要持续加强,保障公众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这个案件中,商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有能力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我们也应该为相关行业建立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规范行业发展和经营行为。

有了规范完善的监管制度,不仅可以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权益,还可以提升整个行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

最后,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广大公众的积极作用。

在“乌木案”中,公众举报和曝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强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引导了行业的合规发展。

我们应当大力宣传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在法治社会中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总之,面对“乌木案”,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坚决打击涉嫌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为行业监管和发展建立独立、公正、有效的体系。

我们应该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共识,推动法治贯穿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乌木作为一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价值的不断攀升,乌木的开采和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导致相关利益纷争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研究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和争议,并就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乌木资源及其特性乌木,又称阴沉木、炭化木等,是指经过自然力的作用,埋藏于地下或水中的木材经过长时间炭化形成的特殊木材。

其具有独特的物理特性和文化价值,常被用于艺术品、家具等制作。

乌木的分布广泛,但因其形成条件特殊,其储量和分布并不均匀。

三、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法律规定关于乌木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文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而《矿产资源法》则将乌木等特定矿产资源纳入其中,但其所有权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争议分析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乌木所有权的归属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因为其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资源属性;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乌木的发现和开采主要依靠个人或企业,因此应属于个人或企业所有。

此外,还涉及到地区性、文化性等因素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某地乌木所有权纠纷案例某地村民在河流中发现乌木并进行了开采,随后地方政府提出要求收回所有权并引发了纠纷。

该案例反映了地方政府与个人之间在乌木所有权上的矛盾和冲突。

(二)某企业与当地政府关于乌木开采权的争议某企业与当地政府就乌木的开采权问题产生争议。

企业认为其已经获得了合法的开采权,而地方政府则认为企业并未获得合法的所有权。

该案例反映了企业与政府之间在乌木开采权和所有权上的分歧。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明确乌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乌木的产权归属和开采权许可制度。

同时,加强对乌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非法交易。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彭州乌木案是指2014年发生在四川彭州的一起民间纠纷案件,涉及到云南杨某在彭州购买了一批价值百万的乌木材料,最终被卖家成都银锭木业公司与其他相关企业以欺诈手段占有。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无法得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案件处理中,尽管法律已经规定了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法律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原因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和财力关系较大。

同时,也存在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难以确切判断、法律条文适用难题等实际问题。

因此,在彭州乌木案中,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是必不可少的。

这就要求法律界人士在审判案件、评估证据等环节,客观公正,不带任何成见,维护司法公正。

二、探讨调解的有效性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的方式有可能成为优先选择的解决方式。

因为控辩双方都存在大量证据和许多争议点,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失控,最终造成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而调解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目标,着重于双方的权益保护,避免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

因此,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的有效性也值得考虑。

三、民事诉讼的现实性在彭州乌木案中,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和财力关系较大,导致法律并未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强调民事诉讼的现实性也十分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尽管诉讼过程较长,但当事人能够依据法律、合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不那么严格,法官可以根据审查的证据,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决。

结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因为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并不是简单单一的,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决案件。

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都需要从法律、道德、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四、调解案例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其优点是可以节约时间、节约成本,维护双方的权益。

彭州天价乌木之争观后感

彭州天价乌木之争观后感

彭州天价乌木之争观后感
看了彭州这天价乌木之争的事儿啊,就感觉像看了一场超级复杂又热闹的大戏。

首先呢,这乌木一冒出来,就跟个金娃娃似的,所有人眼睛都放光了。

村民觉得吧,这乌木在自家地里发现的,那可不就跟自家地里长出来的宝贝一样,肯定得归自己啊。

这就好比你在自家院子里挖出来个大宝藏,满心欢喜想着这是老天爷给自个儿的赏赐呢。

可这政府呢,也有自己的道理。

说这乌木是国家的资源,按照相关规定得归国家。

这就像那宝藏虽然在你家院子,但是可能这宝藏是那种特殊的、受国家保护的类型,不是你想怎样就能怎样的。

这两边啊,就像拔河似的,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

这事儿让我觉得挺逗又挺无奈的。

逗的是大家争来争去的那个劲儿,都觉得自己有理得很。

无奈的是,好像双方都有点道理,又很难调和。

村民的想法很实在,我能理解,种了一辈子地,突然地里冒出来个大宝贝,指望着能改变生活呢。

但从国家的角度看,要是都按照发现者得的话,那这资源管理可就乱套了,今天这个在这儿发现个啥归自己,明天那个在那儿发现个啥也归自己,那还得了。

在这个事儿里,我觉得啊,可能一开始大家都少了点沟通和协商的意识。

要是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量出一个折中的办法就好了。

比如说,国家可以给村民一些合理的补偿,毕竟村民发现乌木也算是一种贡献嘛。

这样既保护了国家资源,也不至于让村民觉得太委屈。

总的来说,这事儿就像个大镜子,照出了在利益面前,大家不同的立场和想法,也让我知道了遇到这种复杂的事儿,沟通和合理的规则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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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 年初 ,四川 省彭州 市村 民吴 高亮在 河道 中发现 巨型 乌 尚宽先 生在 《 物 权法 论》 一书 中特 别提 出 , 埋藏物 埋藏 之 原 因, 则 木, 估 价数 百万 元 , 随 后当地 政府 称乌 木属于 国有 资产 并将其 拉 为人 为的或 为 自然 的, 在 所 不 问。换句 话说 , 认定 一物 是否 为埋 走。 7月 4日, 彭 州市 国 资办召集 相关 部 门正式答 复 : 依据 《 民法 藏物 , 不 用考 虑该物 是如 何 “ 被埋 ” 、 “ 被藏 ” 起 来 的 。笔者 赞 同史
有权, 属 于在 自己土 地 内发现 之人 ; 如埋藏 物 发现 于他 人土 地 内
时, 其半数 属 于发现 人 , 半 数属 于土 地所有 人 。一 切所 有权 , 且其 发现纯 属偶 然者 , 称 为埋
天 然孳 息 是指 因物 的 自然 属性 而获得 的收益 , 与 原物分 离前 , 是 藏 物 。《 德 国 民法 典》 中也有 类似 规定 , 其 在第 9 8 4条规 定 : 发现 原物 的~ 部分 。可 见天 然孳 息 的根本 是 因为 自 然 原 因 由一物 产 因长 期埋藏 而不 能查 明其 所有 人 的物 ( 埋藏 物) , 并因发 现而 占有
◆法律 经纬
{ 鼻 I J 轧会
2 0 1 3 ・4 ( 下)
关于 乌木所有权 纠纷 的思考 与反思
黄于孜
摘 要 吴 高亮案 引起 了社会 的 广泛 关注 ,究竟鸟木 应 归属 国 家还 是 吴 高亮本人 的话题 引发 了社 会各 界的 讨论 .本 文从
吴高亮案出发 , 通过比较 中西方关于发现埋藏物的不同立法模式, 指出了我国所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一些弊端, 并试 图找到 更合 理的解 决方 法。
通则》 第7 9 条规定, 乌木属于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 其归属国家,
并奖励 发现 者吴 高亮 7万 元。7月 2 6日,吴高亮 一纸 诉状 将通
尚宽 先生 的观 点 。
根据 乌木 的形 成原 理 , 乌木 符合 成为 埋藏物 的三个 要件 , 同
济镇 政府 告上法 庭 , 调 解 失败后 ,l 1 月2 8日上 午成 都市 中院 审 时它 是 由于 自然 原因而 天然形 成 的, 所 以乌 木是埋 藏物 的观 点毋
关键 词 乌 木 埋藏 物 国家所有 权 发现 人 所有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O 5 9 2 ( 2 0 l 3 ) o 4 - 0 7 2 - 0 2
作者简介: 黄于孜 , 四川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法。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0 . 4


乌木 属何 物
地上 , 未致 力搜寻 而偶 然 发现 的财物 , 他规 定把 一半 归土 地所有
乌 木是 由于地 震 、 洪水 、 泥 石流等 将地 上植 物生 物全部 埋入 人 , 一 半 归发现 者所 有 。根据 相 同原则 , 在 属 于公家 或 国库 的地
古河床等 低洼 处, 埋入 淤泥 中的树木 , 在缺氧 、 高压 的状态 及细菌 方所 发现 的 , 一 半归 发现者 所有 , 一半 归国库 或城 市所 有 。 ” 这 种
于 国家 。笔 者分 析认 为 ,吴高 亮显 然不 能取 得乌 木 的全部 所有 在他 自己土地上 发现 的财 物 , 归发现 者所 有 , 他 又对 于在 神圣地
权, 但 是国家 取得 乌木 的所有 权也 是有 待考量 的。

或宗 教地偶 然 发现 的财物 , 作 出 同样 的规定 。 但若 某 人在 他人 土
们热 议 的话题 。 一 些群 众认 为根据 “ 谁 发现 归谁” 的原则 , 乌木 应 限取得 埋藏 物所 有权 主义 , 此主 义起 源于 罗 马法 。 《 法 学阶 梯》 第 该属 于吴 高亮 所有 。 镇 政府 则认 为乌木 是无 主 的埋 藏物 , 其 归属
二卷第 一篇 第 3 9 点说 : “ 哈德 里安 帝 , 根据 自然 公平道 理 , 把某人
生另 一物 , 可 是 乌木并 不是 由土地 产 生的 , 只 是土地 改变 了本 身 此 物 时, 其所 有权 的一 半归 属于 发现 人 , 一 半归属 于埋 藏物 埋藏 树木 的物 理特 性 。 所 以认 为 乌木 是天然 孳息 的观 点并不 成立 , 乌 所在 的物 的所有 人 。 值得 注意 的 是 , 《 德 国民法典》 将它 将埋 藏物 木 归属 问题 适用 法 条中关 于孳 息 的规 定 也不恰 当 。 的发现事 实规 定为发 现行 为与 占有行 为 的结 合 , 此 项规 定区别于
多数 学者 认为应 把 乌木认 定为 埋藏 物 。 通说认 为 , 所 谓 埋藏 法 国 。
物是指 藏 附隐匿于 动产或 不动产 中 , 不 知该物 所有权 归属为 谁的
发现 人有 限取 得埋藏 物 所有 权主 义的适 用规 则 是 : ( 1 ) 若 发 现人 和埋藏物 所藏 土地 的所有 人是 同~人 , 那么埋 藏物 所有权 当
理此 案 。2 0 1 3年 1 月l 6日, 成都 市 中院法 院开庭 审理 , 当庭 驳 庸 置疑 。
回 了吴高 亮关 于乌木 权属 问题 的起诉 。
吴高 亮案还 没有最 终定论 , 但关于 乌木 的归属 问题 已成 为人
二、 发现 埋藏物 后 不同 的法 律后 果 通 常埋藏 物 的所有权 归属有 两种立 法主义 : 一种 是发 现人有
等微生物的作用下, 经过几千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 因为乌木形 处理 方法 被 《 法 国 民法典》 所 吸收 , 其第 7 1 6条规 定 : 埋藏 物 的所
成时 间大 多在 3 0 0 0 . 8 0 0 0 年 不等, 还不 足 以成为植 物化 石 , 同样 ,
它 也 不属 于矿产 。 那 么 乌木 是否 属于 天然 孳息 昵 ?笔者 认为 答案 是否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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