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 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办〔2012〕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媒体、网站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工作定期监测与督促考核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指标同比多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月度/季度调增合意贷款增量。开展“七不准、四公开”(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专项治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三、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落位,统筹安排小微企业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
六、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等海西求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向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用工、确定合理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加大服务小微企业力度,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
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八、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新增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
九、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和省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相关政策。省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政策执行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约谈整改。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经济管理;企业;发展;政策;意见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