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人通知〔2011〕154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页脚内容4

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通知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1年12月20日

印发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优化科研人员配置,为学校科研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职科研人员,是指学校根据科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所聘用的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二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来源

(一)由校内教师或其他人员转聘:原有编制类型不变,今后按照科研系列(或工程系列)晋升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新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博士后:按照国家、四川省和电子科技大学相关政策管理。

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新招聘的研究员年龄不超过45岁,副研究员不超过40岁,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超过35岁。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可按照学校科研系列(或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页脚内容4

办法和申报条件,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按照岗位等级调整的政策申请晋升高一级岗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首个聘期期满后,如符合其他岗位的任职条件,因工作需要可转聘校内其他系列岗位。

第五条研究员按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副研究员按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按核定编制内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其他人员和短期聘用人员按核定编制外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纳入相应的编制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科研人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专职科研人员中,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由学校提供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简称为全额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学校提供基本工资,简称为部分资助;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由校内各单位自筹。研究院人员经费的来源按照学校既定的对研究院的整体政策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的人员,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单位承担。

第八条学校全额资助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事业编制相应职务人员的标准执行;学校部分资助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各单位自筹经费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专职科研人员根据学校各类奖励政策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学校按月核发专职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代扣代缴各项费用。工资待遇经费中由各单位自筹的部分,各单位须提前划拨到学校财务,第一次划拨首季度费用,每季度末划拨下季度费用。

第十条各单位提出专职科研岗位设置的需求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项目情况、经费落实情况后审批。

页脚内容4

第十一条学校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二)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确定拟聘人员;

(三)人事处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

(四)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人员,由单位考察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按照相应的编制类型,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职科研人员接受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可对不合格者进行降薪、低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科研项目不需要继续聘用的,不再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聘期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继续聘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页脚内容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