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我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小股东在整个证券市场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大。
但是,由于个人投资者人均持股数很少,他们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来自大股东或经营层的侵害。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1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操纵董事会结构;2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源,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挤占、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年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司资金的现象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3中小股东缺乏知情权及发言权。
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及其代理人掌控着上市公司,他们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比较真实。
中小股东的信息来源比较单一,只有依靠媒体批露的信息。
此外,中小股东受制于自身的分析能力,无法准确的理解这些信息隐藏的真实含义。
总之,中小股东相比大股东而言,在知情权方面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现在我国的证券及企业市场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收到了大股东的侵害,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有效而统一的措施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证券监管当局,都旗帜鲜明地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那么接下来,我根据公司治理的知识及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从司法、公司内部治理及中小股东自身等三个方面谈谈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完善投资外部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的完善及普及宣传。
例如,国家法律机关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召集全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及健全派生诉讼权制度。
从司法层面上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不被侵害,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大股东可随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其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看法,公布自己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和治理业绩,这样做既保障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使他们可以准确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同时又可以激起中小股东对现任管理人员的关注,以自身实力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真切维护的信誉来争取中小股东的支持,从而引导股东对现有的经营战略和董事会进行赞同或改组。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平等保护原则: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表决权、参与权、收益权和信息权等,这些权利适用于所有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
二、信息透明: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件、公司治理等。
通过公开披露,中小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过程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股东会权力: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权力,包括决策权、选举权、罢免权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使自己的权益,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对董事会的监督,确保自身的利益受到保护。
四、监管机构的监管:公司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公司登记机构等,负责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通过对公司的监管,包括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救济机制: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公司法还设立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如诉讼、仲裁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股东、董事会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使中小股东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益保护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由于中小股东的数量庞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他们的权益保护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中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
中小股东通常是公司中的小股东,持有相对较少的股权或分散的股权,相对于大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中的影响力较小。
他们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和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机制。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决策中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包括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获得信息权等。
这些权利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信息权利。
公司法要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法定的范围内对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重大决策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便于他们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力。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议、董事会等机制来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求公司及其董事会向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作出相关的报告并接受监督。
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议上提问、发表意见,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中小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权利救济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规定和机制使中小股东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在必要时获得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受到公司法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充分、及时、真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权利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
并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有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定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并明确了这些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必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行独立自主的决策。
监事会作为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保障了公司内部有权力的制衡,避免了部分股东或者管理层的过度行使权力,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盈利分配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利润,保障中小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成果的一部分。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障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的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有权提出和提前知悉公司的决策,保障其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种保障,确保他们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制度。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决策制度、董事会独立性制度等,保障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合法权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对较少股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由于缺乏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霸权行为的侵害。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订立的最高生效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出资权等。
2.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行使的权利进行制约和约束。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按照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定。
(2)决策程序: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特定比例的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策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3)救济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 监管机构公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通过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监管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公司或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合法运作,防止为取得私利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1. 采纳中小股东提案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采纳中小股东提议。
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其参与程度,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决策,参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等。
二是《证券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证券法》规定,小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决策,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的审议,参加股东大会的表决,提出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三是《证券市场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证券市场法》规定,小股东有权获取有关公司的信息,参与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等。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小股东有权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决策,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投票等。
此外,小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向公司提出投诉、申请仲裁等权利。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前言我国《公司法》立法之初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在有关章节中具体规定了股东亭的多种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
在公司数量日益增多而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今天,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何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已成为健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股东涉及层面较广的特征,又使得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所有公司形式小股东保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
公司立法的这种不完善使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盲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顺利发展。
如今,我国已入世,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统一化趋势,为加强我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们必须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外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并努力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小股东保护途径。
基于此,本文从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并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希望对强化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优化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法律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有所裨益。
目录摘要 (1)1.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依据 (1)1.1.东的保护是“天赋人权”的政治哲学观在商业领域的发展延伸..1 1.2.东权益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1.2.1.股权平等原则——形式上的平等 (2)1.2.2.股东平等原则——实质上的平等 (2)1.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现实要求..3 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3)2.1.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3)2.1.1.引入累计投票制度 (3)2.1.2.完善董事与监事的权利、责任体系 (4)2.1.3.扩大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4)2.1.4.增设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4)2.1.5.设立和细化排除股东表决权条款 (4)2.2.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所存在的缺陷 (5)2.2.1.大股东诚信义务机制的缺陷 (5)2.2.2.监事会制度需要完善 (5)2.2.3.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5)2.2.4.累积投票制度有待完善 (6)3.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建议 (6)3.1.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机制 (6)3.2.完善监视会制度的建议 (8)3.3.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8)3.4.推行累计投票制度的建议 (10)3.5.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11)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作为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体现和保护,是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过规范公司治理、增加信息披露要求等方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下面将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要求董事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公司法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是由公司法规定而产生的,他们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特殊性董事,他们的产生就是为了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日常运作。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披露信息的范围、方式和要求,要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确保公司信息公开透明,以便中小股东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公司法加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者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违法时有可能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使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判决、仲裁或和解获得赔偿。
公司法规定了违法者的追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治理的规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的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投诉维权的能力。
公司法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
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和执行,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检查,并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提高中小股东的保护水平。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平衡股东关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公正和有效。
本文将从股东权益、信息公开、分享利润等方面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通过规定中小股东的权益来保护其利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合法性和平等性原则,保障了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地位。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享有公司利润、股东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股东有知情权等。
这些规定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共享公司的增长果实。
信息公开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信息的公开要求,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对于他们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参与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要求,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中小股东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使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尽管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信息公开不到位,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依然存在。
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相对较弱,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在决策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在利润分配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部分公司可能存在利润挤占、偷漏税等问题,给中小股东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在公司法制定上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关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中小股东的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建立健全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
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利润分配规则,避免利润挤占、偷漏税等问题。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本文主要讲述关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占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以及自己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见解。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权益保护。
在我国,大多数公司都存在有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控制性股东的状态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大股东除了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剩余收益外,还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获得更多的控制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明显受到稀释和侵占。
股东权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
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中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占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占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股东的股份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较少,而现行的《公司法》又是以股份的份额大小为基准确定表决权的大小。
因而,中小股东的意志往往被大股东的意志所遮蔽,他们的诉求常常得不到体现,大股东会利用其股本优势和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控制,很容易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当大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小股东的利益也常常得不到保障。
我国股权的特点又是一股独大。
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控制的股权占39.21%,处于控股地位。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频频发生,例如:春都股份、大庆联谊、金杯汽车(连续十五年未分红)、洛阳玻璃(连续十二年未分红)。
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
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各种政策和法规的缺失,制度存在大量的缺陷,公众投资者自身力量的过于分散等原因,作为市场基础和最大主体的他们却成了股市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其财富一次又一次的被洗劫,合法权益一次又一次的被各强势群体侵害。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理念和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权益受到保护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详细解读。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股东会制度、侵权责任等方面。
信息披露是公司对外沟通的一种手段,公司法对信息披露有明确的要求,包括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等必须向所有股东平等披露,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会制度,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让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的重要事务决策,保护其股东权益。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侵权责任, 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与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些都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更加有效和切实的落实。
公司法需要加强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公司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会制度,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话语权。
完善公司的审计和监管制度,加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公司应当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自我管理。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等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保障,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切实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股份制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关的利益分配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控股股东存在着对公司治理权的垄断,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成为了公司法制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在公司法中,对股东的权益和保护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小股东享有与其所持股权相应的收益和决策权利,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章程的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等权益。
中小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提供充分、真实、准确和及时的经营信息。
在公司关键事项上,公司法还给予了中小股东表决权利,使得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决策。
公司法规定了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信息披露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义务,并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规范。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借助信息披露,中小股东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
信息披露的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实现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公司法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补偿机制。
为了加强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公司法严格规定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和纠正。
公司法还规定了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补偿机制,使得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和补救。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丰富和多样的维权途径。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和实施,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更加完善和健全,对于构建和谐的股份制企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仍然比较薄弱,公司法的完善和落实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较少股份或相对较低比例股份的股东,相比于大股东,他们在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公司法着眼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能够享受平等的权利,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公司法通过设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权。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影响公司的决策。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中小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保障了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便于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披露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等信息。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公开的财务报表等途径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和未来发展方向,便于他们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行使股东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之间的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免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在涉及公司利益分配、公司重大决策和权力运行等方面,公司法要求公司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不得对某个股东或特定股东群体进行不公平对待。
这就确保了中小股东在利益分配和公司决策中能够享受平等的权益,不会由于持股比例较小而受到不合理的歧视。
公司法还规定了对公司高管和董事的监督机制,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谨慎的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他们的行为受到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的制约,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此监督机制对董事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保护他们的权益安全。
公司法还赋予了中小股东诉讼权,使他们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就有效地提高了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使他们在公司经营中不再被动受害,而是能够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中国企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任何一家公司都不仅仅是股东的所有,还包括利益相关者,如员工、服务提供商、债权人和社区等。
虽然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的长期成功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但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拥有最大的权利和利益。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较少、未能参与公司管理决策、无法影响公司治理的股东。
在中国股市,中小股东占有绝大多数,他们的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密切。
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高明的公司治理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这些机构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向公司管理层反馈建议,管理公司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可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业绩和决策,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及时向股东披露关键信息,如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业绩、股权变动等。
中小股东通常由于股份数量较少,对于公司内部情况了解较少。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决策,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依据。
三、依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权益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操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利和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决策需要充分讨论、公允、透明等。
此外,公司法也对控股股东进行制约和监督,以防止其行使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的股东权益保护方案公司法规定了合理的股东权益保护方案,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权益。
例如,对于股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司法规定措施确保更为公允透明的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各种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例如股息分配权、转让权、优先认购权等,旨在为中小股东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国公司法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确保公司管理层执行合法决策,并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
公司法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多种权利,例如表决权、监督权、信息权、损害赔偿权等。
它们被视为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他们仍然需要更多的保护。
中小股东通常是少数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
因此,公司法目的是确保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并为他们在行使权利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例如,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有权行使表决权,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决策权力。
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持有一定的股份即可行使表决权。
另外,公司法保障中小股东监督权的实施,要求公司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得公司重要信息。
中小股东还享有损害赔偿权,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
然而,实际情况是,中小股东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问题往往会妨碍他们行使权力和获得合法利益。
例如,公司管理层通常更容易获得公司的重要信息,中小股东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收集到这些信息。
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所有股东获得同等信息。
此外,中小股东通常没有能力参与公司重大的决策,如并购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要求实行独立财务审计,并为中小股东提供口头或书面询问的权利,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决策并相应地行使他们的权利。
此外,公司法还允许中小股东组织起来,形成股东委员会或代表性诉讼,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虽然公司法已经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多种权利和保护,但中小股东仍然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因此,相关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和完备,并有必要加强对公司治理中的监管。
此外,应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使中小股东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资本占比较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面临着权利受限、信息获取困难、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公司法应当从管理、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管理层面上,公司法应当严格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明确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中小股东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了解企业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便做出更明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要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杜绝董事、高管等高权人士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应当规范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现实经营中,如果公司高层出现腐败、贪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应当及时介入,给予中小股东维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如果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将其损失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保护机制上来看,公司法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资者保护的机制。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披露信息和诉讼程序,还可以考虑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理财等咨询服务,提升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公司法还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积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机会,使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经营中来。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司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中小股东的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中小股东通常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正义,加强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可能会对公司失去信任,从而减少投资或抛售股票,这对公司的声誉和股价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中小股东由于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劣势,在与大股东的博弈中往往处于下风。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导致在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
大股东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大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将公司的资产、利润转移到自己控制的企业中,从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高价购买大股东关联企业的劣质资产,或者低价向关联企业出售优质资产。
(三)股利分配不均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长期不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分配比例极低,使得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四)股东大会表决权受限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凭借其持有的多数股份,能够轻易地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而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被忽视。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一)知情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让人经为中小股是各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奈面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则权。
层,东利益。
即使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管理层是以大股东意志决定的,管理层也会极易作出有利于大股东的交易决策。
目前,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也越来越多。
控股股东随时可能根据关联企业集团之集体经济利益作出决策,以牺牲所控制企业利益为代价,在关联企业内部作出不正当交易。
甚至一些行为不端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圈钱”,即将从股市募集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出上市公司。
有的通过关联交易侵吞上市公司资产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巨额债务提供担保,使上市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
有人感叹,控股股东凭借“一股独大”的地位,通过各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账面资产存在大幅减值空间,并在会计标准提升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业绩恶性滑坡或严重亏损,以至于压迫股价持续下跌,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之所以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害的区别,有人设置对大从而保护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至尊地位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理论上享有的平等权利与实践中实现的这一权利存在难以限缩的距离。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作为股东的一部分,中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公司法是如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的。
在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公开、股东会议权利、形成权、知情权、投票权等。
信息公开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只有信息公开透明,中小股东才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股东会议权利也是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股东会议,中小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形成权、知情权、投票权等权利也是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
尽管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信息公开不透明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公司在经营中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部分信息,导致中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股东会议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虽然中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具有股东会议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往往通过一些手段限制中小股东的行使权利。
公司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一些制度漏洞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对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一定的完善。
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加强对股东会议权利的保护,尽量减少公司对中小股东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限制,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完善公司法中的制度设计,修补制度漏洞,避免公司利用制度漏洞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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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奈面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吸收;而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征服。
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只确立了股权平等原则,未作例外规定。
小股东在最关心的选举董事会成员、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投资计划等重大问题上不可能有发言权。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使对小股东不利,小股东亦无力改变该表决。
此外,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要付出交通、食宿等其他成本,因此,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越来越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越来越多地开成了“大股东会”,股东大会往往开得死气沉沉,波澜不惊,似乎成了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橡皮图章。
(二)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现象普遍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注定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是“无所作为”。
小股东因其在公司治理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实际上面对着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损害。
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可能直接进入管理层,通过支取过高薪水,装修豪华办公场所,备置豪华轿车等形式使自己受益,进而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
即使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管理层是以大股东意志决定的,管理层也会极易作出有利于大股东的交易决策。
目前,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也越来越多。
控股股东随时可能根据关联企业集团之集体经济利益作出决策,以牺牲所控制企业利益为代价,在关联企业内部作出不正当交易。
甚至一些行为不端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圈钱”,即将从股市募集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出上市公司。
有的通过关联交易侵吞上市公司资产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巨额债务提供担保,使上市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
有人感叹,控股股东凭借“一股独大”的地位,通过各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账面资产存在大幅减值空间,并在会计标准提升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业绩恶性滑坡或严重亏损,以至于压迫股价持续下跌,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之所以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害的现象,究其根源,与小股东游离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特别是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
大股东利用其优势的表决权地位,控制了股东大会,利用其参与管理层的机会,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中形成了“独裁”统治的地位。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小股东和大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区别,不在于其最终享有的利益上的差别,而在于介入经营管理程度上的差别。
由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诸如关联交易等问题根本无法予以事前监督和制约。
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我国学者纷纷献计献策,提出一系列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有人提出规定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设立无表决权股份;规定累积投票权制度;设置对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强化大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义务等。
在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下,应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即可以通过平衡表决权的方式限制大股东之“独裁”地位,或选出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等人员进入公司经营管理层,改变经营管理层对大股东的依附地位来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依据(一)寻求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至尊地位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理论上享有的平等权利与实践中实现的这一权利存在难以限缩的距离。
实现股东权利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跨越,必然需要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设定专门规则。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现实要求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
与其数公司财产权被公司所控制,不如说公司财产权被少数大股东所控制,或者说被少数大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所控制。
因而,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互相勾结,动用所控制的公司资源,以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这无疑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现实性的要求。
(三)股东高度分散的负面效应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提出了时代性的挑战。
股权高度分散已成为现代公司发展的一大特征。
对中小股东而言,这一现象至少带来两方面的负面效应:其一是“理智的冷漠”。
中小股东若要行使投票权,必须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加工处理这些信息才能做出决策,而这一代价不菲的决策,在股权高度分散、大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下,被公司股东采信的几率却微乎其微。
理智的中小股东对投票权的行使何以热情?其二是“搭便车”。
在存在众多独立股东的情况下,对管理层的监督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每个股东均希望其他股东行使监督权,自己从中获利。
而不愿自己积极监督,因为监督的成本由自己支付而收益却由全体股东共享。
这两种负面效应进一步恶化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弱势地位,进而将其权益的保护置于更为尴尬与困难的境地。
(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提供了经济理论支持投资者的信心是资本市场稳定的基本保证。
只有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信心;才能有助于投资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效率提高、风险降低的良性循环,从而保障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
作为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主力军,中小股东抗风险能力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
美国福布斯杂志的调查表明,一个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对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越好,其市场效率就越高,市场发展就越健康。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措施(一)累积投票表决制。
它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董事选举制度,被西方主要国家普遍采用。
根据这一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
例如,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发行了100股股票,甲持有21股,乙持有79股。
若该公司欲为其董事会设置4名董事,在资本多数决定规则(又称直接投票制)下,很显然,甲不可能在董事会获得一个能代表己方利益的席位,而乙则可完全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
其实,只要大股东能拥有50%以上的股份,他就可以完全操纵每次的董事选举,而不给予中小股东丝毫机会,这显然是不平等的。
然而,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则结果就不一样。
因为在该投票制下,甲共有:21×4=84票,乙共有:79×4=316票。
如果4乙想“独揽全席”,就必须提名4名候选人,并且每位候选人的得票都必须超过84票,才有可能全部当选;因为甲可以将其全部84票投给由其提名的候选人。
但是,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他总共才316票,而达到4位候选人全部当选的目的需336票。
所以,依照累积投票制,乙最多只能获得3个董事席位。
通过以上的分析,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了可能。
而在资本多数决定下,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是那些持有数量相当客观的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其持有的股份不到一半,他也有可能在董事会中连一席之地都不能占有。
相同的股份,在不同的议事规则下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累积投票制不仅是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而且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扩张,它能使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安插自己的亲信,以便在投票委托劝诱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此外,它还能防止大股东完全垄断、操纵董事会局面的出现,使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从而有利于在公司内部弘扬民主。
(二)类别股东表决制所谓类别股东表决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本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制度。
这里区分类别的标准可以是股票的发行地域,如A股股东、B股股东、H股股东;也可以是股票的流动性,如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最主要的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前者多数为非流通股股东,而后者多数为流通股股东。
事实上,证监会曾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类别股东投票表决制度,只是没有达到系统性和明确性的要求。
1994年有关部门就已明确H股股东为类别股东,在《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设一章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