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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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5﹞37号
【发文日期】2005-02-06
【实施时间】2005-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合肥、蚌埠、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8号)规定,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安徽分公司,2004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企业涉及2004年资产重组上市的,在上市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前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上述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上述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税〔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卜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冇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团冇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C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巾报激纳增值税的电信金业,适用本办法C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巾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E报纳税°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稅服务的销售额.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稅率计算: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抓。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第七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征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戸向乍管稅务机关巾报纳稅,不得抵扌II进项稅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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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分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财务报告分析伴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渐形成,世界市场逐渐饱合,理性消费者越来越多,企业竞争日渐增强。
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下,如何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如何使企业在“枪林弹雨”中生存且不断成长也成为了当今时代探讨的热门话题。
因此如何评价企业经营状况,经营成果成为了十分紧迫的事。
良好的经营业绩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利益,例如提高公司的信用,增加股东投资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等。
反之,劣质的经营业绩也给企业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例如降低公司的信用,减少股东投资的信心,提高融资成本。
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财务报告分析。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所起的作用将日益重要和突出,而财务分析实质上就是针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找出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指导改善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
财务报告分析对于企业本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而言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它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企业自身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和社会资本流动全球化,财务报告显示出了其越越重要的地位。
如何科学有效的建立财务报告分析体系也一直成为了社会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
随着社会日益发展的多方位的需要,财务报告分析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和企业多方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都有重大的意义。
一、财务报告分析体系的构建(一)财务报告分析的目的投资者分析主要是为寻求投资机会获得更高投资收益而进行的投资分析和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进行的企业经营业绩综合分析与评价。
其分析的重点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业绩综合分析评价。
债权人分析主要是金融机构或企业为收回贷款和利息或将应收款项等债权按期收回现金而进行的信用分析。
信用分析的重点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产生现金能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一、契税的概念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房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条例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细则第5条,我认为对其概念的把握与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相同)三、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四、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六、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七、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3、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3)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八、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每天前进一小步成就我们一大步 1依据条例第1条和细则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其中的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九、契税的税率依据条例规定税率为3%——5%。
我省在1999年制定的《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5条中规定税率为4%,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1、商业用房、住宅、土地契税税率为4%;2、2008年11月1日以后至2010年9月30日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减半征收(即为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联合通信【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1﹞437号【发文日期】2001-11-16【实施时间】2001-11-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7)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确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市、州级分公司(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所属市、州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并按其应纳税所得额15%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省级分公司就地办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汇算清缴。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1﹞154号【发文日期】2001-11-08【实施时间】2001-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度,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其中:地(市)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公司就地交纳。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企业改组,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关联知识: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
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通信企业以及今后兴办的通信企业,均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1996、1997年度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在1996、1997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9月22日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单位名称|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沈阳移动通信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1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9|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2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宁波市||---|--------------------|------------||2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2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2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省深圳市||---|--------------------|------------||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省海口市||---|--------------------|------------||2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3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3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3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3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3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3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结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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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27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23
【实施日期】1999.1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
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74号 1999年
11月2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1.21
•【字号】皖地税函[2001]24号
•【施行日期】200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
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21日皖地税函[2001]24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2000]57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将所拥有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在香港注册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并在国家工商局办理了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已在省工商局办理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因此,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局同意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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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5﹞18号
【发文日期】2005-01-20
【实施时间】2005-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2号)规定,现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