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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优、张权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志优、张权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志优、张权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赣03民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健刘敏姚赛【审理法官】张健刘敏姚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优;张权发;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志优张权发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志优张权发【当事人-公司】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庆池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曾瑞莲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庆池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曾瑞莲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庆池曾瑞莲【代理律所】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志优【被告】张权发;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李志优与星达星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星达星公司将厂房屋面换瓦、捡漏工程承包给了李志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李志优与星达星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星达星公司将厂房屋面换瓦、捡漏工程承包给了李志优。

张权发系从厂房屋面作业时摔落地面受伤。

李志优主张其应星达星公司要求介绍张权发到工地上班,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张权发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37275.4元均是李志优支付。

李志优提出其与张权发不是雇佣关系,张权发受伤时所提供劳务工程不是其承包工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易某【当事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易某【当事人-个人】郭某华易某【当事人-公司】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钟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琳李天鸿【代理律所】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认定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比例是否有误。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认定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比例是否有误。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虽开始不同意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第二次鉴定,但其后仍按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派人员参与了鉴定相关事宜,在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陈述会上未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经委托方组织质证提出异议,且其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交要求对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及结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认定责任比例并核算赔偿金额无明显不当,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6【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12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江刘克曙曹琛【审理法官】陈小江刘克曙曹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个人】李伟【当事人-公司】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双湖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詹美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双湖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詹美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双湖詹美勇曹建平【代理律所】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围绕上诉人中实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实公司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李伟案涉损失的赔偿责任?经查,2017年10月18日,润发公司与被告中实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上诉人中实公司承建润发公司指定的湖口县新开发小区、零散别墅小区、零散燃气工程、老小区、居民用户、中压管网及工商业用户建设工程的施工。

合同签订后,中实公司先后授权委托乔占广、余润华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法律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3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四红【当事人-公司】兴国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冀【代理律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四红【被告】兴国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四红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治疗终结后留有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赔礼道歉基本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反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强制执行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四红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治疗终结后留有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对该损害后果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李四红在(2019)赣0732民初7号案件中要求各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已得到判决支持。

现李四红主张兴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害扩大,但其在前案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也未将兴国县人民医院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假使其主张成立,兴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也已包含在前案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耀强李峰刘东【审理法官】刘耀强李峰刘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小得【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小得【当事人-个人】刘小得【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东升【代理律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被告】刘小得【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造成的,而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造成的,而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

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刘小得个人的客观情况,酌定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承担20%赔偿责任适当。

关于刘小得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刘小得于2015年11月18日委托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的双眼损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徐超【当事人-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幸福张磊【代理律所】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超【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具体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具体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上诉人认为医方在对其诊疗中未及时抽出鼻腔沙条是造成其右眼失明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不当。

关于该问题我院在二审期间征询本案鉴定机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答复认为本案医方属及时取出沙条,该处置符合鼻内镜手术眼部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关于医方过错及责任划分根据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定,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上诉人主张本案赣求司(2019)医鉴字第03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关于上诉人徐超各项损失如何认定问题。

张昆、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昆、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昆、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18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保中李鑫刘玉杰【审理法官】王保中李鑫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昆;刘东亮【当事人】张昆刘东亮【当事人-个人】张昆刘东亮【代理律师/律所】皇红恩、王海旭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皇红恩、王海旭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皇红恩、王海旭刘刚【代理律所】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昆【被告】刘东亮【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出具追加申请中,自认其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而本案借款的汇入、汇出均是经过上诉人的账户,虽然一审鉴定依据的样本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出具追加申请中,自认其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而本案借款的汇入、汇出均是经过上诉人的账户,虽然一审鉴定依据的样本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人从2014年8月份至2015年6月22日,每月向被上诉人账户固定还款6.4万元利息,上诉人在担保期间及担保期间后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向其主张了权利,被上诉人本案诉讼不超过担保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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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怡化、郜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琚怡化、郜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琚怡化、郜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0【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3067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琚怡化;郜运英;吴启新;琚长奉;琚长宇【当事人】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琚怡化郜运英吴启新琚长奉琚长宇【当事人-个人】琚怡化郜运英吴启新琚长奉琚长宇【当事人-公司】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郭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郭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宪波郭玲【代理律所】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告】琚怡化;郜运英;吴启新;琚长奉;琚长宇【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在论述中综合认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7元,由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峰审判员张国飞审判员高凤娜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章婷婷【更新时间】2022-08-20 05:38:22琚怡化、郜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7民终30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法律依据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启锋,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辉,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琚怡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泽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

虽然我国每个省市都有司法鉴定机构,但是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司法鉴定费用也有所差别,江西省作为中部省份,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小编查阅了江西省相关资料,下面给大家简单做个介绍。

▲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元/具1500-2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500-2000死亡时间推断元/具1500-2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800-12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200死后个体识别元/具2000-25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尸体解剖元/具2500-3000开棺验尸元/具3500-50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性功能鉴定元/例500-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3000-500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600-1200医疗费审查和医疗费鉴定元/例600-1200▲三、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定能力鉴定元/例600-800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元/例1500-25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200▲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1200-2200亲子鉴定(DNA)元/例2000-4000性别鉴定元/样本800-12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样本1500-2500▲五、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样本?项400-700定量毒物分析元/样本?项600-1000▲六、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5-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七、文书司法鉴定元/检材1000-2000▲八、痕迹司法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检材20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检材1000-20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500-20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6000-1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2-4%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十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录音制品元/件400-800录像制品元/件800-1200磁盘、光盘元/件400-700图片元/件300-500▲十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元/件500-700▲十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元/件2000-4000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另计▲十五、保险赔偿司法鉴定寿险按赔付金3-5%财保按赔付金1-2%▲十六、司法资产评估按鉴定结论标的2-3%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十七、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元/人?次100由此可见,江西省司法鉴定项目很多,内容基本和国家规定一致。

刁华清、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刁华清、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刁华清、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4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刁华清;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当事人】刁华清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刁华清【当事人-公司】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袁荣军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荣军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荣军廖肇胜【代理律所】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刁华清【被告】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上诉人刁华清于2018年6月24日出现的脑出血等病情恶化是否存在诊疗过错或其他过错。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第三人质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上诉人刁华清于2018年6月24日出现的脑出血等病情恶化是否存在诊疗过错或其他过错。

一、关于医方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问题。

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赣求司[2019]医鉴字第0417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

根据上诉人的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明确答复本案患者符合非外伤性的脑出血。

该鉴定意见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应采信的情形,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认定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处理并无不当。

兴国县人民医院、郭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兴国县人民医院、郭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兴国县人民医院、郭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赣07民终1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卫真林姗沈象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兴国县人民医院;郭祥友;李扬秀【当事人】兴国县人民医院郭祥友李扬秀【当事人-个人】郭祥友李扬秀【当事人-公司】兴国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廖乐芳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刘和生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乐芳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刘和生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乐芳刘和生【代理律所】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兴国县人民医院【被告】郭祥友;李扬秀【本院观点】证人罗某系上诉人医院儿童科的医师,也是当天郭城连的接诊医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亦属于孤证,不能证明赣求司(2020)医鉴字第0909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有误、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需重新鉴定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承担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1:48:19兴国县人民医院、郭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7民终17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文明大道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34919511924。

法定代表人:朱艳萍,系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乐芳,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祥友。

李建林、王凤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林、王凤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林、王凤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赣09民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东李福星付剑【审理法官】赵东李福星付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林;王凤连;樟树市兴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当事人】李建林王凤连樟树市兴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建林王凤连【当事人-公司】樟树市兴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贵如【代理律所】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林【被告】王凤连;樟树市兴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保险人是否可以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与同类可替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差额费用。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保险人是否可以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与同类可替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差额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受樟树市人民法院委托对王凤连的非医保用药与同类可替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差额进行了鉴定,且双方对该鉴定意见都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最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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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往往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权一直集中在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这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国家将法医、文检、音像等鉴定权移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是新时期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也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次严峻考验。

2001年,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应运而生。

七年来,中心顺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顾大局,科技强鉴促和-谐。

目前,中心已初具规模,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中,其工作场地、检测设施、鉴定项目、工作人员学历及素质方面都堪称一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图为司-法-部郝副部长(右)、原江西省司法厅黄厅长(左二)向袁主任详细询问鉴定中心的工作顺应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1998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机关”为司-法-部的职能之一。

2001年,司-法-部公布施行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在获知该信息后,有着相关刑侦工作经验的袁军同志认识到这是一个神圣的事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是时代进步的象征和要求,毅然决定投身司法鉴定事业,并立志要打造一支一流的司法鉴定队伍。

为当事人服务,为诉讼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切实体现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初衷。

2001年12月1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正式成立,成为江西省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省直司法鉴定专业机构。

面对这个新生事物,公众投入更多的是怀疑和好奇的眼光。

大家已经习惯了几十年来公检法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格局和工作程序,认为司法鉴定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不可能让社会力量介入,社会力量创办的鉴定机构根本解决不了老百姓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终还是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意见说了算。

不仅如此,作为社会机构,靠个人投资,经济压力也很大。

办公设备要添置、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要支付、员工工资要发放、鉴定业务要培训……巨大的压力接踵而至,磨砺着中心的创始人。

孔萍、章华英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萍、章华英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萍、章华英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赣11民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斌付强万利剑【审理法官】程晓斌付强万利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萍;章华英【当事人】孔萍章华英【当事人-个人】孔萍章华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孔萍【被告】章华英【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孔萍的申请,就涉案房屋内的甲醛是否超标事宜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派出胡新炎、文冬林现场提取鉴材,而后再由赖发英、李琳二名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作出鉴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确定“全面履行"的合同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履行约定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孔萍的上诉请求及事由,章华英的辩论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孔萍主张的涉案房屋甲醛超标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二、孔萍主张的章华英违约的事实是可以认定?三、孔萍要求章华英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现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孔萍主张的涉案房屋甲醛超标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的问题?孔萍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孔萍诉前委托上饶市新地标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2、上饶市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3、与涉案房屋前承租人杨化云的微信聊天记录;4、孔萍与上饶市新地标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微信交流记录;5、孔萍与上饶市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的微信交流记录;6、孔萍在二审期间申请当庭播放与涉案房屋的前承租人杨化云的电话录音。

周春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春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春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良华陈麒胡文君【审理法官】罗良华陈麒胡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春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李斌煌;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春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李斌煌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春秀李斌煌【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章伟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李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龚虹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章伟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李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龚虹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章伟李冲龚虹英罗琦【代理律所】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春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被告】李斌煌;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周春秀的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周春秀的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周春秀并未举证证明其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一审参照2018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护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34.23元/天计算周春秀定残前180天的护理费为24161.4元并无不当;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周春秀需部分护理依赖,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周春秀的护理依赖期限为长期。

聂道春、聂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道春、聂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道春、聂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2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姗沈象筠宋玉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道春;聂秀珍;林春兰;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当事人】聂道春聂秀珍林春兰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聂道春聂秀珍林春兰【当事人-公司】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维君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丁红莲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维君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丁红莲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维君丁红莲【代理律所】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聂道春;聂秀珍;林春兰【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等要件的判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已经超出了法院根据法律知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能评判的范围,法院不能直接作出判断,也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观意见进行推测,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能够辅助查明事实,是法院的重要参考。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28:37聂道春、聂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7民终23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道春。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秀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兰。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君,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莲,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鲁17民终1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兆胜孙岩李锋【审理法官】苏兆胜孙岩李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当事人】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当事人-个人】汤继尚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当事人-公司】郓城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孙可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孙可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郭凤敏孙可心【代理律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被告】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本院观点】关于案涉赣求司[2020]病鉴字第1023号鉴定意见、赣求司[2021]医鉴字第01009号鉴定意见及青万方司[2021]医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赣求司[2020]病鉴字第1023号鉴定意见、赣求司[2021]医鉴字第01009号鉴定意见及青万方司[2021]医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案涉赣求司[2020]病鉴字第1023号鉴定意见、赣求司[2021]医鉴字第01009号鉴定意见系由上诉人郓城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康红波共同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青万方司[2021]医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系经当事人申请,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作出。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准入评审、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司法鉴定规范执业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组建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的通知》(赣司鉴字〔2021〕9号)规定和要求,我厅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

经层层推荐,赵晓东等213名专家通过遴选,纳入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现予以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4日
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

吴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1)赣04民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冯聪聪;冯林林【当事人】吴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冯聪聪冯林林【当事人-个人】吴金荣冯聪聪冯林林【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斌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斌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斌【代理律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被告】冯聪聪;冯林林【本院观点】关于事故赔偿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赔偿责任比例问题。

经查,本案事故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上诉人冯聪聪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诉人吴金荣负事故次要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冯聪聪承担责任比例为80%,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后期护理期限、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问题。

经查,本案事故造成上诉人吴金荣受伤,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综合认定后期护理期限与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并无不当,且根据江西求实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作出的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上诉人吴金荣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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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往往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权一直集中在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这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国家将法医、文检、音像等鉴定权移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是新时期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也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次严峻考验。

2001年,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应运而生。

七年来,中心顺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顾大局,科技强鉴促和-谐。

目前,中心已初具规模,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中,其工作场地、检测设施、鉴定项目、工作人员学历及素质方面都堪称一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图为司-法-部郝副部长(右)、原江西省司法厅黄厅长(左二)向袁主任详细询问鉴定中心的工作顺应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1998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机关”为司-法-部的职能之一。

2001年,司-法-部公布施行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在获知该信息后,有着相关刑侦工作经验的袁军同志认识到这是一个神圣的事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是时代进步的象征和要求,毅然决定投身司法鉴定事业,并立志要打造一支一流的司法鉴定队伍。

为当事人服务,为诉讼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切实体现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初衷。

2001年12月1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正式成立,成为江西省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省直司法鉴定专业机构。

面对这个新生事物,公众投入更多的是怀疑和好奇的眼光。

大家已经习惯了几十年来公检法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格局和工作程序,认为司法鉴定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不可能让社会力量介入,社会力量创办的鉴定机构根本解决不了老百姓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终还是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意见说了算。

不仅如此,作为社会机构,靠个人投资,经济压力也很大。

办公设备要添置、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要支付、员工工资要发放、鉴定业务要培训……巨大的压力接踵而至,磨砺着中心的创始人。

“再苦只能苦自己,再难也要干事业”,这是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袁军立下的誓言。

为了解决资金缺口,他四处筹措;与鉴定人员同甘共苦。

同时,他紧紧抓锥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出台的契机,通过媒体、借助自制的宣传图片系统地介绍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就是接待来中心鉴定的当事人和办案同志,他也不忘以案例现身说法。

通过经常性的广泛宣传和客观的公正鉴定,公众对中心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中心的公信力与日俱增。

凭着对鉴定事业的孜孜追求和诚实守信的办事宗旨,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从蹒跚起步到逐渐成熟,迈过了七个春秋。

七年来,中心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分钱,一有收益就添置或更新设备,办成了一件件大事。

在没有一分钱财政拨款、没有任何资助的情况下,中心没有等,没有靠,更没有伸手向国家要,而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

奋斗的同时,江西省司法厅的领导多次指示“鉴定机构要发展,必须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

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准确而科学的鉴定结论。

”厅领导的关心为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使我们意识到以往那种“一张纸、一支笔、一把尺子”做鉴定的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司法机关对证据科学性与客观性的要求,科技强鉴是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必由之路。

几年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已投入资金200多万元,办公桌、电脑、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办公设备一应俱全。

中心现有总部和法医门诊部两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300多平方米;设置了司法会计室、司法建筑工程造价室、文检鉴定室、法医室;鉴定项目则由2001年单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增加至现在的法医临床、病理、法医物证DNA鉴定和文检、资产评估、司法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等十个鉴定项目。

为保障办案的需求,中心花40多万元购置了两辆现场勘查车。

2007年底,中心又投资40余万元,为文检鉴定实验室配备了SYJ-6A视频荧光文检仪、YK-4Z5HT体视显微镜、LEICAEZ4立体显微镜、SONY UP-897MD黑白视频图像打印机、方正S620A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2008年,中心将再投入100多万元用于购买法医物证DNA设备,并分两批派专业人员外出深造,以此获取更多的新知识,适应科技强鉴的需求。

图为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袁军向江西省司法厅厅长马承祖(左二)汇报工作求真务实,尊重人才抓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是搞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矗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选拔司法鉴定人的思路是既要高起点,又注意到目前司法鉴定人才匮乏的实际。

首先,我们物色聘请了一批公检法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退休、退养的法医及文检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

这样做,既考虑到这批同志政治素质较高,廉洁自律的观念强,也考虑到他们业务熟、技术精,一来就可以进入角色开展工作。

其次,公开招聘国内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看准后着力培养,使其尽早成熟,保证事业后继有人、平稳过渡。

中心还专门聘请了一批省内各类鉴定专业的带头人作为顾问,遇上疑难鉴定,及时咨询他们的意见,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有潜力并愿意在中心长期发展的人才,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定期选派他们到各高等学府予以深造,以提升他们的鉴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

2007年,中心又选送了两位同志到中国刑警学院带薪学习,并在学成回来后委以重任。

在保证鉴定质量方面,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专门制订了案件受理流程图、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规定、考核中层领导的问卷调查、考核员工的问卷调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针对技术人员的特点,中心专门进行与之配套的业务知识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综合素质考核等多项考核活动,并对考核者采取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

在强调严格管理的同时,中心充分考虑每位员工的实际困难,对员工实施午餐补贴,并尽力给外地来昌工作的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性化的举措增强了员工的荣誉感和归宿感,使员工能够全力以赴地投入工作。

在中心主任的带领下,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中心上下精诚团结,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加强。

中心目前拥有正式员工41名;其中法医师、文检技术工程师等技术人员共35名,本科以上学历20人,副高以上职称的17人,全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立足本职,技精质优为诉讼2007年8月7日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活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领导决定突破瓶颈,把工作重心投入到法医、文检和音像鉴定这“三大类”鉴定项目上来,确定了“保持原有优势不放松,做精‘三大类’项目不手软,培养‘三大类’人才不改变”三项原则,力争把中心做成有知名度、有品牌优势的司法鉴定机构。

凭借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我们精心奉献出一份份高质量的鉴定文书,为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007年9月,崇义县公安局委托中心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17岁的刘某是崇义县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2007年4月28日被当地某机关干部曾某、何某卡住其颈部进行殴打,致使刘某颈部出血,当场倒地,感到头晕。

行凶后曾某才知道认错了人。

刘某无故被打后,到崇义县做了法医鉴定,根据CT报告和核磁报告得出结论为轻伤甲级。

加害人曾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

刘某又来到赣州重新做鉴定,但赣州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刘某椎间盘膨出(颈椎间盘突出)应该是慢性陈旧性损伤所致,属于轻微伤范围。

两次鉴定结果有天壤之别,致使案件无法认定。

最后,崇义县公安局求助于中心再次进行重新鉴定。

接受委托后,中心的法医详细查看了刘某的伤情,并聘请了法医学专家对鉴定提出专家意见。

根据崇义县公安局提供的检材和中心委托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司法影像医学鉴定,结合刘某只有17岁,椎间盘膨出不可能是慢性陈旧性损伤所致的事实,我们得出最后结论,认定刘某的损伤为轻伤甲级。

法院依据中心的意见作出了公正裁判。

2008年5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心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为“对2005年元月14日借条上的100万元的笔迹是否为添加所为予以鉴定”。

法院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标的是否为125万元。

被告黄某认为只有25万元,借条上的“1”和“壹佰”都是后添加上去的,而原告王某则坚持125万元是事实,他没有对借条实施任何添加行为。

双方主张的诉讼请求整整相差100万元,但借条上的字迹非常接近,真假难辨。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省内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案件事实一直悬而未决,无法得出令当事人和法院信服的鉴定意见。

解决诉讼争议迫在眉睫,法院对此却束手无策。

中心接受委托后,知难而上,运用先进的文检技术设备,准确地判断出借条上的“壹佰”和“1”字为事后添加形成,原告知其造假行为败露,急忙到法院撤诉。

截止2008年6月30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共出具各类鉴定意见11707件,被采信的案件达11576件,采信率达988%。

同时,中心还承担了江西省大量的重新鉴定任务,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心共受理了2156件重新鉴定的案件,无一例重新鉴定的意见被否定。

目前,全省99个县(市、区)中有95个县(市、区)的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委托过我们进行司法鉴定。

在江西省司法厅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求实以良好的服务、精湛的鉴定技术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好评,成为了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也于2005年11月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单位”,袁军主任当选为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人民日报》、《江西日报》、《江西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相继对我中心的工作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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