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
事业单位补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员工补休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补休范围与条件第三条下列情况下,员工可申请补休:1. 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班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2. 因工作原因,因公出差、培训等导致无法正常休息;3. 因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休息。
第四条申请补休的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1. 已履行请假手续;2. 加班时间、出差时间、培训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3. 因特殊情况无法休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补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员工因加班、出差、培训等需要补休的,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提出的补休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
第七条员工补休申请批准后,应按照批准的时间进行补休。
第四章补休时间与方式第八条员工补休时间根据加班、出差、培训等时间长短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加班、出差、培训时间的总和。
第九条员工补休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1. 延长休息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加班时间安排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2. 调整工作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加班时间调整至其他工作日;3. 增加调休时间: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加班时间转换为调休时间。
第五章补休记录与监督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补休记录制度,对员工补休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补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休制度的落实。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补休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补休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机关单位加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加班费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班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加班费发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加班界定与审批第四条加班界定:(一)加班分为法定加班和公休日加班。
(二)法定加班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
(三)公休日加班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加班审批程序:(一)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加班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办公室对加班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加班合理性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加班,办公室负责登记加班时间。
第三章加班费计算与发放第六条加班费计算标准:(一)法定加班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计算。
(二)公休日加班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计算。
第七条加班费发放:(一)加班费应在加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加班费发放时应附加班记录和审批手续。
第四章加班时间调整与补偿第八条加班时间可进行以下调整:(一)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加班时间调至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
(二)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加班时间可累积至下一个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
第九条加班补偿:(一)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补休的加班,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标准参照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加班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单位主要领导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事业单位加班调休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加班调休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加班调休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工作压力也不断增加,加班已经成为很多职场人的常态。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事业单位普遍推行了加班调休规章制度。
首先,事业单位加班调休规章制度通常包含了加班的定义和原因。
根据规定,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由单位安排或者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加班的原因可能包括工作任务紧急、项目进度紧迫等客观因素。
其次,加班调休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加班的报酬和调休机制。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选择加班报酬或者调休两种方式之一,根据个人需求和单位政策进行选择。
在调休方面,单位通常规定了调休时间的使用期限和手续办理程序,以确保员工在合理时间内享受到调休的权利。
另外,加班调休规章制度还对加班时间和调休时间进行了具体的管理。
一般来说,单位会规定加班时间的上限,以避免员工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同时,也会规定调休时间的使用方式和限制条件,以确保员工在享受调休的同时,不会对单位的工作造成太大影响。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加班调休规章制度的出台,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规定,可以有效地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关系,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希
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这样的制度可以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让员工真正感受到单位对他们的关心和支持。
补休管理规定
补休管理规定补休是指员工因加班工作或在休息日加班而获得的额外休息时间。
补休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休息平衡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补休的发放原则是根据员工加班的情况和工作时间安排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加班超过一定时间(例如8小时)或在非工作日加班,可以获得相应的补休。
具体的补休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和公司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补休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班补休时间计算方法:补休时间的计算通常是根据员工加班的小时数来确定的。
例如,每加班1小时可以获得1小时的补休时间。
2. 补休时间的使用规定:员工获得的补休时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例如在3个月或半年内使用。
同时,也需要规定补休时间的使用方式,可以根据员工个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3. 补休时间转化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可能无法使用全部的补休时间,或者希望将补休时间转化为加班工资。
因此,需要规定补休时间的转化方式和条件。
4. 补休管理的记录和报备: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补休管理制度,包括记录员工的补休时间,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5. 补休管理的监督与执行:公司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补休管理的监督与执行,确保补休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补休管理规定的设计和执行需要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需求的平衡。
既要保证员工的休息和补偿,又要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生产效益。
补休管理规定实施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首先,有效的补休管理规定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加班工作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休息。
其次,补休可以提供员工更好的工作休息平衡,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生产力和工作满意度。
同时,补休管理规定也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效率,避免过度加班和用人不当导致的问题。
总之,补休管理规定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同时也有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运营。
补休管理规定
补休管理规定一、补休定义及适用范围补休是指在工作日加班或者休息日工作后,享受的与工作时间等量的休息时间。
本补休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补休的获取和计算方式1. 加班补休:员工在工作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可根据加班时间获得相应的补休。
补休的计算方式按照1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不计入补休时间。
加班补休的最大累计上限为40小时。
员工需提前向所属部门主管申请加班补休,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才可获得补休。
2. 节假日补休: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若需要在节假日工作,可获得相应的节假日补休。
节假日补休的计算方式与加班补休相同。
员工需提前向所属部门主管申请节假日工作,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才可获得节假日补休。
三、补休的使用和管理1. 补休申请:员工需提前向所属部门主管提交补休申请,提供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注明申请使用的补休日期。
部门主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或拒绝补休申请。
2. 补休调休:员工的补休应在提交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使用完毕。
若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补休,补休时间将自动作废,不得累积或抵扣其他时间。
3. 补休记录:公司将建立相关的补休管理系统,记录员工的补休情况。
员工可随时查阅自己的补休记录。
4. 补休结算与转化:员工在离职前,应使用完剩余的补休时间,不得以现金形式结算。
若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补休,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四、补休规定的补充说明1. 本规定未尽事宜,将按照公司相关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对补休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提前通知员工。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总结:本补休管理规定旨在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
员工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申请补休,公司将积极配合并建立健全的补休管理体系,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机关加班换休制度
机关加班换休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进展和工作压力的加添,机关单位中加班者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平衡,提高工作效率,削减加班对员工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加班行为,为员工供给换休的机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员工。
三、加班的定义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依据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四、加班换休的原则1.加班时间和换休时间应当保持相对平衡,避开过多加班导致换休时间积累过多而无法合理布置。
2.加班换休应当以员工自己愿意为原则,员工有权选择加班换休的方式。
3.换休时间应当提前和单位主管沟通,经批准后布置。
4.加班换休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布置。
五、加班换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员工加班前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主管进行请示,并说明加班时间、原因和预期的换休时间。
2.部门主管依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决议是否批准加班和换休。
3.如需连续加班超过三天,员工须向上级汇报,并按上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加班换休的计算和记录1.加班时间累计满四小时即可申请换休。
2.换休时间依照加班时间的1.5倍计算,例如,加班4小时可换休6小时。
3.加班换休时间的计算和记录由部门主管负责,定期向人事部门报备。
七、加班换休的布置和调整1.加班换休时间应与本月内布置的工作计划相匹配,需提前沟通和布置。
2.如显现特别情况,无法如期休假的,员工还可连续积累换休时间,但需在一个月内布置休假。
3.加班换休时间一般不得延长超过一个月,特别情况下可向上级申请延长。
八、其他事项1.员工在换休期间,应当遵守单位规定的安全、纪律和保密要求。
2.对于常常加班或换休时间较长的员工,单位将进行适时的关怀和关注,供给相关帮忙和支持。
九、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2.相关部门需积极搭配执行,确保制度的顺当实施。
3.若发觉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人事部门将适时实行措施进行处理。
十、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机关单位全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适时向全体员工发布修订内容。
补休管理规定
补休管理规定补休是指在法定休假日调休后,因工作需要而无法休息的员工,可以在后续的时间内享受相应的休假。
为了规范补休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品质,本公司制定如下补休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
二、补休申请与审批1. 员工如需补休,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直属上级经理提出申请,说明补休原因、日期及时长。
2. 直属上级经理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员工。
3. 若补休申请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安排调整,需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补休。
三、补休时间的安排1. 补休时间应在原定假期之后的30天内进行。
2.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补休申请情况及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补休时间,避免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若员工申请的补休时间与其他员工或部门工作冲突,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调整。
四、补休计算1. 补休时间按照原定假期的倍数计算,具体倍数由直属上级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补休时间的计算不超过员工实际工作时长的50%,以保证员工在后续的工作中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五、补休记录与管理1.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补休管理系统,记录员工的补休申请、审批及实际休假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2. 员工应当主动配合补休管理系统的使用,及时更新自己的补休记录。
六、违规处理1. 如发现员工存在无故不履行补休或违反规定私自调休的情况,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 若员工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追责处理。
七、其他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补休安排,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但应保证员工正当权益。
3. 公司将定期对补休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结:本补休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加合理和灵活的工作安排,增强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理解并支持公司的补休管理措施,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和谐的团队氛围。
机关加班管理制度
机关加班管理制度机关加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
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
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
第三章加班程序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
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
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
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
第四章加班待遇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
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
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加班审批程序。
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
机关单位补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利,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三、补休原则1. 休息与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外给予工作人员休息时间。
2. 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即补休的分配要公平、合理,补休的具体情况要透明。
3. 因事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补休方式。
四、补休类型1. 法定节假日补休: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
2. 休息日补休: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加班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
3. 紧急任务补休:因完成紧急任务,工作人员加班至晚上9点后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
4. 特殊情况补休:因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加班至晚上9点后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
五、补休程序1. 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
2. 记录加班:加班结束后,工作人员需填写《加班记录表》,由办公室收集保存。
3. 核定补休:办公室根据加班记录,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补休类型和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加班时间进行核定。
4. 安排补休:办公室根据核定的加班时间,结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补休时间。
5. 补休确认:工作人员补休结束后,需填写《补休确认表》,经批准后,方可结束补休。
六、补休标准1. 法定节假日补休: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每天补休8小时。
2. 休息日补休:每天补休8小时。
3. 紧急任务补休:每天补休8小时。
4. 特殊情况补休:每天补休8小时。
七、监督管理1.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利用补休谋取私利。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公休日加班调休制度
公休日加班调休制度公休日加班调休管理制度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运营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除弹性工作制以外的公司所有人员。
部门职责1、行政部负责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按规定程序将各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备各部门总监/主管,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2、部门总监/主管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进行审核,行政部汇总报总经办。
3、各部门总监/主管和行政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加班认定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⑴在正常休息日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如出差);⑵公司原因须安排加班的(如招商会);⑶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⑵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应酬公司客户延时工作2小时内;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⑷员工参加讲座、会议、培训、学习、公司社交宴请、正常工作日出差在外、高中层管理人员日常会议等。
加班免除规定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⑴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在公司加班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
行政部核算加班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⑶市场人员在出差市场加班工作的,行政部或部门总监/主管经垂询其出差的市场(代理商、加盟店)相关负责人核实该工作人员的加班情况,不属实、消极怠工、应付工作的行为。
⑷下列人员原则上不计算加班;①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司机等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②见工、实习等待岗人员。
加班申请程序⑴部门总监/主管负责本部门人员加班的安排和审核,不在公司时,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加班制度
事业单位加班制度事业单位加班制度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那么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
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
加班后要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通知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根本工资。
根本工资构成: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根底工资,工龄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日工资用本人月根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
小时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五、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单位以承包等方式承揽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已按有关规定提取承包奖等效益工资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六、经市、区、县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
七、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九、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那么。
十、支付加班工资必须从严掌握,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待人事部制定统一规定后,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事业单位加班制度。
国企员工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员工加班调休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鼓励员工合理利用工作时间,减少加班现象,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同时兼顾企业生产需要,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加班管理第四条加班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计划加班:指根据企业生产、工作计划,需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工作任务;(二)临时加班:指因突发事件、紧急任务等原因,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员工加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部门负责人应合理控制加班时间,确保加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调休管理第七条员工加班后,可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调休。
第八条员工加班调休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调休时间:员工加班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调休;(二)调休工资:员工加班后,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员工调休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休。
第十条员工调休后,需将调休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加班调休管理工作,确保本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员工加班调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机关单位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加班工作,避免过度加班。
(二)自愿原则:加班工作应尊重工作人员的意愿。
(三)效率优先:提高加班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四)依法保障: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加班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加班申请。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应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对加班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条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日期、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等。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班申请单》,签署意见。
(三)部门负责人将《加班申请单》报请单位领导审批。
(四)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加班申请单》反馈给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加班申请审批权限:(一)一般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加班,由单位领导审批。
第三章加班时间与工资待遇第八条加班时间分为以下几种:(一)正常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周末加班:休息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九条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一)正常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标准。
(二)周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标准×200%。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标准×300%。
第十条加班工资支付方式:(一)正常加班工资:在当月工资中支付。
(二)周末加班工资:在当月工资中支付。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次月工资中支付。
第四章加班记录与考核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加班记录制度,对加班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加班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加班人员姓名、部门、加班日期、加班时间、加班事由。
加班补休制度
加班补休制度
加班补休制度是指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进行加班,可以通过补休来补偿加班时间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工作需要或紧急情况下的加班。
以下是加班补休制度的一些常见规定:
1.加班补休时间:通常规定员工加班后需要补休的时间长度,一般
以小时或天数为单位。
2.补休安排:员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补休,
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和安排。
3.补休有效期:补休通常有时间限制,超过一定时间后就不能再使
用。
4.不可抗力因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公司突发事件
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安排补休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补休时间做出合理调整。
5.加班补偿:除了补休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员工一定
的加班补偿,如支付加班工资、提供餐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加班补休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补休管理规定
补休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员工补休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补休的定义补休是指员工因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等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付出了劳动,公司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作为补偿。
四、补休的申请条件1、员工因工作需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可以申请补休。
2、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作的,应当给予补休。
五、补休的申请流程1、员工在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结束后的X个工作日内,填写《补休申请表》,注明加班或工作的时间、事由、申请补休的天数等信息。
2、将《补休申请表》提交给直接上级领导审核。
3、直接上级领导在收到申请表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补休,并签署意见。
4、如直接上级领导批准,将申请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并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安排员工补休。
六、补休的安排原则1、补休应当在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工作后的X个月内安排完毕,逾期未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
2、补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安排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期安排的,需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3、补休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待遇。
七、补休的限制1、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休累计不得超过X天。
2、补休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
3、员工离职时,未使用的补休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八、监督与管理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补休的申请、审批、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合理安排员工工作,避免过度加班和不合理的补休申请。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其他说明1、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补休管理规定。
机关考勤制度加班
机关考勤制度加班篇一、加班定义及原则加班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额外劳动。
加班是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服务人民、保障工作顺利进行而付出的辛勤努力,是奉献精神的体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应合理控制加班,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班时间规定1. 加班时间:机关单位的加班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小时。
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 加班安排:机关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提前合理安排加班,尽量避免频繁加班。
确需加班的,应提前通知工作人员。
3. 加班补贴:机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加班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加班申请及审批1. 加班申请:工作人员如有加班需求,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原因、时间、地点等。
2. 加班审批:上级领导收到加班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加班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加班记录:机关单位应建立加班记录制度,对加班工作人员的时间、任务等进行详细记录。
四、加班注意事项1. 加班期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 加班期间,机关单位应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3. 加班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按时签到,确保考勤的准确性。
4. 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加班工作的管理,避免无效加班和过度加班,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班违规处理1.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视为旷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 机关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补贴的,工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予以纠正。
总之,加班是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保障工作顺利进行而付出的额外努力,是值得肯定和尊重的。
同时,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加班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工作效率,为服务人民做出更大贡献。
行政机关加班制度
行政机关加班制度一、背景及意义行政机关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加班制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人员进行安排,要求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加班制度的实行,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满足公民的服务需求以及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班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原则:–合理性:加班应在保证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加班时间和频次,保障员工的休息和生活。
–公平性:加班应按照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员工。
–安全性:加班应遵守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适用范围:–所有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在编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三、加班制度的具体规定1.加班时长:–工作日加班:行政机关工作日加班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即每天最多加班两个小时。
–节假日加班:行政机关节假日加班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一半,即每天最多加班四个小时。
2.加班费和调休:–工作日加班:行政机关工作日加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相应的补休。
–节假日加班:行政机关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费和给予与加班时间相等的调休。
3.加班方式:–弹性加班: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弹性加班制度,即允许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自由选择加班时间或延长工作时间。
–定时加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定时加班制度,即对员工进行固定时间的加班安排。
4.加班规划和管理:–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加班时间和加班计划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加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加班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员工在加班过程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加班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加班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加班实施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加班中存在的问题。
–公务人员可以通过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向行政机关反映加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问题。
加班补休制度范文
加班补休制度范文尊敬的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加班后的休息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加班补休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加班补休的申请、审批、实施及管理流程,以确保员工加班后能够得到合理的休息时间。
一、总则目的:确保员工在加班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补休时间,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正式员工。
管理原则:加班补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加班员工的权益。
二、加班认定加班时间: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时间。
加班记录:加班需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在加班前进行登记。
加班审批:加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补休标准补休时间:员工加班后,根据加班时长,按照1:1的比例安排补休时间。
补休安排:补休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加班后的最近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对于连续加班或特殊项目加班,补休时间可适当延长或调整。
四、补休申请流程申请提交:员工在加班后,应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补休申请。
审批流程:补休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补休安排: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结果,协调安排补休时间。
五、补休实施实施时间:员工应在获得批准的补休时间内休息。
工作交接:员工在补休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补休记录: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员工的补休时间和次数。
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加班补休制度的执行情况。
意见收集:定期收集员工对加班补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制度。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补休制度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等,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制度修订修订建议:员工可提出制度修订建议,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决定是否采纳。
修订流程:制度修订需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员工。
修订周期: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和员工需求,至少每年对制度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要从严控制加班加点,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凡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才能组织加班。
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
加班不仅是一些私营公司的专利,相关的机关单位也有加班调休制度。
下面学习啦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范文一加班调休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1.1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为明确加班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2.1适用于仲伯公司全体员工加班和调休。
第三条责任:3.1、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综合部,并负责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经理负责审核,综合部进行确认并备案。
3.3、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主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出勤规定:4.1、生产部生产人员,根据生产需要有生产部统一安排;需要加班或活工部分,由生产主管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记录。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二)为了完成上级的紧急任务必须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的;(三)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第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时限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附则6.1、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公司办。
6.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市仲伯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3/7/31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范文二机关人员加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每日正常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在这些时间范围内,延长的加班工作时间可以按规定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
属于第四条(二)、(三)种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加班加点。
(一)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由单位派出从事非因公劳动的;(二)工作人员在单位轮流值班,如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等;(三)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期间从事有一定报酬活动的;(四)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参加培训学习的,不属加班工作;(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4.4、生产主管和仓库主管,原则上每周休息一天(两人不能同一天休息),节假日值班的,两人可以轮休(当月调休);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除外。
4.5、司机原则上每周上班6天(星期六、星期日可以照常上班),有事时,可以调休;不休息上班的,按加班对待。
第五条 加班申请及记录5.1、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加班者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以便统计出勤。
第七条 严格履行加班加点审批手续。
凡需加班加点工作,须填报加班情况审批表,经科长、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点。
各科室从严掌握,严格考勤登记,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内加班时间应减去当月和本年度以前月份未核减的病事假时间。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考勤记录以科室为单位,每月1日与考勤表一同报人事培训科。
4.2、仓管部人员,每周休息一天,节假日上班的或周日上班的,给予当月调休;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需要加班的,由仓库主管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记录。
4.3、销售部、财务部及行政人员,每周休息一天(周六或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如果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给予当月调休;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无法调休的,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