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rvwk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合集下载

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

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

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一、技术评审的种类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上来区分,现场评审可分为计量认证评审、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审查认可(授权)评审;从评审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标准变更评审、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名称变更评审、组织变更评审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评审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认定需求。

计量认证评审:评审组主要是接受委托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审查认可(授权)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托对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一个现场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的评审。

复查评审: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复查评审。

监督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按发证机关规定的计划和指定的内容,对其是否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的检查性评审。

扩项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扩项评审。

标准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的评审。

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发生授权签字人变更的评审。

名称变更评审:对已经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评审。

组织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法律地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法人代表、技术主管变更的评审。

二、技术评审的时限参照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评审组长的文件评审应当自接受评审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现场评审(含整改期)应在2个月内完成。

对评审整改跟踪验证应在接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完成。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1. 何谓计量认证?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看似枯燥但其实挺有意思的话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说到这个,可能有朋友会问:“这是什么鬼?”别担心,今天我就用最简单的话给大家捋清楚。

1.1 计量认证的作用首先,计量认证可不是随便就来的,它其实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就像我们平常去超市买东西,商品上得有个保质期,质量得过得去。

可如果没有这个认证,谁知道你买的东西是不是合格的呢?所以,计量认证就像是个“保护神”,帮我们把关,确保我们用得放心,吃得安心。

1.2 为什么需要审查和认可再说说审查和认可。

你知道吗,这就像是学校里的期末考试,只有通过了,才能拿到证书,才算是真正的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是一样,得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获得认可。

这样一来,大家在使用这些机构的服务时,心里就有底了,不会像无头苍蝇似的乱撞。

2. 评审准则的具体内容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一点,看看评审准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这些准则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规矩,有了规矩,事情才能顺利进行。

2.1 人员资质首先,评审的第一条准则就是“人员资质”。

这就像一个球队,教练和队员得都得有本事,不然再好的战术也无法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得经过培训,拿到相应的资格证,才可以上岗。

如果连基础知识都没有,那就别说检验产品了,自己都得被检验一番。

2.2 设备和环境接着就是“设备和环境”。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餐馆的厨房脏得像个狗窝,你还敢在那里吃饭吗?同样,检验机构的设备也得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老是故障连连,影响检测结果。

而且,工作环境也得保持整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次检验都能如实反映产品的质量。

3. 如何进行有效的评审?说完了准则,咱们再来聊聊怎么进行有效的评审。

这个过程就像打怪升级,得一步一步来,才能最终通关。

3.1 评审准备首先,评审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就像考试前复习,谁都不想临场发挥出丑。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动作2.7GB/T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计划的建立和动作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一组操作。

试验室计量认证技术要求

试验室计量认证技术要求

试验室计量认证技术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1 人员1.1 人员的要求人员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个实验室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实验室应对特别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应加以规定。

实验室应配备与其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技术的检测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测和间接从事技术活动的人员)、核查人员(是指对检测活动和结果进行复核或审核的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主管及各管理岗位人员。

1.2人员组成实验室人员由正式人员和合同制人员(必须有合同关系)组成。

实验室根据从事检测工作的工作特点和相应工作量,配备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确保其工作符合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要求。

1.3人员的培训对实验室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但上岗前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进行上岗授权(授权必须明确、具体)。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实验室应确定人员培训需求,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建立人员培训程序,在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应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并确保实施,培训内容和其承担工作相适应。

实验室应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方式有能力验证、人员比对、操作观察、内部和外部审核来进行。

实验室人员能力经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后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1.4人员的监督实验室对新进人员、培训中的人员和工作不放心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确保其不会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

质量监督的对象是人(新进人员、培训中的人员和工作不放心人)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检测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步骤、重要检测任务以及新上岗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当发现检测工作发生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监督人员应当令其中止检测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产品质量已经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各个企业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进行深入探讨。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理论基础1.1 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质量管理是一种组织为实现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和手段。

质量管理的核心理念包括:客户导向、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和持续改进。

这些理念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了理论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1.2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的基本要求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是指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评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其基本要求包括: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这些要求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了行为准则,使其能够在检验过程中做到公正、客观、科学地评价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实践应用2.1 计量认证的实践应用计量认证是指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量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行认定的过程。

在实践中,计量认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测量设备的校准、检测方法的选择、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评价以及检测人员的培训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较高的测量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企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2.2 审查认可的实践应用审查认可是指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在实践中,审查认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内部审核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层的审核与评估以及外部审核的接受与参与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建立和运行,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检验服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质量检验机构,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名字,其实就是咱们平时买东西时,负责检查一下商品是否合格的那个机构。

这个机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责,那就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

别看这个名字有点长,其实它就是为了保证咱们买到的东西都是经过严格检验的,而且这些检验都是有标准可循的。

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讲讲这个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吧!咱们要明白,这个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并不是为了难为我们,而是为了保证咱们购买到的商品是安全、可靠的。

就像咱们吃饭一样,虽然有时候会吃到不太好吃的食物,但是只要大部分食物都是好吃的,那么咱们还是可以吃得开心的。

所以,这个准则就是为了让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更加放心。

那么,这个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其实,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二是检验机构的能力评价;三是检验机构的管理评审;四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这四个方面就像是一个金字塔,从下往上逐渐加强,确保咱们购买到的商品都是经过严格检验的。

接下来,我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这个认证就像是一个人要有一个身份证一样,只有通过了这个认证,检验机构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这个认证主要是通过对检验机构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它们具备了承担检验工作的能力。

其次是检验机构的能力评价。

这个评价就像是一个人的能力测试一样,通过这个评价,我们可以了解到检验机构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如何。

这个评价主要是通过对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它们具备了完成检验工作的条件。

再来是检验机构的管理评审。

这个评审就像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一样,通过这个评审,我们可以了解到检验机构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这个评审主要是通过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流程、制度建设、内部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最后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1. 总则1.1 为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体字表述)。

12.2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保密。

13 证书和报告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项或每⼀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

应采⽤法定计量单位。

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少应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c)检验证书和报告的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d)委托⽅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检验的⽇期(如果适⽤);h)对所采⽤检验⽅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的任何⾮标准⽅法的明确说明;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j)对检验⽅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它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期;n)如果适⽤,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o)未经实验室书⾯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有分包⽅所进⾏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13.4应合理地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

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

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

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第一篇:江苏省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新版附件:江苏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1.概述为了规范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保证监督评审的质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组长负责制度》,制定本程序。

2.评审时间、依据和内容2.1监督评审应在获证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第18个月和第36个月时进行。

2.2监督评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获证机构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评审内容包括:a.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纠正措施实施情况;b.量值溯源的实施情况;c.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控制情况;d.对上次评审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e.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进行审查;f.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参数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参数一般占认可项目不重复参数的15%以上(项目参数较少的机构,考核比例要增加);g.评审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情况;h.检查有无超范围检测或不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两次监督评审必须覆盖评审准则全部要素(不适用的除外)、质量体系覆盖的所有部门和主要承检能力(详见附件《1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3.职责3.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以下简称“市局认证处”)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每年下达的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计划委派评审组、审查监督评审资料、审批颁发监督评审合格证书以及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并上报省局认证处进行处置。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一、总则
1.1本准则适用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规定认证机构对被认证的机构
或产品的认证活动的要求和程序。

1.2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证机构认证标准规定的要求,实施认证审
查认可活动。

1.3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查认可过程的公平、公正、严谨和可靠,并且
确保其检查、鉴定和评价工作有效地实施。

二、资格审查
2.1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的资质和相关的规定,实施资格审查,核实
申请者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要求。

2.2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者的组织机构情况、责任人、业务内容、认证内容、认证地点等情况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3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认证手续,核实申请者的认证手续
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三、实施审查
3.1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技术文件,实施审查,对申请者的
技术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2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设备资料,实施审查,对申请者的
设备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3认证机构应实施技术监督,检查申请者是否实施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控制,以确保申请者的技术文件、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符合认证要求。

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篇: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闫军(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100007)卫生检测机构是国家授权对社会进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并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服务机构。

它所提供的数据是否准确,能否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成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执法过程中是否具有权威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为保证出具的数据准确、可靠,自身管理体系能够持续改进,卫生检测机构在进行计量认证/ 实验室认可评审中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 组织和管理体系1.1 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1)非独立法人机构是否经过法人授权;(2)关键人员和主要领导是否指定代理人,变更时是否及时备案,在体系文件中是否有规定或说明;(3)授权签字人是否经考核和批准确认,签字领域是否经审查或超范围。

1.2 公正性问题(1)实验室检测工作外是否还从事其他科技开发或商业活动;领导人是否兼任或担任这些非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并有利益冲突之可能;(2)实验室是否作为监督执法机构又从事非监督检测工作。

1.3 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错位问题(1)有无职能分配表或职能分配表是否存在的权利错位问题。

(2)质量手册中对关键人员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或界定错位,集中表现在:实验室主任兼任技术负责人,二者职责权界定不清或权利错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职责权界定不清或权利错位;监督员的资质要求、权利范围以及与内审员的各种区别理解不到位;监督员与科主任的权力区分和界定以及领导和监督记录等;各类人员特别是关键人员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准确甚至有误。

1.4 有临时性和可移动的设施问题(1)有无相关特殊文件;(2)移动前后是否对设施或设备进行性能指标检查和记录。

1.5 对授权有监督或执法活动实验室的检查对指令性任务:(1)有无计划;(2)是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1.6 组织机构的内外关系框图是否准确 2 质量体系文件2.1 体系文件的完整性和各层次文件间的关系(1)质量手册的章节是否完整,与ISO/IEC17025 是否完全匹配;(2)手册各要素与特殊文件间关系是否匹配,特殊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体现出单位和行业特点;(3)程序文件与作业指导书的关系理解是否清楚;(4)记录文件是否分类,关键文件信息量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对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几点认识

对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几点认识

对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几点认识
刘伟;魏敬池
【期刊名称】《河北水利》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石家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于1995年4月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评审.之后又通过了2000年和2005年的复查评审。

【总页数】2页(P40,47)
【作者】刘伟;魏敬池
【作者单位】石家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石家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
【相关文献】
1.按《评审准则》编写质量手册之探讨--学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体会 [J], 陶秀珍
2.基于新评审准则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实践与思考 [J], 曾金凤;余明星
3.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J],
4.水利行业2008年第一期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培训研讨班在北海举办 [J], 王剑影
5.水利行业2008年第三期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宣贯培训研讨班在哈尔滨举办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计量认证准则应用讲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惯手册)

计量认证准则应用讲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惯手册)
(12)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2
管理体系
本要素所称“管理体系"是指实验室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或效能,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构成的,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单位或组织只要实施运作,其管理体系就应客观存在。
独立法人:有法人证书
非独立法人由法人授权:实验室为法人单位的一部分,比如一些企业的疾控中心和个别县区疾控中心,法人为企业或卫生局。实验室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应由法人单位及法人代表签发书面授权书,授权其开展某范围检测业务,并作出质量方针声明和公正性声明.应该有相对独立的建制,不是临时的草台班子。
无论是否独立法人,都必须满足本条件.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4。1。2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检测/校准的场地或房屋)以及所有设备和设施(包括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管理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当实验室有不同的工作场所时,应当对本条的要求,特别予以关注.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概述一、新准则发布实施的相关文件:《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第25号)《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认办实函2006第139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第141号)《行政许可法》二、评审准则的演变与发展:新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继承和发展,它全面吸收了ISO/IEC 17025:2005的精华,继续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

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评审要求统一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使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活动与国际接轨方面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三、新准则的结构:五个部分: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其中有19条加黑体的特殊要求,是适宜于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评审时的附加要求)。

评审条款:共19个要素75条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22条;技术要求8个要素,53条。

(原二合一准则是13章173条)四、与17025的区别:1、不包括17025的4.7服务客户,4.9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和5.1技术要求总则;(服务体现在独立性、公正性,合同评审,申述和投诉等;不符合体现在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中)2、将17025中的4.10纠正措施、4.11预防措施合并为准则的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便于协调统一地实施改进)3、将17025中的5.7抽样和5.8样品的处置合并为准则的5.6抽样和样品处置。

五、转换时间要求:从2007年1月1日实施,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换。

(体系文件必须进行改版,并加以实施)六、资质认定证书形式:计量认证、授权、验收、审查认可(检查机构)四种。

七、主要定义: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符合性判断、检测数据、综合评价、贸易结算、成果鉴定等)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w山东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word格式

w山东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word格式

山东省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保证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工作质量,统一评审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复审、初审和扩项的现场评审。

3、职责3 .1 组长职责(1)对现场评审过程是否规范、保证评审质量全权负责;(2)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内容包括:审查文件、安排评审日程、召开评审预备会、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以及评审应注意的专业重点等;(3)对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组织协调、控制;(4)代表评审组与受被评审单位联系;(5)组织编制评审报告;(6)确认被评审单位提交的整改结果报告;(7)按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报送全套评审资料;(8)确保评审组各成员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2 评审员职责(1)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地做好相关内容的评审;(2)严格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的安排;(3)负责评审报告中相关文件的起草;(4)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3.3 技术专家职责对被评审单位相关产品领域是否具备检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4、现场评审的要求4 .1 文件审查( 1)质量手册的内容是否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全部条款的要求;(2)质量手册是否覆盖被评审单位的全部场所(如临时、移动的检验场所);(3)各章节之间是否作到协调一致,未出现前后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4)有无概念性的错误;(5)手册与程序文件接口的一致性。

《评审准则》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规模较小的实验室将程序文件的内容在手册中描述,且内容满足《评审准则》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允许的。

4.2 召开预备会(1)明确分工。

评审组通常分为软件小组和硬件小组。

软件小组一般主要负责《评审准则》第 4、5、6、11 、12、16 章的评审,硬件小组一般主要负责第 7、8、9、10 、13 、14、15 章的评审,但分工不分家,评审过程中应相互协调,作到《评审准则》内容不被遗漏。

实验室评审准则精品

实验室评审准则精品

实验室评审准则精品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 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4.1 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2019年整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2019年整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 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 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 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 施。
4.1 (2)
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
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
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
进行的工作。
5.1 (1)
头验至应建立和保持写其承担 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 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 米取纠正措施;在确定J潜在不符 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 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 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 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5.2
16.1(1)
16.2
16.1(2)
(q)处理抱怨程序;
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中, 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 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
4.2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 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 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具职 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 件;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g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 中规定;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 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 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 监督。
15.3
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 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 有供应冏的记录。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
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 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 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 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 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郭敬明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 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4.1 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

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5.1 人员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