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 2、正文:以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使用方法、用量。
• 3、后记:医师署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 品金额及审核、调配、查对、发药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署名。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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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方药要求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该遵照 安全、有效、经济标准,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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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 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用量;控缓 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惯用量;其 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惯用量。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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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 惯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 惯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惯用量。
• 4.患者在其它医院所作检验,应 注明该医院名称及检验日期。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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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急危重患者必须统计患者体温、 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状态、诊 疗和抢救办法等。
•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患者,应书写 观察病历。抢救无效死亡病例,要 统计抢救经过,参加抢救人员姓名、 职称或职务,死亡日期及时间,死 亡诊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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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普通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惯 用量;对于慢性病或一些特殊情况患者, 处方用量能够适当延长,医师应该注明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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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 日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出15日惯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 超出7日惯用量。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一)2024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一)引言概述:处方书写规范对于医疗行业来说至关重要,它能确保医生、药师和患者之间的交流准确无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处方书写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书写规范的更新内容,并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一、患者信息的清晰明了- 在处方头部,准确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确保不发生患者身份混淆的情况。
- 患者信息应该以标准的格式进行书写,使用易于阅读和理解的字体和字号。
- 若患者有过敏史或特殊情况,应在患者信息栏中明确标注,以避免给患者使用不适当的药物。
二、药物信息的详细描述- 医生在书写处方时,应该准确写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剂量和用法等信息,尤其是复方制剂或特殊配伍用药,要详细列出各个成分的剂量,并注明是否需要混合使用。
- 对于容易引起混淆的药物,如同音药物或外形相似的药物,应通过划线或加重标记的方式强调,以减少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 对于不同种类的药物,应使用专业术语进行描述,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缩写或术语,以免产生歧义。
三、用法用量的明确指导- 对于药物的用法用量,医生应提供明确的指导,包括每日服用次数、服用药物的时间间隔和服用药物的时间,以及是否需要饭前或饭后服用等。
同时,对于需要特殊用法或需搅拌后使用的药物,医生也应详细说明。
- 另外,对于儿童等特殊群体,医生应根据年龄、体重等因素,调整用药剂量,并在处方中明确指出,以保证儿童用药的安全性。
四、严格执行电子处方系统的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处方系统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医疗行业。
医生在使用电子处方系统时,应遵循系统的操作规程,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医生书写处方时,应仔细核对药物名称、剂量等信息,确保没有错误或遗漏。
同时,对于系统中提供的辅助功能,如药物相互作用的提示和过敏反应的预警等,也要认真关注并遵循其建议。
五、与药师的密切沟通- 药师在药物的发药环节起到重要作用,与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至关重要。
处方的书写规范
处方的书写规范处方的书写规范标准(1)处方内容: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如果有任何修改,您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为完整年龄,并且必须书写婴儿和幼儿的日和月年龄。
如有必要,应注明婴儿和幼儿的体重。
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草药处方可按君、臣、助、使的顺序书写;药品顶部用括号标明配药、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袋、先煎煮后下;对药品的产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写明。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方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除特殊情况外,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处方开具后,应在空白处绘制斜线,以显示处方已完成。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药总称或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为准。
如果没有收藏,可以使用通用名称或商品名。
药品名称的缩写或简称必须是国内常用的书写方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的剂量和数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采用公制单位;重量单位为克(g)、毫克(mg)、微克(μg),单位为纳克;容量单位为升(L)和毫升(ML);以国际单位(IU)和单位(U)计算。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范
三、处方示范(五) 处方示范(
R 5%硫磺炉甘石洗剂 90ml× 5%硫磺炉甘石洗剂 90ml×1支 sig 外擦
三、处方示范(急性荨麻疹) 处方示范(急性荨麻疹)
(1)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10ml× (1)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10ml×1支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1支 Sig)皿治林片 10mg× sig 10mg qd (3)赛庚啶片 2mg ×18 (3)赛庚啶片 sig 4mg tid (4)雷尼替丁 0.15× (4)雷尼替丁 0.15×6 sig 0.15 bid (5)维生素C 0.1×18 (5)维生素 0.1× 维生素C sig 0.2 tid
三、处方示范(白癜风) 处方示范(白癜风)
(1)泛酸钙片 10mg×42 (1)泛酸钙片 10mg× sig 20mg tid (2)胱氨酸片 50mg×21 (2)胱氨酸片 50mg× sig 50mg tid (3)维生素B6 10mg ×21 (3)维生素 维生素B6 sig 10mg tid (4)强的松片 5mg×21 (4)强的松片 mg× sig 5mg tid(泛发,活动期) tid(泛发,活动期) (5)艾洛松霜 1支 sig 外擦 (5)艾洛松霜
三、处方示范(接触性皮炎) 处方示范(接触性皮炎)
(1)地塞米松 0.75mg×18 (1)地塞米松 0.75mg× sig 2.25mg bid (2)皿治林片 10mg× (2)皿治林片 10mg×3 sig 10mg qd (3)雷尼替丁 0.15×6 (3)雷尼替丁 0.15× sig 0.15 bid (5)维生素 0.1× (5)维生素C 0.1×18 维生素C sig 0.2 tid (3)3%硼酸溶液 ml (3)3%硼酸溶液500ml 硼酸溶液500 sig 湿敷 外擦) (艾洛松霜 1支 sig 外擦)
处方书写规范完整版
处方书写规范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处方书写规范1、认真填写处方前记。
2、处方头:凡处方都以R或Rp起头。
3、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
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
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
4、 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5、服用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服用方法。
处方上通常以拉丁文缩写“Sig”作标志。
药剂人员应将服用方法用中文写在标签上,并贴在盛装药剂的容器上,药品包装上,以便病人遵照服用。
6、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盖章,这是表明医师对处方负有责任。
药剂人员配方及检查、发药后,亦应签名,以示负责。
二、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一般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精神药品、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在右上角需有专用标记;精神药品、药品处方需有病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急诊处方需有“急”字);2、处方正文需有“R”标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三、处方书写注意事项1、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皮试标记心须醒目;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3、中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可酌量延长;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医师更改日期;6、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处方格式规范
处方格式(规范)处方格式规范一、基本格式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处方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开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等信息。
2.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药品相关信息。
3.处方尾:包括医生签名或盖章、审核药师签名或盖章等信息。
二、处方头1.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2.开具日期:应当填写完整,包括年、月、日。
3.患者姓名:应当填写完整,并使用法定姓名。
4.性别:应当填写完整。
5.年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满1岁的患儿应填写月龄。
6.诊断:应当填写完整,包括主诊断和相关诊断。
三、处方正文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2.剂型:应当填写完整,如片剂、胶囊剂、喷雾剂等。
3.规格:应当填写完整,如每片药的含量、浓度等。
4.数量: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每盒药的数量、每瓶药的数量等。
5.用法用量:应当根据医生的指示填写,包括用药的次数、剂量、时间等。
对于自用药物,应当在处方上注明“自用”字样。
四、处方尾1.医生签名或盖章:应当使用医生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医生执业证书编号。
2.审核药师签名或盖章:应当使用审核药师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药师资格证书编号。
3.其他信息:如有需要,可以填写处方附加说明,如特殊用药要求、用药指导等信息。
五、其他注意事项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处方上的药品数量应当以剂为单位计算,每剂药品的规格、剂量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清楚。
4.儿童使用药品时,应当根据儿科规定使用专用处方,并使用儿科处方笺。
5.处方笺应当保持整洁、清晰,不得涂改或污染。
如有涂改,应当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二)2024
处方书写规范(更新)(二)引言概述:处方书写是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患者时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准确、规范的处方书写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并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包括患者信息的记录、药物信息的书写、剂量和用法的明确等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实践经验。
正文内容:1. 患者信息的记录1.1. 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准确记录。
1.2. 患者病历号、诊断信息的标示和书写。
1.3. 如果患者有过敏史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处方上明确标注。
2. 药物信息的书写2.1. 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或国内流行名称,并且应写清楚,避免使用模糊的缩写。
2.2. 如有需要,可以在药品名称后注明药品的规格和生产厂家。
2.3. 如果是复方处方,应将各个药品的配方比例写明,确保患者使用时能正确按照比例调配。
3. 剂量和用法的明确3.1. 对于口服药物,应准确记录剂量和频率,并注明是何时服用,如餐前或餐后。
3.2. 对于外用药物,应明确写明涂抹的部位和次数。
3.3. 对于注射剂,应注明注射的部位、剂量和频率,并遵循无菌操作原则。
4. 药物的特殊要求4.1. 如有需要,应注明是否需要避光保存。
4.2. 对于特殊配伍需要注意的药物,应在处方上进行明确的指导。
5. 反馈机制和查对5.1. 处方上应留有医生和药师的签名以及日期,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2. 药师应在发药时进行查对,确保患者领取的药品正确无误。
5.3. 对于不同药品的客观疗效,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处方和疗程。
总结:处方书写是医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规范的处方书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
患者信息的准确记录、药物信息的清晰书写、剂量和用法的明确以及药物的特殊要求等方面都是规范处方书写的关键点。
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和进行查对也能进一步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医生和药师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处方书写制度
处方书写制度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需要遵守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它的目的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处方书写格式要求:1. 处方纸:使用规范的处方纸,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医生姓名、职称、执业医师证号等基本信息。
2. 处方头:处方的开头应标明“处方”字样,并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等个人信息。
3. 药物名称:准确写明药物的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和用量。
避免使用含糊的药物名称或者缩写,以免引起歧义。
4. 用药频率:明确指出用药频率,如每日几次、每周几次等。
避免使用含糊的描述,如“根据需要”或者“随意服用”。
5. 用药时间:指明用药的具体时间,如早餐前、睡前等。
对于需要连续用药的药物,应注明用药的持续时间。
6. 特殊要求:如需要禁食、禁酒、避光等特殊要求,应在处方中明确注明,以避免不必要的药物相互作用或者副作用。
7. 医生签名:医生在处方的末尾应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签名应清晰可辨,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处方书写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用药安全性:规范的处方书写可以减少药物错误使用的风险,降低患者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率。
2. 保障患者权益:准确的处方可以确保患者获得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和浪费。
3. 提高医疗质量:规范的处方书写可以提高医生开具处方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
4. 便于药师审核:规范的处方书写可以减少药师审核处方的时间和工作量,提高药师的工作效率。
5. 便于医学研究和统计分析:规范的处方书写可以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数据,有利于医学研究和统计分析。
三、处方书写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 培训和宣传: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生进行处方书写规范的培训,加强对处方书写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2. 内部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机构,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新处方书写规范(更新)
St 立即 DC取消
R 维生素C片 100mg×40片
sig: 100mg po tid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18
3. 处方正文: ① 药名、规格、剂量和剂量单位。 ② 配制法:药物的调配方法和要求的剂型。 ③ 服用法:一次用量、给药途径、给药次数、给药时间 和用药部位(外用药等)。
4. 签名:处方下方印有医生、药师调配及发药等人员签字 处,同时还有药费(价)或记帐一项。
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 历记载相一致。
诊断
急诊
处方/ ID号:XXXXXX
病房
床号
门诊号/住院号:
R
当 日 有 效
医师
(签章)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年月 日
药费:
元角 分
费别 自费 公费 保险 其他
机构名称
麻、精一
处方/ ID号::XXXXXX
姓名
诊断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
性别
年龄
科别
病房
床号
门诊号/住院号:
患者身份证号 代办人姓名
[示例处方7] R
1%酚甘油滴耳剂 8ml 用法:滴左耳 2滴 3次/日
[示例处方8] R
10%鱼石脂软膏 30g 用法: 涂红肿处 2次/日
[示例处方9]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10%氯化钾注射液 10ml ×2次 维生素B6注射液 0.1 用法:静滴 50滴/分 1次/日
R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庆大霉素注射液 4万u×4支 ×2次 用法:静滴 50滴/分 1次/日
示例处方4]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 维生素C注射液 0.5×2支 用法:静注 1次/日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书写规范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处方书写规范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处方书写规范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I)、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处方规范书写
处方规范书写1.标准处方格式Rp:药品名(剂型)单位剂量×总量Sig. 单位剂量用法每日次数例1: Rp:Inj. 青霉素钠 80万U×6支Sig. 80万U i.m. bid (皮试)例2: Rp:头孢克洛缓释胶囊0.1875g×12粒Sig. 0.375g bid2.简易处方格式Rp:药品名(剂型)单位剂量用法每日次数×天数例1:Rp:Inj. 青霉素钠 80万U3支×bid i.m.例2: Rp:头孢克洛缓释胶囊×1盒2粒×bid三、处方缩写:tid(一日三次)bid(一日两次)qid(每天四次)qd/sid(每天一次)qn(每晚)hs(睡前)ac(饭前)Pc(饭后)aj(空腹时)am(上午)pm(下午)SIG(标注)aa--各 et--及.和Rp.--取.请取 sig./S.--用法.指示St./Stat.--立即.急速 Cit.--急速s.o.s.--需要时 p.r.n--必要时a.c.--饭前 p.c.--饭后a.m.--上午 p.m.--下午q.n.--每晚 h.s.--睡前q.h.--每小时 q.d.--每日1次B.i.d.--每日2次 T.i.d.--每日3次Q.i.d.--每日4次 q.4h.--每4小时1次p.o.--口服 ad us.int.--内服ad us.ext.--外用 H.--皮下注射im./M.--肌肉注射 iv./V.--静脉注射iv gtt.--静脉滴注 Inhal.--吸入O.D.--右眼 O.L.--左眼O.S.--单眼 O.U.--双眼No./N.--数目.个 s.s--一半ug.--微克 mg.--毫克g.--克 kg.--千克(公斤)ml.--毫升 L.--升q.s--适量 Ad.--加至Aq.--水 Aq.dest.--蒸馏水Ft.--配成 Dil--稀释M.D.S.--混合后给予 Co./Comp.--复方的Mist--合剂 Pulv.--散剂Amp.--安瓿剂 Emul.--乳剂Syr.--糖浆剂 Tr.--酊剂Neb.--喷雾剂 Garg.--含漱剂rtt./gutt.--滴.滴眼剂collyr.--洗眼剂Ocul.--眼膏 Liq.--溶液剂Sol.--溶液 Lot.--洗剂Linim.--擦剂 Crem.--乳膏剂(冷霜) Ung.--软膏剂 Past.--糊剂Ol.--油剂 Enem.--灌肠剂Supp.--栓剂 Tab.--片剂Pil.--丸剂 Caps.--胶囊剂Inj.--注射剂。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一、前言1.1 目的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率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明确处方书写规则。
1.2 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机构、诊所等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处方书写基本要求2.1 处方书写须规范、清晰、易懂,字迹清晰、无涂改、无空白与中线。
处方应在医务人员专用的证卡或者标准处方单上书写,并在其左上角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右上角注明医生姓名、职称。
2.2 处方分为西药处方和中药处方。
西药处方书写功用应该规范、简明、无歧义,标明用药品种、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
中药处方书写功用应该规范、准确明确、依据配伍原理和配伍方面的规定,标明药材种类、用量、煎煮方法。
2.3 处方书写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明本品是否处方详细认证。
医师可在处方书写同时书写含有使用注意事项、穴位控制注意事项的临床指南书刊。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及药学知识。
三、西药处方书写规范3.1 西药处方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剂型、生产厂家、用法用量、数量、服药次数、服药期限或者疗程等。
品名应书写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作为品名;不应使用非处方药,成人用量均超过最大安全剂量的药品;不应使用重要抗菌药物或者进口药品。
3.2 各种药品的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应当与处方查询和授权的药物目录无歧义,或者应当符合标准的药品目录要求。
3.3 在医药科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目录内同等疗效、同种治疗方案的药品,避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西药。
3.4 医师在书写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定,计算使用剂量、疗程和维护有效的使用相关药品的政策法规。
四、中药处方书写规范4.1 中药处方标准是指,根据中医理论加以分析和辨证施治的具有一定疗效和安全成份的配方,按照其煎煮用法、煮制次数、药材用量等制作中药煎剂的方法。
4.2 中药处方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处方名称、各药种名称、用量、煎煮方法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处方是医疗活动中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令,它不仅是患者获取药物治疗的依据,也是医疗记录和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处方的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清晰,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同时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处方书写的规范及格式。
一、处方的基本格式处方通常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不能简略或使用缩写。
2、正文以 Rp 或 R (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1、字迹清晰处方书写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药品名称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避免使用商品名。
例如,应写“阿莫西林胶囊”,而不是“××牌阿莫西林胶囊”。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书写规范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处方书写规范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处方书写规范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是医疗活动中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药凭证,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重要意义。
一份规范的处方不仅能够确保患者得到准确、有效的治疗,还能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因此,了解和掌握处方书写规范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的必备技能。
一、处方的基本格式处方一般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对患者身份和病情的准确识别。
正文是处方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剂型和规格要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且要精确到具体的剂量单位;用法用量则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等因素进行个体化的制定,包括用药的途径(如口服、外用、注射等)、频次(如每日一次、每日两次等)和每次的剂量。
后记包括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医师的签名是对处方内容的负责,而药师的签名则表示对处方的审核和调配无误。
二、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1、清晰准确处方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可辨,避免潦草、涂改。
如果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关键信息不能有任何歧义,以免造成误解和错误用药。
2、规范用药遵循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选用药品。
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简称、缩写或代号,如将“地塞米松”写成“DXM”等。
对于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开具。
3、剂量合理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确定合适的用药剂量。
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以免影响治疗效果或引起不良反应。
对于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更要谨慎用药,必要时进行剂量调整。
4、用法正确明确药品的使用方法,如口服药品是饭前、饭后还是空腹服用;注射药品是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还是皮下注射;外用药品是涂抹、湿敷还是喷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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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