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枣卫字[2003]23号各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规范卫生事业单位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对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是指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不占单位事业编制的人员和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员工要按照利于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招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区(市)级卫生事业单位和乡镇卫生院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区(市)人才服务机构共同组织。
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发布招聘信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择优聘用。
所招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个别紧缺专业可以适当放宽。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2、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三、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
用人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时,应编制用工计划,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填写《枣庄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审批表》,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须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区(市)级卫生事业单位和乡镇卫生院须委托区(市)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用人单位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其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四、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赣卫人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卫人字〔2007〕26号)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厅直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2、关于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说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意见。
(二)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内部个人承包的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意见执行。
(三)非在编用工是指厅直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制度与管理(四)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五)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聘人员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工作期限、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招聘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招用人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医院聘用非在编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医疗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员工,是指已获得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医生、护士)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医生、护士),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公立医院管理局)批准同意,被我院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的员工,为非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
第二章合同及考核第三条聘用合同制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由人事科出具综合考评意见,人事科备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条试用期满讨论通过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市公立医院管理局)或医院人事科备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签订日期至当年度末,续签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建立聘用合同制员工个人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个人填写的个人技术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材料,工作质量考评材料,在院期间工作考评、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医院每年末对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德勤业绩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下年度续签合同依据。
其中全年理论考试成绩占60%,科室考核评分占40%。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优秀比例按本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提取名额(合同员工参加工作未满一年者,没有年度评优资格)。
综合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科备案,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可进行下年度合同续签。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按应得数额80%比例发放,直至下年度考评合格。
第八条合同员工因病请假,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合同员工因病假、事假(事假需执行医院相关规定)无法参加年度理论考试者,需要按要求补考。
第九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医院可解除与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提高编外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第三条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外合同人员的使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合同制职工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单位编制数的50%以内。
第四条招聘程序1、用人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的计划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统一管理,每年结合事业单位补充编内人员增人计划一并上报县卫生局,经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
岗位合同制人员属单位编外人员,不纳入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范围,由用人单位管理。
今后,县编办如对编制外岗位合同工岗位设置数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可以凭岗位合同工增人计划指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由卫生局会同用人单位,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全程给予监督。
3、招聘岗位合同人员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和职数等招聘条件。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考试、考核、体检等;最后按高分到低分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
5、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资质、学历和年龄要求;学历要求:专业技术、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需人员外,各单位首次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实行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5、历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证书;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医院聘用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聘用人员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核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聘用人员。
第七条医院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院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聘用人员的职业成长。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薪酬制度,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医院财务状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保障,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聘用人员与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最新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的用工管理,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需短期使用非在编工勤人员情况下的用工管理。
第三条非在编工勤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一定的工作内容,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流程、工作要求、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保证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用工程序第六条用人单位需短期使用非在编工勤人员时,应当提前进行用工申请,并经过相应部门审批才能进行招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方式进行招聘工勤人员,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招聘程序应当透明,公示招聘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在编工勤人员的需求情况,制定用工计划,确定用工期限、人数、薪酬福利等相关事项,并明确在非在编工勤人员离职后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非在编工勤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等相关事项。
用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卡办理、社保登记等。
入职手续应当便捷、高效,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在编工勤人员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非在编工勤人员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在编工勤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职工食堂、交通补贴、带薪年假等。
福利待遇应当明确告知非在编工勤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在编工勤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根据特定岗位的要求,通过劳动合同或协议形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确保其合规操作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1.形式:编外聘用人员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两种。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合适的形式进行聘用。
2.条件:编外聘用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能胜任工作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正当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通过面试和考核程序。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需求确认: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2.聘用方式确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采用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形式进行聘用。
3.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候选人。
4.面试和考核: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核,评估其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5.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与候选人达成共识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岗位培训和适应期:对新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职责明确:编外聘用人员应与事业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2.工资和福利: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的待遇相当。
3.绩效考核: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或调整。
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优秀表现的编外聘用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续签或解除合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维护编外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的编外人员管理。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享受一定待遇的非编制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募程序和标准进行录用。
第五条编外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编外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调整工作量,应与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编外人员有权享受与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享受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编外人员有权参加团体活动,并参与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正常秩序。
第十条编外人员应当保守所掌握的单位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不得利用单位资源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人员档案,并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单位对编外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的工作调动应当经过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编外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对编外人员进行劳动纠纷调解,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1《编外人员档案记录表》、附件2《编外人员工作考核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编外人员:指在单位工作并享受一定待遇的非编制人员。
2、劳动关系:指雇主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
3、社会保险:指为劳动者提供的经济援助、医疗、养老等保障措施的制度。
4、福利待遇:指单位为员工提供的除劳动报酬外的其他实物或金钱权益。
第六章结束。
卫生系统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系统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编外人员的用工行为,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卫生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卫生系统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护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编外人员的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2. 公平、公正:编外人员的招聘、晋升、考核等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稳定、高效: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卫生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编外人员的招聘1. 招聘程序:编外人员的招聘应严格按照招聘计划、招聘条件、招聘程序进行。
2. 招聘条件:编外人员的招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 招聘方式:招聘可采用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招聘考试等方式进行。
五、编外人员的使用与管理1. 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应明确,并书面告知。
2. 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
3. 编外人员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活动应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4. 编外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六、编外人员的考核与奖惩1. 编外人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
2. 对考核优秀的编外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3. 编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其岗位及工作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科学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及时奖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加强与编外聘用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卫健委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各单位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晋升、培训、薪酬福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编外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职责、待遇等条件,确保招聘工作合法、合规。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七条编外人员一经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编外人员,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晋升或奖励。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编外人员培训计划,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单位应鼓励编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薪酬福利进行调整,确保与市场水平相匹配。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八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解聘,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离职时,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单位利益。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
[此篇文章来源于第一范文网 (第一范文网) (第一范文网)-第一范文网 (第一范文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范人员使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条件等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四、待遇与福利第九条编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十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五、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编外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晋升按照医院规定程序进行,优先考虑工作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编外人员。
六、合同管理与解聘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意愿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医院利益的;(二)因工作需要,经医院研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三)出现其他依法或依据医院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编制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编制外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制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医院编制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医院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方案。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编制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编制外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第九条编制外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 保守医院秘密,维护医院声誉;2.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3.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4. 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同事。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十条编制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医院对编制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外人员晋升、调岗、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编制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鼓励编制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医院为编制外人员提供晋升通道,根据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可晋升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六章保障与解聘第十六条医院为编制外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3. 拒不执行医院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4.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管理,统一规范人事用工行为,维护医院和非编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XX市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非在编聘用人员范围非在编聘用人员是指未占用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编制计划指标,各科室、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续订书,聘用来院且聘期在半年以上并纳入医院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级各类各岗位工作人员。
二、非在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具有敬业、爱岗、爱院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服务态度,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胜任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无慢性疾病和传染病,符合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
3、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为准):男,18-50岁;女,18-45岁;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4、聘用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岗位,须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执业(含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非在编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程序1、各科室根据医院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工作任务需要、发展规划、现有人员梯队状况等,拟定出合理的非在编人员聘用需求,于每年度按规定时间上报医院人事部门。
2、医院人事部门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科非在编人员的聘用需求进行初审,然后提交医院院长、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审批。
3、根据批准后的非在编人员聘用需求计划,医院每年可集中组织安排一次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工作。
通过正规的进人渠道,统一组织报名、考试、考核、面试、体检等必备程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4、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人事等职能部门进行用工资格复审,并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综合审定,确定聘用人选。
通过的聘用人选,向全院张榜公示。
5、用人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代表院方与非在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医院委托代理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
医院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非编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招聘岗位及条件由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应聘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四)体检;(五)公示及录用。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非编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非编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非编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非编人员应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医院对非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非编人员续签合同、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非编人员晋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考核合格;(二)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三)工作表现优秀,有突出贡献。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非编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非编人员工作表现,可续签合同。
第十七条非编人员违反合同规定或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医院对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非编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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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卫生系统各单位:
随着医改工作的推进,各项惠民政策不断深入,我区卫生系统各医疗单位就医患者数量急剧增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对不足(短缺),各医疗卫生机构都采取聘用相应数量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保障医疗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完善非在编用工人事管理机制,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科学管理,规范卫生事业单位用工制度。
特对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卫生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是指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不占单位事业编制的聘用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员工要按照工作所需、节约成本、利于管理的原则。
三、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实行人事管理劳务派遣制。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遵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的要求、资质以及有关约束条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职责。
四、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员工必须具以下基本条件:
l、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2、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3、具备符合工作岗位条件的执业资格;
五、用人单位招聘非在编员工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招聘前,用人单位制定招聘计划,填写《职工招聘计划表》或《招聘职工自然情况一栏表》,上报卫生局备案。
2、确定招聘人选后,用人单位填报《聘用人员确认表》、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表,并连同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聘用人员身份、职业资格证件等复印件、原件上报卫生局人事科审核(证件原件审核后返回),并录入聘用人员管理数据库备案。
六、卫生局负责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履行其职责。
七、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根据试用期考核评价确定聘用或辞退,用人单位及时将确定结果报告卫生局人事科。
八、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应坚持按劳分配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取酬和优劳优酬的绩效工资制,但不得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九、被聘用人员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聘被聘用人员。
十、被聘用的非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者本人:
1、被聘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被聘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或严重损失、严重影响的;
3、被聘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教育、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其他情形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
十一、当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上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和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说明。
十二、本暂行规定下发后,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计划外用工。
本暂行规定下发前,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在编人员要进行清理,若继续使用,应按照本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职工招聘计划表》
《招聘职工自然情况一栏表》
《聘用人员确认表》
《劳务派遣人员名单》
以上表尽量精简或合并,以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