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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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罪数形态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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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犯罪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基本犯罪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有故意: 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 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 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果加重犯与相关犯罪形态
连续犯(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 数种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特点:
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同一的具体故意、 同一的概括故意)
连续实施了数个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 数行为必须有连续性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处罚原则:定一罪从重处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犯罪行为个数不同 在主观要件上表现不同 持续状态不同
法条竞合犯
• 法条竞合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
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具有交叉重合关系 的犯罪。
• 类型: • 包容竞合(诈骗与合同诈骗) • 交叉竞合(诬告陷害与伪证)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 原则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例如绑架或者抢
劫与故意杀人、贷款诈骗与诈骗
• 法律有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如刑法第149
法条竞合犯与想像竞合犯
• 竞合原因:基于行为的样态与基于法
律的规定(动态-静态)
• 竞合内容:罪过的竞合与条文的竞合
(观念-规范)
•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永续犯,是指作用于同 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 续状态的犯罪。
只有一个行为 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是行为既遂以
常业犯
常业犯,指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 罪。

刑法 罪数形态

刑法 罪数形态

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 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 业犯和营业犯。(如以赌博为业为常业犯;多次非 法行医为营业犯)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是典型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
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如为报复故 意开一枪击毙一个同时伤另一人,该行为即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七章罪数形态

►㈢
吸收犯 ► 1、概念——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 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 2、吸收犯的要件 ► A、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 B、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b、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c、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3、处断原则——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 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益标准说——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的个数 为标准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评价:完全 无视行为与构成要件在犯罪成立上是不可或缺的。 犯意标准说——以犯意为标准判断罪数是一罪还 是数罪。——评价:完全忽视犯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要件标准说——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个数 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
►㈡
►㈢ ►㈣
►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 A、直接援引刑法分则条文
► B、继续时间的长短——影响量刑
► 4、法律根据——
► 追诉时效(第89条)
► 5、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 A、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是犯罪既遂后,其实
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如:盗窃罪)
► B、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犯罪行为实行终
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 继续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犯罪;二是犯罪实行终 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 C、继续犯与接续犯(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机
会以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 的犯罪形态,如:多次下毒后致人死亡)
► 吸收犯与包容犯的区别
: ► 一般认为吸收犯的前后两个或数个行为之间, 是必经阶段和当然发展的关系。比如伪造假 币后出售的,是吸收犯。 包容犯主要是指两个原本没有联系的犯罪行 为,因为在实际中经常同时发生,立法将其 中一个犯罪写入另一个犯罪中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1. 定义: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2. 基本特征: (1)一个行为:犯罪构成行为 (2)触犯数个罪名 3. 例子:盗窃电线、一行为数结果 4. 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5.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和联系
(1)罪数关系VS法条关系 (2)案件事实VS法律规定 (3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 2. 基本特征: (1)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2)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 基本犯是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逃逸致死) 对结果至少有过失 (3)加重的法定刑 3. 例子:故意伤害致死、绑架致死 4. 处罚原则:一罪加重刑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转化为故意伤害 (6)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
二、结合犯(法定)
1. 定义:甲罪+乙罪=丙罪 2. 基本特征: (1)数个独立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 (3)法定 3. 例子:(日)强盗杀人罪 4. 处罚原则:一罪
三、牵连犯
1. 定义: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 系,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2. 基本特征 (1)一个犯罪目的 (2)数个独立行为 (3)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3. 例子:伪造印章以诈骗 4. 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5.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6. 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受贿后枉法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 定义: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 基本特征: (1)犯罪行为持续 时间上连续、未间断、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
继续 (2)一个故意 (3)侵犯同一构成内的法益 3. 例子:非法拘禁罪 4. 处罚原则:一罪

第七章-罪数形态教学文案

第七章-罪数形态教学文案

• 持续犯(继续犯)
行为犯即遂 行为持续状态
注意:1、限于行为犯 2、以一罪直接处理
3、区分接续犯(徐行犯)---行为人
在时间、场所非常接近的条件下,出于同
一或继续的犯意,利用同一机会,数次实
施了同一种犯罪行为,最终完成同一罪名 的认定。
•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基本行为既遂
加重结果
内涵 :刑法规定的在基本行为既遂后又发生的严重后果而加 重其法定刑的 犯罪形态。
包括: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 刑法体现:303条,336条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
内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罪名相同的数个
行为,每一个都单独成罪。
特征:1、连续实施了数个行为;2、每一个行为都单独成罪;
3、数个行为的罪名都相同;4、这些行为是在同一或概括的 犯罪故意支配之下。 处理:以一罪从重处罚。
• 1997年10月7日晚,杨某伙同李某等三人
开货车到济南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门塔,用特制的工具将防撬锁头撬开, 把四门塔内的四尊佛像之一,即东面的香 积阿措佛的佛头砸掉盗走。后这四案犯将 佛头卖掉得赃款58000元。
想象竞合犯示例3(在共同犯罪)
• 1999年1月中旬,邓某接受雷某的委托,
• 1997年冬天,当小英第4次怀孕时,纪某
逼迫其妻和自己一起在自家床下秘密挖建 了一个长2.2米,宽、高1.3米的长方形地 窖,并将小英关进这个地窖达4个多月,让 她必须把孩子生下来。1998年初,严重的 营养不良和地窖里恶劣的环境,使小英早 产一男婴。不久,孩子夭折。小英高烧不 退,昏厥不醒,纪某才将其送回家。后小 英在母亲的一再追问下才使这一事件真相 大白。
相同行为的罪数形态示例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 2、想像竞合犯 • (1)概念与特征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 A.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 B.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2)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按“ 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但是,如果刑法另 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链接:
• (02卷二)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 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 虐待致人死亡 •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 ( 05卷二)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 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 达到 180 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 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 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 3、吸收犯 • (1)概念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如下: • A.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 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 (2)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 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 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 标准 ) •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以对行为人 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 罚为标准 ) •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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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
一、概念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是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二、法规竞合适用原则: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②重法优于轻法
三、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①法规竞合一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往往数个罪过和结果。

②产生原因不同,法规竞合由于法条内容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想象竞合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一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③犯罪构成不同。

法规竞合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包容关系④处断原则不同。

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只有一条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触犯的数法规均可适用其行为,依“从一重处断”原则。

吸收犯与牵连犯易混:
1、掌握牵连犯吸收犯的典型例子
2、牵连犯数个行为相对独立,吸收犯数个行为之间无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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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 ►

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 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 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2、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 特殊规定。 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 使用的,以盗窃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 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 罪处罚。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 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 ►
1 3.
2.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意义 ► 一、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是否构成
有利 准确 定罪
此罪与彼罪
有利于 适当 量刑
一罪、数罪
二、罪数判断标准
犯罪 构成 标准说
法益 标准说
犯意 标准说
行为 标准 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 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 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 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 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 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 继续犯 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2、法定 结合犯 的一罪 惯犯。 3、处断 连续犯 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说明
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 实践对同种数罪一般不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主张数罪并罚,而将其 作为一罪的从重或加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 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但 是,根据我国刑法第70 罪 条和第71条的规定,同种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 数罪必须并罚。 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
认定的。 ► 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 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如行 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二个人杀死,就 是单纯的一罪。 ► 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 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 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 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 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当然也有 例外)的情况。(罪数不典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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