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赋税理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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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研究生姓名:文芳;导师姓名:黄竹胜教授;学科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年级:2003级【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

税收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一般由国家授权政府向纳税人征收,这就涉及到政府征税权的问题。

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税法、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中拥有的国家权力,即是有关征税行政方面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不得不承认滥用行政权力、不依法办事亦比比皆是。

政府征税权的行使也不例外。

政府通过履行征税职权,完成国家的征税委托,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但与此同时,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征税、随意侵害和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现象也频繁发生,严重地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因此,本文通过深入探讨征税权的公法规制,寻求规范政府的征税权,督促政府依法征税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这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以及促进宪政建设都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各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将国家的税收分配论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视行政权力在征税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容易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过去理论界多侧重于税收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放在告诉政府怎样征税,如何有效地征税,最终目的是实现向政府提供政治建议,指导政府制定税收计划、完成税收任务,而规制征税权的专著或论文比较少。

因此,本文欲借助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一般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判断方法和逻辑思维方法等试图在宪法层面和行政层面寻找规制征税权的办法和途径,为我国税收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从而促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全文约47000字,共分为五章。

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征税权与征税正义。

赋税思想归纳总结

赋税思想归纳总结

赋税思想归纳总结赋税是国家政府向个人和企业征收的一种财政收入。

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赋税思想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的一系列原则和理念,这些思想为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本文将对赋税思想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加深对税收制度的理解与认识。

一、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赋税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

税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实现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社会的公平分配。

具体体现为纳税人应当根据其能力和财富状况衡量纳税的大小,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做到公开透明,纳税人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赋税制度应当能够有效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税收应当合理激励个人和企业的生产和创造、投资和消费行为,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减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从而提升了经济的整体效率。

三、简化税制原则简化税制是指税法应当简明扼要,并减少税种和税率的多样性。

过于复杂的税收制度容易产生漏税和偷税行为,也给纳税人增加了税务申报和缴纳的负担。

因此,简化税制是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差别化税收原则差别化税收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如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发展情况,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征收不同的税率。

差别化税收既能够刺激经济发展,又能够照顾到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五、内外兼顾原则内外兼顾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应当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要求。

在国内层面,税收制度应当保持稳定,不断改革完善,追求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统一。

在国际层面,税务政策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保持一定的协调。

总结起来,赋税思想贯穿于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

公平公正、效率、简化、差别化和内外兼顾是赋税思想的主要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加深对赋税思想的认识,提高税收法律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亩均税收税法的权威性、税收的强制性无不以税收权力为保证。

因此,税收法治不是要不要税收权力的问题,而是怎样把税收权力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其既发挥作用,又被控制在一定限度的问题。

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治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承担着国家权力的授予任务,即授权功能;另一方面承担着对权力的限制、制约和监督的任务。

因此,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就应该从授权和限权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税收权力授予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

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问题上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其中包括有两层内涵:一是从实质要件上,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取得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这一实质要件的深层本质是人民利益,其权力形成是人民主权。

二是从形式要件上,一切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即法定授权,它否认、排除和摒弃以其他各种非法治方式取得的权力,即权力法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上述实质要件解决了权力的本质问题,而形式要件解决了权力取得的方式问题,只有权力来自于人民,取得于法律,才能说它具备了合法性,因而才具有法定效力。

从授权与限权的相互关系看,授限是限权的前提。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滥用权力、越权等行为,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权力的法定权限不明确,存在有许多权力漏洞,因而为权力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

最后,从权力机制和权力主体的权力意识来讲,理论上的逻辑是:当国家法律在授予某一权利主体以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

因为当一定范围权力的授予明确后,就告知权力主体只能在该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该权力规定范围,便是越权。

这样便于权力主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定权力和职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授权对实现法治至关重要。

权力由国家法律授予和确认,可以解决权力合法来源和取得问题,也可以排除其他非法治的权力获取途径,这是法治社会对权力的第一要求。

从税收权力看,在权力授予的实质要件上是明确的,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政法是调整国家⾏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与⾏政法有着⼗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政法的⼀般特征:第⼀,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或⾃然⼈之间的法律关系;第⼆,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总是国家;第三。

体现国家单⽅⾯的意志,不需要双⽅意思表⽰⼀致;第四,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般都按照⾏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进⾏。

因此有⼈认为,税法属于⾏政法法律部门。

然⽽,税法虽然与⾏政法联系密切,但⼜与⼀般⾏政法有所不同。

第⼀,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向国家的⽆偿单向转移,这是⼀般⾏政法所不具备的;第⼆,税法与社会再⽣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度是⼀般⾏政法所⽆法相⽐的;第三,税法是⼀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来作为纳税⼈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政法⼤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因此,简单地将税法体系归并到⾏政法部门是不够严谨的。

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摘要: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

政治、经济和历史因素的有机作用决定了制度需求和供给,从而催生了当代西方的税收宪政。

税收宪政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供给理论、政治契约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其实践价值体现在对税权的约束、税收民主构建、税收价格属性及税收监督机制等方面。

关键词:税收宪政;制度;契约;税权;财政民主一、税收与宪政的联动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标志,从静态意义上,宪政是一整套制度安排。

其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

从动态意义上,宪政是一种运行过程,通过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从根本上说,宪政的目标不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而是通过对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

从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看,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对现代国家起到支撑性的作用。

在封建时代,国家社会职能并不发达,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且国家拥有相当一部分官产作为其财政收入的来源,税收的意义并不凸显。

而在现代国家,国家是无产者,其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于是国家就成为租税国家。

在租税国家,国家经由税收权力的行使,将公民的部分财产权转换成公法上的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现代经济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

通过税收,国家才得以正常运转。

其次,税收是现代国家履行公共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干预调控很大程度是通过财政政策实现的,而税收则是最为常用而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对产业结构、消费取向等进行有效的引导。

再次,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

国家通过税收直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使国家成为社会财富分配关系中最有影响力的主体。

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决定了税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它必然成为作为现代国家合法性基础的宪法所规范的重要领域,这也使得宪法成为了国家税权合法性直接来源。

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

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

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
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的关系
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规律以及经济政策等相关问题的学科。

而赋税原理则是在政治经济学中,研究如何合理地对社会成员征税的理论。

在政治经济学中,赋税原理被认为是构建公平、合理的税收体系的基础。

赋税原理关注的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以此为依据制定税收政策,并通过税收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赋税原理首先强调公平原则。

税收应当根据个人或企业的能力征收,即所谓的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承担相应的税负。

这个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避免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的负担不均。

其次,赋税原理着眼于经济效益。

税收应当在尽量减少对经济影响的前提下征收,以避免过高的税收压力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合理的税收政策应当促进经济增长,激励创新和投资,提升生产力和就业水平。

另外,赋税原理强调合法性和透明度。

税负应当通过透明的程序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避免政府滥用税收权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治经济学家通过研究赋税原理,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政府可以根据赋税原理的指导,制定合理的税制和税率,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治经济学家也致
力于分析现实中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探讨其合理性与有效性,以提出改革建议。

总之,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密切相关,赋税原理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研究者分析和评估税收体系提供了框架。

通过遵循赋税原理,政府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双重目标。

浅析古代赋税法律制度

浅析古代赋税法律制度

变革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O9(o90 .4.2 10.522o ) 150 6
调征收赋税, 有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 , 庸” 故又 、源自中国古代赋税法律制度的简概
赋税徭役既是古代国家剥削农民和其他劳动人 民的手段 , 也是它 称“ 租庸调制” 。中唐之后, 租庸调制出现多种弊端 , 而不可能彻底推 赖 以生存的基础 。自国家产生起便 出现赋役制度 。‘ 孟子 - 滕文公》 行的均 田制又遭破坏。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 ,推行两税法 。据
收 的人 头 税 。
朝廷 向各地推广 一条鞭法” 的改革。 一条鞭法” “ 有利于简化税制 、 平 均税额, 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 收方式。 一条鞭法 “ 也
两汉之后, 各代为适应形势需要 , 对赋役制度均有所改革 , 北魏 的
均 田制和租调制。 在十六 国时和北魏初期, 北方很多大地主都占有大 将 一部分徭役转化为按人丁征的 丁银 成为一项人头税 . , 清初的赋 量土地。地主占有过多的土地和劳动力, 对封建经济的恢 复不利 。 孝 役制度沿袭 明朝, 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 。 旧的赋税制度使农 民 文帝主客给事中李安世提出均 田制 , 孝文帝于太和九年( 公元 45年) 8
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 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 。两税法“ 置两税 以总之” 将各种名 目的赋税 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 中, 以一其 , “ 名 , 并规定, 若有“ 此外敛者 , 以枉法论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 , 田 。 按 亩交纳地税, 取消租庸调和杂税、 杂役。人无丁中, “ 以贫富为差” “ 。 惟
《 云梦秦简》 记载的法律中, 有关于商鞅变法后秦国赋役制度转
变 。 内容看 , 从 秦的赋役名 目繁多, 田地税 占主要地位。 秦还有户赋、 属于资产税和田赋性质的两税 已截然不同, 仅只保留了唐代夏秋两季

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与财政管理

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与财政管理

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与财政管理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和财政管理反映出中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

自古以来,赋税制度一直是财政管理的核心。

它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权力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回顾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和财政管理,探讨其历史变迁及对现代中国财政管理的启示。

一、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此时期的税收主要是靠宜、赋、租等形式收取。

周朝时期,贡赋制度逐渐形成,这种制度就是以土地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即按土地面积和地力征税。

此后,历代的赋税制度都是在贡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的。

汉代时期,贡赋制度被改为均田制,即按照每家农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划分等级,然后征收税赋。

唐代时期,新府制被引入,将土地面积和收成的收入纳入税收范围。

在宋代,保甲法和坊田制被引入,使赋税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元代时期,赋役制度和捐输制度同时存在。

赋役制度是以手工和口粮的形式征收税赋,捐输制度则是以货物、绸帛等物质的形式缴纳税赋。

而在明代时期,赋役制度逐渐被取消,民间征收方式也被限制,王朝对税收的控制力更加地强化。

清代时期,兵、粮统制逐渐成为赋税的主要形式。

在这个时期,大量的钱粮缴纳给了官府,压缩了民间经济发展的空间,使得中国的社会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

二、中国现代赋税制度和财政管理在近代中国,赋税制度和财政管理实现了重大变革。

由于中国遭受了不同类型的侵略,政府在进行现代化的同时,也需要重新开展财政和赋税的管理工作。

中国现代的赋税制度建立在土地、消费、增值三大类别上,其中土地税是一种体现出地区资源禀赋和生产力特征、针对土地价值的税收;增值税则是一种基于商品交换、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税收;消费税则是适用于商品最终消费时的税收。

这些税种的使用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财政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现代赋税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许多好处。

首先,这种多税种的赋税制度可以有效地实现公平、公正的纳税制度,取得国家发展的准确评估和预测功能。

中 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 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赋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历经了漫长的岁月,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对国家的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夏商周时期,赋税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当时的赋税主要是以贡赋的形式出现,即诸侯、方国向天子进献土特产和珍宝。

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较为简单和粗糙,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逐渐确立,各国纷纷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

例如,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按亩征税,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阶段。

秦国商鞅变法中的“废井田、开阡陌”,也对赋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农业的发展,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赋税制度。

秦朝的赋税沉重,包括田赋、口赋、户赋等。

农民不仅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粮食,还要承担繁重的徭役和兵役,这也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汉朝初期,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田赋税率较低。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汉朝的赋税制度逐渐变得复杂,除了田赋外,还有人头税、财产税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繁,社会动荡,赋税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一时期主要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租和调。

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临时性的赋税,如“杂税”等。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隋朝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保证了农民有一定的土地,同时规定了农民的赋税和徭役负担。

唐朝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行租庸调制。

但到了唐朝中期,由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

于是,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推行了两税法。

两税法以资产和田亩为主要征税标准,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宋元时期,赋税制度进一步发展。

宋朝实行两税法,但又增加了许多新的税种,如丁税、商税等,赋税负担较为沉重。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朱大旗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朱大旗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朱大旗教授上传时间:2010-4-17 浏览次数:41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字]:税法,基本原则,赋税法定,量能课税,实质课税[正文]: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标准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赋税法律规范,在赋税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的,任何赋税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根本法则或标准。

它是税法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最集中的表现,是赋税立法的基础、税法解释和适用的依据,是税法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对赋税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税法是赋税关系的法律反映,它是赋税经济(实体)关系、赋税征纳(程序)关系和赋税监督保障关系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在法律领域的折射。

而赋税关系作为“公权力”(政治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结果,它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关系—既非纯粹的物质关系(经济关系)、也非纯粹的思想关系(上层建筑关系),而是物质利益关系和思想意识关系的混合体。

因此,调整特定时期赋税关系的税法规范不仅要受一定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深受该条件下居于统治地位的赋税思想、赋税原则的影响。

缘此,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反映该税法所处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也要体现此一时期主流赋税理论、赋税原则的要求。

换言之,税法基本原则首要的确定标准是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环境条件及因此而体现出来的赋税原则。

[1]不过,如同税法并不总是被动、机械地反映赋税关系一样,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赋税原则。

它源于赋税原则,但又应高于、有别于赋税原则。

这是因为,税法调整、规范赋税关系,除了应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外,它还应有法自身的价值标准、自身的价值取向(目标),如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及法的安定性[2]等。

作为税法根本准则的基本原则,当然更应反映法的这些自身价值。

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第二个确定标准—源于赋税原则而又有别于赋税原则[3]。

第三个确定标准是: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于全部赋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当中,并在赋税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的、任何赋税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根本法则或标准。

第13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第13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第三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一、税法的地位(识记)关于税法的地位,我们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

第二,税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

目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关于税法的性质的观点,通说是:税法属于公法。

但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本教材的观点是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法的范畴(这里涉及经济法的性质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论述),是经济法的二级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这些私法的因素主要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

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税法仍然是以公法为主。

我们现在来解决第二个问题,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领会)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现代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不能违背宪法,而且还必须体现宪法中保障公平和正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精神。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应用)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法并不必然构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

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

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

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税收基本法》已经列入中国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长久以来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低的“法律倒置”现象有望就此解决。

《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将开启中国税收法治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它对于规范征税权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税收法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沸沸扬扬的立法建议和制度设计中,《税收基本法》中仍存在着诸多基本问题需要厘清。

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制定的法律又有所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普通法。

前者的效力要高于后者。

然而,“基本法”是在法理上的一种称谓,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

但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因为只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无需标注“基本法”,在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中都有“某届全国人大某次会议通过”的明示,其意自现、不言自明。

相反有“基本法”的字样反而是画蛇添足。

如果刻意为之,则会出现所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称为《…… 基本法》,所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称为《……普通法》的局面。

这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全国人大立法不使用“基本法”字样作为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立法惯例。

[2]而此次已经列入立法规划的税收立法中,人们众口一词称为《税收基本法》,其用心良苦、诚心可鉴。

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立法主体,以解决我国以往税收立法效力等级过低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大可不必。

这样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

因为,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法律中就没有标明“基本法”或“普通法”的字样。

关于威廉.配第《赋税论》的税收思想研究

关于威廉.配第《赋税论》的税收思想研究

关于威廉.配第《赋税论》的税收思想研究【摘要】关于威廉·配第的《赋税论》,现有文献谈及更多的是作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论、地租论、利息论等,在税收方面却谈及甚少,只谈及税收原则,并将这些理论奉为经典。

其实,这些经典,并非作者的核心思想。

作者的核心思想正在其书名《赋税论》中的“赋税”二字上。

本文旨在研究威廉·配第《赋税论》的税收思想。

【关键词】威廉·配第;《赋税论》;税收思想威廉·配第在其《赋税论》中,通过公共开支及相关问题,应对什么征税以及应设立什么税种和以什么方法征收,及英国当时各种税收及名义上不是税、但实质是税的各种财政收入和其他社会现象,向读者全面呈现了其税收思想。

1.公共开支及相关问题在作者看来,“公共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国防费;行政官员的俸禄;神职人员的神职薪俸;教育经费;孤儿抚养费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补助费;兴修水利等基础设施经费。

公共开支加重的原因有:民众因怀疑所收赋税没有用到该用的地方而逃税,因此而引起征税成本的增加;强迫人民只能用货币形式交税,而不允许用实物代替;征收权含糊不清;人口稀少,特别是劳动者和工匠严重缺乏;战争;宗教等。

国民不愿意承担赋税的原因在于:赋税过重;赋税不公;税收没有用在该用的地方;纳税环节选择有误;征税权不明确;人口过少,从而导致人们负担的行政经费加重;货币短缺;纳税形式单一而不灵活等。

”①上述内容,可以归结为公共开支及其相关问题。

公共开支是税收产生的根源即为什么国家要有税收。

按照作者的思想,税收源于国家公共开支。

其相关问题:即公共开支加大及国民不愿为此纳税的原因。

令人叹服的是,作者所述在今天依然切中要害。

2.应然上的征税对象、税种及征收方法有公共开支,就须有公共收入。

作者讲述了公共开支及相关问题之后,思路转向应然层面的公共收入问题。

即在作者看来,国家应对什么征税和应设立什么税种及该如何征收,以满足公共开支需要。

关于应对什么征税,作者认为,“应对非劳动所得——利息征税。

关于赋税的制度

关于赋税的制度

关于赋税的制度赋税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和企业征收的税款。

赋税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赋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意味着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合理确定税率和征收方式,确保每个纳税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税款。

赋税的目的包括满足国家财政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能够支持国家开展各项建设和社会福利项目,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

同时,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也可以促进合理的财富分配,减轻贫富差距,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平性。

赋税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首先,税务部门需要制定税收法规和政策,明确税收对象和税率等相关事项。

其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税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如及时缴纳税款、申报所得等。

税务部门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确保税款的准确征收和监督。

赋税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和适应发展需求的过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需要对赋税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例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国际税收合作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结合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和发展方向进行调整,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在赋税制度的实施中,纳税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和信息,并对自己的税款进行合理的申诉和监督。

同时,纳税人也有义务按照法定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的来说,赋税制度在国家的财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同时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只有建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赋税制度,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征收和良性循环,为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赋税论读书笔记

赋税论读书笔记

赋税论读书笔记《赋税论》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一本经济学著作,其中与财政政策有关的章节在经济政策制定中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阅读《赋税论》并做相关笔记,探讨斯密的经济学思想以及在当今财政政策制定中的借鉴意义。

首先是斯密的财政理论。

他认为,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应该在时间上平衡。

如果财政收入远高于支出,政府应该减税,或者增加支出以回笼资金,从而平衡财政;反之,如果支出远高于收入,政府应该削减支出或者增加税收,以实现财政平衡。

这种思想在今天被称为“财政波动权”,即政府应该对财政平衡自行决策,而不是追求财政平衡的极致。

其次是斯密如何看待财政政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财政政策和经济增长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他提出的“一招三联”理论即政府用最少的税收或财政支出,达到最大的产出或GDP。

这种思想在当今人们的思考中也十分重要。

从现实出发,财政支出或税收的政策制定必须兼顾经济增长,应当以有效控制为前提,实现财政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斯密对税收的收取时间、方式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支持税收应当在时间和方式上,避免过于负担民众。

他提出的税收应该在交易过程中收取,这减少了纳税人的成本,减少了税收逃漏的可能性。

他还提到了不应该全面追求税收公平的问题,他认为税收的曲线最优点是财富最大化,而不是收入最平等。

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即政府应当坚持平衡财政和经济民生的关系,不应追求“以平等为名义的公平”。

总之,《赋税论》是斯密在财政政策制定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一本英国经济史上极为重要的书籍。

在当今发展趋势下,其思想也需要借鉴,为政府未来的经济政策制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引用赋税论

引用赋税论

引用赋税论
引用赋税论是一种财政政策理论,主张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经济的发展。

该理论最早由法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在19世纪末提出,他主张对土地征收高额税收,并将这些税收用于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从而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引用赋税论的基本思想是,土地是自然资源,其价值不应该由个人所有,而应该由整个社会共同享有。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征收高额的土地税来收回土地的价值,并将这些税收用于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以减轻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困现象。

引用赋税论的理论基础是地租理论,即土地的价值是由土地的自然特征和周围社会环境共同决定的。

因此,政府通过征收土地税,既能收回土地的价值,也能调节社会的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引用赋税论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主张的公平和发展也符合社会的普遍期望。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引用赋税论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综合考虑税收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可行性,并确保税收的使用能够真正起到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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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论读后感

赋税论读后感

赋税论读后感《赋税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名著作,也是他最重要的一部作品之一。

这部著作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独到的见解,对当时的赋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状况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对后世的政治经济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赋税论》中,孟德斯鸠首先对赋税进行了定义和分类,他认为赋税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维持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

他将赋税分为三种类型,公共赋税、特别赋税和间接赋税。

其中,公共赋税是由全体公民按照其财产状况和能力共同承担的税收,用于国家的一般开支;特别赋税是由特定群体或个人承担的税收,用于特定用途;间接赋税是由商品的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税收,通过商品的价格来实现。

孟德斯鸠在《赋税论》中还对赋税的原则和税率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赋税应当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应当根据个人的财产状况和能力来确定税率,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税收。

他还提出了“能力原则”,即税收应当按照每个人的能力来征收,以确保贫富之间的公平和正义。

在对赋税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以改善当时的赋税制度。

他主张取消特权阶级的免税权,实行统一的税法和税率,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措施,以确保税收的有效使用和国家的正常运转。

通过对《赋税论》的阅读,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孟德斯鸠对赋税制度的深刻思考和独到见解。

他不仅对赋税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以改善当时的赋税制度。

他的思想和观点对后世的政治经济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当代的赋税制度和税收政策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通过对《赋税论》的阅读,我对赋税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对税收政策和税收改革也有了更清晰的思考和认识。

我深刻地认识到,赋税是国家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

只有通过公平和公正的赋税制度,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赋税制度概论

赋税制度概论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重点提示】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

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赋税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趋势:①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③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变化。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在现代社会,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作用与此类似,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借鉴。

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

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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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税理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摘要】赋税理论随着国家性质,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赋税理论影响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变化。

本文详细分析了税收理论动态发展过程中重要的赋税理论对行政法律关系建立的影响。

【关键词】赋税理论;税收契约;行政法律关系
早期赋税理论仅仅只是附属于传统行政法,没有独立地位。

由于税权派生于国家权力,税收法律关系本质是单方权力关系,因此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当然地享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赋税理论研究的深入,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制度建立的指导准则,也是税收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依据。

在现在赋税理论的影响下,服务行政观念的逐步确立,柔性、富含民主精神的行政方式被广泛运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提升。

一、早期赋税理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影响
“税收权力关系说”是早期赋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理论最早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提出。

该理论指出税收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力关系,税收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职能而发挥作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人民隶属于国家,国家主权至上,而税权作为国家主权的派生权力既印证也进一步催化了该权力关系。

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人民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地位,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件所做出的行为是发生公法上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

很大程度上,行政主体均可以单方的意思形成法律关系。

根据早期赋税理论,国家机关向人民征税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以单方面意思作出的行政决定。

人民作为行政客体,仅享有对征税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并且只有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否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也不停止其执行。

此与私法上的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对等的意思力,两造之争必以民事判决确定后,才能据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相当差异。

受传统国家学说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影响,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方式之一具有无偿性。

也正是由于税权派生于国家权力,税收法律关系本质是单方权力关系,因此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当然地享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以行政机关为重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手段;强调相对人的义务。

而不是以相对人为中心来设计各项行政法律制度,以确保相对人行政权益的实现。

二、赋税理论促进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衡关系的建立
近现代税收契约论取代了国家分配论。

税收契约是人民与国家间解决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形成的契约。

传统的赋税理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权力关系。

而契约则强调当事人是平等的,没有哪一方只享有权利或者义务。

契约关系往往是相互的,一方的义务保障的是另一方的权利。

税收契约可以被解释为人民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向国家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而国家则以履行国家职能来保障人民对于秩序的需求。

人民让渡部分自然财产权利完全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并且人民也没有失去该权利,只是这部分权利转化为寻求国家的公权力救济,促进自身福利水平的权利。

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人民与国家处于平等地位,国家无权以单方意思作出征税决定,甚至人民作为纳税人,对于该税收财政收入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以防止公权力滥用。

由此,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再仅仅只是被管理者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衡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税收契约能否履行取决于纳税人而非国家,而税收契约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又影响着纳税人是否遵从税收。

税收契约论认为,国家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唯有如此纳税人才能遵循自由意志行使权利满足自身需求并且自愿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按照传统税收权力关系理论,纳税人处于行政客体地位,没有自由意志可言,履行了义务但不能保障获得权利,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税收不遵从现象,此时更加不利于国家征税,只会徒增行政管理成本。

税收契约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平衡权利义务。

纳税人享有的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对征税机关权力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提升。

早期赋税理论深受传统行政法学的影响,认为税权来源于国家权力,税收法律关系自然是一种权力关系。

在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处于支配地位,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作出征税决定,而纳税人作为行政客体服从命令便是其唯一合法行为。

在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平衡的状态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一种对抗关系,该关系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既不利于统治阶级也无法实现人民对自身需求的满足。

但到了近现代,随着税法逐渐独立于行政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学者对于国家管理与国家权力更加深刻的认识。

税收契约,税收公平原则,税收遵从理论以及税收债务关系说等理论应运而生。

这些理论充分结合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变化,指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已发生实质变化,平衡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J].法学,2001(2).
[2]蔡昌.契约视角的税收筹划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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