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GuidelineofEnergy-avingaementonCivilBuildi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2目次3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806-89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篇: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35号【颁布时间】2010-08-24 【实施时间】2010-10-01 【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浙价服〔2013〕84号
浙价服〔2013〕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规定的标准平均降低20%,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后,上下浮动幅度仍为20%不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按降低后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附件
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节能审查和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明确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
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概况;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耗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障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和审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包括建筑整体节能设计、设备节能设计、供暖制冷系统的节能设计、以及建筑外墙节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关注建筑材料的可再生性、节能性、环保性等因素,并且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以能源消耗的降低程度、建筑节能指标的达标情况等为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建筑功能、使用寿命、投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三章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在项目设计完成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主要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方案、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终审主要对初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同时对能源利用方式、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设计方案真实可行,能够达到节能效果。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并明确是否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设计,直至满足相关的节能要求方可通过审查。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和审查过程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浙江省标DB33 1105-2014
备案号:J12847-2014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XX-201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Green design standard of civil buildings2014-xx-xx 发布2014-xx-xx实施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Application standard for renewable energy of civil buildingDB33/10XX-2014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源空调研究所浙江省能源与核技术应用研究院参编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x 年xx月xx日xxxx出版社2014 年杭州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4章和2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要求等。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源空调研究所浙江省能源与核技术应用研究院本标准的参编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靖华王其坤周鑫发张敏敏李志磊冯百乐杨毅李平王小红于勤勇戴敦颐郑科丰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景政治赵宇宏李光华杨彤钱樟有张顺宝林胜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要求 (4)4.1公共建筑 (4)4.2居住建筑 (5)附录A (6)附录B (9)附:条文说明 (1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3)4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for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s44.1 Public buildings (4)4.2 Residential buildings (5)Appendix A (6)Appendix B (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0)1 总则1.0.1 为促进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提高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经济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竣工能效测评方法 (3)3.1 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3)3.2 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3.3 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3.4 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5)4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8)本导则用词说明 (9)引用标准名录 (10)附录A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11)附录B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311 总则1.0.1 为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并编制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
1.0.3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50000㎡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测评适用本导则。
也适用于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进行改建,并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
1.0.4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建设单位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签订节能评估合同时,应约定竣工能效测评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0.2竣工能效测评主要工作包括: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2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3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2.0.3 建设单位应向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2 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4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设计变更文件;5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合同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合同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评估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节能设计、施工过程的节能监督、能效测试以及节能效果的评估等。
具体事项根据甲方需求及乙方服务能力确定。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工作。
2. 乙方应组建专业的评估团队,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进行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3. 乙方应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书面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评估结论、建议及改进措施等。
4. 乙方应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总金额的百分之___作为预付款。
评估工作完成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3. 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发票。
五、合同期限及进度安排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评估工作应于合同生效后的______个月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延长评估时间。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在进行评估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以及评估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工作,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按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机构可以承接所有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三类机构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第七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类评估机构:具有十五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同时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另外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和建筑物理(或建筑材料)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七人;二类评估机构:具有十二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机构备案条件。
各地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申报新设立评估机构和备案证书换证时,申报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评估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重复使用。
对于新增的节能评估机构,各市建设部门应当在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我厅报备。
节能评估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书和编号。
二、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督促节能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材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服务水平。
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前沟通指导等方式,积极探索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方法和路径,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要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低价无序竞争,确保评估质量。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7-11-30【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标准制定)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 of Energy-saving assessment on Civil Buildings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5节能评估的原则、方法与基本内容;6节能评估相关资料及分析;7节能评估要点和要求;8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格式。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本导则属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310027)。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目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2)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10)6 节能评估相关资料及分析 (16)7 节能评估要点 (19)8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格式 (29)附录A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9)附录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51)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 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4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个体工商户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浙江省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日期】202x-08-20【生效日期】202x-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八月二十日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中的常见问题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中的常见问题作者:万志美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0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节能评估项目的汇总统计,列举了节能评估工作中评估对象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设计、结构选型及体系设计、主要用能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利用、风环境、热环境等方面的常见问题,希望能为设计工作者完善节能设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常见问题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背景2011年9月13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等相关规定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83号文件,文件要求于2011年10月6日起开始执行民用建筑项目(主要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温州地区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就此展开。
本人所在的温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也因此成立了下属公司——温州建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取得一类评估机构资格,开展了节能评估工作。
本人于2012年3月调入该公司,至2012年底,已经完成30余个(温州地区)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小结,供设计人员参考,以减少类似问题的出现。
节能评估工作的依据和内容节能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及其他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本文对此不进行详细描述。
根据《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浙江省节能评估工作主要是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具体来说,就是对设计方案(主要为初步设计方案)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设计、结构选型及体系设计、主要用能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利用、风环境、热环境、建筑能源消耗总量预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及建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民用建筑节 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绿 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 由: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 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 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 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 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 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 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 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
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
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 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 审查。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 内容:
整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名单(第一批)
浙江省民用建筑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浙江省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送审稿)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竣工能效测评的工作程序;5竣工能效测评的基本内容与方法;6竣工能效测评要点和要求;7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的编制格式。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竣工能效测评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竣工能效测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本导则属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政编码:310006)。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参编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浙江建科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赵宇宏林奕王建民金睿丁继财方铭目次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 (3)4 竣工能效测评的工作程序............................................. ..................... . (9)5 竣工能效测评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 (12)6 竣工能效测评评估要点和要求 (14)7 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编制格式.............................. (19)1 总则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科学性,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实施日期】2021.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行为,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按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机构可以承接所有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
的节能评估业务;三类机构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
第七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类评估机构:具有十五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同时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另外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和建筑物理(或建筑材料)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七人;
二类评估机构:具有十二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建筑、暖通、电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同时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另外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和建筑物理(或建筑材料)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七人;
三类评估机构:具有十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
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建筑、暖通、电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建筑和暖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另外具有建筑、结构、给排水、建筑智能化和建筑物理(或建筑材料)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前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上限为六十五周岁,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的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及股份情况说明),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证明;
(三)办公场所证明;
(四)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的专职申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等材料复印件;
(六)节能评估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有通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节能计算和建筑风环境、建筑热环境模拟评估软件,以及相关专业设备的证明;
(八)节能评估工作质量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性质、注册资金和股东发生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二条已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名录中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督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名录中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二)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
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