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内河船舶防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
( )船 公 司 、 员 的防 污 染 意 识 淡 薄 。 目前 5 船 从 事 内河 船舶 运输 的 大多为 个体 船舶 , 主 、 员 船 船
用潜水 泵 放在机 舱 里打舱底 水 ; 而对 于 生活污 水 ,
只有 少部 分船 舶安 装 了生 活 污 水 处 理装 置 , 大 绝
部分船 舶 生活 污水 直 接 排 放 ; 有 许 多 私人 船 主 还 没有 将洗 舱水 存放 到污油 水舱 , 是偷 偷排放 , 而 使 防 污设 备 使用 率和 排放 达标 率都 不符 合要求 。
国 内河 运输 船舶 约 有二 十 多 万 艘 , 舶在 营运 中 船 产生 的 大量 的废 气 、 污 、 油 垃圾 、 学物 品 和 生活 化
的要求 。例如 目前 对 内河 船 舶 的 防 污管 理 , 本 基
上局 限 于港 内管 理 和 静态 管 理 , 港 外 船舶 则 由 对
污水 已成为 不可 忽视 的水 污 染源 。如何 加强 内河
通 过对 大量 的 内河 船 舶防污 染设 备配 备及使 用情
1 我 国 内河船 舶 防 污 染 管理 现 状
( )相 关法 律 、 规 建设 滞 后 。我 国 内 河 船 1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6.01.29
•【文号】海船检〔2016〕48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
海船检〔2016〕48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便利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方案》控制要求在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需要换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作
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对每批次燃油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留存备查,已经检测的燃油又经调和或者与其它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检测。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依法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应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及应对措施
运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要 提 高 内 河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施 的质 量 。从 内河 船 舶 的 实 际 情 况 出发 , 研 究 出 操 作 使 用 简 单 、方 便 ,工 作 安 全 可 靠 的 经 济 实 用 型 的 防 污 染 设 施 ,减 轻 日常 维 修保 养 的 工 作 量 ,确 保 防 污 设 施 的 使 用
“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防 , 全 面 指 导 和规 范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使 执 法 人员 在执 法过程 中真正做 到有 法可 依 。
并 根 据 实 际需 要 与 国 际 接 轨 ,将 国 际 公 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核 机 制 , 定 期 开 展 船 员 防 污 染 培 训 , 同 时 对 内河 散 化 船 、 内 河 液 化 气 船 、 内河 油 船 船员 进行 安全 知识及 安 全操作 专项 培训 , 发 专 项 证 书 ,持 证 上 岗 ;对 于 内河 船 员 培 训 机 构 也 要 加 强 管 理 ,提 高培 训 质 量 ,提 高内河船员素质。 提 高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水 平 。对 监 督 管 理
的 签 发 和 管 理 ,一 旦 发 现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备
的 状 况 与 证 书 内 容 不 符 ,或 该 船 对 水 域 环 境 产 生 污染 时 ,应 禁 止 船 舶 离 港 。
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但是 大 多数 船 员 不会 操 作 使用 , 也从 来 不 用 , 目前在 内河小 型船 舶防污染 方 面的技 术 标 准 、 管理 制度 、 监 油水分 离器 , 船 督 机 制 等 方 面 还 不 完 善 , 其 是 对 于 1 0总 吨 以 下 的 小 型 油 水 分 离 器 装 在 船 上 成 了 摆 设 , 上 产 生 的 含 油 污 水 经 常 尤 5 很 油 轮 、 质 船 、 泥 船 舶 在 生 活 污 水 的 处 理 、 放 , 活 垃 圾 被 船 员 偷 偷 地 排 入 水 中 ; 多 船 员 把 船 舶 载 运 散 装 有 毒 含 木 水 排 生 腐 蚀性 货物时 的洗舱水 直接 排人河 中。 的 管 理 等 方 面 没 有 相 应 的 规 定 , 在 较 大 漏 洞 。 此 外 , 事 存 海
一
尚 长 。 与 此 同 时 , 舶 对 水 域 的 污 染 也 日益 严 重 。 据 统 计 , 船 我 还 不 完 善 。 应 急 能 力 只 是 初 具 规 模 , 不 具 备 防 治 重 大 船 国 内 河 运 输 船 舶 约 有 二 十 多 万 艘 , 舶 在 营 运 中 产 生 的 大 舶 污染 的 能 力 。这 种 局 面 对 于 内河 航 运 显 得 尤 为 迫 切 。 特 船 由 量 的 油 污 水 、 舱 水 、 舶 垃 圾 、 活 污 水 等 的 违 章 排 放 和 别 是 对 于 一 些 内 河 运 输 的 有 害 有 毒 物 质 的 管 理 , 于 缺 乏 洗 船 生 一 事 故 性 溢 油 已 成 为 不 可 忽 视 的 水 污 染 源 。 如 何 加 强 内河 船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设 备 和 措 施 , 旦 出 现 了 严 重 的 污 染 事 件 ,
内河船舶防治污染问题浅析
所以, 隧道在 施 工过 程 中 , 初支 变 形 收敛 , 若 喷 射混 凝土 没有开 裂 ,建议 取 消砂浆 和机械 锚 固类 系 统锚杆 。 系统锚杆 应 以中空注 浆锚杆 为主 , 同时 主要
应考 虑其压 注浆 液 的固化 围岩作用 。
3 中央排水 沟
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 , 存在着施工安全隐患。 另外 由于挖 基均 在 2 以上 , 地 下水 的影 响 , m 受 中央排 水 沟 的施工 质量 很难得 到保 证 。
行 垃圾 和 扫舱 垃圾 。其 中最 主要 的是 生 活垃圾 。生 活垃圾 主要 是船 舶在 营 运过 程 中 由船 员 、旅 客在 生
22 对 船舶 防污应 急工 作 的紧迫 性认 识不 足 .
一
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一般由罐头盒 、一次性餐
具 、 纸 、 料袋 、 废 塑 塑料 瓶 以及 食物 残 渣等组 成 。 1 有 毒液 体物 质 污染 . 4 水 上运输 过 程发 生 的有毒 液 体物 质污 染 ( 以下
简 称 N S 主要 是通 过 两种 途径 发生 的。 是在 运输 L) 一
直以来 , 国家对水上安全的投入整体偏低 , 多
数 地方 政府 对 防油 污应 急能 力建设 没 有实 质性 财政 投入 , 对船 舶 防污 工作 的 紧迫性 认识 不足 。 些海 且 一 事管 理 机构组 建 晚 、 力 少 , 组建 中的办公 地点 及 人 对 海事 装备 投入 全 部财 力 ,在 防污方 面 缺乏必 要 的支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
通 知
(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地通知
(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地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地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地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地,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地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地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地废钢船需要进港地,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地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地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地港口或经国家批准地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地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地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地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地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02
CATALOGUE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设立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 调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
指挥长职责
负责全面指挥应急处置工 作,决策重大事项,协调 各方资源。
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工作,具体负 责现场指挥和调度。
信息沟通不畅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导致部分处置工作出现 延误。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平台。
03
应急处置人员技能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应急处置人员技能水平不高,影响了处置效果。原因主要是日常培
训和演练不足,以及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不完善。
改进措施提出及实施时间表安排
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
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应急 处置预案
CATALOGUE
目 录
• 应急处置预案概述 •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 应急资源准备与调配 • 应急处置流程与措施 • 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 •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 总结反思与持续改进计划制定
01
CATALOGUE
应急处置预案概述
目的和意义
保护水域环境
应急队伍
组建专业的应急队伍,包括指挥、通信、油污处 理、医疗救护等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海事部门如何加强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管
将 对 船 员 进 行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教 育 纳 入
声 防治 来 得 有 操 作 性 。 就 为 海 事 部 门 这 充 分 发 挥 海 事 权 , 强 内河 水 域 船 舶 噪 加 声 污染 控 制 增 加 了 难度 。
l
栏辑 翔 目: 编邹
随着航运经济的 日益繁荣 ,内河航 行船舶不断增 多,船舶噪音与沿河居住环境的矛盾 日 益 凸显 ,文章就海事部门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进行
了分析探讨 。
海事 部 门如何 加 强 内河船 舶噪声 污 染 的监 管
文 I 芳 李
取证 , 难获得处罚的证据。 很 主 要 污 染 源 不易 识 别 、 敏感 区监 对
积极 推 进 相 关 噪 声 污染 防 治法 律 、 标准 的修 改和完 善 。通 过多 种渠 道 , 积 极 推 进 相 关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律 、标
内 河 船 舶 噪 声 污 染 的执 法 主 体 是 海 事 部 门 ( 务 监督 ) 港 。但 这 些法 律 、 规 具 法
内河船 舶 噪声污 染 监管 中存 在
的 问 题
法 律 、 规 不 健 全 , 罚 依 据 不 明 法 处
确 。 噪声 污 染 被 列 为 污 染 的 一种 , 各 在 级 法 律 、 规 中都 有 所 体 现 , 明 确 了 法 并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在法律法规 中明确外 ,真正严格执行的
、
断裂。 对船舶尤其是对运输船舶而言 , 海
事部 门仅 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 ,而 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 ,还需要众多管理 部门把关 ,尤其是环保部 门、发展和改 革部 门、国防科工部 门等具有综合政策 制定权的部门 ,从源头上采取措施 ,杜 绝防噪不达标船舶进入营运市场。 3 、管理手段滞后 ,调查取证 困难。 对船舶噪声污染排放 的认定 ,远 比对工
施。
重庆 市从 2 0 0 7年开始 实施的 “ 宁静行
动” 对船舶噪声污染控制采取 了相应的 , 行动 , 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 民作业行 为。
在 杭 州 、 苏 州 、温 州等 城 市 ,也 采 取 了
1 、立法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
境 保 护 法 》 以 下 简称 《 境 保 护 法 》 第 ( 环 )
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中 产生的废气、废水 、废渣 、粉尘 、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 声振动 、电磁 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 。噪声污 《
染 防治 法》 第 三 十 四 条规 定 ,机 动 船 舶
因船舶违规 鸣放信号而受到相应的处理 。 但海事部门依法调整船舶交通流 ,打击 非法采砂船 等,都在客观上对船舶噪声 污染进行了监督 与控制 。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18
•【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船舶噪音污染维权指南
船舶噪音污染维权指南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整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都给予了相关规定。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防治,各级法律法规都授权给海事部门予以监督与控制,海事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但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控制增加了难度。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依据不明确。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责绝大部分是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
船员环保意识差,监管困难。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体小型船舶不断增加,而这些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船员环保意识差的现象,船员们缺乏噪音污染的意识,没有船员的自觉,单靠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是难以禁止违规使用声号、操作不规范等现象的,使得监管困难。
管理主体众多,海事执法权有限。我国对内河船舶噪声管理的部门众多,包括环保、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市建设、国防科工、船检、运管、航道等部门,看似多管齐下,实质上此项工作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从而出现了部份“真空”地带,给管理对象有机可乘。对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
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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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0日)
第一条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含浮码头、趸船、水上作业平台和排筏等)及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禁止任何船舶和个人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或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清洗沾染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器材、工具和其他物品。
在各县、乡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的范围内禁止船舶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禁止新放排筏。
船舶排放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扫舱垃圾、返销蔬菜等废弃物,应由装卸单位或货主、船主负责回收处理,严禁抛入内河通航水域。
第六条船舶装运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港航规定。船方与装卸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落水污染内
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p o l l u t i o n f a c e d b y i n l a n d wa t e r wa y v e s s e l s a n d r e s e a r c h S o l u t i o n s .
me c ha ni s m, ma r i n e a n t i — f ou l i n g de s i g n, a d o pt e f f e c t i v e a nt i — po l l u t i o n me a s u r e s t o i mpr o ve t h e c ur r e n t i n— l a nd s h i p po l l u t i on p r e ve n t i on wo r k, a t t e nt i o n t o po l l u t i o n c on t r ol i n l a n d v e s s e l s, e n ha nc e t h e l e v e l of pol l u t i on o f i nl a nd v e s s e l s . I n t h i s pa p e r , t h e c o n di t i o n o f t he s hi p a n t i f o ul i ng s e c t i o n of t h e Gr a nd Ca n a l ,
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分析及对策曲健
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分析及对策曲健
发布时间:2023-05-10T10:25:22.701Z 来源:《国家科学进展》2023年2期作者:曲健[导读] 伴随着内河航运产业的迅速发展,内河船舶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由此带来的船舶油类污染、化学品污染、生活污水等对内河生态系统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当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远远超出了水的自净力的环境容量时,就会给内河生态系统带来巨大的破坏,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内河船舶污染,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对北美、欧洲及我国内河航运发展较快的国家在治理船舶污染
方面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更适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实现“绿色水运”的目标。
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0921xxxx 摘要:伴随着内河航运产业的迅速发展,内河船舶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由此带来的船舶油类污染、化学品污染、生活污水等对内河生态系统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当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远远超出了水的自净力的环境容量时,就会给内河生态系统带来巨大的破坏,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内河船舶污染,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对北美、欧洲及我国内河航运发展较快的国家在治理船舶污染方面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更适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实现“绿色水运”的目标。关键词:内河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分析;对策
1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构成
1.1船舶污染
船舶的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生活垃圾的污染、石油的污染和装载的货物的污染。(1)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污染。船舶在航行和停靠的时候,船上的人的食物垃圾、废弃物、包装材料等固体垃圾,以及洗衣水、厨房用水、厕所用水等生活用水,都会被随意地排放到河道中,从而对河道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海洋石油污染问题。在内河中航行的船只,其动力源以柴油机为主,在动力源的运转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机器油和残余油等油污,这些油污被人或偶然地排入内河水中;另外,在加装燃料时,因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燃料泄漏;此外,在发生意外的海上交通事故时引起的石油泄漏等也会对石油造成污染。(3)船舶所载货物受污染;船舶装载的货物种类很多,形状也很复杂,如果船员贪图方便,没有做好标准的防护措施,在运输的过程中,或者在天气恶劣的时候,货物的飞扬或洒落,都会对内河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严重的还会对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造成危害。
防止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管理制度
宜昌xx集运有限公司
一、总则
1、为了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排污染内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特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
3、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排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定船舶管理防污染规章制度,调查和处理船舶重大污染和违章事故。
4、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内法规及有关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文件;负责船舶排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协助船舶维修、检查排污设备;负责船舶排污染的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海务部负责货物装卸的安全以及协助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安全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
1、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由船长负责主管。
2、船舶设立防污染管理小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船舶日常防污染工作。
防污染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船长
组员:轮机长、大副
3、管理小组的职责
(1)、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内防污染法规和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港口防污染规章,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2)、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船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3)、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污染程度。(4)、审查污染事故报告,如实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根据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船员给予奖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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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78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随蓑
强,噪声污染损害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次把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有法可依.随后,大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与控制带来增添了困难. ?孙政权王世洋
船舶噪声污染的危害
船舶噪声污染除了具备一般噪声污染危害之外,还因其自身特点,具有其它多样的危害性.
一
,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日常交
流.这主要包括对听力,心理,生理,睡
眠和交谈,工作思考的危害.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人的听力将会受到影响,甚至损伤而失聪,除此之外,还有头昏,头疼,神经衰弱,消化不良等症状,往往导致高血压和心血管病. 二,危害水域及其沿岸生态环境. 船舶在航行时,其噪声同样对部分水生生物和沿岸的动物产生致命影响,危害生态安全.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03—26A02版)报道,"长江上往来的船只很多,它的螺旋桨高速旋转,可能会把一些江豚打死.而最严重的是船只在水下产生的噪声."江豚寻找食物,巡
游以及与同伴交流,更多地是依靠发声系统和听觉功能,船只产生的强大噪声会
干扰它们捕捉声波的能力,影响江豚寻找食物,就有可能导致这一方面的生物链断裂,影响生态环境平衡.
三,危害船舶技术状况和航行安全.部分船舶噪声如果和与其它噪声频率吻合,将激发出更强度的共振噪声.这些噪声再和船舶特有的共振周期相同的话,就会增加船舶共振强度,从而影响船舶结构.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不按规定鸣放信号,除了污染周边生活环境外,也同样会给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
控制现状
一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措施
对船舶噪声污染,从法律,法规到地方规章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 有
一些地方还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1,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
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
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市区通航水域周围环境对限制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拟定禁止船舶航行的区域和时段,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2,专项行动.从目前情况看,由于
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控制涉及多个管理法规和多个管理部门,对环境的影响在全国没有普遍性,相对于其它噪声污染还只占小小的一部分,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对其严格的执法管理,除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外,真正严格执行的并不多.但在一些内河航运发达的城市,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管理已越来越严格, 重庆市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宁静行动",对船舶噪声污染控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 在杭州,苏州,温州等城市,也采取了类似的管理行动,抑制船舶噪声污染. 3,海事执法.据收集的资料,目前
海事部门单纯对船舶噪声污染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少之又少.有的也仅仅是因船舶违规鸣放信号而受到相应的处理.
但海事部门依法调整船舶交通流,打击非法采砂船等,都在客观上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了监督与控制.
二,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存在问题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在海事监管中以及其它噪声管理中以前基本是空白, 近几年,大多数以专项行动的形式进行, 但还存在其它几方面的问题.
1,执法依据充足,处罚依据不充
分.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则绝大部分是针对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如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500元以上lOOO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则规定可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理主体众多,执法主体单一. 这里的管理主体是指在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各个环节应履行管理义务的政府主体或受政府委托的管理主体,他们构成了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链, 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管理链断裂.对船舶尤其是对运输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把关,尤其是环保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国防科工部门等具有综合政策制定权的部门,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杜绝防噪不达标船舶进入营运市场. 3,管理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 对船舶噪声污染排放的认定,远比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困难,也比其它交通噪声污染难,船舶是在不断流动之中,噪声污染源有的瞬间即逝,且船舶在水中航行,获取污染源在技术手段上也难以高效实现. 三,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存在问题原因
基于上文分析,可以得出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在高层次的环保法律中还没有统一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职权,不能使噪声污染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