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游艇检验验船师须知
2013.09.01
1
目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二 检验依据 三 检验报告程序
录
第二章 一 二
审图注意要点
送审图纸内容的确认 审图项目检查
第三章现场检验要点 一 总则 二 检验要点 1 符合性检验 2 型式检验 3 检验控制要点 3.1 工艺认可 3.2 原材料控制 3.3 生产过程监控要点 3.4 艇体成型模具检查 4 艇体结构检验要点 4.1 玻璃钢艇 4.2 钢质艇 4.3 铝合金艇 5 安全设备及环保要求检验要点 5.1 信号设备
2.2 24m 及以上游艇审图时重点对以下适用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游艇规范与游艇法规的要求。 序 号 一 1 船体 总体 船舶特征(类别、船籍、高低速等) 法规 类别分:I、II、III、IV、 V 类; 对内河游艇设计有意 波高≥1m 为 IV 类, 否则为 V 类。 舱室布置 乘员定额 法规 法规 防撞舱壁的设置 不应大于 12 人,不应超过 按稳性、干舷、座位尺度 及救生设备核定的人数 安全带的设置 脱险通道与出口 驾驶室视线 门、窗、盖结构与布置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规范 门、窗、盖密性应满足法 规要求; 高速艇门、窗玻璃强度及 玻璃安装形式应满足《海 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 范》的要求;非高速艇满 足游艇规范要求。 适用于高速游艇 分 类 审查要点 审查依据 说 明
12
通风筒、空气管及排水口布置
法规
核对甲板下处所的通风 筒、空气管是否需要作为 进水点考虑。
1、不同类别艇有不同的要 求; 2、敞开艇可用灌水试验代 替; 3、可使用计算软件;
初稳性高 自由液面修正
法规 法规
4、可接受 ISO 12217-1、 2 作为等效标准; 5、对小于 6m 的 III、IV、 V 类艇允许以实艇稳性试 验来验证稳性(具体可参 加 ISO 12217-3“小艇- 稳性与浮力的评定与分类 -6m 以下的艇” ) 。
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及应对措施
的 签 发 和 管 理 ,一 旦 发 现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备
的 状 况 与 证 书 内 容 不 符 ,或 该 船 对 水 域 环 境 产 生 污染 时 ,应 禁 止 船 舶 离 港 。
( 作者 单 位 :安 庆 海 事 局 )
C WT 中国水运 2 l -2 4 O O 1 7
内河船 舶 防污染 应对措 施
以 人 为 本 , 控 制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 提 高
船 员 的 防 污 染 意 识 。建 立 内 河 船 员 培 训 考
健 全 内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体 系 。提 升 内
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层 次 , 制 定 全 国性 的
具 体 化 、 国 内化 。 转 变 内 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模
式 。 现 行 的 “ 收 费 ”模 式 使 得 船 方 产 生 后
侥 幸 心 理 ,将 船 舶 垃 圾 偷 偷 排 入 江 内 。 考 虑 到船 舶 垃 圾 的 产 生 量 较 为 稳 定 , 易 于 估 算 , 可采 用 “ 收 费 ” 模 式 ,可 由船 舶 签 先 证 部 门按 照 船 舶 吨 位 的 大 小 、停 泊 的 天 数
人 员 进 行 专 门培 训 , 实 行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 一 些 防 止 油 污 染 设 备 的 质 量 差 ,易 发 生 故 障 , 维 修 及 保 养 费 用
较 高 ,~ 般 不 轻 易 使 用 。 污 染 物 接 收 处 理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港
运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要 提 高 内 河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施 的质 量 。从 内河 船 舶 的 实 际 情 况 出发 , 研 究 出 操 作 使 用 简 单 、方 便 ,工 作 安 全 可 靠 的 经 济 实 用 型 的 防 污 染 设 施 ,减 轻 日常 维 修保 养 的 工 作 量 ,确 保 防 污 设 施 的 使 用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船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大气和水体污染。
为了解决和控制船舶排放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引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和未来发展。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定义船舶排放控制区是指国际海域或国家海域内设立的特定区域,其目的是限制船舶排放物的排放量、种类和质量,保护大气和水体环境。
这些控制区通常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海域,如港口、繁忙航道和敏感海洋生态系统。
三、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的内容1. 污染物排放限制:船舶在控制区内的排放物种类和数量受到限制。
常见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船舶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料或进行排放控制技术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2. 监测与监管:船舶在进入和离开控制区前后需要接受监测和检查,以确保其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利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技术手段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排放限制。
3. 处罚与处置:对于违反排放限制的船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航行许可证等。
同时,需要建立良好的处置机制,处理船舶在控制区内排放引发的紧急情况和事故。
4. 合作与共享: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强调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排放限制措施,并分享监测数据、技术和经验,共同推动船舶排放控制的全球治理。
四、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的意义1. 环境保护: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有助于减少船舶排放物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 促进绿色航运:通过限制船舶排放,推动航运行业向低碳、绿色发展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国际合作: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鼓励各国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船舶排放问题,提升全球治理水平。
4. 创新技术推广:为了满足排放限制要求,船舶行业将不断推动和采纳更加环保和高效的船舶排放控制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海事部门如何加强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管
栏辑 翔 目: 编邹
随着航运经济的 日益繁荣 ,内河航 行船舶不断增 多,船舶噪音与沿河居住环境的矛盾 日 益 凸显 ,文章就海事部门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进行
了分析探讨 。
海事 部 门如何 加 强 内河船 舶噪声 污 染 的监 管
文 I 芳 李
其 培 训 范 围 当 中 , 求 他 们在 通 行 时尽 要 量 减 少 噪 声 , 正 常 交 会 时要 求 减 少 音 在
响 设 备 的 使用 , 用 手语 和旗 语 等 。通 采 过 宣 传 教 育 , 渐增 强船 舶 作 业 人 员 的 逐
噪 声 环保 意识 , 由被 动 的 “ 噪 ” 为 主 防 变 动 的 “ 噪 ” 防 。
内河船 舶 噪声污 染 监管 中存 在
的 问 题
法 律 、 规 不 健 全 , 罚 依 据 不 明 法 处
确 。 噪声 污 染 被 列 为 污 染 的 一种 , 各 在 级 法 律 、 规 中都 有 所 体 现 , 明 确 了 法 并
动 之 中 , 准 确 的 找到 污 染 源 存 在 一 定 要 的 困 难 ; 有 的 噪 声 污 染 时 间 短 , 间 而 瞬 即 逝 , 有 先进 的监 测 设 备 可 以 保 留 下 没 瞬 间 噪音 排 放 情 况 , 使 海 事 执 法 人 员 即 发 现有 可 能 存 在 的超 标 现 象 , 是 工 作 但 人 员 还 没 来 得 急 赶 到 违 章 船 舶 上 的 时 候 , 噪声 源 早 就 消 失 了 , 法 人 员 无 法 执
国 防 治 船 舶 污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给 予 了相 关 规 定 。 在 地 方人 大法 都 规 或 政 府 规 章 中 , 船 舶 噪声 污染 的监 对 督 与 管 理 也 有 较 为 明 确 的规 定 。 应 该 说 , 内河 船 舶 噪 声 污 染 的 防 治 , 级 对 各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船舶结构。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不按
规 定 鸣 放 信号 ,除 了污 染 周 边生 活 环 境
充分发挥海事事权 ,加强内河水域船舶 噪声污染与控制带来增添 了困难。
生态安全。 《 据 民主与法制时报)2 0 — ) 07 (
0 — 6 A0 ) 3 2 2版 报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江 上 往 来 的船 长
在法律法规 中明确外 ,真正严格执行的
、
断裂。 对船舶尤其是对运输船舶而言 , 海
事部 门仅 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 ,而 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 ,还需要众多管理 部门把关 ,尤其是环保部 门、发展和改 革部 门、国防科工部 门等具有综合政策 制定权的部门 ,从源头上采取措施 ,杜 绝防噪不达标船舶进入营运市场。 3 、管理手段滞后 ,调查取证 困难。 对船舶噪声污染排放 的认定 ,远 比对工
可依 。随后 ,大部分省市制定 了相应的 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 ,防治环境噪声污 染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 ,涉及到船舶噪
噪声环境下工作 ,人的听力将会受到影 响,甚至损伤而失聪 ,除此之外 ,还 有 头 昏、头疼 、神经衰弱、消化不 良等症
三 、危害船 舶技 术状况 和航 行安
全 。部分船舶噪声如果和与其它噪声频 率吻合 , 将激发出更 强度的共振噪声。 这 些噪声再 和船舶特有的共振周期相同的 话 ,就会增加船舶共振 强度 ,从而影响
外 ,也同样会给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带来
安全隐患。
7 8
维普资讯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 控 制现状
一
染还 只占小小 的一部分 ,不容易引起人
们 的重 视 ,对 其 严 格 的执 法管 理 ,除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交 通 标 准 化 "
第一章
第一 条
总则
门主 管全 国防 治船 舶污 染内 河 水 域环 境的 管理 工作 ( 国务 院交 通主 管部 门海 事 管 理机 构具 体负 责全 国防 治船 舶 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照 各 自 的职 责权 限! 负责 本辖 区防 治 船 舶污 染内 河水 域环 境的 监督 管 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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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为加 强对 防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水 域 环 境 的 监 督 管 理 ! 保护 内河 水域 的环 境及 资源 ! 促 进经 济和 社会 的可 持续 发展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污 染 防 治法 实施 细则 #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第二 条 船舶 在中 华人 民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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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准化 #
政 策 与 法 规 向 内河水 域排 放污 染物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载 运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院 交通 主管 部 门规 定的不 得在 内河 水域 运输 的 危险 化学品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使 用焚 烧 炉$ 第九 条 依法 设立 特殊 保护 水 域! 应 当事 先征 求海 事管 理机 构 的意 见! 并 由海 事管 理机 构发 布 航行通 &警 ’告$ 设立 特殊 保护 期 水 域! 应 当同 时设 置船 舶污 染物 和 其他 有毒有 害物 质接 收及 处置 设 施$ 在特 殊保 护水 域内 航行 % 停 泊% 作业的船舶! 应当遵守特殊保 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标准$ 第十 条 船舶 在城 市市 区的 内 河航 道航行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 用声响 装置 $ 航行 于城 市市 区内 河航 道的 挂 浆机 船舶! 应当 将挂 浆机 置于 封 闭装置 之内 或者 采取 其他 等效 措 施! 以 降低 机器 运转 产生 的噪 声 对环境 的危 害$ 第十 一条 所 有船 舶% 单位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中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经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中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进中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N A广利",惠地/ .汕尾r~『,■|―j深圳->A 初[门阳江j«L r (土工—…CED图例「|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图1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C:余山岛外延12海里处D:海礁外延12海里处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I: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三章船舶污染事故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条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
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正文:----------------------------------------------------------------------------------------------------------------------------------------------------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1989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含浮码头、趸船、水上作业平台和排筏等)及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禁止任何船舶和个人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或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清洗沾染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器材、工具和其他物品。
在各县、乡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的范围内禁止船舶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禁止新放排筏。
船舶排放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扫舱垃圾、返销蔬菜等废弃物,应由装卸单位或货主、船主负责回收处理,严禁抛入内河通航水域。
第六条船舶装运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港航规定。
船方与装卸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落水污染内河通航水。
船舶装运油类货物,必须采取预防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七条船舶应配备储集生活废弃物、生活污水的渗漏加盖容器,集粪箱(柜)或便桶。
装运垃圾、肥料或其他粉尘飞扬货物的船舶,还应设有舱口拦板、舱盖或采取其他防止飞扬流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规[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现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二○二○年八月二十日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和接收单位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
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五条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
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船舶噪声污染与控制
目录1、绪论 (1)1.1内河运输的发展情况 (1)1.2内河航运船舶特点以及噪音污染现状 (1)2、船舶噪声概述 (2)2.1船舶噪声分类及其特性 (2)2.2大型船舶与内河小型船舶的噪音污染情况对比 (3)2.3船舶噪声传递途径 (4)3、船舶噪声对生物的影响 (4)4、船舶噪声的控制 (4)4.1声源控制是噪声控制中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 (4)4.2传递途径中的控制是最常用的方法 (5)4.2.1用吸声、隔声等工艺来降低船舶噪音 (5)4.2.2用绿化来降低船舶噪音 (5)4.3接收器噪声防护设备提供的被动保护也是重要手段 (6)5、建议与总结 (6)参考文献 (7)船舶噪音摘要:船舶噪声是一种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和相关组织日益广泛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我国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现状的探讨,试从船舶噪声的特性和传播途径分析,提出控制船舶噪声的措施。
关键词:船舶噪声;特性;分析;控制措施1、绪论1.1内河运输的发展情况如今,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与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并列的世界三大主要污染之一,它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今年来,各国的运输业都在进一步降低运费和能耗而努力。
内河运输以其量大廉价的优势受到人们的重视。
随着运输经济的迅速发展,现代化的内河已经不再遵循“尽多、尽快”的运输原则,而是以“最大运量和最低运价”为目标。
这以前提对目前的运输战略决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各国水路运输的自然条件差异和其他制约因素,各国内河水运所占地位及在总运输量占有的比重也各不相同。
其中,中国被公认为是目前内河航运业四大中心之一,虽然其相对比例看起来很少,但是其中包含的运货量却相当的大。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今年来大力发展内河航运,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尤其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内河水运将临近一个新的发展高峰。
但是,内河水运的蓬勃发展也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其中船舶的噪声污染已经越来越严重,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船舶噪声管理制度
船舶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噪声管理工作,保障乘员和船舶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高船舶运输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噪声管理工作,包括船舶建造、改建、维护、操作、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船舶噪声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公司和行业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噪声管理要树立科学防控、合理减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理念,促进船舶噪声污染的治理。
第二章船舶噪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船舶噪声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噪声产生。
第六条船舶噪声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采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噪声。
第七条船舶噪声管理应坚持科学防控的原则,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噪声的预测、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船舶噪声管理应坚持合理减少的原则,采用合理的设计和设备选择,降低船舶噪声的产生。
第三章船舶噪声管理的内容第九条船舶噪声管理的内容包括噪声的产生、传播、接触等全过程的监测、预测、评估和控制。
第十条船舶噪声管理的内容包括噪声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影响的评估。
第十一条船舶噪声管理的内容包括噪声的治理技术、措施和设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船舶噪声管理的内容包括噪声的标准、限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船舶噪声管理的组织第十三条船舶噪声管理工作由船舶管理者负责组织实施,船舶管理者应当设立噪声管理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噪声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船舶噪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执业资质和经验。
第十五条船舶噪声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噪声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章船舶噪声管理的措施第十六条船舶噪声管理的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十七条船舶噪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技术和设备改造,优化设备、减少振动和噪声的产生。
第十八条船舶噪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噪声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交流。
第十九条船舶噪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和运输公司的宣传教育,增强船员的噪声管理意识。
船舶噪声产生原因与消除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 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 理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城市
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 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 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 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 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 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 害。
பைடு நூலகம்
船舶噪声源
1.动力装置的噪声
(3)金属撞击和摩擦噪声
柴油机的配气机构之间、气阀和阀座之 间、高压油泵的滚轮和柱塞之间、喷油 器的针阀和针阀体之间、活塞裙部和缸 套之间等许多地方都会产生金属撞击和 摩擦噪声 。
(1)空气动力噪声 1)由主机进气空气流动产生的噪 声例如功率为5 000 kW、燃油消 耗率为200 g/(kW.h)的柴油 机,当其过量空气系数为2时,每 秒所需空气量约为8 kg,在标准状 况下为6.2 m3/s,如果进气管 直径为0.35m,则其平均流速可 达64 m/s,再考虑到各缸的进气 必然存在间断性和不均匀性,于 是在进气管中会出现空气动力噪 声并向四周传播,形成空气动力 噪声场。 2)排气噪声。主要有排气压力脉动 噪声、气流通过气阀等处发生的 涡流声、由于边界层气流扰动发 生的噪声和排气出口喷流噪声。 在多缸柴油机排气噪声的频谱分 析中,低频处有一明显的噪声峰 值,即低频噪声。 3)来自增压器气流的噪声对废气涡 轮增压器来讲,空气与压气机叶 片之间的相对速度很大,在叶片 附近必然会出现大量涡流,在形 成强烈而尖厉的空气动力噪声的 同时,激励叶片振动而发出噪声。
(2)柴油机的燃烧噪声
柴油机的燃油喷入缸内发火燃烧 的初期(相当于速燃期),缸内压力 上升速度非常快,形成很高的压力波 动,由火焰中心向四周传播,形成燃 烧噪声场。
(4)液压冲击噪声
船舶噪音污染维权指南
船舶噪音污染维权指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整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都给予了相关规定。
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应该说,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防治,各级法律法规都授权给海事部门予以监督与控制,海事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
但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
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控制增加了难度。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依据不明确。
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
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责绝大部分是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
船员环保意识差,监管困难。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体小型船舶不断增加,而这些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船员环保意识差的现象,船员们缺乏噪音污染的意识,没有船员的自觉,单靠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是难以禁止违规使用声号、操作不规范等现象的,使得监管困难。
管理主体众多,海事执法权有限。
我国对内河船舶噪声管理的部门众多,包括环保、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市建设、国防科工、船检、运管、航道等部门,看似多管齐下,实质上此项工作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从而出现了部份“真空”地带,给管理对象有机可乘。
对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噪声标准对于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控制
噪声标准对于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控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贸易活动的增加,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噪声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护船员和港口附近居民的健康,以及维护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标准来对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进行控制。
噪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根据科学研究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当的噪声限制。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特定频率范围内的噪声限制,以及噪声源的限制。
例如,航行中的船舶应满足一定的噪声限制,在港口停泊时的噪声限制可能不同。
此外,不同类型的船舶也可能有不同的噪声标准,如商船、客船和渔船等。
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控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声级限制:噪声标准通常规定了特定频率范围内的最大声级限制。
这有助于控制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强度和噪声源的影响范围。
例如,航行中的商船的最大声级限制可能是70分贝。
2. 噪声源控制:在设计和建造船舶时,必须考虑噪声控制措施。
例如,在船舶的引擎室、发动机和排气系统中安装隔声材料,可以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影响。
此外,船舶维修和使用时也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噪声。
3. 时间和地点限制:噪声标准还可以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夜间或居民区域,对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限制可能更为严格。
此外,在特定的敏感生态环境中,也需要采取额外的噪声控制措施。
4. 监测和评估: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监测和评估是噪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监测和评估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水平,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噪声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在实际实施噪声标准时,需要船舶运营者和港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船舶运营者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的噪声控制设备,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港口环境噪音的监管,严格控制船舶在港区的运行和停泊。
除了噪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控制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
例如,提供更多的停泊区域和泊位,减少船舶之间的干扰和碰撞,从而减少噪声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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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78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随蓑强,噪声污染损害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次把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有法可依.随后,大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与控制带来增添了困难. ?孙政权王世洋船舶噪声污染的危害船舶噪声污染除了具备一般噪声污染危害之外,还因其自身特点,具有其它多样的危害性.一,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日常交流.这主要包括对听力,心理,生理,睡眠和交谈,工作思考的危害.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人的听力将会受到影响,甚至损伤而失聪,除此之外,还有头昏,头疼,神经衰弱,消化不良等症状,往往导致高血压和心血管病. 二,危害水域及其沿岸生态环境. 船舶在航行时,其噪声同样对部分水生生物和沿岸的动物产生致命影响,危害生态安全.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03—26A02版)报道,"长江上往来的船只很多,它的螺旋桨高速旋转,可能会把一些江豚打死.而最严重的是船只在水下产生的噪声."江豚寻找食物,巡游以及与同伴交流,更多地是依靠发声系统和听觉功能,船只产生的强大噪声会干扰它们捕捉声波的能力,影响江豚寻找食物,就有可能导致这一方面的生物链断裂,影响生态环境平衡.三,危害船舶技术状况和航行安全.部分船舶噪声如果和与其它噪声频率吻合,将激发出更强度的共振噪声.这些噪声再和船舶特有的共振周期相同的话,就会增加船舶共振强度,从而影响船舶结构.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不按规定鸣放信号,除了污染周边生活环境外,也同样会给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带来安全隐患.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现状一,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措施对船舶噪声污染,从法律,法规到地方规章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 有一些地方还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1,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市区通航水域周围环境对限制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拟定禁止船舶航行的区域和时段,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2,专项行动.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控制涉及多个管理法规和多个管理部门,对环境的影响在全国没有普遍性,相对于其它噪声污染还只占小小的一部分,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对其严格的执法管理,除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外,真正严格执行的并不多.但在一些内河航运发达的城市,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管理已越来越严格, 重庆市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宁静行动",对船舶噪声污染控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 在杭州,苏州,温州等城市,也采取了类似的管理行动,抑制船舶噪声污染. 3,海事执法.据收集的资料,目前海事部门单纯对船舶噪声污染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少之又少.有的也仅仅是因船舶违规鸣放信号而受到相应的处理.但海事部门依法调整船舶交通流,打击非法采砂船等,都在客观上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了监督与控制.二,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问题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在海事监管中以及其它噪声管理中以前基本是空白, 近几年,大多数以专项行动的形式进行, 但还存在其它几方面的问题.1,执法依据充足,处罚依据不充分.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则绝大部分是针对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如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500元以上lOOO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则规定可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理主体众多,执法主体单一. 这里的管理主体是指在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各个环节应履行管理义务的政府主体或受政府委托的管理主体,他们构成了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链, 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管理链断裂.对船舶尤其是对运输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把关,尤其是环保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国防科工部门等具有综合政策制定权的部门,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杜绝防噪不达标船舶进入营运市场. 3,管理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 对船舶噪声污染排放的认定,远比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困难,也比其它交通噪声污染难,船舶是在不断流动之中,噪声污染源有的瞬间即逝,且船舶在水中航行,获取污染源在技术手段上也难以高效实现. 三,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问题原因基于上文分析,可以得出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在高层次的环保法律中还没有统一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职权,不能使噪声污染在源头上得到控制.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削弱了现场监督权威. 2,管理主体缺乏执行力.因为船舶噪声污染相对于其它污染具有其特殊性和不普遍性,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还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在政策执行中就出现了缺位现象.3,管理手段缺乏多样性.目前,仅仅依靠海事部门的现场事后监督,而没有充分发挥其它管理主体的协同能力, 使管理手段单一,低效.同时,各管理主体在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使用也缺乏颇多,影响了对噪声污染的前期控制.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对策建议针对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 MaritimeChina79蠢一80问题及原因,建议从立法,管理机制,监控手段等方面采取相关对策.一,修改,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标准1,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地位.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其它环境保护法律都应根据这一基本法的规定予以制定.《环境保护法》中已对基本事项和一般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为实施法,应在排污企业的义务及赔偿责任,具体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量有针对性地解决在防治噪声污染的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2,出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比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形式, 尽快出台《防治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管理规定》.该规定要将船舶噪声污染从《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二,明确各船舶噪声污染管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1,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责任.应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对于船舶噪声污染,要明确其涉及的各部门的责任,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的预防为主,从单一的现场海事监督控制推进为对产业,行业的控制. 2,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产业引导责任.应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限制或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政策,从政策上引导船舶建造企业运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在技术上控制船舶噪声污染.3,规划部门和航道部门的沿岸区域规划责任.规划部门和航道部门应通力协作,尽量使航道远离市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对于船舶交通密度大且市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内河河段,应规划和要求在河的两岸种植绿化林带,达到降噪效果.适用,确保船舶动力装置等噪声污染源控制能符合国家标准.6,海事部门的现场监管责任.对于船舶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要及时通过调查取证,加以处罚.同时,要在日常监管中强化船员培训和做好其实操性检查,确保船舶适任水平和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符合相关标准. 三,充分发挥船舶噪声污染临督与控制中的海事事权1,船舶交通流的控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通航环境特点,合理安排交通流或实行交通管制.对影响人们休息, 在内河航行安装小型高速柴油机,噪声大的船舶,采取在每天的某个时段和河段限制船舶航行,或要求这类小型船舶改道航行的措施,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2,船舶安检中的控制.在船舶安检中,海事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带来噪声污染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该类船舶的防噪设备是否安装, 单一条款中分出来.应按照船舶污染源分类,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污染空气同类排列,形成三部船舶污染的法规,构成船舶污染管理法规体系.3,制定船舶噪声污染标准.在我国,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性质的规定却含糊不清,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十分有害.因此,要尽快修订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0),使其能够适应现在人民群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需求.4,国防科工部门的企业监管责任. 在我国,国防科工部门是船舶建造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严格限制不达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船舶建造,限制小型高速柴油机,噪声大的船舶投入生产,淘汰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简易挂浆机船舶.必要时可联合工商部门取消企业的生产资格. 5,船检部门的检验责任.应加强对船舶的设备检验,确保船舶机器设备能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出厂,安装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污染是否超标等,必要时可以对违法船舶采取禁止离港等措施,迫使船舶提升防噪能力.3,船舶噪声污染监测.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 海事部门可以通过先进的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船舶噪声污染排放情况,对超过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通过城市市区肮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而导致噪声污染的,可采取措施强制船舶安装消声设备来减少噪声污染.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是一个已长期存在而又新鲜的话题,要做好这项工作,不可能仅靠事后的现场监督,要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思路开展工作.当然,其中还需要提升生产企业,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公众对环保的参与能力.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执政能力.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