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市与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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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维护客运交通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客运交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交通,是指单位、个人经营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营车,通勤捎客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船,旅游车、船,宾馆、旅社接站车,轮渡船只(含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短途航线)等客运业务。

第四条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客运交通,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客运交通行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公安、市政公用、物价、技术监督、旅游、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客运交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第七条申请开办客运交通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有合格证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和固定场所;(四)有符合技术、安全规定和档次要求的客运车、船;(五)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经营个体客运交通业务的,除具备本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的条件外,经营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有正式驾驶执照;(三)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规定的就业条件。

第九条个体经营客运交通业务的,应当参加个体经营者自律组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服务站,也可自愿接受某个客运经营单位的管理。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7年4月2日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电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城市公共汽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在前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濮政[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濮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事业的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客运车辆和营运线路等所构成的客运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规划、公安、发改、工商、税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应当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线路特许经营权出让按《市政公用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由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编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调度室、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回车场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四条____市建设局负责____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站建设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六条____市建设局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式候车亭等。

第七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九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

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____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____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在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营运服务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二)车容整洁,服务设施良好;(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路别、走向、票价;(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行为,整治公共客运交通秩序,提高行业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我市“三位一体”的公共交通新格局,营造公平经营、公众满意、美化城市的客运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本市城区之间从事公共客运的各类车辆(通勤车除外)和营运线路所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公众乘车需求相适应,与道路建设和运输业发展相协调。

坚持全面规划、协调发展、强化管理、有序营运、降低成本、服务乘客的原则。

坚持行业管理与集中经营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安全畅通与文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调整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管理和营运行为的监督,计划、交通、环保、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公交体制管理第八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坚持调整布局、优化公交、有序经营、服务社会的发展方针,改革和理顺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行业化管理,实行市场化经营。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

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

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六)受理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仲裁。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

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导用的各种交通工具、配套设施及交通方式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市辖区、市、县及建制镇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业务和使用公代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大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分别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税务、城建、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等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公用事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第1章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发展史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第1章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发展史

由于地铁建设成本高,建设进度受财政和其他因素制约,因此,西方城市 在建设地铁的同时,又重新把注意力放到了地面轨道交通上来。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的高速发展,既方便了居民出行,又引导了城市的发 展,在节约资源、能源与环保方面也具有比较大的优势,还能促进沿线土地 开发,加快城市发展,产生明显的国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城市轨道交通是世界上公认的低能耗、少污染的“绿色交通”,是解决城市病的一把 金钥匙,对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建设史上最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全局和发展模式将产 生深远的影响。
(4)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市民出行的效率,节省时间,改善生活质量。 国际知名的大都市由于轨道交通事业十分发达方便,人们出行很少乘私人车辆,主要依靠地铁 轻轨等交通工具,故城市交通秩序井然、市民出行方便、省时。
公共马车
同一时期,蒸汽机车也在发展。 1804年,英国人理查德▪特里维西克 制造的蒸汽机车“新城堡号”在轨道 上试车成功。
蒸汽机车
世界上最早开始成批生产的蒸汽机车, 是布轮金锁普于1812年设计制造的。直 到1853年,被内燃机车取而代之。1827 年法国的马克▪塞甘取得管式锅炉专利, 这是蒸汽机车历史上的重大进步。1825 年哈格里斯、贝德莱和斯泰潘制造出两汽 缸机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客运列车。时 速为12.8千米。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
1.早起有轨电车交通时代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产生,是从有轨电车开始的,起源于20世纪初。20世纪
50年代,我国有轨电车的发展到达了高峰期。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时代
(1)起步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期) 这一时期,我国先后于1969年在北京和1976年在天津开通了两条地铁。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第一章
城市轨道交通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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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轨道交通的产生
一、城市的发展
人类早期,居无定所,随 遇而栖,三五成群,渔猎而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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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的发展
自18世纪60年代英国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业、科技、经济、
贸易的快速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城市化得到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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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结构
❖ 城市中所有城市居民及流动人口出行所采用 的出行方式的比例。
❖ 影响因素: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性质、 地理特性、政策导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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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城市交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问题: ❖ 交通阻塞,行车速度慢; ❖ 交通秩序混乱; ❖ 耗能多,污染严重。 ❖ 原因: ❖ 道路面积少; ❖ 人口密度大,客流量大; ❖ 缺乏科学的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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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途径
❖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 做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城市
轨道交通; ❖ 强化城市居民交通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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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与建设
截至2009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大连、 长春、武汉、深圳、重庆、南京等15个城市开始或巳经初 步建成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有约50条线路在运营,承担 的客流量已经达到年30亿人次以上。上海市与德国合作的 30km磁悬浮示范线投入运营。我国已有10个城市开通了 31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里程达835.5 km。
实用精品美课国件P纽PT 约地铁巴尔蒙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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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交通的产生与发展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20施行日期2002.04.20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主题类别公路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下同)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小公共汽车,线路旅游观光车、船,轮渡船只(含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短途航线)等客运交通工具和配套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的管理。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交通年度发展计划,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编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确定和预留的公共交通配套设施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战月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是指在城区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和使用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城建、市政、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国有专业公共交通企业为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事业发展和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运营线路、车辆和与之相配套的场、站、保修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使之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包括: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线路、调度室、车场、供电设施、通讯设施以及站牌、候车亭、栏杆等附属设施。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应保持整洁,营运标志应清晰醒目。

凡在公共交通客运设施上喷画、张贴广告的,须按有关规定审批。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__年1月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__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__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杭州市中心城市的功能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当地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财政、工商、建设、交通、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政府应积极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事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需要安排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协议提供建设用地。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促进本市客运事业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

国家和省对道路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的日常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和摩托车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交通、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客运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公交优先、依法管理、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城市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客运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客运服务设施:(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大型公共设施的;(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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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数量较少;
出行规模较低;
基础设施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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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与交通需求之间的矛盾
特征:
交通噪音、污染成为严重问题; 交通拥挤加剧; 开始控制交通需求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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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整体优化期
特征:
优先发展大容量、节能、低耗的交
通方式; 多种交通方式均衡发展; 提高交通管理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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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交通方式 人或货物完成交通活动所采用的方式 。 特征:

1).交通方式多样化; 2).
交通资源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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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方式多样化
乘客甲的一次交通活动
乘客乙的一次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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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资源的共享; 共享道路资源、交通设施; 共享部分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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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为BRT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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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哥大的快速公交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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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里蒂巴发展效果
高比例的公交出行: 库里蒂巴乘坐公交车的比例在巴西城市中位居第 一,75%的上班族在工作期间乘坐公交车。 具吸引力的公共交通服务:
库里蒂巴的小汽车拥有比例是巴西最高的(每3人 拥有1辆),但库里蒂巴市28%的小汽车拥有者有 规律地乘坐公交车。 节能的客运交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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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 交通出行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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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人交通方式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引发了以 下交通问题:能源危机、交通拥挤、废气污染等。
能源问题
美国交通运输消耗国内石油产品的52%; 西欧发达国家34~45%;中国16%。 美国的能源消耗居世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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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20世纪60~80年代:
60年代, “公共交通法”,引导大城市交通向大容量 快速轨道交通转化, 80年代,环境保护法,要求发展公共交通代替小汽车出 行。 自80年代以来,每年投入60亿美元以上用于公共交通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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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共交通的效果及原因分析
自80年代以来,每年转移了1.5%~2.0%的小汽车 乘客量。 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大都住在郊外,人们难以放弃 “汽车+高速路”的生活方式而重新选择公共交通。
Efficiency Act),
1998年,“NEXTEA”法令(National Economic Crossroad
Transportation Efficiency Act),
2000年,“TEA-21”法令(Transportation Equity Act of 21st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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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城市及客运交通的发展
一、我国城市发展进程 二、我国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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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发展进程

城市化进程——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 口的过程:
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 城市数量增加, 城市界限的调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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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人口比例增长图
3
课程成绩 考勤成绩 40% + 期末成绩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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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城市交通系统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城市及客运交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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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交通系统的发展
一、交通方式的发展 二、城市交通模式的发展 三、城市交通系统主要矛盾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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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汽车客运量图(亿人次)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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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特点

机动化交通需求迅速增长 交通基础设施迅速发展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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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世纪40年代:
地广、人稀,意图尽快促进城市的发展;
复员军人被安置在郊区居住,需要快速交通工具 进城工作; 汽车制造技术改进,汽车工业迅猛发展; 政府对汽车增长不加控制,可用分期付款提前购 买; 中东提供了廉价石油,能源供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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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20世纪60年代: 开始修建高速公 路; 连接各州首府及 所有5万以上人口 的城市;
促进地面交通模式平衡发展,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保 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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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模式
-部分欧洲、亚洲、南美洲城市,如香
港、新加坡、日本、库里蒂巴
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公共交通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
特征: 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配合公交轴线 进行拓展。 客运系统朝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面去 规划与实施。
4、TOD的设计典范-库里蒂巴(巴西)
库里蒂巴面积256km,人口160万, 库里蒂巴综合运输网络将所有的公交线路连 接起来,形成了一个覆盖1.18km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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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里蒂巴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库里蒂巴开始确立以TOD策略为核心的 城市规划与客运交通体系建设。 由于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城市向四周蔓延;库里蒂巴提 出了交通配合城市的规划,规划线性的城市结构轴。 结构轴:7m宽的公交专用道位于中央,两侧为双向双 车道的社会车道,形成三幅道路的"三维"布局。
发展公共交通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数目庞大且 收益较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完善需要一定时间。
美国政府仍继续积极扶持公共交通,吸引人们使用 公共交通,减轻交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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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20世纪90年代: 1991年,“ISTEA”法令(Intermodel Surface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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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交通方式的发展
阶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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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 早期 19世纪前 期 19世纪末 20世纪初 20世纪中 期 至今
主要交通方式 步行、马车、航 运 铁路 电车 汽车 快速公共交通 多种交通方式
主要交通资源 道路、马车、船,江河海航 道 铁路、火车 输电线路、导轨、电车 汽车 路轨、大容量快速公交车辆 航空、水运、陆运
47
城市化进程,使得城市客运规模迅速增长。
我国城市客运量增长图
全国公共汽车客运量(亿人次)
500 400 300 200 100 0
19 97 19 98 19 99 20 00 20 01 20 02 20 03 20 04 2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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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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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 15 10 5 0 2000
私人交通模式
-部分北美洲、亚洲城市,如美国、曼谷
公共交通模式
—部分欧洲、亚洲、南美洲城市,如香港、 新加坡、日本、库里蒂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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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交通模式
部分北美洲、亚洲城市,以美国、
曼谷为代表,
AOD,Auto-oriented
Development,城市交通模式以私 人交通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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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交导向策略的内容
P.Calthorpe 描述了两类TOD。
(1)城市TOD(Urban TOD),具有高强度的 商业和就业岗位分布,公交车站位于区域性干道上, 站距在0.8~1.6km。
(2)邻里TOD(Neighborhood TOD),零售、 娱乐、餐饮和市政设施齐全,车站位于干道3英里 范围内,具有中等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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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消耗是8个同类巴西城市中最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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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里蒂巴城市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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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里蒂巴客运交通方式
BRT,Bus rapid transit, 快速大容量公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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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T,Bus rapid transit,快速大容量公交 设置路面公交专用道,使用双铰接公交车进行乘客 运输; 该种车辆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运营公共汽车之一, 能一次运送270名乘客,每小时可以运送23000多名 乘客。 与每公里1亿美元的地铁建造费用相比,若能应 用现有的道路空间改建专用道,BRT线路每公里仅 花费130万美元,是地铁的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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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OD的设计原则
以现有的或规划的干线公交线路(或辅助公交线路) 为轴,带动沿线土地的开发;
在公交线路未形成的过渡期,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利 用模式和街道系统必须能完成原定功能。
TOD内采用土地混合使用模式,公共空间、核心商 业区及居住区必须达到所需的最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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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系统
主讲教师:曾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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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城市客运交通系统》
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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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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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 客运交通系统的结构与特征 常规地面公共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交通系统规划 公交专用道系统 快速公交系统B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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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的出行个例:
工作单位 ② 工作 业务 其 它 单 位 第1次出行:① 第2-5次出行:②③④⑤ 第6次出行:⑥


回家 宾馆
⑥ ⑤


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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