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火电机组的调度状态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火电机组运行的可靠性、经济性,促进“三公”发电,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以及有关发电机组的检修、调试、运行等管理规程,结合安徽电网运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管辖的所有火电机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机组调度状态划分为六种:并网运行、计划检修、备用、失去备用、消缺和临时检修。
机组状态的改变应按照省调有关设备检修管理规定履行工作票申请手续。
未经省调同意,发电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机组状态。
第四条机组调度状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机组改变调度状态应首先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满足系统电力平衡及安全校核等要求。
(2)“三公调度”原则。
根据各机组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完成情况,在满足系统旋转备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检修与备用计划。
机组检修与备用的实际执行情况向所有发电企业公开披露。
(3)“节能调度”原则。
合理安排机组运行容量,提高运行机组发电负荷率和经济性。
在安排机组轮流调停备用时,尽量减少机组启停次数。
同等条件下,发电企业内优先安排低能耗、低排放、高参数的大机组发电。
(4)“控制备用容量”原则。
在满足华东网调下达的系统正旋转备用指标(不小于全网预测最高用电负荷的2%)的前提下,控制系统负旋转备用容量不低于当日电网最低用电负荷的3%。
第五条机组处于备用期间不得进行影响机组备用状态的检修或消缺工作。
如需检修或消缺,必须向省调履行工作票申请手续,经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机组需重新并网运行时,省调至少提前16-24小时通知相关发电企业做好并网运行准备工作。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需要,可以随时下达机组调停备用或并网运行指令。
第七条省调负责机组调度状态信息的记录和统计,滚动修正机组检修和备用计划,并对机组调度状态信息进行披露。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
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
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电网调度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电网调度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电网调度应以保障系统安全为首要任务,坚决防止事故和事故的扩大。
2. 灵活高效。
要求调度员能快速、准确地做出判断和决策,以应对不同情况和异常。
3. 公平公正。
电网调度在处理各种请求和处理措施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4. 科学决策。
电网调度应基于科学的数据和方法,做出决策,并充分考虑系统的稳定性和经济性。
5. 信息共享。
电网调度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形成协同作战,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责任与权限1. 调度员调度员是电网调度的核心力量,负责实施调度控制,并负有以下责任:- 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情况。
- 根据需求和电网情况,做出调度决策,并落实到具体操作。
- 协调各方的调度请求,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
- 编制日、周、月调度计划,安排电力资源的合理使用。
- 检查和分析调度过程中的问题和故障,并提出改进措施。
调度员在工作中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决策能力,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2. 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是电网调度的主要管理和运营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制定电网调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保障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 提供充足的电力资源和设备支持,确保调度的可行性。
- 监督和评估调度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 定期进行电网调度的绩效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电力公司应关注电力市场的需求和变化,灵活调整电网调度策略,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和可靠性。
四、调度程序1. 监测与预警调度员要通过监测系统的数据和图表,了解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并通过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
2. 分析与判断调度员要根据监测的数据和信息,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出分析和判断,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调度措施。
3. 决策与落实调度员根据分析和判断的结果,做出相应的调度决策,并将调度计划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8) [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06-10-24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模版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调度工作,提高电网调度管理水平,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经济运行,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网调度部门,包括电力调度中心、地区调度中心等。
第三条电网调度是指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控制和调整,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电网调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二)保障供电,满足用户需求;(三)经济运行,优化供需平衡;(四)科学决策,提高调度效率;(五)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六)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电网调度管理应按照层级管理原则,保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确保电网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电网调度部门组织机构第六条电网调度部门的组织机构应由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支撑岗位等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和副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部门发展战略和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运行调度中心,由运行调度岗位人员组成,负责日常调度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九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技术支持中心,由技术支持岗位人员组成,负责电网调度系统的维护和优化。
第十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信息管理中心,由信息管理岗位人员组成,负责电网调度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输。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应急管理中心,由应急管理岗位人员组成,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电网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人员轮班制度,确保24小时不间断的调度运行。
第三章电网调度管理流程第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流程应包括运行计划制定、运行管理、异常处理、日常运行监测等环节。
第十四条运行计划制定环节应明确电网运行需求,确定调度策略和目标。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环节应对电网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调整,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异常处理环节应及时响应异常情况,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
电网运行调度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力工业的不断更新,电网运行调度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电网运行调度是指根据电网运行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天气情况等因素,合理配置电网资源,保证电网供电稳定、安全和经济运行的管理活动。
为了保障电网运行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原则、内容、执行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详细阐述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概念和目的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是对电网运行调度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体系化文件,它是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电网供电的安全和稳定;2. 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提高电网运行效率;3. 统一电网调度指令,提高电网运行的主动性和协调性;4. 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三、原则在制定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
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应首要考虑电网供电的安全和稳定。
2. 科学合理。
管理制度应根据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合理调配电网资源。
3. 统一指挥。
统一电网运行调度指令,提高电网运行的效率和协调性。
4.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四、内容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职责分工。
明确电网运行调度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2. 运行规程。
根据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行规程,包括电网运行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
3. 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畅通和及时交流。
4. 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确保电网供电的稳定和安全。
五、执行程序电网运行调度管理制度的执行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信息收集。
收集电网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电网负荷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天气情况等。
2. 分析研判。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制定电网运行调度方案。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是为了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和经济,确保供电可靠和质量,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调度管理水平,确立和完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原则:明确电力系统调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优先、协同运行、公正透明、经济合理、信息共享等。
2. 组织管理:明确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调度管理的有效运行。
同时,规定调度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和考核制度。
3. 调度计划:确立调度计划编制的标准和规程,包括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输电计划等。
并确定调度计划的审核、发布和调整程序,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调度操作:规定电力系统调度操作的基本要求和步骤,包括负荷调节、电压调节和频率调节等。
同时,规范调度操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
5. 信息管理:确立调度信息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等。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调度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6. 风险防控:规定电力系统调度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和灾害等。
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
7. 质量评估:建立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质量评估制度,对调度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对调度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调度管理水平。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水平,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文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文电网调度是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供电安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网调度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效能和可靠性,在此提出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旨在建立科学的指导和管理体系,确保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一、总则1. 电网调度的目标是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供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力系统效能。
2. 电网调度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划、协同运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电力系统的经济效益。
3. 电网调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
4. 电网调度管理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二、电网调度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电网调度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健全管理体系。
(1)国家能源局负责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政策和规范。
(2)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网调度工作,协助国家能源局履行管理职责。
(3)电力公司负责电网调度具体工作,建立专业的电网调度部门,配备专业化的调度人员。
(4)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交易和市场化调度工作。
2.建立电网调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协同处理。
(1)电网调度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电力数据、运行状态、市场交易数据等信息,实现数据的采集、处理、展示和共享。
(2)电网调度管理机构和电力公司应积极参与电网调度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电网调度信息系统应能满足多种终端用户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功能。
三、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1.调度指令的发布需明确调度指令内容、执行对象、执行时间和执行方式等。
(1)调度指令应明确规定运行状态、发电量、负荷变化等关键参数,确保指令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2)调度指令的发布应采用正式的文件形式,确保指令的权威性和可追溯性。
(3)调度指令的发布要及时,确保能够按时执行。
2.调度指令的执行需明确执行原则和操作规程,确保一致性和高效性。
电网公司(电力局)电网调度与监控管理标准+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与监控及电网系统运行策划管理标准(范本)1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权限、管辖范围、监视、控制、命令、操作、应急处理、信息汇报、运行方式、检修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记录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局及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
县级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组织架构、职能对口职责对照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1 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1.2 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3 电网输变电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标准1.4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1.5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6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1.7 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受令资格管理标准1.8 电网公司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9 电网公司配电网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10 电网公司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管理标准1.11 电网新设备投运调度指令实施办法1.12 电网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3 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4 电网公司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实施细则1.15 供电局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1.16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17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办法1.18 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1.19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2. 20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3. 21电网运行方式管理标准4. 22供电局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3术语与定义4.1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运行值班和配电网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等单位。
集控站属发电厂(站)、变电站异地值班形式,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
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第八条每1分钟采集实际发电出力,实际出力与计划出力之差乘以1分钟时间为1分钟偏差电量,15分钟内,所有正的1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正偏差电量,所有负的1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负偏差电量.第九条发电计划曲线合格率作为扣减电量返还依据。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是指对电网调度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制度,旨在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经济高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电网调度的主要目标是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提高电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调度安全: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防止电网过载、断裂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电能质量:保证电能的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等指标,不影响供电质量和用户正常使用需求。
3. 经济调度: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提高电网的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4. 服务保障: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二、组织架构为了实现电网调度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电网调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电网调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电网调度中心:是电网调度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电网的实时运行监控、调度指令下达等工作。
3. 电力公司、电网企业:负责电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协助电网调度中心执行调度指令。
4. 用户单位:包括工矿、农业、城市居民等各类用户,按照电网调度中心的调度指令进行用电。
三、调度流程电网调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监控环节:电网调度中心通过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网运行状况,包括电压、频率、负荷等指标。
2. 预测环节:根据电网负荷预测和发电计划,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电网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
3. 调度环节:根据监控和预测结果,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到各个电力公司和用户单位。
4. 执行环节:各个电力公司和用户单位按照调度指令执行,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5. 监督环节:电网调度中心对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调度指令电网调度中心通过调度指令对电力公司和用户单位下达调度任务和要求。
调度指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进出力控制:根据电网负荷情况和发电计划,调整发电机组的输入和输出功率。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模版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网调度工作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公司、电网调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电网调度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电网调度是指对电力系统进行运行控制和运行管理,组织保证电网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应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率第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电网调度应遵循的政策是:坚持全球视野、推进绿色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加强智能调度。
第六条电网调度应遵循的目标是: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调度能力和水平,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是国家电网调度和运营的主体,下设的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调度的实施机构。
第八条电网调度应建立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电网调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电网调度组织机构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应设立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电网的调度和运行控制工作。
第十条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立以下组织架构:分中心、运行调度部、技术支持部、信息管理部。
第十一条分中心是电网调度机构的核心,负责电网的运行调度、能量调度和故障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运行调度部是电网调度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电网的日常运行调度和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支持部是电网调度机构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电网调度的技术支持、接入接出管理和运行模拟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部是电网调度机构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电网调度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以及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工作。
第十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立运行调度值班室,24小时轮班值守,及时处理电网运行和调度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电网调度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电网调度工作流程第十七条电网调度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运行计划编制、运行调度执行、应急响应处理、运行数据分析、调度决策。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
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
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的调度管理,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经济,保证电力的供应和分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公司、电力公司的电网调度工作。
第三条电网调度是指按照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统筹、组织、调度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和运输。
第四条电网调度的目标是实现电网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保障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五条电网调度必须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科学、规范进行。
第六条电网调度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优化调度、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电网调度应当尊重市场法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运行。
第二章电网调度组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和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网调度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电网调度组织机构应当包括总调度中心、分调度中心和运行监控中心。
第十条总调度中心负责全网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分调度中心负责地区电力系统的具体调度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提供实时数据和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电网调度组织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调度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电网调度计划第十四条电网调度计划是指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制定的电网运行和调度的时间表和依据。
第十五条电网调度计划由总调度中心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和供应情况编制。
第十六条电网调度计划应当包括电力系统的启停计划、输电计划、调节计划和备用计划等。
第十七条电网调度计划应当以安全、稳定和经济为原则,确保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计划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布,并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和电力公司应当配备先进的调度控制系统,实现电网调度计划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第四章电网调度操作第二十条电网调度操作是指按照电网调度计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和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和调度活动。
第二十一条电网调度操作应当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的条件下进行。
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
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一、引言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是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优质供电,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并规范供电公司的运行管理。
本文将对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进行论述。
二、管理标准的概述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是基于电力系统调度的实际需求和管理经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调度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管理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1. 调度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调度员的职责范围以及权限要求,包括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调度命令的发布、事件处理等。
2. 调度运行流程:规定电力系统调度的具体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分析研判、调度命令发布、通信与协调等环节,确保各环节的协调一致。
3. 信息管理与交流:规范调度信息的管理和交流方式,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处理效率。
4. 事故与应急管理:明确电力系统事故和应急情况下的调度响应要求,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5. 管理验证与评估:规定对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进行定期验证和评估的要求,以保证管理标准的实施和有效性。
三、管理标准的具体要求1. 调度员技能要求:调度员应具备电力系统运行与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电力系统的各种运行情况和应对措施,能够独立分析和判断。
2. 信息共享与传递:供电公司应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确保调度员能够及时接收并分析各部门和外部单位提供的运行信息,保证决策的准确性。
3. 调度命令发布与执行: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时,应明确、准确地传达指令内容,以确保操作人员能正确执行,并及时跟踪命令的执行情况。
4. 事故应急管理:供电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流程,明确各级别调度员在不同事故情况下的响应要求,包括事故报告、指挥协调、资源调配等。
5. 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供电公司应定期对调度运行方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
四、管理标准的应用与效果供电公司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标准的应用将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性和供电质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减少和处理效率提升:通过明确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和调度员权限,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因事故导致的供电中断时间。
电厂运行调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运行调度管理,确保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厂调度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运行调度部门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电厂运行调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稳定运行,提高效率;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4. 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电厂竞争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电厂运行调度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电厂运行调度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2. 负责电厂运行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和故障处理;3. 负责电厂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4. 负责电厂运行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5. 负责电厂运行调度信息的传递和沟通。
第五条电厂运行调度部门相关人员职责如下:1. 调度长:全面负责电厂运行调度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岗位工作,确保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2. 调度员:负责日常调度工作,包括设备巡检、数据收集、运行计划编制和执行等;3. 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备品备件的管理;4. 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检修、改造和技术支持;5. 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完成电厂运行调度工作。
第三章运行调度管理第六条电厂运行调度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电厂运行调度计划;2. 组织实施电厂运行调度计划;3. 监督检查电厂运行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4. 调整电厂运行调度计划;5. 分析电厂运行调度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条电厂运行调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运行状态;2. 运行参数;3. 设备检修计划;4. 运行调度指令;5. 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电厂运行调度计划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调整:1. 设备运行状况;2. 运行参数变化;3. 电网负荷需求;4. 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电厂运行调度工作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电厂运行调度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电厂运行部部调度管理制度
电厂发电部调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厂机组及系统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严肃调度纪律,维护生产调度系统的权威,保证调度命令畅通,结合调度规程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阜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是电厂调度管理的基本依据,我厂各生产单位、运行人员应熟悉、遵守本制度;燃、化、陈及相关检修单位,辅助生产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调度管理系统及运行值班人员。
第三章值长调度设备管辖范围第四条全厂1—6号机组机、电、炉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和附属设备。
第五条全厂6降V系统工作变、备用变、工作母线和其分路负荷以及上述设备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第六条全厂6KV系统厂外分路负荷,如生活区电源、水电站电源等。
第七条全厂380V系统工作变、备用变、工作母线和其分路负荷以及上述设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八条全厂输煤、推煤及上煤设备。
第九条全厂的制水和供水设备。
第十条全厂循环水系统、闭式循环水系统及其设备。
第十一条全厂消防水系统及其设备。
第十二条全厂除灰1、2、3、4号泵房,1至6号电除尘。
第十三条全厂制氢站、污水站、空压机房、油库及其设备。
第四章值长职责第十四条值长在值班期间,为全厂设备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行使其管辖范围指挥权。
属值长调度的设备未经值长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
第十五条调度管理制度职责分工:1、制度负责人:由发电运行部总值长负责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2、制度执行人:由发电运行部值长负责本制度朗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入发电厂值长主要职责:入1值长对接受的电网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并对其所下达的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2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3组织管辖范国内设备运行方式的执行(包括保护、通讯、电、热、水、煤、油、气等系统)。
第十六条值长应经常督促各单元按调度负荷曲线调整,在满足系统调峰、调潮流、调压的要求上多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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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按年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变化积分电量的大小确定返还电量,如果年 一次调频实际变化积分电量小于等于零,则该机组一次调频功能不参加 年度考核返还。
五、调压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调对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电厂按季下达母
线电压曲线和发电功率因数调节范围,对抽水蓄能水电站下达发电、抽
水时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电压合格率={[96-不合格点-准合格点×(1-0.99)]/96} ×100%
第二十八条 各厂电压曲线合格率以99.5%为基准。合格率达到 或超过99.5%不扣减发电量,合格率低于99.5%,每降低0.1个百分 点,按当月发电量的0.1%扣减,最大扣减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 1%。
电厂发电机组非故障全停时,全停期间的无功电压不进行考核。
自机组全部发电量的0.5%。
第三十五条 发电厂所有运行机组的AVC同主站AVC闭环全部投运
期间,母线电压合格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六条
任一台机组AVC因故障或其它原因停运,省调按调
压运行管理规定对该机组进行考核,计算母线电压合格率。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AVC功能的机组,每月AVC投运率以0计算进
行考核,扣减电量为当月机组全部发电量的0.5%。
第十六条 AGC投运率以98%为标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当 月发电量的0.01%,最大扣减电量比例不超过0.5%。
四、一次调频功能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各发电企业应加
强设备维护,使一次调频功能投运率、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
调节死区和调节范围等性能满足电网运行需要。
第十八条
一次调频动作死区按50±0.033Hz设置,调差系数按
5%设置。在电网频率超出50±0.05Hz时,应暂时闭锁不利于频率恢复
的AGC指令。
为综合评价机组一次调频的调节性能,以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为
考核指标。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是电网频率出现偏差时机组为恢复电
网频率实际变化积分电量与期望变化积分电量之比。当电网频率超出
第三十八条 AVC投运率和机组AVC无功调节合格率作为扣减电量
返还依据。
七、机组可用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非电网原因导致的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其它未经 华东网调、省调批准发生的停机按本条考核。高峰时段解列,解列时刻 日计划出力×3小时(如果一小时内并网×2小时)计为扣减电量;腰荷 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出力×2小时计为扣减电量;低谷时段解 列,解列时刻日计划出力×1小时计为扣减电量。如解列时刻日计划出 力为零,则以机组额定容量×0.8代替日计划出力进行计算。
业本身的原因,高峰时段限制最高出力而达不到计划发电出力,则按本
条扣减电量,扣减电量数额为因最高技术出力受限较计划少发的电量
×2。
第四十四条
安徽电网调峰要求:300兆瓦及以上机组最低技术
出力为机组额定容量的40%;300兆瓦以下机组最低技术出力为机组额
定容量的50%。调峰考核标准按照机组额定容量的50%统计,由于发电
第三十一条
按单台机组计算AVC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
成的AVC退出时间。
第三十二条
AVC投运率以99%为基准,月投运率超过99%不受
罚电量。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当月各自机组发电量的0.03%受罚,最
大受罚电量不超过当月各自机组全部发电量的0.5%。
第三十三条 省调通过EMS系统按月自动统计考核机组AVC无功调
节合格率,即跟踪省调主站无功指令每次调节在5分钟内到达规定死区
为合格点,否则为不合格点,机组AVC无功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省调发令次数×100%
第三十四条
按单台机组计算AVC无功调节合格率,合格率以
99%为基准,每月合格率超过99%不扣减发电量,合格率每降低一个百
分点,扣减当月各自机组发电量的0.03%,最大扣减电量不超过当月各
高峰 07:00~11:30 18:00~22:00
腰荷 05:00~07:00 11:30~18:00 22:00~24:00
低谷 00:00~05:00
时段分界点中07:00、11:30、18:00、22:00四个交界点计入高峰时
段,00:00、05:00两个交界点计入低谷时段。
第二十六条 各厂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
企业本身的原因,低谷时段最低技术出力受限不能达到发电计划要求,
则按本条扣减电量,扣减电量数额为因最低技术出力受限较计划多发的
六、AVC功能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加强机组AVC(自动电压控制)功能
的监视和维护,使AVC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第三十条 在发电机组AVC同主站AVC闭环运行期间,省调通过EMS
系统按月自动统计各发电机组AVC投运率,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投运率=AV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100%
调度运行记录,并调用正常机组出力,保持电力平衡。期间缺煤减发机 组出力低于日发电计划曲线的偏差电量和增发补偿机组出力高于日发电 计划曲线的偏差电量,将作为有关机组的年度发电计划调整电量依据。
三、AGC功能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机组AGC(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考核 指标包括AGC功能投运率、AGC指令平均响应速率和平均调节精度,AGC 性能考核指标依据省电力公司核定的AGC机组调节性能指标(见附表 二)。 第十三条 考核按日进行,省调EMS系统自动统计机组AGC指令日 平均响应速率和日平均调节精度,并计算AGC指令调节性能综合指标L, L以百分比表示。 L=(2L1+L2)/3 日平均响应速率达到核定指标值,L1计为100%,日平均响应速率 每提高机组容量的0.1%,L1相应增加0.2%,日平均响应速率每减低机 组容量的0.1%,L1相应减少0.2%,L1取值范围为95%至101%。 日平均调节精度合格率大于等于95%,L2计为100%,日平均调节 精度合格率每降低1%,L2相应减少0.1%,L2取值范围为95%至 100%。 第十四条 L小于99%时,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减当日AGC功能 投运期间发电量的0.01%,最大扣减电量比例不超过0.4%。 第十五条 省调EMS系统自动按月统计AGC投运率,AGC投运率和调 节性能作为扣减电量返还依据。 AGC投运率=AG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
第七条 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 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个1分钟的 计划值为:
Pi=Pn+i×(Pn+1-Pn)/15 i取值为0~14 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 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 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 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 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 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第八条 每1分钟采集实际发电出力,实际出力与计划出力之差乘 以1分钟时间为1分钟偏差电量,15分钟内,所有正的1分钟偏差电量之 和为15分钟正偏差电量,所有负的1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负偏差 电量。 第九条 发电计划曲线合格率作为扣减电量返还依据。 发电计划曲线合格率=合格考核时段数/总考核时段数 第十条 对发电计划的考核适用于非AGC机组以及AGC机组的AGC功 能退出期间。机组启停期间,发电出力小于50%额定容量时,免于考 核。 第十一条 电厂因缺煤造成发电机组减发,省调当值调度员做好
如机组发生非电网原因导致的跳闸、紧急停机或其他未经省调批准 发生的停机,并造成省内拉限用电负荷,则本条考核扣减电量数额双倍 计算。
机组计划大、中、小修完工后首次并网16小时内发生跳闸免于考 核。
第四十条 非电网原因导致的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机组迫降出 力造成省际联络线考核受罚,则按照省际联络线受罚电量,扣减责任机 组相同数额的电量(有多台责任机组时,按照机组额定容量分摊)。每 台机组每次受本条考核扣减电量不超过100万千瓦时。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 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 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 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 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 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 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 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 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机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扣减 机组电量,扣减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减电量=(实际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年累计非计划停运 小时)×机组额定容量×0.2
机组允许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为200小时/年。 以下情况统计为非计划停运时间: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的停运时 间、计划检修超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 省调批准的消缺时间不计为非计划停运时间,但消缺工期超出批准 工期时,全部消缺时间计为非计划停运时间。 如非计划停运时间大于400小时/年,扣减电量按200小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 电厂要严格执行机组并网和解列指令,机组应在计 划并网时间之前1小时内并网(对停役15天及以上的长期备用机组为4小 时),在计划解列时间(根据调度指令)之后1小时内解列。如果并网 或解列时间超出规定,机组按下式承担非计划操作责任: 扣减电量=|计划时间-实际时间|×机组额定容量×0.2 第四十三条 所有机组发电出力应能达到额定容量。由于发电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