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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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结汇中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制单结汇中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制单结汇中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标签: 制单结汇单证不符
在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银行要求“单、证表面严格相符”。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常发生。

如果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如果不能及时改证,进出口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
1.表提
表提又称为“表盖提出”,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

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担保如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

因此,这种做法也被称为“凭保议付”。

表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情况并不严重,或虽然是实质性不符,但事先已经开证人(进口商)确认可以接受。

2.电提
电提又称为“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寄出。

电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

用电提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

如获同意,则可以立即寄单收汇;如果不获同意,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揩施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处理。

3.跟证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或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

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就会失效。

出口企业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这里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采用“表提”、“电提",还是“ 跟证托收”方式,信用证受益人都失去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外贸英文制单,出口结汇单据

外贸英文制单,出口结汇单据

三 新西兰海关发票 1 订单号,购买合同号或销售合同号 2 合同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3 商品名称 4 BY:出口公司的名称 5 出口公司所在城市与国家名称 6 TO:开证申请人或进口商名称
7 OF:开证申请人或进口商名称 8 填写船名 9 填写原产国国名 10 唛头与最大包装的数量 11 数量与对货物的描述 12 出口国现行价格 13 填写成交价,单价和总额
(3)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 汇票到期日.
四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推迟 星期六日是银行休息日,星期六日上班是个人
储蓄,对公是一至五,全国六日对公都歇,当然 其他节假日也休息. 宽限期指付款到期日后的一段时间,如保险的宽 限期有60天,贷款的宽限期有1年,2年不等之类的.
五 汇票应注意的其他各项问题
15 毛重 16 体积 17 包装 18 商品的规格 19 净重 20 数量 21-27 单价,金额,包装,费用,其它费用,保
险费,金额相等的发票金额
五 西非海关发票格式 1 发票号码 2 签发地点与日期 3 INVOICE OF :商品主要名称 4 BY后面填出口商名称 5 TO后面填进口商名称 6 运输工具名称 7 原产国填中国
value, B 小于发票金额:Invoice must show CIF value ,at
the time of negotiation 5% commission must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s under this credit.
C 两张汇票支付一笔总额.USD 15,800.00
六 商业汇票实例
七 托收汇票
1 无证托收业务的汇票,应据合约规定缮制.
2 托收方式项下的收款与信用证收款是不相同的:出票 根据,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不需填写,付款期限的填写,收款 人栏中填写代收行名称,付款人这一栏中填写付款人的全 称和详细地址.出票人还是在右下角.

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标签: 收妥结汇押汇定期结汇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我国目前出口商在银行可以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不同的银行,其具体的结汇做法不一样。

即使是同一个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信誉度,以及不同的交易金额等情况,所采用的结汇方式也有所不同。

现将上述在我国常见的三种结汇方式简单介绍如下: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

这种方式下,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才按当日外汇牌价,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

2.押汇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人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银行之所以做出口押汇,是为了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这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制单结汇的名词解释

制单结汇的名词解释

制单结汇的名词解释在国际贸易中,制单结汇是一种重要的货币结算方式,它指的是根据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方式,出口方根据出口单据向银行报关,办理货物出口和结汇手续。

制单结汇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广泛适用性和灵活性,对于双方的结算和风险防范起到重要作用。

制单结汇是以单证为基础的货币结算方式。

出口方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必须准备相关单证,包括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这些单证是银行进行结汇的依据。

出口方需要将这些单据报送给银行,以便银行核验后进行货物出口和结汇。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出口方和进口方之间的交易合法和合规,同时也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手段。

制单结汇的程序相对繁琐,但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和金融上的保障。

首先,出口方必须与进口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后,出口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货物数量出具商业发票,并准备其他必要的单据。

接下来,出口方将这些单据提交给银行,银行会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一切符合要求,银行会批准出口货物并进行结汇操作。

制单结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进行不同的结算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制单结汇可以采用预付款、信用证、托收等多种形式。

出口方和进口方可以根据双方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汇方式和支付条件。

这样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争议,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制单结汇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制单结汇,双方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增强互信。

进口方对于出口方的货物质量和信誉有了更多保障,出口方也能够获得及时的货款,并降低汇率风险。

制单结汇的使用还可以提高国家的外汇储备,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然而,制单结汇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制单结汇的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准备大量的单据和材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增加了贸易成本和时间。

其次,制单结汇可能受到国际贸易政策和汇率波动的影响,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制单结汇也容易受到国际贸易争议和纠纷的影响,需要依靠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来解决。

《进出口贸易实务(第2版)》电子教案2 PPT 项目十二 制单结汇

《进出口贸易实务(第2版)》电子教案2 PPT 项目十二 制单结汇
常见的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GSP)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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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掌握我国出口结汇的主要方式

收妥结汇


押汇

定期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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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押汇 1、含义:又称为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 审单无误后,买入出口方交来的单据和汇票, 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起至估计收到票 款之日的利息,将余额拨付按议付日外汇牌 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方。 2、特点:议付行为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的 便利,有利于出口方尽快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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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开证行资信良好。 (2)开证行所在国不是政局动乱和经济危 机以及外汇不充足的国家和地区。 (3)单证相符。 (4)可由接受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执行信 用证议付、付款或承兑。
(2)海关发票主要有以下用途:
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国,以采取不 同的国别政策;
供进口商凭以报关,进口国海关估价完税的凭 证;
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进口商品的价格,以确定是 否低价倾销,或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作为进口国海关编制统计资料的依据。
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领事发票又称为签证发票。某些国家法令规 定,对于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商必须 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由进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 。领事发票的作用与海关发票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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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妥结汇 1、含义: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收到出 口方交来的全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 寄交给国外付款行索要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 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即按当 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方。 2、特点:银行无需预先垫付资金,不承担资 金风险,但对于出口方而言,则收汇较慢。

出口合同履行环节知识

出口合同履行环节知识

出口合同履行环节知识出口合同履行环节知识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合同履行环节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备货备货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包装、数量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

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货物的品质: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

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二、落实信用证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

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开信用证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

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

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核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

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于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

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履行货物装运任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制单结汇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简述制单结汇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简述制单结汇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1. 引言1.1 什么是制单结汇制单结汇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进出口贸易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银行或外汇中间人的综合服务进行结汇、结算和单证操作的过程。

制单结汇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对于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制单结汇过程中,需要根据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单证资料,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通过银行或外汇中间人的协助,完成外汇结汇操作。

这样可以确保国际贸易的款项安全、合规进行,避免因为结汇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

制单结汇不仅有助于企业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也有助于规范国际贸易的行为,维护贸易的正常秩序。

对于企业而言,掌握制单结汇的相关知识和原则非常必要,以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1.2 制单结汇的重要性制单结汇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制单结汇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外汇风险,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通过制单结汇,企业可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动。

制单结汇也是监管部门对企业外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制单结汇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严格执行制单结汇规定,企业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商誉和信誉,吸引更多国际客户和合作伙伴。

制单结汇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

企业和个体在进行跨境交易时,务必严格遵守制单结汇规定,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规范。

2. 正文2.1 制单结汇的基本原则制单结汇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进行外汇结算时,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合规原则:制单结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必须进行合法合规的资金结算,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真实性原则:制单结汇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不能有虚假内容。

制单结汇流程

制单结汇流程

制单结汇流程一、概述制单结汇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国际贸易、投资或其他跨境交易中,将外汇资金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制单结汇流程是指企业或个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完成外汇结算的一系列操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制单结汇的具体流程。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制单结汇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确定结汇金额:根据交易的实际需求和合同约定,确定需要结汇的外汇金额。

2. 收集相关材料:准备好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

3. 开立外汇账户:如果没有外汇账户,需要先到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

三、填写申请表1. 登录银行网银系统或前往银行柜台,获取外汇结算申请表。

2. 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结汇金额、结汇币种、外汇账户信息等。

3. 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四、提交申请1. 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给银行。

2. 银行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银行将受理申请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五、结汇操作1. 银行会根据申请的结汇金额和币种,按照汇率进行兑换操作,并将兑换后的本国货币存入申请人的外汇账户中。

2. 银行会向申请人提供结汇凭证,如结汇通知书或结汇回单等,用于后续的交易和报关等手续。

六、确认和使用1. 申请人在收到结汇凭证后,应核对凭证上的信息是否与申请一致。

2. 如果确认无误,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结汇资金,如用于支付货款、购买设备等。

七、备案和报税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将结汇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2. 根据税务要求,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

八、注意事项1. 在进行制单结汇时,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

2. 申请人应及时了解汇率的变动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结汇操作。

3. 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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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作出口单据A.汇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

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 出票条款。

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

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 汇票金额。

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

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 付款人名称。

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

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

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

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

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

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

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

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 发票名称。

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 发票抬头人。

通常为国外进口商。

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

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

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 装运地和目的地。

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 运输标志(嗟头)。

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

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

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

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 单价和总值。

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 附加证明。

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 出单人名称。

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

"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

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

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

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

· 托运人(Shipper)。

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 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又称提单抬头。

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

如以托收方式结算。

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

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

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 通知人(NotifyParty)。

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

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

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

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

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

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 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

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 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

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 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 嗟头。

与发票所列一致。

·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按实际情况列明。

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

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

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

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

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

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

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

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

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

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 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 签署。

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

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

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 其他。

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

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

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D.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

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 保险单编号。

·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 标记。

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

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 包装及数量。

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 保险货物名称。

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

也可填货物的统称。

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 保险金额。

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 保费及资率。

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 ARRANGED"。

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 装载运输工具。

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

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

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quot;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 承保险别。

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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