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该原则在法律领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确保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实施行为的人承担。
不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只要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承担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领域,如果某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负有侵权责任。
2. 损害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痛苦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近因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的归责主要以最近的原因为准。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次生损害,责任应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最后一环节承担。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
在责任追究时,主要依据是该公司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其他环节。
4. 预见义务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能够预见到侵权后果的人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能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但如果有其他人能够预见到该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共同侵犯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时,这些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多人联合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他们的实际行为在侵权中起到何种作用。
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的归属,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公正的赔偿。
同时,侵权的归责原则也要求个人和组织在行为中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法律规范下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受害人的损失 进行补偿,而不是对行为人的过错进 行惩罚;它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适用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
如核能、航空、铁路等高度危 险作业领域,即使作业方已尽 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需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即 使污染者没有过错,仍需承担 侵权责任。
02 03
融合的方法与途径
通过参加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方式,加强国 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各国侵权法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同时 ,在制定国内立法时,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 提高国内法的国际竞争力。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在借鉴和融合国际侵权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国法律制 度的差异和文化传统的不同,避免盲目照搬和简单移植。 同时,也需要关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与衔接问题,以 实现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产品责任
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情况,生产者即使没有过 错,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 提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等,以减轻或免除其侵 权责任。
举证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由受 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 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证明标准
原告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 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的证据不足,则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 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 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仅能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2、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
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和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的适用公平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是指因方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特征和行为后果的不同,并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的一种方法。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风险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种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将责任归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被告必须具备过错行为和侵权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过错原则下,被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并且此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追究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确保责任的个体化,有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过错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侵权行为并无实际过错,但仍然会产生损害结果,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过错原则无法保障侵权行为的被侵害方。
其次是风险责任原则。
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在其中一种情形下,由于存在危险因素或者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存在过错,仍然应该对损害结果负责。
这种原则强调的是防范未然,将责任从个体转移到与之相关或者可能陷入侵权危险的主体。
风险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对于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更多的保护,使得侵权责任更加公平和平衡。
然而,风险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对于个体责任的减轻会导致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对其控制的事物造成损害时,无需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承认责任的客观性,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只要事实上主体对于损害成果具有控制权,就应负责。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通过模糊行为方式来确保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可能导致主体的行为不慎和无过错行为的主体一并受到追责的风险。
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选择适用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为⼈决定其⾏动的⼀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实施了加害⾏为,尽管其主观上⽆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指损害双⽅的当事⼈均⽆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分担损害后果。
侵权⾏为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为⼈的⾏为致⼈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为⼈的侵权责任。
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为法的核⼼,决定着侵权⾏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
我国侵权⾏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没错!为什么要我担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可归责事由” 1、行为或物的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 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 2、在先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3、侵权人的优势地位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产品致人损害案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 行人致害的案件;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6、雇主责任的案件; 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来自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1、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体法上的意义 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 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 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程序法上的意义 (1)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 (2)简化诉讼程序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谁主张谁举证 即通常由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的过错进行 举证,而侵权人一方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举证责任倒置 即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侵权人一方 有过错,则由侵权人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责任。
三、关于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 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1)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当受害者遭受到侵权时,需要谁负责赔偿受害者及其
遭受的损失,以及在何种范围内适用此责任。
这种原则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因为它管理着每一种社会上的侵权行为,帮助人们确定责任
和责任权范围,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侵权行为责任分类
侵权行为责任可以分为普通法责任和民事行政责任两种类型。
普通法
责任是指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以及赔付违反民法的费用;
民事行政责任则是指受害者要求侵权者改正侵权行为,以及支付损失。
(3)侵权行为责任各方
(a)受害者:由受害者将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告上法庭,表现他们受到
了侵权,同时进行损害赔偿和索赔。
(b)被告:由被告在法庭上反驳指控,提出反侵权辩护。
(c)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者作为第三方必须在法庭上维护被侵权者
的权利并提出强有力的证据。
(d)法官: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案件的细节,裁决双方的归责原则,并
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出判决和裁决。
(4)受害者获赔方式
受害者可以主张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以及违反民法而承担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一是赔偿弥补,二是犯错赔偿,三是恢复受害者原状,四是给予物品替换,五是用同等价值的货币替换,六是伤害赔偿和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们经常讨论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欢迎⼤家跟随店铺⼩编⼀起阅读下⽂了解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1、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1、⼜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2、⽬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赵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归责的概念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而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或损害结果使行为人承担责任,还是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已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它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提到的是过错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自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各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把过错确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使其成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侵权行为必定给他人或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造成损害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在过错责任制度下,一个人只有在他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方法: 原告无需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 加害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原告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 果关系.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c,责任限制: 无过错责任对责任承担人有所不公,故有责 任限制制度.如:
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美国严格责任诉讼即 是); 最高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
(1)含义:对某些侵权行为,法律推定加害人有 过错;但可证明无过错.如证无,则无责;如 无证,则有责; (2)范围:
施工人责任(民通125); 建筑物等倒塌,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民通126)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无过错责任:
(1)基本原理 a,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在法 律有明 确规定时,也要对行为之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体现民事立法政策:一般情况下适 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 错责任等; 对司法人员的意义; 对当事人的意义; 理论意义; 案件分类意义.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1,结果责任:
又称为加害责任,追究责任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 件,而仅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
2,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 :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f,免责条件: 第一,一般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民通107); 受害人故意(民通123) 123 第三人过错(民通127); 受害人重大过失(铁路法58条)
第二,特别免责条件: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02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过 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根据,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原则。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最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其特点在于以行为人的主 观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依据
公平正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因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应当对被 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预防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侵权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损害的发生,从而减少侵 权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04
公平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 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 即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 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
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 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 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
失两种形态。
适用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等领域。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雇主对雇 员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等领域。
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都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特点在于不问行为人的主观 过错状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题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 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 使其负责。(归责与责任)
• 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是对于 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 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 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
• 案例
二)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 1、近代以前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 2.自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转化 • 3.近代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和勃兴 • 4.现代侵权法中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 一般都适用过错推定。
• 民通106条第三款:。。。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 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观点一: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 准,由与该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 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杨立新)
发展潮流。
• 民通106条: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 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 在杨某吉被送至医院后,新某无线电厂值班职工将此事报告 给新某无 线电厂保卫处处长,该处长立即通知杨某吉家长。杨某吉父亲杨某华、 母亲藏 某秀立即赶往 医院。新某无线电厂同时告知杨某吉的家长, 被点燃将杨某吉烧伤的液体为“三氯乙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记载,三氯乙烷属易燃易爆的标准危险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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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
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
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
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形,还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推定的属性,我认为是侵权法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
正确界定过错推定之属性,可从过错推定文字本身出发。
所谓过错推定,即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过错。
[6]可见,如适用过错推定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其构成要件仍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从本质上言,它仍是以加害人的过错为归责的根据。
因此,过错推定的本质应属过错责任范畴。
将过错推定列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立论,是符合逻辑的。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经历了由“加害—结果模式”[7]到过错归责原则的演变,到了现代,侵权法在过错归责原则内部又有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就是过错认定方法上,由传统的对行为人实行无错推定,发展到无错推定和有错推定并存的情形。
而现今,有错推定的过错认定方法又获进一步扩展。
“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有将有错推定原则的适用,由违约责任,进一步扩及于侵权责任的趋势。
”[8]从17世纪法国学者多马创立有错推定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确认过错推定原则后,过错推定原则在立法层面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过错推定,英国的判例法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
此外,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广泛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责任的一般根据作了如下规定:“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组织造成的损害,都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部赔偿。
如果造成损害的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他的赔偿责任。
”这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制度。
[9]一个规则能如此长时间的存在与勃兴,其必有存在的合理性。
从实践层面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过错?曾经存在过有利于行为人或称加害人的过错认定时代,即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便不成立,行为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现象的实质,它是对已发生的致害行为,法律对行为人采无过错推定。
随着时代的演变,过错认定方法上出现了对受害人有利的过错认定方法,即“有错推定”,它是对已发生的致害行为,法律对行为人采有过错推定,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侵权行为成立,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逻辑上讲,一个人的行为产生了损害,由其本人对致害行为来进行解释,并无不当。
一般侵权行为,不论是采“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皆考虑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而在这三个方面中,损害和因果关系要求受害人加以证明,受害人通常能够做到,由受害人证明也合情合理。
在受害人已证明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之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让行为人自己证明,则是最为简单、最有效率、最为公正的证明方法。
行为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恰恰说明了他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不仅不违公正,更不会出现无故归责的冤假错案。
从理论层面看,在一般侵权中实行有错推定,较之于传统的无错推定将更显合理,更具效率。
对于过错,通说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
无论故意或过失,皆本于人的主观意识作用。
[10]既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那么对于一个人自身的主观因素,是由行为人自身证明容易,还是由受害人证明容易?显然,对于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过错的认定,由行为人自己证明远远优于受害人证明。
所谓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不具有过错,其实就是证明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不是行为人意识控制下造成的,而是有其他原因使之而成,或是自然原因,或是第三人的力量。
对这个其他原因,行为人应是最清楚的,行为人才最有资格和能力说清自己对所生后果没有过错。
再观我国现实,在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我们仍坚持无错推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始做法,侵权责任法再次肯定,一般情况实行无错推定,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有错推定。
但细观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则早已不再遵循无错推定了,而是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使用是经权利人同意,法院将判其侵权成立,这不就是司法实践上,悄然改行有错推定的例证吗?反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轨迹,比较无错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优劣,有错推定显示出的强大生命力,有力地证明了有错推定这一过错认定方式本身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不仅继续坚持了过错认定方法上的两元制,而且还将过错推定延伸到那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内。
该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立法安排都表现出与传统侵权法理论的矛盾。
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领域中出现过错推定的规定,不仅不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过错推定的内容以及它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推定行为人无过错的认定方法之间的联系,而且还误导学者以无过错责任的认识解读过错推定,从而误将其视为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的分支,甚至将它作为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立的归责原则看待,扰乱了人们对过错推定的正确认识及使用。
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一个人因过错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不待言,所以过错归责顺理成章。
但是,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有时可能与道德公正相悖。
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作业中,由于该行业本身蕴涵着发生危险的可能,纵使行为人严格按照规范行事,不存在过错,仍会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形。
在这些特殊领域中,继续实行过错归责原则,无论是无错推定,还是有错推定,无辜的受害人仍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
鉴于这些领域中的作业主,往往具有经济上的强势地位,他们从事这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并从中获取利益,一旦发生事故致害,却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损失,道德与社会公正似乎被这些强势所袭读和凌辱。
于是,各国法律纷纷为保公正,要求这些作业人纵使无过错,也要对他们从事的危险行业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便被称为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则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
界定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首先需清晰何谓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其含义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不负责任。
一个损害的发生,总是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
这些原因或者是加害人方面的,或者是受害人方面的,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比如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
我认为一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说行为人没有过错,唯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
过错的内涵涵盖了上述行为外的所有造成损害的行为,换句话说,除了上述情形,没有哪一个行为能够逃脱过错。
因而,无过错含义应是,除了受害人过错外,损害即使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只要发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领域或行业内,行为方就应承担责任,这才是无过错责任的真谛。
伴随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风起云涌,《民法通则》第106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也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说,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明晰的,但并非没有缺憾。
因为,我国虽在《民法通则》中确立了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又赋予了从事这些行业的行为人,享有宽泛的免责事由。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和“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以及“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免责条件。
[11]侵权责任法也延续了这样的做法。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