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共79页文档
国际法导论讲义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念一、名称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Public)Law”,近代开始用于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
罗马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而只是具有涉外因素,属于私法性质。
但往往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延用了“万民法”的名称,将杂乱无章的习惯国际法统一归纳为“万民法”,指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边沁提出“International Law”。
二、定义“国”是国家,“际”是之间,“法”是法律。
简单说,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形成了国际关系。
定义有上百种,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1、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2、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在第8版之前都认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最新的第9版定义有所变动:国际法是对各国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教材的观点:P 页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特殊国际法三、特点(与国内法相比较)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国际性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参与国际交往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在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习惯,被大家所公认为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其遵守和执行通过以下途径:国家自觉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受侵略时自卫对越自卫反击战与国内法的拘束力有区别,其拘束力体现在:A、世界各国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
B、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是经常遵守的。
C、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行为,尤其是现代社会,违反要付出巨大代价。
四、作用1、判断国际是非的标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2、确定国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3、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自我约束的一种法律依据,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的问 题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一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 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使国 际法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nations) ,即万国法 3、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
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rd) §101(1987)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英国、比利时;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有效力, 不需要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如日本、法国 和德国; 3、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非自动执行条约”,前者不需经过立法 非自动执行条约” 程序即可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后者则需 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被法 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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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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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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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2、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 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 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 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 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 则的总体”。
代表性定义
C、目前通说认为: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 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4、国际司法判例 5、权威公法家学说 6、国际组织的决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国际条约
(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 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 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海洋法公约》会议现场
美国代表在查阅《海洋法 公约》最终文本
联合国会议现场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安理会上举手表决
外交部发言人接受记者提问
日 本 国 民 登 上 钓 鱼 岛 宣 示 主 权
中国军人登上南沙岛宣示主权
中国媒体刊登外交部声明
国内法:国内法主体-公民、法人、组织、国家
主体
国际法: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内法:国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国际习惯
•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 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观点:《大陆架 公约》生效时,该规则未成为习惯法规则
• 1.《大陆架公约》第6条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 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而该委员会是带着相当 大的犹豫提出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 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 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 2.下列事实也支持这一结论:《大陆架公约》第6 条属于可以保留条款.这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 性——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具有同等效力,因而 不允许保留——不符. • 3.该公约在有关诉讼提交之时生效还不到3年;某 些情况下有些国家(15个国家)采用这一方法划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 法规则使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第三组 1.伊朗政府与某外国石油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 2.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结婚. 3.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 4.中国公民在日本提出诉讼要求日本对其在二战中所受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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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第一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第二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与争取独 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间的关系 • 第三组:国家与公司、个人与个人之间的 关系。 问题:以上三组事件,你认为应适用何种 法律进行调整?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专指的是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 主要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关系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法律抵触时的法律适用问 题。 国际法与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 二、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1、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 志来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交往中的需要服 务。 2、规范作用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伍方面。
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可以 通过受害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集体采 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国的权 利,并保证国际法能够得到较有效的实 施。如:警告,要求终止不法行为、保 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采取报 复措施,实行经济制裁等。
(二)、国际法的概念 教材上的定义:是国家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 并经各国协议确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 章和制度的总称。 赵建文先生的定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 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端木正先生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 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家的行为在传统国际法上几乎未受到 什么约束。 (1)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能在最大程度 地自由决定自己的体制,政治体制、经 济制度法律体系等。 (2) 、国家完全自主决定对外政策。在传 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权参加任何条约:
但是在一战后,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国 际法在国家行为的自由上增加了一些限 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大量国际条约的建立了范围广泛的 网络,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国际条约的 签约国,大量的条约也因此影响着各个 签约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2)、禁止使用武力的各种法律约束 (3) 、强行法 (jus cogens) 限制了各国的 行为。
国际公法课件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 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 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 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 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类别
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 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 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 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 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哪些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不需要引 入;“最终”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条约和“最终”调整私人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 转化; 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所有对外活 动都必须以国内法为依据。 (2)国际法优先说:每种法律规范的效 力都取决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之上是“约定 必须遵守”或者“法律良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2、课程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 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运用国际法知识 正确解读国际关系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含义、特征、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 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领土、国际法律责任、国 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具体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包括 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 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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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三、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 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 (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12月出版; 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 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 (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 的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 规则和制度,又称为“一般国际法” ;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 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尤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 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的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 的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 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