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合集下载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中要求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来讲,会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同时不能又有新犯罪,否则的话将会被撤销缓刑。

那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否可以再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第一,“漏罪”亦有轻重之分。

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定可处以较轻刑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然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 ,将 被 告 人 古 某 判 前先 行 羁 押 t ̄4j,, 1问 ,在 数 罪 并罚决 定执行 的刑罚之后 依照刑 法第 四十 七条的规定 予以折抵 。
【评 析 意 见 】 笔 者 同意第 二 种意 见 ,理 由是 : 1、从缓 刑 的性 质上 来 看 ,缓 刑 考验 不 属 于 刑 罚执 行 ,缓
刑 考验 期 限不 同于 刑罚执 行 期 限 。如果罪 犯 在缓 刑考 验期 限 内未 发生撤 销缓 刑 的法 定情 形 ,原 判刑 罚 将不 再 执行 。刑 法 第 七 十 七条 规 定 的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与 刑 法 第 七 十 条 、七 十一 条规定 的 “刑罚 执行 完毕 以 前 ”属 于 两个 不 同层 面 的问 题 = “刑 罚执 行完 毕 以前 ”是 ,t'Hx,t于刑 罚 已经 开始 执 行而 言 的 ,没有 刑罚 执行 也就 无所 谓 “刑 罚执 行 完毕 以前 ”。而缓 刑 是 附 条件 的不执 行 ,在 缓刑 考验 期 问原 判刑 罚 是 否执 行 尚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 ,故 无 从 谈 起 刑 罚 是 否 已 经 执 行 的 问 题 ,也 就 是 不存 在 减 去已执 行 的刑 期 ,不存 在 刑 法 第 七 十 条规 定 的 “先 并 后 减 ”和第 七 十 一 条规 定 的 “先 减 后 并 ”的做 法 。因 此 ,在 缓 刑 考验 期 限 内犯 新 罪 或 者发 现 漏 罪 实行 数 罪 并 罚 的 ,均 不适 用刑 法第 七 十条 或第 七 4-一一 条有 关 数罪 并罚 的规 定 ,而 应 适 用 刑 法 第 七 十 L条 的 规 定 。
文 /赵 玉 奇
【分 歧 意 见 】 对 被告 人 古 某 在缓 刑 考 验期 限 内犯新 罪 又发 现漏 罪 如何 数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一、同种漏罪如何量刑发现同种漏嘴也算发现了新罪,依然数罪并罚,就比如说因抢劫判了十年,当初还有一起起刑十年的盗窃没交代,日后发现的话,已经执行部分的抢劫罪的刑罚,和新判的抢劫罪的刑罚将数罪并罚,比如原判抢劫罪已经执行六年,对其发现的漏罪依然是十年起刑,假设漏罪判十年,那么就在十年以上,十六年以下量刑,如果当初一并交代了,十几年就可以出来了,不用再做一遍牢。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二、什么是量刑量刑,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何种刑度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

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

(二)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的人,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三)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只有先确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

(四)量刑的任务: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三、量刑的特征(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

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

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司法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针对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情况分析

司法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针对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情况分析

有悔罪 表现 , 没有再犯 罪的危险, 宣告缓 刑对所居住 的社 区没 罪的, 9 5 18 年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人民法 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
有重大不 良影 响, 这是适 用缓 刑的最根本条件 ; 犯罪分 子不 案件 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 ( 》 三) 对此作出规定 , 能是累犯或者是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 子。以上三个条件 必须同 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不执行原判 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 时具备, 缺一不可。 而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有漏罪的犯 期限 内不再犯罪为条件 的, 如果罪犯在缓 刑考验期限 内又犯 罪分子来说 , 对其适用缓刑有悖于上述 立法精神。 第一, 对犯 新罪, 即便该犯罪是在考验 期满后才发现的, 只要 尚未超 过追
1 民 2 1论 2人 坛
这属于人之常情。 而第一种撤销 缓刑的做法 , 等于 撤销缓 刑是罪刑相适应 的需要 。 缓刑是 对原判刑罚附条 部分 罪行, 包括自己尚未被侦 件不予执行的制度 。 据刑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 宣告缓刑的 要求犯罪分子在归案后一律予 以坦白交代 , 根 被 这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司法制度 。 因为 犯 罪 分 子, 如果 没有 刑 法 第七 十 七 条 规 定 的三 种应 当撤 销 缓 刑 查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 不论是新 罪还是漏 罪, 并进行调查取证 , 最终 的情形 , 则缓刑考验 期满后, 原判刑 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 发现犯罪事 实, 量刑情节等予 以定罪量刑是司法 以宣告。 “ 但事实 、 法 尤其是 完毕, 而是指 原判决 的有罪宣告仍然有 效, 原判 的刑罚也没有 机关 的职责, 律并没有规定要求犯罪分子 自供 其罪, 错误 , 由于犯罪分 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符合法定条件, 因此 , 司法机关 尚未发现 的罪行。因此, 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如果没有

关于服刑人员因漏罪、新罪被加刑之后是否应撤销原减刑裁定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因漏罪、新罪被加刑之后是否应撤销原减刑裁定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因漏罪、新罪被加刑之后是否应撤销原减刑裁定的思考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各国刑罚普遍轻缓化的大趋势下,减刑已成为我国目前应用面最广、效果最明显的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手段。

一、关于减刑是否应撤销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对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后,发现其尚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对漏罪或者新犯罪定罪量刑后与原罪数罪并罚的问题,而此时的刑期计算是否应扣除之前已经减刑的刑期,也即之前的减刑是否应撤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认为:”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但学者仍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减刑可以撤销。

理由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减刑和假释同属行刑制度体系,都是对罪犯的奖励措施,可以类推适用。

⑴还有学者认为,适用减刑的根本条件是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良好,即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服刑期间作为考验服刑人员悔改状况的法定期间,就应当全过程、整体性地考察其在整个服刑期间内的悔改状况,其后发生的撤销事由恰恰是证明服刑人员在整个服刑期间没有真诚悔改的有力证据。

所以减刑适用是不正确的,应当撤销减刑。

⑵另一种观点认为,减刑不能撤销。

”减刑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而不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惩罚是其他制度的事,减刑本身不能惩罚罪犯。

既然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就不能因为其他行为而撤销,否则就变更了减刑的奖励性质,变成了对罪犯的一种纯粹的控制手段。

审查起诉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漏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漏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漏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赵勇一、基本案情2018年1月2日、1月13日,徐某某、陈某某分别报警称电瓶车失窃。

如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如实供述了其2015年至2018年1月期间先后盗窃5辆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交代在如东县掘港镇邮电新村3号楼盗窃的2辆电动自行车未能查证到被害人。

2018年3月27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以查实的3辆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

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何某某向如东县公安局反映其电动自行车失窃,经核实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在邮电新村盗窃的一辆紫色雅迪踏板电动自行车系何某某失窃的电动自行车。

如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9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8年11月11日如东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8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分歧意見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需要适用刑法第70条将漏罪与前罪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直接起诉,独立定罪量刑并执行刑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原刑罚虽然已经执行完毕,但本案系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当适用刑法第69条和70条的规定,将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对我国刑法第70条的准确理解针对刑法第70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把握法条的关键涵义。

首先,什么是“漏罪”?条文中明文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为漏罪。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ﻭ对于本条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一般情况下不再判缓刑,但如新罪或漏罪情节较轻的,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

在司法中,XX也有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后的判决再宣告缓刑的判例.但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理由是:一、从条文的含义看,应当撤销缓刑的含义是将缓刑撤销,即撤销的是缓刑,而不是原判决。

原判决判处的刑罚继续有效,不可撤销。

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撤销缓刑的情况下,有期徒刑六个月继续有效,则原判刑罚变成了六个月的实刑,必须执行.再与新判决合并时,该有期徒刑就是刑期的基础,是最起码的起点刑,不可再宣告缓刑。

二、从缓刑适用条件看,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必须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适用缓刑。

三、从条文结构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类违规行为情节再严重,肯定不是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也肯定没有达到必须制裁的程度,这类违规行为尚且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对比这类行为更严重的再犯新罪的行为(漏罪与之并列),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ﻭ四、最高人民XX1985年8月20日《人民XX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三十五条对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的解释,已经被新所取代,不能再适用.该答复是在1979年没有类似1997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仅是对漏罪问题的规定,而新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情形并列,则应依规定执行,先撤销缓刑,合并后不可适用缓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doc

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doc

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作者:杨晓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正在服刑的被告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并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基本案情]1991年1月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5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5个月,199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03年1月8日凌晨,杨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原梦红超市外,将杨永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型号为SC6331B、价值25560元的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盗走。

随后,杨某某、邓某某等人驾驶所盗车辆至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处卖给龙益岗(另处),销赃获款900元后平分。

案发当天,杨永中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3年6月9日,因其他盗窃犯罪,杨某某被长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服刑期间,因龙益岗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举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进行了讯问,杨某某供述了伙同邓某某等人盗窃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直至2011年5月,杨某某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相关证据。

一、实务分歧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对此。

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03年12月时,虽有被害人的陈述、龙益岗的证言及杨某某的供述,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以证实杨某某确有还未被判决的其他罪,直至2011年5月,杨某某已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才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邓某某的供述及杨某某、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至此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盗窃长安车一案才得以告破,亦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犯有应被判决的其他罪,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处理意见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处理意见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处理意见转自法治搬运工观点对于该争议,法治搬运工倾向于认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鉴于争议较大,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权威解读予以明确。

问题的由来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那么该法条中“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俗称漏罪)是否受限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这一条件,产生了较大分歧。

观点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应当撤销其缓刑。

如果所发现的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就对其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所发现的漏罪已超过追诉期,在撤销缓刑后,只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处理,即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而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并执行之。

对漏罪单独处理的支持文章作者:王强龚静晶来源:海峡法治在线案情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5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期限为2011年5月28至2012年5月27日。

在2012年7月1日,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曾于2010年盗窃现金4000元。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人杨某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笔者认为:1、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

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导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先进行数罪合并,在进行减刑。

如果新罪不能进行数罪合并,则分开进行执行。

已经执行了的刑期,需要纳入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当中。

一、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哪些?数罪并罚中的漏罪,要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

即先将漏罪与原判刑罚进行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时间即为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二罪并罚。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中的“发现”界定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中的“发现”界定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中的“发现”界定在中国法律中,罪犯绝非是一种单一的实体,而是既包含了罪行的发生,也包含了罪刑的应许。

当一个人被判刑服刑后,在服刑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现漏罪或者新犯罪的情况。

而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法律所给予的处置方式则十分严格,本文将对发现的定义、发现漏罪或新犯罪的处理方式和相对应的法律条款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发现的定义:发现是指罪犯或其他合法机构在判决后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审查,或对原审裁判的重新审查,使之发现了原来未被发现的漏罪或新犯罪。

发现漏罪是指在原审判的过程中,法院未判定的犯罪行为,直到罪犯进入执行刑罚阶段之后被发现。

而新犯罪则是指在罪犯处于执行刑罚期间,又因行为而构成犯罪。

二、发现漏罪或新犯罪的处理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应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处置。

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重新审判:当罪犯关押在铁窗之中,其在服刑期间找到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因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认罪,国家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重新进行审判。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审委会对其案情进行复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若法定程序确定罪犯确实犯下了被发现的漏罪或新犯罪,则将原来的判决予以撤销,改判相应的罪名和对应的刑罚。

而如果复审证明罪犯没有归罪于其的罪行,那么其本人就可以免除相应的刑罚了。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于发现漏罪或新犯罪的情况,罪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即向受害人或其家属索赔。

罪犯要求国家进行赔偿的同时,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原来没有犯罪或者在服刑期间没有再次犯罪,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

同时,受害人或其家属也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的事实证明本人原有罪不成立的,在判决执行后六个月内,可以向原审判决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判无罪。

对于判决之前发现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起诉之判决的讨论

对于判决之前发现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起诉之判决的讨论

对于判决之前发现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起诉之判决的讨论目录摘要第一章实践中的案例一、前言二、案件基本情况第二章对于此类犯情处罚的分类一、将漏罪与原判决数罪并罚二、对漏罪独处一罪第三章对两种主流观点的分析一、支持数罪并罚的观点(一)从法条的设置上看(二)从刑罚的公正性上看二、对于漏罪独处一罪的观点(一)从法条的设置上看(二)从刑罚的公正性上看第四章引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行性讨论一、程序上的可行性二、实质正义上的需求三、相较于数罪并罚和独处一罪的优势(一)对于罪犯实体权利的保护(二)对于同种漏罪的合理处罚第五章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摘要对于判决之前发现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才起诉判决的情况。

对于漏罪适用数罪并罚或是独处一罪都有其不足之处。

本文利用同种漏罪和异种漏罪两种不同情况进行讨论,探讨审判监督程序与前两种方法相比的优缺点,以期指导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判决之前发现、刑罚执行完毕、同种漏罪、审判监督第一章实践中的案例一、前言对于在判决之前发现漏罪,却一直到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对漏罪进行起诉的案件该如何审判,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

其中数罪并罚与独处一罪都有各自的实践,而采用审判监督制度的声音也一直存在。

本文尝试讨论几种方法各自的特点,结合同种漏罪和异种漏罪不同的情况进行辨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姜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后又在2020年11月20日被云和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另查明,云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5日就本案立案侦查。

起诉时发现有漏罪或者遗漏同案犯怎么办

起诉时发现有漏罪或者遗漏同案犯怎么办

起诉时发现有漏罪或者遗漏同案犯怎么办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罪行怎么办?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遗漏罪行,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罪行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院认为遗漏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检察院发现的遗漏罪行一并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
检察院起诉后,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罪行怎么办?
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要求公安局对新发现的罪行立案侦查,然后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遇到的一起包庇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起诉,法院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是十年前一起其轮奸犯罪的网上通缉犯。

检察院撤回起诉,并责成公安局对十年前的轮奸案件进行侦查。

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五个人结伙作案,触犯同一罪名,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只有四名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名犯罪嫌疑人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先对这私人起诉。

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责成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

数人结伙作案,必须同时起诉的,没有同案犯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做出不起诉决定。

如一洗浴中心收银员,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老板涉嫌组织卖淫。

老板是现役军官,被军队接回,公安局无法对现役军官进行侦查。

公安局只移送收银员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没有组织卖淫者的犯罪证据,检察院无法对协助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起诉,检察院只好决定不起诉。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的问题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的问题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该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但是并未规定撤销“原审判决”,而仅仅是原审判决中的缓期执行部分。

原判决认定的罪名和主刑部分并不因此撤销或更改。

这一点基本上没有异议。

但是根据上述规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数罪并罚时,是否还可以决定执行缓刑?尤其是后罪较轻、仍然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合并执行是否必然执行实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中,均一致认为,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已经表明了行为人既没有遵守缓刑考验期间的相关规定,没有悔罪表现,更显示出其个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于重新犯罪的,数罪并罚后一般都应当执行实刑,不适用缓刑。

这里只讨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情况。

实际中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不能再次判决适用缓刑。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说明罪犯认罪态度不好,不能在判决宣告以前如实供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不符合判处缓刑所需要的悔罪要件,故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只要是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依然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学界权威张明楷教授对于缓刑期间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观点是:(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先减后并后即使决定执行的刑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不得再宣告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后符合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再次宣告缓刑。

关于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

关于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

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被告人:张建军,男,23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职业。

被告人张建军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5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建军又继续盗窃作案。

1991年3月12日张建军因盗窃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收审,3月13日夜脱逃,脱逃后继续盗窃,同月15日被抓获收监。

经查明,1989年4月至1991年3月,张建军单独和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家属院、公安局看守所家属院、地区行署家属院、驻马店火车站货运办公室等处,采用捅门撬锁、拉弯窗户钢条等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除前罪判决认定的盗窃5起、价值2900余元外,张建军还单独盗窃11起,以其为主结伙盗窃32起,共43起;共计盗窃彩色电视机、收录音机、自行车、现金及有价证券等财物总价值5万余元,个人获赃3.9万余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及赃物折价2.5万余元。

在43起盗窃作案中,属于判决宣告前漏罪的15起,总价值8800余元,个人获赃7300余元;属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28起,总价值41000余元,个人获赃31000余元。

张建军的盗窃活动十分猖獗,保外就医期间更是变本加厉,有时一天盗窃4次;被收审脱逃后,还在一个下午连续盗窃2次。

「审判」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军大肆进行盗窃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作案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

张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刑前隐瞒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判刑后不思悔改,在保外就医期间继续作案,恶习很深,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又系主犯,应予严惩。

张建军还犯有脱逃罪,应一并惩处。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8月13日判决如下: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判决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前立功、漏罪或新罪程序问题研究(一)

判决生效前立功、漏罪或新罪程序问题研究(一)

判决生效前立功、漏罪或新罪程序问题研究(一)备受世人瞩目的四川綦江虹桥垮塌事件一案,随着二审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尘埃落定。

被告人林世元(原綦江县委副书记)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一审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夜之间愁白了头的林世元为了保住自己的头颅,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依法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林世元大胆揭露了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的犯罪事实,张开科因此被依法逮捕。

显然,林世元立了功,因而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林世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世元的头颅终于保住了。

可以说,二审法院这样量刑,是贯彻了“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刑事政策,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是深得民心的。

然而,令人产生疑问的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案件事实和原有证据量刑也适当,可二审法院却依据什么撤销一审判决而做出新的判决呢?在这里,存在一个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问题:刑法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程序上该如何运作却无程序法依据。

林世元一案涉及到被告人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程序处理问题。

由此令人很自然地产生许多联想,诸如一审法院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发现被告人在宣判前有立功表现、遗有漏罪或者在宣判后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立功、重新犯罪的,程序上该怎么处理?还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立功、遗有漏罪或者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立功、重新犯罪或者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重新犯罪的,程序上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无法找到现成的答案,除开同种漏罪以外,也未能找到相关的司法解释。

为此,本文拟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敬请方家予以斧正。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成为各级司法机关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随着人们的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在追求实体权利公正的同时,也表达出程序公正的强烈愿望。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的考验期需要根据所判主刑的刑期确定,当然,这也是有期限的,对于缓刑人员来讲在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

那如果是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此时又该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

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
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1页(P3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 [J], 王恩海
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J], 赵玉奇
3.罪犯困新罪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处理规则研究 [J], 皮海波; 阚红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J],
5.浅谈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J], 张汉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