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之浅析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和应用有如下规定:
1.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欺骗手段:诈骗罪需要采用欺骗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编造文书等方式来欺骗被害人。
3.财产损失:诈骗罪需要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即被害人因为被诈骗而损失了财产。
4.主观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需要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某些具体情况下的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应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情感诈骗、网络诈骗、贷款诈骗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在适用诈骗罪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且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法院将定罪并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总体来说,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构成罪的要件和一些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浅析诈骗产生的原因及相应对策
浅析诈骗产生的原因及相应对策上网看到QQ中奖,冒充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给你电话,“你孩子在我手上”,你信用卡严重透支请及时还款至账号***,无息贷款,你账号不安全请转账至***,美女富婆重金求子、、、、、、,这些你经历过吗?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手机、电视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人们提供了很多方便,包括购票、购物、出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个问题,就是利用网络、手机和电视进行诈骗的行为增多,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消费者经济遭到损失。
仅2012年至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与诈骗类案件就有起,这个数据肯定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
因此,达川区人民法院深入分析诈骗产生的原因及提出相应对策。
一、产生的原因(一)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和对金钱的盲目追求。
这一方面指诈骗实施者一味的追求金钱利益,忽略了道德丧失了良心。
另一方面指上当受骗者粗心大意,一心做着发财的美梦,想着会天上掉馅饼,实际上掉的是陷井。
这两者碰到一起就为漂亮富婆重金求子、高薪陪聊、无息贷款、低投入高回报、中大奖类诈骗实施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受害者认知能力不足防范意识不强。
诈骗类型种类繁多,没有一个人愿意上当受骗,但却不可避免的上当,原因是他们不能正确的识别何为诈骗,当诈骗真真切切的发生在他们身上时,他们浑然不知,还一直做着发财的美梦或者还在担心着家人的安全,实际上钱已经被骗走了。
近来,许多冒充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部门直接给受害者打电话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
(三)作案成本低回报高。
一张手机卡、几分廉价的传单或是牛皮广告、一张嘴、一张模糊不清的照片都可以成为诈骗的作案工具,这些成本低廉,只出一张嘴行骗的甚至不需要成本,而行骗成功后的所得便是纯收入。
而行骗过程的隐蔽行也导致受害者举证难,难维权又在一方面“壮”了行骗者的胆。
(四)个人信息泄露。
一个陌生的电话打过来,知道你的姓名,你的家庭情况,你孩子多大等等,还有更狠的是知道你的爱好,你最近的购置需求,但是你却不认识他,这种事情大多数人都遇到过,遇到这种事情不要感到诧异,你没有遇到鬼,而是遇到了推销的或是骗子。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法律程序发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并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骗保虚假诉讼李某是一家医院的保安,因工作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经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受伤,他的工伤申诉构成了虚假诉讼。
诈骗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严厉打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诉讼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对于以此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追究虚假申诉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商业恶意起诉张某是一家小型餐饮连锁店的老板,他故意将一名顾客驱逐出店,并声称对方在店内行为不当,损坏店内设施。
尽管证据表明这是张某的一则恶意起诉,但鉴于其在诉讼中的恶意操作,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商业诉讼中的恶意起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担因违反诉讼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到恶意起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故意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当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三:网络虚假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
以张某为例,他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企业提起诉讼,声称该企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虚假诉讼,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捏造事实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打击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网络虚假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蔡某某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蔡某某,男,某市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案件事实1. 蔡某某于2017年5月,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了被害人李某。
李某得知蔡某某在某市某区经营一家店铺,遂与蔡某某商谈购买店铺事宜。
2. 蔡某某为了取得李某的信任,虚构了自己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伪造了相关证件。
李某信以为真,同意购买该店铺。
3. 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后,蔡某某以店铺装修、设备购买等为由,陆续向李某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
实际上,蔡某某并未对店铺进行任何装修和设备购买。
4. 在李某发现店铺并未进行装修和设备购买后,多次向蔡某某催要款项,但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李某的100万元。
5.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 蔡某某诈骗的金额是多少?3. 蔡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分析1. 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蔡某某虚构了自己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伪造了相关证件,使李某误信其言,从而骗取了李某的100万元人民币。
蔡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蔡某某诈骗的金额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蔡某某诈骗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因此,蔡某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浅析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疑难问题
浅析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疑难问题随着互联网+新时代的来临,犯罪的类型、手段方式、工具等出现了新型化、现代化、科技化的特征。
其中,电信诈骗犯罪就是随着信息时代、共享时代、大数据时代而滋生的恶性肿瘤。
但由于电信犯罪的特殊性,理论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于该类犯罪发展的现状。
实务中,还存在打击困难、技术侦查手段有限、犯罪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犯罪形态认定标准模糊等疑难问题。
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着重分析电信诈骗犯罪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标签:电信诈骗;制度缺陷;实务难题引言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信工具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法行为。
如今,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覆盖面积、领域、受害人数不断增大,就此我国已出台相关的法规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但是由于该类犯罪的特殊性,其主要借助于虚拟通信介质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远程性、虚拟性,使得该类犯罪在实务中处理出现了诸多难题。
电信诈骗犯罪最早出现在我国的两岸地区,从2005年开始在我国内地蔓延。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对此,2015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工信部、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二十多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电信犯罪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开展对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联合行动、跨境跨国行动[1]。
从宏观上,虽说前述措施在遏制电信诈骗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总体上,还是没能有效制止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日益猖獗的犯罪活动,电信诈骗犯罪率仍居高不下。
因电信诈骗犯罪导致的惨案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从电信诈骗的理论以及实务处理中寻找解决的途径,以电信诈骗犯罪的特征出发,完善理论制度,制定实务处理规则。
1 电信诈骗犯罪产生原因及特征1.1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如前所述,电信诈骗犯罪是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信工具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短信等通讯工具仅仅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工具,但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之前必须要获取公民的相关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码、工作、住址、家庭情况、银行卡信息等。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分类(一)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罪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内涵并没有明确界定,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等概念混淆。
⑴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分虽然在学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混为一谈,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一是二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诉讼欺诈一般用于民商事领域,对应的是民商事法律;而虚假诉讼则是用于刑事领域。
二是二者的强调方面不同。
诉讼欺诈是强调使对方受骗,让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虚假诉讼强调的是行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
⑵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的区分虚假诉讼罪和诉讼诈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相同之处,如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客观上均可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
但是这两个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保护的法益不同,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
诉讼诈骗是为了防止诈骗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保护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
二是谋取的利益不同,诉讼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所谋取的是财产性利益。
而虚假诉讼罪中的行为人所谋取的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
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虚假诉讼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类似行为抽象概括出来的一个概念,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于刑法学界及实务界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是新罪初立,对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引起刑法界诸多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分类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纷繁复杂,有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及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等各种案件类型,在司法实务中辨识难度较大。
因此,对虚假诉讼进行明确归类划分,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快速识别出虚假诉讼行为并对此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
诈骗案的分析报告范文
诈骗案的分析报告范文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
为了加强对诈骗案件的分析与研究,以下是一份诈骗案件的分析报告。
案情概述:2019年10月,某公司报案称,其员工小张在工作期间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公安机关人员,称小张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调查,并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
小张被对方威胁恐吓,出于不对事情的判断,将个人信息告知对方。
随后,小张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账转走。
分析过程:1.案情分析:诈骗分子冒充公安机关人员,利用小张的信任心理和对公安机关的敬畏之情,以此来获取小张的个人信息。
这种手法属于典型的“冒充伪装型诈骗”。
2.潜在因素分析:从案情中可以看出,小张对诈骗手法缺乏了解,且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容易受到欺骗。
同时,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缺少及时的警示和教育,导致民众对这类诈骗手法的认识不足。
3.预防措施分析:(1)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增强辨别诈骗手法的能力。
(2)加强警察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广告、宣传海报等形式,向民众传递警示信息,普及诈骗案件的经典案例和防范方法,从而提高民众的诈骗意识。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诈骗分子的处罚力度,以此来起到震慑的作用,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结论:通过对该诈骗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诈骗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也与民众的缺乏识别能力和警方的教育普及相关。
因此,要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需要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警方的宣传教育角度入手,加大对诈骗分子的打击力度,才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浅析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对策
浅析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摘要]近年来,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本文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诈骗犯罪的类型及被害人的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诈骗犯罪;类型;特点;对策诈骗犯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当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它一般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财物,犯罪分子从而取得了财物。
该类犯罪作案手段多样化,且具有极高的欺骗性,对被害人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长此以往,使得人们之间缺乏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心惶惶,为创建和谐社会抹上不和谐的色调。
近三年来,从化市检察院所受理的诈骗犯罪数据在下表有所反映,2007年是13件20人,2008年是较2007年有所回落,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2.5%,人数同比下降40%,但2009年较2008年受理的案件有了明显的增长,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71.43% ,人数同比增长316.67%。
这样的增长速度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为了能更好的防止高速增长,同时人们财产少受不法分子的侵害,本文拟结合从化市检察院近年来所受理的诈骗犯罪情况,分析我市此类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特点、对策,希望能引起民众的关注,减少或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使公私财产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注:2009年数据为1到10月的数据)一、案件类型综合分析这三年的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拾物平分型诈骗。
一般由3到4人分工合作,先在银行附近物色对象,找到合适时机由一人在被害人面前掉下一包东西,内有大量现金或假的金制品,随即由另一人或两人在被害人面前把包拾起,并要求和其平分包内的财物。
当被害人信以为真时,会以各种借口让其交出身上的现金作抵押或交换,将包内的财物交由被害人保管或所有,然后这3人坐上另一名同伙的车迅速逃离现场。
(二)兑换外币型诈骗。
通常由3到4人共同作案,使用假的外币或价值很低的外币冒充兑率较高的美金、法郎、澳元等外币。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篇1一、背景介绍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虚假诉讼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社会诚信的行为,近年来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本次调研活动围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展开,旨在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二、调研内容(一)虚假诉讼犯罪现状分析通过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数据收集与案例分析,我们发现虚假诉讼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虚假诉讼犯罪原因探究调研结果显示,虚假诉讼犯罪的产生与多方面因素有关。
其中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诉讼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存在漏洞;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
此外,高额的利益驱使也是虚假诉讼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面临的挑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面临诸多挑战。
如证据收集难、定性难、追责难等问题,使得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同时,部门间协作不够顺畅,信息沟通不及时,也给打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幅度,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诉讼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
同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效率。
(五)创新技术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建立虚假诉讼犯罪预警和识别系统,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精准度。
四、心得体会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
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逐渐增多,于是在诉讼中突显出来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就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的若干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诉讼欺诈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对于诉讼欺诈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实务与理论上长期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诉讼诈骗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
”也有学者指出,“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应该定性为妨害司法罪、敲诈勒索罪等。
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阐述:被告人张某自2006年起,陆续以高额利息借款给夏某某个人,至2008年6月,夏某某出具金额为人民币700余万元协议书给张某,载明夏某某共欠款人民币700余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
2009年2月某日,因夏某某不能如期归还本息,遂向张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并加盖了夏某某私刻的“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
2009年8月,夏某某因仍不能如期归还本息,出具了金额为1200万元的借条给张某。
后张某以夏某某系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承包人代表为由,以该公司为被告,以人民币1200万为标的,向J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12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公司资金1200余万元。
网络诈骗类型之冒充法院骗局揭秘
网络诈骗类型之冒充法院骗局揭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冒充法院骗局是一种常见且具有欺骗性的网络诈骗手段。
本文将对冒充法院骗局的定义、特点以及常见手法进行揭秘,以提升公众对此类骗局的警惕性。
一、冒充法院骗局的定义与特点冒充法院骗局是指不法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以虚构的诉讼或审判信息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或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种骗局常常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冒充身份:骗子通常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法官或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身份,以增加欺骗的可信度。
他们可能使用真实法院的名称、徽章或者采用虚构的法院名义。
2.威胁恐吓:骗子常常利用被害人对法院权威的认识,通过威胁被害人有违法行为、面临起诉或法律制裁等手段,制造被害人的紧迫感和恐惧心理,进而达到欺骗的目的。
3.虚构案件:为了给冒充行为蒙上一层真实的外衣,骗子会虚构诉讼、执行、逮捕等案件信息,并声称被害人涉及其中。
这些案件信息常常与被害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相关,以增加其可信度。
4.要求转账或提供个人信息: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的骗子会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或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以实施进一步的欺骗行为。
二、冒充法院骗局的常见手法冒充法院骗局的手法丰富多样,经典案例包括以下几种:1.虚构诉讼案件:骗子利用虚构的诉讼案件信息,声称被害人涉及到了某个案件,并要求被害人支付“诉讼保证金”或其他所谓费用。
实际上,这些费用并不存在,只是用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2.冒名申诉被害人案件:骗子以被害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申诉,声称需要支付律师费、保险费等,以解决申诉过程中的问题。
而在实际情况中,根本没有申诉案件存在。
3.冒充法院执行员:骗子自称是法院的执行员,声称被害人欠款、违约等罪名,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支付钱款。
4.伪造法院文书:骗子使用伪造的法院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等,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发出,以威胁恐吓被害人。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以孙某信用卡诈骗案为例
信用 卡 诈骗罪 的 构成 要件如 下 : 1 . 本 罪侵 犯 的客体 是信 用 卡管理制 度 和公私 财产 所有
权。
2 . 本罪 客观 方面 表现 为行 为人采 用虚 构事 实或者 隐 瞒真相 的方 法 , 利用 信用 卡骗取 公 私财 物的行 为 。 3 . 本 罪 的主体 是一 般主 体 , 自然人 可成 为本罪 的犯 罪主 体 。 4 . 本 罪 的主观 方面 是故 意 , 而且 是直接 故意 , 行为 人主 观上 客观 方面 具体表 现 为 以下几 种行 为 : ( 1 ) 伪 造信 用卡 是指 模仿 的纹 理 , 模板 , 图案 和信 用卡 的密 冒, 骗取 他人 财物 的 行为 。包括 使用 伪造 的信用 卡购 买商 品 , 使 用提 取现金 的以及使 用 伪造 的信用 卡是 在各种 服 务等接 受 。 ( 2 ) 使用 作废 的信 用 卡。作 废 的信用 卡, 是指 法律规 定 不能 继续使 用的过 期 的信用 卡, 或者 是被依 法宣告 无效 的信 用卡和 持
处罚 金人 民 币 1 O万 元 。 二、 解说
理信用 卡 的机会 , 2 0 0 7 年1 2月 1日用 宋某某 的身 份证 办理 5 0 0 0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冒用 他人 信用卡 , 进 行诈 骗活动 , 数额较 大 , 其 2 0 0 8年 2月 4日其再 次用 宋某 某的 身份证 办理 4 万 元 的中 国农 告人 孙某 无前科 劣迹 , 在 审理 中 自愿认罪 , 可 以酌情从 轻 处罚 。
被 告人 孙 某又 从 自己持 有 的中 国农业 银行 信用 卡 中将 3 8 0 0 0元 条 的规定 , 判 决如 下 :
3 3 0 0 0元 , 其余 5 0 0 0元被 其挥霍 。案发 后 , 赃款 全部 追返 事主 。 被 告人 孙某 在 开庭审 理 中对公 诉机 关指控 表 示无 异议 。 ( 二) 一 审事 实和 证据
浅析诈骗罪中的“明知”、“应知”与“怀疑”
浅析诈骗罪中的“明知”、“应知”与“怀疑”
王曦
【期刊名称】《青海检察》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明知”是我国《刑法》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术语,许多司法解释中也对“明知”要素的内容和认定进行了阐释。
根据刑法总则规定,“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明知”同时还是构成许多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
笔者在近日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仅仅对实行犯的行为有所怀疑,认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却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总页数】4页(P51-54)
【作者】王曦
【作者单位】[1]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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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摩托超载仍乘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自身也应担责 [J], 林兴
4.试论“明知与应知” [J], 毕游
5.对“明知”“应知”之我见 [J], 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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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虚假诉讼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为了有效破解虚假诉讼案件,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出发,探讨相关法律策略与措施。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手段,故意制造虚假纠纷,或者恶意扩大纠纷范围,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故意性: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有意为之,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2. 伪证性: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往往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误导司法机关。
3. 非法性:虚假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4. 恶意性:虚假诉讼行为往往出于恶意,旨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策略1. 完善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针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以便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准确认定。
2. 建立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为有效识别虚假诉讼案件,应建立以下机制:(1)加强证据审查。
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涉及身份证明、财产状况、合同签订等关键证据,要注重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引入技术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证据鉴定、大数据分析等,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提高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3)加强法官业务培训。
提高法官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能力,确保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
3. 严格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包括:(1)对虚假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2)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3)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等。
浅析诉讼诈骗行为
浅析诉讼诈骗行为
薛颖
【期刊名称】《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6)003
【摘要】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并利用该判决骗取财产或者免除自己债务.本文对诉讼诈骗行为特性进行分析.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薛颖
【作者单位】廊坊广播电视大学,河北,廊坊,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诉讼诈骗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J], 王雄飞
2.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以法院的角色为视角 [J], 肖融
3.浅析诉讼诈骗行为 [J], 张建智
4.诉讼诈骗行为性质的刑法学分析 [J], 陈哲勇
5.诉讼诈骗行为界定新论 [J], 宋科;高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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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范围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翟豳霎翟基竺竺型!!f叁整!查垒金浅市斤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范围崔玉华摘要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还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受骗者的范围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者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也在向刑法理论施加着压力。
本文试通过对机器、法人等特殊情况能否成为受骗者进行讨论,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受骗者自然人法人被害人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6-02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由于诈骗罪的核心是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所以,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还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
当然,要求这里的自然人具有处分能力,并不意味着必须是民法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A然人以外的动物、机器以及其他组织体都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所以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受骗者的范围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者的重视。
一、机器能否成为受骗者随着电子计算自动取款机等机器的广泛运用,利用这类机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使我们不得不讨论.机器能否成为受骗者。
德日刑法学认为,机器没有自主意志能力,因此不可能接受行为人虚构或隐瞒的事实,不会改变任何对既存事实的认识,没有自愿与不自愿的区别,而完全是机械的运作过程。
因此,机器不会受骗,更不会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韩国也有否认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禄的对象的判例。
同时,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机器能够成为诈骗之对象。
例如:澳大利亚《刑事法典》第l33.1条第2款规定:“欺诈是指出于蓄意或轻率,利用法律或事实的语言或行为而实施的任何欺诈行为,包括:(1)实施欺诈行为的人或其他任何人意图实施的欺诈行为,以及(2)行为人在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某种行为,致使某一计算机、仪器或电子没备作出某种响应。
浅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论文摘要:诈骗罪是近年来较为高发的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由于法律对于诈骗罪概念的规定较为简单,而实际案例中有存在复杂多样的介入因素等情形,因此在以何种罪名进行评价时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文围绕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虚构借款理由的民间借贷等界限进行了区分,以期为读者们增加些讨论观点。
论文关键词诈骗罪犯罪构成虚构理由民间借贷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仅表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而在实践中常因概念的定义等容易发生争议,本文就诈骗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而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二)主观故意本罪的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断定,不能仅凭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或者否定直接确定,需要综合行为时或行为后的其他客观因素加以断定。
(三)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通常认为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即构成诈骗。
有些犯罪,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此罪所侵犯的是物的所有权,而并非物的占有权。
或者因无因管理等发现的遗失物、埋藏物的人而言,虽然是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财产,如果此时所有权人采取诈骗的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得了财物,并没有侵犯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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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之浅析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诉讼诈骗案件在法庭上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审判活动。
而欺诈,我们见到更多的是存在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者之间有区别,欺诈的范围要比诈骗的范围更为宽泛。
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要包括以下几点:行为人须实施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骗者基于行为人的欺骗产生错误
认识并处分财产,这里的被骗者须与财产处分人为同一人;被骗者或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们看到诉讼诈骗行为人利用伪证或虚构事实等骗术欺骗法院法官,法官因错误认识产生错误判断,继而做出错误判决,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诉讼诈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非法利益。
而我个人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归于诈骗罪:
第一,法院没有财产处分权,部分学者认为法院不是三角诈骗中所指的财产处分人,而是民事诉讼的裁判者;法院对争诉
财产进行裁判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属于财产确权行为而不
是财产处分行为。
那什么是处分权呢?处分权并不限于
民法中作为所有权的权能,如果是基于某种事实处于占有
财物的场合,那么也拥有处分权
第二,诉讼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体,通过诉讼诈骗行为不难看出,该行为不仅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受害人的财产
权,同时也侵犯了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这是一个复杂
体,与普通诈骗罪侵犯的单一客体明显不同(普通诈骗罪
侵犯的只是受害人的财产权)。
我们再分析一下刑法中的
合同诈骗罪,该罪的犯罪构成的客体同样是复杂体,包括
市场经济秩序和受害人的财产权,在这点上与诉讼诈骗行
为相似,既然刑法专门为合同诈骗行为设置罪名,以区别
与普通诈骗罪,那么诉讼诈骗行为也应当设有专门的罪
名。
最后,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受骗者,受害人心理状态也不尽不同!
那么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有是怎么样的呢?
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通过利用虚假的证据,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中,部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隐瞒真相、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进行欺诈,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正常的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官,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不同的界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和希望发生的,而其希望和追求的结果又是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来实现的。
二是行为人必须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手段。
三是行为人在诉讼中使用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并且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不包括不作为行为。
四是法院基于伪造的证据作出错误裁判。
[1]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特征分析,虚假诉讼应当定义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关于诉讼欺诈的定性,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相同性质的行为,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
笔者经过归纳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有敲诈勒索罪说、抢劫罪说、无罪说、诈骗罪说、妨害作证罪说等代表性观点。
而关于诉讼诈骗的立法,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认定在我国一向争论广泛,原因是我国缺乏相应的刑事立法规范来予以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种行为的处理也千差万别。
当事人通过诉讼欺诈借法院司法权发财的“怪技”,在我国也愈演愈烈!例如因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债务分隔、破产案件大量涌现,以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诉讼欺诈案件也越来越多。
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事实证明,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得到了顺利解决,既稳定了社会同时又促进了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副产品”——虚假诉讼现象却日益猖獗。
一些不法之徒为获得非法利益,竟然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编造虚假事实甚至编造虚假当事人来蒙骗法院,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呈逐年增加趋势。
由于现有立法存在欠缺,使得个别虚假诉讼屡屡得逞,致使被诉讼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进而引发上
诉、申诉、上访等案件增多。
诉讼欺诈案件,不仅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也给司法实务者们断案带来许多困难,使受害的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基于诉讼欺诈在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发性及社会危害性,我们需要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其予以力所能及的惩治。
我认为,具备一定数额条件的诉讼欺诈侵财案件,目前可按诈骗犯罪处理;达不到相应犯罪数额的诉讼欺诈侵财案件,方法、手段触犯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非侵财的诉讼欺诈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将诉讼欺诈行为按诈骗罪、妨害司法罪等犯罪处理,亦属无奈之举,实际上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均更甚于诈骗和妨害司法等犯罪;在侵犯的客体和行为的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与诈骗、妨害司法等犯罪存在着较大差异;同时也与贯彻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符。
总之,在当前情况下,用其他近似罪名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做法都不免牵强附会,辞不达意,且有扩大解释、类推适用之嫌。
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以免放纵诉讼欺诈行为。
因诉讼欺诈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所以应以专门的分则条文对其作出规定。
而我们为什么要立法?首先,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和妨害作
证等犯罪不仅存在不足,而且增设诉讼欺诈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次,诉讼欺诈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由于诉讼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行为人捏造事实进行诉讼欺诈,必然对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造成极大的危害。
法院耗时费力的审理,换来的结果却很可能是一起错案。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突现的大量诉讼欺诈行为已严重地妨害了民事诉讼进程,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败坏了审判机关的形象。
再者,诉讼欺诈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
一旦相对人败诉,不仅其财产权利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人格权方面的严重损害。
相对人一方面必须忍受着冤屈支付那些本不该支付的款项,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因败诉所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间接的后果。
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涉讼的情况下,诉讼欺诈更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再次,诚信本为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而诉讼欺诈行为则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的威胁。
所以,严重诉讼欺诈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妨害司法行为,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均具有相当独特性,借
鉴国外立法模式,专设诉讼欺诈罪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愈演愈烈的诉讼欺诈行为,维护正常司法活动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