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辨析与区分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虚假诉讼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虚假的证据或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干扰司法正常运作的行为。
虚假诉讼对法律、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非常必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虚假诉讼问题不容忽视。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阻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首先对虚假诉讼进行定义和特征的阐述,明确虚假诉讼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接着,我们将探讨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和影响,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其严重性。
同时,我们还将深入剖析虚假诉讼的原因和动机,从法律环境、经济利益、个人动机等方面解析虚假诉讼的发生机制。
然后,本文将提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指出虚假诉讼是违背法律和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和社会的谴责。
同时,我们将探讨针对虚假诉讼的应对措施,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最后,本文将强调对虚假诉讼的警示和倡导,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全面分析和详细探讨,本文旨在引起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增强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这一严重问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净化法律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讨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
在引言部分,首先会对虚假诉讼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虚假诉讼的定义和特征,为读者提供一个基本的了解。
其次,会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可以清楚地知道文章的写作意图。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子部分来深入讨论虚假诉讼。
欺诈法律知识点大全
欺诈法律知识点大全第一章:刑法中的欺诈罪在刑法中,欺诈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
欺诈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欺诈罪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虚假诉讼、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诈骗等不同形式的欺诈行为。
本章将介绍这些欺诈罪的要点和相关法律知识。
一、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或以虚假证据进行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提起虚假诉讼、使用虚假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审判活动。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重大虚假诉讼罪。
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对方达成合同,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订立合同、并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害人在合同订立后发现真相,且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后继续行骗的,还可能构成重大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虚假身份或者假冒他人身份,获取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并以此进行盗刷等欺诈活动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虚假身份、获取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等欺诈活动。
如果盗刷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重大信用卡诈骗罪。
四、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骗他人财物。
根据网络诈骗手段和数额大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网络诈骗罪、数额较大网络诈骗罪和重大网络诈骗罪。
五、欺诈罪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对于上述欺诈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对欺诈犯罪的处罚幅度,从轻处罚到重罚不等,视情节轻重而定。
此外,为了防范欺诈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加强个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警惕性;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打击欺诈犯罪的效果;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辨别能力等。
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何区别,如何判断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何区别,如何判断现代社会,诉讼井喷。
有些⼈诚信丧失,为了利益或害⼈,不惜钻司法被动性、证据制度不够严密的空⼦,提起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那么,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何区别呢?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相关的知识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何区别,如何判断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当事⼈;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当事⼈。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对抗性。
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法利益,双⽅当事⼈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的;恶意诉讼⼀般是单⽅的恶意诉讼⾏为,不存在双⽅合谋的情形,因⽽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
虚假诉讼⾏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是诉讼相对⽅的权益。
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只能是第三者。
⽽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不会是第三⼈。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虚乌有;⽽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诉讼权利的⼀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其共同的特点:1、⾏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为均具有违法性。
2、⾏为⼈均以侵占他⼈财产或获取⾮法利益或使他⼈受害为追求⽬的。
3、⾏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段具有隐蔽性。
4、⾏为⼈⾮法⽬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权,诉讼的合法外⾐被⾏为⼈恶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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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分类(一)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罪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内涵并没有明确界定,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等概念混淆。
⑴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分虽然在学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混为一谈,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一是二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诉讼欺诈一般用于民商事领域,对应的是民商事法律;而虚假诉讼则是用于刑事领域。
二是二者的强调方面不同。
诉讼欺诈是强调使对方受骗,让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虚假诉讼强调的是行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
⑵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的区分虚假诉讼罪和诉讼诈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相同之处,如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客观上均可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
但是这两个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保护的法益不同,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
诉讼诈骗是为了防止诈骗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保护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
二是谋取的利益不同,诉讼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所谋取的是财产性利益。
而虚假诉讼罪中的行为人所谋取的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
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虚假诉讼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类似行为抽象概括出来的一个概念,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于刑法学界及实务界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是新罪初立,对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引起刑法界诸多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分类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纷繁复杂,有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及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等各种案件类型,在司法实务中辨识难度较大。
因此,对虚假诉讼进行明确归类划分,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快速识别出虚假诉讼行为并对此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法庭,以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而恶意诉讼则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纠缠对方、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定义、特点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并对应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分析。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中极为不良的行为,它们都有着严重的违法性和破坏性。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或虚构不符合事实的证据和陈述,以达到欺骗法庭和不正当获利的目的。
恶意诉讼则是指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来纠缠对方或诋毁对方的信誉,以达到牵制对方、损害对方权益的目的。
一方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诉讼程序中需要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而虚假诉讼的存在导致法庭无法准确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延长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诉讼双方不断提交虚假证据和陈述,引发频繁的应诉和答辩,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办案负担,也浪费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与精力。
同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承受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另一方面,针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我国法律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制止和惩罚。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并可以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或持续滥用诉讼进行骚扰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反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措施,以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行为,除了法律手段,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与监管。
虚假诉讼及其规制——以恶意调解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① 周其华:《 察机 关应 当对 恶意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2 0 年第 1 期。 检 , 07 7 ② 邱星美: 论 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 法律科 学 ( ,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 0 年第 3 05 期 ③ 高志刚: 民事恶意诉讼 的规制和风险 防范 Ck ,( 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 丛)2 0 年第 3 。 08 期 ④ 汤维建 :“ 恶意诉讼及其防治》 ,载陈光中主编: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下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年版 , 03
据等手段 虚 构不真 实的法 律关 系或事实 ;( )通 过 民事诉讼 ,利 用法 院的裁判权 ( 2 包括 法 院主持 下的
调解) 3 ;()谋取 非法 的利益 。笔者认 为 ,尽 管 “ 假诉讼 ”一 词本 身亦有令 人误解 之嫌 ,且 也有学 虚 者认为 “ 恶意诉 讼 ”包含 “ 欺诈 『 生诉讼 ” ④ 将 “ ,若 虚假 诉讼 ”与 “ 恶意诉 讼”两个概 念 随意混用 ,有
是 虚假诉 讼 的原 、被 告之 问不 存在真 实 的 民事 法律 关系 ;恶意诉 讼 原 、被告 之 间可 以存在真 实 的 民事
法 律 关系 。 在 浙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于 2 0 年 l 月 出 台的 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于在 民事 审判 中防范和查 08 2 处 虚假诉 讼 案件 的若干 意见 中 ,司法实 务界对 虚假 诉讼 定义 首次 予 以了 明确 :“ 虚假 诉讼 ,是 指 民 事 诉讼 各方 当事 人恶意 串通 ,采取 虚构法 律 关系 、捏 造 案件事 实方 式提 起 民事 诉讼 ,或者 利用 虚假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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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行权 , 诉讼的合法形式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可能承担什么责任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也称为恶意诉讼、诬告诉讼等,指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或被诉时,瞒报、歪曲或编造事实,以达到欺骗、诈骗、威胁、人身攻击、故意制造纷争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危害十分严重,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可能会破坏司法公正、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法律也对虚假诉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击。
虚假诉讼可能承担什么责任?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滋扰社会秩序,处理虚假诉讼,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会对被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可以向虚假诉讼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虚假诉讼导致被告失去了商机,虚假诉讼者需要赔偿被告的商业损失。
2.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到刑事法律问题,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或者根据情况定为“妨害作证罪”、“过失杀人罪”等。
3. 案件另行处理:虚假诉讼者如果被发现行为违法,法院会对其诉讼行为进行撤销、驳回等处理。
并且,虚假诉讼者也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因其所提起的无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例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交通费用等。
4.行政处罚:虚假诉讼行为如果违法其它领域发生的,有关部门会依法按照相应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由于虚假诉讼引起的诈骗等问题,有关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总之,虚假诉讼是侵犯法律精神和道德准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需要严肃处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作为社会公民,也应该加强自我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学习,遵守法律、诚实守信,不利用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虚假诉讼的影响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十分严重。
一方面,虚假诉讼浪费了社会和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影响到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容易导致滥诉乱诉的局面出现。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第18卷第2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8No.2 2017年3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Mar.2017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库尔班白克·艾尼瓦古丽米热·阿布力孜[摘要]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频发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恶意诉讼不但破坏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人合法权利,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
对此,新《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具体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所持的主观恶意等分别做出轻重有别的处理,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证据存疑时应做出有利益被告人的裁决。
[关键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7)02-0078-05[收稿日期]2016-11-10[作者简介]库尔班白克·艾尼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研究;古丽米热·阿不力孜,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乌鲁木齐830001)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制度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在处理纠纷时选择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日益增多,这让一些缺乏诚信和一些投机分子利用诉讼制度、利用少数人缺乏法律意识的特点,运用诉讼合法裁判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其某种不正当利益,使社会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特征(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串通,通过虚假的诉讼手段,捏造事实,恶意提起诉讼,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特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特征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特征1. 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关系虚假诉讼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关系。
这种串通关系可以是直接串通,也可以是间接串通。
直接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直接达成协议,捏造事实,恶意提起诉讼。
间接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直接达成协议,但通过他人或者其他途径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2. 提起诉讼的目的具有非法性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具有非法性。
他们不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种非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会捏造事实,虚构证据,误导法院。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仍然恶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证据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会提供虚假证据。
这些虚假证据包括:(1)伪造证据:当事人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2)篡改证据:当事人对现有的证据进行篡改,使其符合自己的诉讼请求。
(3)隐瞒证据:当事人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使法院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4. 司法秩序受到扰乱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一方面,虚假诉讼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5. 案件结果具有不正当性虚假诉讼案件的案件结果具有不正当性。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恶意诉讼是当事⼈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利益或者加重他⼈负担,从⽽使⼰⽅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为。
那么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进⾏界定:⼀.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项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为是否违背诚实信⽤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
如(1)⽆诉权⽽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并⽆实质争议但为达到⾮法⽬的⽽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为,以达到拖延履⾏债务的⽬的⽽提起的诉讼。
三.结果要件:构成对权⼒、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合法权益的⽬的,⼀⽅⾯,既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另⼀⽅⾯,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法利益,⼜通过滥⽤诉讼程序来实现其⾮法⽬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
也就是说,⾏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
前者是指⽆诉权⽽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民事责任的⾏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法⽬的的不当诉讼⾏为,属于滥⽤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式提起民事诉讼的⾏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
虚假诉讼罪与诉讼诈骗犯罪行为界限
虚假诉讼罪与诉讼诈骗犯罪行为界限臧冬斌宋立宵摘要: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两者的重合部分是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为原告的侵财型虚 假诉讼。
虚假诉讼行为由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诉讼诈骗行为则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可以定性为诈 骗罪。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实际上是对该重合部分(侵财型虚假诉讼)既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罪也有可能成立诈骗罪的表述。
侵财型虚假诉讼是同一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而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 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虚假诉讼罪第1款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排除诈骗罪意义上的非 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合法债权。
关键词:虚假诉讼诉讼诈骗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想象竞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 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与此同 时也滋生了一些利用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以非法取得财物为目的欺骗 法院作出于己有利判决的诉讼诈骗行为。
虚假诉 讼和诉讼诈骗行为不完全等同。
目前学界关于虚 假诉讼或者诉讼诈骗的研究都相对比较独立,少 有人将两者放在一起研究。
虽然有些文献中会涉 及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行为的区别,但都是一些 形式上的区分,并未深究两者本质的不同。
无论 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把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 行为混为一谈、随意定性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 有必要分析、比较两者的异同,厘清两者的关系。
一、虚假诉讼罪与诉讼诈骗犯罪行为概说在我国,“虚假诉讼”属于专业法律用语,规定于刑法第307条之一;“诉讼诈骗”不是法 定概念,而是一种学理概念,关于诉讼诈骗行为 存在多种观点。
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行为虽有所不同,但仍有重合的部分。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部分地方性指导意见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具体含义。
例如,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 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 见》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 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 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 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 利益的行为。
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一、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区别如下:1.时间范畴不同: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
诈骗罪,是在民事诉讼以外的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虚假诉讼罪,是为了获得非法民事利益。
诈骗罪,具有直接获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虚假诉讼罪,是侵犯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诈骗罪,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表现不同:虚假诉讼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三、怎么才算诈骗罪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3.主体要件。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在我国刑法中,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是两种独立的罪名,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手段和目的。
本文将通过对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虚假诉讼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通过故意歪曲、编造虚假证据、作伪证等手段,虚构事实,诱骗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真相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1. 虚构事实:犯罪行为的核心是当事人以虚构或歪曲的方式提交材料、陈述事实,从而误导法院判断和裁决。
2. 故意诱骗:当事人有明确的非法目的,通过虚假陈述等手段达到目的,并且故意欺骗法院。
3. 关联于诉讼程序:罪行行为是在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然后影响了诉讼的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了重点考虑:1. 虚假陈述的实质性程度:法院将会辨别陈述是否虚假,并根据虚假成分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是否属于虚假陈述。
2. 虚假陈述的影响:法院将会评估陈述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程度,如果虚假陈述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那么将有助于认定虚假诉讼罪。
3. 非法目的的存在:当事人的非法目的是判断虚假诉讼行为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那么虚假诉讼罪可能被成立。
二、诈骗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为实施手段,通过造成相对人错误认识,使其受损失而取得非法财物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1. 欺骗手段: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犯罪人通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
2. 非法占有:犯罪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3. 相对人的错误认识:被欺骗人相信了虚假的事实,导致其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与虚假诉讼罪相比,诈骗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因素:1. 欺骗手段的存在:犯罪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或其他利益,欺骗手段是诈骗罪的核心。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理论区分和司法认定前言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逐渐摆脱“厌诉”心理,但社会道德水平并未随之显著提高,导致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多发,虚假诉讼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 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2018 年 9 月两高就虚假诉讼罪案件的办理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年3 月4 日,两高两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进行虚假诉讼时,往往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本文将通过叙述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特点分析其理论区别,通过司法案例的例举探寻二者的司法认定标准,供各位参考。
一、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理论区别(一)虚假诉讼罪的理论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虚假诉讼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包括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隐瞒事实,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捏造的事实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会决定案件判决的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般认为,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发生了侵犯司法秩序这一法益的结果。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主观界定;虚假诉讼罪,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诈骗罪,具有直接获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客体界定;虚假诉讼罪,是侵犯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
3.时间界定;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
诈骗罪,是在“民事诉讼以外”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虚假诉讼的行为,如果出现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话,则此时一般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
而在一些方面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也比较相似,那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时间界定;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
诈骗罪,是在“民事诉讼以外”的行为2,主观界定;虚假诉讼罪,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诈骗罪,具有直接获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界定;虚假诉讼罪,是侵犯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认定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行为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
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发生领域。
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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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不仅包含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还包含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而虚假诉讼仅为行为人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起诉权之 情形。 3.行为目的不同
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目的较为单一,基于诉讼的恶意而仅有的目的是使相对人即被告受到损害,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多样的, 有单方欺诈以求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也有双方通谋虚假诉讼以求法院进行判决的目的等。
4.手段多样性
不仅有主动提起诉讼来进行诉讼欺诈行为的手段,也有许多的诉讼欺诈行为同样可以在被动接受诉讼的过程中产生。即只 要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故意扰乱司法秩序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的行为都可成为诉讼欺诈行为。由此来见,诉讼欺诈的行 为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第二节 概念的区分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
1.诉讼形式不同 恶意诉讼存在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中,虚假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
4.被害人不同 恶意诉讼被害人是单一的,即诉讼中的相对人,不包含案外第三人。虚假诉讼所求行为目的多样,所损害的利益便也是多
样的,即有可能损害相对人权益,也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有可能会使司法受到损害。
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
1.诉讼形式不同 诉讼欺诈不仅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在事实上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凡是在诉讼中欺诈的行为均为诉讼欺诈,而
而恶意诉讼仅包含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
2.行为目的不同
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目的较为单一,基于诉讼的恶意而仅有的目的是使相对人即被告受到损害,而诉讼欺诈的目的是多样的, 不仅仅表现为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还表现为财产利益以外的权利,如逃避法律制裁、损害他人名誉、故意扰乱破产清算 程序、恶意解除身份关系以及损害商业信誉等。
虚假诉讼
1.虚假诉讼只限于民事诉讼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成立 虚假诉讼,要求行为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不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行为人所提起的民 事诉讼处于哪一具体程序,何种理由,都不影响定罪。民事仲裁虽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但却并不属于司法程序,所以虚假诉 讼罪不能适用于民事仲裁领域。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 辨析与区分
——XXX
第一节 概念的辨析
恶意诉讼
1.恶意诉讼被害人是单一的
恶意诉讼的目的性是唯一的,这种目的性是基于“恶意”而来的。指向为使相对人受到损害。其被害人应仅指被告,不包 含案外第三人。
2.应包含恶意民事诉讼与恶意刑事告发
恶意诉讼在英美法中被提出来的,在美国侵权行为规定中,恶意诉讼被划分成恶意民事起诉、恶意刑事告发以及滥用诉讼 程序三种形式。在我国诉讼程序理解中应该将恶意诉讼的存在过程理解为恶意民事诉讼与恶意刑事告发。
起诉 起诉+程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的 单一 多样 多样
被害人 单一 多样 多样
虚假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 2.行为手段不同
诉讼欺诈不限于行为手段,只要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均可采取行为以达自己的欺诈目的,而虚假诉讼仅为行为人恶意提起 诉讼,滥用起诉权之情形。
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
1.诉讼形式不同 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在诉讼形式上的不同体现在诉讼欺诈可存在的形式更多样,诉讼欺诈可存在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
3.对恶意诉讼的行为方式应作广义理解
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滥用起诉权,即行为人恶意提起诉讼。而广义的恶意诉讼应是包含滥用起诉权在内的滥用诉权的同等 行为概念。对恶意诉讼的行为方式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含滥用起诉权还包括恶意滥用程序。
最后,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还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作支撑,尚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术语而进入成文 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恶意诉讼也只是作为一个现象或行为描述而被应用着。
2.主体多样性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可能是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而在刑事诉讼中则可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再者,诸如法官、证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等也是构成诉讼欺诈行为的一类特殊主体。由于其主体的多样性, 行为主体只用行为人来定义。
3.目的多样性
获取财严或者财产利益是诉讼欺诈行为目的的惯常表现形式,随着近年来诉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诉讼欺诈 行为的目的也同时可以表现为财产利益以外的权利,如逃避法律制裁、损害他人名誉、故意扰乱破产清算程序、恶意解除身份 关系以及损害商业信誉等。
2.行为方式仅限于提起诉讼
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中的诉讼请求没有特别限制。而 对于原告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也应当属于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提出 新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确实引起了民事诉讼活动。
3.不应只限于单方欺诈
在单方欺诈型的情况下,被害人能及时的发现骗局,能及时的采取行动救济自己的权利,而在双方欺诈型的情况下,由于 第三人往往并不知情,这个类型的虚假诉讼更容易得逞。但是,从虚假诉讼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无论是单方欺诈型还是双方欺 诈型的虚假诉讼行为,都对司法秩序造成了损害,对司法资源都造成了浪费。所以,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仅包括单方欺诈 型,也应包括双方欺诈型。
诉讼欺诈
1.诉讼形式多样性
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存在于民事诉讼中或者存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但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也存在着 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其中存在多种特殊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忽视了一般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并且在 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的欺诈行为也应当纳入诉讼欺诈范围内。
3.被害人不同
恶意诉讼被害人是单一的,即诉讼中的相对人,不包含案外第三人。诉讼欺诈行为目使多样的,所损害的利益便也是多样 的,主要损害着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受害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及所有涉及欺诈行为的诉讼活动。
概念 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 诉讼欺诈
形式 民+刑自诉
民 民+刑+行
手段 起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