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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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在今天这个的时代,有些人颠倒黑白,弄虚假诉讼,造成这个现象是什么原因,你有什么防范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多发趋势,不仅困扰着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更由于该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法律监督及规制缺位,证据审查机制存在漏洞,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力度不够且面临较大的困难,所以各司法机与各政府部门要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规制,并完善虚假诉讼赔偿的立法。笔者认为,只有正确把握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准确分析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才能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现分别论述如下。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严格来说,虚假诉讼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只是近些年来理论和实践对类似现象的一个概括称呼,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虚假诉讼才成为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目
前由于立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未达成共识,众说纷坛。
2015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为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2款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该条称的虚假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该条对虚假诉讼采用要素式结构表述,未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得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更具开放性特征。
2017年3月8日浙检发民字〔2017〕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
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大同小异,但具有以下几点共性:
1、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场合分析,虽然虚假诉讼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活动中,但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现行的有关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按不同的性质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而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的行为极少,都倾向于将虚假诉讼界定在民事诉讼中。
2、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目的分析,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多数时候是财产利益,极少数的时候也有可能是非财产利益。
3、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分析,虚假诉讼必须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事实上整个诉讼行为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4、从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分析,虚假诉讼
行为必然要侵犯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其他客体。
5、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主观上均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
据上所述,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
(一) 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且具有利益共同性。
从虚假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各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
(二) 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1、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诉讼
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都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予承认或自认。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甚至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结果。
2、虚假诉讼是原被告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的活动,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三)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
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在要求对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之目的。
(四)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纠纷或诉讼标的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