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概述共39页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讲义1. 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事实或证据,以达到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也对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司法运作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讲义将从虚假诉讼的定义、类型、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刑事或行政等各类诉讼中,当事人故意提出虚构或歪曲事实或证据,以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并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3. 虚假诉讼的类型3.1 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编造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事件或情节,并以此作为起诉、答辩或申请执行等依据。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故意虚构婚外情的事实,以获得更有利的财产分割或抚养权。
3.2 歪曲事实歪曲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扭曲真实情况,对相关事件或情节进行不实陈述。
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为了推卸责任,故意歪曲事故发生经过。
3.3 虚假证据虚假证据是指当事人伪造、篡改或捏造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虚假证据可能包括伪造的文件、虚构的录音、篡改的照片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可能伪造合同文件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4. 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对社会和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损害司法公正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和公正性,使得真相难以被查明和维护。
法院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4.2 侵害当事人权益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被诬告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处罚或赔偿,而虚假起诉方则能够获得不应得的利益。
4.3 浪费社会资源虚假诉讼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包括法院、律师、证人等各方面的资源。
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处理真实的纠纷和案件,而被浪费在了没有必要的诉讼上。
5. 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为了减少虚假诉讼对社会和司法秩序造成的危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5.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公民、律师、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讲义【最新版】目录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和概念二、虚假诉讼的类型和表现三、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影响四、虚假诉讼的预防和处理五、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正文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以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原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
虚假诉讼的类型和表现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虚假债权诉讼,即当事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虚假离婚诉讼,即当事人通过虚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三是虚假侵权诉讼,即当事人通过虚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以达到获取非法赔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影响十分严重。
首先,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无辜者遭受法律的追究和财产的损失;其次,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后,虚假诉讼还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进一步破坏社会的法治基础。
对于虚假诉讼,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从根本上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其次,要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强化对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诉讼的进行;最后,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对虚假诉讼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也要严肃处理。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主要包括:一是对虚假诉讼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等;二是对虚假诉讼者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返还非法所得等;三是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虚假诉讼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虚假的证据或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干扰司法正常运作的行为。
虚假诉讼对法律、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非常必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虚假诉讼问题不容忽视。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阻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首先对虚假诉讼进行定义和特征的阐述,明确虚假诉讼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接着,我们将探讨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和影响,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其严重性。
同时,我们还将深入剖析虚假诉讼的原因和动机,从法律环境、经济利益、个人动机等方面解析虚假诉讼的发生机制。
然后,本文将提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指出虚假诉讼是违背法律和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和社会的谴责。
同时,我们将探讨针对虚假诉讼的应对措施,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最后,本文将强调对虚假诉讼的警示和倡导,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全面分析和详细探讨,本文旨在引起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增强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这一严重问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净化法律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讨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
在引言部分,首先会对虚假诉讼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虚假诉讼的定义和特征,为读者提供一个基本的了解。
其次,会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可以清楚地知道文章的写作意图。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子部分来深入讨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途径以及防范措施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途径以及防范措施子曰:法律事务找白丁举重若轻法律就是法律人拼尽全力想要投射到这个并不十分温暖世界里的一束光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审判业务平台,作者沈之先。
白丁说法不创造法律,也不解释规则,他只是法律知识的搬运工,偶尔也会结合现实生活对法律进行有考量的描述。
如果内容涉嫌侵犯哪位大神的权利,烦请速速告知,以便小可立即删除谢谢。
~~~~~~~~~~~~~~~~~~~~~~~~~~~~~~~~~~~~~~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梳理。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包括利益驱使、认识错误和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的识别需要人民法院从矛盾特征、领域特征、主体特征、证据特征等角度进行。
虚假诉讼的防范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承诺宣誓、加强联动协作。
标签:虚假诉讼;识别;防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侵占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虚假诉讼在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捏造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其意图往往在于实现某种非法利益。
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就“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解释,以此封堵虚假诉讼之路。
虚假诉讼的提前识别与防范,是司法能力的体现,能够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也是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基本前提。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形形色色,如何有效地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值得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一是利益驱使。
虚假诉讼能够使行为人获得某种利益,从而促使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如行为人虚构債务,并提起民事诉讼,借助司法之力,实现财产转移,满足逃避债务的利益目的,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认识错误。
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也可能会导致虚假诉讼现象。
如一些夫妻认为通过诉讼离婚后,可以使共同债务归于一方,另一方即不用承担责任,希望以诉讼离婚的形式满足逃避债务的目的。
由于部分行为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滞后,导致了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虚假诉讼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三是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入刑之前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约较为乏力,缺乏制度上的应对,导致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成本较低。
虚假诉讼入刑后,以及人民法院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逐步增强,虚假诉讼现象将会越来越少见。
二、虚假诉讼的识别由于虚假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有效识别虚假诉讼。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虚假诉讼问题逐渐浮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策略,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或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对于疑点较大的证据,应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易背景不清、借款金额巨大等。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综合分析案情综合分析案情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机制,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应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五、结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虚假诉讼:识别、查证与规制
虚假诉讼:识别、查证与规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人将民事诉讼当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的现象,虚假诉讼一度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
虚假诉讼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虽然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规制虚假诉讼作出了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是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识别和查证,从而进行规制仍然是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一、虚假诉讼的识别识别虚假诉讼首先必须明确虚假诉讼的含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表述,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形式上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意图借助法院的审判权或执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诉讼”。
包括审判阶段的虚假诉讼和执行阶段的虚假诉讼。
对虚假诉讼及时识别是查证虚假诉讼、规制虚假诉讼的基础。
由于虚假诉讼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在诉讼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异常情况,根据这些异常情况可以及时识别虚假诉讼行为。
(一)诉讼主体与案件类型特殊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体间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或者是关联企业、上下级关系。
虚假诉讼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对象必须愿意为自己的非法虚假诉讼行为的合法化提供帮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二是行为人能够确信和掌控合作对象不对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非法利益有任何非分想法和企图,保证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的“稳妥性”。
具有亲近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自然是最好的选择。
最而在案件类型上,虚假诉讼主要集中于几类案件中,包括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涉拆迁不动产的继承、析产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以物抵债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涉建设工程优先权虚假诉讼。
向国家最高法,最高检控诉虚假诉讼材料范本-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向国家最高法,最高检控诉虚假诉讼材料范本-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致国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我们在此呼吁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注虚假诉讼材料的严重性,并制定针对虚假诉讼材料的法律范本,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实施。
虚假诉讼材料是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中,诉讼各方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律所等故意提供虚假、伪造、篡改的证据、文件或其他诉讼材料,以达到影响司法裁决或滥用司法程序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庭的公信力,也给法治环境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针对虚假诉讼材料的范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的检查机制:建立对诉讼材料的严格审查和核实机制,确保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严厉的法律制裁:依法对提供虚假诉讼材料的当事人和代理诉讼的律师、律所等进行惩罚,包括罚款、执业限制、吊销执照等。
3. 加强司法监督: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在审理案件时能够辨别虚假诉讼材料,维护司法公正。
4.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树立依法解决争议的理念,减少虚假诉讼材料的产生。
通过制定针对虚假诉讼材料的法律范本,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们希望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谢谢!示例2:尊敬的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我是一名法律从业者,今天我想就虚假诉讼材料这一严重问题向您提出关注和建议。
虚假诉讼材料是指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伪造、篡改或隐瞒事实的证据材料,以蒙骗法院或检察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或决定。
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诉讼公平和司法权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司法秩序,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针对虚假诉讼材料的问题,我认为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必要制定一份范本,规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材料的规定。
这份范本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禁止提供虚假材料:范本必须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严禁提供虚假、伪造、篡改或隐瞒事实的证据材料,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作者:马贤兴发布时间:2013-06-13 16:13:08民事诉讼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依靠司法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
近几年,开始有人充分利用诉讼的“游戏规则”或者法律的空白与漏洞,用虚构的事实或者不真实的证据,利用合法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诉讼就是虚假诉讼。
此类诉讼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善意,意在损害相对方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从此意义上讲,也从属于宽泛意义上恶意诉讼。
广义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是基于自认的正当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参与诉讼,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期望通过诉讼或者诉讼中的具体行为使他人处于不利司法境地的行为。
它既包括串通型与欺诈型的两种虚假诉讼,也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
狭义上的恶意诉讼仅指诉讼权利的滥用(本文在没有特别标明的时候,所指的恶意诉讼仅为狭义恶意诉讼)。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改内容(以下简称新民诉法)。
新民诉法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新民诉法对串通型虚假诉讼有单独条文明确规定外,其他立法或有权解释尚没有对于欺诈型虚假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狭义恶意诉讼)予以规制,但鉴于其对司法权威与公信的严重危害性,同样需要研究并加以防治。
一、虚假诉讼的识别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或者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
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作者:赵志玉来源:《活力》2013年第04期[关键词]虚假诉讼;成因;类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规避法律的规定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是侵害国家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时间,给当事人本身增加了经济负担,其恶劣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一、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的成本较低,且不仅难以被追究责任,即使被发现,也很少受到法律制裁。
在一般情形下,法院仅能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和诉讼费用由其承担的否定性评价,法官即使怀疑存在虚假诉讼,也难以取证调查。
“虚假诉讼”行为一般只能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其制裁措施有训诫、警告、罚款等。
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助长了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自认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而为法庭采信。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串通向法庭提供伪造的证据,通过双方相互承认而掩盖虚假的来源,被法庭轻易采信。
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證据,而通过双方串通提出调解,使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
可见,民事诉讼证据自认规则不加限制地运用,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二、虚假诉讼的类型虚假诉讼在借款合同中占比例最高,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其表现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以实现将自己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离婚纠纷中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在虚构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拟离婚的夫妻一方为多分得家庭财产,或者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为侵害原配偶的财产权益,谎称与第三人存在债务关系,与第三人串通提供虚假诉讼,企图把家庭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使原配偶承担债务。
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楠
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
的问题 四、提高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水平的对
策与建议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 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 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 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 律文书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 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
【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三案
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 停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 林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 工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 人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 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 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 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 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 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概述
1、离婚纠纷
⑶离婚诉讼中,他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虚假 确权诉讼,使配偶少分的财产 ⑷离婚诉讼中,虚构配偶下落不明的事实,骗 取离婚判决书
二、虚假诉讼的表象与识别
⑴以虚构借贷关系,增加被告的负债额 ⑵虚构借贷关系,调解以物抵债,达到物
2、民间借贷纠纷
的所有权转移 ⑶虚构借贷关系,增加被告负债额,稀释 他人对于被告的债权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六 案例七 案例八 案例九 原被告虚假 原告真、被告 假
原被告真实 原告假、被告 真
真实 真实 真实 虚假 虚假 虚假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与辨析
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伪 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法律关系与案件事实之一,通过诉讼的 方式欲获得或已取得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损
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⑶车上人员虚构为第三人而诉讼索赔 ⑷律师买断赔偿权,以受害人名义起 诉,有授权委托书
二、虚假诉讼的表象与识别
⑴追索工资或劳动报酬纠纷
5、一方为破产企业 以及资不抵债自然 人或法人的案件
⑵确权纠纷,将资不抵债人的财产通 过诉讼确权给他人 ⑶虚构债务的借贷纠纷 ⑷虚构担保物权、债权,使普通债权 优先受偿
虚假诉讼
诉讼要素的虚 假性
恶意诉讼
当事人参与诉讼 主观恶意的心理 状态
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与辨析
虚假诉讼
利用合法的形式达 到非法目的 驳回起诉 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拘留,或科以刑罚
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以外的)
诉权的滥用
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对于其 恶意起诉造成损害的求偿权
二、虚假诉讼的表象与识别
二、虚假诉讼的表象与识别
虚假诉讼知识点总结
虚假诉讼知识点总结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当事人和司法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害。
二、虚假诉讼的形式虚假诉讼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不真实,可能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比如故意要求对方支付不存在的债务或者要求返还不存在的财产等。
2. 虚假的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真实,可能是伪造、篡改或者捏造的,以误导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
3. 虚假的陈述:当事人在庭审或者书面材料中所做的陈述不真实,可能是对事实的歪曲或者隐瞒。
4. 虚假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真实,可能是故意曲解法律规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1. 对当事人的危害:虚假诉讼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对方的无辜受害。
2. 对司法机构的危害:虚假诉讼会耗费司法机构的宝贵资源,影响司法效率,甚至可能造成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严重损害。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虚假诉讼可能构成诉讼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当事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对其进行法律处罚或者索赔赔偿等。
2. 损害赔偿:对于因虚假诉讼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3. 诉讼费用承担:在虚假诉讼中,如果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导致诉讼费用增加,法院有权决定对方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五、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为了杜绝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各方应该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要轻易提起无根据的诉讼请求。
2. 守法诚信:当事人应该守法诚信,不要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陈述,保持诉讼诚信。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
然而,伴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虚假诉讼问题也日益凸显。
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识别与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进行深入探讨。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危害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借款人或相关利益方为达到非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可能导致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借款事实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首要步骤是审查借款事实。
要关注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借款金额的合理性以及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同时,要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拖欠的可能。
(二)分析证据材料在审查证据材料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借款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要仔细核对、比对,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同时,要关注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三)调查相关人员对于涉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件,要调查相关人员的背景和关系。
通过了解借款人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以及与债权人的关系等,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可能。
(四)关注案件背景在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时,还要关注案件的背景。
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以及涉及的其他案件等,有助于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让借款人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二)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是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关键。
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同时,要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法律规定虚假诉讼的定义(3篇)
第1篇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可能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虚假诉讼的定义进行详细阐述。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
2. 定义要素(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可以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2)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核心特征是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
编造事实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3)隐瞒真实情况:虚假诉讼还表现为隐瞒真实情况,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目的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占他人财产、侵犯他人名誉、损害他人权益等。
(5)非法获取利益:虚假诉讼的参与者通过虚假诉讼行为非法获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利益、名誉利益等。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过程中。
三、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1. 编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当事人编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当事人编造虚假债务、虚假债权等事实,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提起或者参与诉讼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定义、成因、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提起或者参与诉讼的行为。
虚假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虚假起诉: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提起虚假诉讼。
(2)虚假应诉:被告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隐瞒事实,采取虚假答辩或者虚假诉讼行为。
(3)虚假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虚假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虚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虚假执行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虚假诉讼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在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完善,部分当事人、律师等社会成员存在道德风险,容易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虚假诉讼的危害1. 侵害司法公正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权威。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39页PPT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及其规制
摘要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被送至法院以求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然而,由于诚信等社会观念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经济的脚步,遂导致虚假民事诉讼的滋生。
当前,对这类案件的规制措施既有因力度不足导致的违法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也存在虚假诉讼罪矫枉过正的问题。
由于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之间的合谋,捏造法律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致使这类案件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极高,对这类案件的识别和有效规制的难度也极大,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得不正面的现实难题。
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以及此后一系列相关文件的施行对识别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有着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理解各异,各地人民法院依据自身理解所出台的认定标准五花八门;法官在当事人主义下所处的被动地位以及行政化的司法体制致使他们在面对虚假民事诉讼时忽视了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加上诉讼调解制度被行为人恶意使用,虚假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屡屡得手。
侵权之诉以及侵权赔偿制度的缺失使得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违法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巨大的利差,行为人为了巨大利差甘冒风险之时,《民诉法解释》对欺诈、恶意串通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规定却在背后拔高了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认定难度,过宽的出口使得违法之后顺利脱身者比比皆是,漏网之鱼的出现无疑增长了虚假民事诉讼的气焰。
《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出台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又使得虚假民事诉讼被一股脑推向刑事程序,刑事程序“久审难判”的常态使得权益被侵害者的合理救济变得遥遥无期,规制路径再一次偏离。
立足于此,本文首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内涵、虚假民事诉讼与近似概念之间的区别加以明晰,进而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和社会危害逐一分析。
针对识别难的问题,从司法实践出发,挖掘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沿着统一识别标准、建立入口审查机制、完善法院工作机制等脉络逐步推进;针对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几类虚假民事诉讼逐一分析,从理性分析和实证分析的不同角度归纳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实质有效的识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