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浅析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
合法 权益 内容 的和 解 议 。
方 面具 仃独 特 的功 能 , 而法 院 系统 将结 案率 、 上诉 率和 错 案率作
( ) 三 以虚假 诉讼 达 到逃避 债 务 、 移 财产 的 目的 转 为 考评 法 官和法 院 的土 要指 标 , 现有 考核 机 制下 , 官 更倾 向 法 虚假 诉 讼多 以欠 款 、 屋权 属等 涉及 财产 纠纷 为 案 山, 房 当事 于选 择 调解 , 而导致 部 分法 官疏 忽对 和解 议的 审查 。 从 另外一 人 为 达到 非法 目的 , 用法 律赋 予 的 诉讼 权 利 , 利 以虚 构 的债 务提 方 面 , 山于 调解相 对来 说可 以省时 省力 , 宵 可 以在 较 短 的时问 法
以调解 , 而达 到转移 财 产 、 避执 行侵 害 第三人 利益 的 【的。 从 逃 = j ( ) 、 四 原 被告 当事人之 间关 系特 殊
虚假 诉讼的 手段 多样 、 形式 隐 敝, 发现 虚假 诉讼 存 一定的 虚 假 诉讼 的 当事人要 完成整 个 诉讼过程 , 需要 相互 之问 的配 团难 。一 方面 山 案 件大 多是 以谋 取 1法 利益 为 ¨帕 , 原 、 : I j 且 被 合 ,l 证据 的形成 、 _要 = = 三 诉讼 的策划 都要共 同完 成 , l , 、 此 原 被告之 告 当事人 之间 关 系特 殊 , 互 串通 , 常还 有熟 悉法 律业 务 的律 相 通 问 一 股为 亲属 、 同学 、 友等 亲密 关系 , 是 具有经济 利益 上 的合 师 、 律工 作肴为 之策戈 , 朋 或 法 4当事人 不亲 自 庭 ,f I当事人 委托代 理 j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屡出现,给司法机关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
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力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效率。
下面就对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要加强预防。
在立案阶段,要加强对诉讼材料的
审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深入调查,以防止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提示机制,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要提前进行风险提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要加强对证据的
审查和确权,对于虚假证据要及时进行辨别和排除,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同时,要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依法进行惩处,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
平台,加强与公安、律师、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虚假诉讼的警惕性。
总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预防,严格查处,加强协作,才能有效应对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希望今后能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整治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整治虚假诉讼实施方案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于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惕,增强社会对于虚假诉讼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氛围。
二、建立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虚假诉讼举报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举报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核实和处理,严肃查处虚假诉讼行为。
三、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对于诉讼材料的审查,严格把关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经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同时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
五、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虚假诉讼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六、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领域和行业的监测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减少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七、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于整治虚假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于整治虚假诉讼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总之,整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整治虚假诉讼的各项工作方案,坚决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提交伪证及滥用诉讼权益,以达到欺诈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正当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诚信。
因此,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法律防范和打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首先,了解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是有效防范和打击的前提。
虚假诉讼行为常常表现为故意提起无实质性依据的诉讼、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故意诱导法院错误判断等。
虚假诉讼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拖延程序,还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无辜受害。
因此,必须加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抵御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各级法院应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加强对原告的事实核查、证据搜集等工作,以确保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应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和隐瞒证据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最后,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建立举报和举证奖励机制,以提高社会监督和纠正虚假诉讼行为的效力。
其三,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识别和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并对其采取应对措施。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为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帮助和支持。
此外,继续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抵御能力,是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最后,加强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公正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渠道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宣传,告知公众虚假诉讼的危害,提高社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谴责和抵制。
总之,虚假诉讼行为是对司法制度及法治秩序的严重威胁。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包括利益驱使、认识错误和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的识别需要人民法院从矛盾特征、领域特征、主体特征、证据特征等角度进行。
虚假诉讼的防范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承诺宣誓、加强联动协作。
标签:虚假诉讼;识别;防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侵占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虚假诉讼在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捏造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其意图往往在于实现某种非法利益。
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就“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解释,以此封堵虚假诉讼之路。
虚假诉讼的提前识别与防范,是司法能力的体现,能够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也是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基本前提。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形形色色,如何有效地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值得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一是利益驱使。
虚假诉讼能够使行为人获得某种利益,从而促使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如行为人虚构債务,并提起民事诉讼,借助司法之力,实现财产转移,满足逃避债务的利益目的,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认识错误。
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也可能会导致虚假诉讼现象。
如一些夫妻认为通过诉讼离婚后,可以使共同债务归于一方,另一方即不用承担责任,希望以诉讼离婚的形式满足逃避债务的目的。
由于部分行为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滞后,导致了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虚假诉讼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三是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入刑之前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约较为乏力,缺乏制度上的应对,导致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成本较低。
虚假诉讼入刑后,以及人民法院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逐步增强,虚假诉讼现象将会越来越少见。
二、虚假诉讼的识别由于虚假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有效识别虚假诉讼。
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
据 以及 虚 假 陈 述 的行 为 ,都 是 行 为 人 进 行 虚 假 诉 讼 的手 段 。 其 虚 假 诉 讼 的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却 基 本 相 同 ,损 害 国 家 和 其 他 人合法权益 , 要 双方都给予严 厉处罚 , 这 样 才 符 合 法律 的统 一 性 。 在立案阶段 , 建立预警报 告制度 . 如 在 立 案 窗 口设 立 禁 止 虚 假 诉 讼 的 告 示 . 引 导 当 事 人 诚 信 诉 讼 ,严 格 审 查 起 诉 提 交 的 材 料 .认 真 核 对 起 诉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程 中被 其 他 法 院 查 封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企
事 实 等 手 段 向 法 院 提 起 民事 诉 讼 实 现 非 法 目的 。虚 假 诉 讼 是 侵 害 国家 利 益 、 他 人
虚构债务 , 损 害 配偶 财 产 权 , 拟 离 婚 的 夫 妻 一 方 为 多 分 得 家 庭 财 产 ,或 者 已离 婚 的夫妻一 方为侵 害原 配偶 的财产 权益 ,
在 民事 诉 讼 中扩 大 调 查 民事 诉 讼 行
为的范 围, 增 加 当事 人 陈 述 的 行 为 . 从 中 分 析 找 出破 绽 , 当 事 人 自行 伪 造 、 毁 灭 证
、
虚 假 诉 讼 的 成 因
虚 假诉 讼 的 成 本 较 低 ,且 不 仅 难 以 被追究责任 . 即使 被 发 现 . 也 很 少 受 到 法 律 制裁 。在 一般 情 形 下 , 法 院仅 能作 出驳 回 其 诉 讼 请 求 和 诉 讼 费 用 由 其 承 担 的 否 定 。“ 虚假诉讼 ” 行 为 一 般 只 能定 性 为 妨 害 民事 诉 讼 的 行 为 ,其 制 裁 措 施 有训 诫 、 警告 、 罚 款 等 。 成 本 与 收 益 的严 重 失 衡 .助 长 了行 为 人 为 了 获 取
虚假诉讼活动实施方案
虚假诉讼活动实施方案虚假诉讼是指以不当手段进行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对于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防范。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从源头上进行预防。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诉讼材料的审核和审查,对于存在明显瑕疵和矛盾的诉讼材料应当及时予以退回或者调查,以防止虚假诉讼活动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于虚假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针对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对于涉及虚假诉讼活动的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于当事人的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减少虚假诉讼活动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于律师、法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的能力。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从事虚假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针对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宣传,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重视虚假诉讼问题,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法律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浅谈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的防范措施
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的防范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问题越来越严重,它给诉讼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虚假诉讼的危害不仅仅是对诉讼主体造成了直接的财产上的损失,更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
虚假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此背景下,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的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完善法律制度要把虚假诉讼隐蔽性防范好,首先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入手。
要逐步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法规,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对于虚假诉讼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立法,使得虚假诉讼行为受到舆论监督、处罚力度增强,从而打击诉讼行为中的恶意操作。
二、加强审判工作法官可以从审判程序上入手,通过建立科学、完整、严格的审判制度,规范诉讼程序,打破虚假诉讼的隐蔽性。
在审判过程中,加强对诉讼各方诚信义务的提醒和强调,以减小虚假诉讼对社会和司法造成的影响,降低虚假诉讼的风险。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化时代,建立完善、高效的诉讼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实时掌握虚假诉讼情况,及时发现诉讼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让各相关机构的协同配合更加顺畅,扩大诉讼行为的信息公开范围,更加有利于打破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从而强化诉讼监管。
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提高社会媒体、社交网络等的舆论监督力度,增强公共意识,推动社会正面价值观,从根本上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五、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在学校的教育中,增强学生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从小入手,对于公民个人在诉讼中的表现也能有所提升。
六、加强监察体制建设应当加强对于律师、法官等诉讼相关人员的监察,形成工作实效、程序透明、责任制约的监察体制。
同时,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加强信息整理和储存,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增强他们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通过监察体制的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维稳。
开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开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或者
申请执行过程中,以虚假的证据或者伪造的事实,故意误导法院,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虚假诉讼实施方案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方面,虚假诉讼会导致法院判
决的不公正,损害了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另一方面,虚假诉讼也会浪费法院的宝贵资源和时间,增加司法成本,影响司法效率,甚至导致司法混乱。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虚假诉讼实施方案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和打击。
针对虚假诉讼实施方案,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首先,加强
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人们明白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诉讼制度和程序,严格审核和审查诉讼材料,确保诉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次,加强司法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实施方案,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最后,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让当事人对司法有信心,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总之,开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法治社会和司法公正
造成严重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诚信,遵纪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力度,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浙高法[2008]362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4日以浙高法〔2008〕362号文发布)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促进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下列几类案件,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一)民间借贷案件;(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四)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第三条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四)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五)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第四条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第五条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向庭长、院长报告,并将有关案件异常情况予以记载附卷,在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
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如果当事⼈之间制造虚假的民事纠纷,向⼈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管理秩序,还会侵害到第三⼈的权益,进⾏打击防范是很重要的。
那么,怎样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虚假诉讼的惩处机制从国外⽴法来看,意⼤利、西班⽛、新加坡等国在刑法中对诉讼诈骗⾏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司法实务中能够对此类⾏为作出统⼀处理。
如西班⽛《刑法典》第三百⼆⼗九条规定:“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元⾄五万元之罚⾦。
”意⼤利《刑法典》第三百七⼗⼀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为虚伪之宣誓着,处六⽉以上三年以下徒刑。
”⽽德国、⽇本等国,虽未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诉讼诈骗罪,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都认为诉讼诈骗系典型的"三⾓诈骗",实践中对诉讼诈骗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诉讼诈骗⾏为,我国刑法已有涉及,对有的诉讼诈骗⾏为可依法以妨害作证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虚假破产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然⽽,对于虚假诉讼中骗取⼈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法占有他⼈财物这⼀最为典型的诉讼诈骗⾏为,我国刑法⽋缺明确规制。
进⽽导致司法实践对诉讼诈骗案件的处理极不统⼀,既影响了司法、法律权威,也妨害了对诉讼诈骗⾏为的有效惩处。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诈骗⾏为定性存在重⼤分歧,笔者认为,应当在⽴法中专门规定独⽴的诉讼诈骗罪,以统⼀认识和法律适⽤。
(⼆)确⽴法院更强的审查权1、增设虚假诉讼⽴案警⽰。
在⽴案窗⼝设置虚假诉讼警⽰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通知书等诉讼⽂书中增加警⽰内容,明确告知当事⼈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争取在⽴案环节尽量打消⼀些当事⼈获取不当利益的念头,引导当事⼈诚信诉讼。
2、实⾏关联案件提⽰。
加⼤⽴案窗⼝程序审查⼒度,严格审查当事⼈递交的起诉材料,认真核对当事⼈⾝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与防范——以杭州市检察机关联动打击虚假诉讼为例
1围绕 线 索 发 现 难 问 题 . 立 联 查 机 制 . 被 动 等 . 建 变
待 为 主 动发 现 改 变 以 往 检察 机 关 民行 检察 部 门 “ 做
等 ” 索 的单 一 模 式 , 设 多 部 门 、 主 体 联 动 审 查 的 线 创 多
线 索 发 现方 式 .包 括 建立 检 察 机 关 内部 联 动机 制 和 政
事 人 主 动 向法 院 撤 回 了标 的达 20 00余 万 元 的 虚 假 诉
讼。
二、 当前 虚 假 诉 讼犯 罪 案 件 的 主要 特 点
众 鉴别 虚 假 诉 讼 能力 欠 缺 .再 加 之 打击 虚 假 诉 讼 手段
限 于事 后 查 处 . 预警 防 范虚 假 诉 讼难 度 大 。 针 对 这 三 大 难 题 .0 0年 初 .经 杭 州 市 检 察 院牵 21 头 , 公 安 、 察 、 院 、 法行 政 四 部 门密 切 磋 商 , 市 检 法 司 共 同 研 究 出 台 了《 于打 击 虚假 诉 讼 的 会 议 纪 要 》 在 全 关 , 省率先建立 了“ 打击 虚 假 诉讼 联 动 新 机 制 ” 以检 察 机 .
内部及 政 法 各 部 门 之 间形 成 虚 假 诉 讼 线 索发 现 —— 案
件 查办 —— 监督 防范 等 环 节 的全 方 位联 动 。
利 。 取虚 假 诉 讼 主 体 、 实 及 证 据 等方 式 提 起 民事 诉 采 事
讼 . 者 利用 虚 假 仲 裁 文 书 、 正 文 书 等 具有 执 行 效 力 或 公 的法律文书 . 申请 法 院执 行 . 法 院作 出错 误 裁 判 、 使 调 解 或 执 行 的行 为 近 年来 , 虚假 诉 讼 现 象 时有 发生 , 并 呈现 多 发 趋势 . 种 借 助诉 讼 形 式 蒙 蔽 审 判机 关 、 用 这 利
法院打击虚假诉讼措施
法院打击虚假诉讼措施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不真实、夸大、歪曲事实为依据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与诚信,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二、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意义2.1 打击虚假诉讼的目的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维护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使真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过打击虚假诉讼,可以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正义的实现。
2.遏制滥用诉权行为。
滥用诉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不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
虚假诉讼往往是滥用诉权行为的一种表现,通过打击虚假诉讼,可以遏制滥用诉权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效率。
虚假诉讼往往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并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通过打击虚假诉讼,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推动案件迅速得到解决。
2.2 打击虚假诉讼的意义打击虚假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打击虚假诉讼,可以保证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保护正当合法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打击虚假诉讼可以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3.保障法院权威性。
打击虚假诉讼可以维护法院的权威性,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具体措施法院打击虚假诉讼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包括:3.1 加强诉讼调查工作法院在案件受理审理过程中,通过加强诉讼调查工作,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证和核实事实情况。
对有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的案件,法院将予以认定和处置。
3.2 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责任对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知识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对故意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总之,防范虚假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法官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诉讼参与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等一系列措施和方案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其次,加强对诉讼参与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律师、法官等司法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为虚假诉讼提供帮助和支持,对于涉嫌串通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官,应当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环节。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虚假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也要加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言的出现,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
防范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中,虚假诉讼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实施,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案来加以应对。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诉讼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来震慑潜在的虚假诉讼者,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与防范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Ju a fS a x oic n a n tuefrA miit tr o r l h n i l isa dL w I si t d nsr os n o P t t o a
De .,01 c 2 1 V0 . 4 No 4 12 .
【 司法实务 】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与防范
曾庆 纲
[ 摘
要]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文章重点剖析 了此类案件查处无
力 的原 因, 并提 出完善 立 法 , 建立 健 全 法院 案件 管理 机 制 , 强思 想道 德 宣传 和教 育这样 查 、 防 加 处、
方询 问 , 由于太过 于年轻 而无 法产 生强势 询问 的效果 , 也 只
法官乐得双方都承认 , 如果再去调查其他证 人 、 据 , 证 岂不是
自寻麻烦 ?二是法 院考核机制存在 问题 。在 “ 国大调解格 全
局”“ 、 和谐 司法构建 和谐 社会 ” 的指挥 棒 下 , 多 法院 将调 很 解率、 结案数量 、 结案 率 、 错案率及上诉率 等作为考 评法院与
三位 一体 的 综合 防治 策略 。
[ 关键词 ] 虚假诉讼 ; 查证; 处罚 ; 防 预
[ 中图分类号]D - [ F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7 — 5 0 2 1 )4 0 1 — 3 6 2 10 (0 1 o — l6 0
~
、
虚假诉讼案件的“ ” 查
要有二 : 一是 主审法官办案压力 大。笔者所在 宁波地 区法院
( 主 审法官想到 了但是 不愿意查 二) 大多数稍具 责任 心和 办案 经验 的法官 在审理 过程 中可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诉讼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现象日益增多,给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进行了打击与防范。
本文将对刑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展开讨论。
一、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提出虚假事实,制造证据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是刑法的任务之一。
首先,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构成了欺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欺骗,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实际上就是在对法庭和法官进行欺骗。
因此,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
预防胜于治疗,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手段。
比如,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标准,对明知他人提出虚假诉讼而不揭发、未及时撤诉等行为,也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人们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二、对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程序规定的方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滥用诉权的行为。
刑法对滥用诉权同样予以打击与防范。
首先,刑法对滥用诉权进行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诉权构成了滥用诉讼权罪。
滥用诉讼权罪是指当事人滥用司法程序,扰乱司法秩序,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例如,恶意提起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无理取闹,给法庭和法官造成巨大困扰。
这些行为都会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其次,刑法对滥用诉权进行防范。
防范滥用诉权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司法制度。
我国刑法对滥用诉讼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滥用诉讼权的行为界定和法律责任。
全市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报告
全市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报告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全力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XX 建设。
现将XX年以来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情况通报如下:全市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基本情况XX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35件,其中一审案件18件38人,二审案件11件18人,申诉案件5件5人,再审案件1件1人。
(一)坚持从严打击,凸显司法权威。
注重刑事打击强震慑。
坚持发现线索,一律严查;妨害司法,一律重罚;涉嫌犯罪,一律移送;严控非监禁刑的适用,始终保持刑事打击高压态势。
加大民事制裁力度,用好用足民事制裁工具箱,切实加大罚款、拘留措施的适用力度,全面提高打击处罚质量和效果。
坚持综合防惩无疏漏,建立完善“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再审复核”的立体防范惩治机制,全方位全链条压缩虚假诉讼生存空间。
(二)坚持协调联动,发挥多方合力。
出台协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等专项文件,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线索移送、部门协作方式等办案机制。
成立虚假诉讼专项打击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设立打击“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工作专班,形成民事、刑事、执行共同出击的合围态势。
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建立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切实形成闭环打击合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三)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甄别能力。
强化风险预警,及时发放《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虚假诉讼进行风险警示,压实压紧全办案流程要求,切实降低虚假诉讼风险隐患。
加强学习培训提素质,举办四次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
主要围绕二审发改案件情况评析、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文书制作等审判实务进行授课,旨在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确保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
加大问责力度,倒逼全市法院尽职尽责、规范办案。
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与防范
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与防范虚假诉讼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用欺骗、捏造、隐瞒等手段,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也会对社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实际损害当事人权益虚假诉讼行为常常涉及虚假陈述、证据伪造、不正当程序等手段,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可能面临无辜的诉讼,被迫支付巨额赔偿,而原告方则可能因为虚假诉讼被判败诉,导致名誉扫地、财务损失等后果。
虚假诉讼行为使当事人面临不公正的司法决策,损害了他们的信仰和对法律的尊重。
二、危及司法公正和诚信虛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严重危害了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
虚假陈述和证据伪造等行为使法院无法真实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导致不公正的判决产生。
此外,虚假诉讼还击败了法院的审判效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损害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虚假诉讼常常伴随着恶意诉讼、滥用诉讼的情况出现,导致法院负担加重、司法资源浪费。
虚假诉讼不仅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其他具有实际价值的活动。
虚假诉讼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决策,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防范虚假诉讼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与危害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提高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警惕性。
其次,加强司法鉴定和证据调查。
加强司法鉴定能力的建设,提高对伪造证据的辨别能力,防止伪造证据进入诉讼,保持司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监控体系,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全程监控,从而发现并纠正虚假诉讼行为。
最后,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制约机制。
公检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公检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在公检法工作中,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虚假诉讼的实施方案,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要加强对诉讼主体的审核和监管。
公检法部门需要加强对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核实和真实性审核,确保诉讼主体的合法身份和诉讼目的的真实性。
对于存在虚假身份信息或诉讼目的不明确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虚假诉讼预警机制。
公检法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信息比对等手段,建立虚假诉讼的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识别虚假诉讼的迹象。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虚假诉讼预警网络,提高虚假诉讼的发现和应对能力。
另外,要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公检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调查和追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舆论对虚假诉讼的谴责和抵制,形成对虚假诉讼的强大震慑力。
最后,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宣传和教育。
公检法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布警示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惕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辨识和处理能力,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总之,公检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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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5.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途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等控告、举报 或者申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 中自行发现
人大、政法委、纪委、信访部门等机关、 组织移送 其它途径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所涉案件类型法律关系容易虚构
当事人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 律关系的行为越发隐蔽
【案例】原告张忠翠与被告公交公司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忠翠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称,其于2013年4月12日 乘坐公交车时被窗外窜进的毛竹戳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胸 软组织挫伤,病休17天,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21.9 元、误工费1700元、交通费109元、亲属交通事故处理误工 费700元,合计3430.9元。审理中,张忠翠及其委托代理人 向法院举证落款为“南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盖章的收入 证明及误工费证明,以此证明张忠翠在“南京云台旅游有 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因伤休病17天,被扣除工资 1700元。被告对该两份证明提出异议。经法院调查,“南 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 核准更名,原公章已作废,且张忠翠不是该公司员工。法 院遂根据医疗费收据、出租车发票、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等其他证据,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 忠翠相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并以张忠翠陈述虚假 事实、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 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张忠翠罚款500元。
南京中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不得保护违法利息的通知》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缔结借贷协 议时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标准计算其是否超过四倍利率。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制 作调解书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发现和 解协议中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名义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利 率,或其相加最终折算利率超过四倍利率的,不得制作调解书,并应当 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重新达成合法的和解协议。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原告不愿撤诉,并且当事人坚持以其和解协议 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向人民法院 申请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 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合 法的,仍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借款时间、数额、约定利息或者利率等基 本事实。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保护了违法高额利 息的,应当召集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范围内进行调解。当事人 不能达成合法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暂缓执行,并及时报请本院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
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使法院错误 采纳证据、错误认定事实
【案例】 原告于浩与被告叶贞宝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于浩于2013年8月28日诉至法院称,2010年10月15日被 告叶贞宝承包敬老院装饰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从事劳务 工作,该工程于2011年4月底完工后,因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工资,故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 资款人民币6万元整。现要求被告叶贞宝立即支付工资欠款 6万元。因双方均要求调解,立案当日,经法院主持调解,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叶贞宝于2013年8月29日 (立案第二天)前给付原告于浩工资款6万元。 案件审结后,于浩因与叶贞宝发生矛盾,于2013年11月向 检察院反映,其与本案叶贞宝系亲戚关系,叶贞宝实际不 欠其工资,但曾向其借款15万元。叶贞宝想通过虚构工资 欠款套取部分工程款,用于归还欠原告的借款。检察院遂 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提出检查建议,法院已对本案提 起再审。
四、提高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防范意识 (二)强化责任,提高职业敏感性 (三)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判断
1.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的表象
(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不合常理 (2)原、被告双方没有真实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双方 没有真实的履约行为,原告往往编造各种理由掩盖其无法 提供交易凭据的事实 (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讼争事项敷衍抗辩,甚至对原告 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提任何异议,造成原告的 诉讼请求与其诉至法院寻求的司法救济不相当 (4)双方当事人要求自愿调解的行为异常,达成的调解 协议内容可疑 (5)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不肯亲自出面诉讼、原告自行通 知被告到庭应诉、庭审中缺乏对抗、言语支吾等其他异常 表现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1.虚假诉讼的实施主体 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一方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2.虚假诉讼采取的手段 虚构法律关系 编造案件事实 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唆使他人帮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 见 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三案
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停 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林 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工 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人 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 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 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 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 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 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 (四)个别承办人员工作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强
【案例】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上安南京分公司、上安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永顺公司于2012年7起诉称,原告与上安南京分公司于 2009年6月签订《意向采购协议》,约定由上安南京分公 司指定设备参数和供应商,由原告向该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设备,再出售给上安南京分公司。后双方协商终止了采购 协议的履行,并经对账表明,上安南京分公司尚欠原告货 款246万元,故请求上安南京分公司、上安公司连带支付 货款246万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诉讼中,高某作为 上安公司及上安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相关 债务完全确认。原审法院遂作出调解书:一、永顺公司与 两被告共同确认两被告欠原告货款246万元、利息损失5万 元,合计欠251万元,两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 付原告。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案例】原告武建民与被告荣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武建民于2010年8月诉至法院称,其于2008年 3月出借给被告荣城公司200万元,后经诉讼,法院 判决荣城公司还款,因判决对原、被告借款利息 及违约金100万元未作处理,且被告还于2009年8 月向原告借款24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 告偿还欠款124万元。法院根据武建民提供的地址 向荣城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荣 城公司签收材料后未应诉,原审法院在荣城公司 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荣城公司应 向武建民支付欠款124万元。 本案判决后,案外人提出申诉,经审查,本案送 达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例】原告刘荷英等与被告夏锡海、邢华明、人保南京分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夏锡海于 2013年4月16日驾驶登记在邢华明名下的货 车与驾驶电瓶三轮车沿人行横道通过的马某发生碰撞,致 马某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5月,马某的亲属刘荷英等人 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夏锡海、邢华明及人保南京分公司 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 的证据,结合依职权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夏锡海系受邢 华明雇用,同时认定死者马某生前在区生活垃圾处理场从 事门卫工作,故认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参照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综合其他赔偿事项,在判决人保 南京分公司赔偿刘荷英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 损失的同时,判决邢华明赔偿刘荷英等原告损失22万元。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
【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三案
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停 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林 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工 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人 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 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 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 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 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 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3.虚假诉讼的方法途径 通过法院诉讼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其它途径(比如公证文书)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4.虚假诉讼的后果
相关机构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虚假诉讼 人得以逃避法律义务、获取了非法利益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 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