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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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发布时间: 2006-06-22 16:41:15

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A、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3月15日开庭审案。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被告单位赛克赛思、九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对检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见。

庭上,实力雄厚的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为此均作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从协议签订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约的诚意。

从协议履行看,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该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国洪起以向广证的融资及向广证透支的标准券在委托帐户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委托帐户始终存有市值3亿元上下的国债;赛克赛思公司按约代偿了…宁禄投资‟债务并支付了…宁禄投资‟收益。

未能履约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偿付到期债务、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纠纷后亦积极采取措施,并变卖资产履行义务。

结果不可能发生。…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本案案发前,…宁禄投资‟已将广证作为主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庭上,吴克夫提出,…宁禄投资‟资产是交国洪起的,他没有占有、使用该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国洪起与吴克夫均提出,他们经事先商量进行合同诈骗不是事实。

B、检察官说:有证据证明,国洪起与吴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庭上,检方指控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是事实。

检方举证,被告人国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如2004年12月23日,国洪起交代说:“我和吴克夫说过和…宁禄投资‟合作的事情,也曾把协议给吴克夫看过,吴克夫觉得合作成本高一些,我说是帮朋友的忙。”

“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宁禄投资‟的人一起去西华路开户,吴当时在国外考察,我在电话里让他把先前谈好的事情落实一下,这样吴克夫就做了安排,当天就办好了开户手续。”

被告人吴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认。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实际上国洪起没有真正打入过资金,是我营业部做的假的保证金转入转出凭证,而没有实际

的资金进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做一个假的资金交割单给…宁禄投资‟看,说明有3个亿资金打进他们帐户了,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了。”

同日吴克夫又作交代:“国洪起打电话给我,让我先帮他打3个亿资金到宁禄帐上,早上打进去,晚上就收回来,不会造成公司损失的,这样协议就可以实施了,我就按照国洪起的意思打了3个亿到…宁禄投资‟帐上,当时确实是欺骗了宁禄公司,因为根本就没有3亿元资金,只是在…宁禄投资‟帐上空加,晚上再减去”。

“2002年3、4月份,…宁禄投资‟公司电话约好要来,我就打电话给国洪起说:如果他们要打交割单,问题就暴露了。国洪起说:你打一份假的余额单给他们看就行了,其他的事他们是不会找你的。”

2004年8月25日,当检察官问到如何形成3个亿国债,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余额单给…宁禄投资‟的情况?

吴克夫回答:…宁禄投资‟帐户通过空加2个亿的资金,空加2991000张标准券的手法形成了3个亿的国债。…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C、法官审理查明: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罪不可赦

本案的审判长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亚静担当,并由业务骨干孙炜、马小卫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知名法官周云霞始终参与旁听庭审合议案件,对审案进行全程指导把关。经精心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洪起犯有两罪。

一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国洪起是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2001年初,…宁禄投资‟以4.47亿元资金(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资产)人民币买卖股票理财。因股票价格下跌,2001年9月21日,…宁禄投资‟股票市值为29526.33万元,另有资金人民币10037.71万元。

同月,被告人国洪起与…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某双方经过商谈,达成赛克赛思公司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理财的意向。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国洪起指派时任赛克赛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国红新(国洪起之弟)到南京,…宁禄投资‟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资金帐户,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的市值29526.33万元股票、10037.71万元人民币资金,其中的1.47亿元由赛克赛思公司退还原委托…宁禄投资‟进行资产管理的他方;赛克赛思公司负责…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证券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买卖国债理财,期限为三年三个月,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为本金计算支付9%的年收益以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到期后赛克赛思公司将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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