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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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1 /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甲银行诉乙公司、丙银行、丁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

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2019年5月23日,原告甲银行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收票人为被告乙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

该汇票经背书转让、贴现后,由被告丙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被告丁银行,被告丁银行又转贴现给原告甲银行。

现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

2019年5月,相关监管部门对乙银行实行接管。

2019年7月13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

同年7月,原告收到乙银行支付的案涉汇票80%的票款1600万元,其余400万元未获偿付。

2019年9月,某中院裁定受理丙上市公司重整案。

原告甲银行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确认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

后丙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现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

2021年2月,乙银行经法院裁定破产。

原告就400万元未获偿付的票款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乙公司、被告丙银行、被告丁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以及以票款400万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十大金融法律案件(3篇)

十大金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法律案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解析我国十大金融法律案件,带您深入了解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二、十大金融法律案件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2007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了多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案成为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查处规模最大的一起金融违法案件。

2. 深圳发展银行并购案2009年,深圳发展银行被平安银行收购。

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债权、债务等问题,成为中国金融并购史上的经典案例。

3. 民生银行违规放贷案2010年,民生银行因违规放贷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 银行间市场交易案2011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员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该案涉及多家银行、券商和交易员,涉案金额巨大。

5. 中信证券老鼠仓案2012年,中信证券前基金经理徐翔涉嫌老鼠仓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基金经理职业道德的质疑,对行业造成严重影响。

6. 中国银行“乌龙指”事件2013年,中国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引发市场恐慌。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和监管漏洞。

7. 余额宝案2014年,余额宝涉嫌违规发行金融产品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引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8. 银行理财产品违规销售案2015年,多家银行因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违规销售等问题。

9. 贵州茅台贿赂案2015年,贵州茅台公司涉嫌行贿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白酒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10. 恒大集团违约案2019年,恒大集团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

该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旗下多家子公司,引发市场对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关注。

三、案例分析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该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彰显金融裁判规则引导作用,先后审结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多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现发布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促进适法统一、规范金融交易、建立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目录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2.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投服中心诉张某某、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03.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李某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4.预测性信息重大差异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朱某诉某软件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5.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06.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某信托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07.“非典型主动管理型信托”中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08.认可和执行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某商业银行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09.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能否排除执行的司法裁量--某发展投资公司诉某银行、第三人某资本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10.首创“打包上拍、分拆竞买、价高优选”批量车位处置新模式--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集团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调解要旨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法院可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调解中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主次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从而实现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在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

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将以下描述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1.1 租赁物名称:[具体租赁物名称]。

1.2 租赁物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

1.3 租赁物数量:XXX台。

1.4 租赁物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总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3.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结果。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解决。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2.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3.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4.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5.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6.王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内幕交易案7.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8.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9.任某等贷款诈骗案10.许某等非法经营案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裁判要旨】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出售,数额巨大的,构成出售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数额巨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谈妥由陈某以1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将10万元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出售给张某。

当日16时许,陈、张碰面后,在上海纪鹤公路、嘉松北路西北侧村庄内的一辆轿车内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车内缴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00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缴获的1,000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张某还曾于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购买,数额巨大,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

陈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陈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8.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动能力上具有先天的行业优势,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在金融市场法治化进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大众化,金融消费者群体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接受一定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范围。

金融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在衡平保护金融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公平为价值取向,通过强调金融机构微观市场行为的端正性,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上海法院紧紧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大局需求,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审理了大量具有市场导向性和标杆性的纠纷案件,着力推进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为维护金融市场创新、稳定有序发展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件概况2010-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5,91811件,占同期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收案总数的61%;收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2.4亿元(以下币种同),占同期一审收案标的总金额的26.81%;审结58592件。

2010年收案8,850件,2011年收案9,818件,2012年收案17,526件,2013年收案22,987件,分别占当年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总数的39.7%、48%、75.8%和74%。

2010-2013年一审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收案数与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总收案数比较(单位:件)在59,181件一审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以银行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另外还有少量的储1本通报所统计的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因向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所产生的金融商事纠纷,主要案由包括银行卡纠纷、涉消费类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保险追偿权纠纷除外)、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纠纷、期货纠纷、票据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9月24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了上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打击、制裁拒执行为的相关情况,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余洪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执行人隐匿名下豪车,转移名下存款,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基本案情】2012年11月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余洪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余洪钦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0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余洪钦、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彭某归还陈某某借款721,700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作出(2013)沪卢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确定被告人余洪钦支付给上海某银行卢湾支行人民币274,754.38元。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洪钦均未主动履行,相关债权人遂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996,454.38元及相应利息。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余洪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余洪钦拒不履行,并将其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52,000元)隐匿,谎称上述车辆已交案外人周某抵债。

经调查,周某向法院陈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车辆,且余洪钦曾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配合余洪钦作虚假陈述。

另经调取的2013年9月22日以及2014年4月6日余洪钦驾车道路交通的照片显示,在上述两个时间,该车辆仍由余洪钦本人驾驶。

还查实,被执行人余洪钦名下某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均为进帐当天立即转出。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专业法院,处理了许多重要的案件。

以下是一些上海金融法院的十大典型案例:
1. 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纠纷案,该案涉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同履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 证券交易欺诈案,涉及某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该案成为监管部门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典型案例。

3. 金融产品纠纷案,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合同解释和风险认定问题,对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

4. 银行违规操作案,某银行因违反监管规定进行不当操作,导致客户损失,该案成为银行业合规经营的警示案例。

5. 互联网金融纠纷案,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欺诈等
问题,对于监管部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6. 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发生违法行为,该案成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7. 银行间债券违约案,某银行间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该案对于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债券违约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导。

8. 资产管理计划纠纷案,某资产管理计划涉嫌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该案对于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9. 金融诈骗案,涉及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活动,该案对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管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10. 跨境金融违规案,涉及跨境金融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对于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和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案例涵盖了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金融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案例上海金融法院是中国上海市的一家专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法院,负责处理涉及金融交易、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纠纷案件。

在过去的几年里,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对于保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介绍两个上海金融法院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违约纠纷公司在上海的金融市场上发行了一款名为“X计划”的理财产品,承诺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稳定增长。

然而,在投资期限结束后,该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投资者的收益,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并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接受了这起纠纷案件,并对该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通过调查和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约行为等问题,并认定该公司对投资者构成了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该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争议贷款纠纷银行与企业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该企业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该企业却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引发了双方之间的贷款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接受了该案,并对此进行了审理和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发现该企业的盈利能力出现了下滑,并导致其无法如期归还贷款。

鉴于该企业尚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上海金融法院结合双方的财务情况和经营前景,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最终,该企业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并增加了担保措施以保证偿还能力。

该案反映了上海金融法院在处理贷款纠纷时注重案件的特殊性和各方的合理利益。

通过合理的调解,上海金融法院避免了案件进一步恶化,并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总结: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中国金融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海金融法院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注重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能够制裁违约、欺诈行为,又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1 年6 月17 日,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理财顾问沈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吴某表示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甲银行的计算机代吴某操作购买了人民币9 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某ETF基金,吴某输入了其银行卡密码。整个购买操作过程中,甲银行均未与吴某办理书面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对吴某进行了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2011 年10 月,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上述基金的相关手续,得知该基金发生亏损,双方遂起纠纷。2012 年7 月26 日,吴某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基金全部抛售,共计亏损24,324.07 元。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12 月17 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4 号终审民事判决:甲银行赔偿吴某损失7,297.22 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吴某至甲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向其推介基金理财产品,应当先按照规定了解吴某的投资能力并评估吴某的财务状况,再向吴某推介合适的产品,并应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但甲银行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尽管甲银行抗辩其已经在网上对吴某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 但因整个基金购买过程基本由甲银行经办人沈某操
——吴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银行代销基金公司金融产品时,如果怠于履行产品风险提示义务,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金融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该金融产品并产生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各自的过错确定。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基金产品过程中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银行应当对其履行了风险提示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10月目录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案例二涉外仲裁协议中的外国法查明案例三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管辖异议的效果案例四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成立案例五同一交易关联合同的合并仲裁案例六仲裁协议当事人真意的合理判断案例七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与合同变更的判断案例八涉外仲裁裁决项存在笔误的承认与执行案例九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及于从合同的判断案例十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H证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判要旨】债券发行文件中《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中包含不同仲裁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可合理推定的意思表示,确定具体仲裁条款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H证券公司系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L银行与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

其中,《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

《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7.22•【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外国人在境内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投资应依法予以保护——杉浦某某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3.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4.附件对合同约定的解释、扩展,并不构成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5.外国法院的止付令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不构成保函开立人可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6.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保全案7.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复议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8.英文合同条款应以文义解释辅以目的解释等原则予以明确——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0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基本案情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审判典型案例今天咱就来唠唠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那些保险审判的典型案例,这里面可全是故事和门道呢。

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

一个车主买了车险,正常交着保费,心里想着有保险就有保障呗。

结果有一天出了个小事故,他觉得这肯定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啊。

可是保险公司呢,却找了各种理由想要拒赔。

车主那叫一个气啊,就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就得开始掰扯这事儿了。

他们得查看保险合同的条款,看看车主发生的这个事故到底符不符合理赔的条件。

这时候就发现,保险公司所谓的拒赔理由有点牵强。

合同上有些条款写得模棱两可,保险公司想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释,但是法院可不吃这一套。

法院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最后判定保险公司得按照合同理赔给车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条款可得写得清清楚楚,保险公司不能玩文字游戏欺负消费者。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人身意外险的。

有个小伙子喜欢运动,买了个人身意外险。

有次他去参加一个极限运动活动,不小心受伤了。

他觉得这肯定算意外啊,保险公司得赔。

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他参加的这种极限运动是高风险活动,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没有特别告知,所以拒赔。

这小伙子不服气啊,就打官司。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就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里关于高风险活动告知的条款,还调查了小伙子购买保险的过程。

发现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的时候,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没有让小伙子清楚地知道参加极限运动可能会影响理赔。

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得给小伙子赔偿。

这就是告诉那些保险公司,卖保险的时候,该告知的一定要告知清楚,别到时候出了事就想甩锅。

再讲一个医疗险的案例。

有位老人买了医疗险,后来生了病住院。

花了不少钱,就找保险公司报销。

保险公司呢,调查发现老人之前有一些小毛病没有如实告知,就想拒绝理赔。

老人觉得很委屈,说那些小毛病和这次生病没啥关系啊。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一方面看老人未如实告知的这些情况是否真的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另一方面也看保险合同里关于未如实告知的具体规定。

上海高院中介纠纷案例

上海高院中介纠纷案例

上海高院中介纠纷案例上海高院是中国上海市的最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上海市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作为中国法院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上海高院经常处理各种中介纠纷案件。

下面列举了10个相关案例,展示了上海高院在中介纠纷领域的工作成果。

1. 2016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房产中介公司与消费者的合同纠纷案。

该房产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消费者损失巨大。

上海高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加以罚款。

2. 2017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中介公司与投保人的纠纷案。

该保险中介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投保人权益受损。

上海高院判决保险中介公司赔偿投保人损失,并吊销其执照。

3. 2018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劳务中介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劳务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

上海高院判决劳务中介公司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2019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互联网中介平台与商家的合同纠纷案。

该互联网中介平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商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海高院判决互联网中介平台赔偿商家损失,并做出相应的罚款决定。

5. 2020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证券中介机构与投资者的纠纷案。

该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高院判决证券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强制其改正违规行为。

6. 2021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合同纠纷案。

该律师事务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给客户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上海高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客户损失,并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7. 2022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教育中介机构与学生的纠纷案。

该教育中介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了学生和家长。

上海高院判决教育中介机构赔偿学生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2023年,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中介机构与患者的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精选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精选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精选案例上海金融法院是中国司法系统中专门负责审理金融案件的法院,其审理的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金融领域。

以下是一些上海金融法院精选的案例:1. 案例一,股票欺诈案。

在这个案例中,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股票欺诈案。

被告公司通过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的手段,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2. 案例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这个案例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约定,判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 案例三,金融产品销售纠纷。

这个案例涉及一起金融产品销售纠纷。

投资者购买了某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但产品收益低于预期,并存在一定的风险。

投资者认为金融机构存在误导销售行为,要求退还投资本金。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此案时,通过对销售合同和风险揭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4. 案例四,金融诈骗案。

这个案例涉及一起金融诈骗案件。

被告通过网络渠道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法认定被告的诈骗行为,并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仅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部分案例,展示了该法院在金融领域的审判实践和司法公正。

这些案例涉及了股票欺诈、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产品销售纠纷和金融诈骗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2016年6月17日)十大案例裁判要述01.内幕交易行为人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2.银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服务性短信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认定原则03.信用卡遭盗刷非因临时额度期限过长所致应由泄露密码的持卡人承担责任04.保险理财产品的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认定标准05.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06.P2P网贷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07.车损险合同中对火灾所作解释符合专业含义的,法院应当认可08.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09.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10.夫妻之间的财产侵权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十大案例裁判详解01.内幕交易行为人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本案系我国首起内幕交易行为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乙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

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乙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相关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乙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乙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上海检察发布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发布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发布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以专业化打造金融检察上海样本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附典型案例)黄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上海检察机关证券期货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顾佳案件特色近年来,以“市值管理”为名,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屡有发生。

本案就是一起“牛散”勾结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对其依法查处,并判处大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简要案情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

并且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

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

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验做法积极主动作为,依法认定操纵犯罪。

与大多数证券案件系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同,本案是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依法自行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金融案例

上海金融案例

上海金融案例上海金融案例:引发市场震荡的“庞氏骗局”近年来,上海金融市场发展迅猛,成为全球金融业的热点。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也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欺诈活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就是“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指以庞大的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通过后来的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前面的投资者的回报,最终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回报而破产的一种诈骗行为。

以下是上海金融市场中发生的几起庞氏骗局案例:1. A公司高息理财:A公司以高于市场平均利率的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该产品后,可以获得每月稳定的回报。

然而,当部分投资者试图赎回资金时,发现公司无法按时兑付,最终导致该公司破产。

2. B公司虚假项目:B公司宣传一项高回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声称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许多投资者被吸引,纷纷投资该项目。

然而,事实证明该项目并不存在,B公司通过骗取投资者的资金来维持其运营。

3. C公司股权投资:C公司宣称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得高额股权投资回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股权投资,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最终,该公司无法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回报。

4. D公司外汇交易:D公司以外汇交易为名,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通过该公司进行外汇交易,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实的外汇交易,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

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提现,该公司无法支付,最终倒闭。

5. E公司互联网金融:E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为噱头,吸引投资者购买其平台上的理财产品。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吸纳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旧投资者的回报。

最终,该公司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回报,宣告破产。

6. F公司期货交易:F公司以期货交易为名,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润。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实的期货交易,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当投资者试图赎回资金时,该公司拒绝支付,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7. G公司债务理财:G公司以债务理财为名,向投资者推销高回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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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目 录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 (1)2.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 (3)3.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5)4.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8)5.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11)6.王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内幕交易案 (13)7.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5)8.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 (17)9.任某等贷款诈骗案 (20)10.许某等非法经营案 (22)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裁判要旨】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出售,数额巨大的,构成出售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数额巨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谈妥由陈某以1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将10万元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出售给张某。

当日16时许,陈、张碰面后,在上海纪鹤公路、嘉松北路西北侧村庄内的一辆轿车内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车内缴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00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缴获的1,000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张某还曾于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①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购买,数额巨大,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

陈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陈某、①全文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裁判要旨】以虚假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再将信用证收益权转让给银行,以此换取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广贸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陈某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于2012年3月初向中国银行宝山支行提交虚假的贸易合同,谎称该公司需要资金向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

在向银行支付1,600万元保证金后,骗取了中国银行宝山支行开具的期限为6个月、金额为4,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

同年3月5日,广贸公司冒用某贸易公司名义与中国银行签订《国内信用证收益权投资协议》,并向银行提供变造的某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后,将信用证收益权转让给中国银行宝山支行,银行据此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及利息后,将38,496,677.16元信用证投资款放款至某贸易公司账户,随后某贸易公司将上述资金转入广贸公司账户,后陈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由广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到期贷款及公司日常经营。

同年8月29日信用证到期后,广贸公司无法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审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贸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单位广贸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裁判要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投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壳外国公司上市名义,诱骗投资者将林权置换股权,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宁某作为多家中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被告人戴某(新加坡国籍)在中林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担任上海中林公司副总经理,其间主要负责公司林权销售的宣传、对员工的销售培训以及中林联合公司海外上市等事宜。

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宁某、戴某通过在上海中林公司培训、招聘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项目说明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年均10%-13%的回报,将以中林联合公司名义在湖北省石首市等地购买的林地使用权以每亩3,250元至6,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吸引897名投资人购买30,955亩林地,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1.5亿余元。

其中,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81万余元;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42万余元。

除退单、退款76人涉及资金357万余元外,另有84名投资人取得兑现款268万余元。

2006年初,宁某、戴某在商定林权销售模式后,又商议在境外上市融资。

2007年4月,戴某经与宁某商议后以45万欧元的价格收购一家准备在德国上市的某荷兰公司80%的股权。

收购完成后,该荷兰公司在德国公开市场上市,戴某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UFC公司。

在UFC公司融资不成的情况下,宁某、戴某经商议决定将投资人的林权转为UFC公司的股权,以逃避兑现林权投资人的本金及回报,缓解资金压力。

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宁某、戴某等人通过将中林联合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新加坡UFR公司,再由UFC公司收购新加坡UFR公司,从而使UFC公司持有中林联合公司98%的股份,进而完成所谓中林联合公司的间接上市。

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为向投资人宣传UFC公司的资产规模,宁某、戴某委托西门远东(香港)评估有限公司将中林联合公司名下仅花费260余万元购买的湖南澧县林地及虚构的江西九江林地评估至1.1亿余元。

后宁某、戴某以中林联合公司在德国借壳UFC 公司上市名义,对该公司资产规模及投资回报向投资人进行虚假宣传,诱骗228名投资人以每股6.5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将以6,775万余元购买的13,488亩林地使用权折换为在萨摩亚注册的林联国际公司和林业投资公司股权(截止2011年8月15日,UFC公司的股价为0.034欧元)。

【审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戴某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共同或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81万余元、6,542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宁某、戴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共同非法集资6,77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宁某、戴某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戴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裁判要旨】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与董某结伙,自2012年10月起,由潘某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获取伪造信用卡所需的境外个人信息,由董某出资,在深圳、珠海等地寻找能将上述信息制成伪造的信用卡,并通过pos机套现的途径。

后潘某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告人刘某。

刘称其能联系伪造信用卡的人。

同年11月17日,潘某、董某按照约定,至上海与刘某会面,三人商议由潘某向刘某提供境外信用卡个人信息,刘某将该信息提供给骆某(另处)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盗刷,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1月17日至21日,刘某先后将潘某从他人处获取并提供给其的11条境外信用卡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给骆某,用于伪造上述境外人员的信用卡,骆某先后利用上述信息伪造了信用卡8张。

2012年11月18日,刘某、潘某、董某三人持骆某等人伪造的1张信用卡至上海万达广场的乐购超市,由潘某、董某望风,刘某刷卡先后购得1瓶价值1.4元的矿泉水及1台价值4,488元的iphone4s 手机,后三人将上述手机交由骆某销赃,共分得赃款2,000元。

11月19日,刘某、潘某再次持上述伪造的信用卡至该乐购超市,由潘某望风,刘某刷卡购买1台价值4,488元的iphone4s手机时,因超市收银员有所警觉而弃卡逃逸。

2012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潘某、董某,并当场查获三名被告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多张伪造的信用卡。

其中,刘某持有伪造的信用卡2张,潘某持有伪造的信用卡3张,董某有伪造的信用卡2张。

【审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潘某、董某与他人结伙,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某、潘某、董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其行为均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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