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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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袁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平诉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廖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廖平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廖平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开立借记卡账户,但对该借记卡账户进行管理、发放等操作的并不仅限于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支行都有权进行操作,因此上诉人廖平因开户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相对方不仅限于开户行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之间也应当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在办理廖平银行卡解挂失的过程中并没有核对身份证件与本人的一致性、没有对比签名的一致性、没有通过电话确认的方式验证持卡人身份,导致案外人潘某某冒充廖平成功办理了银行卡的解挂失和转账,给廖平造成了损失,因此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上诉人廖平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的财产争议与本案无关,廖平冒名转账的金额恰好属于各方争议的金额,并非已经确认由潘某某夫妇所有,因此并不妨碍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与上诉人廖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应为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并不是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储户而实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2、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在办理解挂失和转账业务时是根据真实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正确的密码,且案外人潘某某与廖平性别相同、年龄相近,外观上并不能准确判断案外人潘某某与身份证上照片的区别;3、廖平的损失并不能确定。廖平系争银行卡中的款项全部来自于征收补偿款,根据廖平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的家庭动迁协议,潘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543,7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本就应当属于

潘某某家庭。因此上诉人廖平并不存在损失,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据此,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廖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银行普陀支行赔偿廖平损失

1,543,745元以及以1,543,745元为基数,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自2017年9月22日计算至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廖平于2017年9月7日在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开立有借记卡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在《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及电子渠道服务申请表》上签字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规定:“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凭密码进行交易(无磁无密交易等经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及行业标准小额免密码交易除外),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

,并适时更换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廖平与案外人黄尉、廖艳就茭白园路XXX弄XXX号房产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家庭内部协议》,协议称:该三人为兄弟姐妹,系茭白园路XXX弄XXX号房产(私房)继承人,三方选择全货币方式安置,黄尉获得全部安置补偿款的金额为826,500元,廖艳获得全部安置补偿款的金额为

3,043,745元,廖平获得其余全部安置补偿款,三方获得上述安置补偿款后自行家庭分配,与征收公司无关。廖平、黄尉及廖艳的丈夫潘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征收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将动迁安置补偿款8,330,217.83元汇入廖平上述XXXXXXXXXXXXXXXXXX账号。同日下午,廖平与潘某某(出生于1969年2月13日)、黄尉共同前往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办理转账业务,由廖平向黄尉转账826,500元,向潘某某转账1,500,000元,待业务办理完成后,银行柜员将廖平的身份证和借记卡等放置到交换槽内,因廖平未按动迁协议全额转账潘某某(廖艳)应得的钱款,潘某某将廖平的借记卡和身份证原件一并夺走,廖平当场即在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由其工作人员指导办理了借记卡的电话挂失,随即廖平又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进行了身份证挂失,并报案称其在安图路延吉东路的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与妹夫潘某某发生财产纠纷,潘某某将其身份证和上海银行借记卡拿走。次日,潘某某持廖平的身份证和借记卡原件前往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假冒廖平的身份,在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后,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为其办理了解除挂失,其又以廖平名义将卡内资金1,543,745元转账到廖艳的账户上。另查明,廖平曾起诉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以(2017)沪0107民初27557号立案受理,该案审理中,案外人潘某某到庭。潘某某到庭后称其确实拿了廖平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处办理解挂失和转账业务,但其所转账的金额完全是根据动迁协议的内容,密码是廖平告知的,其认为该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保证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将钱款归还廖平,但其未予理睬,遂以潘某某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经审查认为:廖平与潘某某家庭签订家庭内部动迁协议,动迁组将应获得的304万元动迁款全部汇至廖平账户后,廖平并未按照家庭动迁协议分配财产,剩余154万余元未按照该协议转款。后潘某某夺走廖平银行卡及身份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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