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促进职业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之外,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水平、知
识素养和创新能力,接受专门培训和教育的过程。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实效、灵活多样,兼顾公益性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继续教育的组织、开发、提供和使用。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提高自我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落实专项
经费,优化培训资源,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完成学时和学分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的统计、发布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有序推进,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网上学习、集中培训、翻转课堂、实践锻炼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行业和专
业发展趋势,选取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课程和项目。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培训师资力量应当符合要求,质量严格控制,注
重实践能力和经验分享。
第十三条学习过程中应当加强交流沟通,促进教师和学员、学员之间
的互动交流,形成有效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学习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抄袭作弊,尊重知识产权和作品版权。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记录和效果,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副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家, 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 验。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组织 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 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信誉,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 录。
参与科研项目
参与医学领域的科研项目,并在项目 中承担一定工作,可以获得一定数量 的学分。
学分标准与要求
学分要求
学分转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根据不同地区 和医学领域而有所不同,通常每年要 求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以保持专业资 格。
在一些地区,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学分 可以进行转换,例如高级别的学分可 以替代低级别的学分。
项目实施监管
01
02
03
04
制度监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
统改造升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04
•【字号】甘卫科教函〔2019〕618号
•【施行日期】2019.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医务人员负担,进一步提升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系统启用
改造升级后的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直接向我委申报项目的单位和学协会(含行业学术团体)范围内启用。
二、管理系统登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登录甘肃省继续医学
教育管理系统()或登录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业务系统—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栏目,点击“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说明,可在登录系统后,点击系统内右上角的“帮助”查阅。
三、账户密码分配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和分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单位、兰大一院、兰大二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在兰的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向我委直接申报项目的委直属联系单位和学协会(含行业学术团体)的账户和密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
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
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
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不同的
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
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
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
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
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学分登记
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
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
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
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
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甘医继教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省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0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定于2021年6月1日至20日开展2020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完成情况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验证方式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审核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
实施。此次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的验证采取线上审核,通过“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进行验证。个别人员信息由特殊原因无法录入的,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线下补充审验。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初核。对于初核合格的人员,通过“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类人员分别报送验证汇总表(电子版),提交当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验证。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每年获得的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继续医学教育的不同形式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省卫生厅《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I、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
合格,按3小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I类学分不超过3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课程安排
具体的课程安排,包括 课程名称、授课人、学
时等。
预期成果
预期的培训成果和效益, 包括培训人数、培训质 量、对临床工作的促进
等。
03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实施原则
01
02
03
科学性
项目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 成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和可靠性。
实用性
项目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紧 密相关,有助于提高医务 人员的临床技能和知识水 平。
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追回学分等。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弄 虚作假等,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给予严肃处理,涉及职称晋升、岗位聘
任等方面的问题也将受到相应影响。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继续 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评 估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 专家评审,确定是否 批准立项。
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 通过后,按照规定时 间和要求报送至上级 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表
填写完整的项目申请表, 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时 间、实施地点、负责人
等信息。
项目实施方案
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 象、培训方式、师资力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医务工作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和 技能,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断和治疗能力,从而为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医 疗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
1.由医务科(负责医技药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部(负责护士)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同时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择外出进修、参加短期学习班等形势。
五、继续教育学分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项目、省级、市级项目及以上科技成果为Ⅰ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着作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2006-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发 [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
1.由医务科(负责医技药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部(负责护士)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同时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择外出进修、参加短期学习班等形势。
五、继续教育学分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项目、省级、市级项目及以上科技成果为Ⅰ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Ⅱ类学分。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缓冲空间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
三、学分授予
1.学分授予: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主要通过继续医学教育考试实施,授予。
2.学分授予标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3.学分授予内容:在考试科目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考核。
四、学分管理
1.学分管理:有关组织机构统一管理、核实、推荐学分授予结果,学分管理机构为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分管理办公室)。
2.学分查询:考生可通过甘肃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学分授予情况。
3.学分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核实、推荐学分授予结果;
(2)负责印制、管理学分授予证书;
(3)负责查询和管理考生合格记录;
(4)负责开展学分管理工作考核,指导考试学分授予管理。
五、学分授予证书
1.学分授予证书:由有关组织机构出具学分授予证书。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日期: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科教发〔2008〕4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属卫生类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随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推进和发展,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已成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doc
2.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doc
主题词:科教教育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属卫生类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
则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科教发〔〕4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
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属卫生类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随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推进和发展,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已成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doc
2.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doc
主题词:科教教育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属卫生类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抄送:
附件一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
认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应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作为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与义务,作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高尚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依所授予学分的不同而分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前者是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后者是指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以个人为主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学习活动或成果。本实施细则所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授予Ⅰ类学分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甘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院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分别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获准举办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五、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等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四)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卫生行政管理负责人,负责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范畴。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八、医疗卫生、教学和科研机构可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它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项目申报资格。
九、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先报所在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省直各单位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一、省级社团组织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所属关系先报各学(协)会审核后,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或按所属关系报各学(协)会审核,由各学(协)会直接报中华社团组织,经核准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经网上和书面形式申报。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
填写《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十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先报所在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四、省直各单位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须填写《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十五、省级社团组织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将填写好的《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所属关系分别由省级社团组织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十六、省级社团组织拟向相应的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登陆相应的中华社团组织网站,填报相应中华社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同时经网上和书面形式申报。
十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时间为8月1日—9月26日(备案项目以每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备案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时间为11月20日—12月25日;中华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参照各社团项目申报通知。
十八、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依次分别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社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