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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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

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的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1. 背景

农民工实名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制度。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定本细则,明确管理执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2. 目的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管理执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 实施主体

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管理执行主体为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4. 农民工信息登记

4.1 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农民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农民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

5. 农民工工资支付

5.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明细。

5.2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或私自克扣农民工的工资。

5.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公正。

6. 农民工权益保障

6.1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等。

6.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在

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

6.3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合理安排工作

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

7. 执法监督

7.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度的执法监督,及

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7.2 农民工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8. 处罚措施

8.1 对于违反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可以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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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而制

定的具体指导规定。该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实名制登记和身份验证:农民工在就业前应进行实名制登记,提

供真实姓名、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用人单位应与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核实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 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实名制档案,记录农民工

的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情况,并定期更新。用工单

位还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职务变动、工伤等情况的统计和监测。

3. 农民工个人权益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劳动权益,

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劳动法定假期等。用工

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4. 工资支付保障: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自动将农

民工工资支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单和结算

凭证。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自动支付,用工单位应采取其他合理的

支付方式。

5.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规用工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不支付工资的情况,用工单位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深入讨论: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规范用

工单位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实名制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农民工身份

被冒用或虚构,减少拖欠工资和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同时,实名

制登记和身份验证也可以提高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强化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信任关系。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

1.1 目的

本细则旨在规范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

1.3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及苏州市地方规定制定。

二、实名制管理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2 真实性原则

确保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3 全面性原则

实名制管理应覆盖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

2.4 动态管理原则

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农民工信息。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3.1 管理机构

明确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3.2 主要职责

列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信息收集、监督执行等。

3.3 配合单位

介绍需要配合执行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单位。

四、信息采集与管理

4.1 信息采集

详细说明农民工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方法。

4.2 信息录入

规定信息录入的流程和要求。

4.3 信息更新

明确信息更新的周期和条件。

4.4 信息安全

确保农民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实名制管理流程

5.1 农民工入职登记

介绍农民工入职时的登记流程。

5.2 工作期间管理

阐述工作期间对农民工的管理措施。

5.3 离职手续

说明农民工离职时的手续办理。

5.4 监督管理

介绍对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权益保障

6.1 工资支付保障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6.2 社会保险

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3 劳动条件

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6.4 教育培训

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2014)112号、甘肃一建发(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应参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所属单位的行政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

(三)所属单位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

(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一卡通”,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副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组员:安全生产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劳资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

第六条其他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

参照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结构,自行安排。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

第七条承包方入场前需准备的劳务资质资料

按照甘肃一建发(2015)**号《劳务管理办法》规定,正确选择、使用劳务承包方,并严格按要求做好资质审验、备案,把好源头关。资料所需如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质量,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

第二章实名制登记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

2. 登记内容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安全培训情况等。

3. 登记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

5.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二节登记流程

1. 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

2.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格。

3. 建筑施工单位应核对建筑工人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复核核实。

4. 审核通过的建筑工人信息将被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颁发相应

的实名制标识。

5. 建筑工人可通过实名制标识进行施工场地准入和工资结算等操作。

第三节信息管理

1.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

2.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

联互通。

3.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留存建筑工人的历史记录和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为后续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建筑工人资质审核

1.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工人的相关资质,确保其从业资格

合法有效。

2. 建筑工人资质审核应包括技能考核和安全培训等环节。

3. 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人不得参与施工作业。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一、总述

为了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

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内容

1. 农民工信息采集

(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联系方式等。

(2) 就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

(3) 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等。

(4) 社会保障信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加情况。

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流程

(1) 农民工入职时,用工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信息采集录入。

(2) 农民工工资支付时,用工单位应按照实名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3) 农民工退出项目时,用工单位应将实名制信息进行注销或更新。

3.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

(1)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2) 档案应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

(3) 档案应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三、监管与责任

1. 用工单位责任

(1) 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3) 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

(4)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政府部门监管

(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合理发展。

2. 实名制管理的目的

实名制管理旨在确保农民工的身份真实、合法、可追溯,提高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3. 实施范围

实名制管理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同时,农民工也需遵守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4. 具体细则

4.1 农民工信息登记

- 用工单位应当在雇佣农民工时,要求农民工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

- 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身份信息登记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

议中,并保留备查。

4.2 信息核验

- 用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确保其真

实有效。

- 可采用政府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核验系统进行核实。

4.3 劳动合同

-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明农民工的真实

身份信息。

-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事项。

4.4 工资支付

- 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 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可追溯方式进行。

4.5 劳动保险

-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购买劳动保险,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6 劳动监督与投诉处理

-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

- 农民工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应。

5. 执法与处罚

对于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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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加速,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这一群体在工作、生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依然面临挑战与困难。尤其是在劳动保障方面,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仍然不足。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实名制管理的基本情况

1、实名登记的范围

《实施方案》规定,实名登记主要针对城乡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并逐步扩展到其他行业。由雇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为农民工开展实名登记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2、实名登记的内容

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农民工信息,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3、实名登记的时限

自实名制管理实施之日起,雇主应当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前完成农民工的实名登记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意义

1、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实名制管理系统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一方面,实名登记信息真实可信,避免工资拖欠、超时加班、违法扣除工资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实名登记过程中,农民工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避免个人信息因登记泄露而产生恶劣影响。

2、优化劳动力市场结构

实名制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引进和留住。这一制度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规范,优化市场结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化体系

为了更好地发挥实名制管理的制度优势,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建设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集中汇总农民工的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功能。同时,在信息平台上,相关政府部门和用工单位可以快速查询农民工的信息,便于管理和维护劳动合同关系。基于信息化体系,还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民工推送权益保障政策信息。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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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XX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施工项目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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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理用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及相关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各专业班组长分别为各级劳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各项目负责人本着加强劳资管理、规避劳资风险,促进项目顺利竣工为目的,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专业班组长本着加强自身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凡在公司下属各在建项目部都必须接受公司实名制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六条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项目部劳务工作的有效管理,特别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第七条任何专业班组长应签订入场承诺书。班组长在招用建筑劳动力时,必须认真审查其证件,工人必须要持有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需提交其他有效证件,不得使用证件不齐全的建筑劳动人员。

第八条所有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彩照一张,工人必须保证证件的真实性。项目部劳资管理员根据工人提供的资料2个工作日内办好考勤。如果工人中途离职或变更,班组长应提前一天上报项目部办

理劳务注销或登记手续。

第九条临时工在临时工签到处签名考勤,固定工采用考勤。

第十条工人接到班组长通知后及时到项目部劳资管理员处签字并记录考勤信息。

第十一条考勤形式根据各在建项目部实际可采取指纹考勤、磁卡考勤等方式实施。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

则的出台,旨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养老保险缴费等问题,实现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本文将围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探讨,并就其可行性、实施效果以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的举措。农民工作为全国建设的主力军,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

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名制的管理方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拖欠等

问题,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实名制可以帮助工人建立

社保档案,确保其享有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等权益。这一举措不仅有利

于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也对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

决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可行性需要充分考虑。实施实

名制需要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共同努力。政府应建立与实名

制管理相适应的信息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信息录入和查询服务。用工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提供正确的身份信息,同时承担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农民工需要主动参与,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配合

政府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只有三方共同合作,才能确保实名制的有效

实施。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效果也需要密切关注。实名制可以提供更

准确的身份信息,减少冒用他人身份劳动的现象。同时,实名制还可

以帮助政府准确掌握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和工资情况,为相关政策制定

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实名制的实施还可以降低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

风险,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从而提升用工单位的社会信誉度。总体

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范本1:

1. 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背景

1.1 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实名制,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护个人隐私,在提供实名认证服务的过程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背景

实名制管理是现代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需求,是各个行业和领域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本公司作为一家信息服务类企业,为了更好地提供实名认证服务,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2. 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实名认证申请、审核与审批、信息安全保障、违规处罚等一系列工作。

3. 实名认证的流程和步骤

3.1 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2 审核与审批

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

3.3 实名认证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被授予相应的实名认证,并得到相应的认证标识。

3.4 信息安全保障

本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5 违规处罚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实名认证资格、法律追究等。

4. 实名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4.1 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实名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评估和改进

定期对实名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附件:实名制度相关的申请表格、审核标准、处罚规定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范本2:

1. 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背景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实名认证的操作流程,保障实名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

1. 实名制的定义: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2. 实名制管理的对象:施工单位所招用的建筑工人。

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1. 依托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2. 监管内容:省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制度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项目实施信息化监管。

四、实施步骤

1. 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省平台录入建筑工人实名信息。

2.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 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五、权益保障

1. 项目施工单位应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

2.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六、监督管理

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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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2014)112号、甘肃一建发(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应参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所属单位的行政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

(三)所属单位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

(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一卡通”,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副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组员:安全生产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劳资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

第六条其他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

参照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结构,自行安排。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

第七条承包方入场前需准备的劳务资质资料

按照甘肃一建发(2015)**号《劳务管理办法》规定,正确选择、使用劳务承包方,并严格按要求做好资质审验、备案,把好源头关。资料所需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和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企业法人代表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劳务实名制工资发放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

(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

(二)资质审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待双方关系确定后,办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劳务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准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

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统一复印,复印过程进行第一次筛选(将仍然使用一代身份证的劳务人员清退);

3、影像信息采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并打印装订;

4、《务工人员告知书》。根据内容正确填写。

5、装订顺序:封皮——花名册——集体影像采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影像采集——《务工人员告知书》。装订时,个人影像、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必须与花名册名单一一对应;

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

第九条考勤制度

(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

3、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录信息缺失,不论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视为缺勤,不计入月

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

(二)现场考勤管理。

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馈给项目部实名制管理人员。

2、出现因项目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部分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项目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

(三)存档资料

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存,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数计算的重要依据,需谨慎保存,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公司备案,同时附在考勤表后。

第四章劳务人员工资支付

第十条“一卡通”制度

(一)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即“一卡通”。

(二)财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作为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项目经理现场监督,防止出现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

(四)银行卡发放的同时,项目经理部应告知劳务人员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丢失、损坏等问题,项目经理部将概不负责。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

(一)承包方进场作业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工程公司进行考核。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所属劳务人员当月工资表,项目经理必须亲自监督落实,安排劳务人员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应发工资金额。

(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项目经理、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项目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和(预发工资表,见附件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期间注意事项如下:

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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