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的代销行为纳税筹划探讨
【老会计经验】案例分析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案例分析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来实现减轻税负、企业整体利益更大的目的。
日常经营业中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
受托代销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应怎样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本文将站在受托代销方的利益角度,以案例剖析入手,浅谈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1 两种代销方式的比较及征税规定
1.1 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已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双方约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其特点是: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由委托方决定,受托方在此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是手续费收入。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外代销价格×税率-与委托方结算价格×税率
由于此种方式下,受托方代销价格=与委托方结算价格,故应纳增值税为零。
应纳营业税=代销手续费收入×5%(营业税税率)。
1.2 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价进行代销货款的结算,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此种结算方式类似于受托方买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对于受托方而言,此。
代销方式税务筹划
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已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双方约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其特点是: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由委托方决定,受托方在此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是手续费收入。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外代销价格×税率-与委托方结算价格×税率由于此种方式下,受托方代销价格=与委托方结算价格,故应纳增值税为零。
应纳营业税=代销手续费收入×5%(营业税税率)。
2、视同买断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价进行代销货款的结算,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此种结算方式类似于受托方买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对于受托方而言,此种代销方式有利有弊。
“利”是受托方有对外代销价格的灵活决策权,若代销货物在市场上畅销,则可能获取比第一种方式更高的利益;“弊”是若代销货物售价偏低,则可能获取较低的利益。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只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其应纳增值税公式与前种方式相同。
但此种方式下,受托方对外代销价格一般情况下应高于与委托方的结算价格,否则受托方就成了无利代销,此笔业务无实际经济价值,在此本文不做讨论。
另外,在代销货物相同的前提下,与委托方的结算价第二种方式应低于第一种方式。
3、两种方式的比较及筹划决策由上可看出,两种代销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也都存在。
通常情况下,对外的代销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动的,站在受托方的角度,对外代销价不同时,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为自身谋求更大的利益呢?在此对两种代销方式进行比较。
【老会计经验】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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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
在一些税收筹划书籍中,作者认为,视同买断中的代销差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视同买断优于收取“手续费”方式果真如此吗?
基本概念
下面来看视同买断的代销行为中受托方应征所取差价部分的相
关法规依据。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在代销行为中,受托方有两种税负。
1.增值税: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业税: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要缴营业税。
在视同买断中,代销差价属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同时它亦属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尽管对一种收入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不合理,但这合法。
作为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
需要说明以下两点:一是代销行为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二是代销与平销返利不同。
平销返利是自销行为中销售者从供货。
企业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有哪些
企业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有哪些一、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税收筹划原理企业所从事的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1)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3]某电器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该商场代销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方案一:该电器公司和商场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该商场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该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该商场每代销一件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该电器公司800元。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电器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商场: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该商场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方案二:第二种代销协议为:该商场每售出一件产品,电器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商场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 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商场所有。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不同代销方式的选择——基于税收筹划的视角
附加 、 得税 等税 种 的 情 况 下 , 析 甲公 司 和 乙 公 司应 当采 取 哪一 所 分
种代销方式较为合适。 [ 1甲公 司 和 乙公 司 采 用 ” 取 手 续 费 ” 代 销 方 式 代 销 A 例 ] 收 的 商 品 , 订 的具 体 协 议 为 乙 公 司 以 1 0 0元 / 的价 格 对 外 销售 甲 签 0 件 公 司 的 A商 品 , 公 司 向 甲公 司 收取 2 %的 代 销 手续 费 , 乙公 司 乙 0 即 每 代 销 一 件 A 商 品 , 取 2 0元 手 续 费 , 付 给 甲公 司 8 0元 。 收 0 支 0 到年末 , 乙公 司共 代 销 A商 品 1 00件 。 甲 、 0 0 ( 乙公 司 均 为增 值 税
税。
收 入 增 加 8 0万 元 (0 0 8 0元 × 1万 件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为 10 , 7
万 元 ( 0 0万 元 X 7 。 10 1 %) () 2 乙公 司 :
得 和 相 关 税 金 的 缴 纳 方 面 的 差 别 , 以 期从 中寻 求 选择 最 佳 代 销 方 式 的 方
法 , 期 加 速 企 业 资金 周 转 , 少 商 品 资金 占 用 , 以 减 降低 商 品 经营 风 险 。
货 款 的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全部 或部 分 货 款 的 当天 ; 于 其 对 发 出代 销 商 品超 过 10天 仍 未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及 货 款 的 ,视 同销 售 8
不同代销方式的选择
一
基于税收筹划的视 角
赵
彤
(长 春 经 开 ( 团 )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3 集 股 3 0 1)
【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 发展 , 现在采用委托代销销 售方式的企业越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在代购行为涉税分析中,我们将分析代购者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代销行为涉税分析中,我们将探讨代销者与税务机构之间的税收关系。
在代购代销税收筹划策略部分,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筹划建议,以降低税收风险。
我们将探讨税收风险防范措施和税收合规建议,帮助代购、代销者合法合规经营。
结论部分将总结代购、代销行为对税收的影响,强调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读者能对代购、代销行为在税收方面的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能够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
【关键词】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税收筹划、策略、风险、防范、合规、建议、影响、重要性、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代购、代销行为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数字化、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代购、代销渠道获得商品。
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复杂的税收问题,由于其跨境性质和网络化特点,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往往容易引发税收风险。
对代购、代销行为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加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当前,国内外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尚不完善,各地对这类行为的监管标准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和个人在开展代购、代销活动时普遍存在税收合规难题。
有必要对代购、代销行为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税收合规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税收筹划建议,以提升税收管理效率,保障税收稳定和公平。
1.2 研究意义代购、代销行为在近年来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带来了诸多的税收问题,涉税性质尤为复杂。
而对于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这一领域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购、代销行为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政策往往无法完全适应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针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和调整。
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探讨
王波一、代销商品方式的分类及特点代销商品销售是商品销售中被供应商、商家所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产品积压和仓储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降低商品经营风险。
在当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下,代销不失为一种好的销售方式。
代销商品销售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受托方有权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分为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及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确认相关商品购进;第二种是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
指得是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一)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会计处理1.不附条件的视同买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浅议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委托或受托代销商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支付或收取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不同的代销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从而导致企业获得不同的收益,为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委托方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数量的一种经营措施;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可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或采取买断方式委托代销。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向其支付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在代销中支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后计税。
纳税人采取这种方式代销,代销货物取得收益为代销商品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和代销手续费后的余额。
2.采取买断方式代销采取这种代销方式,就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委托代销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即受托方无论商品是否卖出,是否亏损或盈利与委托方无关,这种委托代销方式,在涉税处理上与委托方直接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没有实质性区别。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代销商品取得的收益就是销售商品的差价收入扣除税金后的余额。
以上两种不同代销方式,对委托方而言,因承担的风险不同,获取的收益也不尽一致。
举例:某面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粮油商店代销面粉100吨;如果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每吨代销价格3616元(含税),代销手续费按每吨226元支付;如果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合同协议价款每吨3390元收取货款(含税进货价),面粉每吨成本2600元,两种不同代销商品方式应纳税金与代销商品收益如下:(1)委托方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616×100)÷(1+13%)×13%-24000=176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600×(7%+3%)=1760元支付手续费100×226=226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20000-260000-1760-22600=35640元(2)委托方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390×100)÷(1+13%)×13%-24000=150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0×(7%+3%)=15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00000-260000-1500=38500元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如果仅从收回的代销款来看是相同的,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收回的代销款是339000元(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采取买断方式收回的代销款339000元;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对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应按代销商品销售额计税(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双方协议价计算增值税;所以不同代销方式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不相同。
【老会计经验】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老会计经验】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代购、代销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引入购销活动的产物。
二者产生的商业基础有相通之处而税收待遇差别显著,具有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代购、代销行为的经营特征和法律特征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商品的购买的经营活动。
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委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委托方的货物销售的经营活动。
规范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共同特征是:1、二者均属商事委托代理行为,适用对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代购、代销标的物品所有权在购、销主体之间依法转移;代购、代销主体仅提供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流转服务。
3、代购、代销主体的服务报酬属于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二、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一)税收法理笔者认为:规范意义上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实质是代购、代销主体为购、销主体完成购销活动而提供相关的服务。
服务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以税收法理论,代购、代购主体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代购、代销行为的现实征管待遇。
1、代购行为的征管待遇代购行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一致。
依据现行流转税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企业的财务与会计账务作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凭票据实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含税),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代销行为的征管待遇代销行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不符。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活动。
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思想、立法原则以及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收稽查的前提下,设计一种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案。
本文对企业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些分析。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
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
浅谈销售方式下的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
浅谈销售方式下的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浅谈销售方式下的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贸易的日益活跃,全球经济逐渐一体化。
各种各样新型的商贸交易类型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商业市场,但是这也给国家的纳税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单一的纳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多种销售方式了。
本文将就不同种类的销售方式下的纳税进行具体的筹划。
关键词:销售方式纳税筹划一、基本销售方式下的纳税筹划(一)折扣销售方式。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但折扣属于实物折扣,则该所赠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在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方式下,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二)买赠销售方式。
是指企业在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买一赠一或买几赠几的销售方式,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是非公益性捐赠,赠送支出不得享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优惠。
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三)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在商场和超市都能看到这种促销手段,也是当前商贸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
目前,各商家的赠送礼金券名称不一,具体业务操作、账务处理更是五花八门。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引言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运用税收政策的空白和缺陷,以最小化纳税负担为目的,通过合理的安排财务和经济活动,规避或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行为。
特殊销售行为是指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特殊规定或操作方式的销售行为。
本文将从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角度出发,浅谈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电商销售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销售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它的快速发展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跨境电商销售中,如何合理地规划税务结构,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首先,跨境电商企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合理选择合适的纳税模式。
例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以选择直邮模式、保税模式或跨境电商综合试点模式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关税和增值税的缴纳。
其次,跨境电商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务政策和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纳税负担。
例如,合理利用各国的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减少应纳税额;合理利用税收扣除政策,降低应纳税额等。
总之,对于跨境电商销售企业而言,合理规划税务结构,了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并利用税收政策和规避税务风险,能够有效减少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虚拟财产交易随着虚拟财产交易的兴起,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的买卖行为逐渐增多,这也给纳税筹划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的规定,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收益是否应该纳税,取决于虚拟财产交易是否构成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
如果虚拟财产交易被认定为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那么其所产生的收益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
其次,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如何测算纳税基础的问题。
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难以确定,因此如何准确地测算纳税基础成为了一个难点。
税务部门可以参考类似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平台的报价来测算纳税基础,但这也需要相关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
5-6 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
代销和委托代销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代销和委托代销受托方代销视同销售委托方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合同或协议受托方代销(自购自销)委托方委托代销1签订合同或协议2发货3销售4结算货款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委托代销1签订合同或协议2发货3销售4交付货款5结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对收取的手续费计算增值税。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以协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以协议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5-16Ø方案2:视同买断方式A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08*17%-12=1.6(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0.08)*17%=3.4(万元)Ø方案1:收取手续费方式A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17%-12-1000*0.02/(1+6%)*6% =17-12-1.13 =3.87(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02/(1+6%)*6%=1.13(万元)如何选择?税务筹划的目标直接目标:节税最终目标:收益最大化Ø方案1下的收益:A企业收益=1000*0.1*1.17-3.87-20 = 93.13(万元)B企业收益=1000*0.02-1.13 = 18.87(万元)Ø方案2下的收益:A企业收益=1000*0.08*1.17-1.6 = 92(万元)B企业收益=1000*0.1*1.17-1000*0.08*1.17-3.4=1000*(0.1-0.08)*1.17-3.4 = 20(万元)方案1方案2本单元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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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
浅议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作者:李怀森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期李怀森纳税人委托或受托代销商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支付或收取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不同的代销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从而导致企业获得不同的收益,为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委托方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数量的一种经营措施;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可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或采取买断方式委托代销。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向其支付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在代销中支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后计税。
纳税人采取这种方式代销,代销货物取得收益为代销商品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和代销手续费后的余额。
2.采取买断方式代销采取这种代销方式,就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委托代销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即受托方无论商品是否卖出,是否亏损或盈利与委托方无关,这种委托代销方式,在涉税处理上与委托方直接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没有实质性区别。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代销商品取得的收益就是销售商品的差价收入扣除税金后的余额。
以上两种不同代销方式,对委托方而言,因承担的风险不同,获取的收益也不尽一致。
举例:某面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粮油商店代销面粉100吨;如果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每吨代销价格3616元(含税),代销手续费按每吨226元支付;如果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合同协议价款每吨3390元收取货款(含税进货价),面粉每吨成本2600元,两种不同代销商品方式应纳税金与代销商品收益如下:(1)委托方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616×100)÷(1+13%)×13%-24000=176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600×(7%+3%)=1760元支付手续费100×226=226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20000-260000-1760-22600=35640元(2)委托方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390×100)÷(1+13%)×13%-24000=150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0×(7%+3%)=15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00000-260000-1500=38500元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如果仅从收回的代销款来看是相同的,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收回的代销款是339000元(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采取买断方式收回的代销款339000元;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对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应按代销商品销售额计税(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双方协议价计算增值税;所以不同代销方式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不相同。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活动。
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思想、立法原则以及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收稽查的前提下,设计一种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案。
本文对企业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些分析。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
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
不同情况下的代销行为纳税筹划
不同情况下的代销行为纳税筹划
梁文涛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10(000)018
【摘要】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代销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购销方式,经常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本文针对四种不同情况代销行为进行纳税筹划,以帮助企业选取最佳的代销方式.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梁文涛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浅析委托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 [J], 郭媛媛
2.产品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J], 梁文涛
3.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J], 黄德军
4.代购代销中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 [J], 蔡嵘
5.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代销行为——《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文本出台 [J], 殷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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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同购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不同购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优化企业财务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合法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选择合适的购销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对利用不同购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利用直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1. 直销方式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直销方式是指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直接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用户或消费者的销售模式。
它可以避免中间商环节,直接面向市场,具有高效、灵活、直接的优点,适用于一些具有独特技术、品牌或服务优势的企业。
在税收筹划中,利用直销方式可以减少销售环节,从而降低成本和税负。
2. 利用直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1)控制销售价格:企业可以通过直销方式,直接与最终用户进行销售谈判,灵活调整产品价格,以降低最终用户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2)降低运输成本:直销方式可以减少运输环节,避免中间商环节对运输的额外费用。
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配送方式,减少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优化销售渠道:利用直销方式,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效率和市场反应速度。
同时,企业可以减少中间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降低税负。
二、利用代理商进行税收筹划1. 代理商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代理商是企业委托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中间商,代表企业与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代理商经常拥有丰富的市场资源和渠道,能够提供销售、推广和售后服务等支持,对于开拓新市场和提高销售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2. 利用代理商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1)合理选择代理商:企业在选择代理商时,需考虑其市场影响力和信誉度。
合作代理商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品牌优势和市场渠道,帮助企业提高销售额,降低税负。
(2)优化代理费用:企业可以与代理商协商合理的佣金和服务费用,降低代理成本。
此外,企业可以选择支付代理费用的方式,如提前支付或根据销售额提成,以适应税务政策和筹划需求。
(3)制定合理的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责和义务,明确各种费用的计提和核算方式,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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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销 方 式 通 常 有 两 种 : 是 视 同 一
款. 且城 建税 税 率 为 7 教育 费附 加 %. 征 收率 为 3 % 以 下分 四种情 况 对 其
代 销方式 的选择进 行纳税 筹划 。
买 断方 式 , 是 收取 手 续 费方 式 根 二
据增 值 税暂 行 条例 实 施 细 则规 定 , 将
可 见 , 用 方案 二 , 、 采 甲 乙公 司 分
别 多 获 取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34元 和 . 4 5元 , 此 , 采 用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 因 廊
取货 款 , 乙公 司在 市场 上仍 要 以 1 0 0 2
元 / 的价 格 销 售 甲公 司 的 产 品 , 际 件 实 售 价 与 协 议 价 之 差 2 0元 / 归 乙 公 0 件 司所 有 。 甲 公 司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甲 若 则 公 司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为 10元 / ; 0 件 若
润 = 0 — 0 — 0 一 O = 8 .( ) 12 0 8 0 2 0 l . l 96 元 4
销 售代 销 货物 均 为视 同销 售 行 为 ,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不 管 是 收 取 手 续 费 方 式 还 是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的 代 销 行 为 , 负 有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 收 都 而 取 手 续 费 又 是 一 种 代 理 行 为 ( 于 服 属
3 ) 1( ) % = 元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 0 — 20
1 -1 8 元 ) 0 =1嚣譬鼗 羹 9( 。
产 品 . 产 品 成 本 为 8 0元 / 。 现 有 该 0 件 两 种 代 销 方 式 可 以 选 择 .一 是 收 取 手
续 费方 式 .即 乙 公 司 以 l 0 0元 / 的 2 件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甲公 司 的产 品 .向 L 公 { = I
1O O 1 7 ) 36 64( ) O x( +l % 一 .=2 . 元 。
乙公 司增 值税= 0 x 7 10 0 l2 0 1 %一 0 × 7 3 ( ) 城建 税及 教育 费 附加= 1%= 4 元 :
3 x 7 + % ) 3 元 ) 所 得 税 税 前 4 (% 3 = . 4( ;
二 、 销 方 式选 择 的 纳税 筹 划案 代
例 分 析
乙 公 司 增 值 税 = 0 x 7 l2 0 l 0 1 %一 0 2
X 7 O ( ) 营 业 税 = 0 x %= 0 1%= 元 : 2 0 5 1
( ) 元 。
方案 二 : 同买断 方式 。 视 甲公 司 增 值 税 = 0 x 7 10 lO 0 1%一 0 = 7 ( ) 0 元 ;城 建 税 及 教 同情 况下 的代 销行 为纳税筹划
● 梁 文涛 / 文
提 要 :由于购销 渠道 的限制 , 代销行为作为一种特殊 的购销 方式, 经常
发 生在 企 业 生 产经 营 中。本 文针 对 四种 不 同情 况代 销 行 为进 行 纳 税 筹划 , 以
帮 助 企 业选 取 最佳 的 代销 方 式 。
(%+ %) 1. ( ) 7 3 = 04 元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12 0 8 0 2 0 04 8 . 元 ) 0 ~ 0 — 0 —1 .=1 96( 。
46 ( ) . 元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 0 一 12 0
l 0 2 0×( + 7 ) 2 0-1 4 6= 8 6 1 1% +0 0— . -1 .
务业 )还负 有 营业税 纳税 义 务= ,
乙 公 司 增 值 税 = 0 3 = 6 12 0x % 3 ( ) 营 业 税 = 0 x %= 0 元 ) 城 建 元 ; 20 5 1 ( ;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 3 +1 ) (%+ % ) (6 0 ×7 3
=
14 元 )城 建税 及 教 育费 附 加= 0 x 0( : 14
一
、
代销 行 为 的 涉税 分 析
9 0元 / 。 以 上 价 款 均 为 含 税 价 0 件
司为 小 规模 纳税 人 方案 一 : 收取 手续 费方式 。
甲公 司 增 值 税 = 0 x 7 10 l20 1%一 0 = 14 元 )城 建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 0 x 0( : 14
乙 公 司 增 值 税 = 0 3 = 6 l2 0x % 3
( ) 城 建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 6 (%+ 元 ; 3 ×7
3 ) 36 元 )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 0 % : .( ; 12 0
—
司 收 取 2 0元 / 的 代 销 手 续 费 ; 是 0 件 二 视 同买 断 方 式 . 乙公 司 每 售 m 一 件 产 品 . 公 司 按 10 0元 / 的 协 议 价 收 甲 0 件
货 物 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和
( ) 一 甲公 司和 乙 公 司 均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方案 一 : 取 手续 费方 式 。 收 甲公 司增 值 税 = 0 x 7 10 12 0 1 %一 0 =
(%+ % ) 1 .( )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7 3 = 04 元 ;
(%+ % ) 7 元 )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 7 3 :( ;
10 0 8 0 7 9 元 ) 0 - 0 — =1 3(
案 例 : 甲公 司 和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项 代 销 协 议 ,由 乙公 司 代 销 甲 公 司 的
( )城 建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 = O (%+ 元 ; J lx7 t l
方案 二 : 同买 断方式 。 视 公 司增 值 税 - 0 x 7 1 0 1O 0 1 %一 0 = 7 ( ) 城建 税 及 教育 费 附 加= 0 0 元 ; 7x (%+ % ) 7 元 )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 7 3 =( ;
10 0 0 — =1 3 元 ) 0 —8 0 7 9 (